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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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水標合同[____]第____號

水利合同(4篇)

項目名稱:

甲方:

乙方: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水利部水利標準化工作有關管理規定,合同各方就以下內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作要求

1、甲方指水利部或其授權機構;主管機構爲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主持機構爲水利部有關業務司、局。

2、乙方指由各標準主持機構指定並符合國家基建前期費和財政專項要求的項目承擔單位或主編單位。

3、標準編制工作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程序和時間要求,遵照《水利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實施,其工作內容見附表二,標準的技術內容應符合審定的編制工作大綱要求,以乙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報批文件爲合同標的。

4、標準宣貫培訓工作應按合同約定的計劃和時間要求實施,其工作內容見附表二,以乙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宣貫培訓工作總結報告爲合同標的。

5、標準專題項目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時間要求實施,其工作內容見附表二,以乙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專題項目成果爲合同標的。

6、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時間,將標準編制工作大綱、徵求意見稿、送審稿和報批稿提交甲方,並通過水利科技信息網等媒體向社會公佈。

7、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乙方應在每年4月30日前,向甲方(主管機構和主持機構)書面報告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工作計劃(含工作進度、存在問題、經費使用情況等)。

8、合同各方應加強項目經費的管理,乙方嚴格遵守水利前期工作投資計劃管理辦法、經費使用要求和國家財經制度的有關規定,專款專用。

9、其它要求(根據項目性質列出項目實施工作條件和要求、方式、協作事項等其它內容)。

二、合同各方的義務和權利

1、合同生效後,甲方應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撥付補助經費。

2、乙方應按合同的約定,按階段向甲方(主管機構和主持機構)提供項目成果。

3、編制標準的進度拖延一年以上時,若主持機構無正當理由,主管機構可採取更換主持機構等處理措施。

4、當項目涉及保密問題時,合同各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5、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爲不必要或不可能的,經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6、合同終止,乙方應及時返還剩餘經費。

三、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合同各方同意由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四、合同金額及付款方式

合同金額(大寫):

付款方式:一次付清

五、其它

1、本合同經合同各方籤、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

3、本合同一式十份,主管機構六份,主持機構、項目承擔單位或主編單位各兩份。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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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詞語涵義

1.詞語涵義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本條內的各詞語涵義僅適合於本合同,不是該詞語的通用解釋。這些詞語在合同條款中出現時,一般應認爲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但若上下文有要求時,亦可以有其他涵義。

1.1 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

(2)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人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人委託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列入本款的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監理人等是本合同的有關當事人。發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稱的甲方,在以往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稱爲業主、僱主、建設單位、發包方或發包單位等;承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稱的乙方,在以往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稱爲承包方、承包單位、承包者或承包商等;監理人即通常所稱的監理單位,在以往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稱爲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

1.2 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由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爲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條件第3條的全部文件和圖紙,以及其他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和圖紙。合同文件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執行合同的文依據,以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中明確列入合同的文件和圖紙爲準。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對技術條款修改或補充的文件。技術條款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內容是說明合同標的物應達到的質量標準及其施工技術要求,也是合同支付的實物依據和計量方法。此名詞在以往國內的招標和合同文件中常稱爲技術規範,爲了與行業標準中的技術規範相區別,本合同文件中改稱技術條款。

(3)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人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人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圖紙爲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人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承包人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所有圖紙的總稱。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直接用於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施工圖紙僅爲圖紙中的一部分。上述各類圖紙的內容還應包括其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5)投標文件:指承包人爲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發包人提交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其他文件。投標文件是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指由投標人已填寫價格的工程量清單)以及由投標人按招標文件要求,向發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的總稱。投標報價書、工程量清單和其他投標文件的內容和格式規定在招標文件的有關章節內。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向中標人授標的通知書。中標人確定後,發包人應發中標通知書給中標人,表明發包人已接受其投標並通知該中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派代表前來簽訂合同。若在簽訂合同前尚有遺留問題需要洽談,可在發中標通知書前先發中標意向書,邀請對方就遺留問題進行合同談判。一般說來,意向書僅表達發包人接受投標的意願,但尚有一些問題需進一步洽談,並不說明該投標人已中標。

1.3 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爲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並移交給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包含的永久工程指各類檔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發電廠房和抽水泵房工程、升壓變電站工程、航運過壩工程、筏道工程、魚道工程、灌溉渠首工程、河湖疏浚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築工程和其他永久工程。若臨時工程中某項工程(如導流隧洞)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建造並需移交發包人時,則該項工程對本合同來說,亦可視作永久工程。

(3)臨時工程:指爲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中的臨時工程包括施工交通工程、施工供電工程、施工供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施工通信工程、砂石料生產系統工程、混凝土生產系統工程、施工期環境保護工程、臨時房屋建築工程和其他臨時工程。導流工程亦爲臨時工程,但由於其特殊性,如本款(2)項說明中所述,其中的某項導流建築物在合同中亦可視作永久工程。

(4)主體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水利水電工程中的主體工程指各類擋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發電廠房和抽水泵房工程、升(降)壓變電站工程、航運過壩工程、筏道工程、魚道工程、灌溉渠首工程和河湖疏浚工程等,不包括上述永久工程中的交通工程、房屋建築工程和其他附屬永久工程。主體工程的內容應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

(5)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單位工程的劃分可參照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概算編制辦法中項目劃分的第二級項目,如混凝土壩(閘)工程、土(石)壩工程、溢洪道工程、泄洪洞工程、引水明渠工程、地面廠房工程和地下廠房工程等。應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列清本合同所包合的全部單位工程項目。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7)施工設備:指爲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於施工的設備、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人接到開工通知後進入施工場地。

1.4 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人委託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後,應在合同文件規定的期限內,由發包人委託監理人簽發開工通知。本合同條件第18.2款規定,若監理人未按規定期限發出開工通知,承包人有權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

(2)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監理人按第18.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或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承包人接到開工通知之日(或發包人在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即視作合同工程的開工日期。發包人委託監理人發出開工通知的日期(或發包人已在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以及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要求承包人完工的日期,作爲合同雙方約定的工期。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後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完工日期爲合同要求的完工日期;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進度可能提前或拖後,完工驗收後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爲用以結算的實際完工日期。

1.5 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指簽訂合同時在協議書上寫明的合同總金額。合同實施過程中,由於價格調整和變更等原因,承包人實際得到的金額將不同於此金額。

(2)費用:指爲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費用”中不包括利潤係指計算各項費用時不應計算利潤。

1.6 其他詞語

(1)施工場地(或稱工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爲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合同圖紙中應有工地範圍圖,圖上應明確標示工地界線和座標,必要時還可劃定承包人營地、棄渣堆放場地和危險物品倉庫等分區場地範圍。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

(3)天:指日曆天。合同中規定的天數都爲7的倍數,不足7天的以小時表示。

二、合同文件

2.語言文和法律

2.1 語言文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爲漢語文。

本合同使用漢語文是由於國內招投標和合同文件中涉及的大量國家和行業標準及技術規範均爲漢語文。

2.2 法律、法規和規章

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本款規定的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編制本合同文件的法律依據。在合同實施期間,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與本合同有關的部分發生變更時,本合同需作相應修改,由此引起的合同價格增減應按第38條的規定調整,若工程引起變更時,應按第39條的規定辦理。

3.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爲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監理人作出解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內。在規定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時,原則上應把文件簽署日期在後的和內容重要的排在前面,專用合同條款內提供了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示例,以供參考,發包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酌定。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應以合同的優先順序由監理人進行解釋。

三、雙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發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前委託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並安排監理人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此後,監理人應在發包人授權範圍內,負責與承包人聯絡,並監督管理合同的實施。發包人的主要義務和責任是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包括提供施工用地和部分施工準備工程);移交現場測量基準及其有關資料;及時提供圖紙以及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使承包人能順利地開展工作;工程完工後應及時主持和組織工程驗收。發包人還應統一管理工地的文明施工工作,包括治安保衛、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等。若發包人未履行本條規定的義務,則應按本合同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4.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發包人應在其實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應承擔由於其自身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

發包人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嚴格遵守適用於本合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應承擔違反上述法律、法規或規章的相應責任。

4.2 發佈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發佈開工通知。

專用合同條款第18.1款規定了發佈開工通知的期限,在此期限前,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向承包人發佈開工通知,若開工通知未在此期限前發出,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

4.3 安排監理人及時進點實施監理

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出前安排監理人及時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起,監理人應開始正式履行本合同的監理職責,爲此,發包人應做到在承包人進點前,提前安排監理人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承包人用地範圍和期限,辦清施工用地範圍內的徵地和移民,按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施工用地範圍內的徵地移民工作由發包人負責辦理,並應按合同規定的施工進度要求提供給承包人。一般應在招標文件中標明施工用地的範圍及其可提供給承包人使用的期限,在簽訂合同前,由雙方進一步商定分區分批提供施工用地的計劃。一旦在簽訂合同時確定了施工用地的提供計劃,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若發包人延誤,應承擔違約責任。

4.5 提供部分施工準備工程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完成由發包人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並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合同規定由發包人提供的部分施工準備工程的內容和期限,應在本合同《技術條款》中詳細說明。這些準備工程一般指道路、橋樑、房屋、供水、供電和通信等需要由發包人提前準備的工程。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若發包人延誤,應承擔違約責任。

4.6 提供測量基準

發包人應按第27.1款和本合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託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現場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有關資料。

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有關資料,並對其正確性負責。承包人應進行復核,並據此建立自己的施工控制網,進行測量放線。

4.7 辦理保險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人投保的保險。

第48.1款和第50.4款規定了由承包人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但當一個建設項目分成若干合同,並有多個承包人時,其投保內容可能會發生重複和遺漏,此種情況下,由發包人統一投保較好,爲此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提供了由發包人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條文示例,供發包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選用。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負責,不對承包人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在進行工程設計時,發包人和有關單位已收集了大量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這些資料既可用於設計,也可用於施工。承包人在投標時不可能在有限的時間內依靠自己的力量獲得這些資料,中標承包後也無必要重新調查和勘探,這樣還將增加費用,導致提高報價和影響工期。因此,本款規定除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外,發包人還應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若資料較多,也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可供承包人查閱資料的地點和資料名稱。另外,本款規定在這些發包人提供的資料中只對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負責,列入合同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均爲發包人進行工程設計的依據,也是承包人投標報價和工程施工的依據,若其與實際情況有較大差異而引起工程變更時,應按第39條的規定辦理,但承包人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應由承包人自己負責。未列入合同文件的上述資料僅供承包人蔘考,發包人不爲此承擔責任。承包人要求提供未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地質勘探資料時,其所需計取的費用由發包人商資料擁有單位另行規定。

4.9 及時提供圖紙 

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

發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由發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爲此,雙方應按施工進度安排和設計工作的進展情況分年度商定供圖計劃。發包人應按供圖計劃供圖,否則因供圖不及時而延誤施工,應承擔合同規定的相應責任。供圖計劃可根據實際施工進度和工程變更情況進行修改,修改的供圖計劃亦應由承、發包雙方協商確認。

4.10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第33條、第35條和第36條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款。

支付合同價款是發包人的基本義務。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其具體支付辦法規定在第33條、第35條和第36條內。若發包人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各項合同價款,屬發包人違約,違約處理辦法詳見第42條規定。

4.11 統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發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爲承包人實現文明施工目標創造必要的條件。

除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條分別對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文明施工責任作了具體規定外、發包人還應承擔統一管理工程文明施工的責任;以保證按國家的要求和本工程的統一規劃實施。

4.12 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

發包人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其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職責。

全工地的治安保衛工作,應由發包人統一管理爲宜,承包人則應負責做好自己轄區內的治安保衛工作。

施工安全是文明施工的一部分,發包人亦應負有統一管理的責任。

4.13 環境保護

發包人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人按第30條規定所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並監督其實施。

環境保護亦是文明施工的一部分,應由發包人作出全工程統一的環境保護規劃後,在本合同《技術條款》中向承包人提出具體要求。

4.14 組織工程驗收

發包人應按第52條的規定主持和組織工程的完工驗收。

主持和組織工程完工驗收是發包人的主要責任,驗收辦法規定在第52條內,各類工程的驗收內容和標準見本合同《技術條款》的有關章節。本款所指的工程驗收是發包人對承包人在本合同規定範圍內進行的工程完工驗收,並非指由國家有關部門對發包人進行的工程竣工驗收。

4.15 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發包人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根據具體工程情況在專用合同條款內作補充規定。

5.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承包人的基本義務是保證工程質量,按時完成各項承包工作,並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爲此,承包人應及時進點施工,認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他負責的施工圖紙,進行文明施工,做好保護環境和自身責任範圍內的治安保衛工作。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避免損害公衆利益和爲其他人提供方便,並按合同規定進行完工清場和撤離施工隊伍;工程移交前應負責照管和維護,移交後應承擔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工作。若承包人未履行本條規定的義務,則應按本合同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5.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承包人應在其負責的各項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保證發包人免於承擔由於承包人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任何責任。

承包人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對其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爲負全部責任。

5.2 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人應按第6條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履約擔保證件應在協議書籤訂前提交,承包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應抓緊辦理按合同規定的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書。

5.3 及時進點施工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

承包人接到中標通知書後即可進行進點準備,待接到開工通知後應及時調遣人員及調配施工設備和材料進入工地,爭取時間及早動工。

5.4 執行監理人的指示,按時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人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提供爲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

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人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承包人不能圖持有異議而拒絕執行指示。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負責提供爲完成本合同各項承包工作所需的全部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並按時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5.5 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部分施工圖紙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報送監理人審批,並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上述提交件的內容和時間要求規定在本合同《技術條款》內,爲便於監理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有序地進行,在本合同《技術條款》第l章中還規定了承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監理人報送承包人的圖紙和文件提交計劃,經監理人審批後執行。

5.6 辦理保險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規定外,工程險、第三者責任險和承包人人員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以及施工設備險均由承包人投保,並需向發包人提交保險單的副本,其中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應以共同的名義投保。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並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施工全過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計劃。

承包人應在發包人統一管理和監督下進行工程的文明施工,承包人的文明施工行爲貫穿在施工全過程中,文明施工的內容包括重視施工質量和安全、治安保衛、保護環境和提高職工的文明素質等。

5.8 保證工程質量

承包人應嚴格按施工圖紙和本合同《技術條款》中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保證工程質量是承包人的首要義務和責任,發包人支付合同價款的前提是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規定。工程的質量要求詳細規定在施工圖紙和本合同《技術條款》內,完工驗收後,承包人在保修期內還應負責按本合同規定對工程缺陷進行保修。

5.9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並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築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承包人應充分重視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第29條中規定了承包人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安全的責任,承包人必須按本合同《技術條款》第1章中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要求制定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

5.10 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應按第30條的規定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和人員傷害及財產損失。

工程施工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必須由承包人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統一規劃進行治理,並接受國家環保部門和發包人的監督。

5.11 避免施工對公衆利益的損害

承包人在進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時,應保障發包人和其他人的財產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設施的權利免受損害。

本款要求承包人在進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時,應保障公衆利益免受損害,如果發生此類事件,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5.12 爲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爲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有關提供條件的內容和費用應在監理人的協調下另行簽訂協議。若達不成協議,則由監理人作出決定,有關各方遵照執行。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施工往往分爲若干標段,多個承包人在同一時段和相鄰場地進行施工時,在使用施工用地、道路和公用設施等方面需要相互提供方便,特別是先進點的主要承包人更應爲其他人提供方便。當發生矛盾時,應由監理人協調解決。

要求承包人爲其他人提供方便的內容可能有:

(1)場內交通道路的使用。

(2)施工控制網的使用。

(3)住宿和辦公用房的租用。

(4)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的使用。

(5)混凝土和砂石料生產系統等臨時設施的短期租用。

(6)施工材料的臨時性調劑借用。

(7)施工設備的臨時性租用。

(8)儲存倉庫的臨時性租用。

(9)現場試驗設備的調劑借用。

(10)其他。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爲其他人免費提供的具體內容應在合同中寫明。

5.13 工程維護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發包人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移交後承包人應承擔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工作。若工程移交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內繼續完成,則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完工後移交給發包人爲止。

在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即使工程已完工,承包人仍有責任照管和維護工程。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承包人將已完工程移交給發包人時,其工程的照管和維護責任也同時移交給發包人,但承包人還應按合同規定履行保修責任至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爲止。

5.14 完工清場和撤離

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地清理並按期撤退其人員、施工設備和剩餘材料。

在頒發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移交證書前,承包人應清理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場地上的多餘材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其他物品以及廢棄物等,並撤離多餘的施工人員,但應保留在保修期內繼續工作的人員及需用的材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直至發包人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爲止。

5.15 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承包人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根據具體工程情況,在專用合同條款內作補充規定。

四、履約擔保

6.履約擔保

6.1 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在正式簽訂協議書前向發包人提交經發包人同意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或經發包人同意的具有擔保資格的企業出具的履約擔保書。

本款規定了兩種履約擔保形式,一種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另一種是企業出具的履約擔保書。在招標文件中一般均附有這兩種履約擔保證件的格式。採用何種擔保形式由承包人選擇,但在簽訂協議書前應將履約擔保證件提交給發包人。

履約保函用於承包人違約使發包人蒙受損失時由保證人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其擔保範圍(擔保金額)一般可取合同價格的5%~10%。履約擔保書與履約保函不同,發包人只能要求保證人代替承包人履行合同,但當保證人無法代替承包人履行合同時,也可以由保證人支付由於承包人違約使發包人蒙受損失的金額,履約擔保書的擔保金額一般可取合同價格的30%左右。

6.2 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應保證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書在發包人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後14天內把上述證件退還給承包人。

在通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履約保函和履約擔保書均需在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前一直有效,若發包人仍有可能在保修期內承擔較大的風險時,則應採取這種方式以保護髮包人的利益不受損害;但若保修期內缺陷修復工作量不大,而發包人在歷次付款中尚扣留一定比例的保留金,其額度又足以補償缺陷修復費用時,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不一定需要持續到保修責任終止。

考慮到在合理範圍內早一點解除承包人因履約擔保被凍結的資金,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將履約保函的有效期提前到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28天。在此期限內,發包人有足夠時間可兌取履約保證金,取回可能由於承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由於履約擔保書只能要求保證人代替承包人履約,這就需要一定的時間通過一定的程序要求保證人代替違約的承包人履行其義務,故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將履約擔保書的有效期定爲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一年。

五、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7.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7.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1)監理人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職責。

(2)監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但若發包人要求監理人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必須得到發包人批准,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人行使這種權力應視爲已得到發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或發包人的義務、責任和權利。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是受發包人委託監督管理合同的實施,其主要工作爲控制工程進度、質量和造價,併爲此進行合同管理以及協調合同有關各方的工作關係。

合同中規定監理人的權力是由發包人授權的,發包人可以根據監理人的資信和經驗以及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授權的範圍。發包人可以要求監理人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必須得到發包人批准,批准的內容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一般說來,發包人應將工程的進度控制、質量監督和日常的合同支付簽證儘量授權給監理人,使其充分行使職權。有關工程的分包、工期調整和大的變更(可規定價格限額)等重大問題,監理人應在作出決定前得到發包人的批准。

7.2 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是監理人駐工地履行監理人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佈前把總監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易人時應由發包人及時通知承包人。總監短期離開工地時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並通知承包人。

監理人接受發包人委託後應組建現場監理機構,並在發佈開工通知前進駐工地,及時開展監理工作。監理機構由總監理工程師和各崗位的監理人員組成,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人派駐現場的全權代表,在合同賦予監理人的權限範圍內,全面負責發包人委託的全部監理工作。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人同意,並應及時通知承包人。總監短期離開工地(指總監休假或回派出單位辦事或參加其他活動等),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並通知承包人。

7.3 監理人員

總監可以指派監理人員負責實施監理中的某項工作,總監應將這些監理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授權範圍通知承包人。他們出於上述目的而發出的指示均視爲已得到總監的同意。

監理機構內一般按工程項目和專業設置工作部門,總監可以授權下屬部門負責人發出其權限內的指示和處理日常工作,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授權給一般監理人員處理其力所能及的日常工作,使總監能集中精力處理重大問題。

7.4 監理人的指示

(1)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按上述第7.3款規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名。

(2)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指示後應立即遵照執行。若承包人對監理人的指示持異議時,仍應遵照執行,但可向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監理人研究後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繼續執行原指示的決定,並通知承包人。若監理人決定繼續執行原指示,承包人仍應遵照執行,但承包人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但監理人應在發出臨時書面指示後48小時內補發正式書面指示,如監理人未在48小時內及時補發,則承包人可提出書面確認函,聲明已視臨時書面指示爲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或上述第7.3款規定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5)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是合同管理中的重要文件,本款要求發出的所有書面指示均應由總監或其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名,並同時加蓋現場監理機構的公章。

(6)執行監理人的指示是承包人的義務。當承包人對監理人指示持有異議時,可以按本款(2)項規定提出書面要求,但在監理人作出修改前,承包人仍應繼續執行原指示,以免延誤工程。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時,承包人可有權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但在爭議調解組解決前,還應繼續執行原指示。

(7)在緊急情況下,用臨時書面指示比用口頭指示更有依據,以免事後無憑證引起爭議。

(8)監理人應是受發包人委託在現場監管合同實施的惟一管理者,發包人對本合同的決策和意見應通過監理人貫徹執行,以避免現場指揮混亂。合同中規定由發包人直接與承包人聯繫的業務,發包人應將有關情況通知監理人。

7.5 監理人應公正地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嚴格按合同規定公正地履行職責,監理人按合同要求發出指示、表示意見、審批文件、確定價格以及採取可能涉及發包人或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的行動時,應認真查清事實,並與雙方充分協商後作出公正的決定。

監理人受發包人委託執行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現場合同管理,客觀上處於合同雙方之間的第三方地位,本款要求監理人公正地處理承、發包雙方的爭議。但由於監理人是發包人聘用的,其公正性常常受到承包人的質疑,認爲他們總是偏袒發包人。有的發包人則認爲受我聘用的監理人理應按我的意圖辦事,也使監理人難於堅持公正立場。爲此,本合同條件專門立款強調監理人應公正地履行職責,要求合同雙方支持和理解監理人的公正立場,儘量使雙方的爭議在監理人的公正協調下獲得解決。監理人辦事公正,能夠處理好合同雙方之間的大部分爭議,提高了合同管理的效能,對順利推進工程建設有利,還能節省可能用於爭議調解或仲裁的時間、精力和費用。

六、聯絡

8.聯絡

8.1 聯絡以書面形式爲準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准、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絡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形式爲準,並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以及與其他任何人的聯絡均應以書面形式爲準,並應取得書面的簽收證據。來往函件應歸檔和妥爲保存,一旦發生爭議,這些函件可作爲解決爭議的憑據。

8.2 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覆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准、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及時發出和答覆,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亦不得無故拒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後果負責。

要求答覆的函件,除合同已有規定者外,應提出要求答覆的期限,以避免延誤,要求答覆的期限應根據函件的不同性質由雙方商定,或在一方發出的函件中提出。

七、圖紙

9.圖紙

9.1 招標圖紙和投標圖紙

(1)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僅作爲承包人投標報價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衡量變更的依據,不能直接用於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僅作爲發包人選擇中標人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檢驗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標內容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於施工。

(3)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已成爲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於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作爲衡量變更的依據,但不能直接用於施工。

(4)經發包人確認進入合同的投標圖紙亦成爲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於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檢驗承包人的施工進度、施工方法以及投入的施工人員和設備等是否按其投標時承諾的條件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於施工。

9.2 施工圖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委託監理人提供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包括工程建築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合同規定由發包人負責的細部設計圖、澆築圖和加工圖等,均應按本合同《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期限和數量提交給承包人。由於發包人未能按時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42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圖紙中涉及變更的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自行負責的施工圖紙;包括部分工程建築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承包人按發包人施工圖紙繪製的細部設計圖、澆築圖和車間加工圖等,均應按本合同《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期限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本合同《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批覆承包人。承包人應對其未能按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若監理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批覆承包人,則應視爲監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圖紙進行施工。監理人的批覆不免除承包人對其提交的施工圖紙應負的責任。

施工圖紙可分爲兩類:一類是由發包人委託監理人發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另一類是由承包人自行負責編繪的施工圖紙。前一類圖紙應由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要求和本合同《技術餘款》規定的期限,共同商定供圖計劃。發包人應嚴格按商定的供圖計劃提交施工圖紙,以避免承包人因供圖延誤影響施工工期而提出索賠。後一類施工圖紙應由承包人按本合同《技術條款》第1.4節的規定提交一份圖紙和文件的提交計劃報送監理人批准後執行,承包人自行編繪的圖紙均應由監理人審批,並加蓋監理人的公章後才能使用。

9.3 施工圖紙的修改

發包人委託監理人提交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時,應由監理人在該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簽發施工圖紙的修改圖給承包人,具體期限應視修改內容由雙方商定,承包人應按修改後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施工圖紙的修改涉及變更時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以往國內設計部門常用設計修改通知單的方式通知承包人進行設計修改,這種做法使原型圖紙和修改內容分離,不便於管理和查找修改記錄,容易遺失而造成竣工資料不完整。隨着計算機技術的發展, 目前設計單位已有條件採用較先進的設計修改方式(即修改使用新圖後報廢舊圖),因此,本款規定採用施工圖紙的修改圖代替以往常用的設計修改通知單。

若某些工程尚不具備在施工現場直接使用計算機修改圖紙的條件,可臨時採取設計修改通知單的辦法,但應在短期內立即補發設計修改圖。

9.4 圖紙的保管

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按第1.2款(3)項所包含的內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

監理人和承包人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便於查閱,有利於工程施工的高效管理和保證工程檔案資料的完整性。

9.5 圖紙的保密

未經對方許可,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圖紙不得泄露給與本合同無關的第三方,違者應對泄密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除應按第4.1款和第5.1款規定遵守國家保密法外,本款還規定應從保護合同雙方的知識產權出發共同注意保密,防止一方利用對方的技術去從事與本合同無關的其他活動以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轉讓和分包

10.轉讓: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轉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義務,也不得轉讓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下述情況除外:(1)承包人的開戶銀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規定的款額。(2)在保險人已清償了承包人的損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責任的情況下,承包人將其從任何其他責任方處獲得補償的權利轉讓給承包人的保險人。發包人通過招標選擇了較滿意的承包人,不會允許承包人將合同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因此,本條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若僅爲有限的部分權利轉讓或義務轉移,也必須事先經發包人同意。由於發包人向承包人付款均通過銀行轉帳或票據結算,所以承包人的開戶銀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規定的款額不必經發包人同意。另外,由於保險關係的存在,若保險人已清償了承包人的損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責任,此時保險人已自然接受來自承包人權利的轉讓,而不必經發包人同意。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應經批准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後分包出去。主體工程不允許分包。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經監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許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應對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爲負全部責任。即使是監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分包人應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監理人認爲有必要時,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要求承包人徵得監理人同意。

(1)按第12.1款的規定提供勞務。

(2)採購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確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4)承包人在投標時提出的分包項目和建議的分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發包人同意並列入合同文件,此係屬於合同中已明確了的工程分包,不需再經監理人同意。但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提出新的分包要求時,則應經監理人同意後才能分包。

(5)若發包人不授予監理人批准分包的權力,應在專用合同餘款第7.1款申明確規定。

(6)由於施工質量或進度不能滿足合同要求等原因,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把部分工程項目分包出去,並指定分包人,則應根據第11.2款的規定與承包人協商解決。

(7)若需要規定分包總金額的限額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作補充規定。

11.2 發包人指定分包人

(1)發包人根據工程特殊情況欲指定分包人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分包工作內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資質情況。承包人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標時接受了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則該指定分包人應與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樣被視爲承包人僱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與其簽訂分包合同,並對其工作和行爲負全部責任。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若發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時,應徵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時發包人應負責協調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簽訂分包合同。發包人應保證承包人不因此項分包而增加額外費用;承包人則應負責該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協調,並向指定分包人計取管理費;指定分包人應接受承包人的統一安排和監督。由於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而又屬承包人的安排和監督責任所無法控制的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均應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人負責,發包人也應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

(3)一般情況下,發包人不應指定分包人,應由承包人根據需要自己選擇分包人報發包人或監理人批准爲宜,但在個別情況下,發包人在招標時認爲指定分包人能保證某項特殊工藝及工程的質量和進度時,則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分包工作內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資質情況。若承包人在投標時接受了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則該分包人亦應與承包人提出的其他分包人一樣被視爲承包人僱用的分包人,承包人應對分包人的工作和行爲負全部責任。

(4)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在承包人尚未構成違約的情況下,出於更有效地保證某項工程的質量或進度的考慮,需要指定分包人完成承包人的部分工作時,應徵得承包人同意。此時,應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人負責,發包人應負責補償由於指定分包人而增加了承包人的額外費用, 包括由於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

九、承包人的人員及其管理

12.承包人的人員

12.1 承包人的職員和工人

承包人應爲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工地派遣或僱用技術合格和數量足夠的下述人員:

(1)具有合格證明的各類專業技工和普工。

(2)具有相應技術理論知識和施工經驗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有能力進行現場施工管理和指導施工作業的工長。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本款不僅要求承包人配備足夠數量的人員,還對各類人員提出了素質要求。承包人在投標時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本款的規定提交詳細的《擬投入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員表》,發包人在選擇中標人時據此衡量承包人配備的人員能否滿足工程施工的需要。爲了保證承包人的主要人員符合投標時的承諾,可將投標文件中的主要人員表列入中標後雙方簽訂的合同文件中,承包人按此配備人員,未經發包人同意,主要人員不能隨意更換。

12.2 承包人項目經理

(1)承包人項目經理是承包人駐工地的全權負責人,按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責任和權利履行其職責。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負責組織本工程的圓滿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聯繫時,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決定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報告。

(2)承包人爲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承包人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名。

(3)承包人指派的項目經理應經發包人同意。項目經理易人,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項目經理短期離開工地,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並通知監理人。

本款規定承包人的項目經理是承包人駐工地的全權負責人,正如總監是監理人駐工地的全權負責人一樣,這樣規定旨在能迅速、準確、高效地解決工地上發生的急需解決的問題。

本款中有關承包人發出的函件需要簽名蓋章以及項目經理易人和短期離開工地時的規定均與對監理人的規定相對應。

13.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員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和調遣其本單位和從本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方僱用的所有職員和工人,併爲上述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及負責支付報酬。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骨幹應相對穩定,上述人員的調動應經監理人同意。

(3)本款明確規定承包人有責任爲其僱用的所有職員和工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包括住房、膳食、交通和辦公室等。爲了使承包人進點後儘快開始工程施工,發包人可以在承包人進點前建好部分臨時辦公室和生活用房及其他必要的設施供承包人有償使用,此時應在本合同《技術條款》中詳細說明提供的內容和取費標準以供投標人準確報價。

(4)本款還規定承包人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骨幹應相對穩定,不應頻繁調動,旨在保證工程連續有效地進行,不因人員調動而影響工程的進展。

13.2 提交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報告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8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主要技術和管理人員資質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配備狀況。若監理人認爲有必要時,承包人還應按規定的格式,定期向監理人提交工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本款規定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工地的管理機構及人員安排報告是爲了檢查承包人進點後的人員配備是否滿足工程施工需要,並便於監理人與承包人的人員對口聯繫工作。要求定期提供人員變動情況報告是爲了檢查變動後的人員素質和數量是否仍能滿足工程施工需要,並需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工地的人員情況和便於治安管理。

13.3 承包人人員的上崗資格

技術崗位和特殊工種的工人均應持有通過國家或有關部門統一考試或考覈的資格證明,監理人認爲有必要時可進行考覈,合格者才準上崗。承包人應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員情況報告中,說明承包人人員持有上崗資格證明的情況。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承包人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明。

爲了保證工程質量,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對技術崗位和特殊工種的工人(如從事鋼管和鋼結構焊接的焊工)均需通過統一考試或考覈後才能上崗,這些人員必須持有資格證明才能上崗。監理人還可隨時抽查承包人人員的工作能力是否達到資格證明中載明的等級。

13.4 監理人有權要求撤換承包人的人員

承包人應對其在工地的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盡職盡責。監理人有權要求撤換那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行爲不端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承包人應及時予以撤換。

本款規定了監理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撤換其不合格的人員,承包人應及時予以撤換。但是撤換人員絕不是發包人可予經常使用的手段,遇到這種情況時,監理人應慎重考慮,仔細分析那些人員所犯,過錯的性質和程度,儘可能先提出警告,不得已時才由總監正式向承包人項目經理髮出撤換人員的書面通知。承包人項目經理的撤換必須由發包人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提出。 

13.5 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

承包人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承包人應做到(但不限於):

(1)保證其人員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其人員的工作時間。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佔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度,並應按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2)爲其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以及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配備必要的傷病預防、治療和急救的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

(3)按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採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承包人應有責任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爲其管轄的所有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5)負責處理其管轄人員傷亡事故的全部善後事宜。

本款所列的關於保障承包人人員合法權益的5項規定,是針對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特點,強調了承包人在合同實施中較常遇到的此類義務和責任。除此以外,承包人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切實保障其人員的所有合法權益。

十、材料和設備

14.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若發包人根據工程的特殊情況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應來源時,本條應增加第14.3款,其內容見專用合同條款第14.3款《發包人指定供應來源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爲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採購、驗收、運輸和保管。

(2)合同規定由承包人負責採購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一經與供貨廠家簽訂供貨協議,應將一份副本提交監理人。

(3)爲完成合同內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原則上應由承包人負責採購,以免一旦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施工進度延誤時因材料供應問題分不清責任。但在有些情況下,也可由發包人供應某些特殊材料,如炸藥和油料等危險材料,需要建造特種倉庫並應與工地和生活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若一個建設項目有多個合同並由幾家承包單位同時施工時,各家分別採購和自建倉庫,不僅耗資大,且不便於安全管理,因而由發包人或由其委託的專業公司統一採購供應較好。施工合同中常包含有一部分工程設備,這些設備可由發包人採購後交承包人安裝,也可由承包人負責採購和安裝。

(4)本款第(2)項規定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合同中規定的主要材料的供貨協議副本,有利於監理人及時瞭解承包人訂貨情況是否滿足工程需要,供貨協議還可作爲價格調整的參考。對於次要材料和零星小設備,可不提交供貨協議,但承包人應留存備查。

14.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均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提交一份滿足工程設備安裝進度要求的交貨日期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並抄送發包人。監理人收到上述交貨日期計劃後,應與發包人共同協商確定交貨日期。

(3)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不能按期交貨時,應事先通知承包人,並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4)發包人要求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提前交貨期限內交貨時,承包人不應拒絕,並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時,應事先報監理人批准,否則由於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貨或不按時提貨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6)若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貨日期拖後,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由承包人負責安裝的工程設備中,某些重要的和具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設備宜由發包人自行採購後交給承包人安裝,在專用合同條款第14.2款中列出了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表的參考格式。該表中的計劃交貨日期僅爲發包人的初步安排,需按本款第(2)項的規定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交貨日期。

本款第(4)項規定,當發包人需要比商定的交貨日期提前交貨時,承包人應予接受,但提前的期限應在專用合同餘款中規定,一般可取56天,視工程具體情況酌定。

15.承包人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1 承包人設備應及時進入工地

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設備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尚未批准前,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設備進點計劃)進人工地,並需經監理人覈查後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換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設備時,須經監理人批准。

承包人投標時提交了《擬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設備表》,表內列出了設備的型號、規格和現狀,並承諾了進場時間,在簽訂協議書時經發包人確認後可列入合同文件。在開工初期施工總進度計劃未批准前,承包人應按上述承諾的施工設備進點計劃及時安排進場;施工總進度計劃批准後,應按合同計劃及修改後的施工設備進點計劃安排進場。此後,若承包人要求改變原來的設備進點計劃時,須重新報監理人批准。承包人設備在投入使用前,還應經監理人覈查。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設備專用子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運人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設備應專用於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內轉移這些材料和設備外,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材料和設備中的任何部分運出工地。但承包人從事運送人員和外出接運貨物的車輛不要求辦理同意手續。 

(3)承包人在徵得監理人同意後,可以按不同施工階段的計劃撤走其屬於自己的閒置設備。

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調入工地的材料和施工設備是根據工程的施工需要安排的,必須專用於本工程。雖然這些施工設備的所有權原屬承包人,但通過雙方的合同約定進入工地的這些施工設備是確保工程施工順利進展的必要條件,爲此,承包人必須接受監理人對施工設備的監管,尤其是本合同規定第二次工程預付款不再需要預付款保函,是以承包人的進點施工設備作抵押的方式保護髮包人提供的預付款安全。本款還規定,未經監理人批准,不得將進入工地的施工設備運出工地,承包人按計劃撤走閒置設備也應徵得監理人同意。

基於同樣理由,承包人按合同要求使用材料預付款採購的工程材料亦應專用於本工程,未經監理人批准,亦不得運出工地。

15.3 承包人舊施工設備的管理

承包人的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年檢和定期檢修,並應由具有設備檢定資格的機構出具檢修合格證或經監理人檢查後才準進入工地。承包人還應在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設備的使用和檢修記錄,並應配置足夠的備品備件以保證舊施工設備的正常運行。

承包人的舊施工設備應有使用檔案卡和檢修記錄。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年檢和定期檢修,並需經設備檢定機構出具檢修合格證。 目前國內尚無專門的施工設備檢定機構,但經監理人同意後,承包人可以委託有檢定能力的機構進行檢定並出具檢修合格證,或由監理人檢查後才準進入工地。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設備

(1)發包人擬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設備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各種租賃設備的型號、規格、完好程度和租賃價格。

(2)承包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租發包人的施工設備。若承包人計劃租賃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則應在投標時提出選用的租賃設備清單和租用時間,並在報價中計人相應的租賃費用,中標後另行簽訂協議。

(3)承包人從其他人處租賃施工設備時,則應在簽訂的租賃協議中明確規定若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人違約而解除合同時,發包人或發包人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條件取得該施工設備的使用權。

爲了彌補承包人添購施工設備的資金短缺,有的發包人常考慮利用自有的舊設備或購置新設備租賃給承色人,但這些設備不一定滿足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常希望根據自己擅長的施工方法配備施工設備,因此發包人不應強制承包人租用其設備。本款規定發包人可以在招標時提出可出租給承包人的施工設備表(該表的參考格式見本款的專用合同條款),承包人則可根據其自身的需要在投標文件中說明租用哪些設備,中標後雙方另籤租賃協議。

本款第(3)項的規定旨在當承包人違約而解除合同時,保證發包人或被邀請的其他承包人能隨時使用承包人已租用的施工設備繼續施工,以減少發包人臨時調配施工設備的困難,避免造成更長的工期延誤。

15.5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

監理人一旦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進度或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予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若承包人配備的施工設備數量不足或不適用時,將會影響工程的進度或質量,此時,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儘快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以趕上進度和保證工程質量,承包人應及時予以解決,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承包人負責。

十一、交通運輸

16.交通運輸

16.1 場內施工道路

(1)發包人按第4.5款規定提交給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人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並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1)項所述的由發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並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人和監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設施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除本款(1)和(2)項規定外,若一個建設項目分爲若干合同,由多家承包人同時在相鄰地點施工時,屬於公用的場內道路幹線和交通設施,通常可由發包人負責修建,建成後提供給有關承包人共用,並由發包人委託當地交通部門或由使用道路的幾家承包人分段負責維護和進行交通管理,或專門指定一家主要的承包人負責維護和管理,採用何種方式應在本合同《技術條款》內作補充規定。非公用的場內施工道路和交通設施一般由承包人負責修建、維護和進行交通管理,若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免費提供給其他承包人使用,應在本合同《技術條款》內詳細寫明提供免費使用的具體條件。即使是發包人規定了免費使用,但仍應要求承包人與其他承包人按本合同第5.12款的規定協商解決好可能引起雙方施工的相互干擾,必要時還應簽訂協議。

16.2 場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承包人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樑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並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場外公共交通通常由當地交通部門管理。承包人的外出車輛應遵守當地的交通規則,違反交通規則造成的後果應由承包人負責。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樑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件數、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是承包人進行施工規劃的重要事項,爲了便於承包人在投標時準確報價,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通常應提供要求承包人運輸的超大件和超重件的件數、尺寸和重量,但招標時這些數據往往是粗估的,若合同.實施時,超過原估的件數、尺寸和重量時,應由發包人承擔增加的費用。

16.4 道路和橋樑的損壞貢任

承包人應爲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樑的損壞負全部責任,並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本款規定了承包人應爲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的道路和橋樑的損壞負全部責任,爲此,承包人應注意選擇好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以及採用合理分配運輸荷重等方法,防止道路和橋樑的損壞。

16.5 水路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亦適用於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應包括水閘、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水路運輸與陸運相似,僅需修改有關名詞,因此本條各款的規定均適用水路運輸,不再重複敘述。

十二、工程進度

17.進度計劃

17.1 合同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期限以及監理人的指示,編制施工總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本合同《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批覆承包人。經監理人批准的施工總進度計劃(稱合同進度計劃),作爲控制本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並據此編制年、季和月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在施工總進度計劃批准前,應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和監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進展。

按期完工是承包人的主要義務,也是監理人進行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之一,因此,本款要求承包人編制總進度計劃提交監理人審批,經監理人批准的施工總進度計劃稱爲合同進度計劃,作爲控制工程進度的依據。總進度計劃應滿足第18.4款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要求。承包人提交和監理人審批總進度計劃的期限以及對其內容的要求需在本合同《技術條款》中作具體規定。由於編制和批准施工總進度計劃需要一定時間,在未形成合同進度計劃前,可暫按簽訂協議書時雙方商定的進度計劃和監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進度。

17.2 修訂進度計劃

(1)不論何種原因發生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17.1款所述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在28天內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該進度計劃後的28天內批覆承包人。批准後的修訂進度計劃作爲合同進度計劃的補充文件。

(2)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施工進度計劃拖後,承包人均應按監理人的指示,採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承包人應在向監理人報送修訂進度計劃的同時,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趕工措施應以保證工程按期完工爲前提調整和修改進度計劃。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後,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後,應按第20.3款的規定辦理。

根據合同進度計劃,承包人還應按監理人指示編制年、季和月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並在每月月末向監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報表。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監理人若發現實際完成情況落後於計劃進度時,可要求承包人修訂進度計劃。鑑於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受洪水和氣候影響較大,延誤關鍵路線上的進度往往會推遲截流、度汛、蓄水等重大事件的安排,增加工程風險或造成工程總進度更大的延誤,因此,一般情況下發包人不願輕易放鬆進度,希望儘可能地搶回進度損失。爲此,本款強調了承包人應及時採取趕工措施,以保證工程按期完工爲前提,及時調整和修改進度計劃。當採取趕工措施後仍不能按期完工時,應由承包人報送修訂後的進度計劃,經監理人批准後作爲合同進度計劃的補充文件,並按第20.2款和第20.3款的規定辦理。

17.3 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進度計劃

監理人認爲有必要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的內容和期限,並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控制要求,編制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

監理人爲了有利於對某項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進度的監控,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批准的合同進度計劃基礎上編制和提交某項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進度計劃,特別是在關鍵線路上的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通常均需向監理人報送進度計劃。

17.4 提交資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應在按第17.1款的規定向監理人報送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同時,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按月的資金流估算表。估算表應包括承包人計劃可從發包人處得到的全部款額,以供發包人蔘考。此後,如監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提交修訂的資金流估算表。

資金流估算表僅作爲發包人籌資參考,有利於按計劃向承包人付款。專用合同條款中提供了資金流估算表的參考格式。

18.工程開工和完工

18.1 開工通知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人工地。並從開工日起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進行施工準備。

開工日期是承包人安排施工進度的重要依據,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發出開工通知。由於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受季節性影響較大,推遲開工日期將增加承包人施工組織的難度和費用,爲此,不應輕易推遲已規定的開工日。

18.2 發包人延誤開工

監理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發出開工通知或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開工的必要條件,承包人有權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後立即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按第4.4款至第4.6款規定由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施工用地、部分施工準備工程和測量基準是承包人按規定的進度計劃進行開工準備的必要條件,發包人應認真做到按時提供上述條件,以免引起索賠。

18.3 承包人延誤進點

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後14天內未按進度計劃要求及時進點組織施工,監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後7天內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趕工措施報告應詳細說明不能及時進點的原因和趕工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後,不按照投標承諾的進度按時進點積極進行施工準備,一開工就延誤工程應引起發包人的充分注意,發包人應及時發出警告,促其儘早開工,並採取趕工措施搶回進度。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承包人應在上述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條規定可能延後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內完工。

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了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是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實施工程的合同依據,發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隨意更改,需要作出變動時,應嚴格按第20.2款和第2l條的規定辦理。

19.暫停施工:暫停施工是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了危及工程安全或合同的任一方違約使另一方受到嚴重損害的情況下,合同受損方採取的一項緊急措施,其目的是減少工程損失和保護受損方的利益。由於暫停施工對合同的正常履行帶來不利影響,雙方都應儘量避免採取暫停施工的手段,而應通過協商,共同採取緊急措施消除可能發生的暫停施工因素,促使工程施工走上正常軌道。

19.1 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屬於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費用和延長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規定的。

(2)由於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3)由於現場非異常惡劣氣候條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爲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證安全所必須的暫停施工。

(5)未得到監理人許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他由於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本款第(3)項所指的非異常惡劣氣候條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中需作出合理安排的正常氣候條件,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也應考慮這一因素,不能以非異常惡劣氣候條件爲由提出增加費用和延長工期的要求。

本款第(6)項所指的其他承包人原因係指承包人自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的供應中斷,隱蔽工程未經檢查擅自覆蓋和質量事故未及時處理等由於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

19.2 發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屬於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均爲發包人的責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

(1)由於發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2)由於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會因素引起的暫停施工。

(3)其他由於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與第47.1款的規定相同,本款規定由於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會因素引起的暫停施工可能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9.3 監理人的暫停施工指示

(1)監理人認爲有必要時,可向承包人發佈暫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暫停施工。不論由於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在暫停施工期間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於發包人的責任發生暫停施工的情況時,若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暫停施工的書面請求,監理人應在接到請求後的48小時內予以答覆,若不按期答覆,可視爲承包人請求已獲同意。

本款規定暫停施工指示由監理人發出。承包人在暫停施工期間應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以免工程受損或人員傷亡。本款還規定由於發包人原因需要暫停施工時,監理人亦應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若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的指示,而承包人已無法進行正常施工時,可請求暫停施工,但須經監理人同意,若監理人不及時答覆,則應視爲承包人請求已獲同意,這將有利於承包人及時採取措施,減少工程損失。

19.4 暫停施工後的復工

工程暫停施工後,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停工因素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後,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按合同規定不得不暫停施工時,雙方均有責任努力消除造成停工的因素,創造條件儘快復工,以減少工程損失和避免工期延誤,爲此,本款規定了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共同採取有效措施儘快復工以及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責任。

19.5 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

(1)若監理人在下達暫停施工指示後56天內仍未給予承包人復工通知,除了該項停工屬於第19.1款規定的情況外,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後28天內准許已暫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繼續施工。若監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則承包人有權作出以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合同中部分工程時,按第39.1款規定將此項停32212程視作可取消的工程,並通知監理人;當暫時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可視爲發包人違約,應按第42條的規定辦理。

(2)若發生由承包人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時,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暫停施工指示後56天內不積極採取措施復工造成工期延誤,則應視爲承包人違約,可按第41條的規定辦理。

暫停施工持續時間過長將嚴重影響工程完工日期和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本條除以上各款規定了合同雙方暫停施工的責任外,在本款中特別提出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的處理辦法,並進一步規定了合同雙方的責任。

20.工期延誤

20.1 發包人的工期延誤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使關鍵項目的施工進度計劃拖後而造成工期延誤時,承包人可要求發包人延長合同規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項的工作內容。

(2)增加合同中關鍵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第39.1款規定的百分比。

(3)增加額外的工程項目。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特性。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發包人責任引起的工期延誤。

(6)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

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影響非關鍵項目的原進度計劃時,可以調整進度計劃,而不需修改工程的完工日期,只有在關鍵項目的施工進度計劃拖後而造成工期延誤時,承包人才可要求發包人推遲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本款列出了由於發包人或若他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延誤工期的7種情況,其中第(5)項所指的工期延誤包括:發包人未能按時提供施工圖紙(第9.2款);監理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發開工通知或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開工的必要條件(第18.2款);變更需要延長工期(第39.2款)以及第42.1款中指明的發包人的其他違約行爲。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長工期的處理

(1)若發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時,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並在發出該通知後的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一份細節報告,詳細說明發生該事件的情節和對工期的影響程度,並按第17.2款的規定修訂進度計劃和編制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若發包人要求修訂的進度計劃仍應保證工程按期完工,則應由發包人承擔由於採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

(2)若事件的持續時間較長或事件影響工期較長,當承包人採取了趕工措施而無法實現工程按期完工時,除應按上述第(1)項規定的程序辦理外,承包人應在事件結束後的14天內,提交一份補充細節報告,詳細說明要求延長工期的理由,並修訂進度計劃。此時發包人除按上述第(1)項規定承擔趕工費用外,還應按以下第(3)項規定的程序批准給予承包人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

(3)監理人應及時調查覈實上述第(1)和(2)項中承包人提交的細節報告和補充細節報告,並在審批修訂進度計劃的同時,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和補償費用的合理額度,並通知承包人。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進度拖後,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本款規定了承包人要求延長工期的程序和處理辦法。承包人應按本款規定的程序向發包人和監理人發出通知和提交報告,監理人接到承包人的報告後應調查覈實,並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和補償費用的合理額度。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誤

由於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預定工作,承包人應按第17.2款(2)項的規定採取趕工措施趕上進度。若採取趕工措施後仍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擔採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外,還應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額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誤構成違約時,應按第41條的規定辦理。

由於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預定工作,即使承包人已按監理人的指示採取了趕工措施,但仍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此時承包人應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第20.3款中列出關鍵項目的要求完工日期和相應的逾期完工違約金,具體數額可視其延誤後對發包人造成的損失估定,一般按天計算。此外,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逾期完工違約金的總限額,一般約爲合同價格的10%。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徵得發包人同意後,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時,則應由監理人覈實提前天數,並由發包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獎金。

承包人徵得發包人同意後,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可以提前完,當提前完工能爲發包人帶來經濟效益時,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獎金。在某些情況下,土建工程提前完工不一定能使發包人提前獲得經濟效益,相反還要發包人提前支付工程價款,所以發包人不一定同意提前完工。工程中某些項目的提前完工對發包人有利時,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第21.1款中列出關鍵項目的要求完工日期和提前完工獎金金額,一般可按天計算,具體數額將通過估算經濟效益以及共享經濟效益的合理分配辦法確定。

21.2 發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時,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協商採取趕工措施和修訂合同進度計劃,並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獎金的辦法簽訂提前完工協議。其協議內容應包括:

(1)提前的時間和修訂後的進度計劃。

(2)承包人的趕工措施。

(3)發包人爲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費用和獎金。

本款可視作第39.1款第(1)項(6)的補充,即改變合同中任一項工程的完工日期,此時應按第39條規定的變更程序辦理。

十三、工程質量

22.質量檢查的職責和權力

22.1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承包人應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工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的84天內,提交一份內容包括質量檢查機構的組織和崗位責任及質檢人員的組成、質量檢查程序和實施細則等的工程質量保證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

保證工程施工的質量是承包人的基本義務,本款要求承包人認真建立和健全本工程的質量保證體系,在組織上和制度上落實質量管理工作,以確保工程質量。

22.2 承包人的質量檢查職責

承包人應嚴格按本合同《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對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詳細作好質量檢查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定期提交監理人審查。

本款規定旨在要求承包人對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自檢,並作好質量檢查記錄,定期向監理人提交工程質量報表。承包人應建立一套全部工程的質量記錄和報表,便於監理人複覈檢驗和在日後發現質量問題時查找原因,當發生合同爭議時,還是重要的當時記錄。

22.3 監理人的質量檢查權力

監理人有權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爲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監理人到施工現場或製造、加工地點或合同規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記錄。承包人還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取樣試驗、工程複覈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監理人要求進行的其他工作。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監理人有權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並應有質量否決權,包括:

(1)對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及承包人提交的檢驗結果進行復核,質量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2)對建築物開工前的定位定線進行復核簽證,未經監理人籤認不得開工。

(3)對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進行覆蓋前的檢查,質量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工序施工。

(4)對正在施工中的工程在現場進行質量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23.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

23.1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驗和交貨驗收

(1)承包人負責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驗收時應同時查驗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承包人還應按本合同《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並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監理人應按合同規定參加交貨驗收,承包人應爲監理人進行交貨驗收的監督檢查提供一切方便。監理人蔘加交貨驗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檢驗和交貨驗收中應負的責任。

(2)發包人負責採購的工程設備,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共同進行交貨驗收,並由發包人正式移交給承包人。在驗收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並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程設備安裝後,若發現工程設備存在缺陷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屬設備製造不良引起的缺陷應由發包人負責;如屬承包人運輸和保管不慎或安裝不良引起的損壞應由承包人負責。

(3)就本合同而言,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產品質量應由承包人對發包人負責。本款在第22條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了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必須由承包人負責檢驗和交貨驗收,並承擔所需費用。監理人根據質量監督的需要參加交貨驗收,但不能因監理人蔘加檢驗和驗收而減輕承包人應負的責任。

(4)本款第(2)項規定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在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共同進行交貨驗收,其目的是爲了將發包人採購的工程設備由生產廠家直接移交給承包人,以簡化驗交手續和重複裝運。交貨地點可以在生產廠家、工地或其他合適的地方。本項還規定設備的檢驗測試亦由承包人負責,發包人不必再配備檢驗測試設備和人員,但承包人的檢驗結果必須經監理人複覈籤認。

23.2 監理人進行檢查和檢驗

對合同規定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按商定的時間和地點共同進行檢查和檢驗。若監理人未按商定的時間派員到場參加檢查或檢驗,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檢查或檢驗,並立即將檢查和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監理人應在事後確認承包人提交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若監理人對承包人自行檢查和檢驗的結果有疑問時,可按第22.3款的規定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證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承包人承擔抽樣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檢驗結果證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質量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發包人承擔事後的抽樣檢驗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本款規定工程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監理人和承包人商定進行檢查和檢驗的時間和地點,監理人應到場參加檢查和檢驗。當監理人未按時參加檢查和檢驗且無其他指示時,承包人可自行檢查和檢驗,但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本款規定承擔各自的責任。

23.3 未按規定進行檢查和檢驗

承包人未按合同規定對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規定補作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應承擔所需的檢查和檢驗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承包人未按規定進行檢查和檢驗應承擔相應責任,承包人應無條件地按監理人的指示和合同規定補作檢查和檢驗。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監理人有權按第26.2款規定指示承包人予以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負責。

(2)監理人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時,監理人可以拒絕驗收,並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應立即停止使用外,還應與監理人共同研究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若按第23.1款(2)項規定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表明,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權拒絕接收,並可要求發包人予以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其造成的後果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承包人應無條件地按監理人指示進行補救。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經驗收不合格的應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23.5 額外檢驗和重新檢驗

(1)若監理人要求承包人對某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在合同中未作規定,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額外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但應由發包人承擔額外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不論何種原因,若監理人對以往的檢驗結果有疑問時,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檢驗,承包人不得拒絕。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承包人承擔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發包人承擔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本款規定不論在何種情況下,若監理人需要增加合同中未規定的檢查和檢驗項目或對以往的檢驗結果有疑問時,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額外檢驗或重新檢驗,但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本款規定承擔各自的責任。

23.6 承包人不進行檢查和檢驗的補救辦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款和第23.5款的規定完成監理人指示的檢查和檢驗工作,監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員或委託其他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或人員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不得拒絕,並應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本款規定監理人有權在承包人未按合同規定進行檢查和檢驗時,爲及時發現可能的質量隱患,減少可能造成的損失,可指派自己的人員或委託其他人進行檢查和檢驗,以保證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不論其檢查和檢驗的結果如何,監理人所採取的上述檢查和檢驗的補救措施,其造成的工期延誤和增加的費用均應由承包人承擔。

24.現場試驗

24.1 現場材料試驗

承包人應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試驗室,配備足夠的人員和設備,按合同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各項材料試驗,併爲監理人進行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監理人在質量檢查和檢驗過程中若需抽樣試驗,所需試件應由承包人提供,監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試驗設備,承包人應予協助。上述試驗所需提供的試件和監理人使用試驗設備所需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現場材料試驗是指爲檢驗和抽檢工程用的水泥、鋼材、土料和石料以及混凝土材料等的常規試驗。本合同要求承包人自建完備的試驗室。監理人進行抽樣試驗時,除按合同規定需要承包人提供試驗用的試件外,還應有權使用承包人的試驗設備。承包人建立試驗室以及監理人使用試驗室所需費用,應在投標時計入報價。24.2 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在施工過程中,若監理人要求承包人進行額外的現場工藝試驗時,承包人應遵照執行,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影響的工期應予以合理補償。

常規的現場工藝試驗是指已在國家或行業的規程、規範中規定的常規工藝試驗或爲進行某項成熟的工藝所必須進行的試驗,其費用通常可計入所屬的工程項目內,不需要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單獨列項。特殊的、規模較大的新工藝試驗,往往需編制專項試驗計劃,通常應單獨列項,採用總價承包,並應在本合同《技術條款》中詳細說明其試驗工作內容,以供承包人準確報價。在施工過程中,若監理人要求增加合同中未規定的額外現場工藝試驗時,承包人也應遵照執行,但所需費用應由發包人另行支付,可按第39條規定的變更處理。

25.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

25.1 覆蓋前的檢查.

經承包人的自檢確認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後的24小時內,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進行檢查,通知應按規定的格式說明檢查地點、內容和檢查時間,並附有承包人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監理人應按通知約定的時間派員到場進行檢查,在監理人員確認質量符合本合同《技術條款》要求,並在檢查記錄上籤後,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

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是指已完成的工作面經覆蓋後將無法事後查看的任何工程部位和基礎。這些將被覆蓋的部位和基礎在進行下一道工序前承包人應先進行自檢,確認已符合合同要求後,再通知監理人進行檢查。通知時應考慮到監理人有足夠的檢查時間。經監理人檢查合格並簽證後,才允許進行下一道工序。

25.2 監理人未到場檢查

監理人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到場進行隱蔽工程和工程隱蔽部位的檢查.不得無故缺席或拖延。若監理人未及時派員到場檢查,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和賠償其停工、窩工等損失。

隱蔽工程和工程隱蔽部位應由監理人的代表在約定的時間內到場檢查,未經監理人的檢查簽證,承包人不能自行覆蓋。若監理人未及時進行檢查,可能延誤工期和給承包人造成停工、窩工等損失,承包人理應得到賠償。

25.3 重新檢查

對隱蔽工程或工程的隱蔽部位按第25.1款規定進行檢查並覆蓋後,若監理人事後對質量有懷疑,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鑽孔探測以致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其重新檢查所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按第23.5款(2)項規定的相同原則劃分責任。

工程經檢查合格,並由承包人覆蓋後,若監理人事後對質量有懷疑時,仍有權指示承包人進行重新檢查,其責任和處理辦法應與第23.5款(2)項的規定相同。

25.4 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及時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隱蔽部位覆蓋,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採用鑽孔探測以致揭開進行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私自覆蓋的工程,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進行補檢,無論檢查結果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理應由承包人承擔。

26.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處理:承包人違反第26.1款的規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或拒絕按第26.2款的規定處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即屬於第41.1款(4)項所述的違約行爲,應按第41條的規定辦理。若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系由發包人提供的,發包人應承擔第26.2款(1)項規定的責任。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滿足本合同《技術條款》和施工圖紙規定的等級、質量標準和技術特性。監理人在工程質量的檢查和檢驗中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時,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並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處理

(1)由於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設備造成了工程損害,監理人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徹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系由發包人提供的,應由發包人負責更換,並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若承包人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監理人的上述指示,則發包人有權委託其他承包人執行該項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利潤以及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27.測量放線

27.1 施工控制網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承包人應根據上述基準點(線)以及國家測繪標準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測設自己的施工控制網,並應在本合同《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批。

承包人應負責管理好施工控制網點,若有丟失或損壞,應及時修復,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程完工後應完好地移交給發包人。 

一般情況下,應由承包人根據監理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以及國家規定的測繪標準和本工程的精度要求測設自己的施工控制網。 

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對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的正確性負責;承包人應對施工控制網的正確性負責,還應負責保管全部測量基準和控制網點。

27.2 施工測量

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並應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

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監理人監督下進行抽樣複測,當複測中發現有錯誤時,承包人必須按監理人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發包人將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複測費用。

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包括地形測量、放樣測量、斷面測量、支付收方測量和驗收測量等,在施測前還應將施工測量的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按合同規定對承包人的測量數據和放樣成果進行檢查,必要時可進行抽樣複測。

27.3 監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網

監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網,承包人應及時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人亦不再爲此另行支付費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網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本款規定了監理人爲了監理工作的需要,可以使用承包人測設的施工控制網,並不再爲此另行支付費用。

28.補充地質勘探:在合同實施期間,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必要的補充地質勘探和提供有關資料;承包人爲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進行補充地質勘探時,須經監理人批准,並應向監理人提交有關資料,上述補充勘探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爲其臨時工程所需進行的補充地質勘探,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在工程施工期間,可能需要進行補充地質勘探。本款規定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必要的補充地質勘探,發包人可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專門列項並估列工程量,由承包人在投標時報價,亦可按第39條規定的變更處理。臨時工程一般由承包人負責設計,其所需的地質勘探費用應包括在該臨時工程項目的投標報價內。承包人爲臨時工程施工所需的地質勘探工作屬承包人的責任,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若在本合同《技術條款》中規定了承包人有複查土石科場和砂礫料場的責任,則在施工過程中進行的料場補充地質勘探所需費用應已包括在合同中有關項目內,不應列入補充地質勘探的專項費用中。

十四、文明施工

29.文明施工:發包人應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衛、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發包人對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條規定應負的責任。文明施工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對組織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也是多快好省地完成工程建設的關鍵,尤其是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經常是多家承包人在相同或相鄰的區域內同時施工,常常在場地和道路的使用、爆破作業、供水、供電以及污水排放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發生矛盾或相互干擾,管理不善有可能引發安全事故,影響正常施工,因而本條款主要強調應由發包人統一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文明施工工作,以順利推進工程建設。

29.1 治安保衛

(1)發包人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託當地公安部門,建立一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衛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2)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教育各自的人員遵紀守法,共同維護全工地的社會治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做好各自管轄區(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工地的社會治安工作是保障工程順利建設的重要事項,爲了創造良好的施工環境,維持工地及其附近地區的社會秩序,發包人可請公安部門在現場建立派出機構或與公安部門共同建立治安管理機構維持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防止工地物資被盜等事件發生。發包人和各承包人亦應建立專設的治安保衛部門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做好各自管轄區內的治安保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發包人應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監理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檢查、監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人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監理人在檢查中發現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指示承包人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誤或拒絕改正時,監理人有權責令其停工整改。

(2)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履行其安全職責。承包人應設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的安全人員,加強對施工作業安全的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業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具,並經常對其職工進行施工安全教育。

(3)發包人或委託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隊伍負責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備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設備和救助設施。

(4)發包人或委託監理人在每年汛前組織承包人和有關單位進{亍防汛檢查,並負責統一指揮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災工作。

承包人應負責其管轄範圍內的防汛和抗災等工作,按發包人的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檢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資和器材,按合同規定做好汛情預報和安全度汛工作。

施工安全包括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方面的工作,本款規定了發包人、承包人和監理人各自對施工安全的職責。根據水利水電工程的特點,本款特別強調了防洪抗災以及對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業的管理。在本合同《技術條款》中還對勞動保護、照明安全、接地和避雷、有害氣體控制、炸藥的存放和運輸、爆破作業、消防、洪水和氣象災害的防護以及安全施工等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作出具體規定。

30.環境保護

30.1 環境保護責任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並應對其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合同規定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本款強調承包人應從法律高度樹立環境保護意識,要求承包人必須按本合同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環境,並承擔法律責任。

30.2 採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環境

(1)承包人應在其編報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做好施工棄渣的處理措施,嚴格按批准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防止任意堆放棄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以及影響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於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採取有效措施,注意保護飲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動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應按本合同《技術條款》的規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和廢氣濃度以及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應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及時清除垃圾和廢棄物,並運至指定的地點堆放和處理。進入現場的材料、設備必須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雜物阻塞工作場地周圍的通道和破壞環境。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中的土石方開挖和臨時工程的修建,常常造成山體的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施工棄渣的無序堆放將可能危及下游河道的防洪安全,未經治理的施工廢棄物排放將影響施工人員和下游居民的安全和健康。爲此,本款規定了在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必須做到的五項環境保護措施。發包人和監理人應按國家的標準進行驗收,承包人應在投標報價中計入環境保護費用,並分攤在相關項目的單價或合價中,若招標文件要求單列施工期環境保護設施費時,應從其規定。

十五、計量與支付

31.計量

31.1 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爲履行合同應當完成的和用於結算的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並按合同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是招標時按設計圖紙和有關計量規定估算的工程量,不需要很精確,編制清單時可按計算數量取整。用於工程價款支付的工程量應爲承包人實際完成後進行量測計算並按合同規定進行計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計量

(1)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計量辦法,按月對已完成的質量合格的工程進行準確計量,並在每月末隨同月付款申請單,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分項向監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報表和有關計量資料。

(2)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報表進行復核,以確定當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問時,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員與監理人共同複覈,並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規定進行抽樣複測,此時,承包人應指派代表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並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供補充的計量資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參加複覈,則監理人複覈修正的工程量應被視爲承包人實際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4)監理人認爲有必要時,可要求與承包人聯合進行測量計量,承包人應遵照執行。

(5)承包人完成了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全部工程量後,監理人應要求承包人派員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彙總和通過測量覈實該項目的最終結算工程量,並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該項目最後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員參加,則監理人最終覈實的工程量應被視爲該項目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每月月末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月付款申清單時,應同時提交完成工程量月報表,其計量週期可視具體工程和財務報表制度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商定,一般可定在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若工程項目較多,監理人與承包人協商後亦可先由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報表,經監理人覈實同意後,返回給承包人,再由承包人據此提交月付款申請單。

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進行收方測量後報送監理人覈實。監理人有疑問時,可要求承包人派員與監理人的有關人員共同複覈。監理人認爲有必要時還可要求承包人聯合進行測量計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全部工程量完成後,在確定該項目最後一次付款時,應由監理人要求承包人共同對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彙總和通過測量進行覈實,以確定最後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應注意避免工程量的重複計算或漏算。

31.3 計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個項目的計量方法應按本合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本合同《技術條款》各章節中對各種工程建築物的計量方法作了規定,並在第1章“一般規定”中規定了重量、長度、面積和體積的計算原則和方法。

31.4 計量單位

本合同的計量,均應採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的各個項目均應標明計量單位,其用於合同支付的計量單位,應以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爲基本依據,並以計量支付便捷的原則予以確定。

31.5 總價承包項目的分解

承包人應將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進行分解,並在簽訂協議書後的28天內將該項目的分解表提交監理人審批。分解表應標明其所屬子項和分階段需支付的金額。

總價承包項目(如各項臨時工程和專項試驗等)在《工程量清單》中僅是該項目的總價,爲了使承包人能及時地得到進度付款,也爲了在評標時評審該項目報價的合理性以及爲了發包人安排資金計劃的需要,通常要求承包人投標時提交總價承包項目的所屬子項和分階段需支付的金額的初步分解表。簽訂協議書後的規定期限內(本款規定爲28天)還需提交詳細的項目分解表,經監理人批准後,作爲總價承包項目計量和支付的依據。

32.預付款

32.1 工程預付款

(1)工程預付款的總金額應不低於合同價格的10%,分兩次支付給承包人。第一次預付款的金額應不低於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的40%。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的額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工程預付款專用於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預付款應在協議書籤訂後21天內,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了經發包人認可的工程預付款保函,並經監理人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批准後予以支付。工程預付款保函在預付款被髮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擔保金額爲本次預付款金額,但可根據以後預付款扣回的金額相應遞減。

(3)第二次預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設備進入工地後,其估算價值已達到本次預付款金額時,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人覈實後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收到監理人出具的付款證書後14天內支付給承包人。

(4)工程預付款由發包人從月進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開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全部扣清。在每次進度付款時,累計扣回的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R=(S-F1S)(F2-F1)S,式中R——每次進度付款中累計扣回的金額;1——工程預付款總金額;S——合同價格;F1——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開始扣款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F2——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全部扣清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計完成金額均指價格調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額。

工程預付款是發包人爲了幫助承包人解決資金週轉困難的一種無息貸款,主要供承包人爲添置本合同工程施工設備以及承包人需要預先墊支的部分費用。按合同規定,工程預付款需在以後的進度付款中扣還。

本款規定工程預付款總金額不低於合同價格的10%,是規定用於大中型水利水電土建工程的最低限額,用於具體工程時,應視工程規模、工期長短、工程類型、支付項目內容,由發包人通過編制本合同資金流予以科學測定,如臨時工程不單獨支付的、工期較短的、不單列進場費的工程,其工程預付款金額佔合同價格的比例應適當提高。

本款強調工程預付款專用於本合同工程是爲了防止承包人把工程預付款挪作他用,影響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安排,若發生此種情況,發包人有權收回工程預付款。

工程預付款分兩次支付,是考慮了當前承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的困難。本款只要求承包人提交第一次工程預付款保函,第二次工程預付款不需要保函,而用進入工地的承包人設備作爲抵押,代替保函。

工程預付款由發包人從月進度付款中扣回。開始扣款的時間通常爲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20%時,全部扣清的時間通常爲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90%時,可視工程的具體情況酌定。

32.2 工程材料預付款

(1)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達工地並滿足以下條件後,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材料預付款支付申請單,要求給予材料預付款。

a.材料的質量和儲存條件符合本合同《技術條款》的要求;

b.材料已到達工地,並經承包人和監理人共同驗點入庫;

c.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訂貨單、收據或價格證明文件。

(2)預付款金額爲經監理人審覈後的實際材料價的90%,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

(3)預付款從付款月後的6個月內在月進度付款中每月按該預付款金額的1/6平均扣還。

用於具體工程時,本款所指工程的主要材料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如水泥、鋼筋、鋼板和其他鋼材等。

上述材料不宜大宗採購後在工地倉庫存放過久,應儘快用於工程,以免材料變質和鏽蝕。由於形成工程後,承包人可即從發包人處得到工程付款,故本款按材料使用的大致週期規定該預付款從付款月後6個月內扣清。

若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有價值較高的、由承包人負責採購的工程設備時,發包人還應支付工程設備預付款,此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作補充規定。

33.工程進度付款

33.1 月進度付款申請單

承包人應在每月末按監理人規定的格式提交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並附有第31.2款規定的完成工程量月報表。該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項目及其他項目的應付金額。

(2)經監理人籤認的當月計日工支付憑證標明的應付金額。

(3)按第32.2款規定的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4)根據第37條和第38條規定的價格調整金額。

(5)根據合同規定承包人應有權得到的其他金額。

(6)扣除按第32條規定應由發包人扣還的工程預付款和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7)扣除按第34條規定應由發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額。

(8)扣除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付給發包人的其他金額。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主體工程施工工期較長,爲了使承包人能及時得到工程價款,解決其資金週轉的困難,一般均採用按月結算支付工程價款的辦法。結合月進度付款對工程進度和質量進行定期檢查和控制是監理人監理工程實施的一項有效措施。

本款第(5)和(8)項所指的其他金額系包括變更及以往付款中的差錯和質量複查不合格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價款調整。

33.2 月進度付款證書

監理人在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後的14天內完成核查,並向發包人出具月進度付款證書,提出他認爲應當到期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和完成工程量月報表後,對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形象、項目、質量、數量以及各項價款的計算進行覈查,若有疑問時,可要求承包人派員與監理人共同複覈,最後應按監理人的核查結果出具付款證書,提出應到期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

33.3 工程進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監理人有權通過對以往歷次已簽證的月進度付款證書的彙總和複覈中發現的錯、漏或重複進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權提出此類修正或更改。經雙方複覈同意的此類修正或更改,應列入月進度付款證書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爲了能使承包人儘早得到發包人的付款,並滿足工程和財務統計報表的需要,一般規定月進度付款申請和簽證的期限較短,有可能出現計量和計算的差錯、遺漏或重複,爲此,本款規定,不論是監理人或承包人,若發現以往歷次簽證的月進度付款證書有錯、漏或重複,均可提出修改意見,經雙方複覈同意後列入下一次月進度付款證書中支付或扣回。

33.4 支付時間

發包人收到監理人簽證的月進度付款證書並審批後支付給承包人,支付時間不應超過監理人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後28天。若不按期支付,則應從逾期第一天起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承包人。

本款規定支付時間不應超過監理人收到月進度付款申清單後28天, 在第33.2款中規定監理人覈查月進度付款申請單的期限爲14天,餘下的14天爲發包人審批和支付的時間。爲了防止監理人拖延出具月進度付款證書的時間而使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付款,本款規定從監理人收到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單的時間算起,超過28天后付款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數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其值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金額的利息。

33.5 總價承包項目的支付

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應按第31.5款規定的總價承包項目分解表統計實際完成情況,確定分項的應付金額列入第33.1款第(1)項內進行支付。

按第31.5款規定,承包人應在簽訂協議書後的28天內將總價承包項目的分解表提交監理人審批,批准後的分解表作爲合同支付依據。該分解表列出了總價承包項目的所屬於項和分階段需支付的金額。發包人將根據實際完成情況與其他項目一起在月進度付款中分次支付,使承包人能及時得到工程價款。

34.保留金

34.1 監理人應從第一個月開始,在給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中扣留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百分比的金額作爲保留金(其計算額度不包括預付款和價格調整金額),直至扣留的保留金總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爲止。

34.2 在簽發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後14天內,由監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證書,發包人將保留金總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

34.3 在單位工程驗收並簽發移交證書後,將其相應的保留金總額的一半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給承包人。

34.4 監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滿時,出具爲支付剩餘保留金的付款證書。發包人應在收到上述付款證書後14天內將剩餘的保留金支付給承包人。若保修理尊尊尚需承包人完成剩餘工作,則監理人有權在付款證書中扣留與剩餘工作所需金額相應的保留金餘額。

保留金主要用於承包人履行屬於其自身責任的工程缺陷修補,爲監理人有效監督承包人圓滿完成缺陷修補工作提供資金保證。

保留金總額一般可爲合同價格的2.5%~5%,從第一個月開始在給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中(不包括預付款和價格調整金額)扣留5%~10%,直至扣款總金額達到規定的保留金總額爲止。

35.完工結算:工程完工後應清理支付帳目,包括已完工程尚未支付的價款、保留金的清退以及其他按合同規定需結算的帳目。本條第35.1款要求承包人在移交證書頒發後的28天內提交申請單,然後由監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審批後付款。若發包人不按期付款,應按第33.4款規定的相同辦法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35.1 完工付款申請單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的28天內,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並附有下述內容的詳細證明文件。

(1)至移交證書註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據合同所累計完成的全部工程價款金額。

(2)承包人認爲根據合同應支付給他的追加金額和其他金額。

35.2 完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

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請單後的28天內完成複覈,並與承包人協商修改後,在完工付款申請單上籤和出具完工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應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證書後的42天內審批後支付給承包人。若發包人不按期支付,則應按第33.4款規定的相同辦法將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承包人。

36.最終結清: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後,承包人已完成全部承包工作,但合同的遺留賬目尚未結清,因此要求承包人在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後28天內提交最終付款申請單。第43.3款中規定:“提出索賠的終止期限是提交最終付款申請單的時間”,因此要求承包人在提交最終付款申請單的同時提交結清單,以進一步證實提交的最終付款申請單的總金額是根據合同規定應付給承包人的全部款項,並已包括結清全部索賠帳單後的最終結算金額。本條還規定了結清單生效的兩個前提,即承包人應收到退還的履約擔保證件和發包人已付清了監理人出具的最終付款證書中應付的金額。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付款申清單後應進行仔細覈查,若對某些內容有異議,可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改補充,直至監理人同意爲止。監理人收到經其同意的最終付款申請單和結清單的副本後14天內出具最終付款證書。若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最終付款取得一致意見,且在短期內難以解決,監理人應將雙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臨時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審批後支付。對於未取得一致的付款內容,合同雙方仍可繼續進行協商,亦可提交爭議調解組調解解決。發包人不能因雙方尚有不一致的付款內容而擱置已取得同意部分的支付。若應由承包人向發包人付款,承包人亦應將已取得同意的部分付還發包人。

36.1 最終付款申請單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規定頒發的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後的28天內,按監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一份最終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該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並附有關的證明文件。

a.按合同規定已經完成的全部工程價款金額;

b.按合同規定應付給承包人的追加金額;

c.承包人認爲應付給他的其它金額。

(2)若監理人對最終付款申請單中的某些內容有異議時,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改和提供補充資料,直至監理人同意後,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經修改後的最終付款申請單。

36.2 結清單

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最終付款申請單的同時,應向發包人提交一份結清單,並將結清單的副本提交監理人。該結清單應證實最終付款申請單的總金額是根據合同規定應付給承包人的全部款項的最終結算金額。但結清單隻在承包人收到退還履約擔保證件和發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監理人出具的最終付款證書中應付的金額後才生效。

36.3 最終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

監理人收到經其同意的最終付款申請單和結清單副本後的14天內,出具一份最終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審批。最終付款證書應說明:

(1)按合同規定和其他情況應最終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總金額。

(2)發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額以及發包人有權得到的全部金額。

發包人審查最終付款證書後,若確認還應向承包人付款,則應在收到該證書後的42天內支付給承包人。若確認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付款,則發包人應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後的42天內付還給發包人。不論是發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第33.4款規定的相同辦法將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對方。

若承包人和發包人始終未能就最終付款的內容和額度取得一致意見,監理人應對雙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臨時付款證書,雙方應按上述規定執行。對於未取得一致的部分,雙方均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十六、價格調整

37.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施工期較長,在此期間的物價波動很難預測,一般均應在合同實施期間根據市場物價波動情況進行價格調整。國內以往較多采用文件證據法調價,此法操作繁瑣,且易失實。由於改革開放初期建築材料市場不發育的歷史原因,發包人大都採用自供主要材料的辦法來控制價差,這樣不僅增加了發包人的人員編制,又當材料供應延誤或工程出現質量事故時,常常難以劃清雙方責任而引起合同糾紛。爲此,在現今建築材料購銷已全面開放的市場環境下,已沒有必要由發包人負責採購,爲避免在工程材料管理上的責任交叉和加強承包人的質量意識,本合同條件規定由承包人負責工程材料的採購、驗收、運輸、保管以及按本合同《技術條款》的規定用於施工,承包人應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全部責任。工程材料由承包人負責採購後,與此相配合的需要有一個合適的調價辦法。採用公式法調價較易操作,雖然不能給出精確的價差補償值,但若使用得當,可以得出實際價差的近似值。

37.1 價格調整的差額計算

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調整合同價格。

Ftn△p=P。(1)+∑2)n-l)Fon,式中△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P。——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規定的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預付款的支付和扣還;對第39條規定的變更,若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亦不計在內);(1)——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2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爲各可調因子在合同估算價中所佔的比例;Fn——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與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規定的付款證書相關週期最後一天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Fo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投標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規定在投標輔助資料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內。價格指數應首先採用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或統計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若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可採用上述部門提供的價格或雙方商定的專業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或價格代替。

37.2 暫時確定調整差額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現行價格指數,可暫用上一次的價格指數計算,並在以後的付款中再按實際的價格指數進行調整。

政府物價管理部門和計劃統計部門不一定每月公佈價格指數或價格,因此,在按第37.1款計算價差時將會遇到缺乏公式中當時的現行價格指數,此時可暫按上一次的價格指數計算,待相關時間的價格指數公佈後再進行調整。

37.3 權重的調整

由於按第39.1款規定的變更導致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時,監理人應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後進行調整。

在採用綜合調價公式時,當工程發生較大的變更而可能使不同類別的工程項目在工程總量中所佔的比例也發生較大改變,導致原來的調價公式中的權重明顯不合理而需要進行調整。

37.4 其他的調價因素

除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有規定和本條各款規定的調價因素外,其餘因素的物價波動均不另行調價。

由於目前國內尚未普遍使用公式法調價,可能在應用時會遇到一些問題,例如,萬一有個別可變因子尚無機構能發佈價格指數或價格,而這種因子在合同價格中所佔比例又不容忽視,需採用其他的辦法彌補,應在專用合同條款內作補充規定。

本款還明確除本條各款及其專用合同條款中另有規定外,不再對其他物價波動因素進行調價,以免日後爲此發生爭議。

37.5 承包人工期延誤後的價格調整

由於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原定完工日期後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價格調整公式計算時應採用原定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爲現行價格指數。若按第20.2款規定延長了完工日期,但又由於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長後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延期期滿後施工的工程,其價格調整計算應採用延長後的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爲現行價格指數。

本款規定了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和未按經監理人批准延長工期後的完工日期完工時,在原定完工日期和實際完工日期兩個不同的價格指數中,理應選用有利於包發人的現行價格指數計算價差。

38.法規更改引起的價格調整:在投標截止日前的28天后,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發生變更,導致承包人在實施合同期間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生除第37條規定以外的增減時,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協商後確定需調整的合同金額。應用本條時應注意,在第37條“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中,有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若已包括了法規更改的因素,不應再重複調價。

十七、變更

39.變更

39.1 變更的範圍和內容

(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監理人可根據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進行以下各種類型的變更。沒有監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a.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內容;

b.增加或減少合同中關鍵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百分比;

c.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實施);

d.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e.改變工程建築物的形式、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f.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變已批准的施工順序;

g.追加爲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額外工作。

(2)第39.1款(1)項範圍內的變更項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和不影響其原定的價格時,不予調整該項目的單價。

水利水電土建工程受自然條件等外界的影響較大,工程情況比較複雜,且在招標階段尚未完成施工圖紙,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簽訂後的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變更。爲了保證工程不因變更而發生支付困難,本款規定了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變更工作,並明確了變更的範圍和內容,以及時支付變更部分的費用。在本款規定範圍內的任柯變更均應以監理人的指示爲準。

本款第(1)項b.中所指的“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百分比”可在15%~25%範圍內,視具體工程酌定,其意爲合同中任何項目的工程量增減在規定的百分比以下時不屬於變更項目,不作變更處理,超過規定的百分比時,一般應視爲變更項目,但若符合本款第(2)項規定時,亦不需要按變更處理。

本款第(1)項c.的規定是爲了防止發包人在簽約後違背合同規定擅自取消原合同中價格偏高的項目轉由發包人自己或其他承包人實施而使本合同承包人蒙受損失。

本款第(1)項g.中規定的額外工作指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未包括而爲了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增加的新項目,如臨時增加的防汛工程或施工場地內發生邊坡坍滑時的治理工程等額外工作項目。

本款第(2)項對第(1)項規定的變更項目作了進一步規定,明確雖已符合了本款第(1)項規定的變更範圍,但不需要按變更處理的原則。例如:若工程建築物的局部尺寸稍有修改,雖將引起工程量的相應增減,但對其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無實質性影響時,不需變動其單價,其合價則應按原單價乘以修改後的工程量進行計算。

39.2 變更的處理原則

(1)變更需要延長工期時,應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規定辦理;若變更使合同工作量減少,監理人認爲應予提前變更項目的工期時,由監理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

(2)變更需要調整合同價格時,按以下原則確定其單價或合價:

a.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作的項目時,應採用該項目的單價;

b.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於變更工作的項目時,則可在合理的範圍內參考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作爲變更估價的基礎,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協商確定變更後的單價或合價;

c.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無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可供參考,則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新的單價或合價。

本款規定了變更影響工期和各同價格的處理原則。當監理人確認變更需要調整合同價格時,可按本款所列的三種不同情況確定其單價或合價。承包人在投標時提供的投標輔助資料,如單價分析表、總價承包項目分解表等,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作爲計算變更項目價格的重要參考資料。

39.3 變更指示

(1)監理人應在發包人授權範圍內,按第39.1款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的內容應包括變更項目的詳細變更內容、變更工程量、變更項目的施工技術要求和有關文件圖紙以及監理人按第39.2款規定指明的變更處理原則。

(2)監理人在向承包人出發任何圖紙和文件前,應仔細檢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變更。若存在變更,監理人應按本款(1)項的規定發出變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發出的圖紙和文件後,經檢查後認爲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變更而監理人未按本款(1)項規定發出變更指示,則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和文件後14天內或在開始執行前(以日期早者爲準)通知監理人,並提供必要的依據。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答覆承包人:若同意作爲變更,應按本款(1)項規定補發變更指示;若不同意作爲變更,亦應在上述期限內答覆承包人。若監理人未在14天內答覆承包人,則視爲監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爲變更的要求。

不論是由何方提出的變更要求或建議,均需經監理人與有關方面協商,並得到發包人的批准或授權後,再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變更指示,詳細說明變更內容、變更工程量和變更處理原則,並附有關文件和圖紙。

本款第(2)項強調監理人在發出圖紙和文件前,應有責任仔細檢查其中是否存在變更,這是基於我國目前的建設管理現狀而提出的。由於工程招標後,在合同實施階段的施工圖紙仍由不參與現場施工合同管理的設計單位負責,因而設計單位修改設計後形成對原合同圖紙的變更有可能被遺漏或不能及時得到解決,造成合同支付管理的困難,爲此本合同條件增加了監理人的這項責任。

本款第(3)項規定的目的是以公平的原則賦予承包人可根據合同規定提出變更,並有要求監理人按合同規定的變更程序予以答覆的權利。

39.4 變更的報價

(1)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後28天內,應向監理人提交一份變更報價書,其內容應包括承包人確認的變更處理原則和變更工程量及其變更項目的報價單。監理人認爲必要時,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變更項目的施工措施、進度計劃和單價分析等。

(2)承包人對監理人提出的變更處理原則持有異議時,可在收到變更指示後7天內通知監理人,監理人則應在收到通知後7天內答覆承包人。

承包人收到變更指示後,應在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在提交變更報價書前,承包人應首先確認監理人提出的變更處理原則,若有異議,應在收到變更指示後7天內通知監理人,雙方應就原則分歧儘早達成一致,以加快變更處理。

39.5 變更決定

(1)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變更報價書後28天內對變更報價書進行審覈後作出變更決定,並通知承包人。

(2)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監理人的決定取得一致意見,則監理人可暫定他認爲合適的價格和需要調整的工期,並將其暫定的變更處理意見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此時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對已實施的變更,監理人可將其暫定的變更費用列入第33.2款規定的月進度付款中。但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在收到監理人變更決定後的28天內要求按第44.1款的規定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若在此期限內雙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則監理人的變更決定即爲最終決定。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可要求立即進行變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的變更指示後,應先按指示執行,再按第39.4款的規定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監理人則仍應按本款(1)、(2)項的規定補發變更決定通知。

監理人應在發包人授權範圍內按合同規定處理變更事宜。對在發包人規定限額以下的變更項目,監理人可以獨立作出變更決定,若監理人作出的變更決定超出發包人授權的限額範圍時,還應再報發包人批准或得到發包人的進一步授權。

若變更工作緊急,即使變更項目已超出了發包人授權的範圍,發包人應允許監理人先發變更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變更工作,並在發出變更指示後儘快將變更情況報告發包人。此後,監理人除按第39條規定執行變更程序外,還應同時對承包人的變更報價進行充分評估,並得到發包人的批准或授權後再補發變更決定。

39.6 變更影響本項目和其他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按第39.1款進行的任何一項變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以致影響本項目和其他項目的單價或合價時,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要求調整本項目和其他項目的單價或合價,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

第39.1款(1)項範圍內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可能引起原定的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不僅會影響變更項目的單價或合價,而且可能影響其他有關項目的單價或合價。例如:《工程量清單》中一般包括多個混凝土工程項目,而這些項目的混凝土常用一座或幾座混凝土工廠統一供應,若某一混凝土工程項目的變更引起原定的混凝土工廠的變動,不僅會改變該項目單價中的機械使用費,還可能影響到其他由該工廠供應的所有混凝土工程項目的單價。發生上述情況時,應由監理人評估後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

39.7 合同價格增減超過15%

完工結算時,若出現由於第39條規定進行的全部變更工作引起合同價格增減的金額,以及實際工程量與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價格增減的金額(不包括備用金和第37條、第38條規定的價格調整)的總和超過合同價格(不包括備用金)的15%時,在除了按第39.6款確定的變更工作的增減金額外,若還需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時,其調整金額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若協商後未達成一致意見,則應由監理人在進一步調查工程實際情況後提出調整意見,徵得發包人同意後將調整結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調整金額僅考慮變更引起的增減總金額以及實際工程量與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減總金額之和超過合同價格(不包括備用金)的15%的部分。

承包人的現場管理費及其後方的企業管理費一般應按直接費的一定比例分攤在《工程量清單》各有關項目中,完工結算時,若合同價格比簽約時增加或減少,其管理費也按比例相應增減,但實際土承包人需要支出的管理費並不是隨合同價格的增減而按比例增減的。一般說來,當合同價格增加時,承包人可從中獲得額外利潤;當合同價格減少時,承包人將蒙受額外損失。本款規定,當合同價格增減超過15%時,除了按第39.6款確定的變更工作的增減金額外,還可經雙方協商後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作爲一種對管理費損失的補償措施,由於具體情況可能比較複雜,若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由監理人調查工程實際情況後,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商定。當合同價格增減在15%範圍內時,由於其影響較小,風險由雙方分擔,不再爲此調整合同價格。

39.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

若承包人根據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監理人對合同的任一項目和任一項工作作出變更,則應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的變更申請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未經監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承包人要求的變更屬合理化建議的性質時,應按第59條的規定辦理。

承包人違約或其他由於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其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承包人根據其施工專長提出合理化建議,需要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這類變更往往可以提高工程質量、縮短工期或節省工程費用,對承、發包雙方均有利,經發包人批准併成功實施後,應給予承包人適當獎勵。

(2)承包人受其自身施工設備和施工能力的限制,要求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要求延長工期,這類變更純由承包人原因引起,即使得到了監理人批准,仍應由承包人承擔變更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3)由於承包人違約而必須作出的變更,不論是由承包人提出變更或由監理人指示變更,均屬承包人原因引起,這類變更亦應由承包人承擔變更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39.9 計日工

(1)監理人認爲有必要時,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的方式,進行任何一項變更工作。其金額應按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提出,並經發包人確認後列入合同文件的計日工項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

(2)採用計日工計量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應列入備用金中支付,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理人審批。

a.項目名稱、工作內容和工作數量;

b.投入該項目的所有人員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c.投入該項目的材料種類和數量;

d.投入該項目的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工時;

e.監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

(3)計日工項目由承包人按月彙總後按第33.1款的規定列入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中,由監理人複覈簽證後按月支付給承包人,直至該項目全部完工爲止。

對於零星的額外工作採用計日工方式結算較方便,承包人在投標時已報了各種人工、材料扣施工機械使用費等的計日工單價,在簽訂協議書前,經發包人確認後列入合同文件作爲計價的依據。按計日工結算的變更工作可按實際使用的人工工時數、材料用量和施工機械臺時數乘計日工報價單約定的單價計算。有關計日工的報價規定詳見本範本《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第7章第7.5節。

40.備用金

40.1 備用金的定義

備用金指由發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專項列出的用於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項目的備用金額。

本款所指的備用金指專用於履行合同過程中可能發生第39.1款變更的暫定金額。

40.2 備用金的使用

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上述備用金項下的工作,並根據第39條規定的變更辦理。

該項金額應按監理人的指示,並經發包人批准後才能動用。承包人僅有權得到由監理人決定列入備用金有關工作所需的費用和利潤。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後,將根據本款作出的決定通知承包人。

發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預列的這筆備用金,供簽訂合同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項目使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發包人同意後即可動用這筆備用金,不必再爲此另覓資金。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變更工作,並按第39.5款的規定進行支付。

40.3 提供憑證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規定的單價或合價計算的項目外,承包人應提交監理人要求的屬於備用金專項內開支的有關憑證。

本款規定使用備用金專項內開支的項目,承包人應按監理人要求提供有關憑證(包括結算支付的各種計量憑證),以供監理人審覈後按計日工進行支付。

十八、違約和索賠

41.承包人違約

41.1 承包人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發生下述行爲之一者屬承包人違約。

(1)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按開工通知的要求及時進點組織施工和未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有效地開展施工準備,造成工期延誤。

(2)承包人違反第10條和第11條規定私自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經監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將已按合同規定進入工地的工程設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撤離工地。

(4)承包人違反第26.1款的規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並拒絕按第26.2款的規定處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

(5)由於承包人原因拒絕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規定採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造成工期延誤。

(6)承包人在保修期內拒絕按第53條的規定和工程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清單內容進行修復,或經監理人檢驗認爲修復質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絕再進行修補。

(7)承包人否認合同有效或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或由於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從廣義上講,承包人違反了本合同任何一項條款的規定均屬承包人違約。本款歸納了可能造成發包人重大損失的七項承包人主要違約行爲,提示合同雙方和監理人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以避免問題積累造成合同履行的更大困難。

41.2 對承包人違約發出警告

承包人發生第41.1款的違約行爲時,監理人應及時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書面警告後的28天內予以改正。承包人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認真改正,並儘可能挽回由於違約造成的延誤和損失。由於承包人採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儘管發生了上款所列舉的承包人違約事件,甚至已造成了較嚴重的後果,但發包人爲避免造成工程的更大損失,一般不願意爲此立即中斷施工和解除合同,總是希望承包人迅速改正違約行爲,繼續把工程進行下去,因此,本款規定當發生承包人違約事件時,監理人應及時發出書面警告限令其定期改正以挽回損失,當然,由於承包人違約造成的工期延誤和增加的費用應由承包人負責。

41.3 責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承包人在收到書面警告後的28天內仍不採取有效措施改正其違約行爲,繼續延誤工期或嚴重影響工程質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監理人可暫停簽發支付工程價款憑證,並按第19.3款的規定暫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責令其停工整改,並限令承包人在14天內提交整改報告報送監理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責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是處理承包人違約的第二步措施,須慎重採用,因爲停工將影響工程進度,只有在繼續施工危及工程和人身安全時,或施工組織雜亂,繼續施工將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和進度時才採用。若違約事件僅涉及局部工程,只需停工整改違約部分的工程。

41.4 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監理人發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繼續無視監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報告,亦不採取整改措施,則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發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派員進駐工地直接監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另行組織人員或委託其他承包人施工,但發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若採用第41.3款和第41.4款兩種處理承包人違約的措施均無效,證明該承包人已無力按本合同要求繼續承擔工程施工,發包人將不得已而採取最後一步措施,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並對解除合同事宜作出安排。爲儘量減少損失,發包人在發出通知14天后應儘快派員進駐工地直接監管工程,本款規定的14天期限是供違約承包人撤讓施工現場的期限。無論是發包人自己或者另找其他承包人接替違約承包人繼續施工,爲了不耽誤工程進度,本款規定發包人可以扣留並使用違約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這僅是發包人爲保護自身少受損失的一項措施。即使違約承包人已撤離工地,他仍應承擔合同規定的責任,直至按第41.6款規定結清合同款項,並按一定的程序經發包人同意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爲止。

41.5 解除合同後的估價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後,監理人應儘快通過調查取證並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後確定並證明:

(1)在解除合同時,承包人根據合同實際完成的工作已經得到或應得到的金額。

(2)未用或已經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估算金額。

解除合同後合同雙方將進行結算,本款規定應由監理人儘快通過調查取證並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估價。估價的原別是:解除合同前發生的費用應按原合同規定計算;解除合同後仍應按原合同規定的雙方權利和義務進行善後安排,特別是承包人應合理賠償發包人因更換承包人所造成的損失。承包人還應承諾解除合同後發包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涉及的費用結算亦應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41.6 解除合同後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人應暫停對承包人的一切付款,並應在解除合同後發包人認爲合適的時間,委託監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額,並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審批後支付。

a.承包人按合同規定已完成的各項工作應得的金額和其他應得的金額;

b.承包人已獲得發包人的各項付款金額;

c.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支付的逾期完工違約金和其他應付金額;

d.由於解除合同,承包人應合理賠償發包人損失的金額。

(2)監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證書前,發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規定的任何金額。此後,承包人有權得到按本款(1)項a.減去b.、c.和d.的餘額,若上述b.、c.和d.相加的金額超過1)的金額時,則承包人應將超出部分付還給發包人。

本款第(1)項中規定的“合適的時間”是指監理人爲查清付款金額需要的時間。第(1)項a.中的“其他應得的金額”包括髮包人可能在各項付款中延遲付款的違約金、賠償費及其他費用。第(1)項c.中的“其他應付金額”包括應扣還給發包人的工程和材料預付款金額以及在履行合同期間應由承包人賠償的其他費用;第(1)項d.中的“應合理賠償發包人損失的金額”指由於承包人違約而使發包人蒙受的損失以及爲了發包人繼續完成合同工作而需要增加的金額。

41.7 協議利益的轉讓

若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人爲保證工程延續施工,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爲實施本合同而簽訂的任何材料和設備的提供或任何服務的協議和利益轉讓給發包人,並在解除合同後的14天內,通過法律程序辦理這種轉讓。

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後,由發包人或發包人僱用其他承包人繼續施工,若承包人在此之前已爲實施本合同與其他人簽訂了任何材料、設備和服務協議,爲了保證工程延續施工,本款規定承包人應把這些協議和利益通過法律程序轉讓給發包人。

41.8 緊急情況下無能力或不願進行搶救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保修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時,承包人聲明無能力執行或不願立即執行,則發包人有權僱用其他人員進行該項工作。若此類工作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負責,由此引起的費用應由監理人在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中扣除,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後將作出的決定通知承包人。

在緊急情況下,例如發生邊坡塌方等危及工程安全的事故時,若承包人聲明無能力或不願立即執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搶救,此時發包人不應按承包人違約的正常程序進行處理,等待承包人改正,而應按本款規定採取緊急措施,僱用其他人員進行該項工作,以減少損失。但若此類工作屬於合同規定範圍內應由承包人負責的工作,則應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

42.發包人違約

42.1 發包人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包人發生下述行爲之一者屬發包人違約。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施工用地、測量基準和應由發包人負責的部分準備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

(3)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各項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拖延、拒絕批准付款申請和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4)由於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發包人已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從廣義上講,發包人違反了本合同任何一項條款的規定均屬發包人違約。影響承包人施工工作的發包人主要違約行爲是不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和支付合同價款。本款歸納了可能造成承包人施工困難的4項發包人主要違約行爲,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努力加強現場的合同管理,避免發生這些違約行爲引起的索賠。

42.2 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

(1)若發生第42.1款(1)、(2)項的違約時,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和監理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條件和圖紙,並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和補償額外費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應立即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的28天內仍未採取措施改正,則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2)若發生第42.1款(3)項的違約時,發包人應按第33.4款的規定加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則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本款按公正公平的原則賦予承包人暫停施工的權力,由於暫停施工對工程進度控制不利,只有當發包人違約已造成承包人無法正常施工時纔不得已而採用。爲此,當發包人發生第42.1款(1)、(2)項的違約時,承包人首先應及時發通知要求發包人限期改正,若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後28天內仍不採取有效措施按合同規定提供承包人所需的條件,造成承包人施工困難,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

當發包人發生第42.1款(3)項的違約時,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本款又規定發包人逾期28天不付款時,承包人可暫停施工,賦予承包人的這種權力也是必要的。作爲發包人的首要義務是支付合同價款,理應不能一再拖延,但對承包人而言,除非因得不到付款而無能力繼續維持施工,否則承包人亦不宜採取暫停施工的措施,而可採取臨時借貸和要求發包人支付利息的辦法。

若發包人的違約只涉及局部工程,只需暫停違約部分的工程。

42.3 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若發生第42.1款(3)、(4)項的違約時,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規定發出通知,並採取了暫停施工的行動後,發包人仍不採取有效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爲,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並抄送監理人。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書面要求後的28天內仍不答覆承包人,則承包人有權立即採取行動解除合同。

由於發包人違約而使承包人陷入困境,承包人不得已而採取暫停施工措施後發包人仍不改正,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由於解除合同對發包人的損失可能更大,發包人亦會設法改正自己的違約行爲,或者雙方通過協商解決,除非發生了第42.1款(4)項所述的發包人因法律、財務方面的原因,喪失了履約和支付能力時,承包人才可能要求解除合同以減少自己的損失。

42.4 解除合同後的付款

若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後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價款和以下費用(應減去已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

(1)即將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應予接收的爲該工程合理訂購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費用。發包人一經支付此項費用,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即成爲發包人的財產。

(2)已合理開支的、確屬承包人爲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費用。

(3)承包人設備運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規定的地點的合理費用。

(4)承包人僱用的所有從事工程施工或與工程有關的職員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後的遣返費和其他合理費用。

(5)由於解除合同應合理補償承包人損失的費用和利潤。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規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費用。

發包人除應按本款規定支付上述費用和退還履約擔保證件外,亦有權要求承包人償還未扣完的全部預付款餘額以及按合同規定應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額。本款規定的任何應付金額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後確定,監理人應將確定的結果通知承包人。

由於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理應由發包人賠償承包人的損失,因此本款規定解除合同後,承包人除了有權得到合同解除日前所完成工程的價款和爲了履約已發生的或需要支付的費用外,還應得到退場費、合理的管理費和利潤以及由於發包人違約造成承包人其他損失的合理補償費。由於具體情況比較複雜,需要由合同雙方按本款規定充分協商確定,某種情況下亦可能無法達成一致而形成爭議,以致提交仲裁或訴訟。

43.索賠:索賠是一項公正的合同賦予合同雙方的正當權利。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時,受損方應有權提出賠償要求。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提出索賠,發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但後一種情況由於發包人有支付價款的主動權,一般無須經過繁瑣的索賠程序,其遭受的損失可從定期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中扣除或從履約保函中兌取,因此本合同條件只規定了承包人向發包人要求索賠的處理程序和辦法。這些規定旨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監理人及時解決索賠事件,防止其長期積壓和集中處理,避免形成爭議而增加後處理的難度。

43.1 索賠的提出

承包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任何條款及其他有關規定,向發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後的28天內,將索賠意向書提交發包人和監理人。在上述意向書發出後的28天內,再向監理人提交索賠申請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的計算依據,並應附必要的當時記錄和證明材料。如果索賠事件繼續發展或繼續產生影響,承包人應按監理人要求的合理時間間隔列出索賠累計金額和提出中期索賠申請報告,並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28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包括最終索賠金額、延續記錄、證明材料在內的最終索賠申請報告。

本款規定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後的28天內提交索賠意向書,其目的是要求發包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或減輕索賠因素,以儘量減少損失,並促使合同雙方重視收集該索賠事件的記錄和證據,有利於雙方協商解決。

本款還規定承包人在發出索賠意向書後的28天內,再向監理人提交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計算(包括記錄和證據)的索賠申請報告。在索賠申請報告中,承包人應實事求是地闡明索賠的範圍和內容以及索賠費用的額度及其計算依據。

有些索賠事件影響延續時間較長,承包人除了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28天內提交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外,還應按監理人的要求定期提交中期索賠申請報告,以便發包人和監理人有所準備,當索賠事件涉及金額較大和承包人發生困難時,有利於分階段解決索賠。

本款第一句中的“其他有關規定”指合同約定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43.2 索賠的處理

(1)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意向書後,應及時覈查承包人的當時記錄,並可指示承包人提供進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繼續作好延續記錄以備覈查,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記錄的副本。

(2)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申請報告和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後的42天內,應立即進行審覈,並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協商後作出決定,在上述期限內將索賠處理決定通知承包人。

(3)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的索賠處理決定後14天內,將其是否同意索賠處理決定的意見通知監理人。若雙方均接受監理人的決定,則監理人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後的14天內,將確定的索賠金額列人第33條、第35條或第36條規定的付款證書中支付;若雙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監理人的決定,則雙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規定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

(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條各項索賠規定,則應得到的付款不能超過監理人覈實後決定的或爭議調解組按第44.3款規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機構裁定的金額。

本款規定了監理人處理承包人要求索賠的程序和辦法。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意向書後,即可開始收集有關資料,建立該索賠項目的檔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申請報告後,應認真研究和核查承包人提出的記錄和證據,並可向承包人提出質疑,要求承包人限期答覆。監理人在處理索賠事件時首先應分清合同雙方各自應負的責任,然後根據承包人提供的索賠依據,對照雙方提交的當時記錄和證明材料作出獨立的分析判斷,提出初步的索賠處理意見,並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後作出決定。若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監理人的決定,可以提請爭議調解組調解解決,但在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付諸實施前,應暫按監理人的決定執行。

43.3 提出索賠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規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請單後,應認爲已無權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2)承包人按第36.1款規定提交的最終付款申請單中,只限於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發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終止期限是提交最終付款申請單的時間。

本款規定了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是爲了規範索賠程序和完善合同管理機制,及時處理好索賠,但在本合同範圍內規定的索賠期限,並不影響通過法律程序提出解決爭議和索賠的權利。

十九、爭議的解決

44.爭議調解: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模式是推行國家近年來在建設市場管理中確定的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承包制和建設監理制。建設監理制要求發包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人根據發包人的授權負責現場合同管理,監理人在客觀上處於第三方的地位,按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的合同處理雙方的爭議,但由於監理人受聘於發包人,其行爲常常受制於發包人。雖然在合同條件中以專門的條款規定了監理人必須公正地履行職責,但在實際運作中,監理人的公正性常受到承包人的質疑,而削弱了監理人在處理合同爭議中的權威性。爲此,本合同條件吸取國際工程經驗引入了合同爭議的調解機制,通過一個完全獨立於合同雙方的專家組對合同爭議的評審和調解,求得爭議的公正解決。

44.1 爭議的提出

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對監理人作出的決定持有異議,又未能在監理人的協調下取得一致意見而形成爭議,任一方均可以書面形式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並抄送另一方。在爭議尚未按第44.3款的規定獲得解決之前,承包人仍應繼續按監理人的指示認真施工。

本款規定合同任一方對監理人作出的決定持有異議,又未能在監理人協調下取得一致意見而形成爭議時,可以書面形式將爭議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並應將要求進行爭議調解的意見通知另一方,但不需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在爭議調解組調解解決爭議過程中,爲避免工程停頓造成損失,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繼續施工,發包人亦應按合同規定正常履行自己的義務。

44.2 爭議調解組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簽訂協議書後的84天內,按本款規定共同協商成立爭議調解組,並由雙方與爭議調解組簽訂協議。爭議調解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專家的聘請方法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亦可請政府主管部門推薦或通過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聘請,並經雙方認同。爭議調解組成員應與合同雙方均無利害關係。爭議調解組的各項費用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擔。

爭議調解組一般應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其中2(或4)名組員可由合同雙方各提1(或2)名,並徵得另一方同意,爭議調解組的組長可由2(或4)名組員協商推薦並徵得合同雙方同意,或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後直接聘請。若雙方未能就聘請專家達成一致,亦可請政府主管部門推薦或通過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聘請。合同雙方可在簽訂合同時商定人選,並在工程開工後的84天內正式成立爭議調解組,與爭議調解組專家簽訂協議,至合同終止時解聘,這將有利於爭議調解專家們掌握全過程的工程進展和合同執行情況。

44.3 爭議的評審

(1)合同雙方的爭議,應首先由主訴方向爭議調解組提交一份詳細的申訴報告,並附有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主訴方還應將上述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被訴方。

(2)爭議的被訴方收到主訴方申訴報告副本後的28天內,亦應向爭議調解組提交一份申辯報告,並附有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被訴方亦應將其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主訴方。

(3)爭議調解組收到雙方報告後的28天內,邀請雙方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聽證會,向雙方調查和質詢爭議細節;若需要時,爭議調解組可要求雙方提供進一步的補充材料,並邀請監理人代表參加聽證會。

(4)在聽證會結束後的28天內,爭議調解組應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獨立和公正的評審,提出由全體專家簽名的評審意見提交發包人和承包人,並抄送監理人。

(5)若發包人和承包人接受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則應由監理人按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擬定爭議解決議定書,經爭議雙方籤後作爲合同的補充文件,並遵照執行。

(6)若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並要求提交仲裁,則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評審意見後的28天內將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並抄送監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內雙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則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爲最終決定,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本款規定了爭議調解的工作程序。聽證會一般應在施工現場舉行,以便充分聽取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意見,並可及時進行現場調查。合同雙方應注意保證爭議調解專家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獨立和公正的評審。爭議調解組應對評審過程和內容進行嚴格保密。爭議調解組應定期和在必要時去現場瞭解情況,有利於進行公正的評審。

爭議調解組提出經其全體專家簽名的評審意見後,應認爲已完成了對合同雙方或任一方所提爭議的調解工作,其評審意見將提供合同雙方研究是否採納,如雙方同意,則應由監理人按評審意見擬定爭議解決議定書,經合同雙方籤後作爲合同的補充文件;若合同雙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調解意見,則不需要再由爭議調解組進行復審,而由合同雙方直接磋商或提交仲裁。

45.友好解決: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項的規定發出仲裁意向通知後,爭議雙方還應共同作出努力直接進行友好磋商解決爭議,亦可提請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以尋求友好解決。若在仲裁意向通知發出後42天內仍未能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請仲裁。本款所指的友好解決包括爭議雙方的再次協商和由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由於在合同雙方範圍內友好解決爭議比提交仲裁機構既省時、省力,又省費用,因此本款規定經爭議調解組調解未果的合同爭議,合同雙方應再努力尋找一次機會進行友好解決。根據以往經驗,通過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可望最終能得到友好解決。

46.仲裁或訴訟

46.1 仲裁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簽訂協議書的同時,共同協商確定本合同的仲裁範圍和仲裁機構,並簽訂仲裁協議。

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條規定的期限內友好解決雙方的爭議,則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仲裁機構仲裁。

在仲裁期間,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暫按監理人就該爭議作出的決定履行各自的職責,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爲藉口拒絕或拖延按合同規定應進行的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雙方當事人必須自願,並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任何一方申請仲裁,仲裁機構均不予受理。合同雙方應儘可能在簽訂合同前協商簽訂書面仲裁協議,書面仲裁協議的內容應包括: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當合同爭議經協商和調解後仍不能解決時,任一方均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46.2 訴訟

發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任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若合同雙方已有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款規定僅適用於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風險和保險

47.工程風險:工程風險是指工程建設中可能發生的損害因素,這些損害可能是人爲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和社會因素引起的,人爲因素中可能屬於發包人的責任,也可能屬於承包人的責任。對工程建設中的風險進行預估,由合同雙方按其不同責任共同或各自進行必要的投保,是確保工程順利建成的重要措施。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期較長,受水文、地質等自然條件影響大,工程情況比較複雜,工程風險亦較大,爲此,笫47.1款和第47.2款規定了合同雙方分擔風險的責任。分擔風險的原則是雙方各自承擔自己責任範圍的風險。對於雙方均無法控制的自然和社會因素引起的風險則應由發包人承擔較爲合理,因爲承包人很難將這些風險事先估入合同價格中,若由承包人承擔這些風險,則勢必增加其投標報價,當風險不發生時,反而增加工程造價,風險估計不足時,則又會造成承包人虧損,而招致工程不能順利進行。

47.1 發包人的風險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發生以下各種風險造成的損失和損壞,均應由發包人承擔風險責任。

(1)發包人負責的工程設計不當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由於發包人責任造成工程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3)發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和損壞,但承包人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的除外。

(4)戰爭、動亂等社會因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但承包人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的除外。

(5)其他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發包人應承擔的風險有兩種:一是由於發包人的工作失誤帶來的風險,本款第(1)、(2)、(5)項所列的內容均是由發包人原因造成的,這類風險理應由發包人承擔風險責任;二是由於合同雙方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自然和社會因素帶來的風險,如本款第(3)、(4)項所指的風險,亦應由發包人承擔其風險責任較爲合理。

47.2 承包人的風險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發生以下各種風險造成的損失和損壞,均應由承包人承擔風險責任。

(1)由於承包人對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照管不周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由於承包人的施工組織措施失誤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3)其他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損失和損壞,還可能有其所屬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其採購的原材料缺陷等引起的事故,均包括在本款第(3)項內。

47.3 風險責任的轉移

工程通過完工驗收並移交給發包人後,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規定承擔的風險責任同時轉移給發包人(在保修期發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除外)。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在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的整個施工期間,負責對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照管,並承擔損失和損壞的風險。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承包人已把工程移交給發包人,工程轉由發包人照管,其工程風險責任亦轉移給發包人,但承包人仍負有保修責任,並仍應承擔由於保修期前的原因造成損失和損壞的責任。

47.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簽訂後發生第47.1款(3)和(4)項的風險造成工程的巨大損失和嚴重損壞,使雙方或任何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時,經雙方協商後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後的付款由雙方協商處理。

本款規定的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和解除合同後的付款與第42.3款和第42.4款規定的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和解除合同後的付款有所不同。後者規定由於發包人違約後未採取有效的改正措施,承包人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若發包人在28天內仍不答覆承包人,則承包人可立即採取行動解除合同,而前者規定若發生不可抗力事

件使雙方或任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時,經雙方協商後可解除合同。由於本款所指的不可抗力屬於發包人的風險,應由發包人承擔工程風險責任,同時這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又屬於雙方均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致使雙方或任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應酌情減免違約責任,所以解除合同後的付款由雙方協商處理,一般說來,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按合同規定已發生的工程價款並酌情合理補償承包人的損失,但不補償承包人的利潤損失。

48.工程保險和風險損失的補償

48.1 工程和施工設備的保險

(1)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向發包人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工程險(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投保的工程項目及其保險金額在簽訂協議書時由雙方協商確定。

(2)承包人應以承包人的名義投保施工設備險,投保項目及其保險金額由承包人根據其配備的施工設備狀況自行確定,但承包人應充分估計主要施工設備可能發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災害造成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對工程的影響。

(3)工程和施工設備的保險期限及其保險責任範圍爲:

a.從承包人進點至頒發工程移交證書期間,除保險公司規定的除外責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b.在保修期內,由於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c.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責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48.2 損失和損壞的費用補償

(1)自工程開工至完工移交期間,任何未保險的或從保險部門得到的賠償費尚不能彌補工程損失和修復損壞所需的費用時,應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根據第47.1款或第47.2款規定的風險責任承擔所需的費用,包括由於修復風險損壞過程中造成的工程損失和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2)若發生的工程風險包含第47.1款和第47.2款所述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風險,則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友好協商,按各自的風險責任分擔工程的損失和修復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3)若發生承包人設備(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設備)的損失或損壞,其所得到的保險金尚不能彌補其損失或損壞的費用時,除第47.1款所列的風險外,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其所需的全部費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給發包人後,除了在保修期內發現的由於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外,應由發包人承擔任何風險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設備)的損失和修復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儘管第48.1款規定了工程和施工設備的投保,但有些風險屬於保險公司規定的除外責任之內,保險公司不予接受,此外,保險公司能接受的保險也可能出現保險賠償金額不足以補償損失和損壞的費用。當發生上述情況時,應由哪一方負責補償,本款爲此作了規定。

49.人員的工傷事故

49.1 人員工傷事故的責任

(1)承包人應爲其執行本合同所僱用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的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擔自己僱用人員的工傷事故責任,但發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傷事故責任。

(2)發包人應爲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包括監理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但由於承包人過失造成在承包人責任區內工作的發包人的人員傷亡,則應由承包人承擔其工傷事故責任。

雖然合同中已對施工安全作了規定,但仍有可能發生人員工傷事故,本款明確了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和發包人各自的責任。除本款規定外,第50.1款中還明確了由於發包人責任造成的在其管轄區內的承包人人員和第三者人員的人身傷害應由發包人負責。

49.2 人員工傷事故的賠償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按第49.1款規定,對工傷事故造成的傷亡按其各自的責任進行賠償。其賠償費用的範圍應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費、訴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在劃分發包人和承包人在人員工傷事故各自的賠償責任時,可能發生爭議和引起訴訟,由此發生的訴訟費和其他費用亦應按其各自的責任分擔。

49.3 人員工傷事故的保險

在合同實施期間,承包人應爲其僱用的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投保其自己僱用人員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但此項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規定應負的責任。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是工傷事故的多發作業,爲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款規定承包人應爲其僱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同時還規定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投保自己僱用人員的人身意外傷害險。

50.人身和財產的損失

50.1 發包人的責任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佔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

(3)由於發包人責任造成在其管轄區內發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員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上述賠償費用應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費、訴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本款(1)項所述的工程佔用土地是發包人徵用後撥給承包人使用的,承包人佔用該土地進行施工,若由於佔用土地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應由發包人負責賠償。

本款(2)項係指承包人完全按合同要求進行施工,但有時會無法避免使工地內或鄰近地域的工程和房屋建築、林木田地等遭受損失,此時,應由發包人負責賠償。

本款(3)項係指在發包人轄區內,由於發包人責任造成進入其轄區內的承包人人員或第三者人員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亦應由發包人負責賠償。

50.2 承包人的責任

承包人應負責賠償由於承包人的責任造成在其管轄區內發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員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上述賠償費用應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費、訴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本款係指在承包人轄區內,由於承包人責任造成進入其轄區內的發包人人員或第三者人員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應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50.3 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責任

由於在承包人轄區內工作的發包人人員或非承包人僱用的其他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責任時,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合理分擔其賠償費用。

本款係指在承包人轄區內工作的發包人人員和其他非承包人人員,由於其自身過失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但如其中存在着承包人管理上局部疏漏的原因,應通過協商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負責賠償。

50.4 第三者責任險(包括髮包人的財產)

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鄰地帶的第三者人員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此項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發包人各自應負的在其管轄區內及其毗鄰地帶發生的第三者人員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其賠償費用應包括賠償費、訴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是爲了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進入工地內或在工地毗鄰地帶的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時,可從保險人處得到約定的賠償。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金額事先很難估計,其保險金額需視工程規模、施工環境等因素參考類似工程的保險經驗酌定,投保時可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協商確定。由承包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時的投標報價辦法規定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單》的說明內,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費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專項列報,其計量與支付辦法見本合同《技術條款》第1章。

51.對各項保險的要求

51.1 保險憑證和條件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的84天內向發包人提交按合同規定的各項保險單的副本,並通知監理人。保險單的條件應符合本合同的規定。

本款規定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合同規定的各項保險單的副本,其目的是爲了覈查其投保的各項保險是否符合合同規定,並可作爲審批支付保險專項費用的依據。

51.2 保險單條件的變動

承包人需要變動保險單的條件時,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

若承包人需要變動保險單的條件(如保險項目增減、工程施工期限縮短或延長、保險金額調整等保險內容變化),應由承包人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辦理批准和修改手續,但在通知保險公司前,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

51.3 未按規定投保的補救

若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後的84天內未按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保險,則發包人可以代爲辦理,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當承包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保險時,發包人可以代爲辦理,以保證工程一旦發生事故造成損失和損壞時,能從保險人處得到足夠的賠償,使工程仍能繼續進行下去。

51.4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任何一方違反保險單規定的條件時,應賠償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發包人和承包人中的任一方若違反了保險單規定的條件,當事故發生時,可能得不到保險人的賠償,此時,應由責任方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二十一、完工與保修

52.完工驗收

52.1 完工驗收申請報告

當工程具備以下條件時,承包人即可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報告(附完工資料)。

(1)已完成了合同範圍內的全部單位工程以及有關的工作項目,但經監理人同意列人保修期內完成的尾工項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規定備齊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資料。

(3)已按監理人的要求編制了在保修期內實施的尾工工程項目清單和未修補的缺陷項目清單以及相應的施工措施計劃。

本款所指的完工驗收,係指承包人完成合同中規定的工程項目後,移交給發包人接收前的交工驗收,並非國家或項目法人對整個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爲了儘早發揮工程效益,不一定要等到合同中全部工程項目完成後,再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報告,有些不影響工程使用的尾工項目可待保修期內去完成,但在承包人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前,應經監理人確認具備完工驗收條件後,再正式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報告。

52.2 完工資料

完工資料(一式6份)應包括:

(1)工程實施概況和大事記。

(2)已完工程移交清單(包括工程設備)。

(3)永久工程竣工圖。

(4)列入保修期繼續施工的尾工工程項目清單。

(5)未完成的缺陷修復清單。

(6)施工期的觀測資料。

(7)監理人指示應列入完工報告的各類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記錄(含圖片和錄像資料)以及其他應補充的完工資料。

除了本款規定的完工資料外,本合同《技術條款》的有關章節內還規定了各專項工程的更具體的完工驗收資料。

52.3 工程完工的驗收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52.1款規定提交的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後,應審覈其報告的各項內容,。並按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監理人審覈後發現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時,可拒絕或推遲進行完工驗收,但監理人應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28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復和其他的工作內容和要求,並將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同時退還給承包人。承包人應在具備完工驗收條件後重新申報。

(2)監理人審覈後對上述報告及報告中所列的工作項目和工作內容持有異議時,應在收到報告後的28天內將意見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後的28天內重新提交修改後的完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監理人同意爲止。

(3)監理人審覈後認爲工程已具備完工驗收條件,應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28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發包人應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56天內簽署工程移交證書,頒發給承包人。

(4)在簽署移交證書前,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覈定工程的實際完工日期,並在移交證書中寫明。

工程完工後,承包人總是希望能儘早把工程移交給發包人,發包人也希望能儘早接管工程,發揮其效益,但有時因某些原因使工程不能及時驗收和移交,因此,本款規定了承包人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監理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覈,發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驗收,並頒發工程移交證書。移交徵書上應寫明工程的實際完工日期。此日期也是工程保修期的開始。發包人未能及時驗收的責任和處理辦法規定在第52.7款內。

52.4 單位工程驗收

在單位工程完工後,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請對本合同專用合同條款第1.3款所列的單位工程項目中某些需要進行驗收的項目進行驗收,其驗收的內容和程序應按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規定進行。單位工程的驗收成果和結論可作爲本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申請報告的附件,驗收後應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按第52.3款的規定簽發該單位工程的移交證書。

在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前,若合同中某些單位工程(如船閘、筏道、魚道和交通道路等)已完工且可提前發揮效益時,可先進行驗收並頒發單位工程移交證書,由發包人先接管該單位工程。驗收成果及其驗收記錄和證件應作爲全部工程完工驗收資料的組成部分。

52.5 部分工程驗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前,發包人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項工程時,可以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進行驗收,其驗收的內容和程序可參照第52.1款至52.3款的規定進行,並應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簽發臨時移交證書,其完工驗收申請報告應說明已驗收的該部分工程的項目或部位,還需列出應由承包人負責修復的未完成缺陷修復項目清單。

工程尚未完工前,若發包人需提前使用其中的部分工程時,可提前對已具備使用條件的該部分工程進行驗收,並頒發臨時移交證書。例如:當大壩工程達到某一特定高程可以滿足初期發電運行時,發包人可對該部分工程進行驗收,以滿足初期發電運行的需要,並仍由承包人繼續完成餘下的未完工程,驗收成果及其驗收記錄和證件應作爲全部工程完工驗收資料的組成部分。

52.6 施工期運行

(1)按第52.4款、第52.5款進行驗收的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發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人運行時,應對其局部建築物承受施工運行荷載的安全性進行復核,在證明其能確保安全時才能投入施工期運行。

(2)在施工期運行中新發現的工程缺陷和損壞,應按第53.2款(2)項的規定辦理。

(3)因施工期運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復缺陷和損壞工作的困難而導致費用增加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確定需由發包人合理分擔的費用。

未全部完工的工程投入運行時,局部建築物將承受施工期運行荷載,發包人爭承包人均應特別注意建築物的安全,因此本款強調當發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運行時,應進行復核,證明其能確保安全時才能投入施工期運行。

在施工期運行中新發現的工程缺陷和損壞,可能是由於運行管理不當產生的,也可能是在投入運行前已隱存的,應按第53.2款(2)項的規定分清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應負的責任,並承擔修復費用。但由於工程在施工期投入運行,可能會增加承包人修復缺陷和損壞工作的難度,即使該項缺陷和損壞原屬承包人的責任,但發包人應根據具體情況補助其增加施工難度的費用。

52.7 發包人不及時驗收

(1)若監理人確認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並具備了完工驗收條件,但由於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驗收不能進行時,應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進行初步驗收,並簽發臨時移交證書。但承包人仍應執行監理人在此後進行正式完工驗收所發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當正式完工驗收發現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時,承包人應有責任按監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復工作,並承擔缺陷修復的費用。

(2)若發包人或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請報告後不及時進行驗收,或在驗收後不頒發工程移交證書(即不接收工程),則發包人應從承包人發出完工申請報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3)工程具備完工驗收條件後,本應由發包人按第52.3款的規定及時組織驗收,但有時由於發包人的原因或發包人僱用的其他人的責任致使驗收工作不能按時進行。此時,發包人可授權監理人進行初步驗收和簽發臨時移交證書,待日後再辦理正式移交手續。但在頒發正式移交證書前,承包人仍應按合同規定對移交前的工程負責,一旦在正式移交前發現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時,承包人仍有責任按監理人指示修復缺陷,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4)若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已具備了完工驗收條件,並向監理人提交了完工驗收申請報告,而發包人由於其自身原因不予驗收或驗收後不接受移交,勢必延長承包人在工地的留駐時間和增加照管工程的開支。爲此,本款(2)項規定發包人應從承包人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報告56天后開始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53.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開始算起,保修期限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前,已經發包人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開始算起。

工程移交前,雖已經過驗收,有時某些工程還未經過使用考驗,並還可能有一些尾工項目尚未完成,必須通過保修期內正常使用的檢驗,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完成全部尾工項目和修補好可能出現的缺陷。水利水電土建工程的保修期一般爲一年,有些項目可以更長,需視具體工程性質和使用條件酌定。

若發包人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驗收後即可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應從該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移交證書上寫明的完工日算起,同一合同中的不同工程項目可有多個不同的保修期。若出現上述情況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作補充規定。

53.2 保修責任

(1)保修期內,承包人應負責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設備的全部日常維護和缺陷修復工作,對已移交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設備,則應由發包人負責日常維護工作,但承包人應按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修復清單進行修復,直至經監理人檢驗合格爲止。

(2)發包人在保修期內使用工程和工程設備過程中,發現新的缺陷和損壞或原修復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損壞,則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負責修復,直至經監理人檢驗合格爲止。監理人應會同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進行查驗,若經查驗確屬由於承包人施工中隱存的或其他由於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缺陷或損壞,應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若經查驗確屬發包人使用不當或其他由於發包人責任造成的缺陷或損壞,則應由發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本款規定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負責修復工程缺陷和損壞,但對已投入使用的工程,由誰來承擔修復費用,需查驗缺陷和損壞的原因和責任。一般說來,屬於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工藝以及其他由於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和損壞,應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屬於使用不當和其他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和損壞,應由發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53.3 保修責任終止證書

在整個工程保修期滿後的28天內,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簽署和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給承包人。若保修期滿後還有缺陷未修補,則需待承包人按監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復工作後,再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儘管頒發了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發包人和承包人均仍應對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前尚未履行的義務和責任負責。

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的頒發,表明承包人已按合同規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工作.並已履行了保修期的保修義務,可以最終移交給發包人。爲此,發包人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的前提是承包人不應遺留任何尾工項目和工程缺陷修補工作。

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時,雖然合同內的各項工程已全部完成,但可能尚存在合同爭議或索賠事項尚未清理完畢以及財務賬目尚未結清,或合同雙方對最終的結清單還可能存有不同意見等,因此本款規定,儘管頒發了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發包人和承包人均仍應承擔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前尚未履行的義務和責任。

54.完工清場及撤離

54.1 完工清場

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經發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滿前),承包人應按以下工作內容對工地進行徹底清理,並需經監理人檢驗合格爲止。

(1)工地範圍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焚燬、掩埋或清除出場。

(2)臨時工程已按合同規定拆除,場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規定應撤離的承包人設備和剩餘的建築材料已按計劃撤離工地,廢棄的施工設備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區內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築物周圍(包括邊坡)的排水溝道,均已按合同圖紙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體工程建築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積物,已按監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圓滿完成完工清場工作是承包人進行文明施工的一個重要標誌。一般說來,在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按本款規定的工作內容對工地進行徹底清理,以便於發包人使用已完成的工程,但有時爲了能使工程儘早投入使用,或爲了在保修期內尚需使用部分臨時工程和施工設備,經發包人同意後也可留下部分清場工作在保修期滿前完成。若發包人需要接收部分臨時工程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和本合同《技術條款》中作補充規定,並說明按收的條件。

54.2 承包人撤離

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頒發後的42天內,除了經監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內繼續工作和使用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外,其餘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均應拆除和撤離工地,並應按本合同《技術條款》的規定清理和平整臨時徵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環境恢復工作。

工程完工並移交給發包人後,除了部分需在保修期內繼續工作的人員和使用的施工設備及臨時工程外,承包人的施工隊伍應迅速撤離工地,改由發包人負責照管工程。承包人人員全部撤離時,應已按第54.1款的規定完成全部完工清場工作。

二十二、其他

55.納稅: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納稅。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中。承包人應依法納稅。承包人應繳納的稅金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及其他按國家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交納的稅金,一般均要求承包人將稅金分攤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的各項目內,發包人不再另行單獨支付。按第37條規定,當物價波動引起合同價格調整時,稅金亦在調價時隨之增減。此外,按第38條規定,在投標截止日前的28天后,與本合同有關稅種或稅率變更時,合同價格亦應進行調整。

56.嚴禁賄賂:嚴禁對本合同有關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賄賂和使用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非法利益。若發現任何上述行爲,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進行追查和處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門處理。在工程招投標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賄賂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是觸犯國家法律的行爲,其後果不僅損害了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還將影響工程質量,甚至可能危及工程安全。因此,本款規定嚴禁本合同有關單位和人員採用賄賂和類似的不正當競爭行爲謀取不正當的利益,一旦發現,合同雙方均應進行追查和處理,後果嚴重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57.化石和文物: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化石、錢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築結構以及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物等均爲國家財產。承包人應按國家文物管理的有關規定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立即把發現的情況通知監理人,並按監理人的指示做好保護工作。由於採取保護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在施工場地發掘的化石和文物均屬國家財產,本條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中一旦發現此類物品,應立即通知監理人並做好保護工作,由監理人或發包人負責與當地國家文物管理部門聯繫,確定處理辦法。若由此涉及本合同需增加費用和造成工期延誤,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後確定補償辦法。

58.專利技術

58.1 承包人應保障發包人免於承擔承包人所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施工工藝等方面因侵犯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保障發包人免於承擔由此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但如果此類侵犯是由於遵照發包人的要求,或由於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或本合同《技術條款》規定所引起的除外。

58.2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用專利技術,應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規定使用,並承擔使用專利技術的一切試驗工作。申報專利技術和試驗所需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8.3 發包人應對承包人在投標中和合同執行過程中提交的標有密級的施工文件進行保密,應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擁有的專利等知識產權不因發包人疏漏而遭損害。若由於發包人的責任或其人員的不正當行爲造成對承包人知識產權的侵害,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損失和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合同實施中需要採用專利技術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本條分列三種情況劃清了合同雙方對採用專利技術應承擔的責任。

59.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技術要求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監理人,建議的內容應包括建議的價值、對其他工程的影響和必要的設計原則、標準、計算和圖紙等。監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後,應會同發包人與有關單位研究後確定。若建議被採納,需待監理人發出變更決定後方可實施,否則承包人仍應按原合同規定進行施工。若由於採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則發包人應酌情給予獎勵。承包人根據自身的施工經驗及其配備的人員和施工設備情況,可以對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技術要求及其他方面向監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監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後,應報請發包人會同有關單位認真研究決定是否採用。若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被採納且降低了合同價格,發包人應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可根據具體工程情況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也可在合同簽訂後由合同雙方協商制訂合理化建議的實施和獎勵辦法。

60.合同生效和終止

60.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名並蓋單位公章後,合同生效。

按照國內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招投標的慣例,承包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的規定期限內,應按發包人的要求派代表前往指定的地點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前,雙方均應完成合同文件和有關的準備工作,由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名並蓋單位公聿後,合同即生效。根據招標工程的具體情況,若在合同生效前還需通過其他的程序和辦理必要的批准或簽證手續,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作補充規定。

60.2 合同終止

承包人已將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給發包人,且保修期滿,發包人或被授權的監理人已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合同雙方均未遺留按合同規定應履行的義務時,合同自然終止。

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時,雖然合同中的各項工程已全部完成分最終移交給發包人,但尚遺留財務結清等尚未履行完的部分義務,合同還不能終止,需待遺留的問題都解決後,合同自然終止。

附件

附件一: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專用合同條款)

前言

專用合同條款中的各條款是補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條款中條款中條款號相同的條款或當需要時增加新的條款,兩者應對照閱讀,一旦出現矛盾或不一致,則以專用合同條款爲準,通用合同條款中未補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詞語涵義

1.1 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人是_________(填入發包人名稱)。

(4)監理人是_________(填入監理人名稱)。

1.3 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4)主體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① _________(填入工程名稱);

② _________。

(5)單位工程指以下工程:

① (填入工程名稱);

② _________。

3.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示例,供參考)

(1)協議書(包括補充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條款;

(7)圖紙;

(8)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9)經雙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發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4 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施用工地範圍和時限見_________(填入施工用地範圍圖表名稱,用地範圍圖應標明範圍的座標)。

若招標文件中僅初步規定施工用地範圍而未規定用地的確切界限和分片提供的期限時,本款可作如下修改:刪去本款全文,並代之以:

發包人負責辦理工地範圍內的徵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範圍和期限在簽訂協議書時商定。

5.15 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5.15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_________(可根據具體工程情況補充)

6.履約擔保

6.1 履約擔保證件

本款中採用履約保函形式的擔保金額爲合同價格的_________%;採用履約擔保書形式的擔保金額爲合同價的_________%。

6.2 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本款亦可採用以下方案。

刪去本款全文,並代之以:

履約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28天內一直有效。履約擔保書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一年內一直有效。上述兩種證件均應在其有效期結束後14天內退還給承包人。

7.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7.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2)本款(2)項補充:監理人在行使下列權力前,必須得到發包人的批准(注:發包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規定需經批准的權力範圍,以下示例供參考)。

① 按第11條規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② 按第20條規定,確定延長完工期限;

③ 按第39條規定,當變更引起的合同價格增加大於_________%時作出變更決定;

④ _________

儘管有以上規定,但當監理人認爲出現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鄰財產等安全的緊急事件時,在不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責任的情況下,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實施爲消除或減少這種危險所必須進行的工作,即使沒有發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應立即遵照執行。監理人應按第39條的規定增加相應的費用,並通知承包人。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應經批准

若需規定分包總金額的限額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本款中的“經監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許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改爲“經監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總金額不得大於合同價格的_________%,且分包人不得將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

11.2 發包人指定分包人

(1)本款(1)項後補充:

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的分包工作內容和資質如下:

(1)分包工作內容_________。

(2)分包人名稱及地址_________。

(3)分包人具有的與分包工作相類似的經驗:

① 工程名稱及地點_________;

② 工程主要特性_________;

③ 合同價格_________;

④ 工程完成年月_________;

⑤ 工作內容和履行合同情況_________;

⑥ 該工程的發包人名稱及地址_________。

14.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14.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

(1)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及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如下表。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表(參考格式)

┌──┬──┬──┬──┬──┬──┬────┬──────┬──┐

│序號│工程│設備│名稱│規格│數量│交貨地點│計劃交貨日期│備註│

├──┼──┼──┼──┼──┼──┼────┼──────┼──┤

└──┴──┴──┴──┴──┴──┴────┴──────┴──┘

(4)本款(4)項規定的發包人要求提前交貨期限爲_________天。

14.3 增加條款:若發包人根據工程的特殊情況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應來源時,增加下款:

14.3 發包人指定供應來源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發包人指定供應來源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如下表。

發包人指定供應來源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參考格式)

┌───┬─────────┬───┬───┬───────┬───┐

│ 序號 │材料和工程設備名稱│ 規格 │ 數量 │ 供貨廠家名稱 │ 備註 │

├───┼─────────┼───┼───┼───────┼───┤

 │

 │

 │

 │

 │

 │

└───┴─────────┴───┴───┴───────┴───┘

(2)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及監理人指定的格式和期限,提交上述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需用計劃,經監理人批准後,由承包人與指定的供貨廠家簽訂供貨協議,並應將協議副本提交給監理人。

(3)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負責上述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採購、驗收運輸和保管,並承擔上述工作所需的全部費用。

(4)上述指定的供貨廠家不能按供貨協議規定的規格、數量、質量或時間要求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時,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與供貨廠家交涉,若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應依據其原因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分擔各自的責任。

15.承包人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設備

(1)刪去本款(1)項全文,並代之以:

(1)發包人可向承包人出租下表所列的施工設備。

發包人可出租給承包人的施工設備表(參考格式)

┌────┬─────┬────┬──┬────┬─────────────┐

│設備名稱│型號及規格│設備狀況│數量│出租地點│每臺租賃價格(填入計價單位)│

├────┼─────┼────┼──┼────┼─────────────┤

 │

 │

└────┴─────┴────┴──┴────┴─────────────┘

注:設備善欄內應填寫該設備的新舊程度,如系舊設備應寫明設備的購時時間,已使用的小時數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時間。

17.進度計劃

17.4 提交資金流估算表

本款補充下表。

資金流估算表(參考格式) 金額單位_________

┌─┬─┬────┬────┬─────┬─────┬──┬────┐

│年│月│工程和材│完成工作│保留金扣留│預付款扣還│其他│應得付款│

│ │ │料預付款│量付款 │

 │

 │

├─┼─┼────┼────┼─────┼─────┼──┼────┤

│ │ │

 │

 │

└─┴─┴────┴────┴─────┴─────┴──┴────┘

18.工程開工和完工

18.1 開工通知

監理人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發出開工通知。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

要求完工日期表(參考格式)

┌───┬───────┬───────┐

│ 序號 │ 項目及其說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

 │

 │

 │

└───┴───────┴───────┘

20.工期延誤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誤

本款補充下表。

逾期完工違約金錶(參考格式)

┌───┬───────┬───────┬─────────────┐

│ 序號 │ 項目及其說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逾期完工違約金(元/天) │

├───┼───────┼───────┼─────────────┤

 │

 │

 │

 │

└───┴───────┴───────┴─────────────┘

上表中各項逾期完工違約金將單獨予以確定,但其最終的累計總金額不應超過合同價格的_________%。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本款補充下表。

提前完工獎金錶(參考格式)

┌───┬───────┬───────┬────────────┐

│ 序號 │ 項目及其說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提前完工獎金(元/天) │

├───┼───────┼───────┼────────────┤

 │

 │

 │

└───┴───────┴───────┴────────────┘

23.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

23.1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驗和交貨驗收

(1)若發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應來源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本款(1)項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負責檢驗和交貨驗收”,改爲“無論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還是發包人指定供應來源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檢驗和交貨驗收”。

29.文明施工

29.2 施工安全

(3)若發包人需要委託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隊伍時,本款就作如下修改:

刪去本款(3)項全文,並代之以: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隊伍負責全工地的消防工作,並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和救助設施,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對消防的要求見《技術條款》。發包人應負責協調承包人與其他承包人的關係。

32.預付款

32.1 工程預付款

(1)本款(1)項中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爲合同價格的_________%,第一次支付金額爲該預付款總額_________%的,第二次支付金額爲該預付款總額的_________%。

(4)本款(4)項中先後出現的兩個:“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分別爲“合同價格_________%”和“合同價格的_________%”。

32.2 工程的材料預付款

(1)本款(1)項中所指的“主要材料”爲:

① _________(填入主要材料名稱)

② _________

③ _________

33.工程進度付款

33.4 支付時間

本款中“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爲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算的利息。

34.保留金

(1)本款(1)項中“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百分比”爲“_________%”,“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爲“合同價格_________%”。

37.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37.4 其他的調價因素

_________(若還有除通用合同條款規定外的調價因素和調價辦法,可在本款作補充規定)。

39.變更

39.1 變更的範圍和內容

(1)本款第(1)項②中,“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百分比”爲“_________%”。

39.3 變更指示

(4)若用於河道疏浚工程時,本款應補充:

本款增加第(4)項,其條文爲:

(4)河道疏浚工程的變更造成承包人無法使用原選用的疏浚設備完成變更工作量時,除非合同雙方協商同意按變更處理,承包人可以不實施這項變更工作。

47.工程風險

47.1 發包人的風險

(2)若發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應來源時,本款應補充:

本款(2)項中,在“造成”後插入“材料和”三。

48.工程保險和風險損失的補償

48.1 工程和施工設備的保險

(1)若由發包人投保工程險時,刪去本款第(1)項全文,並代之以:

發包人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工程險(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投保的工程項目和其他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_________(根據工程具體投保情況填寫)

50.人身和財產的損失

50.4 第三者責任險(包括髮包人的財產)

若由發包人負責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_________”改爲“發包人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_________”。

51.對各項保險的要求

51.1 保險憑證和條件

若由發包人負責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按合同規定的各項保險單的副本。_________”改爲“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相互提交按合同規定的各項保險單的副本。_________”。

51.2 保險單條件的變動

若由發包人負責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刪去本款全文,並代之以:

“發包人或承包人需要與保險公司協商變動各自投保的保險單條件時,應事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並通知監理人。”

51.3 未按規定投保的補救

若由發包人負責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刪去本款全文,並代之以:

“發包人或承包人在承包人接到開工通知日後84天內未按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保險,則另一方可以代爲辦理,所需費用由合同規定的投保責任方承擔。”

53.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爲_________年。

53.4 增加條款:用於河道疏浚時,增加下款:

53.4 疏浚工程無保修責任

疏浚工程無保修期,承包人對已完工驗收的疏浚工程,在工程移交證書寫明的完工日期後所發生的工程缺陷,河道縮窄或其他不合格之處,都不承擔保修責任。

60.合同生效和終止

60.1 合同生效

若規定合同需經公證或鑑證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在_________“籤並蓋公章”與“後”之間插入“和辦理公證或鑑證”。

61增加條款:若合同需要保密時,增加下條:

61.保密

除第9.5款和第58條(3)項規定外,雙方還應對本合同內容及雙方相互提供標有密級的文件保密,違者應對泄密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62增加條款:若承包人爲聯合體時,增加下條:

62.聯合體各成員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爲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法人聯合組成的聯合體時,各成員應爲履行本合同承擔連帶責任,並應推舉其中的一個成員爲該聯合體的責任方,代表聯合體的任一方或全體成員承擔本合同的責任,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繫並接受指示,以及全面負責履行合同。經發包人確認的聯合體協議和章程應作爲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和章程。

附件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投標邀請書(適用於已進行資格預審)

合同名稱: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

被邀請單位的名稱:_________

你單位經資格預審合格,請對本合同工程的承包進行投標。

招標文件將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每天上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北京時間,下同),下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法定休息日除外)在(出售招標文件的單位名稱和地點)出售。整套文件的售價爲人民幣( 大寫)_________元,若需郵寄,另加郵費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

投標時應附交本合同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保函。接受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爲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請在此時間前送達(收件單位名稱和地址),在此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將不再接受,未按規定附交投標保函的投標文件將被拒絕。

本合同工程招標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在(開標地點)公開開標。

你單位收到本邀請書後,請以書面形式(包括手寫、打印、印刷、電報、電傳、傳真或電子郵件)確認已收到本函。

發包人(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投標邀請書(適用於已進行資格預審)

合同名稱: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

被邀請單位的名稱:_________

_________(本招標工程所屬的建設項目名稱)已由_________(項目批准機關名稱)以_________(批文名稱及編號)批准興建,項目業主爲_________,建設資金來自_________(出資單位名稱),本招標工程發包人爲_________,現工程已具備招標條件,特邀請你單位投標。

本招標工程的概況如下:_________(說明工程位置、主要工程項目、工作內容、主要工程量和工期要求等)。

招標文件將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每天上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北京時間,下同),下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法定休息日除外),在_________(出售招標文件的單位名稱和地點)出售。整套文件的售價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若需郵寄,另加郵費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投標時應附交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保函。接受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爲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請在此時間前送達_________(收件單位名稱和地址),在此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將不再接受,未按規定附交投標保函的投標文件將被拒絕。

本合同工程招標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在_________(開標地點)公開開標。

發包人(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說明:若投標邀請書用作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時,本文第一行“被邀請單位名稱”可刪去,第二段中的“特邀請你單位投標”改爲“特邀請願意承包本招標工程的企業法人投標”。

合同編號:_________

附件四: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投標報價書

發包人名稱:_________

1.我方已仔細研究了(招標工程名稱)招標文件(包括補充通知)的全部內容並察勘了現場,願意以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的投標總報價(分項報價見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按上述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和要求承包合同規定的全部工作,並承擔相關的責任。

2.我方提交的投標文件(包括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和其他投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時間後的_________天內有效,在此期間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對我方一直具有約束力。我方保證在投標文件有效期內不撤回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修改投標文件。

3.隨同本投標報價書附上投標保函一份,作爲我方投標的擔保。

4.若我方中標:

(1)我方保證在收到你方的中標通知書後,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及時派代表前去簽訂合同。

(2)隨同本投標報價書提交的投標輔助資料中的任何部分,經你方確認後可作爲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3)我方保證向你方按時提交招標文件規定的履約擔保證件,作爲我方的履約擔保。

(4)我方保證接到開工通知後儘快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人工地進行施工準備,並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規定的全部工作。

5.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證投標價最低的投標人中標。

投標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籤):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網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五: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投標保函

發包人名稱:_________

因被保證人_________(投標人名稱)(以下稱被保證人)參加你方招標發包的_________(合同名稱)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的投標,我方已接受被保證人的請求,願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證:

1.本保函擔保的投標保證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若你方要求延長投標文件的有效期,經被保證人同意並通知我方後,本保函的有效期相應延長。

3.在本保函有效期內,如被保證人有下列任何一種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事實,你方可向我方發出提款通知。

(1)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文件的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

(2)中標後,未能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3)中標後,拒絕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合同。

4.我方在收到你方的提款通知後7天(日曆天)內憑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擔保範圍內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額,但提款通知應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在本保函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提出,並應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籤並加蓋單位公章。

(2)應說明被保證人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事實,並附有關材料。

保證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六: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投標須知

1 總則

1.1 招標範圍

_________(發包人名稱)就_________(工程名稱)的施工進行招標,現請願意承包該工程施工的企業按本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投標文件。工程概況及本次招標發包的合同工作範圍詳見《技術條款》第1章第1.1節和第1.2節。合同名稱及其編號爲_________。

1.2 資金來源

_________(說明工程建設的資金來源及目前籌資狀況)。

1.3 投標人的資格(本條以下各款適用於已進行資格預審)

1.3.1 投標人應是收到投標邀請書的企業法人。

1.3.2 若投標人在資格預審時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的重大事項有變化,則應隨其它投標文件一起提交已變化的相關資料(包括新完成的類似本招標工程的工程情況、新承接的工程情況、財務狀況的變化以及新發生的訴訟案件等)。

1.3.3 在簽訂合同前,發包人有權要求投標人補充提交證明其資格合格的必要材料。

1.3.4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法人聯合組成的聯合體所提交的投標文件應遵守以下規定:

(1)提交聯合體各方共同簽訂的聯合體協議。應指明其中的一方爲聯合體的責任方,並明確責任方和其他各方所承擔的工作範圍和責任,聲明聯合體各方應爲履行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2)提交聯合體各方的合法授權人共同簽署的授權委託書。應授權聯合體的責任方代表聯合體的任一方或全體成員承擔本合同的責任,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繫並接受指示,以及負責全面履行合同。

1.3.1 投標人的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本條以下各款適用於未進行資格預審)

(1)施工經驗;

(2)財務狀況;

(3)施工設備;

(4)主要人員;

(5)其他;

聯合體投標時,其各方共同組合的綜合實力應具備上述資格條件,且每一方必須單獨具備_________,責任方還應具備_________。

1.3.2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不能作爲投標人或聯合體的成員或投標人的分包人蔘加投標:

(1)在本建設項目或本合同工程準備階段曾被項目業主或本合同發包人聘用爲本合同工程提供設計和諮詢服務的單位。

(2)已被聘用爲本合同的監理人。

1.3.3 投標人除了應提交第7章中規定的擬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員表和主要施工設備表外,還應按本款和第8章規定的內容和格式提交下列證明其資格的材料:

(1)投標人的基本情況,並附投標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資質證件的複印件及其證明。

(2)近期完成的類似本招標工程的工程情況。

(3)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況。

(4)最近三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中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複印件(附審計報告或其它證明材料),並說明爲實施本合同擬投入的流動資金金額及其來源(附證明材料)。

(5)履約信譽的證明材料和近三年內涉及的訴訟案件資料。

1.3.4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法人聯合組成的聯合體所提交的投標文件應遵守以下規定:

(1)聯合體各方應分別提交上述第1.3.3款規定的全部文件。

(2)提交聯合體各方共同簽訂的聯合體協議。應指明其中的一方爲聯合體的責任方,並明確責任方和其他各方所承擔的工作範圍和責任,聲明聯合體各方應爲履行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3)提交聯合體各方的合法授權人共同簽署的授權委託書。應授權其責任方代表聯合體的任一方或全體成員承擔本合同的責任,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繫並接受指示,以及負責全面履行合同。

1.4 不允許任一單位對同一臺同提交或參與提交兩份或兩份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

1.4.1 除按第3.5條規定的替代方案的投標外,不允許一個投標人對同一合同提交兩份或兩份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

1.4.2 任一投標人或聯合體的各成員均不準以任何方式參加其他投標人或變換聯合體的責任方對同一合同投標。

1.5 投標費用

投標人爲準備和進行投標所發生的費用一概自理。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投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

1.6 保密

招投標雙方應分別爲對方在投標文件和招標文件中涉及的商業和技術等祕密保密,違者應對由此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2 招標文件

2.1 招標文件的組成

招標文件包括下表所列文件和按第3條規定發出的補充通知。

┌───┬───┬──────────────────┐

│ 卷號 │ 章號 │

 名 稱

├───┼───┼──────────────────┤

│ 一 │

 │商務文件

├───┼───┼──────────────────┤

 │ l  │投標邀請書

 │

├───┼───┼──────────────────┤

 │ 2  │投標須知

├───┼───┼──────────────────┤

 │ 3  │合同條件

├───┼───┼──────────────────┤

 │ 4  │協議書、履約擔保證件和工程預付款保函│

├───┼───┼──────────────────┤

 │ 5  │投標報價書、投標保函和授權委託書

├───┼───┼──────────────────┤

 │ 6  │工程量清單

 │

├───┼───┼──────────────────┤

 │ 7  │投標輔助資料

├───┼───┼──────────────────┤

 │ 8  │資格審查資料

├───┼───┼──────────────────┤

│ 二 │

 │技術條款

├───┼───┼──────────────────┤

 │ l  │一般規定

├───┼───┼──────────────────┤

 │ 2  │施工導流和水流控制

 │

├───┼───┼──────────────────┤

 │ 3  │土方明挖

├───┼───┼──────────────────┤

 │ 4  │石方明挖

├───┼───┼──────────────────┤

 │ 5  │地下洞室開挖

├───┼───┼──────────────────┤

 │ 6  │支護

├───┼───┼──────────────────┤

 │ 7  │鑽孔和灌漿

 │

├───┼───┼──────────────────┤

 │ 8  │基礎防滲工程

├───┼───┼──────────────────┤

 │ 9  │地基加固工程

├───┼───┼──────────────────┤

 │ 10 │土石方填築工程

 │

├───┼───┼──────────────────┤

 │ 11 │混凝土工程

 │

├───┼───┼──────────────────┤

 │ 12 │瀝青混凝土工程

 │

├───┼───┼──────────────────┤

 │ 13 │砌體工程

└───┴───┴──────────────────┘

┌───┬───┬──────────┐

│卷號 │ 章號 │

 名 稱

├───┼───┼──────────┤

 │ 14 │疏浚工程

├───┼───┼──────────┤

 │ 15 │壓力鋼管的製造和安裝│

├───┼───┼──────────┤

 │ 16 │鋼結構的製造和安裝 │

├───┼───┼──────────┤

 │ 17 │閘門及啓閉機的安裝 │

├───┼───┼──────────┤

 │ 18 │預埋件的埋設

├───┼───┼──────────┤

 │ 19 │原型觀測

├───┼───┼──────────┤

 │ 20 │建築裝修

├───┼───┼──────────┤

│ 三 │

 │招標圖紙

└───┴───┴──────────┘

2.2 招標文件的答疑

2.2.1 投標人應仔細閱讀和檢查招標文件的全部內容,若有疑問應以書面形式(包括手寫、打印、印刷、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下同)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只對在投標截止時間的_________天(指日曆天,下同)前收到的要求答疑的問題予以答覆。

2.2.2 發包人的答疑將在投標截止時間的_________天前以書面形式發給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但不指明答疑問題的來源。

3 招標文件的修改

3.1 在距投標截止時間的_________天前的任何時候,發包人可發書面補充通知修改招標文件內容。若發包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天內發補充通知,則將按第4.2款的規定酌情延長投標截止時間,以保證投標人有合理的時間修編投標文件。

3.2 上述補充通知將發給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並作爲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人在每一次收到補充通知後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確認已收到該補充通知。

4 投標文件的編制

4.1 投標文件的組成

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編制並提交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包括:

(1)投標報價書;

(2)投標保函;

(3)授權委託書;

(4)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投標輔助資料;

(6)資格審查資料;

(7)投標人按本投標須知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4.2 投標報價

4.2.1 投標人應按第6章《工程量清單》中的說明,填報工程量清單中各項單價和合價以及投標報價彙總表。

4.2.2 投標報價應包括投標人中標後爲完成合同規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費用和擬獲得的利潤,並考慮了應承擔的風險,但不包括合同規定的價格調整。

4.2.3 除第3章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規定外,投標人的報價在合同實施期間可按第3章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第37條和第38條的規定調價。投標人應按《通用合同條款》第37條和第7章《投標輔助資料》第7.4節的規定提供價格指數和權重以及有關的證明材料。

4.2.4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修改投標總報價時,應同時修改各項目的報價或說明對《工程量清單》中各項目報價的修改辦法。

4.2.5 投標人應按第7章中規定的內容和格式提交投標輔助資料,中標人提交的上述資料中的任何部分經發包人確認後將列入合同文件。

4.3 投標文件有效期

4.3.1 投標文件自第4.1款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起生效,其有效期爲_________天。在此期間,投標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標文件。

4.3.2 發包人認爲有必要時可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延長投標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長不超過56天。投標人應以書面形式答覆發包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標人拒絕發包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滿後收回投標保證金;若接受發包人的延期要求,則投標文件繼續有效,且仍不允許修改,但需相應延長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在延長期內,第3.4條的規定仍適用。

4.4 投標保證金

4.4.1 投標人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提交投標保證金,其金額應不少於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未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文件無效。

4.4.2 投標保證金可採用發包人認可的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或經發包人同意的其他形式。投標保函應採用第5章中規定的格式,其有效期應比投標文件有效期延長28天。

4.4.3 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將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_________天內退還,但發包人有權留下其中l~2個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待與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同時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人按規定提交了履約擔保證件並簽訂了合同後退還。

4.4.4 若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發包人可以沒收投標保證金。

(1)投標人在第3.3條規定的投標文件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文件。

(2)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拒籤合同或拒交第6.4條規定的履約擔保證件。

4.5 投標人的替代方案

4.5.1 除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基本方案外,若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邀請投標人提交替代方案時,則投標人除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基本方案編制和提交投標文件外,還可附加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應說明其對基本方案的改進意見和帶來的效益以及對發包人的要求,並附必要的圖紙、設計計算、技術要求、價格分析和施工工藝及其他有關資料,在封面上應註明“替代方案”樣。

4.5.2 投標人還可主動提出不屬於發包人邀請提交的替代方案,但必須按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基本方案的投標文件,並再提交承包人自己建議的替代方案,建議的替代方案也應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的規定。

4.5.3 發包人有權決定是否採用投標人提交的替代方案。不管替代方案是否被採用,其投標費用均由投標人自理。

4.6 現場察勘和標前會

4.6.1 投標人應對工程現場和周圍環境進行現場察勘,以便編制投標文件。投標人除必須參加發包人組織的現場察勘外,還可根據投標工作的需要進場察勘,察勘現場的費用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4.6.2 投標人的任何人員爲了察勘現場而需進入發包人所管轄的場地時,需事先經發包人同意。除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外,在現場察勘中所發生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應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4.6.3 發包人在現場察勘中提供的資料和數據作爲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文件時使用,發包人不對投標人使用上述資料和數據所阼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4.6.4 發包人將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北京時間,下同)在(地點名稱)組織投標人察勘現場,並在察勘現場後_________天內召開標前會。會議的目的是解答投標人提出的問題。

4.6.5 投標人提出的問題須在標前會開始日的_________天前以書面形式送達發包人,以便發包人在會議期間答覆。

4.6.6 標前會後,發包人將在_________天內對投標人所提問題的書面答覆意見發送給購買招標文件的所有投標人,屬於修改招標文牛的內容將按第3條規定,以補充通知的形式發送。

4.7 投標文件的份數和簽署要求

4.7.1 投標人應按第3.1條規定的內容編制投標文件。投示文件一式_________份,其中一份爲正本,其餘爲副本,封面上應分別標明“正本”和“副本”樣。正本與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爲準。

4.7.2 投標文件應使用打印、複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書寫,文要清晰,語意要明確,並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加蓋單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工程量清單的每一頁均應蓋投標人單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4.7.3 投標文件應儘量避免塗改和插,若爲了改正錯誤必須這樣做時,除了按發包人書面指示進行修改的以外,均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在修改處蓋章或簽名確認。

5 投標文件的提交

5.1 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

5.1.1 投標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應分開裝袋密封,不密封的投標文件無效。封袋面上應標明“正本”或“副本”樣,並寫明:

(1)發包人的名稱和地址;

(2)投標的合同名稱及其編號;

(3)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規定的開標日期和時間),前不準啓封;

(4)投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5.1.2 若投標人未將投標文件按上述規定進行密封和標記,發包人將不承擔與此有關的責任。

5.2 投標截止時間

5.1 投標人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前將投標文件送達(地點名稱)。投標文件應面交。

5.2 發包人認爲有必要時可以發補充通知延長投標截止時間。若投標人同意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則招標文件規定的發包人和投標人與投標截止時間有關的義務和權利亦將適用至延長後的投標截止時間。

5.3 遲到的投標文件

在第4.2條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以後送達的投標文件,發包人將拒收。

5.4 投標文件的修改與撤回

5.4.1 若投標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標文件,必須在第4.2條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將修改或撤回其投標文件的書面通知送達發包人。上述書面通知應按第3.7條和第4.1條的規定進行編制、密封和標記,並標明“修改”或“撤回”樣。

5.4.2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投標人不得在投標截止時間後修改投標文件。

6 開標和評標

6.1 開標

6.1.1 發包人將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在 (地點名稱)公開開標,所有投標人均應派代表參加,並在發包人指定的登記冊上簽名報到。若投標人未派代表出席開標會議,則發包人可宣佈其已放棄投標。

6.1.2 開標會上將公佈各投標人名稱、投標總報價和投標文件中其他需要宣佈的內容。

6.2 評標和決標過程保密

開標後至發包人公佈中標結果之前,有關投標文件的檢查、澄清、評比和決標等信息對與本過程無關的投標人及其他人員保密。投標人不應對發包人或有關人員施加影響和試圖獲取評標信息,違者可能導致被取消中標資格。

6.3 投標文件的澄清

爲了有助於對投標文件的檢查和評審,發包人可以單獨要求投標人澄清其投標文件。發包人的澄清要求和投標人的答覆均應採用書面形式。除了按第5.5條規定改正算術錯誤外,投標人不得修改投標報價或投標文件中的其他實質性內容。經澄清的問題需由投標人籤確認後作爲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6.4 投標文件的檢查和響應性評定

6.4.1 在開始評比前,發包人應首先檢查每份投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完整,是否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

6.4.2 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是指基本符合招標文件提出的《合同條件》、《技術條款》和其他要求,元重大偏離或保留。重大偏離或保留係指下列情況之一:

(1)對投標的工程範圍和工作內容有實質性的偏離;

(2)對工程質量或使用性能產生不利影響;

(3)對合同中規定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實質性修改;

(4)糾正這種偏離或保留將會對投標競爭產生不公正的影響。

6.4.3 發包人將拒絕實質上未響應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文件。開標後,不允許投標人對其不響應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文件內容進行修改。

6.5 算術錯誤的改正

6.5.1 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發包人將檢查其報價是否有算術錯誤。改正錯誤的原則爲:

(1)《工程量清單》中任一項目的單價乘其工程量的乘積與該項目的合價不吻合時,應以單價爲準,改正合價。但經發包人與投標人共同覈對後認爲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時,則應以合價爲準,改正單價。

(2)若投標報價彙總表中的金額與相應的各分組工程量清單中的合計金額不吻合時,應以修正算術錯誤後的各分組工程量清單中的合計金額爲準,改正投標報價彙總表中相應部分的金額和投標總報價。

6.5.2 發包人將按上述第5.5.1款規定的原則,要求投標人改正報價中的算術錯誤,改正後的投標報價彙總表需經發包人和投標人共同確認。

6.6 投標文件的評比

6.6.1 發包人僅對按第5.4條規定評定爲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的投標文件進行評比。

6.6.2 在評比時,發包人將考慮以下因素計算評標價。評標價僅供評標用,不能作爲中標籤約的合同價。

(1)按第5.5條規定改正算術錯誤;

(2)扣除投標報價彙總表中的備用金,但若有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競爭性計日工報價的備用金應予保留;

(3)發包人按第3.5.1款規定,認爲可接受的替代方案所引起的增減金額;

(4)發包人認爲可接受的非重大偏離和保留。

6.6.3 發包人在選擇中標人時,除了考慮按第5.6.2款規定計算的評標價的高低和合理性外,還將綜合評比:

(1)施工方法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和施工佈置的合理性;

(2)配備的施工設備的數量和質量能否保證順利施工;

(3)配備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的施工經驗和素質;

(4)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等措施的可靠性;

(5)投標人的資質和信譽。

6.6.4 發包人有權接受或拒絕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提出的偏離、保留和替代方案。發包人不接受投標人在開標後提出的優惠。

6.6.5 評標中不考慮《合同條件》中有關價格調整規定對合同價格的影響。

7 決標、中標通知和簽訂合同

7.1 決標

7.1.1 發包人在按第5.6條規定對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綜合評比後,將選擇具有下列條件的投標人爲中標人。

(1)按第1.3條規定的資格審查合格;

(2)按第5.4條規定,投標文件實質上響應了招標文件的要求;

(3)按第5.6.2款規定計算的評標價較低且報價合理和按第5.6.3款的規定進行綜合評比後的最優投標人。

7.1.2 發包人不保證投標價最低的投標人中標,也沒有義務對未中標的投標人作任何解釋和說明。

7.2 重新招標和招標中止

7.2.1 經評審認爲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存在報價明顯不合理或均不滿足響應性要求時,發包人可以否決所有投標,重新招標。

7.2 由於發包人原因中止招標或未能在第3.3條規定的延長後的投標文件有效期內確定中標人和發出中標通知,發包人除退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外,還將向每個投標人支付投標文件編製成本費等的補償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

7.3 中標通知

7.3.1 在第3.3條規定的投標文件有效期內或在延長後的投標文件有效期內,發包人將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確認接受其投標。中標通知書爲合同的組成部分。

7.3.2 發包人向中標人發中標通知時,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7.3.3 發中標通知書前,發包人可在投標有效期內先發中標意向書,邀請擬予中標的投標人前來商談合同事宜,談定後再發中標通知書。

7.4 履約擔保證件

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後,應在簽訂合同前向發包人提交經發包人同意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或經發包人同意的具有擔保資格的企業出具的履約擔保書,擔保金額規定在第3章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第6.1款中,擔保證件應採用第4章內規定的格式。

7.5 聯合體註冊證明

若聯合體中標,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聯合體在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註冊證明。

7.6 簽訂合同

7.6.1 中標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的_________天內,派代表前來履行簽訂合同手續。

7.6.2 若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發生第3.4.4款(2)項所述的情況,則發包人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並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7.6.3 發出中標通知書後,若發包人拒籤合同,發包人除應向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外,還應賠償給中標人相同於投標保證金額度的賠償金。

附件七: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使用說明

1.投標邀請書

1.1 投標邀請書需在出售招標文件前發送給被邀請的所有投標人或用作在有關報刊上刊登招標通告,根據國內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招標的慣例,本範本把它編人招標文件。

1.2 本範本提供了兩種格式的投標邀請書。第一種格式適用於出售招標文件前已對投標人進行了資格預審;第二種格式適用於出售招標文件前未對投標人進行過資格預審,需待投標人投標後,在評標時同時進行資格審查(或稱資格後審)。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招標通常都採用資格預審,此時,投標邀請書只需發給經資格預審合格的單位,由於這些單位對招標工程的情況已有所瞭解,故投標邀請書的內容可以不必再詳細介紹工程情況。當招標時間緊迫或對大部分擬投標的施工企業比較瞭解或在其他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用資格後審,此時,投標邀請書將發給擬邀請的單位,或刊登在有關報刊上。由於這些被邀清單位對工程情況還不瞭解,在投標邀請書中需要較爲詳細地介紹工程情況和招標範圍(需要時,還應附人必要的圖件),以便於他們考慮是否參加投標。 

1.3 若發包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時,應在投標邀請書和招標文件的《投標須知》中說明。

1.4 若一次招標包含多個合同時,應在投標邀請書中寫明允許被邀請的單位可對其中一個或幾個合同投標,並在招標文件的《投標須知》中和其他有關部分作相應的規定和說明。

1.5 招標文件的售價應當合理,原則上只應收取印製工本費。

1.6 投標邀請書中的空格由發包人填寫。

2.投標須知

2.1 總則

2.1.1 招標範圍

本條是投標人首先需要了解的內容,也是合同的工作範圍。在《技術條款》第1章第1.1節和第1.2節中詳細敘述了工程概況和招標發包的合同工作範圍,但爲方便投標人連貫閱讀本文件,也可在此簡要說明工程概況和合同的主要工作內容,並指明可詳見《技術條款》第1章第1.1節和第1.2節。

2.1.2 資金來源

工程建設資金能否及時到位,是投標人分析投標風險的重要因素,爲此,發包人應如實填寫用於招標工程的建設資金來源及目前籌資情況,以解除投標人的顧慮,積極響應本合同的招標。

2.1.3 投標人的資格

(1)施工經驗:應具有與招標工程的規模和性質相類似工程的施工經驗,其已建成工程的高峯年(月)的主要作業施工強度一般應達到招標工程所需高峯施工強度的60%一80%以上(可視具體工程情況酌定)。投標人還應具有建成一定規模的主要水工建築物的施工經驗,如壩型、壩高、隧洞和渠道的尺寸、長度等。

(2)財務狀況:

1)流動資金:投標人爲實施本合同擬投入的流動資金(包括自有流動資金和已獲得承諾的銀行貸款)應大於根據資金流估算的爲實施本合同需由投標人墊付的流動資金。

2)近三年來財務狀況良好。

3)年營業額:一般要求投標人的年營業額應大於招標工程年平均估算合同價的2—2.5倍以上(可視具體工程情況酌定),投標人能承擔的年最大建安工作量應超過其正在施工的以及包括本合同在內的新承接工程的年建安工作量。

(3)施工設備:投標人投標時應能保證及時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其數量和品種應能滿足本合同工程主要的施工作業要求。

(4)主要人員:

1)項目經理:一般應有10年以上類似於招標工程的施工經歷和擔任過5年以上的項目經理,並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2)其他關鍵人員: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提出要求。

(5)其他:如投標人以往的履約信譽以及近三年內涉及的訴訟案件等。

2.1.4 不允許任一單位對同一合同提交或參與提交兩份或兩份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

本條規定旨在防止在投標競爭中有的投標人可能利用提交或參與提交多份不同的投標文件以增加中標的機會。

2.1.5 投標費用

投標費用原則上應由投標人自理,但有時爲了鼓勵施工企業踊躍投標和提高投標文件的質量,本條還可補充規定發包人將在招標工作完成後對那些未中標的投標人付給投標補償金,並規定補償金的最低額和最高額,由發包人在編寫招標文件時酌定。

2.1.6 保密

考慮到國內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招標的慣例,招標工作結束後,招標和投標文件均不退還,爲此本款規定招投標雙方應分別爲對方在招投標文件中涉及的商業和技術等祕密承擔保密責任。

2.2 招標文件

2.2.1 招標文件的組成

第一卷商務文件中,除第3章《合同條件》應按水建管〔〕62號通知的規定外,其它所列的文件系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招標的常規文件,招標人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招標的具體情況增刪應用。第二卷《技術條款》中僅列入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主要施工技術內容,編制招標文件時應根據工程建築物的內容增加新的工程章節或刪除其中不需要的章節。

2.2.2 招標文件的答疑

爲使投標人能深入瞭解招標文件的內容和意圖,以提高投標文件的編制質量,投標人閱讀招標文件後,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提交要求答疑的書面函件,發包人只對規定期限前(一般爲投標截止時間的28天前)收到的答疑要求予以答覆。答疑材料應在規定期限前(一般爲投標截止時間的21天前)發給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以體現公正公平的原則。

2.2.3 招標文件的修改

本條規定發包人在售出招標文件後可以修改其部分內容,但必須在規定期限前(一般爲投標截止時間的21天前)將修改的內容以補充通知的形式發給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以保證其有足夠時間修改投標文件的相應內容。若在上述期限後發補充通知,則應相應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2.3 投標文件的編制

2.3.1 投標文件的組成

本條所列的投標文件爲發包人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報的文件。招標文件中的投標須知、合同條款、協議書格式、履約擔保證件格式、工程預付款保函格式、技術條款和圖紙等不需附人投標文件,但投標人應在投標時確認遵守這些文件的規定,應在投標報價書中作如下聲明:“投標人已仔細研究和接受了招標文件(包括補充通知)的全部內容並察勘了現場,其各項報價和投標總報價是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和要求提出的。”

2.3.2 投標報價

本條提出了對報價的原則要求,關於填報工程量清單中各項目的具體要求詳見6.1《工程量清單說明》和《技術條款》的相應部分。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後,還可在投標截止時間前要求修改投標總報價。第2.3.2.4款規定投標人在修改投標總報價時應同時修改有關項目的報價,若來不及逐項修改,至少應說明對工程量清單中各項目報價的修改原則和辦法,若投標人未按此規定辦理,發包人可在澄清階段要求投標人補充提交具體修改辦法,並按承諾的總報價修改各項目報價。

2.3.3 投標文件的有效期

發包人規定投標文件的有效期時,應考慮評標全過程所需的合理時間,通常可取84~168天,視工程規模及其複雜性酌定。

2.3.4 投標保證金

(1)投標保證金一般可取估算合同價的0.5%~1%,視招標工程的具體情況酌定。

(2)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一般可規定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7天內退還,但發包人認爲有必要時,可留下1~2個亦具備中標條件的次優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與中標人同時退還,以避免一旦中標人拒籤合同或發生其他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情況時,可供發包人選爲中標人。

2.3.5 投標人的替代方案

有時發包人出於優化施工方案的考慮,在招標文件中除了規定投標人應提交基本方案外,還邀請投標人對某個專項工程提交替代方案,投標人應予響應,所提的替代方案亦應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的規定。屬於發包人邀請提交的替代方案常作爲發包人評標時評比的一個因素。當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未邀請投標人提交替代方案時,投標人亦可主動提出替代方案,但由於發包人事先無準備,無法在短時間內確切地評定其可行性,爲此,不屬於發包人邀請提交的替代方案,常不作爲評標依據,但若該投標人中標,發包人仍可在簽約前或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與承包人共同協商,決定是否採用。

2.3.6 現場察勘和標前會

爲了幫助投標人察勘現場和解答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文件時遇到的問題,發包人通常組織投標人察勘現場並召開標前會。其時間安排需視工程具體情況由發包人酌定。

2.3.7 投標文件的份數和簽署要求

發包人應在第2.3.7.1款內規定投標文件的份數,通常定爲四份,其中一份爲正本。

2.4 投標文件的提交

2.4.1 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

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應妥善密封,並加標記後送達發包人指定的地點,發包人必須妥善保護其密封和標記,不使受損。在開標前,發包人不得自行啓封投標文件。

2.4.2 投標截止時間

確定投標截止時間應考慮到投標人得到招標文件後有足夠的時間進行現場察勘和編制投標文件,一般可爲招標文件出售後84~168天,視工程規模及其複雜程度酌定。

2.4.3 遲到的投標文件

本款規定投標人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並規定遲到的投標文件將被髮包人拒絕,這是貫徹公開、公正和公平原則的一項措施,從而避免投標中可能出現的不正當行爲。

2.4.4 投標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修改和撤回投標文件,但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書面通知進行密封和標記後送達發包人指定的地點。

2.5 開標和評標

2.5.1 開標

第2.5.1.1款中的開標時間與第2.4.2條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爲同一時間。開標應嚴格遵循公開的原則。由投標人或其共同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發包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衆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總報價和其他需要宣佈的內容。

2.5.2 評標和決標過程保密

發包人和評標工作人員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對評標和決標過程實行嚴格的保密,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發包人自身和評標機構泄密,並抵制某些投標人可能採取的不正當競爭行爲。

2.5.3 投標文件的澄清

爲深入瞭解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和投標意圖,發包人可通過書面信件和澄清會議的形式,要求投標人說明發包人在審閱投標文件中發現的問題,投標人應作出書面答覆,並由投標人在答覆件上籤後提交發包人,作爲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人的答覆不能修改投標報價和投標文件中的其他實質性內容。

2.5.4 投標文件的檢查和響應性評定

(1)投標文件的完整性檢查內容包括:

1)投標人提交的投標報價書、投標保函、授權委託書等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簽名蓋章有否遺漏。

2)工程量清單的報價項目有否遺漏。工程量清單的每一頁是否已蓋投標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3)投標輔助資料和資格審查資料是否已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齊全。

(2)投標文件響應性的評定即檢查投標文件中是否存在第2.5.4.2款所列的重大偏離或保留。若存在重大偏離或保留,說明投標人不準備全部按招標文件提出的合同要求進行承包,或希望在簽約後按其重大偏離和保留的條件增加支付,顯然是屬於響應性差的投標文件,因而將可能被髮包人拒絕。

2.5.5 算術錯誤的改正

投標文件中出現的算術錯誤,應在評標過程中按本條規定的原則予以改正,改正後的投標價應經發包人和投標人共同確認。發包人則應按改正後的投標報價進行評比。

2.5.6 投標文件的評比

發包人對實質上響應了招標文件的投標文件,按第2.5.6.2款和第2.5.6.3款所列內容,以公正公平的原則,採用科學的統計分析方法選擇最優的投標人爲首選中標人和次優的授標人爲備選中標人。評標價是在各投標人的投標總報價的基礎上,對其需由發包人承擔的非重大偏離和保留的部分以及其他因素以折算價格的方式計人投標報價,用作在相同的條件下對各投標人進行評比的投標總價。中標後,評標價不能作爲簽約的合同價。計算評標價考慮的因素除第2.5.6.2款列舉的四項外,還可視招標工程的具體情況補充。在評比過程中,發包人不得要求投標人壓價,投標人亦不得提出標後優惠。

2.6 決標、中標通知和簽訂合同

2.6.1 決標

發包人按規定的程序,最終選定的中標單位應滿足第2.6.1.1款所列的三項要求。

2.6.2 重新招標和招標中止

(1)經評審若無法按第2.6.1.1款規定的中標條件評選出合格的中標單位,發包人可以否決所有投標,重新進行招標。

(2)若發包人違反國家規定,或由於建設資金不能到位等發包人原因使招標中止或由於發包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確定中標單位和發出中標通知書,使投標文件失效,發包人應補償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編製成本費等的經濟損失。空格內的補償金數額應由發包人根據具體工程情況按公平合理的原則估算後填人。

2.6.3 中標通知

發包人必須在投標文件的有效期內發出中標通知書。發包人應在決標後儘快發中標通知書(若尚有遺留問題需要協商,可先發中標意向書),以有利於中標人爭取時間及早作施工準備。

2.6.4 履約擔保證件

見第3章《合同條款》的使用說明第6條《履約擔保》。

2.6.5 聯合體註冊證明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法人聯合組成的聯合體中標後,應向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手續,證明其可以聯合體名義合法從事本合同工作。

2.6.6 簽訂合同

發包人選定了中標人後,若認爲雙方尚需就投標文件澄清中的有關事項或其他遺留的細節問題進行協商,可向中標人先發中標意向書,邀請他進行當面洽談,但洽談結果不能修改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待有關簽訂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已談定後再發中標通知書。中標人應在第2.6.6.1款規定的期限內(一般爲收到中標通知書後的28天內)派代表去履行簽訂合同手續,在此期間,雙方除準備好合同文件外,還應辦理好籤訂合同前需要完成的事項,如承包人辦理履約擔保證件等。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論哪一方拒籤合同,均屬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行爲,應合理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爲此,本條第2.6.6.2款和第2.6.6.3款分別作了規定。

3.合同條款(本合同條款使用說明見本範本“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使用說明”)。

4.協議書、履約擔保證件和工程預付款保函

4.1 協議書

(1)列入協議書(格式)第2條的全部文件,除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第3條規定將招標和投標文件中的有關文件列入外,還應包括雙方在開始招標至簽訂協議前所有雙方已達成一致的補充協議、會談紀要以及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這些文件應不遺漏地按其重要性分別彙集在補充協議內或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中。

(2)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可不必將其全部列入合同文件,但發包人應注意中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各項具體內容,如主要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安排、大型施工設備的配置、先進的施工方案、發包人採納的替代方案等按其重要性分別列入補充協議或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中。

4.2 履約保函

(1)本履約保函的格式綜合考慮了保函有關三方的意見。一般說來,保函的受益人(發包人)希望當被保證人(承包人)違約而不改正時,可以直接從保證人處無條件地兌取履約擔保金,而承包人則認爲發包人不能單方面從保證人處兌取履約擔保金,而應事先徵得承包人的同意,在承包人與發包人對違約有不同意見的情況下,保證人不希望擔任評判的角色,因此履約保函的格式須考慮到各方面.的意見。本合同範本的履約保函(格式)規定,若承包人違約,發包人要求賠償損失時,發包人可直接向保證人兌取履約擔保金而無需承包人同意,但發包人應在給保證人的書面通知中說明被保證人違約造成的損失情況和要求兌取履約擔保金的金額。保證人在收到發包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立即予以兌付,而無需覈查其違約情況,發包人則應對其所提供的說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本履約保函格式要求發包人提供承包人違約的說明材料,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承包人對發包人可能隨意兌取履約擔保金的擔心。

(2)本履約保函第4條所指的“變更合同工作內容時,我方承擔本保函規定的責任不變”,僅限於《通用合同條款》第39條規定的範圍。鑑於水利水電工程的複雜性,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變更,爲此在合同中規定了比較嚴密的變更程序和變更處理辦法,也就是說已將變更合同的工作內容限定在本合同雙方的責任範圍內,從而有效地使保證人的保函責任也同樣已限定在本合同的範圍內。

4.3 履約擔保書

履約擔保書與履約保函不同,當被保證人違約時,受益人不能立即從保證人處兌取履約擔保金,而首先要求保證人代替被保證人繼續按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合同。若保證人認爲自身無能力履行合同時,可在徵得受益人同意後,推薦新的施工隊伍代替被保證人履行合同,或向受益人支付由於被保證人違約而使受益人蒙受損失的金額,其擔保金額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第6.1款中。

4.4 工程預付款保函

《通用合同條款》第32.1款規定工程預付款總金額不低於合同價格的10%,而當前國內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採用的履約保函開具的擔保額度常低於發包人付出的工程預付款額度。爲保護髮包人資金的安全,《通用合同條款》第32.1款規定,在第一次工程預付款支付前,承包人必須向發包人提交相等額度的工程預付款保函。若採用履約保函的方式,而其履約擔保的金額大於工程預付款金額時,經發包人同意,可以不提交工程預付款保函,但應在履約保函的條款中增加“由於被保證人違約使用工程預付款時,保證人應接受受益人的退款要求”。《通用合同條款》第32.1款規定了工程預付款保函開具的擔保金額僅爲第一次工程預付款的金額,其數額在《專用合同條款》第32.1款中規定。

5.投標報價書、投標保函和授權委託書

5.1 投標報價書

投標報價書是投標人投標的主要文件。在本文件中,投標人應承諾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以其填寫的投標總報價按期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作,同時保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修改投標文件和在投標文件的有效期內不撤回投標文件。投標人還應承諾:一旦中標,隨同投標報價書提交的投標輔助資料,經發包人確認後可作爲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並保證按時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5.2 投標保函

除投標人發生投標保函第3條所列的三項違約行爲外,無論中標與否,招標人均應按規定在招標程序結束後返還投標保函。投標保函所列投標保證金金額由發包人蔘照本使用說明第2.3.4條的所述範圍確定,並應符合《投標須知》第2.3.4.1款的規定。投標保函有效期見《投標須知》第2.3.4.2款。

5.3 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是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委託代理人處理本合同投標工作的證明文件,其授權內容包括簽署投標文件、進行談判、簽訂合同以及處理與投標有關的一切事務。聯合體投標時,在授權委託書上除了由聯合體的責任方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名外,還應由聯合體的其他成員蓋單位公章並由其合法授權人簽名。

6.工程量清單

6.1 說明

(1)工程量清單的編制,除應遵照本節《說明》的規定外,還應注意與《技術條款》和招標圖紙相對應。工程量清單的項目應包含合同規定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內容和招標圖紙所示的全部招標工程範圍,工程量清單的每一個支付項目均應對應列入《技術條款》的有關章節內。

(2)爲與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概算編制辦法中的項目劃分相銜接,《專用合同條款》中所列的單位工程宜儘量與設計概算編制辦法中的二級項目相一致,以利於發包人編制與設計概算和投標報價上下銜接的執行概算。但單位工程下屬項目的分項則可根據本工程施工規劃和《技術條款》中專項工程分類的要求進行分項,以適應工程承包合同按實物計量支付的需要。

(3)鑑於《通用合同餘款》第48.1款和第50,4款規定,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投保時應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協商,不宜要求承包人在投標時自行報價和承包上述兩項保險費。爲此,在第6.1.4條中規定了在招標階段暫由發包人統一規定保險費的費率和計算保險金額的依據,作爲各個投標人投標時計算保險費的共同基礎。第6.1.4條中的工程保險費率和附加費以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應由發包人進行調查後估列。若規定由發包人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應刪去本章第6.1.4條全文,並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說明發包人投保的項目和其他有關情況,以便承包人在投標時考慮是否還需增加其他附加保險和有關費用。

6.2 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分組和報價彙總

6.2.1 項目分組

(1)《項目分組》中提供了兩種分組模式。第一種模式按《技術條款》各章的專項工程分組(見表6.2.1—1),這種模式是目前國際招標中常用的分組方法,其優點爲便於分包和查對相關的技術條款,當採用按專項工程分組的多個調價公式調價時,一般不需要因工程變更而調整權重,但此種項目分組方法與國內常用的計劃統計報表及概算項目劃分不一致,因此本範本又提供了第二種模式,即按單位工程分組(見表6.2.1—2)。爲了兼顧上述兩種情況,本範本又規定,當採用第一種模式時,其項目編號的第二段數爲單位工程序號,同一單位工程在各組工程量清單中,其項目編號的第二段數相同,這樣,在按第一種模式分組的工程量清單中亦可以較方便地找到同一單位工程的項目。同樣,在第二種模式中,其項目編號的第二段數爲專項工程序號,亦可較方便地找到同一專項工程的項目。這兩種模式供發包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選用。

(2)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可按不同的工程類別、技術要求、工作內容和施工條件以及構成工程造價的其他因素進行劃分,既應考慮能較準確的計價,又需便於計量與支付。無論採用前述的哪一種項目分組模式,爲了便於計劃統計工作,項目劃分可參照招標工程的工程設計概算項目劃分和招標工程的具體內容酌定。水利水電工

6.2.2 投標報價彙總

(1)按第6.3.2條《投標報價彙總表》格式填寫,各項分組工程的報價金額應與分組工程量清單中的合計金額一致。

(2)備用金金額應由發包人填寫,備用金的使用按《通用合同條款》第40.1款規定,其數額可視招標設計深度及估計可能引起的變更額度酌定,一般可取估算合同價格的5%左右。

6.3 工程量清單格式

6.3.1 分組工程量清單

分組工程量清單的編制示例見表6.3.1—1表6.3.1—4。表6.3.1—1和表6.3.1—2的項目劃分既可適用於分組模式一,也可適用於分組模式二,但項目編號的含義不同。例如在表6.3.1—1中,施工供電的項目編號爲“1—1一3—2”,用於分組模式一時,其第一段數“1”爲專項工程序號,對應於《技術條款》第1章,相關的技術要求和計量支付規定在該章內;第二段數“1”代表單位工程序號,此處指一般項目(相當於一項單位工程);第三段數“3”爲臨時設施(子項)序號;第四段數“2”爲臨時設施下屬孫項序號。用於分組模式二時,上述施工供電的項目編號含義爲:其第一段數“1”代表單位工程序號,此處指一般項目,第二段數“1”代表專項工程號,對應於《技術條款》第1章;第三段數“3”爲臨時設施(子項)序號;第四段數“2”爲臨時設施下屬孫項序號。表6.3.1—3的示例僅適用於模式一《按專項工程分組》,以混凝土工程爲例,其中,第一段數“11”,代表專項工程序號,對應於《技術條款》第11章章號;第二段數爲單位工程序號,例如“3”爲混凝土壩編號;第三段數代表單位工程下屬子項的序號,第四段數爲子項下屬孫項的序號。表6.3.1—4的示例僅適用於模式二《按單位工程分組》,以混凝土壩爲例,其中第一段數“3”爲單位工程序號,即單位工程分組中的混凝土壩編號;第二段數“3”、“4”、“7”、“11”等爲專項工程序號,對應於《技術條款》各章號;第三段數爲單位工程下屬子項的序號,第四段數爲子項下屬孫項的序號。

6.3.2 投標報價彙總表

見本章第6.2.2條說明。

表6.2.1—1 專項工程分組表(示例:按《技術條款》專項工程章號列示)

┌────┬──────────┐

│ 組號 │

分組名稱

├────┼──────────┤

│  1

│ 一般規定

 │

├────┼──────────┤

│  2

│ 施工導流和水流控制│

├────┼──────────┤

│  3

│ 土方明挖

 │

├────┼──────────┤

│  4

│ 石方明挖

 │

├────┼──────────┤

│  5

│ 地下洞室開挖

 │

├────┼──────────┤

│  6

│ 支護

 │

├────┼──────────┤

│  7

│ 鑽孔和灌漿

├────┼──────────┤

│  8

│ 基礎防滲工程

 │

├────┼──────────┤

│  9

│ 地基加固工程

 │

└────┴──────────┘

┌───┬──────────┐

│ 10 │土石方填築工程

 │

├───┼──────────┤

│ 11 │混凝土工程

 │

├───┼──────────┤

│ 12 │瀝青混凝土工程

 │

├───┼──────────┤

│ 13 │砌體工程

├───┼──────────┤

│ 14 │疏浚工程

 │

├───┼──────────┤

│ 15 │壓力鋼管的製造和安裝│

├───┼──────────┤

│ 16 │鋼結構的製造和安裝 │

├───┼──────────┤

│ 17 │閘門和啓閉機的安裝 │

├───┼──────────┤

│ 18 │預埋件的埋設

├───┼──────────┤

│ 19 │永久觀測

├───┼──────────┤

│ 20 │建築裝修

└───┴──────────┘

表6.2.1—2單位工程分組表(示例)

┌────┬──────────┐

組號│

分組名稱

├────┼──────────┤

l  │一般項目

├────┼──────────┤

2  │施工導流和水流控制 │

├────┼──────────┤

3  │混凝土壩(或其他壩型)

├────┼──────────┤

4  │溢洪道

 │

├────┼──────────┤

5  │泄洪洞

 │

├────┼──────────┤

6  │衝砂洞

 │

├────┼──────────┤

7  │引水明渠

├────┼──────────┤

8  │進水口

 │

├────┼──────────┤

9  │引水隧洞

├────┼──────────┤

10 │調壓井

 │

├────┼──────────┤

ll │壓力鋼管

├────┼──────────┤

12 │地面廠房(或地下廠房)

├────┼──────────┤

13 │交通洞(井)

├────┼──────────┤

14 │出線洞(井)

├────┼──────────┤

15 │通風洞(井)

├────┼──────────┤

16 │尾水調壓室

 │

├────┼──────────┤

17 │尾水渠

 │

├────┼──────────┤

18 │變電站

 │

├────┼──────────┤

┆ │ ┆

┆ │ ┆

└────┴──────────┘

表6.3.1—1第1組工程量清單(示例)(適用於模式一按專項工程分組及模式二按單位工程分組)

組號:1

 

分組名稱:_________

一般規定(模式一)

一般項目(模式二)

┌────────┬───────────┬──┬───┬───┬───┐

 │

 │ 單價│ 合價│

項目編號

項目名稱

 │單位│工程量│

 │

 │

 │

 │(元)│(元)│

├────────┼───────────┼──┼───┼───┼───┤

1—1一l

│進場

 │總價│

 │

 │

 │

├────────┼───────────┼──┼───┼───┼───┤

1—1—2

│退場

 │總價│

 │

 │

 │

├────────┼───────────┼──┼───┼───┼───┤

1—1—3

│臨時設施(不包括設備)│

 │

 │

 │

├────────┼───────────┼──┼───┼───┼───┤

1—1—3一l │施工交通

 │總價│

 │

 │

 │

├────────┼───────────┼──┼───┼───┼───┤

1一l一3—2 │施工供電

 │總價│

 │

 │

 │

├────────┼───────────┼──┼───┼───┼───┤

1—1—3—3 │施工供水

 │總價│

 │

 │

 │

├────────┼───────────┼──┼───┼───┼───┤

1—1—3—4 │施工照明

 │總價│

 │

 │

 │

├────────┼───────────┼──┼───┼───┼───┤

1—1—3—5 │施工通信

 │總價│

 │

 │

 │

├────────┼───────────┼──┼───┼───┼───┤

1—1—3—6 │砂石料生產系統

│總價│

 │

 │

 │

├────────┼───────────┼──┼───┼───┼───┤

1—1—3—7 │混凝土拌和及澆築系統 │總價│

 │

 │

 │

├────────┼───────────┼──┼───┼───┼───┤

1—1—3—8 │附屬加工車間

 │總價│

 │

 │

 │

├────────┼───────────┼──┼───┼───┼───┤

1—1—3—9 │倉庫

 │總價│

 │

 │

 │

├────────┼───────────┼──┼───┼───┼───┤

1—1—3—10 │臨時辦公及生活福利房屋│總價│

 │

 │

 │

├────────┼───────────┼──┼───┼───┼───┤

1—1—3—11 │施工期環境保護設施

│總價│

 │

 │

 │

├────────┼───────────┼──┼───┼───┼───┤

│其他臨時設施(不包括設│

 │

 │

 │

1—1—3一12 │

 │總價│

 │

 │

 │

│備)

 │

 │

 │

 │

├────────┼───────────┼──┼───┼───┼───┤

1—1—4

│保險

 │

 │

 │

 │

├────────┼───────────┼──┼───┼───┼───┤

1—1—4—1 │工程險

│總價│

 │

 │

 │

├────────┼───────────┼──┼───┼───┼───┤

1—1—4—2 │第三者責任險

 │總價│

 │

 │

 │

├────────┼───────────┼──┼───┼───┼───┤

 ……

 │ ……

 │

 │

 │

├────────┴───────────┴──┴───┴───┴───┤

 合計______元

 │

 │

└───────────────────────────────────┘

表6.3.1—2第2組工程量清單(示例)(適用於模式一按專項工程分組及模式二按單位工程分組)

組號:2

分組名稱:施工導流和水流控制

┌───────┬────────────┬──┬───┬───┬───┐

 │

 │ 單價│ 合價│

項目編號 │

項目名稱

│單位│工程量│

 │

 │

 │

 │(元)│(元)│

├───────┼────────────┼──┼───┼───┼───┤

 │施工圍堰(包括基礎防滲處│

 │

 │

 │

2—2—1  │

 │

 │

 │

 │理)

 │

 │

 │

├───────┼────────────┼──┼───┼───┼───┤

 │上游主圍堰(包括基礎開 │

 │

 │

 │

2—2—1—1│

│總價│

 │

 │

 │

 │挖)

 │

 │

 │

├───────┼────────────┼──┼───┼───┼───┤

 │下游主圍堰(包括基礎開 │

 │

 │

 │

2—2—1—2│

│總價│

 │

 │

 │

 │挖)

 │

 │

 │

├───────┼────────────┼──┼───┼───┼───┤

2—2—2  │截流

 │

 │

 │

├───────┼────────────┼──┼───┼───┼───┤

2—2—2—1│截流工程

│總價│

 │

 │

 │

├───────┼────────────┼──┼───┼───┼───┤

2—2—2—2│截流模型試驗

│總價│

 │

 │

 │

├───────┼────────────┼──┼───┼───┼───┤

2—2—3  │施工期基坑排水

 │總價│

 │

 │

 │

├───────┼────────────┼──┼───┼───┼───┤

2—2—4  │施工期臨時通航過木

 │

 │

 │

 │

├───────┼────────────┼──┼───┼───┼───┤

2—2—4—1│通航過木設施

│總價│

 │

 │

 │

├───────┼────────────┼──┼───┼───┼───┤

2—2—4—2│通航過木措施費

 │總價│

 │

 │

 │

├───────┼────────────┼──┼───┼───┼───┤

2—2—5  │施工度汛

│總價│

 │

 │

 │

├───────┼────────────┼──┼───┼───┼───┤

2—2—6  │下閘蓄水和下游供水

 │總價│

 │

 │

 │

├───────┼────────────┼──┼───┼───┼───┤

 │導流建築物拆除(包括上、│

 │

 │

 │

2—2一7  │

│總價│

 │

 │

 │

 │下游圍堰拆除)

 │

 │

 │

 │

├───────┼────────────┼──┼───┼───┼───┤

 │截流前和蓄水前施工場地 │

 │

 │

 │

2—2—8  │

│總價│

 │

 │

 │

 │清理

 │

 │

 │

├───────┼────────────┼──┼───┼───┼───┤

 │

 │

 │

 │

├───────┴────────────┴──┴───┴───┴───┤

合計______元 │

 │

 │

└───────────────────────────────────┘

注:施工導流和水流控制的工程導流建築物,如隧洞、明渠、底孔、涵洞、堵頭等,均以該建築物的工程量乘其單價進行計價支付,其項目應分別列在各專項工程的工程量清單內以對應其專項技術要求。

表6.3.1—3第11組工程量清單(示例)(適用於模式一按專項工程分組)

組號:11

分組名稱:混凝土工程

┌────────┬────────────┬───┬───┬───┬───┐

 │

 │ 單價│ 合價│

項目編號

項目名稱

│單位 │工程量│

 │

 │

 │

 │(元)│(元)│

├────────┼────────────┼───┼───┼───┼───┤

11—2

  │施工導流和水流控制

 │

 │

 │

 │

 │

├────────┼────────────┼───┼───┼───┼───┤

11—2—1

│導流隧洞

 │

 │

 │

 │

├────────┼────────────┼───┼───┼───┼───┤

│隧洞襯砌混凝土(級配、強│

 │

 │

 │

 │

11—2—1—1 │

│ m3 │

 │

 │

 │

│度等級)

 │

 │

 │

 │

├────────┼────────────┼───┼───┼───┼───┤

│一級鋼筋(____號~____ │

 │

 │

 │

 │

11—2—1—2 │

│  t │

 │

 │

 │

│號)

 │

 │

 │

 │

├────────┼────────────┼───┼───┼───┼───┤

│二級鋼筋(____號~____ │

 │

 │

 │

 │

11—2—1—3 │

│  t │

 │

 │

 │

│號)

 │

 │

 │

 │

├────────┼────────────┼───┼───┼───┼───┤

│三級鋼筋(____號~____ │

 │

 │

 │

 │

11—2—1—4 │

│  t │

 │

 │

 │

│號)

 │

 │

 │

 │

├────────┼────────────┼───┼───┼───┼───┤

11—2—2

│導流明渠碾壓混凝土導牆 │

 │

 │

 │

 │

├────────┼────────────┼───┼───┼───┼───┤

11—2—2—1 │預製混凝土模板

 │ m2 │

 │

 │

 │

├────────┼────────────┼───┼───┼───┼───┤

│導牆上游面普通混凝土(級│

 │

 │

 │

 │

11—2—2—2 │

│ m3 │

 │

 │

 │

│配、強度等級)

 │

 │

 │

 │

 │

├────────┼────────────┼───┼───┼───┼───┤

│導牆基礎普通混凝土(級 │

 │

 │

 │

 │

11—2—2—3 │

│ m3 │

 │

 │

 │

│配、強度等級)

 │

 │

 │

 │

 │

├────────┼────────────┼───┼───┼───┼───┤

│碾壓混凝土(級配、強度等│

 │

 │

 │

 │

11—2—2—4 │

│ m3 │

 │

 │

 │

│級)

 │

 │

 │

 │

├────────┼────────────┼───┼───┼───┼───┤

│二級鋼筋(____號~____ │

 │

 │

 │

 │

11—2—2—5 │

│  t │

 │

 │

 │

│號)

 │

 │

 │

 │

├────────┼────────────┼───┼───┼───┼───┤

│二級鋼筋(____號~____ │

 │

 │

 │

 │

11—2—2—6 │

│  t │

 │

 │

 │

│號)

 │

 │

 │

 │

├────────┼────────────┼───┼───┼───┼───┤

│預埋冷卻水管(φ____~φ │

 │

 │

 │

 │

11—2—2—7 │

│  t │

 │

 │

 │

│____鋼管)

 │

 │

 │

 │

 │

├────────┼────────────┼───┼───┼───┼───┤

│預製混凝土排水管(φ

 │

 │

 │

 │

1l一2—2—8 │

│ m  │

 │

 │

 │

│____)

 │

 │

 │

 │

 │

└────────┴────────────┴───┴───┴───┴───┘

┌────────┬─────────────┬──┬───┬───┬───┐

 │

 │ 單價│ 合價│

項目編號

項目名稱

 │單位│工程量│

 │

 │

 │

 │(元)│(元)│

├────────┼─────────────┼──┼───┼───┼───┤

11—3

  │混凝土壩

 │

 │

 │

 │

├────────┼─────────────┼──┼───┼───┼───┤

11—3一l

│溢流壩段

 │

 │

 │

 │

├────────┼─────────────┼──┼───┼───┼───┤

│基礎混凝土(級配、強度等 │

 │

 │

 │

11—3—1—1 │

 │m3 │

 │

 │

 │

│級)

 │

 │

 │

 │

├────────┼─────────────┼──┼───┼───┼───┤

│壩體混凝土(級配、分區、強│

 │

 │

 │

1l一3—1—2 │

 │m3 │

 │

 │

 │

│度等級)

 │

 │

 │

 │

├────────┼─────────────┼──┼───┼───┼───┤

│壩體混凝土(級配、分區、強│

 │

 │

 │

1l一3—1—3 │

 │m3 │

 │

 │

 │

│度等級)

 │

 │

 │

 │

├────────┼─────────────┼──┼───┼───┼───┤

│壩體混凝土(級配、分區、強│

 │

 │

 │

11—3—1—4 │

 │m3 │

 │

 │

 │

│度等級)

 │

 │

 │

 │

├────────┼─────────────┼──┼───┼───┼───┤

│二級鋼筋(____號~____

 │

 │

 │

11—3—1—5 │

 │t  │

 │

 │

 │

│號)

 │

 │

 │

 │

├────────┼─────────────┼──┼───┼───┼───┤

│二級鋼筋(____號____

 │

 │

 │

 │

11—3—1—6 │

 │t  │

 │

 │

 │

│號)

 │

 │

 │

 │

├────────┼─────────────┼──┼───┼───┼───┤

│預埋冷卻水管(φ____~φ  │

 │

 │

 │

11—3—1—7 │

 │t  │

 │

 │

 │

鋼管)

 │

 │

 │

├────────┼─────────────┼──┼───┼───┼───┤

│預製混凝土排水管(φ

 │

 │

 │

 │

11—3—l—8 │

 │

 │

 │

 │

│____)

 │

 │

 │

├────────┼─────────────┼──┼───┼───┼───┤

11—3—2

│非溢流壩段混凝土

 │

 │

 │

 │

├────────┼─────────────┼──┼───┼───┼───┤

 ……

 │……

 │

 │

 │

 │

├────────┼─────────────┼──┼───┼───┼───┤

11—5

 │泄洪洞

 │

 │

 │

├────────┼─────────────┼──┼───┼───┼───┤

 ……

 │……

 │

 │

 │

 │

├────────┼─────────────┼──┼───┼───┼───┤

11—8

 │進水口

 │

 │

 │

├────────┼─────────────┼──┼───┼───┼───┤

 ……

 │……

 │

 │

 │

 │

├────────┴─────────────┴──┴───┴───┴───┤

 合計________元 │

 │

 │

└─────────────────────────────────────┘

表6.3.1—4第3組工程量清單(示例) (適用於模式二按專項工程分組)

組號:3

分組名稱:混凝土壩

┌───────┬────────────┬──┬───┬───┬───┐

 │

 │ 單價│ 合價│

項目編號 │

項目名稱

│單位│工程量│

 │

 │

 │

 │(元)│(元)│

├───────┼────────────┼──┼───┼───┼───┤

3—3

 │土方明挖

 │

 │

 │

├───────┼────────────┼──┼───┼───┼───┤

 │____高程以下河牀沖積層 │

 │

 │

 │

3—3—1  │

│ m3│

 │

 │

 │

 │開挖

 │

 │

 │

├───────┼────────────┼──┼───┼───┼───┤

3—3—2  │____高程以上坡積層開挖 │ m3│

 │

 │

 │

├───────┼────────────┼──┼───┼───┼───┤

3—4

 │石方明挖

│ m3│

 │

 │

 │

├───────┼────────────┼──┼───┼───┼───┤

 │壩基石方開挖(____類巖 │

 │

 │

 │

3—4一l一1│

│ m3│

 │

 │

 │

 │石)

 │

 │

 │

├───────┼────────────┼──┼───┼───┼───┤

 │壩基石方開挖(____類巖 │

 │

 │

 │

3—4—1—2│

│ m3│

 │

 │

 │

 │石)

 │

 │

 │

├───────┼────────────┼──┼───┼───┼───┤

 │壩頂以上邊坡石方開挖

 │

 │

 │

3—4—2—1│

│ m3│

 │

 │

 │

 │(____類岩石)

 │

 │

 │

 │

├───────┼────────────┼──┼───┼───┼───┤

 │壩頂以上邊坡石方開挖

 │

 │

 │

3—4—2—2│

│ m3│

 │

 │

 │

 │(____類岩石)

 │

 │

 │

 │

├───────┼────────────┼──┼───┼───┼───┤

3—5

 │石方洞挖

│ m3│

 │

 │

 │

├───────┼────────────┼──┼───┼───┼───┤

3—5—1  │灌漿平洞開挖

│ m3│

 │

 │

 │

├───────┼────────────┼──┼───┼───┼───┤

3—6

 │支護

 │

 │

 │

├───────┼────────────┼──┼───┼───┼───┤

 │注漿錨杆(φ____,L=___│

 │

 │

 │

3—6一l一1│

│ 根│

 │

 │

 │

 │m)

 │

 │

 │

├───────┼────────────┼──┼───┼───┼───┤

 │注漿錨杆(φ____,L=___│

 │

 │

 │

3—6—1—2│

│ 根│

 │

 │

 │

 │m)

 │

 │

 │

└───────┴────────────┴──┴───┴───┴───┘

┌───────┬────────────┬───┬───┬───┬───┐

 │

 │

 │ 單價│ 合價│

項目編號 │

項目名稱

│單位 │工程量│

 │

 │

 │

 │

 │(元)│(元)│

├───────┼────────────┼───┼───┼───┼───┤

 │預應力錨索(____kN,L= │

 │

 │

 │

 │

3—6—2—1│

│kN.m │

 │

 │

 │

 │____m)

 │

 │

 │

 │

├───────┼────────────┼───┼───┼───┼───┤

 │預應力錨索(____kN,L= │

 │

 │

 │

 │

3—6—2—2│

│kN.m │

 │

 │

 │

 │____m)

 │

 │

 │

 │

├───────┼────────────┼───┼───┼───┼───┤

3—7

 │鑽孔和灌漿

 │

 │

 │

 │

 │

├───────┼────────────┼───┼───┼───┼───┤

3—7—1  │鑽孔

 │

 │

 │

 │

├───────┼────────────┼───┼───┼───┼───┤

 │壩基固結灌漿孔(φ____,│

 │

 │

 │

 │

3一7—1—1│

 │

 │

 │

 │

 │孔深____)

 │

 │

 │

 │

 │

├───────┼────────────┼───┼───┼───┼───┤

 │壩基固結灌漿孔(φ____,│

 │

 │

 │

 │

3—7—1—2│

 │

 │

 │

 │

 │孔深____,取芯)

 │

 │

 │

 │

├───────┼────────────┼───┼───┼───┼───┤

 │壩基帷幕灌漿孔(φ____,│

 │

 │

 │

 │

3—7—1—3│

 │

 │

 │

 │

 │孔深____,不取芯)

 │

 │

 │

 │

 │

├───────┼────────────┼───┼───┼───┼───┤

 │大壩觀測孔(φ____,孔深│

 │

 │

 │

 │

3—7—1—4│

m │

 │

 │

 │

 │____)

 │

 │

 │

 │

 │

├───────┼────────────┼───┼───┼───┼───┤

 │地質勘探孔(φ____,孔深│

 │

 │

 │

 │

3—7—1—5│

m │

 │

 │

 │

 │____,取芯)

 │

 │

 │

 │

├───────┼────────────┼───┼───┼───┼───┤

 │邊坡錨杆鑽孔(φ____,L │

 │

 │

 │

 │

3—7—1—6│

 │

 │

 │

 │

 │__m)

  │

 │

 │

 │

 │

├───────┼────────────┼───┼───┼───┼───┤

 │邊坡錨杆鑽孔(φ____,L │

 │

 │

 │

 │

3—7—1—7│

 │

 │

 │

 │

 │____m)

 │

 │

 │

 │

├───────┼────────────┼───┼───┼───┼───┤

3—7—1—8│邊坡排水孔(L=____m) │

 │

 │

 │

 │

├───────┼────────────┼───┼───┼───┼───┤

3—7—2  │灌漿

 │

 │

 │

 │

├───────┼────────────┼───┼───┼───┼───┤

3—7—2—1│壩基帷幕灌漿

t │

 │

 │

 │

├───────┼────────────┼───┼───┼───┼───┤

3—7—2—2│壩基固結灌漿

t │

 │

 │

 │

└───────┴────────────┴───┴───┴───┴───┘

┌────────┬─────────────┬───┬───┬───┬───┐

 │

 │

 │ 單價│ 合價│

項目編號

項目名稱

 │單位 │工程量│

 │

 │

 │

 │

 │(元)│(元)│

├────────┼─────────────┼───┼───┼───┼───┤

3—7—2—3 │混凝土壩接縫灌漿

 │ m2 │

 │

 │

 │

├────────┼─────────────┼───┼───┼───┼───┤

3一11

  │混凝土工程

 │

 │

 │

 │

├────────┼─────────────┼───┼───┼───┼───┤

3—11—1

│溢流壩段混凝土

 │

 │

 │

 │

├────────┼─────────────┼───┼───┼───┼───┤

│基礎混凝土(級配、強度等 │

 │

 │

 │

 │

3一11—1—1 │

 │ m3 │

 │

 │

 │

│級)

 │

 │

 │

 │

 │

├────────┼─────────────┼───┼───┼───┼───┤

│壩體混凝土(級配、分區、強│

 │

 │

 │

 │

3—11—1—2 │

 │ m3 │

 │

 │

 │

│度等級)

 │

 │

 │

 │

 │

├────────┼─────────────┼───┼───┼───┼───┤

│壩體混凝土(級配、分區、強│

 │

 │

 │

 │

3—11一l一3 │

 │ m3 │

 │

 │

 │

│度等級)

 │

 │

 │

 │

 │

├────────┼─────────────┼───┼───┼───┼───┤

│壩體混凝土(級配、分區、強│

 │

 │

 │

 │

3一ll一1—4 │

 │ m3 │

 │

 │

 │

│度等級)

 │

 │

 │

 │

 │

├────────┼─────────────┼───┼───┼───┼───┤

│二級鋼筋(____號~____

 │

 │

 │

 │

3—11—1—5 │

 │

t │

 │

 │

 │

│號)

 │

 │

 │

 │

 │

├────────┼─────────────┼───┼───┼───┼───┤

│二級鋼筋(____號~____

 │

 │

 │

 │

3—11—1—6 │

 │

t │

 │

 │

 │

│號)

 │

 │

 │

 │

 │

├────────┼─────────────┼───┼───┼───┼───┤

│預埋冷卻水管(φ____~φ

 │

 │

 │

 │

3—11—1—7 │

 │

t │

 │

 │

 │

│____鋼管)

 │

 │

 │

 │

├────────┼─────────────┼───┼───┼───┼───┤

3—11—1—8 │預製混凝土排水管

 │

 │

 │

 │

 │

├────────┼─────────────┼───┼───┼───┼───┤

3一11—2

│非溢流壩段混凝土

 │

 │

 │

 │

 │

├────────┼─────────────┼───┼───┼───┼───┤

 ……

 │……

 │

 │

 │

 │

 │

├────────┴─────────────┴───┴───┴───┴───┤

合計________元 │

└──────────────────────────────────────┘

附件八: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工程預付款保函

發包人名稱:_________

因被保證人_________(承包人名稱)(以下簡稱被保證人)與你方簽訂_________(合同名稱)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我方已接受被保證人的請求,願就被保證人履行上述合同約定的義務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證:

1.本保函擔保的範圍(擔保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上述合同生效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內,如被保證人違約,你方要求賠償損失時,我方將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條件的提款通知後7天(日曆天)內憑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擔保範圍內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額。

(1)你方的提款通知必須在本保函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提出,提款通知應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籤並加蓋單位公章。

(2)你方的提款通知應寫明要求提款的金額,並附有說明被保證人違約造成你方損失情況的材料。

4.你方和被保證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在上述合同的《通用合同條款》第39條規定的範圍內變更合同工作內容時,我方承擔本保函規定的責任不變。

保證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保函的有效期一般可規定至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日止,若《合同條款》對履約保函的有效期另有規定,可從其規定。

附件九: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履約擔保書

發包人名稱:_________

因被保證人_________(承包人名稱)(以下稱被保證人)與你方簽訂_________(合同名稱)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我方已接受被保證人的請求,願就被保證人履行上述合同約定的義務,出具擔保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的履約擔保書,爲其擔保。

1.若被保證人違約使你方蒙受損失,而你方已按合同規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你方可以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向我方發出索賠通知,並附有說明被保證人違約使你方蒙受損失情況的材料,我方收到你方的索賠通知後將立即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進行補救:

(1)代替被保證人按上述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合同。

(2)支付你方由於被保證人違約而蒙受損失的金額,但其總額不超過上述擔保金額。

2.你方和被保證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在上述合同的《通用合同條款》第39條規定的範圍內變更合同工作內容時,我方承擔本擔保書規定的責任不變。

本擔保書的有效期自上述合同生效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保證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你方的索賠通知必須在本擔保書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提出,並應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籤和加蓋單位公章。

附件十: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履約保函

發包人名稱:_________

因被保證人_________(承包人名稱)(以下稱被保證人)與你方簽訂了_________(合同名稱)(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並按該合同約定在取得第一次工程預付款前應向你方提交工程預付款保函。我方已接受被保證人的請求,願就被保證人按上述合同約定使用並按期退還預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證:

1.本保函擔保的範圍(擔保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工程預付款支付之日起至你方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收回全部工程預付款之日止。

3.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內,若被保證人未將工程預付款用於上述合同項下的工程或發生其他違約情況,我方將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條件的提款通知後7天(日曆天)內憑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擔保範圍內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額。

(1)你方的提款通知必須在本保函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提出,提款通知應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籤並加蓋單位公章。

(2)你方的提款通知應說明被保證人的違約情況和要求提款的金額。

4.你方和被保證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在上述合同的《通用合同條款》第39條規定的範圍內變更合同內容時,我方承擔本保函規定的責任不變。

保證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擔保書的有效期一般可規定至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日止,若《合同條款》對履約擔保書的有效期另有規定,可從其規定。

附件十一:授權委託書

發包人名稱:_________

茲委託_________(被委託人姓名、職務)(居民身份證編號:_________)爲我單位的委託代理人,代表我單位就_________(合同名稱)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簽署投標文件、進行談判、簽訂合同和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務,其簽名真跡如本授權委託書末尾所示,特此證明。

授權委託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若投標人爲聯合體,除了該聯合體的責任方蓋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外,其他各成員亦需蓋公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2019水利合同(3) | 返回目錄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定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定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發包人委託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靜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動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爲(大寫)________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二、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專用合同條款。

(五)通用合同條款。

(六)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七)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爲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籤(蓋章)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 份,各執 ________ 份。

發包人:__________(蓋章) 監理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簽章)

委託代理人:______(簽章) 委託代理人:____(簽章)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號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工程項目”是指發包人委託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發包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三、“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四、“監理機構”是監理人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五、“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六、“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人提名並經發包人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機構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七、“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九、“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至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十、“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十二、“進駐”是指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爲。

十三、“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十四、“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爲漢語文。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三條 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聯繫

第五條 發包人應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對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重大問題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繫。更換常駐代表時,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聯繫均應以書面函件爲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人身、設備或工程事故的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事後應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七條 發包人對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承包人應從監理機構取得工程建設的通知、指令、變更等各種工程實施命令。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

第九條 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範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編制監理細則,並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條 在監理期限內,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機構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人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人備案。

第十一條 監理人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二條 在監理期間,監理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爲規範,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髮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監理人員不得受僱於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條 現場監理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第十四條 監理人員必須採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並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五條 監理機構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所使用的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於發包人。在本合同終止後,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七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發包人同意,監理機構和所有監理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並應妥善作好發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 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人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人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九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人和監理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人應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 監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爲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並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發包人的書面決定,監理機構可認爲發包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二十五條 發包人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機構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 如雙方約定,發包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爲監理機構的成員並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發包人應當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監理業務的開展。

第二十九條 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人應接受監理人相應增加監理報酬的要求,並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的監理報酬儘快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 發包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監理人有如下權利:

一、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二、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三、協助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四、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覈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審覈確認並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爲有效的施工依據。

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六、按照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範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七、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並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

八、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係的主持權。

九、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佈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佈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

十、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的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十一、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十二、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籤認權。

十三、對承包人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簽訂權,工程結算的複覈確認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籤確認,發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十五、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十六、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發包人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五條 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人同意,並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程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並結清監理報酬後即終止。

第三十九條 因非監理人原因,出現以下情況而由此增加的監理工作量和工作時間的延長,均應視爲監理機構的額外工作,監理人有權要求得到額外報酬並相應延長期限:

一、由於發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監理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監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範圍以外的工作。

三、由於非監理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後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第四十條 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時,簽訂雙方應在充分協商後對包括監理報酬計取在內的合同有關條款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過程中,如因情況發生變化,本合同必須變更時,須雙方協商一致,簽署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因變更產生的費用等問題的解決辦法應在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確。

第四十二條 發包人或者監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在56天前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後28天內沒有收到對方的答覆,可在此後的14天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終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人負責賠償損失。

第四十三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由於工程項目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合同時,經發包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本合同終止。雙方應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四十四條 由於監理人的責任致使本合同終止時,監理人無權取得未履行監理範圍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責任。

違約行爲處理

第四十六條 發包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下述行爲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約定的義務。

二、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期限支付監理報酬。

對上述的違約行爲,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此而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監理人或監理機構下述行爲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約定義務和責任。

二、監理人不再具有承擔本工程項目監理業務的能力而終止合同,或因監理事故而給發包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

對上述的違約行爲,監理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

監理報酬

第四十八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條 監理人根據發包人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條 發包人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條 發包人對監理人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通用合同條款第四十九條的約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條 監理人員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必須出外考察的,經發包人同意,其費用向發包人實報實銷。

第五十三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監理機構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幫助,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在監理範圍之外的諮詢和幫助,經發包人同意,費用則由發包人承擔。

第五十四條 因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經濟效益,發包人應給予監理機構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第五十五條 在監理合同生效後的56天內,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種類辦理保險,並向發包人提交保險合同的副本。保險合同的條件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七條 在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的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承擔監理合同約定的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專用合同條款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三條 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規章爲:___________。

第四條 本合同的監理依據爲: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後的________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的名單、簡歷。

第九條 監理人的監理範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的監理工作內容和主要措施:(參照合同附件中有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後的________天內,派出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三條 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關鍵部位是:________________。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發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條件的設備、設施和物品,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後________________天內移交發包人。

第十九條 因監理人的過失造成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應賠償發包人的賠償金計算公式爲: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稅金等各項應扣費用扣除後)比率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資料爲:

序號

資料名稱

份數

提供時間

收回時間

保存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對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並送達監理人或監理機構的時限:

一般文件________天;緊急事項、變更文件________天。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條件爲:________________。

上述條件提供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發包人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設備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對上述設施、設備給予經濟補償的方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條 由發包人提供的工作人員名單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第六款獨立處理設計變更處置權的金額爲:________________。

違約行爲處理

第四十六條 發包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經濟損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發包人違約金和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經濟損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報酬

第四十八條 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並支付監理報酬:

一、監理報酬的組成及計算方法和計算公式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報酬的調整與調差方法和計算公式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兩項均需註明具體的計算方法和計算公式)

三、監理報酬的支付方式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監理報酬的支付時間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九條 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額外監理工作的監理報酬: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條 發包人延期支付監理酬金應向監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爲:______________

其他

第五十四條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一、經濟效益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獎勵金額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獎勵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五條 監理人需參加保險的種類:_______________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六條 合同爭議的調解和仲裁機構:

一、雙方約定的調解機構爲:___________________

二、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爲: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附件

一、監理內容(以下內容供發包人、監理人雙方簽訂合同時參照採用,可由發包人或監理人提出,雙方協商決定)

(一)設計方面

1.協助發包人與勘測設計、科研單位簽訂勘測設計、科研試驗及施工圖供圖協議。

2.管理髮包人與設計人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督促設計人按合同和協議的要求及時供應合格的設計文件。

3.熟悉設計文件內容,審查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說明、施工措施、技術要求、操作規程、設計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和原審批意見,以及是否符合勘測設計合同規定。

4.代表發包人覈查設計文件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意見與優化建議。

5.及時向施工人簽發設計文件,發現問題及時與設計人聯繫,重大問題向發包人報告。

6.組織設計人進行現場設計交底。

7.協助發包人會同設計人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8.審覈施工人對設計文件夾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設計人進行研究,並督促設計人儘快給予答覆。

9.代表發包人審覈按工程建設合同文件規定應由施工人提交的設計文件。

10.保管所有設計文件及過程資料。

11.其他相關業務。

(二)採購方面

1.協助發包人進行採購招標工作。

2.管理採購合同,並對採購計劃進度進行監督與控制。

3.設備監造並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設備(監造合同另行議定)。

4.協助或代表發包人對進場的永久工程設備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

5.其他相關業務。

(三)施工方面

1.協助發包人進行工程招標和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建設合同,就施工人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進行審查批准。

3.督促發包人按工程建設合同的規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工程施工單位的開工準備工作,並在檢查與審查合格後簽發工程開工令。

4.審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技術措施、作業規程、工藝試驗成果、臨建工程設計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簽發補充設計文件、技術規範等,答覆工程施工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6.工程進度控制:根據工程建設合同總進度計劃,編制控制性進度目標和年度施工計劃,並審查批准施工人提出的施工實施進度計劃和檢查其實施情況。督促施工人採取確實措施,實現合同的工期目標要求。當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及時向發包人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經發包人批准後,完成進度計劃的調整。

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措施,覈實質量文件;依據工程建設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對施工的全過程進行檢查,對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進行跟蹤監督。以單元工程爲基礎,按水利部《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規程》的要求,對施工單位評定的工程質量等級進行復核。

8.工程投資控制:協助發包人編制投資控制目標和分年度投資計劃;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資金流計劃;審覈施工單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單價費用,並簽發計量和支付憑證,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並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工程變更,下達工程變更令。

9.施工安全監督: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勞動防護和環境保護措施,並提出建議;檢查防洪度汛措施並提出建議;參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調查。

10.主持監理合同授權範圍內工程建設各方的協調工作,編制施工協調會議紀要。

11.協助發包人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編制的竣工圖紙和資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現場記錄與信息反饋;按照監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編制監理月、年報;按期整編工程資料和工程檔案,做好文、錄、表、單的日常管理,並在期限屆滿時移交發包人。

13.其他相關工作。

二、監理機構應向發包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監理月報

監理月報的主要內容:

1.項目概述:包括項目位置、項目主要特徵及合同情況簡介。

2.大事記。

3.工程進度與形象面貌。

4.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

5.質量控制:包括質量評定、質量分析、質量事故處理等情況。

6.合同執行情況:包括合同變更、索賠和違約等。

7.現場會議和往來信函:包括會議記錄、往來信函。

8.監理工作:包括監理組織框圖、資源投入、重要監理活動、圖紙審查、發放、技術方案審查、工程需要解決的問題和其他事項。

9.施工人情況:包括勞動力的動態、投入的設備、組織管理和存在的問題。

10.安全和環境保護。

11.進度款支付情況。

12.工程進展圖片。

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氣象等自然情況。

(二)不定期的監理工作報告

1.關於工程優化設計、工程變更的建議。

2.投資情況分析預測及資金、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議。

3.工程進度預測分析報告。

(三)日常監理文件

1.監理日記及施工大事記。

2.施工計劃批覆文件。

3.施工措施批覆文件。

4.施工進度調整批覆文件。

5.進度款支付確認文件。

6.索賠受理、調查及處理文件。

7.監理協調會議紀要文件。

8.其他監理業務往來文件。

(四)文件報送份數:________________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XX年一月

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國家示範文本)2019水利合同(4) | 返回目錄

說明

爲進一步規範水利建設監理市場秩序,提高建設監理水平,保障監理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有關規定,結合現階段我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際,水利部組織修訂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範文本》,並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發。

爲體現合同文本名稱與其適用範圍和相關內容的協調一致,本次修訂將原名稱“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範文本”改爲“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合同文本》)。

本次修訂着重修改了委託人和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條款,進一步規範了委託人、監理人職責和合同履行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方式。修訂後的《合同文本》將有利於規範當事人雙方履行合同的行爲,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完備、不準確等原因產生合同糾紛。

《合同文本》包括“監理合同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附件”四個部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規定必須實行施工監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應當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參照使用。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時,“監理合同書”應由委託人與監理人平等協商一致後簽署;“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是一個有機整體,“通用合同條款”不得修改,“專用合同條款”是針對具體工程項目特定條件對“通用合同條款”的補充和具體說明,應根據工程監理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補充;“附件”所列監理服務的工作內容及相關要求,供委託人和監理人簽訂合同時參考。

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書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委託人名稱)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委託(監理人名稱)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提供(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監理項目名稱)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等別(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____________萬元

5.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

1.監理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監理項目內容及主要特性參數:________________

3.監理項目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監理階段:_________________(施工期、保修期)

三、監理服務內容、期限

1.監理服務內容: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2.監理服務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監理服務酬金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爲(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由委託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支付。

五、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監理大綱;

7.雙方確認需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名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七、本合同書正本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_____份;副本____份,委託人執________份,監理人執 ________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蓋章)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蓋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簽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簽名)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簽名) 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簽名)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約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委託人”指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直接建設管理責任,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二、“監理人”指受委託人委託,提供監理服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三、“承包人”指與委託人(發包人)簽訂了施工合同,承擔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四、“監理機構”指監理人派駐工程現場直接開展監理業務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五、“監理項目”是指委託人委託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六、“服務”是指監理人根據監理合同約定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包括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

七、“正常服務”指監理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監理範圍、內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務。

八、“附加服務”指監理人爲委託人提供正常服務以外的服務。

九、“服務酬金”指本合同中監理人完成“正常服務”、“附加服務”應得到的正常服務酬金和附加服務酬金。

十、“天”指日曆天。

十一、“現場”指監理項目實施的場所。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爲漢語文。

監理依據

第三條 監理的依據是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有關技術標準;經批准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及其相關文件;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體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通知和聯繫

第四條 委託人應指定一名聯繫人,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繫。更換聯繫人時,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五條 在監理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聯繫均應以書面函件爲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安全、質量事故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並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六條 委託人對委託監理範圍內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委託人的權利

第七條委託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對監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撤換不能勝任監理工作人員的建議或要求;

二、對工程建設中質量、安全、投資、進度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決策權;

三、覈定監理人簽發的工程計量、付款憑證;

四、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五、當監理人發生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

監理人的權利

第八條 委託人賦予監理人如下權利:

一、審查承包人擬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報委託人批准;

二、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等各類文件;

三、覈查並簽發施工圖紙;

四、簽發合同項目開工令、暫停施工指示,但應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簽發進場通知、復工通知;

五、審覈和簽發工程計量、付款憑證;

六、覈查承包人現場工作人員數量及相應崗位資格,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工作人員;

七、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質量或進度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八、當委託人發生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

九、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權利。

委託人的義務

第九條 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服務的有關本工程建設的資料。

第十一條 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問題作出書面決定,並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委託人的書面決定,且委託人未說明理由,監理機構可認爲委託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十二條 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明確其賦予監理人的權限,並在工程開工前將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條 提供監理人員在現場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具體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條件的,應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監理人補償。

第十四條 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監理服務酬金。

第十五條 爲監理機構指定具有檢驗、試驗資質的機構並承擔檢驗、試驗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正常開展監理業務,不擅自作出有悖於監理機構在合同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指示的決定;未經監理機構籤確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爲監理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如要求監理人自己投保,則應同意監理人將投保的費用計入報價中。

第十八條 將投保工程險的保險合同提供給監理人作爲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條 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監理人用於本工程監理服務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工程建設之中。

監理人的義務

第二十條 本着“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服務內容爲委託人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一條 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組建監理機構,並進駐現場。及時將監理規劃、監理機構及其主要人員名單提交委託人,將監理機構及其人員名單、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授權範圍通知承包人;實施期間有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監理人員應徵得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 發現設計文件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時,應向委託人報告。

第二十三條 覈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質量,檢查、檢驗並確認工程的施工質量;檢查施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存在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採取相應的監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工程施工進度。

第二十五條 按照委託人簽訂的工程保險合同,做好施工現場工程保險合同的管理。協助委託人向保險公司及時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證據。

第二十六條 協調施工合同各方之間的關係。

第二十七條 按照施工作業程序,採取旁站、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等方法實施監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二十八條 及時做好工程施工過程各種監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並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檢查等資料的完整和真實。

第二十九條 編制《監理日誌》,並向委託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第三十條 按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委託人委託監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驗收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第三十一條 妥善做好委託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合同終止後的一定期限內,未徵得委託人同意,不得公開涉及委託人的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需保密的資料,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祕密。

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二條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監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務期限延長,均應視爲監理機構的附加服務,監理人應得到監理附加服務酬金:

一、由於委託人、第三方責任、設計變更及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監理服務受到阻礙或延誤;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託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範圍和內容以外的服務;

三、由於非監理人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後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監理人完成附加服務應得到的酬金,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或監理補充協議計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條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酬金標準發生變化時,應按有關規定調整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五條 委託人對監理人申請支付的監理酬金項目及金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申請書後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7天內未發出異議通知,則按通用合同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約定支付。

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六條 因工程建設計劃調整、較大的工程設計變更、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約定的服務範圍、內容和服務形式發生較大變化時,雙方對監理服務酬金計取、監理服務期限等有關合同條款應當充分協商,簽訂監理補充協議。

第三十七條 當發生法律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後28天內未收到對方的答覆,可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終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 在監理服務期內,由於國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設計劃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雙方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並結清監理服務酬金後即終止。

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 委託人未履行合同條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一條 委託人未按合同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約定支付監理服務酬金,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支付義務。

第四十二條 監理人未履行合同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未果時,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由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調解機構、仲裁機構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四十四條 在爭議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其他

第四十五條 委託人可以對監理人提出並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監理依據

第三條 本合同的監理依據爲: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的權利

第七條

五、當監理人發生下列違約情形時,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的權利

第八條

 八、當委託人發生下列違約情形時,監理人有權解除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委託人賦予監理人的其他權利:

1.簽發工程移交證書(若不授予則刪除此款;若授予應約定監理人的具體權限);

2.簽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若不授予則刪除此款;若授予應約定監理人的具體權限);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的義務

第十條 委託人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的資料爲

序號

名稱

單位

數量

提供時間

交還時間

管理要求

備註

1

生活、辦公用房

2

辦公設施、設備

3

檢驗、測試設備

4

交通工具

5

通訊設施

6

其他(水、電等)

第十一條 委託人對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並送達的時限:

一般文件__________天;緊急事項_______________天;變更文件_______________天。

第十三條 委託人無償向監理機構提供的工作、生活條件爲:

監理人的義務

第二十條  監理服務內容:(參照附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應當在本合同生效後_______天內組建監理機構,並進駐現場。

第二十七條 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條 委託人委託監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驗收: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 在本合同終止後________天內,未徵得委託人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祕密。

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二條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時間爲: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支付方式爲: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三條 監理附加服務酬金的計取與支付方法:

一、計取方法爲: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支付方式爲: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支付時間爲:_____________________。

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 委託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

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 因委託人延期支付監理服務酬金而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辦法: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 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給委託人違約金。

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 爭議調解、仲裁機構:

一、爭議調解機構爲: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仲裁機構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第四十五條 委託人對監理人提出並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的獎勵辦法爲:_______________。

第三部分 附件

本合同監理服務內容:(具體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

(一)設計方面

1.覈查並簽發施工圖,發現問題向委託人反映,重大問題向委託人做專題報告。

2.主持或與委託人聯合主持設計技術交底會議,編寫會議紀要。

3.協助委託人會同設計人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4.審覈承包人對施工圖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委託人會同設計人進行研究。

5.其他相關業務。

(二)採購方面

1.協助委託人進行採購招標。

2.協助委託人對進場的永久工程設備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

3.其他相關業務。

(三)施工方面

1.協助委託人進行工程施工招標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審查承包人選擇的分包單位,並報委託人批准。

3.督促委託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承包人的開工準備工作。

4.審覈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約定應由承包人提交的設計文件。

5.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措施計劃;審覈工藝試驗成果等。

6.進度控制。協助委託人編制控制性總進度計劃,審批承包人編制的進度計劃;檢查實施情況,督促承包人採取措施,實現合同工期目標。當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要求承包人調整進度計劃;向委託人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

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承包人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措施;審查承包人的實驗室條件;依據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對施工全過程進行檢查,對重要部位、關鍵工序進行旁站監理;按照有關規定,對承包人進場的工程設備、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中間產品進行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複覈承包人自評的工程質量等級;審覈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處理方案,參與調查質量事故。

8.資金控制。協助委託人編制付款計劃;審查承包人提交的資金流計劃;覈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審覈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請,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提出處理建議意見;處理工程變更。

9.施工安全控制。審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並檢查實施情況;檢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實情況;參與安全事故調查。

10.協調施工合同各方之間的關係。

11.按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負責完成監理資料的彙總、整理,協助委託人檢查承包人的合同執行情況;做好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監理資料,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12.檔案管理。做好施工現場的監理記錄與信息反饋,做好監理文檔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屆滿時按照檔案管理要求整理、歸檔並移交委託人。

13.監督承包人執行保修期工作計劃,檢查和驗收尾工項目,對已移交工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等調查原因並提出處理意見。

14.按照委託人簽訂的工程保險合同,做好施工現場工程保險合同的管理。協助委託人向保險公司及時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證據。

15.其他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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