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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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和裝飾公司簽訂商品房裝修合同,支付了工程款5萬元,林先生認爲商家價格虛高,如貼瓷磚單價、牆面價格、燈位佈線及插座價格。然後向工商部門投訴,工商部門進行調解,終止裝修合同,工程款退還給林先生。

終止合同4篇

日前,福鼎市工商局成功調解一起裝修公司合同價格虛高引起的消費糾紛,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雖然這起糾紛中,消費者順利取消合同,拿到商家全額退款,但是工商部門表示,能這樣成功調解的例子比較少見。由於國家對裝修建材等商品的價格已經放開,商家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的不同自主定價。工商部門多數時候只能在消費者與商家之間起協調作用。因此,工商部門提醒,在簽訂裝修合同前,消費者須多方對比,瞭解價格行情,才能避免盲目簽訂合同而遭受損失。

消費者:

簽訂裝修合同後發現價格虛高

福鼎市消費者林先生於XX年12月3日向福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服務檯申訴,稱其與星藝裝飾福鼎分公司簽訂一份商品房裝修合同,並預支工程款50000元整。簽訂合同時,該公司工作人員告知該工程造價材料等都是全國統一價格,絕無虛假,但林先生後來發現商家所言與事實嚴重不符,疑商家價格虛高,要求退還預支工程款50000元整。

接到申訴後,福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服務檯立即抽調精幹調解人員着手調查。據瞭解,消費者林先生認爲星藝裝飾福鼎分公司在以下幾分方面存在報價問題:一是貼瓷磚單價,合同中有的標價27元/平方米,有的標價80元/平方米,總價高出告知價格760元;二是牆面價格,公司在簽訂合同時聲稱工程造價材料爲全國統一價位,面積140平方米一套的商品房牆面造價約22680元,經比較比星藝裝飾其它分公司給出的牆面價格15000多元高出7000多元;三是燈位佈線及插座價格,福鼎給出每位價格是120元,星藝其它分公司燈位佈線及插座每位是105元,總價相差1275元。

工 商:

經調解終止合同退還工程預支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爲。”

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服務檯認定:一方面,星藝裝飾福鼎分公司報價確實存在誤差;另一方面,工程預算單及報價在合同中都是約定的很清楚,而消費者也是認同了該合約進行簽訂的。12315臺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責任”的原則,經過多次協商和勸導,最終商家表示退還50000元工程預支款,雙方終止合同。

提醒:

簽訂合同前須做足“功課”

工商部門工作人員表示,雖然通過調查認定該商家存在一定定價不妥當的地方,但由於國家對裝修建材等商品的價格已經放開,商家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的不同自主定價。因此,工商部門多數時候只能在消費者與商家之間起協調作用。而像這樣消費者順利取消合同,拿到商家全額退款的例子比較少見。

因此工商部門工作人員提醒消費者:第一,購物和服務前最好貨比三家,參考多方價格後再決定購買,以免上當;第二,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要慎重,經過仔細思考和比對之後再做購買決定,切不可一時心切草率簽訂合約;第三,在消費後應當保留好合同或者購物票據,當覺得在價格上受到不公正待遇後,應及時向消協投訴或向物價部門反映,加強維權意識,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租房合同解除終止的一些注意事項終止合同(2) | 返回目錄

(一)行使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1、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爲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因合同內容違法由國家有權機關決定撤消而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利用租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不願繼續租賃該房屋可自然導致合同的解除;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房屋租賃合同,清算組可以決定是否解除等。

(二)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如承租人擅自搬離租賃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使租賃關係無存續必要而導致的房屋租賃合的解除。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但由於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未協商或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這種情況屬於承租人違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看,並不應當受到法律支持。但鑑於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的長期性,在此過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無法預料情勢變更,爲體現公平原則,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酌情有必要對其解除合同請求予以支持。

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行使

(一)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途徑

1、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發生後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2、對於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據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違約方,合同即行解除。

3、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但在實際上,不論是哪種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會引起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在面臨爭議的情況下,當事人並不一定能達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隻能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解決。值的注意的是在一當事人行使通知權時,被通知一方當事人如有導議則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纔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另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決,否則該合同已經解除。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權利,就是其他獨立法律關係中的侵權行爲。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訴訟或仲裁認定合同不解除,爲了防止因恢復原狀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當規定在生效裁決作出前,合同不產生解除的效力。

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導致的租賃合同終止

租賃合同有定期租賃合同與不定期租賃合同。

在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及承租人均可隨時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在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主張並經過相當期限之後,該租賃合同可以終止,當事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因此而消滅。

在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屆滿而又未續簽的,合同關係消滅。當事人對租賃合同期限約定不明確或未約定期限,以及未採用書面形式且當事人對期限有爭議的,均視爲不定期租賃。

房屋租賃合同的終止條件有哪些終止合同(3) | 返回目錄

房屋租賃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當事雙方的權利、義務依一定的法律事實歸於消滅。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1、租賃合同到期。

2、房屋拆除改建。

3、房屋毀損。

4、房屋閒置。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閒置公房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

5、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沒有同住的其他人時,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賃合同即終止。

6、當事人協商終止。

7、承租人有重大違約行爲。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使用房屋。如果承租人嚴重違反合同,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1)擅自轉租、轉讓、分租、出借或調換使用承租房屋;(2)任意改變房屋用途,致使房屋受損;(3)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4)無故拖欠房租達6個月以上。

購銷合同終止協議書終止合同(4) | 返回目錄

合同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係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本文爲您提供了一份合同終止協議書範本,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購銷合同終止協議書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供方”)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需方”)

鑑於供方和需方於 **年**月 ** 日簽署了《購銷合同》(合同編號:***)(詳見附件)。基於供方供貨材料質量達不到驗收標準,並經供方和需方協商一致,雙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提前解除該《購銷合同》。

通過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1、 合同解除及責任承擔

1.1需方向供方提出並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解除雙方已簽署的《購銷合同》。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該協議不再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相應免除另一方在《購銷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並放棄追索的權利。一方放棄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通過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違約、賠償權利的要求。

1.2《購銷合同》解除後,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無須承擔《購銷合同》項下約定的須由該方承擔的任何義務與責任。任何一方無須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錢款、費用。

1.3需方確認本協議簽署後,《購銷合同》即行解除,對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同時放棄根據《購銷合同》向供方提出索賠、賠償或其他請求的權利。

2、承諾與保證

供方和需方共同承諾及保證:

2.1解除《購銷合同》不會導致一方產生對另一方的任何債務負擔;

2.2解除《購銷合同》不會導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會導致任何一方存在訴訟和潛在糾紛的可能性。

3、其他

4.1本合同自供方蓋章、需方籤生效。

4.2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壹)份。

4.3附件:《購銷合同》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籤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籤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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