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合同範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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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與舊法相比,對於試用期做出了新的規定,專家提醒職場新人要多瞭解試用期注意事項,利用新法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屆畢業生要了解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注意事項,部分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能單獨設定,試用期只能適用一次等內容,並提供相關免費的法律諮詢。

簽約合同範本4篇

(一)部分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並非所有的勞動合同均可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下三類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1、短期勞動合同,即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試用期不能單獨設定

個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被形象地稱爲“空城計”。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只能適用一次

實踐中某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反覆約定試用期,反覆試用,此爲“連環計”。《勞動合同法》對此也有明確禁止,即“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該規定在實踐中引發的爭議較多。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又重新與該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此時雙方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答應是否定的,從《勞動合同法》的條文來看,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並無例外規定,故應當理解爲不允許例外情形的出現。

2、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低於試用期的法定上限,此時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

——比如勞動合同期限爲三年,約定的試用期爲3個月,在3個月的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將試用期從三個月變更爲六個月,這屬於試用期的變更,可以理解爲雙方只約定了一次試用期,並不違反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如果3個月的試用期已經屆滿,則不能再將試用期延長至六個月,因爲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經結束,此時如果再將試用期延長至六個月的話,相當於再約定一次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法相悖。

3、試用期與醫療期、產期重合,導致試用期虛設,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

——此時,儘管用人單位未能對勞動者進行實質性的考察,但仍不能單方延長試用期,只能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延長,而且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雙方約定的原試用期不低於試用期的法定上限;二是在原試用期屆滿前就延長試用期達成一致。

4、勞動者轉崗或升職後,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同上。用人單位此時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轉崗考察期之類的期限,在該期限內,如果勞動者能夠勝任新崗位工作的話,則予以轉正;如果不能勝任的話,則可以回到原先的崗位。

(四)試用期不得突破法定上限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試用期=0

2、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1個月;

3、一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2個月;

4、勞動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6個月;

5、勞動合同期限爲無固定期限,試用期≤6個月。

(五)試用期工資不能突破法定下限

1、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這是選擇性下限,滿足二者之一即可;

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爲強制性的下限。

(六)試用期約定違法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比如小a與某用人單位簽訂了爲期二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爲六個月,試用期工資爲3000元,試用期滿後的工資爲3500元。如果該試用期全部履行,則該用人單位應當從第三個月開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標準支付小張賠償金14000元(3500元×4個月),該賠償金不包含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工資18000元(3000元×6個月)。也就是說該用人單位不但未獲得任何益處,還白搭了四個月的試用期工資1XX元(3000×4個月)。

試用期被辭退單位須舉證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則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並給相應補償金。

倉儲合同簽約注意事項簽約合同範本(2) | 返回目錄

簽約倉儲合同有何注意事項,請看應屆畢業生網

倉儲合同屬於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我國過去的有關合同法規將倉儲合同歸入保管合同中,統稱倉儲保管合同,但因其有別於一般保管合同的倉庫營業性質,因而新的合同法中將其作爲獨立的有名合同固定下來。

簽訂倉儲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第一,要明確保管貨物的品名、品類。由於倉儲合同的標的物是委託儲存保管的貨物,對於存貨人來說,無論其爲特定物還是種類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應妥善保管,以免發生損毀,而且在保管期滿後應當按約定將原物及其孳息交還存貨人或其委託的第三人。因此,必須在合同中對貨物的品種或品名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

第二,要明確貨物的數量、質量、包裝。貨物的數量依據保管人的存儲能力由雙方協商確定,並應以法定計量單位計算;貨物的質量應使用國家或者有關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標明,如貨物有保質期的,也應一併說明;貨物的包裝由存貨人負責,有國家或者專業包裝標準的,執行規定標準,沒有有關標準的,在保證運輸和儲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當事人約定。

第三,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驗收由保管人負責。通常驗收的內容、標準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無需開箱拆捆即直觀可見的質量情況,項目主要有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等;二是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者貨物上的標記爲準,無標記的,以供貨方提供的驗收資料爲準;三是散裝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的約定驗收。驗收方法有全驗和按比例抽驗兩種,具體採用哪種方法,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驗收的期限是自貨物和驗收資料全部送達保管人之日起,至驗收報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運輸或郵電部門的戳記或直接送達的日期爲準。

第四,貨物保管和對保管的要求。存貨人委託儲存保管的貨物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因而對保管的要求也各不相同,許多貨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條件和保管方法。如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需要有專門的倉儲設備及技術條件,應在合同中作相應的約定,存貨人應向保管人說明該物的性質並提供有關資料,以免發生貨、倉毀損或者人身傷亡。

第五,貨物進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貨物進出庫是倉儲合同的重要環節,雙方應當詳細約定具體的交接事項,以便分清責任。對貨物入庫,應當明確規定是由存貨人或運輸部門、供貨單位送貨到庫,還是由倉管人到供貨單位、車站、碼頭等處提取貨物;同樣,對於貨物出庫,也應明確規定是由存貨人、用戶自提或是由保管人代送、代辦發送手續。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都應按照貨物驗收規定當面交接清楚,分清責任。

第六,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貨物損耗標準是指貨物在儲存、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因素和貨物本身的性質或度量衡的誤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發生一定數量破損或計量誤差。因此,合同雙方有必要在合同條款中約定貨物在儲存保管和運輸過程中的損耗標準和磅差標準,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採用國家或行業標準,無國家或行業標準的,雙方協商確定標準。

第七,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銀行、賬號、時間。計費項目包括:倉儲費、轉倉費、出入庫裝卸搬運費,車皮、站臺、包裝整理、商品養護等費用。此條款中除了要明確上述費用由哪一方承擔外,還應明確各種費用的計算標準、支付方式、地點、開戶銀行、賬號等。

第八,責任劃分和違約處理條款。倉儲合同中可以從貨物入庫、貨物驗收、貨物保管、貨物包裝、貨物出庫等方面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應規定違反上述義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及賠償實際損失等。

寬帶網絡電話客戶簽約合同簽約合同範本(3) | 返回目錄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既與甲方建立起了合同約束關係。

在合同期內:

1、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網絡電話的通話服務,保證乙方的正常通話服務。

2、在通話服務出現故障時,如果是乙方硬件及網絡故障,由乙方負責;如果是甲方的通訊故障,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做出合理解釋。

3、甲方負責乙方網絡電話硬件設備的維修工作(維修標準執行中國消費者協會制定的維修三包規定)。由於客戶人爲因素或操作不當造成產品損壞不在包換、保修範圍之內,即包括以下情況:

(1)產品有明顯的摔/碰、破損或斷裂,機殼有明顯拆卸痕跡的。

(2)電路有焊接痕跡或水侵、黴變造成設備損壞的。

(3)電源連接錯誤(包括使用非原裝電源)的。

(4)供電電壓不正常造成的供電電源損壞的。

4、如因任何軟硬件故障或網絡設置問題影響乙方正常使用時,甲方均應在48小時之內上門維護(限_________地區)。如因乙方電腦或系統原因,雙方協商另行酌情收費。

5、如因第三方或人爲不可抗拒的原因影響使用的,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6、甲方寬帶網絡電話產品,實行7天保換(人爲故障、外觀損壞除外);一年免費維修;三年有限保修的原則。

7、甲方每月應向乙方提供乙方詳細話費清單或網上即時查詢服務。

8、甲方有權利及義務向乙方通報乙方預存話費的使用情況及督促乙方及時預存話費。避免影響乙方正常使用。

9、乙方須按規定向甲方指定的帳戶內預存通話費,用於支付乙方端口月租費及通話產生的費用。

10、乙方的預存話費如果不足以支付乙方使用網絡電話所產生的端口月租及通話費用時,甲方將終止通話服務。並及時通知乙方預存話費。

11、當乙方預存話費到帳後24小時內甲方將爲乙方重新開通服務。

12、如因乙方原因中斷服務的,自中斷服務之日起,合同自動解除。甲方爲乙方保留網絡電話號碼及端口的期限爲2個月。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壹份。合同自籤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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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 戶 資 料(請詳細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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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用戶名稱(姓名) │

 │聯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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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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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真│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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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安裝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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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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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 │證件名稱(身份證、│

 │證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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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照、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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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持證人姓名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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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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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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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戶支付費用的方式

│寫├────────┬─────────┬───────┬───────┤

│ │銀行卡支付(  ) │網上銀行支付(  ) │銀行電匯(  ) │銀行託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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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戶開具發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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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發票填寫名稱(單位/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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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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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編│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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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預存話費│【】100元 │【】200元 │【】300元 │【】500元 │【】1000元│

│ │選擇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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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收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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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卡│銀行│開戶銀行 │

│開戶人姓名│

│受│

 │卡 ├─────┼──────┴─────┴────────┤

│ │支付 │

│銀行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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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 │網上│開戶銀行 │

│開戶人姓名│

│理│

 │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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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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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 │收款單位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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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電匯 ├────────┼─────────────────────┤

│ │支付 │收款單位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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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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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款單位銀行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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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 │端口月租費│

│端口數量│

│單口租金│

│合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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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電話安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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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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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 絡 電 話 號 碼

│使用硬件設備名稱 │使用硬件設備數量│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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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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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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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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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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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方資料(甲方)

│用戶方資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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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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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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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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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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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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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 │

│聯繫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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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蓋章

│籤、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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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固定電話入網合同(本合同適用於簽約後付費用戶)簽約合同範本(4) | 返回目錄

甲方(電信運營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用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固定電話網絡服務(以下簡稱網絡服務)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固定電話服務範圍

甲方以固定電話網絡與設施,向乙方提供其在入網登記單、變更單等業務登記單上所選擇的服務

第二條 入網登記

乙方辦理入網、變更手續,應提交以下登記資料:

1.個人用戶:提供真實有效的本市身份證件(委託他人辦理,代辦人應同時提供委託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2.單位用戶:提供真實有效的註冊登記證照副本原件或加蓋紅色公章的註冊登記證照複印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第三條 用戶資料

(一)乙方應保證入網登記資料真實、準確,並有義務配合甲方覈實登記資料。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登記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甲方更正。如甲方發現乙方登記資料不真實,且無法與乙方取得聯繫或乙方未及時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權暫停向乙方提供網絡服務(以下簡稱停機)。

(二)甲方對乙方和擔保方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由於甲方未盡保密義務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三)用戶服務密碼是乙方重要的個人資料,乙方應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但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或公安機關調查相關情況。

第四條 固定電話的新裝與移裝

(一)乙方使用的終端設備應具有入網許可證,並妥善保管好終端設備及密碼等。

(二)乙方新裝固定電話,可在一定範圍內自行選號。

(三)乙方屬於住宅用戶且新裝電話同名、同址的,最多可申請3部(含isdn),申請3部以上的需辦理預付費入網手續。

(四)乙方辦理固定電話的移裝,應先繳請在原址使用固定電話的所有費用。

(五)乙方申請固定電話新裝、移裝,應按甲方明示的費用標準繳納費用。甲方應在明示的期限(城市最長25日,農村最長30日)內予以開通;因甲方原因未開通的,應每日按收取費用數額1%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 費用標準和費用繳納

(一)甲方按國家相關部門覈定或備案的通信費用標準向乙方收取通信費用,乙方應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額繳納各項通信費用。

(二)如遇國家調整通信費用標準的,應自國家規定的調整時間起按新標準執行。如遇甲方發佈費用優惠方案的,自優惠方案確定的時間起按優惠標準執行。

(三)乙方未在約定期限內足額繳納通信費用的,甲方有權自欠費日起限制乙方電話呼出功能,且乙方每日應按欠繳金額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因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繳費的情況除外)。在乙方繳清欠費和違約金後,甲方應取消呼出限制;乙方逾期30日未繳納欠費和違約金的,甲方有權停機;因欠費停機滿60日乙方仍未繳清欠費和違約金的,甲方有權終止提供網絡服務(以下簡稱撤機)和解除合同,並追索乙方欠繳的全部費用。乙方因未按時繳費被停機的,甲方應於乙方繳清欠費和違約金後48小時內爲乙方恢復網絡服務。

(四)雙方簽訂合同時,如約定繳費人爲第三方,應提供第三方的書面證明材料並加蓋第三方公章及財務章(第三方爲個人的,第三方應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到場籤並向甲方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當第三方不再繳費時,乙方應繳納費用。

(五)乙方在欠費情況下,不能辦理除交費以外的其他業務。

第六條 用戶服務

(一)甲方應在營業場所明顯位置公示了標準資費、繳費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過甲方公開的客服熱線瞭解以上信息,並諮詢關於業務的受理、諮詢、查詢、障礙申告等服務。甲方客戶熱線爲________ 。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長途話費詳細清單的,甲方應免費提供;甲方對乙方有關通信費用方面的疑問應予以清楚、明確的解答和核實。

(三)甲方對乙方原始話費數據保留期限應不低於5個月。

(四)甲方免費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醫療急救120、交通事故報警122公益性電話的接入服務。

第七條 服務質量

(一)甲方應爲乙方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網絡服務,並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二)乙方向甲方申告通信服務障礙的,甲方應自接到申告之時起,城鎮48小時、農村72小時內修復或者調通;不能如期修復或者調通的,應及時通知乙方,並免收障礙期間的基本月租費及其他固定費用。但屬於乙方原因造成服務障礙的除外。

(三)因甲方過錯導致乙方固定電話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機或銷號的,甲方應立即恢復,並免收當月基本月租費。

(四)因工程施工、網絡調整、碼號割接等原因,甲方如需變更已分配給乙方使用的電話號碼的,應提前45日告知乙方;電話號碼更改後,甲方應在45日內連續免費播放改號提示音。

(五)乙方認爲固定電話被盜用,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甲方應在技術上協助乙方及公安部門進行調查;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被盜用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被盜用期間的通信費用。

(六)乙方在甲方承諾範圍內申請開通某項服務時,甲方應在承諾的時限內予以開通(雙方約定超出此時限的除外)。甲方未及時開通的,甲方應減免乙方自申請之日至服務開通期間的基本月租費。

(七)乙方向甲方申請停止某項服務時,甲方應在受理後的24小時之內予以辦理。如甲方未按時停止相關服務的,乙方不承擔發生該項服務的月功能費(月基本使用費),無功能費的,免收當月基本月租費。

(八)爲保證乙方利益,甲方對銷號的電話號碼至少凍結90日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

甲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爲乙方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甲方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於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爲準。

第九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技術進步

因技術進步,甲方爲提升服務質量對固定電話網絡進行整體換代升級而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甲方應至少提前90日告知乙方,並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乙方可就解決方案與甲方協商,但不得要求甲方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條 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要求甲方終止提供網絡服務的,應在繳清相關費用後辦理退網手續,甲方應積極予以辦理。

(二)乙方要求辦理過戶手續的,應繳清通信費用,並持相關證件辦理相應手續解除合同(新用戶應與甲方重新簽訂入網合同)。

(三)乙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或允許他人在已裝的電話線路上裝移各種終端設備及複用設備;利用其享有的電信服務進行其它電信業務經營活動;或未經甲方同意,轉讓電話使用權或擅自改變固定電話使用性質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保留對乙方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乙方可向電信管理部門申訴或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籤):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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