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供水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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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供水合同 篇1

供水人: 聯繫電話:

2022供水合同(精選3篇)

用水人: 移動電話: 固定電話:

營業執照號(□法人登記證書號 / □組織機構代碼證):

爲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廣州市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管理辦法》、《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供、用水雙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性質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質: □非居民生活用水 / □特種用水 。

(二)用水地址: 區 路 街 巷 號 房 。

(三)客戶編號: 。 市政給水總表客戶編號: 。

(四)註冊水錶口徑爲DN 。

(五)註冊水錶安裝位置: □戶內 / □戶外 。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除不可抗力、管網建設和維護需要或者政府行爲等原因造成供水間斷外,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但不得影響供水人對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證供水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條 水費結算

(一)雙方按照註冊登記的計費水錶計量的水量作爲水費結算的依據。供水人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供水價格及類別計量水價。在合同有效期內遇價格及水價分類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並結算水費,用水人應當自供水人送達繳費通知之日起15天內(遇法定節日順延)繳納水費。水費結算採取 □銀行代劃 / □自行繳交 方式。

用水人超過規定繳費日期60日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人有權暫停供水。暫停供水的,供水人應當提前7日通知用水人。因暫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損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擔。用水人繳齊所欠水費和逾期繳費違約金後,供水人應在24小時內予以恢復供水。

(三)因水錶丟失、發生故障、損壞等原因不能抄驗水錶時,供水人應當更換安裝新水錶;從上期抄表日至更換安裝新水錶日爲止的水費,供水人可參照新裝水錶後一個抄表週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計收;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與供水人協商處理。

(四)因用水人鎖門、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錶的,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並暫收水費。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後按照實際用水量將暫收水費以多退少補的辦法處理。

(五)用水人對註冊水錶計量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鑑定,供水人應予以協助。經質監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鑑定,如計量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範圍的,鑑定費和水錶及附屬設施拆裝、運送等費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過國家規定允許範圍的則由用水人承擔。因水錶計量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範圍而造成當期水費收取錯誤的,應以多退少補的辦法處理。

(六)用水人多類別用水應事先申請分別裝表計量。因建築結構、供用水設施等限制不能分別裝表計量的,用水人應主動申報,並由供水人與用水人協商確定各類別用水比例,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用水人多類別用水未事先申請分別裝表計量或未主動與供水人協商各類別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類別用水確定之日起至分別裝表(或簽訂補充協議)之日止按高水價類別收取水費。

(七)總分表計量差額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給水總表後的全體用水人分攤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費由用水人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四條 供水設施和用戶用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供水設施和用戶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由其產權人或者其委託人依法承擔。

第五條 供水人、用水人權利義務

(一)供水人應按照國家標準、規範做好抄驗和更換水錶等工作,用水人應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 受理用水人關於涉水問題的諮詢、建議、表揚和投訴。

(三)除突發爆漏搶修、政府行爲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提前24小時通過公共媒體、區域公告或供水人門戶網站等平臺發佈相關信息。

(四)用水人申請施工用水裝表前,應取得《施工排水許可證》;申請永久用水裝表前,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地區的應取得《排水許可證》,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的應取得《排污許可證》。

(五)用水人因增加供水量、變更用水類別導致其排水量與污染物的項目或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應及時辦理排水許可變更手續。

(六)用水人不具備排水條件或排水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供水人可採取限水或停水措施,待排水整改完成後再恢復正常供水。

(七)用水人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申請複覈。

(八)用水人有保護水錶的義務,不得擅自遷移、改動和操作供水人的註冊水錶或者干擾註冊水錶正常計量取水。水錶安裝在用水人住所範圍內的,水錶發生損毀、停行、逆行、滯行時,用水人應當及時告知供水人。用水人損壞或者丟失水錶的,應當予以賠償。

(九)用水人申請變更產權人、承租人、結算戶名、用水類別、銀行代劃賬戶,以及暫停、終止或者恢復用水的,須到供水人經營服務場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辦理有關手續,供水人應及時辦理。

(十)因欠費、違章用水被暫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復用水,應繳清所有欠費和繳納供水設施復裝材料費、管道沖洗耗水費及服務費。超過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裝表業務要求辦理申請用水手續。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由於供水人責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質、水壓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而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 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損失的,除賠償用水人水費損失外,還應當支付違約期間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計算)水費10%的違約金。

3. 除突發爆漏搶修、政府行爲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時發佈相關信息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計算)水費10%的違約金。

(二)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人逾期繳納水費的,每逾期一日應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費0.5‰的違約金。

2.用水人有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或私自接駁低水價類別用水行爲的,除向供水人補繳水費外,還應當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費10%的違約金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因用水人未及時辦理變更產權人、承租人、結算戶名、用水類別、銀行代劃賬戶,以及暫停、終止或恢復用水的有關手續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用水人承擔。致使供水人遭受損失的,用水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用水人擅自遷移、改動註冊水錶或有其他干擾註冊水錶正常計量取水行爲的,應按管道口徑的小時流量值推算此期間的水量向供水人繳納水費;致使供水人遭受損失的,用水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七條 通知送達

由供水人根據本合同向用水人所發送的繳費通知、催繳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機短信、電子郵件、信函、直接投遞或張貼等方式送達,一經發送短信至用水人手機、發送電子郵件至用水郵箱、投遞或張貼至用水地址均視爲送達。

供水人遇到緊急情況或需要告知區域內、全市所有用水人有關信息時,可以採取公共媒體、區域公告或供水人門戶網站等平臺通知。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滿若雙方均無異議,則自動續期,續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滿自動順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其他約定

供水人(蓋章):         用水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聯繫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2供水合同 篇2

供水人: 聯繫電話:

用水人: 移動電話: 固定電話: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爲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供、用水雙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性質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質:居民生活用水。

(二)用水地址: 區 路 街 巷 號 房。

(三)客戶編號: 。市政給水總表客戶編號: 。

(四)註冊水錶口徑爲DN 。

(五)註冊水錶安裝位置:□戶內/□戶外。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除不可抗力、管網及附屬設施建設和維護需要或者政府行爲等原因造成供水間斷外,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但不得影響供水人對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證供水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條 水費結算

(一)雙方按照註冊登記的計費水錶計量的水量作爲水費結算的依據。供水人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供水價格及類別計量水價,對符合實施階梯式計費條件的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並結算水費,用水人應當自供水人送達繳費通知之日起15天內(遇法定節日順延)繳納水費。用水人應交的污水處理費在繳納水費時一併繳納。水費結算採取□銀行代劃/□自行繳交方式。

用水人超過規定繳費日期60日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人可以採取限制用水措施;逾期90日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人可以暫停供水。採用限制用水措施或暫停供水的,供水人應當提前7日通知用水人。因限制用水措施或暫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損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擔。用水人繳齊所欠水費和逾期繳費違約金後,供水人應在24小時內予以恢復供水。

(三) 因水錶丟失、發生故障、損壞等原因不能抄驗水錶時,供水人應當更換安裝新水錶,並可以按照用水人前6個月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水量;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與供水人協商處理。

(四)因用水人鎖門、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錶的,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6個月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並暫收水費。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後按照實際用水量將暫收水費以多退少補的辦法處理。

(五)用水人對註冊水錶計量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檢定,供水人應予以協助。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計量誤差如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範圍的,檢定費和水錶及附屬設施拆裝、運送等費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過國家規定允許範圍的則由用水人承擔。因水錶計量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範圍而造成當期水費收取錯誤的,應以多退少補的辦法處理。

(六)用水人多類別用水應事先申請分別裝表計量。因建築結構、供用水設施等限制不能分別裝表計量的,用水人應主動申報,並由供水人與用水人協商確定各類別用水比例,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用水人多類別用水未事先申請分別裝表計量或未主動與供水人協商各類別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類別用水確定之日起至分別裝表(或簽訂補充協議)之日止按高水價類別收取水費。

(七)總分表計量差額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給水總表後全體用水人分攤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費由用水人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四條 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

(一)供水人設計安裝的市政給水總表處爲供水設施產權分界點。

(二)產權分界點水源側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委託他人維護管理。

(三)由於住宅項目配建的戶外供水設施維護管理不善造成的停水、水壓降低或水質事故,使用水人受到損失的,設施維護管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供水人和用水人對水壓、水質另有約定的,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執行。

(四)除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啓用消火栓。因滅火使用消火栓後,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人。

第五條 供水人、用水人權利義務

(一)供水人應按照國家標準、規範做好抄驗和更換水錶等工作,用水人應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 受理用水人關於涉水問題的諮詢、建議、表揚和投訴。

(三)除突發爆漏搶修、政府行爲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提前24小時通過公共媒體、區域公告或供水人門戶網站等平臺發佈相關信息。

(四)用水人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設施維修收費申請複覈。

(五)用水人有保護水錶的義務,不得擅自遷移、改動和操作供水人的註冊水錶或者干擾註冊水錶正常計量取水。水錶安裝在用水人住所範圍內的,水錶發生損毀、停行、逆行、滯行時,用水人應當及時告知供水人,供水人應48小時內予以維修或者更換。用水人損壞或者丟失水錶的,應當予以賠償。

(六)用水人申請變更產權人、承租人、結算戶名、用水類別、銀行代劃賬戶、用水人口數量,以及暫停、終止或恢復用水的,須到供水人經營服務場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辦理有關手續,供水人應及時辦理。

(七)因欠費、違章用水被暫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復用水,應繳清所有欠費和繳納供水設施復裝材料費、管道沖洗耗水費及服務費。超過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裝表業務要求辦理申請用水手續。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由於供水人責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質、水壓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而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損失的,除賠償用水人損失外,還應當支付違約期間用水量(按前6個月用水量的平均值計算)水費10%的違約金。

3.除突發爆漏搶修、政府行爲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時發佈相關信息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用水量(按前6個月用水量的平均值計算)水費10%的違約金。

(二)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人逾期繳納水費的,每逾期一日應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費0.5‰的違約金。

2.用水人有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行爲的,除向供水人補繳水費外,還應當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費10%的違約金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因用水人未及時辦理變更產權人、承租人、結算戶名、用水類別、銀行代劃賬戶、用水人口數量,以及暫停、終止或恢復用水的有關手續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用水人承擔。致使供水人遭受損失的,用水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用水人擅自遷移、改動註冊水錶或有其他干擾註冊水錶正常計量行爲,以及擅自在公共供水設施、市政設施及公共供水管網上取水致使供水人遭受損失的,用水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七條 通知送達

由供水人根據本合同向用水人所發送的繳費通知、催繳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機短信、電子郵件、信函、直接投遞或張貼等方式送達,一經發送短信至用水人手機、發送電子郵件至用水人郵箱、投遞或張貼至用水地址均視爲送達。

供水人遇到緊急情況或需要告知區域內、全市所有用水人有關信息時,可同時採用公共媒體、區域公告、供水人門戶網站和企業微信公衆號等方式通知。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滿若雙方均無異議,則自動續期,續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滿自動順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其他約定

供水人(蓋章):         

用水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聯繫人(簽字): 住所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2供水合同 篇3

甲方(供水企業):

乙方(建設單位):

爲明確在公共供水設施(以下簡稱甲方設施)與自建供水設施或用戶共用用水設施(以下簡稱乙方設施)連接中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供水條例》、《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後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設施類別、地址和用水類別

乙方設施類別:□新建、擴建、改建 □在用

乙方設施地址:

申請用水類別:□永久用水 □施工用水

申請用水性質:□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

□特種用水

第二條 設施連接乙方應具備的前提條件

(一)新建、擴建、改建乙方設施的連接:

1.辦結申請用水手續。

2、已取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廣州市排水設施設計條件諮詢意見》。

3、施工用水裝表前,已取得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施工排水許可證》。永久用水裝表前,已取得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以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排水許可證》或環保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

(二)在用乙方設施的連接:

辦結申請用水手續。

第三條 連接方案

(一)連接方案中的連接點是:經甲方確認的市政給水總表。

(二)甲方受理乙方資料後應嚴格審覈,審覈同意的應在受理乙方資料後20個工作日內根據國家、省、市以及行業標準規範出具連接點到甲方市政供水管網之間需新裝供水管道的連接方案。

(三)乙方委託的施工單位須根據甲方出具的連接方案進行施工圖紙設計,並將施工圖紙提交甲方備案。連接方案需要變更的,由甲乙雙方共同確認。

(四)新裝供水管道、管件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技術標準和衛生、節水規範,並經甲方確認後方可使用。

第四條 連接施工作業

(一)自備水源的乙方設施嚴禁與甲方設施連接。

(二)連接施工作業不得污染供水水質。

(三)乙方委託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管道施工和工程承包資質,要按施工圖紙施工,使用符合相應質量技術標準和衛生、節水規範的管道、配件、設備、儀器和器具。

(四)甲方應在連接工程建設過程中進行技術指導及現場查驗。

第五條 連接工程所需費用

(一)連接工程的工程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因連接施工產生的管道施工耗水費、水質檢驗費等由乙方承擔。

(三)甲方制定連接方案的現場勘察費、連接施工過程中甲方的現場查驗、驗收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連接工程及乙方設施的驗收

(一)甲方參與對連接工程進行驗收,並配合乙方辦理連接前的驗收手續。

(二)連接工程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乙方委託的施工單位應按《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範》和廣州市建設工程檔案編制指南的規定,及時編制整理工程施工竣工各環節的文件資料,並向甲方及廣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驗收合格的工程檔案。

(三)乙方設施施工前和完工後,乙方應分別將施工組織方案,以及隱蔽工程驗收資料、通電通水調試記錄報甲方備案。乙方設施竣工後,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供水驗收,驗收不合格的,甲方不予裝表通水;驗收合格後,甲方應及時與用水戶辦理用水手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設施的施工組織方案和相關驗收資料不需報甲方備案,甲方也不需參與乙方設施的驗收:

1.乙方設施類別爲在用的;

2.申請用水類別爲施工用水的;

3.申請用水性質爲非居民生活用水或特種用水的。

(四)當乙方設施屬居民用戶共用用水設施時,乙方應配合甲方與本建設項目中的用水戶辦理水錶註冊及簽訂供水用水合同,協助甲方完成用水戶註冊水錶的安裝通水工作,並在註冊水錶通水後及時向甲方辦理居民二次供水儲水池(箱)清洗保潔的手續。

第七條 開通用水及設施的管理維護

(一)乙方設施及相關資料驗收合格起7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完成市政給水總表的安裝工作。甲方不需參與乙方設施驗收的,自乙方向甲方提交連接工程竣工證明及相關資料起7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完成市政給水總表的安裝工作。

(二)市政給水總表完成安裝並簽訂供水用水合同後,甲方應在24小時內通水並提前通知乙方。

(三)實施連接通水後,連接點水源側的供水設施(含市政給水總表)由甲方負責管理維護,其所有權及其衍生的權利屬甲方所有;連接點另側的乙方設施由乙方負責管理維護。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每逾期1天應向乙方賠償 元。

(二)乙方存在以下行爲之一的,應向甲方賠償 元,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且甲方有權截斷連接。

1.擅自將乙方設施與甲方設施連接的;

2.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3.將施工用水作爲永久用水提供給用戶;

4.連接施工工程完工後,擅自更改乙方設施的供水方式。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效力及其他約定

本合同從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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