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董事會議事規則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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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董事會議事規則合同 篇1

第一章 總 則

規範董事會議事規則合同(通用3篇)

第一條 爲規範董事會議事方式與程序,提高董事會議事效率,保證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切實行使董事會的職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條 董事會會議是董事會議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規定參加董事會會議是履行董事職責的基本方式。

第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祕書,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祕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內容履行信息披露、會議籌備等工作職責。

第四條 本規則對公司全體董事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董 事

第五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爲行爲準則,並保證: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爲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六)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他人侵佔或者接受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爲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有規定;

2.公衆利益有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六條 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爲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瞭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七條 董事連續二次未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爲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八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三章 獨 立 董 事

第九條 公司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要求設立獨立董事。

第十條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公司及公司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

第十一條 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具有獨立性,即不具有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五)公司股東大會確定的其他任職條件。

第十二條 獨立董事應當具有獨立性,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係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爲公司或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並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第十四條 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徵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並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發表公開聲明。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規定公佈上述內容。

第十五條 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應將所有被提名人的有關材料同時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董事會對被提名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面意見。

中國證監會持有異議的被提名人,可作爲公司董事候選人,但不作爲獨立董事候選人。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六條 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第十七條 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會應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除出現上述情況及《公司法》中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公司應將其作爲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爲公司的免職理由不當的,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

第十八條 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爲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佔的比例低於《指導意見》的規定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後生效。

第十九條 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公司還賦予獨立董事以下特別職權:

(一)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於50萬元或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的3%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爲其判斷的依據。

(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三)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四)提議召開董事會;

(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諮詢機構;

(六)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議未被採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會如果設立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應保證公司獨立董事在委員會成員中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二十條 獨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一)提名、免去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於50萬元或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的3%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獨立董事認爲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如有關事項屬於需要披露的事項,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第二十一條 爲了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公司應當爲獨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條件:

(一)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並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爲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爲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採納。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應當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公司董事會祕書應積極爲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祕書應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三)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四)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五)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係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

第二十二條 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具有誠信與勤勉義務。

第二十三條 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二十四條 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公司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第四章 董 事 會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2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以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董事會祕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董事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回購公司股票或者合併、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的對外投資、銀行年度信貸計劃及其他擔保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祕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爲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彙報並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董事會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臨時會議在本規則第二十九條情形發生時召開。

第二十九條 在下列情況下,董事會應在X日內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爲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半數以上的獨立董事聯名提議時;

(四)監事會提議時;

(五)總經理提議時。

第三十條 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採取書面、電話、傳真或藉助所有董事能進行交流的通訊設備等形式召開。

第五章 董事長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領導董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批准和簽署單筆在公司淨資產5%以下的投資項目合同文件和款項,以及審批和簽發單筆在50萬元以下的公司財務預算計劃外的財務支出款項;

(六)批准1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購置的款項;

(七)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八)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董事長在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的範圍內行使職權,並承擔與其履行職權相對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如董事長因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行其職責的,應按公司章程規定自應當召集董事會或臨時董事會之日起計算1日內,由副董事長召集,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簽名推舉函的董事可直接召集董事會。

會議通知書上應說明未由董事長召集的情況以及召集董事會的依據。

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會對董事長的授權應遵循合法、有利於公司運作及提高決策效力的原則。

第六章 會議通知和簽到規則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定期會議在召開前10天,臨時董事會會議在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內,由專人或採取通訊方式將會議通知和會議文件送達各位董事、監事和行長,必要時通知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五條 會議通知由董事長簽發,由董事會祕書負責通知董事及各有關人員並作好會議準備。會議通知應包括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和會議議題。

第三十六條 各應參加會議的人員接到會議通知後,應儘快告知董事會祕書是否參加會議。

第三十七條 董事如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可以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參加表決。委託必須以書面方式,委託書上應寫明委託的內容和權限。書面的委託書應在開會前1天送達董事會祕書,由董事會祕書辦理授權委託登記,並在會議開始時向到會人員宣佈。

授權委託書可由董事會祕書按統一格式製作,隨通知送達董事。委託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範圍和有效期限等。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簽到制度,凡參加會議的人員都必須親自簽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簽。會議簽到簿和會議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檔保管。

第七章 會議提案規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等需要提交董事會研究、討論、決議的議案應預先提交董事會祕書,由董事會祕書彙集分類整理後交董事長審閱,由董事長決定是否列入議程。原則上提交的議案都應列入議程,對未列入議程的議案,董事長應以書面方式向提案人說明理由,不得壓而不議又不作出反應,否則提案人有權向有關監管部門反映情況。

議案內容要隨會議通知一起送達全體董事和需要列席會議的有關人員。

第四十條 董事會提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牴觸,並且屬於公司經營活動範圍和董事會的職責範圍;

(二)議案必須符合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三)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事項;

(四)必須以書面方式提交。

第八章 會議議事和表決規則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涉及到修改公司章程、利潤分配、彌補虧損、重大投資項目、收購兼併等重大問題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因故不能主持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也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時,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討論的每項議題都必須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作主題中心發言,要說明本議題的主要內容、前因後果、提案的主導意見。對重大投資項目還必須事先請有關專家、專業人員對項目進行評審,出具經專家討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利於全體董事審議,防止失誤。

第四十四條 當議案與某董事有關聯方關係時,該董事應當迴避,且不得參與表決。

第四十五條 除《公司法》規定應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總經理外的其他列席人員只在討論相關議題時列席會議,在其他時間應當迴避。

所有列席人員都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董事會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充分聽取列席人員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 與會人員應遵守會議紀律:

(一)準時到會,按指定的位置就座;

(二)發言簡明扼要,針對會議議案;

(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加會議;

(四)自覺維護會場紀律和正常秩序。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投票表決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董事會決議可採取通訊方式表決,即通過在郵寄或傳真的決議上簽字的方式進行表決。通訊表決應以通訊表決中規定的最後時間爲表決有效時限。在規定時限之內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結束前,未表達意見的董事,視爲棄權。規定時限應在傳真發出之日起計算,不少於五個工作日,最多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第九章 會 議 記 錄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情況,應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準確載明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委託代理人姓名、會議議程、董事發言要點、每一決議事項的決議方式和結果,並載明每一位董事對該議項同意、反對或棄權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由於董事會決定錯誤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在記錄上明確表示同意和棄權的董事要承擔連帶責任,在記錄上明確表示反對意見的董事免除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 董事會對每個列入議程的議案都應作出書面決定。決定的記載方式有兩種:紀要和決議。

一般情況下,在一定範圍內知道即可,或僅需備案的作成紀要;需要上報,或需要公告的作成決議。

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會祕書負責記錄。董事會祕書因故不能正常記錄時,由董事會祕書指定1名記錄員負責記錄。董事會祕書應詳細告知該記錄員記錄的要求和應履行的保密義務。

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祕書和記錄員都應在記錄上簽名。

第十章 執行與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一經形成紀要或決議,即由紀要或決議所確實的執行人負責組織對紀要或決議的執行和落實,並將執行結果向董事長彙報;董事會祕書負責督辦執行情況。

會議簽到簿、授權委託書、記錄、紀要、決議等文字資料由董事會祕書負責保管,保管期限爲____年。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祕書負責在會後向有關監管部門上報會議紀要、決議等有關材料,辦理在公衆媒體上的信息披露事務。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的決定在通過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參加會議的任何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謀取私利。如果發生上述行爲,當事人應當承擔由其行爲導致的一切法律後果。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解釋權、修改權屬公司董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股東大會審議表決通過之日起施行。本規則的修改需經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方式審議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與公司章程相沖突的,以公司章程爲準。

________公司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規範董事會議事規則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鑑於:

甲方擬聘請乙方完成“人才尋訪服務委託登記表”所述服務事項,乙方同意提供該等服務。經友好協商,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雙方達成如下合同(“本合同”):

1、服務事項以及履行日期

甲方聘請乙方擔任人力資源顧問,協助甲方完成以下事宜(“服務事項”):

1.1乙方爲甲方提供獵頭人才訪尋服務,主要包括:

1.1.1訪尋、甄選符合甲方崗位要求的人才候選人;

1職位名稱:人數:名

1.1.2代表甲方與所甄選的人才候選人進行聯繫接觸;

1.1.3及時向甲方推薦人才候選人和彙報人才甄選的進展情況;

1.1.4按甲方的建議,統籌安排和協調本次高級人才訪尋的全過程;

1.1.5協助甲方對人才候選人進行面試;

1.1.6協助甲方確定的人才人選與原單位的離職和進入甲方崗位;

1.1.7提供人才入職後的跟蹤訪問服務;

2、對甲方應提供文件資料方面的約定

2.1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如下的文件資料:在乙方執行訪尋人才事項過程中所需的商業情況及必要的文件資料。這些文件資料是指:在人才訪尋過程中必須履行的手續中所需的一些文件資料,這些必須履行的手續都已經過乙方及甲方的同意。

2.2乙方所需的文件資料內容爲附件“人才尋訪服務委託登記表”中由甲方登記並蓋章確認的信息。

3、服務條款

3.1甲方保證安排專人配合乙方開展委託項目的服務;

3.2甲方保證乙方爲甲方服務過程中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人才信息不轉送或泄露給其他單位;

3.3乙方保證按甲方要求在委託有效期內完成1.1中1.1.1—1.1.7所示的服務事項;

3.4乙方保證將甲方提供的聘用要求,如實轉告給適合的人才候選人,保證符合聘用要求應聘者瞭解自己的工作環境和地點;

3.5乙方承諾在人選被甲方錄用之日起壹年內,不得主動將乙方的員工作爲候選人推薦給其他公司。

4、服務收費標準及付款方式

對於乙方爲甲方提供的服務收費標準及付款方式,雙方都同意遵守以下條款:

4.1乙方爲甲方提供本合同第1.1條款所述的事項服務,對於事項服務,甲方將會以擬聘崗位前期委託服務費(+後續服務佣金<每個崗位每人>的支付方式支付給乙方服務合同款。後續服務佣金以簽訂的上崗合同爲準

具體支付方式爲:

(1)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充分溝通,服務合同簽定三個工作日甲方向乙方預付尋訪委託(大寫)給乙方,作爲乙方尋訪人才的前期部分費用支出。

(2)剩餘費用支付方式:甲方每確定一個乙方爲甲方推薦的候選人,此候選人與甲方簽定用工協議後的五個自然日內,甲方將後續服務佣金用全部付清(大寫),共計個崗位,若甲方每逾期支付一個崗位的佣金,則按顧問費總額和逾期天數每天回收5‰滯納金

4.2雙方都同意,若甲方對乙方推薦人選的實際錄用多於委託招聘人數,按實際所聘人員人數每人年薪20%的標準追加服務費。

4.3雙方都同意,若甲方聘用乙方推薦的人選在試用期兩個月內離開甲方單位,甲方已付上崗服務費,此時將就此職位繼續提供新人選,並不再重複收取上崗費。

4.4雙方都同意,在乙方爲甲方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如果甲方是通過乙方獲取的人選信息而繞過乙方私下與人才候選人聯繫並確定聘請意向,則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該人選符合崗位年薪20%標準的服務費。

4.5甲方同意,擬招聘崗位服務合同結束,乙方向甲方推薦的其它人選自面試之日起一年內任何時間被甲方聘用,甲方將按所聘人選年薪的支付推薦費用給乙方。

5、一般條款

5.1甲乙雙方約定,簽署此合同之日起的三個月年內爲合同有效期(與“人才訪尋服務委託登記表”中委託期限時間相同)

5.2如因乙方的重大過失或者故意,嚴重影響甲方聘用人才活動的順利進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對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在乙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應限於乙方根據本合同已經向甲方收取的服務費用。

5.3此服務合同按雙方單位蓋章、代表簽字簽署日期開始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由合同簽署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5.4如法庭決定此合同中的任何一個條款規定無效或不合適,本合同的其它所有條款不應受影響,都應正常地發揮它的法律作用。

5.5此服務合同與人才訪尋服務委託登記表是甲方與乙方就此次人才訪尋事項的唯一有效文件,乙方與甲方間就此事的所有其它討論、商談都不發生法律效用,它們都將被此合同的條款所取代。如簽署此合同者中任何一方撤消或其它原因不存在,此合同中的所有條款、規定所得到的任何利益將由此簽署者的資產執行者,或管理者,或接受者,或繼承者,或被贈者處理。

6服務費用及服務費用支付方式:

6.1甲方共向乙方支付的前期服務費爲人民幣(大寫))

6.2服務費由北京數字英才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並在收款後提供發票;

6.3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款,甲方應該在協議約定期限內用支票、現金或轉帳方式支付數字英才網合同款;如甲方採用轉帳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可支付到乙方下面帳戶: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付款日期爲_________年月_____日之前

或者甲方通過郵局匯款至:

地址:

郵編:

公司:

匯款後請把匯款憑證傳真給乙方,乙方確認後即時爲甲方提供服務。

甲方如在合同簽訂後及乙方提供服務前因自身原因取消服務,須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額的%作爲違約金;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規範董事會議事規則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及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特制定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會議時間

布場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會議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條承租房屋位置、面積與用途

風險提示:明確房屋用途

訂立租賃合同前承租人一是要注意產權證上的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如果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與承租的實際用途不符的,則承租人可能面臨無法辦理營業執照、無法通過相關審批手續等風險二是要了解相關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將要經營的業態不符合相關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否則必將導致人力、財力的浪費。

在無法確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特別約定相關事宜作爲解約條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1、乙方承租甲方位於_______的場地,場地面積________平方米。

2、該場地用途爲___________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場地用途。

第三條租賃期限

場地租賃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計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甲方應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場地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並移交_____及後視爲交付完成。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甲方有權收回場地,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場地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場地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後雙方重新簽訂場地租賃合同。

第四條租金及保證金

風險提示:明確各項金額及支付方式

租金、押金的金額及支付方式等需明確約定,否則極易產生爭議甚至訴訟糾紛。

在支付租金及押金時,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支付方式。最好是用銀行轉賬方式,以確保糾紛發生時候有充足的支付依據。如果採用現金支付的方式,應注意保管好有效的收款憑證,在糾紛發生時纔能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外,最好約定租金的調整方式,避免因出租方隨意增加租金引起的爭議糾紛。

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

1、活動結束後由乙方通知甲方,雙方人員到現場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全額退還保證金。

2、如乙方在活動期間擅自調整規模的將全額扣除保證金,並補交超出規模的費用如公共設施有破壞的將全額扣除保證金,同時活動單位無條件恢復損壞公共設施。

支付方式:現金_____,每月____日前支付。

第五條其它費用

1、乙方在租賃期限內,實際使用的水費,電費、及有線電視、物業費由乙方承擔,並按帳單如期繳納。

第六條場地維護及維修

風險提示:明確修繕責任

如果在使用過程中,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出現問題或故障,應由誰維修,費用應由誰承擔,這是雙方需要提前明確的,否則,一旦出現問題,極易產生糾紛。

爲避免風險,應特別注意租賃合同中出租方對租賃物的維修責任,以保障承租方正常經營。

此外,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甲方應保證場地周圍搭建的建築結構和擺放的設備設施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場地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場地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於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於場地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進行維修。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場地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轉租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轉租給他人,並就受轉租人的行爲向甲方承擔責任。

甲方出售場地,須在____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條合同解除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場地達____日的。

2、交付的場地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場地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場地: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____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變場地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場地主體結構的。

5、利用場地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6、擅自將場地租給

第九條違約金和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明確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爲,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通過明確違約時需要承擔的責任,來督促各方真正履行應承擔的義務,一旦違約情況發生,也有據可依。

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用具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給他人,視爲出租方違約,負責賠償違約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視爲承租方違約,承租方負責賠償違約金_________元。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租賃場地所在地人民起訴。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爲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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