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合同4篇
甲方:
乙方:中國移動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條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基礎上,就移動電話網絡服務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網絡服務
(一)乙方應公示網絡覆蓋範圍及漫遊範圍,在覆蓋範圍內,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務。國際漫遊服務只能在與乙方簽訂漫遊協議的電信運營商網絡覆蓋範圍內享有。
(二)乙方提供的網絡服務應符合國家規定的通信質量標準。
(三)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第二條 入網要求
(一)甲方辦理入網、變更手續時,應提交以下登記資料:
1、個人用戶:提供個人有效證件原件(委託他人辦理的應同時提交委託人及本人有效證件),有效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軍/警官證、護照等;
2、單位用戶:提供單位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經辦人有效證件原件。
(二)甲方應使用國家給予入網許可標誌的移動電話終端設備,當申請開通默認服務以外的服務項目時,移動電話終端設備還應具備相應功能,否則可能無法支持所選服務,甲方將自行承擔損失。
第三條 客戶資料
(一)甲方應保證入網登記資料真實有效、準確完整,並有義務配合乙方對登記資料進行覈實。協議有效期內,甲方登記資料如有變更,應主動辦理變更手續。如乙方發現甲方登記資料失實,且甲方不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權暫停甲方網絡服務。
(二)服務密碼是甲方辦理業務的重要憑證,除非另有約定或說明,凡使用服務密碼定製、變更業務的行爲均被視爲甲方或甲方授權的行爲,甲方入網後應立即修改初始服務密碼,並妥善保管服務密碼,如甲方不慎泄露服務密碼導致的影響和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三)乙方對甲方提供的信息資料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條 費用標準和費用繳納
(一)乙方應在國家電信資費主管部門允許的範圍內設定資費標準、向用戶明碼標價,公告計費方式、繳費期限等信息;甲方應按乙方明示的期限足額繳納各項通信費用。
(二)如遇國家統一調整通信費用標準的,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時間起執行;如遇乙方發佈、調整資費套餐的,應在甲乙雙方約定生效日或國家政策規定的生效日起執行。
(三)甲方未在約定期限內足額繳納通信費用的,乙方有權暫停甲方網絡服務;甲方超過繳費時限,每日須按欠繳金額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甲方繳清欠費和違約金後,乙方應在24小時內恢復甲方網絡服務。
(四)計費週期爲自然月,即每月1日至當月最後一日。(由於網絡設備產生話單及相關處理會有時延,可能會發生當月部分話費計入下月話費中收取的情況)
(五)甲方定製第三方增值業務或其它須收費業務,乙方可以替第三方向甲方代收信息費、功能費等(例如向用戶代收sp信息費等)。
第五條 風險控制
(一)甲方應妥善保管自己的移動電話不被非法盜用,若發現通信費用異常增長,經初步覈查確有問題的,可及時撥打客服熱線100861或到乙方營業網點辦理暫時停機手續,並向公安機關報案,乙方應積極配合公安部門調查相關情況。
(二)甲方未付的通信費用達到話費信用額度時,應及時補充繳納通信費用;當甲方未付的通信費用超過話費信用額度時,乙方有權暫停甲方網絡服務。(超過信用額度停機不受約定繳費期限的限制)
第六條 客戶服務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客戶服務電話100861,以便甲方諮詢瞭解乙方網絡服務、業務推廣、各類營銷優惠活動等內容。乙方還應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醫療急救120、交通事故報警122等公益性電信服務並保障通信線路暢通。
(二)乙方免費提供給甲方最近5個月的通話詳單查詢、月結帳單查詢(不含查詢當月),對甲方通信費用方面的疑問應予以認真核實、詳細解答。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費的服務項目時,應徵得甲方同意,甲方無論以何種方式定製的,乙方對原始定製記錄的保留期限應不少於5個月;甲方對定製開通有異議的,應在此期間內向乙方提出。乙方開通上述服務項目讓用戶進行體驗時,不得收取服務項目月功能費。
(四)對於甲方通信服務開通/關閉申請,乙方應在承諾的時限內操作完成(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乙方超過時限未及時開通/關閉的,應減免甲方由此產生的不合理費用。
(五)乙方因設備搬遷、工程割接、網絡及軟件升級等可預見的原因,影響或可能影響用戶使用的,應提前72小時通告所涉及的用戶。
(六)當發生移動電話通信障礙,乙方應在甲方申告障礙時起的48小時內修復,移動電話通信障礙指非手機原因引起的障礙。
(七)爲保證甲方權益,乙方對銷號的移動電話號碼至少凍結90日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七條 號碼變更與轉讓
(一)由於非甲方原因需要更改用戶號碼時,乙方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用戶,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甲方新的用戶號碼。號碼更改實施日起,至少應在45日內,乙方向甲方提供所有來話播放改號提示音。
(二)甲方欲轉讓移動號碼使用權應先繳清通信費等所有費用,轉讓雙方須持各自有效證件到乙方指定營業網點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 uim卡規定
甲方可自行設置和清除uim卡的個人密碼(pin初始密碼爲1234),連續三次輸入錯誤密碼將會鎖卡。發生鎖卡時,甲方不得自行解鎖,應攜帶本人有效證件,前往乙方營業網點解鎖。因甲方操作不當致使uim卡損壞或鎖死的,甲方應承擔換卡所需費用。
第九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雙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第十條 技術進步
因技術進步,經國家部委批准,乙方對移動電話網絡進行整體換代升級而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乙方應該至少提前90日發佈公告,並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甲方可就解決方案與乙方協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十一條 協議的變更
乙方在本協議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甲方辦理各類業務所簽署的表單、補充協議等均自動成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乙方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於本協議約定的,以本協議爲準。
第十二條 協議的解除
甲方要求終止網絡服務的,應在繳清相關費用後辦理退網手續,話費餘額退還甲方或按雙方之前約定進行處理。遇到下列情況,乙方有單方權解除協議,收回號碼:
(一)甲方提供的有效證件虛假不實,可能給乙方帶來經營風險;
(二)該手機號碼被國家司法機關認定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其它不當用途; (三) 乙方收到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發文要求停止甲方網絡服務; (四)甲方被暫停服務60日後仍未補交通信費用和違約金。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有關協議爭議,雙方溝通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當地通信管理局或消費者協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採取如下 種方式解決。
(一)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 向天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條 協議生效
協議期限爲一年,自簽章之日起計算。協議期滿後,雙方如無異議,本協議自動續期一年,以此類推順延。
甲方:
乙方: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籤)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移動電話入網合同(後付費類)移動合同(2) | 返回目錄北京市移動電話入網合同
(後付費類)
合同編號:
用戶(甲方):
基礎電信業務運營企業(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移動電話網絡服務(以下簡稱網絡服務)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網絡服務範圍
(一)乙方在其移動電話網絡覆蓋範圍內,向甲方提供網絡服務、用戶服務及甲方申請開通的各項通信服務。
(二)甲方申請開通默認服務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務,應按乙方規定辦理手續,並繳納費用。其中國際漫遊服務,只能在簽訂有自動漫遊協議的國家和地區的電信運營商網絡覆蓋範圍內享有。
第二條 入網要求
(一)甲方辦理入網、變更手續時,應提交以下登記資料:
1、個人用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委託他人辦理的,代辦人應同時提交委託人及本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2、單位用戶:提供單位介紹信、真實有效的註冊登記證照副本原件、 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二)甲方應使用國家給予入網許可標誌的移動電話機或其他終端,申請開通新服務項目時,應配備具有相應功能的移動電話或其他終端,否則應自行承擔相應費用及損失。
(三)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擔保的,甲方應辦理相應擔保手續。
第三條 用戶資料
(一)甲方應保證入網登記資料真實、準確,並有義務配合乙方對登記資料進行覈實。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登記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乙方更改。如乙方發現甲方登記資料不真實,影響合同正常履行,且無法與甲方取得聯繫或甲方未及時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權暫停向甲方提供網絡服務(以下簡稱停機)。
(二)乙方對甲方提供的信息資料依法負有保密義務,未盡保密義務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用戶服務密碼是甲方重要的個人資料,甲方應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但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或公安機關調查相關情況。
第四條 費用標準和費用繳納
(一)乙方應在電信資費主管部門允許的範圍內按乙方統一的費用標準向甲方收取通信費用,並按要求明示標準資費、繳費期限等信息;甲方應按乙方明示的期限足額繳納各項通信費用。
(二)如遇全網調整通信費用標準的,應自統一規定的調整時間起按新標準執行。如遇乙方發佈費用優惠方案的,自甲方選定的優惠方案生效時起,按優惠標準執行。
(三)甲方未在約定期限內足額繳納通信費用的,乙方有權停機,且甲方每日應按欠繳金額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繳費的情況除外);乙方應在甲方繳清欠費和違約金後的24小時內,恢復提供網絡服務;欠費停機滿
日甲方仍未繳清欠費和違約金的,乙方有權終止提供網絡服務(以下簡稱銷號)和解除合同,並追索甲方欠繳的全部費用。
(四)甲方在欠費情況下,不能辦理除繳費以外的其他業務 (撥打本地火警119、匪警110、醫療急救120、交通事故報警122電話除外) 。
第五條 風險控制
(一)雙方應對通信費用進行風險控制。
(二)甲方發現通信費用異常增長的,應及時進行覈實,乙方應積極配合查詢。
(三)甲方未付的通信費用達到乙方明示的預消費額度時,乙方應通過發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應按要求及時繳納通信費用;當甲方未付的通信費用超過預消費額度時,乙方有權停機。(本款停機不受約定繳費期限的限制)。
第六條 用戶服務
(一)甲方可通過乙方公開的客服熱線瞭解、諮詢關於網絡情況、業務知識、服務內容及各類臨時性活動等內容。乙方客服熱線爲
。
(二)乙方對甲方通信費用詳細資料應至少保留5個月,並按甲方要求免費提供相應的區內、長途及漫遊通話收費清單,對甲方有關通信費用方面的疑問應予以明確的解答和核實。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費的服務項目時,應徵得甲方同意。甲方以自助方式定製的,乙方對原始定製憑證的保留期限應不少於3個月;甲方對定製開通有異議的,應在此期間內向乙方提出。乙方擅自開通上述服務項目的,不得向甲方收取相應通信費用。
(四)乙方依合同約定對甲方停機的,應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甲方。
(五)乙方應免費向甲方提供本地火警119、匪警110、醫療急救120、交通事故報警122電話的接入服務。
第七條 號碼轉讓
甲方轉讓移動電話號碼使用權的,應先繳清通信費用,並持相關證件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sim(utk、uim)卡規定
甲方可自行設置和清除--____________卡的個人密碼 (pin ),初始 pin 是 1234 。連續三次輸入錯誤的密碼時將會鎖卡;發生鎖卡時,甲方不得自行解鎖,而應攜帶入網時所用有效證件,前往乙方營業場所解鎖。因甲方操作不當致使sim (utk、uim)卡損壞或永久性鎖死的,甲方應承擔換卡所需相關費用。
第九條 服務質量
(一)乙方應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爲甲方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網絡服務,並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二)在乙方的網絡覆蓋範圍內,甲方向乙方申告服務障礙的,乙方應自接到申告之時起的24小時內修復或者調通;不能如期修復或者調通的,應及時通知甲方,並免收障礙期間的基本月租費及其他月功能費。但屬於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服務障礙的除外。
(三)因乙方過錯導致甲方移動電話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機或銷號的,乙方應在甲方申告後立即恢復,並免收當月基本月租費。
(四)甲方在乙方承諾範圍內申請開通某項服務時,乙方應在承諾的時限內予以開通(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乙方未及時開通的,應免收自申請之日至服務開通期間的基本月租費。(五)甲方向乙方申請停止某項服務時,如乙方受理後未按承諾的時間予以停止,甲方不承擔發生該項服務的月功能費(月基本使用費),無功能費的免收甲方自申請之日至服務停止期間的基本月租費。
(六)爲保證甲方利益,乙方對銷號的移動電話號碼至少凍結90日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甲方認爲移動電話或其他終端被盜用的,應及時通過撥打乙方客服熱線等方式通知乙方停止服務,並辦理相關停機手續。乙方應在技術上協助甲方及公安部門進行調查。
第十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雙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第十一條 技術進步
因技術進步,國家允許對移動電話網絡進行整體換代升級而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乙方應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甲方,並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甲方可就解決方案與乙方協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
乙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爲甲方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乙方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於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爲準。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除
甲方要求終止提供網絡服務的,應在繳清相關費用後辦理退網手續,乙方應積極予以辦理。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可向電信管理部門申訴或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甲方(籤):
(身份證件複印處)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制定
移動電話機買賣合同移動合同(3) | 返回目錄致消費者的特別提示:本合同是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交電家電商業行業協會、上海通訊製造業行業協會爲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希望您在充分了解下列條款和注意事項後再進行交易,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請諮詢銷售人員,他們有義務給您做出確切的解釋。
一、購機前,請消費者知曉或確認如下事項:
1.移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
2.移動電話機包裝盒上的商標和機型是否是您所需要購買的。
3.包裝盒條形碼串號(imei)是否完整。如果是gsm手機,請在移動電話機上按"*#06#",然後將所顯示的15位移動電話機串號與移動電話機盒上的串號覈對是否一致。
4.移動電話機外形是否有磨損、裂痕等其他損壞情況。機身上的螺絲是否有被擰過的痕跡。
5.移動電話機配置是否齊全,與銷售商承諾的是否一致,並在以下合同條款中予以確認。
6.查看移動電話機累計通話時間,如顯示時間低於10分鐘,屬正常範圍。
7.移動電話機保修卡是否是原廠保修卡。
二、購機中,請消費者確認如下事項:
8.消費者購買
品牌
型號移動電話機,串號
;該部移動電話機還包括下列配置:原裝電池板
塊,序號
、
,非原裝電池板
塊;原裝座充電器
部,原裝便充電器
座;非原裝座充電器
座,非原裝便充電器
座;原裝耳機
副,非原裝耳機
副;其他
。
9.銷售商承諾所提供商品是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準予流通且質量符合國家法定標準的產品。
10.消費者支付購機款
元(人民幣),如消費者購買的移動電話機屬分期付款或享受套餐服務的,還需同時遵守其他相關約定。
11.銷售商須向消費者提供加蓋銷售商公章的原廠保修卡、原廠提供的保修條例或規則等有關單證和資料,並指導、協助消費者填寫"三包"憑證上須填寫的內容。
12.銷售商須向消費者開具加蓋公章的銷售發票,銷售發票上須填寫該移動電話機機身串號、出廠序號(批號),配件、產品商標和型號、價格、銷售日期等內容。
三、購機後,請消費者注意如下事項:
13.消費者購買移動電話機後還可查看所購買的移動電話機是否有進網許可證,消費者可登錄國家信息產業部網站()或通過電話(010)88558800、(010)88558516對移動電話機進網許可證的真僞進行查詢。
14.消費者須妥善保管購機發票、合同、保修卡和銷售商、生產商提供的其他單證。
15.消費者在三包期限內使用移動電話機出現質量問題,務必前往有授權的特約維修部門報修,否則將有可能失去國家"三包"規定對消費者的保護。
16.請消費者特別注意下列條款:
a.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商應當免費爲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商應當負責免費爲消費者退貨,並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b.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商應當免費爲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c.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不論是否相同故障)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商負責爲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請消費者注意:每一次修理務必要求修理方正確填寫修理記錄)
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
(網絡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
│
名 稱
│
性 能 故 障
│
├─────────────┼──────────────────────────┤
│
主 機
│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
│
│
(三包有效期1年)
├──────────────────────────┤
│
│屏幕無顯示/錯/漏劃
│
│
├──────────────────────────┤
│
│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
│
│
├──────────────────────────┤
│
│無振鈴
│
│
├──────────────────────────┤
│
│撥號錯誤
│
│
├──────────────────────────┤
│
│非正常關機
│
│
├──────────────────────────┤
│
│sim卡接觸不良
│
│
├──────────────────────────┤
│
│按鍵控制失效
│
│
├──────────────────────────┤
│
│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
│
│
├──────────────────────────┤
│
│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
│
├─────────────┼──────────────────────────┤
│
充電器
│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
│
│
(三包有效期1年)
│使用指定充電器無法正常充電
│
├─────────────┼──────────────────────────┤
│
電 池
│充電後移動電話機仍不能正常工作。
│
│ (三包有效期6個月)
│判斷依據爲電池容量不小於80%
│
├─────────────┼──────────────────────────┤
│
移動終端卡
│不能正常工作
│
│
(三包有效期1年)
│
│
├─────────────┼──────────────────────────┤
│
外接有線耳機
│不能正常送受話
│
│ (三包有效期3個月)
│
│
├─────────────┼──────────────────────────┤
│
數據接口卡
│不能正常工作
│
│
(三包有效期1年)
│
│
└─────────────┴──────────────────────────┘
17.簽約本合同的銷售商承諾: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商有同型號同規格移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商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實施三包的移動電話機商品目錄》收取折舊費,但折舊費率以0.25%計。
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商負責在15天內爲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銷售商逾期未能更換的,銷售商以“(移動電話機價款×0.25%)/天”向消費者提供補償。
18.補充條款(買賣雙方可就上述條款未盡事宜進行補充約定)
19.本合同是本次交易活動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銷 售 商
(蓋章) 消費者
(籤)
地
址
聯繫地址
(可選填)
聯繫電話
公民身份號碼
(可選填)
合同簽訂日期
聯繫電話
(可選填)
上海市移動電話買賣合同移動合同(4) | 返回目錄一、購機前,請消費者知曉如下事項並進行如下確認:
1.移動電話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
2.移動電話包裝盒上的商標和機型是否是您所需要購買的;
3.包裝盒條形碼串號(imei)是否完整,gsm手機可在移動電話上按*#06#,將所顯示的15位移動電話串號與移動電話盒上的串號覈對是否一致;
4.查看移動電話外形是否有磨損、裂痕等其他損壞情況;查看機身上的螺絲是否有被擰過的痕跡;
5.移動電話配置是否齊全,與銷售商承諾的是否一致,並在下面合同條款中予以確認;
6.查看移動電話累計通話時間,如顯示時間低於10分鐘,屬正常範圍;
7.移動電話保修卡是否是原廠保修卡。
二、購機中,請消費者進行如下確認:
8.消費者購買_________品牌_______型號移動電話______部;每部移動電話還包括下列配置:原裝電池板_____塊,串號___,非原裝電池板_________塊;原裝座充電器_________部,原裝便充電器_________座;非原裝座充電器_________座,非原裝便充電器_______座;原裝耳機_________副,非原裝耳機_________副;其他_________;
9.銷售商承諾所提供商品是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準予流通且質量符合國家法定標準的產品;
10.消費者支付購機款_________元(人民幣),如消費者購買的移動電話屬分期付款或享受套餐服務的,還需同時遵守其他相關約定;
11.銷售商須向消費者提供加蓋銷售商公章的原廠保修卡、原廠提供的保修條例或規則等有關單證和資料,並指導、協助消費者填寫“三包”憑證上須填寫的內容;
12.銷售商須開具加蓋公章銷售發票給消費者,銷售發票上須填寫該移動電話機身串號、出廠序號(批號),配件、產品商標和型號、價格、銷售日期等內容。
三、購機後,請消費者注意如下事項:
13.消費者購買移動電話後還可查看您所購買的移動電話是否有進網許可證。檢驗進網許可證可登錄國家信息產業部網站()或通過電話(010)88558800、(010)88558516對移動電話進網許可證的真僞進行查詢。
14.消費者須妥善保管購機發票、合同、保修卡和銷售商、生產商提供的其他單證。
15.消費者在三包期限內使用移動電話出現質量問題,務必前往有授權的特約維修部門報修,否則您將有可能失去國家“三包”規定對您的保護;
16.請消費者特別注意下列條款:
a、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移動電話主機出現《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商應當免費爲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商應當負責免費爲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b、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移動電話主機出現《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商應當免費爲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c、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不管是否相同故障)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商負責爲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請消費者注意:每一次修理務必要求修理方正確填寫修理記錄)
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網絡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名稱
性能故障
主機
(三包有效期1年)
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
屏幕無顯示/錯/漏劃
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
無振鈴
撥號錯誤
非正常關機
sim卡接觸不良
按鍵控制失效
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
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
充電器(三包有效期1年)
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電器無法正常充電
電池(三包有效期6個月)
充電後移動電話仍不能正常工作。
判斷依據爲電池容量不小於80%
移動終端卡(三包有效期1年)
不能正常工作
外接有線耳機(三包有效期3個月)
不能正常送受話
數據接口卡(三包有效期1年)
不能正常工作
17.簽約本合同的銷售商承諾: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商有同型號同規格移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商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實施三包的移動電話機商品目錄》收取折舊費,但折舊費率以0.25%計;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商負責15天內爲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銷售商逾期未能更換的,銷售商以移動電話價款×0.25%(天)對消費者提供補償。
18.補充條款(買賣雙方可就上述條款未盡事宜進行補充約定);
19.本合同是本次交易活動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銷售商(蓋章):_______
消費者(籤):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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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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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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