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經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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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涉外經濟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涉外經濟合同

1、首先要做好市場調查和了解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瞭解,蒐集多種必要的信息資料,這是簽訂涉外經濟合同的基礎和前提;

2、訂立涉外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涉外經濟合同的條款必須齊備,文字表達必須準確;

4、要注意訂好擔保條款;

5、對於仲裁條款應明確地加以規定。

涉外經濟合同一般應具備條款

1、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國籍、主營業所或住所;

2、合同簽訂的日期、地點;

3、合同的類型和合同標的種類、範圍;

4、合同標的的技術條件、質量、標準、規格、數量;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的費用;

7、合同能否轉讓或者合同轉讓的條件;

8、違反合同的賠償和其他責任;

9、合同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方法;

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涉外經濟合同爭議的解決

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儘可能通過協商或者通過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所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處理涉外經濟合同爭議的實體法適用情況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者發生爭議後,對於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已有選擇的,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項合同糾紛案件時,應以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爲依據。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是中國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區的法律或者是外國法。但是當事人的選擇必須是經雙方協商一致和明示的。 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必須適用中國法律,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合同條款無效。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者發生爭議後,對於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未作選擇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允許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以前作出選擇。如果當事人仍不能協商一致作出選擇,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

如果當事人未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時,對於下列涉外經濟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在通常情況下是: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並訂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買方確定的條件並應買方發出的招標訂方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的,則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銀行貸款或者擔保合同,適用貸款銀行或者擔保銀行所在地的法律。

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技術轉讓合同,適用受讓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工程承包合同,適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科技諮詢或者設計合同,適用委託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勞務合同,適用勞務實施地的法律。

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運轉地的法律。

代理合同,適用代理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關於不動產租賃、買賣或者抵押的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合同明顯地與另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關係,人民法院應以另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爲處理合同爭議的依據。

5、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所的,應以與合同有最密切關係的營業所爲準。當事人沒有營業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爲準。

6、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如果同涉外經濟合同法或者我國其他與涉外經濟合同有關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7、在應當適用我國法律的情況下,如果我國法律對於合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8、在應適用的法律爲外國法律時,如果適用該外國法律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則不予適用,而應適用我國相應的法律。

涉外經濟合同的時效規定

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

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爲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其他涉外經濟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由法律另行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爲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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