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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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雙方應當簽訂一個《租賃合同》,這對雙方都有好處。簽訂合同看起來當時有些麻煩,但是事前有一個文的東西,雙方都按約定來做,對雙方都有一個約束,能夠使以後少出現不必要的矛盾,出現矛盾時也有據可查,避免出現大的麻煩。

簽約合同4篇

房屋租賃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爲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並不限於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爲出租人。 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爲由主張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說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租賃不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合同,而且應向房產管理部門備案。房屋租賃中如一方系房地產經營公司,則其租賃活動應在當地房地產交易所進行。由於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量指房屋的內部構造、使用的建材、相應的配套設施等,數量則指房屋的面積、間數等。

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據。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爲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狀況與約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業管理費等來對抗呢?這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如果雙方約定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支付,則承租人不能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對價;物業管理費則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是物業公司以自己的經營活動爲所有業主、租戶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二者不是一個法律關係,不能混爲一談。但如雙方在合同中對於此項無具體約定,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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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bf--XX--2707

甲方(電信運營商):

乙方(用戶):

爲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固定電話網絡服務(以下簡稱網絡服務)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固定電話服務範圍

甲方以固定電話網絡與設施,向乙方提供其在入網登記單、變更單等業務登記單上所選擇的服務。

第二條 入網登記

乙方辦理入網、變更手續,應提交以下登記資料:

1、個人用戶:提供真實有效的本市身份證件(委託他人辦理,代辦人應同時提供委託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2、單位用戶:提供真實有效的註冊登記證照副本原件或加蓋紅色公章的註冊登記證照複印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第三條 用戶資料

(一)乙方應保證入網登記資料真實、準確,並有義務配合甲方覈實登記資料。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登記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甲方更正。如甲方發現乙方登記資料不真實,且無法與乙方取得聯繫或乙方未及時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權暫停向乙方提供網絡服務(以下簡稱停機)。

(二)甲方對乙方和擔保方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由於甲方未盡保密義務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三)用戶服務密碼是乙方重要的個人資料,乙方應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但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或公安機關調查相關情況。

第四條 固定電話的新裝與移裝

(一)乙方使用的終端設備應具有入網許可證,並妥善保管好終端設備及密碼等。

(二)乙方新裝固定電話,可在一定範圍內自行選號。

(三)乙方屬於住宅用戶且新裝電話同名、同址的,最多可申請3部(含isdn),申請3部以上的需辦理預付費入網手續。

(四)乙方辦理固定電話的移裝,應先繳請在原址使用固定電話的所有費用。

(五)乙方申請固定電話新裝、移裝,應按甲方明示的費用標準繳納費用。甲方應在明示的期限(城市最長25日,農村最長30日)內予以開通;因甲方原因未開通的,應每日按收取費用數額1%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 費用標準和費用繳納

(一)甲方按國家相關部門覈定或備案的通信費用標準向乙方收取通信費用,乙方應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額繳納各項通信費用。

(二)如遇國家調整通信費用標準的,應自國家規定的調整時間起按新標準執行。如遇甲方發佈費用優惠方案的,自優惠方案確定的時間起按優惠標準執行。

(三)乙方未在約定期限內足額繳納通信費用的,甲方有權自欠費日起限制乙方電話呼出功能,且乙方每日應按欠繳金額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因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繳費的情況除外)。在乙方繳清欠費和違約金後,甲方應取消呼出限制;乙方逾期30日未繳納欠費和違約金的,甲方有權停機;因欠費停機滿60日乙方仍未繳清欠費和違約金的,甲方有權終止提供網絡服務(以下簡稱撤機)和解除合同,並追索乙方欠繳的全部費用。乙方因未按時繳費被停機的,甲方應於乙方繳清欠費和違約金後48小時內爲乙方恢復網絡服務。

(四)雙方簽訂合同時,如約定繳費人爲第三方,應提供第三方的書面證明材料並加蓋第三方公章及財務章(第三方爲個人的,第三方應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到場籤並向甲方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當第三方不再繳費時,乙方應繳納費用。

(五)乙方在欠費情況下,不能辦理除交費以外的其他業務。

第六條 用戶服務

(一)甲方應在營業場所明顯位置公示了標準資費、繳費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過甲方公開的客服熱線瞭解以上信息,並諮詢關於業務的受理、諮詢、查詢、障礙申告等服務。甲方客戶熱線爲________ 。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長途話費詳細清單的,甲方應免費提供;甲方對乙方有關通信費用方面的疑問應予以清楚、明確的解答和核實。

(三)甲方對乙方原始話費數據保留期限應不低於5個月。

(四)甲方免費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醫療急救120、交通事故報警122公益性電話的接入服務。

第七條 服務質量

(一)甲方應爲乙方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網絡服務,並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二)乙方向甲方申告通信服務障礙的,甲方應自接到申告之時起,城鎮48小時、農村72小時內修復或者調通;不能如期修復或者調通的,應及時通知乙方,並免收障礙期間的基本月租費及其他固定費用。但屬於乙方原因造成服務障礙的除外。

(三)因甲方過錯導致乙方固定電話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機或銷號的,甲方應立即恢復,並免收當月基本月租費。

(四)因工程施工、網絡調整、碼號割接等原因,甲方如需變更已分配給乙方使用的電話號碼的,應提前45日告知乙方;電話號碼更改後,甲方應在45日內連續免費播放改號提示音。

(五)乙方認爲固定電話被盜用,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甲方應在技術上協助乙方及公安部門進行調查;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被盜用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被盜用期間的通信費用。

(六)乙方在甲方承諾範圍內申請開通某項服務時,甲方應在承諾的時限內予以開通(雙方約定超出此時限的除外)。甲方未及時開通的,甲方應減免乙方自申請之日至服務開通期間的基本月租費。

(七)乙方向甲方申請停止某項服務時,甲方應在受理後的24小時之內予以辦理。如甲方未按時停止相關服務的,乙方不承擔發生該項服務的月功能費(月基本使用費),無功能費的,免收當月基本月租費。

(八)爲保證乙方利益,甲方對銷號的電話號碼至少凍結90日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

甲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爲乙方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甲方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於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爲準。

第九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技術進步

因技術進步,甲方爲提升服務質量對固定電話網絡進行整體換代升級而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甲方應至少提前90日告知乙方,並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乙方可就解決方案與甲方協商,但不得要求甲方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條 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要求甲方終止提供網絡服務的,應在繳清相關費用後辦理退網手續,甲方應積極予以辦理。

(二)乙方要求辦理過戶手續的,應繳清通信費用,並持相關證件辦理相應手續解除合同(新用戶應與甲方重新簽訂入網合同)。

(三)乙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或允許他人在已裝的電話線路上裝移各種終端設備及複用設備;利用其享有的電信服務進行其它電信業務經營活動;或未經甲方同意,轉讓電話使用權或擅自改變固定電話使用性質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保留對乙方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乙方可向電信管理部門申訴或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乙方(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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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倉儲合同有何注意事項,請看應屆畢業生網

倉儲合同屬於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我國過去的有關合同法規將倉儲合同歸入保管合同中,統稱倉儲保管合同,但因其有別於一般保管合同的倉庫營業性質,因而新的合同法中將其作爲獨立的有名合同固定下來。

簽訂倉儲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第一,要明確保管貨物的品名、品類。由於倉儲合同的標的物是委託儲存保管的貨物,對於存貨人來說,無論其爲特定物還是種類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應妥善保管,以免發生損毀,而且在保管期滿後應當按約定將原物及其孳息交還存貨人或其委託的第三人。因此,必須在合同中對貨物的品種或品名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

第二,要明確貨物的數量、質量、包裝。貨物的數量依據保管人的存儲能力由雙方協商確定,並應以法定計量單位計算;貨物的質量應使用國家或者有關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標明,如貨物有保質期的,也應一併說明;貨物的包裝由存貨人負責,有國家或者專業包裝標準的,執行規定標準,沒有有關標準的,在保證運輸和儲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當事人約定。

第三,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驗收由保管人負責。通常驗收的內容、標準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無需開箱拆捆即直觀可見的質量情況,項目主要有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等;二是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者貨物上的標記爲準,無標記的,以供貨方提供的驗收資料爲準;三是散裝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的約定驗收。驗收方法有全驗和按比例抽驗兩種,具體採用哪種方法,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驗收的期限是自貨物和驗收資料全部送達保管人之日起,至驗收報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運輸或郵電部門的戳記或直接送達的日期爲準。

第四,貨物保管和對保管的要求。存貨人委託儲存保管的貨物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因而對保管的要求也各不相同,許多貨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條件和保管方法。如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需要有專門的倉儲設備及技術條件,應在合同中作相應的約定,存貨人應向保管人說明該物的性質並提供有關資料,以免發生貨、倉毀損或者人身傷亡。

第五,貨物進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貨物進出庫是倉儲合同的重要環節,雙方應當詳細約定具體的交接事項,以便分清責任。對貨物入庫,應當明確規定是由存貨人或運輸部門、供貨單位送貨到庫,還是由倉管人到供貨單位、車站、碼頭等處提取貨物;同樣,對於貨物出庫,也應明確規定是由存貨人、用戶自提或是由保管人代送、代辦發送手續。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都應按照貨物驗收規定當面交接清楚,分清責任。

第六,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貨物損耗標準是指貨物在儲存、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因素和貨物本身的性質或度量衡的誤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發生一定數量破損或計量誤差。因此,合同雙方有必要在合同條款中約定貨物在儲存保管和運輸過程中的損耗標準和磅差標準,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採用國家或行業標準,無國家或行業標準的,雙方協商確定標準。

第七,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銀行、賬號、時間。計費項目包括:倉儲費、轉倉費、出入庫裝卸搬運費,車皮、站臺、包裝整理、商品養護等費用。此條款中除了要明確上述費用由哪一方承擔外,還應明確各種費用的計算標準、支付方式、地點、開戶銀行、賬號等。

第八,責任劃分和違約處理條款。倉儲合同中可以從貨物入庫、貨物驗收、貨物保管、貨物包裝、貨物出庫等方面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應規定違反上述義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及賠償實際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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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賃物的條款

租賃物的確定是簽訂租賃合同的首要任務。租賃物條款應首先確定租賃物的名稱、數量和用途(租賃物如系不動產,應確定其地理位置、周圍四至、面積及其他相關情況;如系動產,應確定其規格、型號、品牌和其他相應約定;租賃物如有從物的,應約定對從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等。

注:約定租賃物的條款應約定租賃的適用範圍、用途。

2、租金條款

租金約定是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明確的條件。租金條款應包括租金的數額,交付期間和交付方式。租金可以約定具體的數額,也可以約定租金的計算方式,在二者都進行約定時,還應約定二者的關係。租金條款通常還約定租金遲延支付時,承租方須負擔的遲延利息。

3、租賃期限的條款

租賃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如未能返還租賃期限,合同的租賃期限應視爲不定期,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要求終止租賃合同,但出租人終止租賃合同時,應給承租方一個合理的寬限期,使承租人能及時找到其他合適的租賃物或進行搬遷等相應事項。當事人還可以約定更新或默示更新租賃期,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協商變更。

4、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的維修保養責任條款

租賃物的修繕義務的構成要件應包括以下四項:

(1)租賃物有修繕的必要,是指租賃物需要修繕方能滿足承租人依約定對租賃物爲使用收益。

(2)有修繕可能,是指損壞的租賃物在事實上能夠修復,在經濟上也合算。若租賃物在事實上亦不能修好,或雖能修好,但花費較高,在經濟上不合算,則無修繕的可能。

(3) 在租賃期間內的修繕。如約定或依習慣應由出租人修繕,承租人必須聽通知出租人,否則出租人不負修繕義務;如約定由承租人修繕租賃物的,承租人的通知義務僅在有約定時爲之,但承租人修繕應保存單據,在租金中作相應的扣除,但當事人約定的租金已把這一因素考慮進去時,承租人不得要求減免租金。

(4) 當事人雙方約定由哪方承擔對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的維修保養義務,一般來講,對租賃物的一般維修保養多由承租人負責,而對於租賃物的大修,一般都是由出租人負責。

5、租賃物的法定負擔和使用的條款

租賃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必須約定由誰承擔租賃物的法定負擔,如稅款捐款等費用,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應由出租人負擔該稅捐款的費用。

出租人對於承租人爲租賃物所支出的特定非要用有償還的義務,這些費用包括:有益費用和必要費用(有益費用----是指承租人支出的使租賃物價值增加的費用;必要費用----是指維護租賃物所不可缺少的費用,必要費用中:爲維持租賃物的能力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動物的飼養費用、汽車加油的費用、機器設備上潤滑油的費用、水電氣費等,一般應由承租人承擔;爲維持租賃物的使用收益而支出的費用,如房屋的維修費用,汽車補輪胎的費用等,應由出租人負擔,若此項費用已由承租人支出,出租人有償還的義務)。

6、通知義務的條款

通知義務條款通常應約定的爲通知事項包括:

(1)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之必要時,出租人對租賃物負有維修保養義務,負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時,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有無修理必要和防止危險之必要,應以是否會損害承租人、出租人及第三人利益爲判斷標準,儘管危險的存在不會妨礙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但如不及時處置會損害出租人利益的,也應爲通知)

(2)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

(3)其他約定性通知的事項。如租賃物因不可抗力損毀滅失或遭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二發生損失的,承租熱應及時通知出租人等。

承租人在發生上述應爲通知事項時,即使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承租人負擔通知義務的,承租人也應負擔該通知義務。因爲,該通知義務是承租人依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負擔的附隨義務。

7、押金條款

在大額標的物出租時,法律不允許收取押金。在私房租賃中,法律禁止出租人收取押金。

8、轉租條款

轉租應經出租人同意,未經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一般情況下,出租人未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有權轉租或合同雖無約定,但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他人,但不動產租賃中,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租人有權將租賃物的一部分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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