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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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經濟合同4篇

第一條爲了正確處理經濟合同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經濟合同仲裁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

第三條仲裁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處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第四條仲裁機關對受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必須堅持調查研究,查清事實,根據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處理。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

第五條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進行調解、仲裁和製作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應當爲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的當事人提供翻譯。

第六條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應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但侵權人願意承擔債務的不受時效限制。

第七條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爲訴訟。委託他人代爲訴訟,必須向仲裁機關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第八條本條例適用於法人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也適用於個體經營戶、農村社員同法人之間參照《經濟合同法》簽訂的經濟合同的糾紛。

第二章 管 轄

第九條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管轄,執行中有困難的也可以由被訴方所在地的仲裁機關管轄。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由建築物所在地的仲裁機關管轄。

鐵路、公路、水路貨物運輸和聯合貨物運輸中發生的經濟合同糾紛,由負責查處該項糾紛的運輸管理機關所在地的仲裁機關管轄。

航空運輸中發生的經濟合同糾紛,由合同簽訂地、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事故發生地的仲裁機關管轄。

第十條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由縣(市)、市轄區仲裁機關管轄,本條下列各項規定的除外:

(一)有較大影響或者爭議金額五十萬元以上至五百萬元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由省轄市、地區、自治州仲裁機關管轄;

(二)有重大影響或者爭議金額在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仲裁機關管轄;

(三)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或者省、市、自治區之間、中央部門與省、市、自治區之間、中央各部門之間爭議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管轄。

第十一條上級仲裁機關有權辦理下級仲裁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已管轄的案件交下級仲裁機關辦理。

下級仲裁機關管轄的案件,認爲需要由上級仲裁機關辦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仲裁機關辦理。

第十二條兩個以上仲裁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先收到申訴書的一方受理。

一方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仲裁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報共同上級仲裁機關指定管轄。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必須由具有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人擔任。

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設專職仲裁員若干人辦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第十五條各級仲裁機關根據辦案的需要,可以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工作者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職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兼職仲裁員執行職務時,原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仲裁機關辦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由仲裁員二人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一人組成仲裁庭進行。

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製作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疑難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簡單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進行仲裁。

第十七條仲裁庭組成人員,如果認爲辦理本案不適宜,應當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發現仲裁庭成員與本案有關聯,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第十八條首席仲裁員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決定。

仲裁機關對迴避作出的決定,可以採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訴當事人。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九條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遞交申請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一)申訴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二)被訴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三)申請的理由和要求;(四)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

第二十條仲裁機關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規定的,應在七日內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案件受理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訴人;被訴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五天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仲裁員必須認真審閱申請書、答辯書,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爲了調查取證,仲裁機關可向有關單位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地提供材料,協助進行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

仲裁機關對於涉及國家機密的證據必須保密。

第二十二條現場勘察或者對物證進行技術鑑定,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勘察筆錄和技術鑑定書,應當寫明時間、地點、勘察鑑定結論,由參加勘察、鑑定的人員籤或者蓋章。

仲裁機關委託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鑑定時,受託單位應當按照委託鑑定的項目、標準等要求認真辦理。

第二十三條需要委託外地仲裁機關調查時,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託仲裁機關應當認真辦理,並在委託範圍內主動補充調查,及時回覆;如果在收到委託調查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因故不能完成調查的,應當告知委託方,並應繼續完成調查,儘快回覆。

第二十四條在處理案件時,爲避免造成更嚴重的財產損失,仲裁機關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保全措施限於申請仲裁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仲裁機關決定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採取保全措施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保全措施可採取中止合同的履行,查封和扣押貨物,變賣不易保存的貨物並保存價款,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或者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五條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時,應當先行調解。調解可以由仲裁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

第二十六條仲裁機關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協議內容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二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責任、協議內容和費用的承擔。調解書由當事人籤,仲裁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仲裁機關的印章。

第二十八條調解書送達後,雙方當事人必須自動履行。

第二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翻悔的,仲裁庭應進行仲裁。

第三十條仲裁庭在開庭前,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三十一條仲裁庭開庭時,由首席仲裁員宣佈仲裁員、書記員名單,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仲裁庭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陳述和辯論,出示有關證據,然後依申訴人、被訴人的順序徵詢雙方最後意見,可再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庭評議後裁決。

第三十二條仲裁決定書應當寫明:

(一)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

(四)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

(五)不服裁決的起訴期限。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機關的印章。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可以提交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上級仲裁機關對下級仲裁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指令重新裁決。

重新裁決案件,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進行。

第三十五條經濟合同當事人對已送達的調解書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訴訟當事人應當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案件處理費(包括鑑定費、勘驗費、測試費、旅差費和證人的誤工補貼等)按實際開支收取。

案件受理費由申訴人預交。

案件處理終結,仲裁費由敗訴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

仲裁費收取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七條仲裁庭調解成立,仲裁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分擔。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過去發佈的有關經濟合同仲裁的規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 1983年08月22日 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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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註冊地址:

郵編:

營業執照註冊號:

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地址:

郵 編: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

郵 編:

營業執照註冊號:

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買受人:

籍貫:

性 別:

住址:

郵 編: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配偶: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性別:

電話號碼:

身份證號碼:

地址:

《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經濟適用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劃撥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 、編號爲 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__平方米,

規劃用途爲________,【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文件號】爲________,《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________。

出賣人經批准,在該地塊建設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名稱:________,批准文件號:________;《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________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________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________。

第二條 經濟適用房銷售依據

該經濟適用房項目經覈查批准,准予上市銷售。《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許可證》編號爲:武經房【________】________號。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經濟適用房的基本情況

1、買受人購買的房屋爲住宅,土地性質爲劃撥用地。所購買的住房爲【現房】【預售房】,買受人所購住房爲本合同第一條規定項目中的第________棟【座】________單元________層________號房,戶型爲________房________廳________廚________衛,封閉式陽臺________個,非封閉陽臺________個(見附件一)。

該住房層高爲________米,屬________結構。

該住房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有關共用部位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2、買受人購買的房屋爲非住宅,土地性質爲劃撥用地。所購買的房屋爲【現房】【預售房】。買受人所購房屋爲本合同第一條規定項目中的第________棟【座】________單元________層________號房(見附件一)。

該房屋層高爲________ 米,屬________結構。

該房屋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有關共用部位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3、如無特別約定,該房屋在建築材料、設計、防火、給排水、隔音、照明、節能、環境等方面均應當符合有關的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四條 計價依據、方式與價款

1、該房屋屬於政府定價的經濟適用住房。

政府定價批准文號爲:武價函【 】________號,覈定銷售基準價格爲建築面積每平方米________ 元。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建築面積計算房屋價格,買受人所購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基準價格爲建築面積每平方米________元,覈准的樓層調節率爲________%,實際銷售價格爲建築面積每平方米________元×(1±%)=________元,合計總金額爲:________ 百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2、該房屋屬非政府定價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內行政劃撥土地上建設的非住宅用房。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建築面積計算房屋價格,買受人所購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雙方約定價格爲建築面積每平方米________元,合計總金額爲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第五條 出賣人不得向買受人收取該房價款外的費用。經批准未計入銷售價格的代收、代繳費用,經買賣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同意由出賣人代收代繳時,出賣人必須出示委託收費部門出具的合法委託書及收費標準,且不得加價代收。

第六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爲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爲準。

房屋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即時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________ ×100%

因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在規劃設計變更批准之日起15日內簽署補充協議。

2、雙方自行約定:

(1)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2)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

第七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交付期限及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條件的經濟適用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房屋工程檢驗合格,已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辦妥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2、該房屋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賣人與買受人關於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交付日期及條件的約定:

(1)供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供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供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排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綠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有線電視、寬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7)小高層、高層電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因不可抗力或者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賣人應當在原因發生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之買受人。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該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相關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房屋爲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九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房屋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書面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2、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即時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3、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出賣人保證銷售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金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合同終止履行。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金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該比率應不小於本款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_______日之內,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__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___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即時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終止履行。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__(該比率應不小於本款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裝飾、設備差價以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覈定的爲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五)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該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_____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相關證件資料交付給買受人自行辦理權屬登記或接受買受人委託代爲辦理權屬登記。

如因出賣人的責任,造成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一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該房屋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爲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與出賣人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該房屋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二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有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共用部位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三條 買賣雙方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房屋所在項目以下部位和設施等全體業主享有所有權:

(1)物業管理用房;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買受人遵守業主臨時公約,履行出賣人與_______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的規定

根據《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武政【XX】30號)有關規定,買受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須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滿五年後,才能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買受人須在市、區房產交易窗口按照該房屋屆時市場評估價與購買時該房屋總價差額的一定比例交納收益。具體比例按市房產管理局、市物價局屆時公佈的標準執行。憑繳款證明、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土地性質變更爲“出讓土地”。

第十五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雙方另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十七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與印刷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__頁,一式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出賣人_______份,買受人_______份,_______份。

第十九條 本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簽訂後,由出賣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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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押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抵押人)(抵押人資料詳見附表一)

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本房產抵押貸款合約(以下簡稱合約),承押人於即日向抵押人貸予港幣________(以下簡稱該筆貸款),並已簽署欠單一份。抵押人願意將附表二所列之房產(以下簡稱該房產),抵押給承押人,賦予承押人以第一優先抵押權,並願意履行合約全部條款。

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各條款,應予遵守履行。

一、付款

(1)抵押人須依照該欠單及附表(三)規定之方式,照規定期數及付款日期,按期依時繳交應還款項予承押人或遵照承押人指定之其他方法付款。若抵押人遵照上述方式依期清繳債務,且履行合約全部條款者,可依照下列第(七)條之規定,向承押人贖回本合約抵押給承押人之房產。

(2)抵押人應按貸款金額繳付手續費千份之五,並必須絕對真實地提供本合約內涉及借款之一切資料,若在簽約後,發現抵押人所提供之資料與事實不符,承押人有權立即收回該筆貸款及應付利息,並對依約所收之手續費,不予退還。

(3)依照附表(三)分期付款依期清繳,系本合約首要條件,抵押人如逾期未清付全部或部分應付款項,則須補交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率按月息計收,利率由承押人決定,最低按月息2%計收,由到期之日計至該款收到之日止,無論在裁判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後,此項利息均按日累積計算。抵押人若不依期繳交本金及利息或其中部分時,則全部所欠款項及利息不論屆期與否必須立刻一次償還給承押人。

(4)該筆貸款未清還前,抵押人必須按本合約規定利率付利息,惟承押人可隨時依市場情況調整利率,利率經調整後,立即生效。該筆貸款之本金及利息,由貸出款項後一個月開始,照規定期數,每期付款金額及付款日期按月攤還。利率如有改變時,將由承押人以書面通知抵押人該較高或較抵利率,承押人認爲有必要時,有絕對權調整及更改每期應付金額或還款之期數。

(5)一切每月分期付款應繳金額按照規定攤還期數,倘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況,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承押人單方面決定,最低按月息2%計收。

(6)抵押人如不依約清付本合約內規定的一切款項,引致承押人催收或因爲任何原因,使承押人決定通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而引起的費用(如有押品,包括處理押品的各種手續費、管理費、各種保險費等)概由抵押人負責償還,並由各項費用確實支付之日起,按上述關於逾期利息率計至收到之日止,同樣按日累積計算。

(7)抵押人必須在______銀行______分行開立存款帳戶,抵押人並特此授權承押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該帳戶,若因此而引致該帳戶發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之責。

(8)所有應付予承押人之款項,應交______銀行______分行或經由該行之總行或分行轉交,此等款項必須以港幣繳交。

二、在合約期間,抵押人必須

(1)依期清還本合約內所有到期款項,無須承押人催收;如依期付款,抵押人有權繼續享有該房產; 

(2)按照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項之利息,直至款項結清爲止。無論在裁決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後此項利息均按日累積計算;

(3)准許承押人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該房產,以便查驗;

(4)在更改地址時立即通知承押人;

(5)對該房產之損毀,不論原因如何,亦不論任何人之過失,均須負責賠償承押人之損失;

(6)立即清付該房產之各項修理費用,並保障該房產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7)在按揭期間,繳交地稅,有關部門對該房產所徵收之任何稅項、管理費、水費、電費及其他一切雜費及遵守居民公約內之條文並須賠償承押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損失;

(8)遵守一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及保持該房產整齊及完好狀況(正常損耗除外);

(9)先行諮詢並取得承押人書面同意,方可將該房產出售、轉讓、抵押、按揭、捨棄或以其他交易方式處置該房產或本合約規定關於該房產之權益或該房產之承購權。

(10)在本合約簽訂後,立即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不少於重新購買該房產價值之全險,該保單不得附有任何特別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之數目(除非該等條件或數目爲承押人所願意接受,並已認可者)。保單須保障該房產不受意外損毀,火災及天災之損失,直至本合約停止生效爲止。保單須過戶承押人,訂明承押人之利益獲得補償之前,不得對抵押人付出任何款項。抵押人如違反本條規定,承押人得依照上述方式另行代爲投保,並得向抵押人收回全部費用及利息。抵押人同意任命承押人爲其代表人,接收保險賠償金及任命承押人爲該項賠償金之支配人,且此項任命系不能撤回者;

(11)將該房產之“房產權證書”之權益抵押給承押人;

(12)將上述房產權證書保險單據及有關文件,在本合約有效期內交由承押人保管,承押人得收取保管費;

(13)在承押人認爲必要時,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買房產保險或抵押人之人壽保險,該等保單俱以承押人爲受益人。

三、倘該房產在本合約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爲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者,則保單項下賠償金將用於修理損壞部分。

四、上述保險賠償金如不足清付貸款額(包括利息),或抵押人應付與承押人之其他款項時,不足之數應由抵押人負責清付,所有款項結清之後,本合約即告終止,在無損於保險公司權益之前提下,該房產即歸抵押人所有,除如上述者,該房產之損毀均不能使本合約失效,亦不影響本合約規定抵押人之債務責任。

五、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約規定之任何款項,或不遵守本合約各項明文規定之條款者或不遵守居民公約,承押人可以立刻進入及享用該樓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承押人認爲合適之租金及年期租出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承押人可僱用接管人或代理人處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資或酬報則由抵押人負責。該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將被當作爲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須完全負責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爲及失職之行。每位按上述被委派之接管人,將有以下之權力:

(甲)要求住客繳交租金或住用費及發出有效之租單及收據並有權以訴訟、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討欠租或住用費;此等要求,收據或追討事宜將以抵押人或承押人名義而發出,而付款予接管人,抵押將不需要問及接管人是否有權力行事;

(乙)接管人可依據承押人之書面通知而將其所收到的款項投保於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內之附着物及室內裝修。

(2)承押人依照第五(3)條款,有權將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按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之程序拍賣,此等拍賣或出售並不需要抵押人或其他人士之同意,承押人有權簽署有關該房產買賣之文件及契約及取消該等買賣,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損失,承押人不須負責。

(3)承押人可於下列情形下運用其出售該房產之權力:

1.承押人給予抵押人一個月之通知,要求還款(不論屆期與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該項通知全數償還給承押人;

2.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清繳全部或部分應付之款項;

3.抵押人不繳交地稅或有關部門所徵收之其他稅收;

4.抵押人不遵守居民公約;

5.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約之任何條款;

6.抵押人系個人而遭遇破產,或經法院下令監管財產;或抵押人爲公司組織而被解散或清盤;

7.抵押人之任何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8.抵押人捨棄該房產。

(4)當承押人依照上述之權力而出售該房產予買主時,買主不須查詢有關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會抵押人是否欠承押人債項或該買賣是否不當。即使該買賣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規則之處,對買主而言,該買賣仍然當作有效及承押人有權將該房產售給買主。

(5)承押人有權發出收條或租單予買主或租客,而買主及租客不需理會承押人收到該筆款項或租金之運用。倘由於該款項或租金之不妥善運用招致損失,概與買主及租客無涉。

(6)承押人或按第五(1)條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須將由出租或拍賣或出售該房產所得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1.第一用以償付因出租或拍賣或出售該房產而支出之一切費用(包括繳付接管人或代理人之費用及酬報)。

2.第二用以扣繳所欠之一切稅款及抵押人根據此合約一切應付之費用及雜費(包括保險費及修補該房產之費用)。

3.第三用以扣還抵押人所欠之貸款及應付之利息。

扣除上述款項後,如有餘款,承押人須將餘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權收取之人士,拍賣或出售該房產所得價款如不敷償還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項及利息,承押人有權另行追索。

(7)承押人運用上述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承押人概不負責。

(8)承押人可以以書面發出還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關抵押品所需之通知書。該書面通知可以郵遞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後所報之住宅或辦公地址或掉留在該房產內,而該等要求或通知書將被當作於發信或掉留之後七天生效。

六、承押人要向抵押人討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承押人高級職員簽發之欠款數目單(有明顯錯誤者例外)即作爲抵押人所欠之確數證據,抵押人不得異議。

七、抵押人向承押人付清本合約規定之貸款總額連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之後(包括轉歸該房產權予抵押人之費用),若同時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約各項條件者,承押人應將該房產所有權轉歸抵押人,倘抵押人自願提早繳付本合約規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項,抵押人應給予承押人相等於該部分或全部款項一個月利息之補償金。

八、

(1)抵押人自選購之房產如有缺點(無論顯著或隱藏)引致損失或損傷,此與承押人無涉,如有第三者向抵押人提出損失或損傷之索償,承押人不負任何責任。

(2)本合約所用(抵押人)一詞,其涵義包括一家公司、或兩位或兩位以上共同借款之人士;此等人士應共同及個別負擔合約之責任。

九、承押人在執行本合約各項條款時之寬容、延緩或容忍,或給予抵押人額外期限,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本合約所規定承押人之一切權利及權力;不能作爲承押人對任何破壞合約行爲之棄權,亦不能作爲對以後任何破壞合約行爲放棄採取行動之權利論。

十、抵押人使用該房產不論自住、託管或租與別人居住時,必須預先書面通知承押人,並得承押人同意,方可進行,如出租給任何人,抵押人必須要求承租人依照本合約第(十一)條之規定籤具承諾書辦理。

十一、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約內任何條款,承押人得要求該房產住客,不論抵押人自住,託管居住或租住者限期三十天內遷出,抵押人特此授權承押人得同時呈報有關部門,由該有關部門考慮是否將抵押人(業主)因購置該房產而獲准從外地遷移戶籍之住客戶口取消,因此而造成之一切後果,全部由抵押人承擔,住客向承押人追討賠償時,抵押人亦須補償承押人一切損失。抵押人將該房產出租時須事先徵得承押人同意,同時必須與住客訂約,闡明抵押背約時,接到承押人通告一個月即須遷出。

十二、本合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障,一切關於此合約所涉及之事宜糾紛,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裁決。如抵押人來自海外或港澳或臺灣等地區,或爲該等地區之居民,承押人有權在抵押人之來處或居住地執行本合約內由抵押人委託給承押人之權力及向抵押人進行追索,包括仲裁、訴訟和執行仲裁或訴訟之裁決。如承押人決定在上述該等地區執行上述權力,進行追索、仲裁、訴訟等行動,抵押人必須承認本合約同時受該等地區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異議。如本合約內任何規定在該等地區之法律上無效或被視爲非法,被認爲無效或被視爲非法之規定,並不影響其他規定之效力。

十三、本合約內所述之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均爲本合約之一部分。

附 表(一)

抵押人資料

抵押人(業主)姓名:(中文) (英文)

性 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電話:

指定繼承人姓名(中文) (英文)

繼承人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附 表(二)

房產摘要

房產地址: 大廈名稱:

樓宇座別: 樓數: 年期:

面 積:(建築) (實用)

用 途: 購入價:

房產權證書號碼:深圳市人民政府房產所有證深房第 號

附 表(三)

分期付款明細表

貸款金額:____攤還期數: 期

貸款利率:____釐或承押人

按市場情況而調整之利率。 以後每月同日繳交,如付款日不是工作日,意即銀行開門營業之日,則該分期付款額須於付款日前一天工作日繳交。

首期還款日期:19_年_月_日

在承押人未調整利率前,每期應繳付金額(包括本金)及利息):__。

抵押人已詳讀及同意遵守本合約全部條款並承認收妥該筆貸款,以下籤章作實:_______________

承押人同意履行本合約條款,以下籤章作實:銀行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證處見證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承包合同模板經濟合同(4) | 返回目錄

甲方: 山東興潤建設有限公司

乙方: 富麗桃源小區5#樓項目部

爲強化我公司內部施工合同的管理,提高工程質量,縮短工程工期,確保安全生產,提高企業經濟效益,項目部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建築法》、《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及安全監管新機制,確保完成公司及項目部本年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總目標,加大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力度,提高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杜絕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責、權、利相結合,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責任目標

1、工程建設項目要做到安全生產、創建二型、五化工地,合格達標率100%,優良率80%,杜絕安全事故發生,爭創安全文明工地。

2、貫徹落實安全監管新機制,年度工程安全報監率達到100%,施工現場周邊環境安全評估率也達到100%,施工現場安全監管人員的配備率達到100%。

3、認真組織全員安全生產培訓,施工企業職工三級安全教育和新工人教育率爲100%,關鍵崗位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二、實施措施

1、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嚴格執行建設部一標五規範,以及市、區現行有關法規條例,認真落實公司的各項有關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規章制度。

2、加強管理力度,堅持安全生產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嚴格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監督檢查制和責任追究制,確保認識到位、措施到位、監督到位、整改到位、追究到位。從公司項目部、施工班組、生產工人層層落實責任目標管理,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管理人員、職工安全生產,技術、技能的培訓教育,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堅決杜絕酒後作業。

3、嚴格實行建設工程安全監管制度,加強安全監督管理,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市、區、公司的各次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中,安全達標合格率必須達到100%,優良率80%。若參加全國或全省安全、文明施工檢查,施工項目必須達到85分以上。

4、及時貫徹落實上級現行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措施,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認真做好職工的三級教育,全面落實技術交底制度。

5、強化建築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嚴格實行建築安全防護用具備案制度,杜絕假冒僞劣防護用具進入施工現場。

6、加強施工現場安全、文明、衛生管理,管理認真貫徹《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及上級有關工作部署,不斷完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確保文明施工現場向標準化、規範化、景觀化發展。深入開展做文明建築工人、創文明建築工地活動。

三、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山東興潤*富麗桃源住宅小區5#樓

2、工程規模:建築面積 5118 平方米, 9+2 層 ;

3、承包內容:土建、裝飾、水電、門窗安裝等;

4、合同造價: 460 萬

二、施工工期:

1、開工日期: 年 9 月 10 日

2、竣工日期: 年 8 月 30 日

3、工期拖延一天罰乙方合同造價1,工期提前一天獎乙方合同造價的1。

三、工程質量:

1、工程質量等級:保證合格。

2、工程質量驗收達到85分以上,甲方除按上級規定獎勵外,加獎項目經理500元。

3、工程質量驗收達不到85分以上,罰項目經理500元。

4、出現重大質量事故造成信譽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按有關規定處理。

5、杜絕不合格工程,否則按有關規定處理,並加罰乙方2萬元。

四、施工安全:

1、杜絕重大傷亡事故;

2、輕傷負傷頻率控制在1.5以內;

3、輕傷負傷頻率每超過一個千分點罰項目經理1000元,工地安全員、安全監管員各1000元;

4、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由乙方項目部負責;

5、施工期間未發生安全事故獎勵項目經理1000元;

6、施工過程中,因違反安全規程,忽視安全防護工作發生重傷以上責任事故,除對事故責任人以經濟處罰外,給予行政處分,免除項目經理職務。

五、社會治安:

1、貫徹落實上級法規制度,以人爲本、做好防範。

2、安全制度不健全,無專職保衛人員,罰乙方200元,每出現一起治安案件罰乙方500元,每發生一起刑事案件罰乙方1000元。

3、施工期間不出現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獎勵乙方500元。

4、未按規定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和值班人員罰300元。

六、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

1、按承包合同規定,監督管理好,履行本合同,做好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2、對乙方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經濟損失或不勝任者,可解除合同,更換乙方負責人。

3、按合同規定兌現獎罰條款。

(二)乙方:

1、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法規政策,對工程的管理負全面責任。

2、履行本協議,建立以項目經理爲首的生產經營管理體系。

3、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進行出讓或轉包工程。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上級及甲方有關政策、制度執行。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甲乙雙方籤蓋章後生效,工程結算完畢後終止。

甲方籤 乙方籤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濟承包合同範文二

爲了強化企業管理,以質量求生存,以安全文明規範施工求效益,以效益求發展。xx公司與項目部爲兩級管理、兩級覈算。爲了明確責任和權力,特制定以下條款:

一、xx公司項目經理部,是在公司直接領導管理下組織施工管理的獨立覈算的承包單位。各項目經理部,必須遵守並執行《樂陵市天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制度》、《xx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xx工程有限公司質量管理制度》、《xx工程有限公司機械設備施工用電管理規定》、《xx工程有限公司塔吊司機電工維修人員管理制度》、《xx工程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否則由項目經理負責,並追究有關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xx公司承建 工程㎡,工程預算造價萬元。工程造價以竣工圖、工程簽證、審計後的決算爲準。該工程是在xx工程有限公司領導管理下,經研究,由 同志項目部包工包料,該同志必須對該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三、項目經理部必須按圖紙、工程簽證、組織規範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單項和工程竣工驗收,必須達到公司同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和協議要求,竣工驗收時爲 工程。項目部必須執行公司同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規定,因安全文明施工、

工程質量、工期、施工材料、安全技術資料等問題造成的罰款、工傷事故、保修期內維修費用和工程決算等,由承包人自負,並承擔全部經濟和管理責任。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確保安全生產。工傷事故一定控制在:職工因年負傷頻率低於千分之八;因工年重傷率低於千分之一;因工年死亡率爲零;杜絕重大設備損壞事故和重大火災事故。重大傷亡事故由公司協助項目經理部按規定處理,並必須追究公司及項目部有關責任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四、項目部安全文明生產

按xx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規定,該項目部施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含安全資料),被xx市評爲優良併發牌(證)的工地,該工程決算96定額中的臨時設施費(包括調增部分)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增補項決算款或工程量清單(消耗量定額)中的工程排污、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和安全施工決算款的總值歸項目部(承包人),同時公司再獎勵項目部(承包人)(xx市級安全文明工地6000元,省級安全文明工地獎勵1元),並有權成爲公司下期工程的第一承包者。 安全文明施工(含安全資料),被xx市評爲合格的工地,該工程決算96定額中的臨時設施費(包括調增部分)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增補項決算款或工程量清單(消耗定額)中的工程排污、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和安全施工費決算款的總值的70%歸項目部(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含安全資料),被xx市評爲不合格的工地,該工程決算96定額中的臨時設施費(包括調增部分)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增補項決算款或工程量清單(消耗定額)中的工程排污、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和安全施工費決算款的總值由公司扣留。同時公司再罰以上總值的30%,停產停頓。一年內該項目部不準承包工程,並追究項目經理責任。

五、應項目經理部的要求,公司可向項目經理部協調派技術管理人員、其他人員,提供公司有的機械設備、工器具等。但人工工資、機械設備和工器具的租賃、丟失、損壞、修理、換件費用等均由承包人負責。

六、項目經理部在工程開工時必須按規定配齊工程工地管理人員。工程工地管理人員分工要具體,工程受監人員名單列表及時上報公司和有關單位。工地工程施工管理人員要隨時要行使自己的職責,並配合公司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使該工程的各項具體工作、職責具體到責任人。

七、項目經理應責承工地管理技術人員,按工程進度隨時按實際填寫安全、技術資料,嚴禁後補。工程開工後半月內作出工程預算,交公司生產辦。施工中每月26日必須把工程形象進度、施工產值、備料、用料、用電、生產人員出勤情況上報公司生產辦公室,以便以總分項上報。承包人或委託他人必須每月及時辦理同辦公司財務科、設備科的往來手續。否則處以100元-元/次的罰款,書面通知併入賬,從工程款中扣減。

八、該工程向公司交納結算總值 %(包括稅金、上交管理費、定額管理費、合同簽訂費等)由公司代收代交。上交款按工程進度、撥款數額交納。遇特殊情況時,此款由樂陵天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批准後可以借用。工程保脩金由承包人承擔,保修期滿後由建設單位退還承包人。

九、工程款的收取和使用,由xx工程有限公司及該工程的項目經理,按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工程合同協議規定或與建設單位協商共同收取工程款。收取工程款時必須按財務制度規定,由公司財務科開收據,向建設單位收取工程款。收取的工程款減本合同第八條規定後,由工程承包人使用,必須用於該工程,不準挪用。工程款節餘歸己,超支自負。向建設單位收工程款時,不準以個人借(領)條收取工程款,否則以貪污論處,數額大者交司法部門查處。特殊情況必須報公司批准後,由公司辦理。

十、建設單位付給的公司質量、工期獎款,由該工程的承包人自行安排後,報公司備案。

十一、該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現場臨時措施費或安全施工費、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及施工材料款、工資、費用等,要按規定建立賬目,由項目經理部專職人員管理。工地賬目要登記及時、數準確、存放安全、整齊有序、查找方便,對工地建賬,公司財務科可提供幫助。不按規定辦理,後果承包人辦理,後果承包

人自負,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二、本合同籤蓋章後生效。

十三、未盡事宜,執行xx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有關規定。

樂陵天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項目經理部(承包人)

(簽章) (簽章)年 月 日

經濟承包合同範文三

甲方: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項目經理(以下簡稱甲方)

根據公司章程及質量、安全等管理的有關規定,爲全面履行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各級的責、權、利,加強責任心,提高管理水平,全面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甲方將工程項目交給一方組織實施,並經協商簽訂如下承包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一、工程概況

1、結構層數:

2、工程地點:

3、工程範圍:

二、承包指標

1、經濟指標:公司對項目經理實行以該工程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的全部施工圖總額扣除上交公司費用(營業稅 % +管理費 %+優良基金 %+安全達標基金 %)後淨值爲承包基數,獨立覈算自負盈虧。個人收入調節稅、所得稅由項目部成本覈算後按覈算應繳數額,由項目部負責繳納。

2、安全指標:無重傷、死亡事故;無重大設備、交通、消防、食物中毒事故;輕傷事故頻率控制在 以內。

3、工程質量指標:分項工程合格率100%;分部工程優良率90%,主體工程必須達到 標準竣工驗收質量等級必須達到 ;無重大質量事故。

4、文明施工:嚴格執行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月檢得分不得低於 分,必須創 級文明工地。

5、工期:開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總日曆工期 天。

6、持證上崗:安全培訓的持證率必須達到 %,四大工種持證率必須達到 %,特殊工種持證率必須達到 %,其它持證情況按公司有關規定落實。

三、甲方責任

1、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令,責任對乙方進行質量、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提高職工的政治素質和技術素質,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強制性條文、標準、規範、規程。

2、制定質量、安全管理目標及質量、安全技術措施,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和安全問題,指導監督乙方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3、在旬檢的基礎上,每月組織一次質量、安全巡迴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下達整改通知,按標準限期進行整改,督促落實質量、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項管理目標的落實情況。

4、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工作,按規定的停檢點,組織隱蔽驗收,並負責隱蔽驗收落實情況。

5、主持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不斷改進和提高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杜絕重大事故的發生。

6、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並負責辦理有關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技術資料歸檔等工作。

四、乙方責任

1、執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令,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遵守公司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全面履行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本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施工單位應負責的責任。

3、全面負責現場施工的組織工作,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安排工程的生產計劃。

4、負責現場的技術和質量,制定工程質量管理目標實現的具體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如實準確地做好技術交底工作。

5、加強安全生產,制定現場安全管理辦法,完善安全防護設施,確保乙方人員安全施工。

五、獎罰

1、安全獎罰執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獎罰規定。

2、工程質量獎罰執行公司制定的《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獎罰規定。

3、持證上崗率達不到規定的不能開工,經調整合格後方可開工,中間人員調離而達不到規定的,應停工整頓,經覈查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

4、工期提前或拖延,按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有關條件約定辦理,獎或罰直接和建設單位兌現。

5、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爲的,根據其情況,甲方可給予警告、停工整頓、停工投標或中止承包合同。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的腳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2份,副本2份(公司經營部、工程綜合部、項目部各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自動失效。

七、補充條款:

甲方: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項目經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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