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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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違反合同對違反買賣合同的補救方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違反有效要約時的糾紛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

違反合同3篇

借款合同的特徵主要有:

1.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作爲特殊種類物的金錢,因此,原則上只發生履行遲延,不發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轉讓貨幣所有權的合同。當貸款人將借款即貨幣交給借款人後,貨幣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處分所得的貨幣。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決定的,也是貨幣這種特殊種類物作爲其標的物的必然結果。

3.借款合同一般爲有償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無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爲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違反借款合同的責任:

1、貸款方的責任:貸款方不按合同規定及時貸款,應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的責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歸還貸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使用政策性貸款的,應當加付利息;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貸款。

對違反買賣合同的補救方法違反合同(2) | 返回目錄

(一)買賣雙方都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

1. 損害賠償:公約規定,損害賠償是一種主要的救濟方法,當一方違反合同時,對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而且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並不因其已採取其他救濟方法而喪失。

(1)損害賠償的原則及責任範圍

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對方當事人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不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只要一方違反合同,並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對方即可要求賠償。

(2)起訴方必須按情況採取合理措施,減輕由於違約方引起的損失,包括利潤的損失,否則違約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應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

2. 預期違約指在合同履行期前,已有根據預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將不會履行其合同義務。

(1)默示毀約時的法律救濟:訂立合同後另一方當事人由於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1)一方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2)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

合同中的行爲顯示他將不履行其主要的義務。公約第71條第3款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違反有效要約時的糾紛違反合同(3) | 返回目錄

XX年2月大洋房地產開發公司預售其開發的空中花園別墅,因該樓盤處於預售開發階段,欲購一套聯體別墅的張某在售樓工作人員的帶領下觀看了一套樣板房。該樣板房設計精巧、裝修雅緻,並帶有地下車庫(淨高2.25米),張某對此甚爲滿意。張某得知該樓房的價位比同類別墅高出許多時,對於是否購買產生了擾豫。但當其看到大洋公司的售樓宣傳材料後,得知預售別墅的設計與樣板房一樣,且地下車庫屬於贈送的,遂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購買該樓盤的一套聯體別墅,並對房價、面積、樓高、付款與交房時間等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後的1個月內張某付清了全部房款。XX年1月樓盤完工並經過驗收,大洋公司通知張某交接房屋,但張某發現其購買別墅的地下車庫的高度僅爲1.625米,與樣板房及其宣傳資料的說明嚴重不符,於是拒絕接受房屋,並要求大洋公司承擔賠償損失及承擔由此造成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大洋公司則反駁說,地下車庫系免費贈送,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沒有約定,其不屬於買賣房屋的一部分,故不存在違約,大洋公司亦不承擔違約賠償的責任。大洋公司告知張某,如若因此不滿意可以退房,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糾紛與風險分析】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階段,對開發商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所作的允諾的性質如何界定,是屬於要約邀請還是要約?這將直接關係到開發商的義務與責任承擔以及買受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13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採用要約、承諾方式。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經要約、承諾,即告成立。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根據《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爲目的,向他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和要求,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當事人稱爲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爲受要約人。

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有特定的有效條件:(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不具備這些條件,要約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爲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爲要約。根據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通常情況下開發商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對樓房所作的說明屬於要約邀請,它不能產生要約的後果,即開發商不因發出要約邀請而受到約束。但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銷售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爲要約。

大洋公司雖然將別墅附屬的地下車庫作爲贈送,但這種贈送是在買房者完全接受了其售房條件基礎上發生的,從而也構成了買房者購買商品房的條件之一,如果不贈送地下車庫,則買房者張某就有可能不購買大洋公司所售別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如果商品房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的具體規定,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商品房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爲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爲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本案中即使張某與大洋公司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地下車庫系免費贈送,但開發商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對贈送地下車庫作了允諾,且其對雙方訂立預售合同以及對商品房價格的確定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應將其視爲要約,並因張某的承諾而發生合同的效力。因此,對於這一合同的內容,作爲開發商的大洋公司應當遵守,如若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

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爲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商品房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爲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爲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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