委託派遣勞動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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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派遣勞動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派遣勞動合同(精選3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__性別____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省(市)______區(縣)__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單位的派遣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六條 根據用工單位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爲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按用工單位的要求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爲______。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九條 甲方和用工單位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______________元。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爲________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單位退回期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報酬。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爲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託派遣勞動合同 篇2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單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單位名稱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六條 根據用工單位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爲

第七條 乙方按用工單位的要求應達到 工作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爲 .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九條 甲方和用工單位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元。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爲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單位退回期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報酬。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爲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續 訂 書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爲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爲 年 月 日,續訂合同終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爲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爲 年 月 日,續訂合同終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委託派遣勞動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爲甲方人才派遣員工,乙方已經瞭解並同意甲方與本合同首次的用工單位合作協議的合作條款。根據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 依照勞動合同法中關於人才派遣的有關的規定,本合同期限自簽署日起兩年有效,首次用工單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崗位爲:___________,工作期限爲2年,試用期爲2個月。

2、 如乙方被用工單位退回,甲方有義務另行將乙方派遣到類似崗位就職,如乙方未被甲方派往其他用工單位就職,須按時在甲指定地點進行政治學習、上崗培訓等業務學習,同時,甲方應按乙方工作地政府公佈的最低月工資數發給乙方,直至乙方被派遣工作或本合同終止爲止。

3、 如乙方拒絕上崗培訓、學習或執行其他派遣義務,甲方可依據員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的有關規定,確定乙方拒絕派遣或學習的行爲,脫離了甲方管理,屬於單方解除與甲方的勞動關係,甲方應同意乙方的協商解除行爲,本合同可以依法解除,甲乙雙方均無任何經濟承擔責任。

第二條 工作崗位內容、地點、工作職責:

1、乙方具體工作崗位的崗位標準、內容和地點由用工單位與乙方在崗位合同中確定,該合同與本合同同等有效,對於合同期內是否符合錄用要求,用工單位崗位協議的制度和標準,具有參照依據。

2、甲方或用工單位可根據經營需要,依照乙方的能力(專業、工作、體力)和工作表現,依據有關員工的規章制度,有權調整乙方工作的崗位、內容、地點,乙方有義務接受管理。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用工單位實行平均每週工作時間爲40小時的工作制度。

2、用工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同意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點時間和報酬的支付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加班費、績效獎金和其他相關福利由用工單位承擔。

3、乙方享有中國政府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並享有婚假、喪假等有薪假期。

第四條 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用工單位爲乙方提供符合政府規定的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和工作條件。

2、用工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防護用品。

第五條 勞動報酬:

1、 經雙方約定,乙方作爲派遣員工,每月基本工資爲工作地的政府公佈的最低數確定;乙方其他薪酬、福利和社保、公積金等基數,可參照實際用工單位的薪酬制度和績效考覈計劃實行,甲方可根據需要代理。

2、 甲方每月通過開戶銀行匯入乙方銀行卡的基本工資和爲用工單位代發的相關加班費和津貼一併發放,該銀行憑據可替代乙方簽收憑證。

第六條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甲方應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金、生育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綜合保險金)。基數參照第五條第一款。

2、 乙方因患病或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用工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乙方醫療期。

第七條 勞動紀律及獎懲

1、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 對於違反規章制度的乙方,甲方、用工單位可按法律規定予以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3、 當乙方用工單位發生任何付款違約等情況時,甲方有召回乙方的權利,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統一勞動管理。

第八條 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規定

1、法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不提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辭退乙方:

(一)在用工單位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或用工單位依法建立的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或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或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採取欺騙手法而獲得本合同的簽訂,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法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支付乙方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如原派遣合同終止,或中途解除,或用工單位項目結束等原因,而發生變化,致使乙方崗位缺失,導致本合同已無法履行。

3、乙方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用工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和用工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須承擔因此給用工單位造成的損失賠償。

4、如甲方或用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無須提前而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甲方或用工單位採取欺騙手法,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甲方或用工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用工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5、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自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或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或用工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工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乙方拒絕甲方的派遣行爲,或和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經甲方、乙方和用工單位三方協商一致的,可解除本合同,但甲方須對乙方進行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用工單位不得終止或者解除本合同,不得辭退乙方,但符合本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規定的除外;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規定的。

第九條 協商約定條款

1、關於保守用人公司商業祕密的約定

(一)乙方從事的工作中所涉及的單位及個人資料都屬商業祕密,乙方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

(二)本合同解除或終止離開甲方後,乙方不得利用用工單位商業信息爲任何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

2、乙方在本合同期內接受用工單位出資培訓的,如合同期未滿乙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應按已工作日期,賠償用工單位所有或部分培訓費用

3、甲方有關書面文件、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給乙方時,乙方確認勞動合同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爲郵寄送達地址。

4、在乙方被錄用前所提交的員工登記材料均爲乙方真實情況,乙方承擔材料真僞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損害賠償責任

1.甲、乙和用工單位三方任何一方在法定追訴期間,有證據證明給任何一方造成經濟損失,應根據損失情況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如從事用工單位高級管理或從事商業祕密工作的,在約定服務期內違反第九條第1款之規定解除本合同,須承擔違約責任。用工單位未提供保密補償金除外。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的處理

1、甲方乙方和用工單位三方履行本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時,使用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2、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爲:

(一)三方須經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有爭議的一方可向對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不服仲裁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對合同條款的修改和解釋須經三方協商一致認可。

第十三條 當合同條款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

須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乙方成功赴用工單位工作,並乙方用工單位向甲方足額付款到帳後生效。

甲方:(章) 乙方: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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