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it類(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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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it類 篇1

保 密 協 議 書

保密協議--it類(精選3篇)

甲方: XX公司 (以下稱甲方)

乙方: XX公司 (以下稱乙方)

鑑於甲、乙雙方爲進行業務合作計劃("本計劃"),雙方可能將相關機密信息揭露或提供予對方。爲保護雙方機密信息之祕密性、確保該等機密信息僅供評估或執行本計劃之使用,經雙方商議後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一、定義:

(一)機密信息:

本同意書所稱"機密信息"係指:

(1)甲、乙雙方於合作、合力期間,包括雙方初始洽商及其後之各階段(下稱"合作期間")所產出的任何成果;及

(2)合作期間任一方當事人因合作業務上之需要,要求他方所提供與他方有關之任何形式信息,包括技術圖面﹑報告﹑窗體﹑程序、記錄﹑函件、內部訊息,以書面或電子媒體(如軟硬盤﹑電子郵件﹑因特網)或任何其它與他方有關具有機密性意義之意思表達等形式之文件數據或信息;及

(3)任一方當事人所研究或開發之信息,或任一方當事人於本合作期間因與他方之合作關係所創作、開發、收集、取得、知悉他方或他方關係企業所有之一切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尚未公開之祕密,而不論其是否爲(1)他方或其關係企業所自行開發、(2)以書面爲之、(3)已完成或需要再修改、(4)可申請專利、商標、著作權或電路佈局權等智能財產權。

前開機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經營計劃、產銷計劃、採購計劃、新產品開發計劃、產品定價計劃、市場分析與競爭對手分析、模具圖式、開發中產品、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製造程序、製造方法、產品配方、產品規格、契約內容、不符專利要件之發明或創作、申請專利前之發明或創作、專門技術、人事薪資資料、未對外公開之財務報表等。

(2)生產方法、行銷技巧、採購數據、成本數據程序、財務數據、顧客數據、供貨商或經銷商之數據,及其它與公司營業活動、方式有關之數據。

(3)計算機程序、數據庫、各發展階段之計算機軟件及所有相關文件。

(4)發現、概念、構想、產品規格、流程圖、製程、流程、模型、模具、半導體芯片及專門技術。

(5)任一方當事人依約或依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責任之第三人的機密信息。

(6)其它經任一方當事人標示祕密、限閱或其它同義字樣之信息。

但下列任一信息非屬本保密同意書所規定之機密信息:

(1)一方能以書面文件或記錄證明在雙方開始洽商本計劃前,即已爲該方所知悉或成爲公開信息者;

(2)非因一方之泄密而成爲相關大衆所周知者;

(3)經機密信息所有方之書面同意而揭露之機密信息;

(4)在未違反本協議書之情形下,一方能以書面文件或記錄證明未使用對方企業之機密信息而獨自開發取得之信息。

(5)依法律之規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惟接受上開命令或要求之當事人應在法令所許可之範圍內,事先通知他方,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二)保密期限:

本同意書所稱"保密期限"係指合作期間,包括自初始洽商、計劃、至執行合作之任務(無論完成與否),迄該機密信息喪失其機密性或收到機密信息所有方書面通知解密其中較早發生之日止。

二、 所有權歸屬:

甲、乙雙方同意,於雙方合作期間,各階段形成或產出之機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因與雙方之合作關係所產生或創作之構想、概念、發現、發明、改良、公式、程序、製造技術、著作、或機密信息等,無論有無取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光罩權、集成電路佈局權等智慧財產權,其相關權利與利益均歸創作或開發之一方所有。於合作關係結束時,任一方當事人應將他方所提供之所有數據、信息及已未完成之產出交還他方;且於保密期限內,除爲執行雙方合作之任務之目的外,任一方當事人於任何場合不得對第三者引用或使用屬於他方之相同或類似之成果。

三、 保密義務:

(一)任一方當事人同意如因他方之要求或指示必需至他方處所進行任何工作,應遵守他方所有行爲規範及任何管制規定。

(二)雙方當事人同意對他方相關之機密信息按以下列兩種注意義務之較高標準,採取必要且適當之措施,維護其祕密性:

(1)用以保護其珍貴資料或財產之注意義務;或

(2)本地同類業務廠商或公司用以保護其機密信息一般採用之合理注意義務。

(三)雙方當事人同意對因執行本計劃而知悉或取得之他方機密信息均僅得爲評估或將來執行本計劃之目的而使用。除爲本計劃之目的外,一方不得爲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供作其它目的或用途之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但一方之在職員工、代表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事先已與該當事方簽訂足以保護本機密信息機密性且保密義務及責任不低於本協議書之合約,且其在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知悉機密信息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一方依前項約定將機密信息提供或揭露予其員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參與本計劃之必要人員時,應擔保該等人員均將同樣遵守該方依本協議書所應負之義務,對於該等人員違反本協議書之行爲,視爲該方自己之行爲而負其責任。

(五)除爲履行雙方合作之任務外,任一方當事人亦不得爲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該機密信息。

(六)任一方當事人應將他方之機密信息與其它數據區隔存放以免混淆。

(七)任一方當事人未事先取得他方之書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 reverse engineer 、reverse assemble 或 de-compile )他方之機密信息。

(八)任一方當事人瞭解他方之機密信息亦受著作權法暨相關法令保護,並同意在不違反雙方合作之目的下,依各該相關法規規定使用之。

四、 他人機密信息:

甲、乙雙方於合作期間,決不非法引用或使用任何其它公司所擁有之機密信息。甲、乙雙方並分別保證不將他人未合法授權之智財權或機密信息揭露予他方,或唆使他方使用;他方當事人於不知情之情形下使用上述由任一方當事人所提供他人之非法機密信息,如有任何爭議或訴訟發生,提供非法機密信息者應負完全責任。

五、文件所有權:

(一)所有記載或含有機密信息之文件、數據、圖表或其它媒體之所有權皆歸提供或揭露之一方當事人所有。

(二) 任一方當事人於本保密期限屆滿時,除私人用品外,應將其所有記載或含有他方相關機密信息的筆記、數據或圖表等各種文件全部返還予他方,不得保留任何正本、複印件、副本或抄本,並應徹底銷燬該等機密信息之電子文件,不得留有任何形式之備份。其經他方請求返還時,亦同。

六、違約:

任一方當事人如違反本同意書之各項規定,他方除得據以終止本同意書及/或雙方於合作期間之合作關係外,尚得請求違約之一方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

七、任一方當事人並不因本同意書之簽訂而將其專有之相關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光罩(電路佈局)權或其它智能財產權授權予他方。本同意書之簽訂並未在甲乙雙方之間創設諸如代理、聘僱或合夥之關係;同時亦不表示當事人之間承諾開始進行或於未來從事任何技術上或商務上之合作、計劃或交易。

八、 如任一方當事人發現任何人不當使用他方之機密信息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與他方充分合作以利他方阻止及/或防止不當使用之情形,及/或取回遭不當使用之機密信息。

九、 任一方當事人,非經他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同意書下之權利及/或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任何第三人;本同意書亦拘束任一方當事人之繼受人或財產管理人。

十、 本同意書所規定之機密信息系專屬於揭露之一方所有,該揭露方X隨時要求他方返還之。於前述情況,他方應自費將該機密信息之原本、複印件或複製本如數送交揭露方之主營業所或其指定之其它處所,或依揭露方之指示自行將該機密信息銷燬,並於銷燬完成後立即出具切結書聲明且保證其完成銷燬情事。

十一、任一方當事人應賠償其因違反本同意書而致他方所遭受之一切損失。任一方同意因其違約將造成他方不可回覆之損害,且系屬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有甚難執行之虞,他方X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其它保全程序以維護其權益。

十二、本同意書於保密期限之規定內,不因甲乙雙方之委任契約或合作關係終止、撤銷、解除或無效而失其效力。

十三、本同意書部份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者,不影響其它條款之效力。

十四、本同意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法(衝突法除外)爲準據法,關於本同意書或因本同意書而引起之糾紛,甲乙雙方應依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按照案件提交時其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所有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十五、本同意書構成當事人間之完整合意,並取代雙方關於本同意書中所規定之機密信息所有存在於簽約前之書面或口頭討論、通訊、保證或說明。本同意書之修改須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爲之。

十六、本同意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爲憑。

【以下無其它條款】

簽約方:

甲方X有限公司 乙方 XX公司

簽名:簽名:

蓋章:蓋章:

日期:日期:

保密協議--it類 篇2

編號:

部門 :

姓名:

黑龍江泓森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代理有限公司

年 月

說 明

一、凡在黑龍江泓森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代理有限公司從事涉密工作的涉密人員均須簽訂本協議書。

二、涉密人員根據自己所在涉密崗位和涉密等級,在以下籤訂人涉密崗位、簽訂人涉密等級、簽訂人脫密期對應的內劃“√”。

三、涉密人員在簽訂本協議書前,須仔細閱讀並知悉各部分內容。

四、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簽訂人員及其所在部門、公司保密辦公室各執一份。

簽訂人涉密崗位:涉密市場部崗位

涉密技術部崗位

涉密管理崗位

涉密其它崗位

簽訂人涉密等級:核心涉密人員

重要涉密人員

一般涉密人員

簽訂人 脫密期: 5年 2年

4年 1年

3年 半年

保密協議--it類 篇3

由於乙方在公司關鍵部門工作,因工作需要,接觸到甲方的商業和管理上祕密,爲明確乙方在任職期間和離職後一段合理期限內有關的保密事項,雙方就下列條款達成一致:

第一條商業祕密的內容

本協議提及的商業祕密包括技術祕密和經營祕密,其中技術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工作進度、技術方案、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經營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行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法律事務信息、人力資源信息等等。

第二條職務成果

雙方確認,乙方在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等產生的發明創造、作品、非專利技術成果等,其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甲方有權使用或轉讓上述知識產權。乙方應當積極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資料、研究材料和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協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的知識產權。乙方對上述知識產權享有作爲發明人、創作人或設計人的署名權(依照法律規定應由甲方署名的除外);並且,乙方有權獲得相應的物質獎勵和報酬。

甲方給乙方的相應的物質獎勵和報酬有如下規定:

1).......

2)…….

第三條保密規章和制度

乙方在任職期間必須遵守甲方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遇到甲方保密規章、制度中未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方面時,乙方應本着謹慎、負責的態度,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於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祕密。

第四條保密責任

除履行職務需要之外,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傳播、公佈、發表、傳授、轉讓、交換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無權知悉該項祕密的甲方職員)知悉屬於甲方或者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祕密,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祕密信息。

第五條保密期限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甲方對本協議第一條所述的商業祕密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並告知乙方時開始,到該商業祕密由甲方公開時止。

無論乙方因何種原因離職,乙方離職之後(自離職之日起)仍應當保守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祕密,承擔同在甲方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乙方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從事相同職業的工作。

第六條從事第二職業的限制

乙方承諾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從事第二職業。特別是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在與甲方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內任職,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人、董事、監事、股東、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不得間接爲上述企業提供服務。

第七條祕密信息的載體

乙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有甲方祕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盤、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無論這些祕密信息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乙方應當於離職時,或者於甲方提出要求時,返還屬於甲方的全部財物和載有甲方祕密信息的一切載體,不得將這些載體及其複製件擅自保留或交給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

第八條任職期間

本協議中所稱的任職期間,是指乙方從甲方領取工資到甲方終止向乙方發放工資或乙方不再從甲方領取工資爲止的期間。

本協議中所稱的離職,是指任何乙方明確表示解除聘用關係並將此種意願付諸事實的行爲,包括辭職、辭退等正常離職和非正常離職。

第九條侵權責任

甲、乙雙方約定: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任職期間接受甲方的罰款、降薪或辭退等處罰;如已離職,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

(2)如果因爲乙方前款所稱的違約行爲造成甲方的損失,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賠償甲方損失的責任。

(3)前款所述損失賠償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①損失賠償額爲甲方因乙方的違約行爲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

②如果甲方的損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計算方法難以計算的,損失賠償額爲乙方因違約行爲所獲得的全部利潤;或者以不低於甲方商業祕密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爲損失賠償額;

③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約行爲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應當包含在損失賠償額之內;

(4)因乙方的違約行爲侵犯了甲方的商業祕密權利的,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司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法律責任。

第十條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而引起的任何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約定不影響甲方請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侵權行爲進行行政處理。

第十一條其它事項

本協議如與雙方以前的任何口頭或書面協議有牴觸,以本協議的規定爲準。

本協議的修改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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