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樹口鎮違紀違法案件通報反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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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切實發揮違紀違法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全鎮幹部築牢黨紀國法和思想道德防線,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柳樹口鎮違紀違法案件通報反饋制度

第二條 案件通報是指在違紀違法案件發生後,鎮紀委以案爲鑑,開展的帶有查擺、剖析、反思、總結性質的通報工作。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對案件成因的剖析,掌握案件發生的主客觀因素和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薄弱環節,促使相關村採取切實可行措施堵塞漏洞,警醒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始終保持清醒頭腦,防止案件的再次發生。

第三條 案件通報工作一般選擇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對違紀違法當事人立案或案件查結後的30天內進行。

第四條 案件通報內容包括案發經過、案發主客觀原因、案件性質和特點、存在教育管理方面的問題、應該汲取的教訓以及相應的整改要求等。在案件查結後開展的通報工作,還應包括案件查辦結果和涉案人員的處理情況、領導責任分析與追究等內容。

第五條 案件通報前,鎮紀委要及時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取得聯繫,並對違紀違法案件進行認真調研分析,總結案件的成因、性質、特點和教訓,分析涉案人員心理動機和誘發因素,並形成有針對性的案件剖析材料,以保證案件通報工作的質量。

第六條 案件通報工作可採用發文、召開鄉鎮機關和村黨員幹部大會等形式進行。採用會議通報形式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在案發村或全鄉範圍內進行。

第七條 案件反饋是指鎮紀委開展案件通報工作後,對發案村落實整改措施、執行處分決定等有關情況予以逐級上報的工作。

第八條 案件反饋目的在鎮較爲掌握髮案村在案發後開展治理整頓工作的實際情況。

第九條 案件反饋的內容通常包括:落實整改情況、相關制度和措施的建立,處分決定執行等內容。

第十條 案件反饋的時限和要求

(一)發案村應在案件通報後的7個工作日內,將教育整改計劃、措施以書面形式向鄉紀委反饋,再由鎮紀委向縣紀委反饋。

(二)發案村教育整改計劃、措施出臺後的30日內,將有關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向鎮紀委反饋,再由鎮紀委向縣紀委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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