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樹口鎮信訪調查制度
來源:瑞文範文網 2.24W
(一)爲進一步加強鄉信訪工作,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暢通信訪渠道,規範信訪行爲和信訪工作程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結合本鄉信訪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調查初核範圍
1、上級部門交辦,要求進行調查的信訪件;
2、縣紀檢監察機關、信訪局交辦,要求進行調查的信訪件;
3、本鎮認爲要調查的信訪案件。
(三)調查時限。自受理調查之日起,15日提出調查意見,並書面告知信訪人,同時報上級機關。舉行聽證會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時限內。
(四)調查要求:
1、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證據可靠,適用法律合法,處理意見恰當。
2、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3、經調查後,發現事實不清、或定性不當,程序不符的,要提出糾正意見。
(五)信訪人對本鄉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告知其持本鄉書面答覆的調查處理意見到上級有關部門或縣信訪局申請複查。
(六)本制度由本鄉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