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監事會議事規則(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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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監事會議事規則 篇1

_           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企業監事會議事規則(通用3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公司監事會的議事程序和行爲,確保監事會公平、公正、高效運作和有效履行監督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對公司全體監事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監 事 會

第三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四條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其中至少要有2人以上職工代表監事。

第五條 監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監事有權瞭解公司決策、經營情況;

(二)審查權。有權檢查公司財務、賬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關人員提供相關資料;

(三)出席權。有權出席監事會會議、股東大會,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

(四)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監事會設主席1名,監事會指定聯繫人1名。主席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聯繫人由主席提名並經監事會決議通過後產生。

第七條 監事和監事會依法行使監督權的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公司應爲監事與監事會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業務活動經費。

第三章 會 議 類 型

第八條 監事會議事方式包括監事會會議和監事會臨時會議兩種形式。

第九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監事會會議。

第十條 當公司出現以下情況時,監事會主席應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監事會臨時會議:

(一)公司財務違規操作、財務會計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時;

(二)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出現違法、違規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爲,要求董事會採取措施但不予採納時;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但實際上拒絕執行時。

監事行使本條賦予的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權利應徵得全體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第十一條 前條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者,應簽署一份書面要求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提出會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議案。

第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主席指定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未指定人選時,由監事會半數以上監事推舉1名監事擔任會議主持人。

第四章 會 議 議 案

第十三條 公司的監事和其他有關人員需要提交監事會研究、討論、決定的議案,應預先提交監事會聯繫人,由監事會聯繫人彙集分類整理後書面送交監事會主席審閱,並由後主席決定是否列入議程。

對未列入議程的議案,主席應向提案人說明理由。

議案內容要隨會議通知一起送達全體監事和需要列席會議的有關人士。

第十四條 監事會議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內容與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牴觸並且屬於公司經營活動範圍和監事會的職責範圍;

2.議案必須符合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3.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事項;

4.至少應在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送達。

第五章 會 議 規 則

第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統一方能通過。

監事會決議以舉手方式進行表決,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六條 當議案與某監事有關聯方關係時,該監事應當迴避且不得參與表決。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的列席人員只在討論相關議題時列席會議,在其他時間應當迴避。列席人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應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聯繫人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爲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祕書保存。

監事會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爲____年。

第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會議監事的姓名;

3.會議議程;

4.監事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二十條 監事應當在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一條 如因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餘任監事會應當儘快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監事填補因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大會未就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監事以及餘任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在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情況的同時,可向證券監督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直接報告情況。

第六章 議 事 範 圍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的議事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檢查公司財務狀況,查閱公司財務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審查公司財務活動情況;

2.審查公司經營活動,檢查公司重大投資決策,以及執行股東會決議的情況;

3.覈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會的報告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4.檢查公司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股東會決議的行爲;

5.審查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情況、公司收購、購買、兼併、破產的重大事項。

6.檢查公司勞動工資計劃、職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職工合法權益;

7.討論當公司發生重大問題或者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時是否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8.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者對董事起訴;向股東大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

9.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是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會 議 通 知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出席會議對象等由主席決定。會議通知經主席簽發後由監事會聯繫人負責通知各有關人員並作好會議準備。

第二十六條 會議通知正常情況下應提前1日送達到全體監事;召開臨時會議時應至少提前X日送達到全體監事,必要時送達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應以書面形式於監事會會議召開X日前通知要求出席會議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審計人員及外部審計人員。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應包括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事由議題;發出通知日期。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如期召開,應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遞交書面說明,並對說明內容進行公告。

第八章 會 議 紀 律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如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可以委託其他監事代爲出席並表決。

委託必須以書面方式,委託書上應寫明委託的內容和權限。書面的委託書應在開會前1天送達聯繫人,由聯繫人辦理授權委託登記並在會議開始時向到會人員宣佈。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也未委託其監事出席會議,視爲不能履行職責,監事會可提請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予以更換。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的決定在通過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參加會議的所有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則應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於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與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相悖時,應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執行。

_______ 公司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監事會議事規則 篇2

公司第二屆監事會臨時會議於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 日在______會議室召開,

會議應到監事5名,實到4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如下:

審議了董事會對公司關於調整壞賬提取比例和調整公益金提取比例的決議形成程序,

監事會認爲董事會有關該項決議的程序合法,依據充分,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

特此公告。 公司監事會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日

企業監事會議事規則 篇3

第一條 爲了規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議事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議事規則。

本議事規則經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專爲本區域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及業主委員會會議使用。

第二條 業主大會的議事範圍

(一)業主公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的制定、修改;

(二)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和解聘;

(三)專項維修資(基)金的籌集和使用;

(四)業主大會的訴訟和仲裁;

(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罷免;

(六)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

(七)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八)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業主委員會不當決定的改變和撤銷;

(十)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

(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採取集體討論或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具體形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第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以上業主提議(特區內指經持有物業全體業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寶安、龍崗兩區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

(二)發生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事項,需要及時處理的。

第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

在下列情況下,業主大會會議由所在社區工作站(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召集。

(一)業主委員會逾期不召集會議,經區主管部門責令,仍不召集的;

(二)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

(三)業主委員會被區主管部門責令解散的。

第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召集人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提出本次業主大會會議需要表決的事項;

(二)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會議議程;

(三)印製表決票或選票;

(四)在業主中推選若干表決票和選票的發票人、計票人和監票人;

(五)覈實業主身份;

(六)將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簡歷表、業主大會會議表決事項及議程公示,公示時間爲7日。

(七)在會議召開15日前向全體業主送達會議通知並在小區公告欄或其他顯著位置公告;會議通知應寫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形式、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總投票權數、投票人的權利和義務等;

(八)其他會務準備工作。

第七條 業主大會以集體討論形式議事的程序如下

(一)會議召集人就本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目的、會議召集情況及業主到會情況等進行說明;

(二)會議召集人對本次會議需要決議事項進行說明;

(三)參加會議的業主對需要決議事項逐一進行投票表決;

(四)會議召集人計收有效票;

(五)會議召集人公佈投票結果,並依據有關規定對投票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說明,確定並宣佈決議事項是否通過;

(六)會議召集人將大會的議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會議召集人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統一由業主委員會保管。

第八條 業主大會以書面形式議事的程序如下

(一)會議召集人根據規定向本區域全體業主送達表決票或選票,並告知業主表決票或選票投放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二)會議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點的表決票;

(三)會議召集人計收有效表決,如回收時限屆滿後,如與會業主的總票權數未達到業主大會總票權數法定比例的,由會議召集人告知全體業主延長投票時間,組織人員催收表決票、選票,直至與會業主總票權數達到業主大會總票權數法定比例;

(四)會議召集人組織人員開箱驗票,統計並公佈表決、選舉結果;會議召集人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統一由業主委員會保管。

第九條 業主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行使投票權;業主爲無民事行爲能力及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權。

業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書面委託他人投票。書面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事項和投票權數。

業主投票時應出示選舉證,代理人除應出示業主的選舉證外,還應出示委託書。

第十條 單個物業登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的,應自行確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投票權數按業主所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計算。特區內各類物業按每十平方米爲一個投票權,不足十平方米的按四捨五入計算;五平方米以下且有房地產權證的非住宅類物業,每證爲一個投票權。

寶安、龍崗兩區以每一平方米爲一個投票權,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捨五入計算。

第十二條 特區內的業主大會會議應有已入住的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寶安、龍崗兩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但寶安、龍崗兩區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下應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一)主任、副主任召集會議的;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的;

(三)經區主管部門建議召開的;

(四)由主管部門責令召開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每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託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的會議,但委員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書面委託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出席會議。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所在地社區工作站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派員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特區內物業項目的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爲3年,寶安、龍崗兩區物業項目的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爲2年。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2個月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報告區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同時開展換屆選舉工作。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40%的,應當在月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及時完成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選工作。

第十九條 物業爲分期開發的,經已入住過半數投票權的業主申請,在分期開發期間成立臨時業主委員會。新一期物業的業主入住後,應當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增補的候選人從新一期物業的業主中推舉,差額比例不得少於20%。

增補委員的數量根據新增投票權數佔已有投票權數的比例計算,但增補後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總人數不得超過17人。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並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後存檔。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送達每一位業主

(一)關於專項基(資)金的使用的建議;

(二)關於調整物業管理服務費並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建議;

(三)根據業主大會的表決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採取何種方式(招標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議;

(四)對物業管理企業制訂的年度管理服務計劃初審並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建議;

(五)關於決定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的決議;

(六)關於罷免委員的建議;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發佈信息,必須經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方可對外公佈。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還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簽字:

(一)關於專項基(資)金的使用的建議;

(二)關於調整物業管理服務費並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建議;

(三)根據業主大會的表決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採取何種方式(招標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議;

(四)對物業管理企業制訂的年度管理服務計劃初審並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建議;

(五)關於決定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的決議;

(六)關於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建議;

(七)向市、區主管部門投訴、申請行政複議、仲裁、訴訟的決議;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解散的,在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檔案資料和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所在地區主管部門,並在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

第二十四條 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應加蓋業主大會印章,經業主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應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並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業主委員會活動檔案,檔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二)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

(三)各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備案的材料;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七)業主和使用人的書面意見、建議書;

(八)維修資金收支情況;

(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 本物業區域的檔案採取以下第種方式保管

(一)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二)委託所在地社區工作站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管理。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用於下列開支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計_________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計_________元/月;

(三)有關人員津貼,共計費用_________元/月,具體支付對象如下:

1._______________,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從管理費中開支。

經費收支帳目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爲管理,經費收支帳目每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一名執行祕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執行祕書的津貼數額爲:_________元/月,從物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二十九條 其他補充條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條 本議事規則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後生效。

附件 使用說明

一、本議事規則爲示範文本。

二、使用者可在示範文本條文之外增加認爲有必要補充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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