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自來水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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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自來水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供用自來水合同(通用3篇)

甲方(供水人):

乙方(用水人):

爲明確甲方和乙方在供應和使用自來水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用水地址、用水性質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 。用水四至範圍(即用水區域四周邊界)是 (可制訂詳圖作爲附件)。

(二)用水性質: 用水。

(三)用水計量器具:DN 計量水錶。

(四)計費水錶安裝地點: (可制定詳圖作爲附件)。

(五)安裝計費水錶共 具,註冊號: 。

二、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不間斷供水,不得隨意停止供水。

(二)乙方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

(三)甲方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採取直接供水方式的,甲方保證計費總水錶的水壓不小於 兆帕;以戶表方式計費的,保證進入建築物前閥門處的水壓不小於 兆帕。

三、用水計量、水價及水費結算方式

(一)用水計量

1.安裝水錶應註冊登記。甲乙雙方按照註冊登記的計費水錶計量的水量作爲水費結算的依據。

2.乙方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享一具計費水錶時, 乙方應按規定申請分裝水錶。未實施分裝的,從高適用水價。

(二)供水價格

甲方依據乙方用水性質,按照重慶市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批准的供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三)水費結算方式

1.甲方按照 週期抄驗表並結算水費,乙方在 前繳清水費。

2.水費結算採取 方式 。

四、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一)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爲計費水錶處,水錶前(含計費水錶)爲供水企業產權,之後爲用水戶產權。

(二)產權分界點水源側(含計費水錶)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甲方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乙方負責維護管理或者有償委託甲方爲乙方提供維護管理服務。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因乙方責任不能抄驗水錶時,甲方可根據乙方上 個月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用水量。

(二)甲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水質不間斷供水。除高峯季節因供水能力不足,經有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被迫降壓外,甲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壓力供水。對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更新、改擴建供水設施確需停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因發生自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及時通知乙方,儘快恢復正常供水。

(三)甲方設立專門服務電話實行24小時晝夜受理乙方的報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甲方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搶修。

(四)如甲方需要變更抄讀水錶和收費週期時,應當提前15天通知乙方。

(五)乙方對計量水錶準確度有異議的,可向甲方提出驗表要求,由雙方共同向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通過計量認證的機構申請檢定,乙方預繳檢定費。經檢測,如水錶誤差超出國家規定範圍(非因乙方責任造成),甲方應當無償更換,並承擔檢定費,當月水費按檢定結果多退少補,並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如水錶誤差在國家規定範圍內,檢測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計費水錶進行週期檢定。

(二)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進行計費水錶複覈和校驗。

(三)乙方有權對甲方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向甲方申請複覈。

(四)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甲方交水費。

(五)乙方應配合甲方抄驗表及協助做好水錶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

(六)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乙方不得擅自開封啓動無表防險(乙方消火栓)。需要試驗內部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甲方派人啓封。發生火災時,乙方可以自行啓動使用,滅火後應當及時通知甲方重新鉛封。

(七)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轉供水,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及向合同約定用水四至範圍外供水。

(八)由於乙方用水量增加,連續半年超過水錶公稱流量時,應當辦理換表增容手續。

(九)變更或者終止用水,乙方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七、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

1.因甲方責任造成停水、水壓降低、水質量事故,應當支付乙方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 %的違約金。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不可抗力造成停水、水壓降低、水質量事故的,使乙方受到損失的,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甲方抄錯表而多收水費的,應當予以退還,並支付多收水費 %的違約金。

(二)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不繳納水費,除應補足應繳納的水費外,還應當支付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繳水費數額的 %違約金。沒有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連續60天不交水費的, 甲方可暫停供水。

2.乙方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向第三人轉供水、向合同約定的四至範圍外供水、未到甲方處辦理變更手續的,乙方應按實際用水性質的價格標準交納水費,補交水價差價, 並支付應繳水費 %的違約金。

八、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期限爲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屆滿後30天內,甲乙雙方均未對本合同效力的延續提出異議的,則本合同期限自動順延。

九、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如需修改合同條款或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它約定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用自來水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供水人:

用水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 本合同適用於使用自來水作爲日常用水的居民用戶(以下簡稱“用水人”)與自來水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供水人”)之間發生的使用、供應自來水的交易活動。

2. 簽訂本合同前,用水人應當向供水人提交下列材料,並確保其真實、準確、有效:

(1)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辦,代辦人還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

(2)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產權證明文件。

3. 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仔細閱讀本合同條款。合同條款的橫線處,由雙方根據實際填寫具體內容。對於未實際發生或雙方未約定的,應當在橫線處劃“×”,以示刪除或無內容。後爲待選內容,應當以劃“√”方式選定,以劃“×”方式爲不選。

4. 有關名詞、術語解釋:

(1)供水人:依法設立並取得《重慶市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服務於用戶的自來水經營企業。

(2)用水人:具有用水需求並符合用水條件的居民用戶。

(3)非業主使用人:用水人將房屋與配套自來水設施交付給的承租人、借用人、經營管理人等。

(4)用戶自來水設施:水錶後的自來水管道、閥門等安全附屬設施。

(5)基表:具有基礎計量功能,直接顯示用水量原始數據的計量器具。

(6)計劃檢修:供水人按照年度、月度檢修計劃實施的供水設施檢修。

(7)臨時檢修:供水設施障礙、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計劃、臨時性停水(檢修)。

(8)逾期:指超過雙方約定的交納水費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含截止日。

居民自來水供用合同

用水人: 身份證號:

供水人:重慶渝長燃氣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

爲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供用水手續

(一)用水人向供水人提交《居民自來水用戶通水申請表》、身份證和房產證等資料後,經供水人審覈合格,確定符合用水條件後,供水人應當爲用水人辦理有關用水手續。

(二)供水人爲用水人辦理用水手續時,應當與用水人簽訂本合同,並將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告知用水人。

(三)在供水人查驗合格並正式通水以前,用水人不得使用自來水。

第二條 用水性質、用水地址、設施

(一)用水性質:本合同項下用水性質爲居民用水,即適用於用自來水作爲日常生活用水的居民家庭用戶。

(二)用水地址:

(三)用水磁卡號:

(四)用水計量口徑:

第三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除計劃停水檢修或突發爆管等停水搶修外,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

(三)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供水人保證在計費總水錶處的水壓符合國家標準;以戶表方式計費的,保證進入建築物前閥門處的水壓符合國家標準(不包括二次供水)。

第四條 價格、計量與結算

(一)用水計量

1.計量器具(水錶)是作爲供、用水雙方水費貿易結算的依據。

結算用計量器具應按照國家標準強制檢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兩類性質不同的用水,爲混合用水,不得使用同一貿易結算計量器具計量。未分別裝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

(二)供水價格:供水人依據用水人用水性質,按照 批准的供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三)水費結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規定週期抄驗表並結算水費,用水人在抄表當月繳清水費。

2.水費結算採取:現金/支票/轉帳/其他方式。以實際財務到賬實爲水費交納。

第五條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以用水人使用的計量器具爲界,計量器具及計量器具前供水管網和附屬設施屬供水人的產權,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計量器具後的設施屬用水人的產權,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

第六條 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自來水法規、技術標準和政策,向用水人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自來水。

除高峯季節因供水能力不足,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降壓外,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壓力供水。

(二)因供水設施檢修、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實施計劃停水時,供水人應提前 小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搶修,同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並儘快恢復供水。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供水人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並儘快恢復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對自應繳費之日起 天內仍未結清水費的用水人,有權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收取違約金(應繳費日爲抄表日的次日),違約金計算至付清欠費之日止,但金額不超過水費本金。自應繳費之日起 天后,經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用水人仍未結清水費的,供水人有權依法中斷供水。用水人結清所有欠費並辦理復表手續後,供水人在 小時內爲用水人恢復供水。

(四)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表井佔壓、損壞等情形不能抄驗水錶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三個抄表週期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非用水人原因而不能抄驗水錶的,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三個抄表週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供水人抄驗水錶後,按照多退少補原則據實結算。

(五)如供水人需要變更抄表週期和收費時間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水人。對水錶因自然損壞造成的錶停、表壞,供水人應當無償更換。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 個抄表週期平均用水量或同期月用水量,或者是用水人換表後的實際日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由於供水人原因抄錯表而多收的水費,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用水人,未按時退還的,處以未退還金額的每日 ‰的違約金,但不得超過多收取水費的本金。(經雙方協商作爲預付費處理情形的除外)

如出現表戶關係對應錯誤情形,用水人與供水人應共同查實確認,釐清實際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費多繳,供水人應當在 個工作日內退還,如用水人水費少繳,用水人應當在 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人補繳。供水人未按時退還或用水人未按時補繳,應按應付金額的每日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但不得超過水費本金。

(六)供水人有權對計量水錶進行檢測和按國家規定對計量水錶進行更換。如用水人認爲水錶存在計量問題,由雙方共同向重慶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送檢。若校驗後是水錶計量不符合規範要求,用水方被多計量的水費,供水方將根據計量誤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週期計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計算水費,多退少補,並由供水人承擔水錶檢定費。若水錶計量在正常值範圍內,則由用水人承擔水錶檢定費。

(七)用水人連續 個月未使用計費水錶和供水設施,且沒有辦理停止用水手續的,爲保障公共供水水質安全,供水人可暫停供水;因供水人搬遷且未辦理停止用水手續,供水人有權拆除供水設施停止供水。

(八)供水人設立 小時用戶服務電話 ,爲用水人提供諮詢、投訴、報修等服務。

(九)供水人因保障供水安全需要,有權入戶對用水人用水情況進行安全督查。供水人工作人員上門時應主動出示證件,用水人應予以配合。

(十)用水人在用水過程中出現盜用水、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等違規違法行爲,供水人將停止供水,因停止供水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擔;因上述行爲對供水人造成損失的,應足額向供水人賠償;涉嫌違法行爲的,依法送交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七條 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用水人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供自來水,有權向供水人查詢自來水使用情況。

(二)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計費水錶進行週期檢定和更換。

(三)有權向供水人提出進行計費水錶複覈和校驗。由雙方共同向重慶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送檢。若校驗後是水錶自身不符合規範要求,水錶檢定費由供水人承擔,並根據計量誤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週期計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計算水費,多退少補。若水錶計量在正常值範圍內,則由用水人承擔水錶檢定費。

(四)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複覈。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費。用水人自應繳費之日起 內天仍未結清水費的,(應繳費日爲抄表日的次日)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 ‰支付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付清欠費之日止,金額不超過水費本金。從應繳費日起60天后,經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書面送達、郵寄送達、在用水人門上張貼催費通知單等),用水人仍未結清水費的,供水人有權中斷供水。用水人完清所有欠費並辦理復表手續後,供水人在24小時內爲用水人恢復供水。

如出現表戶關係對應錯誤情形,用水人與供水人應共同查實確認,釐清實際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費多繳,供水人應當於 個工作日內退還,如用水人水費少繳,用水人應當於 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人補繳。

(五)有義務保證計費水錶、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及協助做好水錶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未經供水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水錶及附屬設施位置,擅自更改的,供水人有權停止供水直至供水人將水錶及附屬設施恢復原狀,因此產生的費用以及對供水人造成的損失,由用水人承擔,因此產生水質安全事故的,用水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六)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水錶用水。擅自使用的,應承擔使用水費,並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水質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等法律責任)。

(七)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及向合同約定用水範圍外供水。

(八)用水人應自行承擔計量水錶表後的供水管道及設施的維修和保養責任。

用水人計量器具後到戶內用水點的維修,原則依照本合同第五條規定執行。用水人若需要供水人提供幫助維修的,可按照價格管理部門公佈的維修指導價格提供社會有償服務。

(九)用水人需安裝、改裝、遷移、拆除用戶自來水設施,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實施作業。若用水人委託非供水人安裝、改裝、遷移、拆除的,用水人自行承擔其產生的後果。用水人需暫停用水1個月以上的,應在停用前到供水人辦理相關停水手續,由供水人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若用水人發生變更或終止用水等情況,用水人應及時辦理過戶或銷戶手續;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擔。

(十)有義務向供水人提供準確的聯繫方式。用水人如有變更,應及時通過供水人的對外公開渠道變更聯繫方式。因用水人提供的資料不詳、不實或變更後未通知供水人,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擔。

第八條 告知義務

供水人可以根據涉及的用戶,選擇大衆傳媒或在相關小區張貼公告等方式予以通知,以上方式均視爲已盡告知義務。

供水人、用水人同意以本合同載明的地址收取的資料範圍爲:雙方向對方送達各類通知、文件、資料以及就合同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司法機關、仲裁機關發送的相關文書(包含一審、二審、執行程序等相關司法文書);上述地址如有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書面變更通知送達對方之前,視爲聯繫方式沒有變更。甲方、乙方、司法機關使用中國郵政EMS向本合同任何一方發出有關通知。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一)如需變更用水人或終止合同時,用水人須及時到供水人處辦理合同變更(終止)手續;用水人未向供水人辦理相關手續的,不論用水人是否爲實際用水人,用水人仍爲合同相對方,仍應承擔合同義務。

(二)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爭議解決期間,合同中未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從雙方完成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如甲乙雙方原簽訂合同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爲準。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若合同雙方均未對本合同的有效期延續提出書面異議,則本合同期限自動順延,之後的合同有效期限以此類推延續。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按供用水業務流程所形成的申請、批覆等書面資料均作爲本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第十四條 用水人確認已認真閱讀上述合同條款和《自來水用戶安全用水須知》,理解其內容的真實含義,簽字同意遵守以上條款及規定。

供水人(簽字): 用水人:(簽字並捺印)

(或委託代理人)

服務電話: 聯繫電話:

地址: 地址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用自來水合同 篇3

協議號:_________  

供水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總表戶號:_________

爲便於水費結算,適應銀行電子資金實時清算系統運行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通過銀行特種委託結算,特簽訂協議如下:

1.甲方應每月按實抄見水錶讀數(除水錶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無法抄表計量的,按《_________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規定計算外),並正確計算水費向乙方開戶銀行結算。

2.乙方對甲方委託銀行收取的水費均應無條件全部承付。乙方如對水錶計量性能有異議時,按《_________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實施具體規定》辦理;如對水錶抄見有異議時,甲方應及時會同乙方複驗。

3.因乙方銀行無款、銷戶、賬戶凍結,或戶名、開戶銀行、帳號變更等原因,致使甲方無法通過銀行及時收款時,接到甲方通知後,乙方應在當月內到甲方所在地辦理有關手續。否則按《_________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辦理。

4.如要變更協議,須在_________個月前通知對方。

5.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6.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雙方的開戶銀行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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