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同(精選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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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同 篇1

前言

企業合同(精選11篇)

××××和××××、××××、××××(××××爲其三家授權代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共同出資,在中國××市建立並經營合資企業,特簽定本合同

第一章 合營雙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雙方如下:

甲方:××××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乙方:××××、××××、××××。××××、×××分別委託××××爲其授權代表。

1.××××: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2.××××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3.××××: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第二章 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二條 合營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向中國有關當局辦理申請批准手續,在××市登記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三條 合營企業的名稱和法定地址如下:

名稱:中文:××××(以下簡稱“合營企業”)

英文:××××

法定地址:××××。

第四條 合營企業爲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中國法人,其一切活動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其正當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如公佈新法律,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合營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甲乙雙方分別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度對合營企業承擔責任,並按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利潤,承擔風險和損失。

第三章 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 合營企業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建造、經營具有現代化水平的××俱樂部,爲中外人士(新聞工作者、實業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提供社交、會議、辦公、通訊、康樂、食宿場所和服務。通過先進的經營管理手段和優質、高效率的服務,獲得雙方均滿意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 合營企業的經營範圍是:社交和會議場所、康樂項目、旅館、辦公樓、餐館、附屬的通訊設備和商品部,以及其它有關的生活、工作服務設施。

第八條 合營企業的建設和經營的規模如下:

總佔地面積 ××平方米;

新建建築面積 ××平方米,

其中:旅館部分約 ××平方米(約××間客房),

辦公樓部分約 ××平方米;

原有建築物面積 ××平方米。

第四章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爲××美元。投資中包括下列費用:

1.合營企業進行經營所需的土地處置費;

2.市政工程設施費;

3.甲方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移轉合營企業的作價;

4.設計費(包括勘測費);

5.建設費(包括新建築的建設及F.F.E.庭院綠化和附屬設施的建設);

6.籌建費;

7.開業籌備費;

8.新建築建成開業前的流動資金;

9.建設期間的貸款利息;

10.其它由董事會決定的不可預見的開支費用。

第十條 合營企業進行經營所需用地已由甲方進行了處置,其處置費爲××美元。甲方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在合營企業成立後移交給合營企業,作價爲××美元。

第十一條 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固定爲××美元。其中甲方出資額爲××美元,佔××%;乙方出資額爲××美元,佔××%。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分別按前條規定的出資金額以如下方式出資:

1.甲方:甲方的土地處置費××美元,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作價××美元,合計××美元,作爲出資。土地處置費和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的詳情,見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出資一覽表》。

2.乙方:以現金××美元作爲出資。乙方三家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分別爲:××××××%,××××××%,××××××%。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根據以下規定向合營企業繳足全部出資額。

1.甲方土地處置費××美元,現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作價××美元。甲方應在合營企業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後××天內將全部土地和現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交付合營企業驗收。

2.乙方應分兩批將其繳足的註冊資本現金××美元匯入合營企業開立的銀行帳戶。

第一批應於合營企業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後十五(15)天內交付××%的註冊資本,計××美元;

第二批應於××××年×月×日之前交付××%的註冊資本,計××美元。

第十四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條規定的期間內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資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需根據延誤的時間和金額,按利率××%/日向非違約方支付延誤賠償金。如超過期限×個月仍未履行出資義務,非違約方可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而對非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繳足出資額後,須由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並由合營企業發給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簽署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六條 合營企業所需的投資總額中,除本章規定的註冊資本××美元外,不足部分××美元由合營企業另行籌資。

第十七條 爲籌措第十六條所列投資總額中不足部分的資金××美元,合營企業委託××銀行牽頭、××銀行爲副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貸款。

投資總額如超過××美元,合營企業可向上述國際銀團申請接受以建設費(《可行性分析報告》中所列××美元)的×%爲限度的備用信貸。

如仍不足,合營企業在得到中國銀行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向其它銀行申請接受以投資總額中未完成投資(投資總額扣除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費用後,即《可行性分析報告》中所列的××美元)的×%(扣除前款所述建築費的×%的金額)爲限度的借款。

第十八條 合營企業接受貸款,在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督下進行。按××銀行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的貸款數額提供擔保。合營企業將其全部資產提供給××以作爲上述擔保的反擔保。××收取擔保費。

第十九條 貸款協議、擔保協議和反擔保協議應在合營企業成立後儘快簽署。

第二十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必須事先經另一方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 甲乙任何一方在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權優先購買。但是一方提出轉讓時,另一方須在接到書面通知××天內書面答覆是否接受轉讓,如逾期未作出接受轉讓的答覆,即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出資額的條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條件優惠。

違反上述條款規定之一的,其轉讓無效。

第二十二條 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轉讓,須經董事會會議的通過或確認,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甲方同意乙方在合營企業成立後,成立以××××爲首的由××××、××××、××××組成的投資公司,如未發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情況,乙方可向該投資公司轉讓乙方出資者的資格或全部出資額。但是,該投資公司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的能力。

乙方應於轉讓前××天書面通知甲方,並由合營企業報原審批機構批准。甲方要爲儘快取得該項批准進行積極協助。

如乙方不按上述方式進行轉讓,則必須要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乙方的各項義務。

第五章 合營雙方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合營雙方除必須履行本合同其它條款所規定的義務外,還應負責協助辦理下述事項:

甲方:1.協助合營企業向中國有關當局辦理合營企業成立的申請批准、註冊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等手續;

2.協助合營企業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向中國有關部門辦理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所有權移交給合營企業的手續;

3.負責提供新建建築物和改造原有建築物所必要的有關法規、數據和資料;

4.在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成立之前,協助乙方辦理有關外籍業務人員的入境、居留等手續;

5.協助合營企業辦理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經營中的水、電、煤氣、暖氣、通訊、道路等有關基礎設施的建設及正常使用的聯繫事宜;

6.協助合營企業辦理建設工程和經營所必需從中國境外採購進口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的報關手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和申報減免稅手續等事項;

7.協助合營企業辦理招聘中國籍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營業人員的事宜;

8.協助合營企業就改造原有建築物、新建築物的方案設計和擴大初步設計事宜,儘快取得中國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

9.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在原有建築物改造完成之時,新建築土建工程完成之時,使其通過中國有關驗收部門的竣工檢查;

10.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取得××銀行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的貸款,向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貸款許可手續;

11.協助辦理合營企業委託的其它有關事項。

乙方:1.根據董事會決定的方針和計劃,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在中國境外聯繫以最優惠的價格採購或租用建設工程和經營所必須從中國境外進口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並安排運抵指定的中國港口;

2.根據合營企業的利益和需要,推薦和派遣有能力勝任和有合作精神的人員參加合營企業籌建和經營管理工作;

3.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爲其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營業人員在中國境外培訓提供場所和一切必要的條件,或其它有關安排;

4.協助辦理合營企業委託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

第二十七條 董事的任期爲×年,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如果一名董事的職位因故出現空缺時,其原委派方將另外派一名董事替補。

遇有特殊情況,委派方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期屆滿前更換該董事,但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和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各一名,董事長由甲方、副董事長由乙方分別從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

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權時,應授權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董事長和副董事長都不能履行其職權時,應由董事長授權另一名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條 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數,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託書委託另一名董事或一個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事會會議和表決。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須得到出席會議的董事半數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須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託者方能作出決議。

第三十二條 下列事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託者的一致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但合營期滿的解散不包括在內);

3.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轉讓;

4.合營企業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併。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應委託副董事長或另外一名董事負責召集並主持。

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議,董事長必須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可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除非他們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託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上決議的事項,應分別用中文和×文作出議事錄,經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託者簽字後由合營企業歸檔保存,並抄送甲乙雙方。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在中國××舉行。經董事長與副董事長協商同意,也可改在其它地點舉行。

第三十七條 除了擔任合營企業經營管理職務應得的報酬外,董事不得從合營企業獲取任何報酬。但董事會開會期間的往來旅費、住宿、招待等開支由合營企業負擔。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合營企業在董事會之下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名,視工作需要設副總經理一或三名,總會計師一名,審計師一名。上述人員爲合營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第四十條 在合營企業成立之後的前×年,本着甲乙雙方人數對等原則,總經理由乙方推薦,副總經理由甲方或甲乙雙方分別推薦,從合營企業成立後的第×年開始,總經理由甲方推薦,副總經理由乙方或甲乙雙方分別推薦。

在合營期間,總會計師由甲方推薦,審計師由乙方推薦;如雙方同意,審計師也可由甲方推薦。

第四十一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可以兼任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它高級管理職務。

第四十二條 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對董事會負責,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的範圍內,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它下屬人員,並行使其它被授予的職權。在總經理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授權副總經理代行其職權。

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工作,並在總經理授權之下,分擔一定範圍的經營管理的領導職權。總經理對合營企業日常業務中的重要事項,應與副總經理協商一致。

前款規定的重要事項在章程中規定。

第四十三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任何經濟組織的執行職務,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合營企業的商業競爭,否則,應視爲合營企業的失職行爲。

第四十四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董事會決定可隨時解聘。

第四十五條 根據董事的決定,在經營管理機構中分設若干部門,分管合營企業各方面的業務。分設的部門經理和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向總經理負責。

第四十六條 經營管理機構包括臨時設立的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的人員編制、工資待遇及福利等,由總經理負責擬定,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七條 合營企業旅館部分的經營管理,委託××××負責,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出委託條件、擬訂委託合同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八章 籌建和籌備

第四十八條 合營企業在開始階段,應在董事會的授權和監督之下,由總經理在副總經理協助下完成以下三項任務:

1.有關合營企業的建設工程的工作;

2.有關合營企業全面開業的準備工作;

3.原有建築物和設施全面開業前的正常經營。

第四十九條 對於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三項任務,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之間應作如下的責任分工:

1.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

2.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並分別負責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的工作。

第五十條 爲完成上述四十八條中所列的合營企業開始階段的三項任務,由總經理負責組織配備適當人員,分別建立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其職能如下:

一、籌建處

(1)組織制訂方案設計和擴大初步設計,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報董事會決定,並報中國主管當局批准;

(2)根據批准的擴大初步設計,製作工程預算,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報董事會決定;

(3)接洽承包設計單位,安排與其訂立設計合同的有關事宜;

(4)接洽總承包施工單位,安排與其訂立總承包合同的有關事宜;

(5)安排在中國境內外採購和運輸工程建設所需的機具、設備、材料;

(6)隨時督促檢查承包設計和承包施工的單位按時保質保量地履行合同,並根據需要與對方協調解決履行合同中發生的問題;

(7)及時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工程隱蔽部分,組織部分工程的驗收及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

(8)嚴格按照設計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條款掌握設計費和工程費的支付,並在預算的範圍內支付其它有關費用;

(9)整理和保存有關設計、施工、驗收的一切圖紙、文件和其它記錄資料;

(10)其它有關籌建的業務。

二.籌備處

(1)維護、管理原有建築,維持正常營業;

(2)就康樂、旅館、辦公樓、飲食店和商店等各不同營業部門分別制訂經營管理計劃,並聯系、安排上述營業部門經營管理的對外合作和委託的有關事宜;

(3)安排各營業部門的所需設備、傢俱和其它用品的採購、運輸、安裝;

(4)擬訂各營業部門人員的編制;

(5)安排和管理對營業人員的業務培訓;

(6)做好合營企業全面開業的一切準備。

三.行政處

(1)負責一般行政事務工作;

(2)負責有關法律事宜;

(3)負責文書、資料的收發登記、保管等工作;

(4)制訂財會制度,全面負責財會工作;

(5)負責資金的籌措、使用及收支工作;

(6)負責新建築及原有建築的建設、改建費的投資預算、結算的管理工作;

(7)負責工作人員的考覈、選拔、聘用及崗前培訓工作;

(8)制訂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福利待遇方案及獎懲條例等。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條所述臨時機構在完成其規定的任務後,經董事會決定,應即行撤銷。在臨時機構撤銷以前,總經理必須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就合營企業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准,並做好全面開業準備。

第五十二條 根據董事會的授權,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協商一致後,可將籌建和籌備工作的一部分與第三者合作完成或委託第三者代理完成。

第五十三條 合營企業新建築物的設計,須由合營企業委託××××和××××合作進行,其有效送審設計方案的新建築物的建築面積增加部分,不得超過×萬平方米的×%。

合營企業委託××××總承包合營企業新建築物的建設工程。

第九章 採購

第五十四條 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營業所必需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應由總經理負責提出採購計劃和預算。並將擬在中國境內採購和必須從中國境外進口的品目分別開列清單,報董事會批准後由合營企業自行採購,或委託第三者採購。

第五十五條 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營業所需物資的購置,在品質、價格和交貨期限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採用中國的產品。

第五十六條 爲保證合營企業各方面的設施達到國際上較高級的水平,如合營企業需要從中國境外進口設備、材料等物資,應按中國政府規定事先編制計劃,申領進口許可證,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申請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十章 勞務管理

第五十七條 合營企業所需要的中國籍職工,可以由甲方推薦,或者在勞動人事部門協助下,由合營企業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覈,擇優錄用,並與之簽訂僱傭合同。

第五十八條 合營企業職工的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由經營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中國其它有關規定製訂具體規章,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五十九條 合營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合營企業與本企業工會的關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三章的各條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合營企業的中、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它管理人員的薪金待遇,由董事會決定。中國籍的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應與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同工同酬。

第十一章 稅務

第六十一條 合營企業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等有關稅務方面的法律和規定,繳納各種稅款。在新建築物和原有建築物開始營業前,合營企業向中國稅務機關提出分別享受減免所得稅的申請,經批准後實行。

第六十二條 合營企業職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十三條 合營企業的固定資產分別下列三種情況,採用直線法進行折舊。按期折舊完畢,不留殘值。

1.新建房屋、建築物和原有建築採用加速折舊辦法。新建房屋、建築物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原有建築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報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批准後實施;

2.各種機器設備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

3.各種車輛和電子設備,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

第六十四條 在新建建築竣工和原有建築改造完成後,總會計師應儘快計算列出合營企業固定資產一覽表,並經審計師審計,由董事會作出決定,連同折舊辦法一起報請中國稅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章 財務與會計

第六十五條 合營企業的財會制度由總會計師在審計師的協助下,根據中國財政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等規定並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予以制訂,經董事會批准後執行。合營企業的財會制度應報合營企業主管部門、北京市財務部門和稅務部門備案。

第六十六條 合營企業的會計制度採用日曆年制,自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個會計年度。第一個會計年度自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七條 合營企業出據的單據、帳簿,均用中文書寫,季度、年度報表分別用中、×文書寫。人民幣爲記帳的本位幣。對外幣的收支除應登記實際收付的外幣金額外,還應按照確定的匯率(根據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爲人民幣記帳。由於貨幣兌換率波動引起的損益應作爲當年損益入帳。

對於外幣的現金、銀行存款,其它收付款項以及債務等,除按當日匯率摺合爲人民幣記帳外,還應按實際計算金額和收付的貨幣另行記帳。

第六十八條 合營企業應按季和按年度提出會計報表,分別報送甲乙雙方。合營企業的季度和年度報表分別報送××市稅務機關、合營企業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年度報表還應抄送原審批機構。

報表格式應符合中國財政部和其它有關部門的規定。

1.每季的會計報表,應在季度終了的次月二十日前提出;

2.年度會計報表,應在次年的四月三十日前連同審計報告一併報出。

第六十九條 合營企業每年進行一次決算,如出現虧損,應由次一年的稅前收益中彌補,在補足各年度虧損及償還該期應償還的銀行貸款之前,不得分配當年的利潤。

合營企業經年度決算實現的利潤,在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後,剩餘的利潤,按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分配辦法由董事會決定。

各種基金的提留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七十條 合營企業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其它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和人民幣帳戶。

合營企業要在中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的銀行開立外匯儲蓄帳戶,應向中國有關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第十三章 審計

第七十一條 在合營企業的每個會計年度末,合營企業應責成審計師對企業的帳簿和單證記錄進行審計。該項審計須在不遲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天內完成。經審計的會計報表連同審計師的報告應在完成後儘快提交給董事會及甲乙雙方。

第七十二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在前條所述年度審計結束後的××個月之內,對合營企業的全部帳目進行審計。此種審計完成後,須向董事會提出審計報告。董事會應在收到該審計報告××天內,對有關問題作出答覆。

第七十三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在各會計年度中,對一項特定的帳目或問題進行專項審計。此種專項審計須提前××天書面通知對方,抄送總經理,並且應儘量不影響合營企業正常業務的進行。

第七十四條 根據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要求進行審計的一方,須自己另行聘請審計師或會計師進行審計。此種審計產生的費用由要求進行審計的一方負擔。

第十四章 土地使用費

第七十五條 合營企業自用地合同規定的時間起截至合營期限終止或合營企業提前解散時爲止,每年按規定向中國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交納所佔用土地的使用費。

第十五章 合營期限

第七十六條 甲乙雙方的合營期限爲××年,自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原有建築自雙方繳足第一批出資額之日起開始營業、改造。原有建築的營業、改造和新建築的建設爲第一期,時間約爲×年。新建築物竣工後和原有建築一起全面營業。第二期自全面營業開始之日爲××年。

第七十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時,應在合營期滿之前至少六個月,經董事會決議,並報中國有關當局批准。

如第七十六條所指第一期超出×年,董事會須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報原審批機構審批。

合營企業在全面營業期間因故中斷三個月以上時,董事會應向中國原審批機構申請相應延長合營期限。

第七十八條 合營企業遇到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應由董事會在××天內作出解散合營企業的決議,提出解散申請書,經原審批機構批准後,可以提前終止和解散:

1.合營企業連續×年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或虧損累計額超過註冊資本;

2.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3.因不可抗力或因發生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未曾預見到的事件,致使合營企業繼續經營明顯陷入困境;

4.合營企業不能達到其經營目的,而又無其它發展前途;

5.投資總額超出××美元,甲乙雙方又無法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

6.經努力,合營企業得不到××銀行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貸款;

7.經努力、合營企業無法同第五十三條所指的設計承包單位、施工承包單位及第四十七條所指的管理公司就委託條件等事項達成一致。

第十六章 違約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 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義務,或者因其他違反合同和章程的行爲,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須負責對此損失實行賠償。

因一方違反合同或章程義務導致合同不得不提前終止的,不解除違約一方的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七章 清算

第八十條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由董事會提出清算的程序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覈並監督清算。

第八十一條 合營企業以清算當時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後剩餘的全部財產,按照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八十二條 合營企業期限屆滿進行清算時,固定資產(已折舊完畢,不留殘值)作價一美元由甲方購買,其它財產均按當時帳面價值計算。

合營企業中止合同進行清算時,固定資產及其它財產均按當時帳面價值計算。由清算髮生的一切費用,從可分配的財產中優先支付。

上述兩款所指帳面價值,包括在稅後利潤進行分配時保留累存的固定資產折舊款和逐年累存的未分配淨收益。

第八十三條 合營企業清算後的財產,乙方分得的部分用××幣支付。

合營企業解散後,各項帳冊和文件交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

第十八章 保險

第八十四條 合營企業投保的各種險別,均須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的險別、金額和期限及其它有關事宜,在保險合同中規定。

對中國的保險公司所未設的險別,可在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九章 適用的法律

第八十五條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以及有關本合同的爭議的解

決,均適用中國的法律。

第二十章 保守祕密

第八十六條 甲乙雙方對屬於合營企業經營、技術、銷售、管理和財務狀況中的祕密資料,不經對方同意不得單方面予以公開。

第八十七條 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以及本企業與其它單位間訂立的協議和合同,不經甲乙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公開。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八十八條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而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和事件情況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並應在××天內立即提供事故和事件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證明文件。甲乙雙方應按照事故和事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儘快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義務。因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造成的損失,各方都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八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協商解決。

如爭議未能協商解決,應提交有關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甲方爲原告,應在××××,根據該協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如乙方爲原告,應在××××,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九十條 在發生爭議和在協商、仲裁期間,除有爭議的問題外,甲乙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中規定的各自應承擔的其它義務。

第二十三章 解除合同

第九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合同失效:

( 勵志天下 )

1.第十七章規定的清算手續完成後;

2.乙方全部出資額轉讓給甲方後;

3.如果本合同簽字後六個月得不到中國政府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四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的修改、變更,須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凡需經有關當局批准的,在獲得批准之後生效。

第九十三條 本合同的正本用中文和×文兩種文字寫成,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保存一份。兩種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發生歧義,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九十四條 甲乙雙方之間就履行本合同或與其有關事宜相互的通知,凡與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有關的,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前款的通知如採取電報或電傳形式,須隨後以航空掛號信函通知。

合營企業與乙方之間往來的文件、通知、會計報表、審計報表等,均須以航空掛號寄送。

雙方接受通知的地址,應在本合同中第一條寫明的法定地址。

第九十五條 甲乙雙方在合營期內未取得對方同意,不得使用、也不得讓第三者使用“××”,或與其類似的名稱,進行與合營企業無關的活動。

第九十六條 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均自中國有關當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七條 本合同於××××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市簽署。

甲方:×××                乙方:×××

企業合同 篇2

目 錄

1)總則

2)合營各方

3)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4)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及規模

5)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6)合營各方的責任

7)技術提供

8)產品的銷售

9)董事會

10)經營管理機構

11)設備材料購買

12)籌備和建設

13)勞動管理

14)稅務、財務、審計

15)合營期限

16)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17)保險

18)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19)違約責任

20)場地使用費

21)不可抗力

22)適用法律

23)爭議的解決

24)文字

25)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 總則

_____,_____與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爲:

_____(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_____省_____市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_____,電話:_____,法定代表:

姓名:_____職務:_____國籍:中國

_____(以下簡稱乙方)在中國_____省_____市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_____,電話:_____,法定代表:

姓名:_____職務:_____國籍:_____

中國_____,在_____登記註冊,(以下簡稱丙方)英文:____

其法定地址:_____,英文,_____

法定代表:_____

姓名:_____職務:_____國籍:_____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_____合資經營“_____”。(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爲:_____,外文名稱爲:_____。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爲:_____。

第四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自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及規模

第六條 合營各方經營的目的是:本着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採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並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 合營公司生產經營範圍是:

生產銷售_____和_____公文箱、尼龍箱及五金配件、製革、鞋。

第八條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1.合營公司投產後的生產能力爲:年產_____只_____公文箱。

2.隨着生產經營的發展,由雙方商定,並報審批機構批准,生產規模可增加,產品品種將發展到人造皮及天然皮公文箱、皮革、皮革製品及配件等。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共_____美元。

第十條 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共爲_____美元,以此爲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其中:

甲 方:_____美元,佔_____%

乙 方:_____美元,佔_____%

丙 方:_____美元,佔_____%

第十一條 合營各方均以現金美元作爲出資。

第十二條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由甲、乙、丙方按其出資比例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個月內一次繳付。

第十三條 合營各方中任何一方如向其他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資額,須經其他合營各方同意,報審批機構批准,並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各方在合營期內不能減少出資額,但可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當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其他合營各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合營各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事宜:

_____方責任:辦理爲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負責合營公司所需設備的訂購進口報送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借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協助合營公司聯繫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藉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_____方責任:按第十條規定提供現金;辦理合營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原材料等事宜;並負責將所訂購的貨物運到中國港口;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的培訓,以使合營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技術提供

第十五條 _____方爲合營公司提供_____公文箱等產品的設計、製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營目的要求的,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_____方應按照_____方提供的技術要求,積極配合,組織僱員認真學習。

_____方按照合同協議規定,協助先進設備選型和購買,提供先進的技術。

第十六條 合營各方密切配合應在合營公司開工六個月培訓期後,使合資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合格率達到_____%。

第十七條 產品質量標準,依照銷售合同規定執行。

第八章 產品的銷售

第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合格產品佔年總產量的_____%。

第十九條 合營公司生產的合格產品由_____方負責銷售國外市場,合營公司參與銷售價格應參照國際市場價格由董事會制訂。

第二十條 合營公司的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代銷,或由合營公司直接銷售。

第二十一條 爲了在中國境內外產品銷售及進行銷售後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其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經批准後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使用的商標由董事會商定,然後按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標註冊手續。

第九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合營公司註冊登記之日,爲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由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派_____名,乙方派_____名,丙方委派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_____方委派,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任期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並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解散終止;

3.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合併。

對重大問題應根據平等的原則協商,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它不屬於重大權力問題,可採用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爲代表。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並主持,經任意兩名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會議一般應在_____市,必要時也可在中國其他城市或國外的適當地點召開。董事會的重大決議等記錄簽署後應以中、英文各一份送各方存檔。

第二十八條 經各方同意後,由董事會聘請公證會計師一人列席董事會會議。公證會議師有權審閱合營企業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會計檔案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和建議。董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特邀_____代表列席董事會。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合營公司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首任總經理由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一人,由_____方推薦,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副總經理行使總經理職權。

第三十一條 經營管理機構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並對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時,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或處分。

第十一章 設備材料購買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設備等,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委託_____方在國外市場購買原材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設備時,應邀請_____方派人蔘加,價格應經合營公司同意。

第十二章 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籌建和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小組,負責生產廠房的調整,設備採購安裝和調試等工作。

籌備組由_____人組成,費用在準備費中列支,籌建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籌建組長、副組長由董事會任命,組長和副組長對生產準備工作進行實施和監督,準備工作完成後由董事會驗收。驗收完畢,籌建組即告撤銷。

第三十六條 籌備小組具體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組織有關設備材料等物資的採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工程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_____、_____雙方指派若干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以籌建小組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性能考覈工作。

第三十八條 籌建小組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各方同意後,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九條 籌建小組根據_____方提供的工藝生產要求,確定引進和在中國境內購置和加工的設備清單,價格共同商定,擇優購置,並專門簽定設備購置合同,按合同驗收設備,如不符合要求將按章索賠。

第十三章 勞動管理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具體方案,由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工會集體或個別的訂立合同加以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後,報表_____市勞動管理部門批准。

第四十一條 中外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章 稅務、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合營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合營公司將根據本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討論通過,制定會計制度,並付諸實行。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但不得低於_____%)。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用中文記載;月終、年終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盈虧計算表,生產成本覈算表)分別用中文和英文編寫,在次月十日前向中外各方報告。

第四十六條 合營企業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審查、稽覈,並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如_____方認爲需要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的財務進行審查,_____方應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費用由_____方負擔。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_____分行開設人民幣和外幣帳戶,平時以人民幣和美元分別記帳,年終以人民幣進行會計決算。

第四十八條 第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查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公司的合格產品出口,按規定可申請減、免、工商統一稅,所得稅免徵手續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合營各方得的利潤用於公司再投資部分,期限不少於五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_____%,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繳回已退的稅款。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所得的利潤總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扣除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餘下的淨利潤按投資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各項基金金額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五十二條 _____方分得的利潤匯往國外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和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發生虧損時,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可用儲備基金彌補或結轉下年度。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缺少資金時,可按“合資經營企業貸款暫行規定辦法”向中國銀行或中國的其他金融機構貸款,也可向國外機構貸款,籌措資金時,應考慮利率、期限等條件。

第十五章 合營期限

第五十五條 合營期限爲_____年,自合營公司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六條 合同期滿後,如甲、乙、丙方願意繼續合營,可在合同期滿前六個月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貿部(或其他的委託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五十七條 出現下列各項情況時,合同也可提前終止;

1.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總額達到註冊資本的_____%或不能恢復時。

2.遭受不可抗力的外來影響,合營公司經營發生困難而無法繼續時。

3.任何一方違反合同,使企業無法經營時。

發生上述情況,合營各方應作最大努力,排除障礙,避免終止合同。

第五十八條 提前終止本合同,須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提出結業申請證書,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部或其授權機構審批。

第五十九條 終止合同時,由董事會提出財產清理的方案,報請當地的財政部門和開戶銀行審覈並委託在中國註冊的公證會計師辦理清算事宜。清算後的財產,按投資後的比例折分。_____方分得的資金可按“合資法”規定匯往_____。

第六十條 合同終止,清理工作結束,必須向註冊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交回營業執照,停止一切營業活動。

第十六章 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根據甲、乙、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險

第六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六十三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各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才能生效。

第六十四條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於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法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六十五條 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其他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方,並有權按照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准終止公司合同,如各方面同意繼續合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章 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 合營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規定按期提交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的違約金給合營公司其他守約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的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的違約金約外,守約方有權按合同第五十七條規定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六十七條 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建約責任;如屬合營公司幾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方應付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 如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丙各方應相互提供履行的銀行保證書。

第二十章 場地使用費

第六十九條 合營公司使用的場地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第七十條 合營公司租用場地_____平方米,租用費爲每年_____(元)(人民幣)/平方米,租用費繳納方法,期限要根據_____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合營公司租用_____方廠房、倉庫暫定爲_____平方米租用費定爲每年_____元(人民幣)平方米,按使用面積計取,水、電、汽設施租用費每年共計_____萬元(人民幣),上述三項費用列入產品成本。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七十一條 由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用電報通知合營公司其他各方,並應在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址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逾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的出具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章 適用法律

第七十二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三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七十三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定進行總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第七十四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各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四章 文字

第七十五條 本合同用中文寫成。

第二十五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七十六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組建工程協議、銷售協議等(略),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七十七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條 甲、乙、丙各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力、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丙的法定地址即爲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九條 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由甲、乙、丙方授權的代表在中國_____簽字。

企業合同 篇3

第一條 約因

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法律註冊的_________公司(簡稱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爲甲方與___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___法律註冊的___________公司(簡稱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爲乙方。

甲方和乙方(簡稱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雙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經營企業(簡稱合營公司)。

合營公司的宗旨系引進專利,按專利提供技術訣竅進行合作生產。甲方提供生產廠房及所需設備,乙方提供專利技術。雙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項目投入。

合營公司由甲方獨自經營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術的全過程,保證其產品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專利技術按本合同第五條款規定,以提成費的辦法作爲補償。

第二條 定義

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術名詞分別闡述,其意義茲明確如下:

2.1. “產品”係指合同附件所列的產品。

2.2. “專利”係指經登記獲有專利權的和經登記獲有實用型專利權*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須經申請的專利技術。

2.3. “技術”係指爲滿足生產、使用、保養及銷售該產品所需的技術,併爲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將來能獲得的並有權向第三者公開的技術數據、配方、生產程序、圖紙、說明書、手冊目錄及信息等。

2.4. “商標”係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標爲準。

2.5. “技術協助”--按合同規定,乙方每年派出三(3)名生產和發展該產品的技術專家至合營公司生產部門指導生產,逗留期限由合營公司與乙方商定。該專家的薪俸及往返差旅費由乙方承擔,在中國逗留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由合營公司負擔。

應合營公司的要求,乙方按雙方商定的適當時間內派三(3)名技術專家至合營公司就有關生產、生產過程及銷售產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術協助。合營公司應支付專家從受僱地至合營公司的差旅費及在中國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等費用。

2.6. “技術信息互換”--在合同期限內,乙方將已改進的技術通知合營公司。合營公司在使用技術中作改進時,應通知乙方。經改進的技術,其所有權屬改進的一方並受本合同載明的保密條款所約束。

2.7. 乙方保證:按雙方議定時間提供的技術信息應是準確的、完整的和清晰的並且由乙方提供的實用技術是最先進的;合營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確的應用其技術的狀況下,合營公司的產品應達到國際的先進水平。

第三條 專利和商標的使用

3.1. 按合同的規定生產、使用和銷售該產品外,不經乙方同意,合營公司不得使用其專利、商標和技術。

3.2. 事先未得到書面同意,合營公司不得對所生產的產品進行修改。合營公司生產的產品與乙方生產的產品質量應相同。乙方有權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確保合營公司的產品達到規定的質量水平。

3.3. 在合同期限內乙方向合營公司提供的使用技術系在中國境內生產及銷售其產品,並按合同條款的規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國際市場中銷售的產品。

3.4. 合營公司應乙方的請求,在可能的情況下,於適當的時候在____以乙方的名義申請、登記、註冊其提供的技術,使乙方獲得其技術專利及專利權。

3.5. 合營公司按照雙方的議定,在銷售產品上須標誌商標時,並標明該產品是按乙方的許可證製造。

3.6. 合營公司出售的全部產品所使用的名稱和標誌均載明於附件。經乙方同意後合營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稱和商標在中國市場銷售。

第四條 第三方僞造及侵犯

合營公司若發現有任何僞造的產品、或侵犯專利、或商標時,應立即通知乙方。雖然,僅乙方獨家持有對其僞造產品或失常的使用產品、侵犯專利或商標時採取追究或多次訴訟或採取其他行動的權利,但乙方對合營公司就上述有關情況提出的各種建議,應給予適當的考慮。爲此,乙方可用合營公司的名義作原告人或雙方聯合作原告人,合營公司對此不應無理由的予以拒絕,但須先取得合營公司的專題書面批准。

第五條 提成費

5.1. 在合同期限內合營公司須向乙方爲合營公司提供的技術及協助給予補償費。

5.2. 根據合同及附件的生效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內合營公司應支付售出該產品的總淨售額__%的提成費。其提成費應根據該產品的淨售價計算。

5.3. 按合同附件規定的提成費應從得到該項技術之日起執行__年,以後,每年遞減__%。

5.4. 合營公司應保持完整、正確的記綠,便於確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額,乙方可派會計師代表乙方審查其記錄,自____年__月__日起,於合同期限內每年每季度後六十(60)天內向乙方提供季度的銷售報告。銷售報告應列明上一個季度內出售產品數量的淨售價並附上應支付的款額數字。銷售報告應由合營公司主管財務者簽署。

5.5. 合營公司根據合同及乙方書面指定的銀行將所得款額以美元按時匯至乙方。

第六條 技術培訓

6.1. 按合營公司的合同,乙方應向公司提供技術培訓,爲提高公司僱員的技術水平。

6.2. 乙方同意向合營公司選拔的僱員按下述技術範圍提供培訓:_____產品的製造、發展、銷售和使用;______加工生產及有關工廠實習;培訓其他有關的技術待合營公司與乙方協商而定。

6.3. 乙方不提供與製造、銷售或維修保養該產品無直接關係的任何事宜的培訓,亦不提供乙方對第三方承擔有保密義務項目的培訓。

6.4. 培訓人數和內容、地點、期限及其他有關培訓事宜由合營公司與乙方商定。

6.5. 合營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導人員、技術專家及有關管理人員至中國對中方人員進行培訓,合營公司應支付聘請人員從受僱地至合營公司的全部差旅費及在中國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費用。

6.6. 按本合同規定,合營公司屬下的僱員凡參加並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訓計劃者,自培訓完結後1年內,不得向合營公司提出辭職。

第七條 優先條款

7.1. 合營期間合營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設備、配件等在價格、供貨時間和質量同等的條件下,必須優先購買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製造的產品。

7.2. 合營期間合營公司所需的各項服務,在費用、時間和服務質量同等的條件下,必須優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單位簽訂承包和技術服務合同。

7.3. 在費用、時間和質量方面同等的條件下,合營公司必須優先購買和採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簽訂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貨物和服務。

第八條 保密

合營公司承認並同意在合同期內由乙方提供的技術系屬祕密。合營公司及其全體僱員和工作人員應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術。在未得到乙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開或透露此技術。自簽署合同至終止合同,該項技術的保密期限爲__年。

第九條 合營期限

9.1. 合營公司的合作經營期限是以合營公司取得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爲期__年。

9.2. 當合作經營期限屆滿前六(6)個月,除雙方同意終止外,合營公司的合作經營期限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繼續作爲期二(2)年的延長,但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9.3. 在未得到乙方事先專題書面的同意,合營公司或甲方應保證將全部技術和其他權利退還給乙方,且在將來任何時候無權繼續使用與本合同有關的專利、商標或技術。

第十條 仲裁

10.1.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執應首先通過各方主管部門以互相信賴的精神予以解決。若於三十(30)天內雙方主管部門不能解決時,雙方可推薦第三方予以調解。

10.2. 若於三十(30)天內調解不能解決時,甲方與乙方同意將爭執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仲裁程序暫行規定予以仲裁。

10.3. 若對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釋或強制執行等發生爭執時,仲裁員應根據合同條款及國際商業慣例予以有效的解決。

10.4. 在發生爭執,並將爭執提交仲裁過程中,除所爭執並提交仲裁的爭執者外,雙方都應按本合同的規定,繼續執行各自的權利和履行各自的義務。

10.5. 仲裁的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1.1. 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爲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於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暴動、傳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導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將履行合同的時間延長,延長至與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11.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立即用電報或電傳將發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並於十五(15)天內用航空掛號信將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時間超過六十(60)天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進一步解決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二條 合同文字和工作語言

12.1.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書就,兩種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合營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書就,兩種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同意用英語和漢語爲工作語言。

第十三條 其他

13.1. 本合同書就的標題,僅爲醒目參考用,不影響本合同的意義和解釋。13.2. 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1)式四(4)份,每種文本雙方各持二(2)份。

13.3. 甲、乙方及合營公司之間的通訊來往均以中、英文爲準。

13.4. 按本合同規定任何一方發出的通知或通訊,應以書面文字爲準並按對方的地址寄出後七(7)天,視爲有效送達。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中外合作經營是一種靈活的經濟合作方式,雙方提供合作條件、權利和義務並共同約定。雙方提供的合作條件作爲投資,而收回投資的辦法是以加速折舊、增加利潤幅度或以產品分售及採用提成費等辦法來實現。合作期滿後財產不再作清算分配,具體處理辦法依雙方所籤契約中明文規定實施。合作經營、分工經營、委託一方經營或委託第三方經營管理,取何種方式視契約中規定的條款付諸實施。

* 實用型專利權係指在學術、技術、工藝等領域中具有創造性的發明並能解決實際問題,發明者提供圖紙、模型及技術說明書等資料,經申請批准後可受到保護者,通稱實用型(utility model)專利。

企業合同 篇4

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以及《實施條例》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市建立合營企業。從事生產反射器、注塑模具及其他資料製品,供出口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經多次商談,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1.本合同的各方爲:

_____、_____爲一方(以下簡稱甲方),由_____代表甲方對本合同負責。

_____、_____、_____爲一方(以下簡稱乙方),由_____代表乙方對本合同負責。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授權的代表簽訂。

2.雙方同意成立的合營企業定名爲:_____(以下簡稱“合營企業”)

中 文:_____

英 文:_____

地 址:_____

3.雙方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爲了有利發展中國國民經濟,而從事反射器;注塑模具、以及其他塑料製品的設計、生產和內外銷售。

合營企業將盡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採購原材料及包裝材料,如遇無貨供應或質量、價格不符合要求時,也可由合營企業進口解決。

4.雙方本着長期真誠合作的願望,在產品質量、規格品種、包裝裝璜及經濟效益等方面力求達到國際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

合營企業的初期生產規模爲:年產_____套符合_____國_____標準的_____反射器,接受訂單生產年產值爲_____元的注塑模具。乙方負責_____反射器的返銷,保證投產後的前_____年使合營企業的外匯收支達到自身平衡。且_____年後返銷比例不低於_____%,乙方負責爲合營企業每年從中國境外承接不少於_____元產值的注塑模具訂單。合營企業產品的內銷由甲方負責。

5.合營企業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法律、法令、條例和規則,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 註冊資本

6.合營企業爲有限責任公司,各方的經濟責任以註冊資本爲限,並按資本比例分配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7.合營企業總投資爲_____美元。注資本總額爲_____美元,其中甲方佔資本額的_____%,乙方佔資本額的_____%。

8.甲、乙方出資如下:

甲 方:_____美元,其中:

(1)機器設備,價值約_____美元;

(2)廠房,價值約_____美元;

(3)現金,相當於_____美元的人民幣現金。

乙 方:_____美元外匯現金。

第三章 批准及註冊

9.本合同應由_____市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

10.合營企業接到上述批准證書後,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甲、乙雙方將根據工程進度需要,分別繳付資金,每期各方須繳付數額由董事會決定。

各方繳資後,由合營企業發給投資證明書。

第四章 資本轉讓

11.註冊資本轉讓時合營者擁有先買權,未經合營者同意,不得轉讓或抵押給他。但當一方提出轉讓時,合營者應在_____個月內給予答覆,否則作爲放棄先買權論。

12.轉讓註冊資本的價格,應根據合營企業中該方投資的帳面價值,由合營雙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解決。

13.註冊資本轉讓時,應_____個月內向原審批機構申請批准。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批准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五章 董事會

14.合營企業領到營業執照之日,即爲合營企業董事會成立之日,董事會人數爲_____人,其中甲方_____人,乙方_____人,董事人選由雙方各自委派和調換、董事長由甲方委任,副董事長二人,由甲方委派一人,乙方委派一人擔任。

15.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在合營企業章程內規定,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營企業。

16.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應由_____分之_____以上董事出席才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時,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董事會的決議應由出席董事或其代表一致同意才能通過。董事會會議一般在合營企業的法定地址舉行,也可以在董事會同意的其他地點舉行,合營企業不負擔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旅費。董事會會議期間的膳宿由合營企業安排並支付費用。

17.董事不從合營企業支付薪金,他們的酬勞將在合營企業的全年淨利中提取一定比率(比率由董事會議定)作爲董事會的分紅。並按下列比例分配:

董事長_____%

副董事長各_____%

董事各_____%

第六章 總經理 副總經理

18.合營企業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三人,均由甲方提名,董事會聘任,負責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下屬人員,並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19.合營企業的重要文件由總經理簽署後生效。

20.若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未能適當履行職務時,董事會有權解聘或降職。

第七章 場地使用費

21.合營企業使用的土地是中國政府的資產,合營企業須向政府交付適當的土地使用費,合營企業與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門簽訂的租用土地使用權協議,應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最初_____年的土地使用費,定爲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元,其後,土地使用費可按市政建設發展的情況而調整。

第八章 技術合作

23.合營企業與_____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作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與本合同相同。

24.合營企業根據技術轉讓協議,向_____支付技術轉讓費_____美元,技術轉讓內容及技術轉讓費的支付辦法,在技術轉讓協議中另行規定。

第九章 採購及銷售

25.合營企業與乙方簽訂的採購與銷售協議,作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與本合同相同。

26.合營企業所需的原材料應儘先在國內購買。對無法供應的品種或質量、價格不符合合營企業要求時,可由合營企業從國外進口。

27.根據雙方簽訂的採購與銷售協議,合營企業在中國國內銷售的產品,在由甲方負責通過其銷售部門銷售。合營企業的出口產品,由乙方負責在中國國外銷售,具體辦法在採購與銷售協議中另行規定。

第十章 利潤

28.合營企業所獲得的全部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按下列百分比提取:儲備基金_____%;企業發展基金_____%;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_____%。

繳稅與提取上述三項基金後的淨利潤,每年根據合營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29.對於乙方分得的利潤,應根據合營企業的外匯結餘情況,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原則下,此利潤可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分一次或幾次支付,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

30.合營企業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中外合營企業的財務會計規定,必須建立完整、嚴格的財務制度。

31.合營企業的一切單據、帳簿、報表均使用中文記載,同時應用英文定期編制財務報表。合營企業董事會聘請的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有權查閱合營企業的一切單據、帳簿、報表,並直接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32.合營企業以人民幣爲記帳單位,人民幣與其他貨幣間的換算,按同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_____分局匯率牌價結算。

33.合營企業的固定資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折舊年限。

34.合營企業應在中國銀行_____分行分別開立外匯帳戶和人民幣帳戶,並接受開戶銀行對外匯支出的監督。

35.合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遇流動資金不足時,總經理可根據董事會規定的權限,向中國銀行或國外銀行借款,但不得移作它用或彌補虧損。

36.合營企業的財政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章 外匯收支

37.合營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38.合營企業的外匯收支必須做到:

(1)保證合營企業的每年外匯收入大於支出。

(2)外匯結算人民幣時,應按照當時規定的牌價辦理。

(3)合營企業在中國境內支付費用、貨款、勞動報酬等,除根據有關規定支付外匯者外,一律以人民幣結算。

39.根據《合資法》的規定,下列外匯可以匯出:

(1)乙方分得的利潤及技術轉讓費。

(2)乙方資本轉讓後所得的資金。

(3)合同期滿或合同期滿前應清償給乙方的資金。

(4)用於進口原料、設備、備件所需的外匯,以及派往國外人員的旅差費。

(5)其他按有關規定可以匯出的開支。

第十三章 稅務

40.合營企業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41.合營企業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四章 職工錄用和辭退

42.合營企業所需職工,由甲方或中國勞動管理部門採用公開招聘方式,經考試擇優錄取後,簽訂勞動合同。

43.如因生產技術等變化,職工確有多餘,或經培訓後仍不能適應要求,也無法改調其他工種時,合營企業可按勞動合同解僱並給補償。

44.合營企業應制訂規章制度和職工守則,對違反者分別予以警告、記過、扣薪直至開除處分。

第十五章 工資標準和獎勵

45.合營企業職工工資目前按平均月薪_____元人民幣計算,其中包括合營企業向中國政府指定的部門繳納國家對職工的各種保險費、補貼費和福利措施費等。隨着合營企業生產發展,職工工資應逐步增加。今後中國政府對工資、福利、補貼等有新的規定時,合營企業應據此相應調整。

46._____方高級職員工資、社會保險、旅差費標準參照_____方國家或地方標準,由董事會覈定。_____方高級職員原則上與_____方高級職員同工同酬。

47.按照合營企業的經營結果,年終從獎勵和福利基金中提出一定數目的基金,獎給工作好的職工,對於在技術上、生產上或管理上有特殊貢獻者,由董事會決定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六章 合營期限

48.合營雙方同意,合營企業的期限爲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期滿前一年經一方提出,其他方同意可以延長,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並在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辦理延長報批手續。

49.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提前終止合同:

(1)在一個適當的開始期後,合營企業因嚴重虧損而不能繼續營業;

(2)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合營企業無法繼續營業;

(3)由於不可抗力的事件,如嚴重自然災害或戰爭等,致使合營企業無法繼續營業;

(4)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並看不到發展的前景。

提前終止合同必須經董事會召開特別會議作出決議,報請原審批機構批准。

50.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時,董事會應組成清算小組負責清理。董事會在清算完畢後才能解散。清算辦法按照《合資法》的《實施條例》第103 ̄105條所規定的清算程序和手續辦理。同時董事會應向原審批機構及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清算後應還給各方的財產,必須按照各方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比例計算。

第十七章 其他事項

51.合營雙方履行下列事項:

_____方:

(1)負責向政府申請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冊登記。

(2)負責將廠房及租用的場地等,交給合營企業使用。

(3)負責招聘職員職工。

(4)負責合營企業的產品及原材料國內運輸。

(5)負責辦理保證提供水、電、煤氣、燃料、電話、電報掛號及電傳的工作。

(6)負責辦理乙方人員的簽證及其辦公、交通、生產等安排。

(7)負責向所在地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許可證。

_____方:

(1)負責按期提供所需的全部機器設備。儀器、原材料、技術資料和文件及原料、產品的國外運輸。

(2)負責提供建廠規劃,並負責設備安裝、試車、試生產的全面技術指導。

(3)負責按照生產的需要,對職工進行技術培訓。

(4)負責提供有關合營企業產品在國外市場上銷售趨勢的報告的技術資料。

(5)按照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提供技術和設計,如有任何關於侵犯第三者權益的爭議時,由簽訂該協議的轉讓方負責,_____方將不分擔任何法律責任。

(6)負責_____方人員到_____方國內學習、培訓的安排。

第十八章 仲裁

52.合營各方如在解釋或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發生爭議時,應首先在董事會內本着互相信賴、平等互利的精神進行協商,求得解決。若不能解決時,可以邀請雙方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調解。

53.調解不成時,則申請仲裁解決。仲裁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按該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辦理。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仲裁機構的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

54.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合營各方應繼續履行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十九章 合同文本

55.本合同和附屬協議的修改。須經董事會協商同意,經各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56.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均爲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章 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57.合營各方的法定地址:

甲 方:_____

乙 方:_____

58.合營各方發送通知的辦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

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即爲各方的收件地址。

59.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簽字。

皮革製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 (以下簡稱甲方)與  國 (以下簡稱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企業 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情況:

甲方:中國  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

乙方: 國  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  。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  。

第四條 合營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各方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營公司承擔責任。

第五條 合營公司爲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合營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衆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宗旨、經營範圍

第六條 合營公司的宗旨: 。

第七條 合營公司的經營範圍:  。

第八條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  。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爲 萬美元。

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爲 萬美元。

(注: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也可爲 人民幣或其它可自由兌換幣種,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第十條 甲、乙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爲  萬美元,佔註冊資本百分之  。

其中貨幣  萬美元

實物  萬美元

土地使用權  萬美元

知識產權 萬美元

乙方:認繳出資額爲  萬美元,佔註冊資本百分之  。

其中貨幣  萬美元

實物  萬美元

知識產權 萬美元

(注:投資方爲兩個以上的應順序填寫,其中外方應以可自由兌換幣種現匯出資;若註冊資本幣種爲外幣的,中方投資可表述爲等值於若干外幣的人民幣。)

第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分  期繳付。第一期在三個月內繳付,不少於註冊資本的15 %。其餘註冊資本應在  月內繳付。(注:其餘註冊資本最遲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繳付)

(注:投資者可自行約定出資的期限,但應符合《公司法》和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增加註冊資本變更登記的,向登記機關申請註冊資本變更登記時,投資者應繳付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新增註冊資本,其餘部分可在變更登記覈准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 合營各方繳付出資額後,經合營公司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後,由合營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

第十三條 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關批准,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一方轉讓時,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調整,應由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審批機關批准,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爲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長一名,由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長____名,分別由_______方委派。董事任期爲 年,經委派可以連任。合營各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注:董事任期三年以下,由投資者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下列事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修改合營公司合同;

2、解散合營公司;

3、調整合營公司註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合營公司的股權;

5、合營公司的合併、分立;

(注: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當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營公司。

第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託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第二十一條 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

第五章 監事會(監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由  產生。(注:由投資者自行確定——共同選舉或各投資方委派)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與職工代表的比例爲 :  。(注:由投資者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投資者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合營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合營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合營公司合同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其他職權。(注:由投資者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注: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投資者自行確定)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 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工作(注:可根據該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 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 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八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必要時經總經理或董事會授權,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爲  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以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活動。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爲的,經董事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稅務、外匯管理、財務與會計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稅務、外匯事宜,制定財務與會計制度,並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注:合營各方也可結合實際,依法對上述事項在合同中作細化表述。)

第八章 利潤分配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確定。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後的可分配利潤,董事會確定分配的,按照合營各方在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 職工

第三十五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招聘、解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規定辦理。

第十章 工會組織  第三十六條 合營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七條 合營公司每月按企業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一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三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經營期限爲  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 合營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經營期限,應當在距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向審批機關報送各方簽署的書面申請和合營公司董事會決議,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條 合營各方如一致認爲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並由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任一合營方有權依法申請終止合營。(注: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作出規定。)

第四十二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合營公司董事會應組織成立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執行。

第四十四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合營公司起訴和應訴。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結束後,合營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解散後,其各項賬冊及文件應當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

第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國的法律。合營各方如在解釋或履行合營公司合同時發生爭議,應儘量通過友好協商或調解解決。如經過協商或調解無效,則提請仲裁(或司法解決)。合營各方同意在  仲裁委員會仲裁,按該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

第四十九條 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合營各方應繼續履行合營合同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合同的修改需經合營各方同意並簽署書面協議,且由合營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其修改時同。

第五十二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規定若與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不符的,均以後者爲準。

第五十四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由合營各方(或授權代表)在中國 簽署。

合營各方簽字(中方需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注意:所有簽名應同時在簽字處打印出簽名人姓名。

企業合同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簡稱借款方)

貸款單位:______________銀行(簡稱貸款方)

根據《建築流動資金貸款辦法》(以下簡稱《貸款辦法》)的規定,借款方爲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向貸款方申請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行,爲明確各方權責,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規定_________年貸款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用於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方和貸款方必須共同遵守《貸款辦法》,有關貸款事項按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貸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收利息,利率爲月息________‰,超計劃貸款的,超過部分利息爲月息_______‰,逾期還款的加計利息_________%,挪用貸款的,對挪用部分加收罰息_________%。

第四條 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貸款方如因工作差錯貽誤放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損失時,應按直接經濟損失,由貸款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方對調閱有關文件、帳冊、憑證和報表,查覈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等,必須給予方便。

第六條 借款方如違反合同和貸款辦法的規定,貸款方有權停止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七條 借款方的擔保人是_________,對借款方歸還貸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借款方未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擔保方應在接到貸款方還款通知後_________個月內負責歸還。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爲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方、貸款方、保證方各執1份,副本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單位各執1份。

借款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合同 篇6

第一章 總 則

中國 公司和 國(地區)註冊的 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 ,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資各方

第一條 合資各方爲:

中國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企業,在中國 省 市登記註冊。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 國 籍: 證件及號碼:

聯繫電話: 國(地區)註冊的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企業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 國 籍: 證件及號碼:

聯繫電話:

第三章 成立合資公司

第二條 合資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同意在中國境內福建省 市合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

合資公司英文名稱爲: 。

第三條 合資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四條 合資公司是中國企業法人,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 合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各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資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合資各方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經營目的、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

第六條 合資公司的經營目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進行經濟、技術合作,並採用先進的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 合資公司經營範圍是:

第八條 合資公司經營規模: (視具體情況寫)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爲: 。

第十條 合資公司的註冊資本: 。

其中:甲方出資 ,佔註冊資本的 %,乙方出資 ,佔註冊資本的 %。

第十一條 雙方將以下列作爲出資:

甲方:現金 ;機械設備 ;廠房 ;工地使用費 ;工業產權 ;其它 ,共 元

乙方:現匯 ;機械設備 ;工業產權 ;其它 ,共 元 外匯與人民幣的折算按投入當天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匯率折算。

第十二條 合資公司註冊資本由合資各方按其出資比例(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投入20%,其餘在兩年內分期繳付完畢)或(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一次性繳清)。

第十三條 合資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資他方同意,並經原合同審批機關批准。

合資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合資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合資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合資各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務:

甲方責任:(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寫)主要有:

1.按第五章規定出資並協助安排資金籌措;

2.辦理爲設立合資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3.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4.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境內購臵設備、物質、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5.建設期間,協助辦理物資、機械設備進口的報關手續;

6.協助合資公司聯繫落實水、電、能源的供應,交通、通訊等設施配備;

7.協助合資公司招聘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8.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等手續

9. 負責辦理合資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乙方責任:(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寫)主要有:

1.按第五章規定出資並協助安排資金籌措;

2.辦理合資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原材物料等有關事宜

3.協助提供合資公司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4.協助培訓合資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5.負責辦理合資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合資公司註冊登記之日,爲合資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撤換董事,每次應向中國有關政府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 人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董事長由 方委派,副董事長由 方委派。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任期三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董事會是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一、合資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合資公司的中止、解散和延長合資期限;

三、合資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四、合資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併、分立。

對下列其他事宜,可採取參加董事會會議的多數或三分之二多數董事通

過決定: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臵;

三、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

四、制定合資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合資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七、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

八、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案。

第八章 監事會

第十九條 合資公司設監事會,由 人組成。監事會應當包括投資者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或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不設監事會刪除) 監事由股東選舉產生(或共同委派),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撤換監事,每次應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或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合資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 方推薦;副總經理 人, 由甲方推

薦 人,乙方推薦 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 年。

第二十二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經營管理部門可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並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第二十三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十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合資公司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資公司和合資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人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後,送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各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獎勵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章 稅務、財務、會計

第二十六條 合資公司應按中國的稅法和有關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二十七條 合資公司職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八條 合資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蓄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企業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 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自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賬憑證、單據、報表、賬簿,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條 合資公司的財務年度決算應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審查,並將查賬報告送董事會和總經理。

如其中一方認爲需要另行聘請其他的會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另一方應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費用由聘請方負擔。

第三十一條 每一會計年度的頭四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營業年

度的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查通過。

第十二章 外匯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合資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合資公司應分別開立外幣和人民幣帳戶。

第三十四條 本合資企業的一切外匯收入都必須入中國銀行或經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國外銀行,一切外匯支出由合資企業外匯存款帳戶中支付。

第三十五條 本合資公司的外籍和港澳員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益,在依法繳納稅款後,有權匯出國外。乙方分得的紅利,依法繳納稅收後匯出國外。

第十三章 合資期限

第三十六條 合資公司的期限爲 年,自合資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如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可以在經營期滿六個月前向本合同審批機關申請延長。如需提前終止,經董事一致同意,報本合同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四章 合資期滿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合資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由合資公司組成的清算委員會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清償債務、損失以及支付清算費用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合資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資產淨額或剩餘財產超過註冊資本的增值部分,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十五章 保 險

第三十八條 合資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境內保險機構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資公司決定。

第十六章 合同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九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條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於合資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可以提前

終止經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一條 由於合資一方不履行合同(協議)、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資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合同,對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外,並有權按合同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准終止合同。如合資各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資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合資公司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資的各條規定依期出資,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出資額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四十一條規定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四十三條 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有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各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四條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告知各方,並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正機構出具。按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後,受影響的一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繼續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十九章 適用法律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六條 凡應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各

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四十七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各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一章 文字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用中文寫成。

第二十二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九條 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的附屬協議文件,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五十一條 合資各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資各方的法定地址即爲合資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二條 本合同有關條款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的,以中國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由合資各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 簽字。

甲方: 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授權)代表: (簽名):

乙方: 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授權)代表: (簽名):

企業合同 篇7

委託單位:__縣__國營(或集體)林場,以下簡稱甲方; 護林單位:__縣__鄉__村__村民,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保護林業資源,減少山林火災,防止盜伐林木,促進林木速生豐產,特訂立本護林承包合同,以供雙方遵守。

第一條 護林面積及方位

甲方將__山的__畝林木承包給乙方看護管理,其中,成林__畝,中幼林__畝。該片林木北起__至__,南起__至__,東起__至__,西起__至__。

第二條 承包期限

承包有效期爲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 報酬及收益分配

1.現有成材木,如甲方在___年以前砍伐的,甲方按每立方米__元付給乙方護林費;__年以後至承包期屆滿以前砍伐的,甲方按每立方米__元付給乙方護林費。(護林費也可採取工資形式給付)

2.中幼林間伐材(指胸徑在__公分以下的規格)和林木修枝材,由乙方採伐,在甲方派員參加下按__∶__比例分成,甲方得__成,乙方得__成。

3.護林區內雜木些草歸乙方受益,但不得傷害植被。

4.乙方抓獲盜伐林木者,按每盜伐一株__元罰款。所罰款項,甲乙雙方按__∶__分成,被盜伐成木歸甲方所有。

第四條 甲方義務

1.甲方交給乙方的護林區必須四至清楚,山林沒有所有權爭議。 2.甲方必須適時派技術人員對乙方進行技術指導。

3.甲方砍伐成木驗收後__日內,必須向乙方支付護林費。

第五條 乙方義務

1.保護山林資源不受破壞,在護林區內,不準開荒種植作物,不準採石、採砂取土和埋葬墳墓,嚴禁盜伐林木,防止山林火災。

2.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護林指導,按甲方的要求進行補植、間伐、修枝、施肥、防治病蟲害,開設防火溝路、封山育林及人工促進等。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內,乙方應選派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在羣衆中有一定威信的村民__名組成護林隊,訂立護林公約。並經常對所屬村民進行遵紀守法、愛護山林的思想教育。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如在護林區內林木被盜伐乙方未抓獲盜伐林木者,乙方除應原地補植外,成材木被盜伐一株,按其根徑計算大小,罰乙方以國家木材價格的__倍賠償給甲方;中幼林木被盜伐一株,罰乙方賠償甲方__元。

2.由於乙方失職引起山林火災,乙方除應原地補植外,燒燬成木數,乙方應按國家木材價格賠償甲方;燒燬中幼林木數,乙方除應即時補植外,每株賠償甲方__元。

3.護林區內,如有人採石、取砂、取土或埋葬墳墓,罰乙方賠償甲方__元。

4.甲方交給乙方管理的護林區如有所有權爭議,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5.甲方不按期給付乙方護林費,逾期一日,應按該護林費的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6.甲方不按時派出技術人員對乙方進行指導,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護林地帶林木的損失,經調查證實後,不以乙方違約論。

第八條 其它

本合同自承包開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屆滿即失效。合同期滿後雙方如認爲有繼續承包之必要,必須另訂合同。

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雙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縣林業局、鄉政府、縣銀行(如經公證或鑑證,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__縣_林場(公章)

代表人:______(蓋章)

地址:_____

開戶銀行:____

帳號:_____

乙方:__縣__鄉__村__組或村民__(公章)

代表人:______(蓋章)

開戶銀行:_______

帳號:_____

__年__月__日訂

企業合同 篇8

第一章 總則

××××,××××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簡稱“合資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律和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國××共同舉辦合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2.01條 本合同的各方爲:

甲方:××××、××××(上述兩個實體合稱甲方,兩個實體可共同和各自享受與承擔在本合同下的有關甲方的所有權利和義務。)

××××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姓名:××

職務:××

國籍:××

××××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姓名:××

職務:××

國籍:××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姓名:××

職務:××

國籍:××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3.01條 甲、乙雙方根據“合資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律和規定,同意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的製藥有限公司。

第3.02條 1.合營公司名稱是:××××(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其英文名稱:××××

爲此,合營公司與乙方將簽訂一個許可使用“××××”名稱的合同。

無論什麼原因,如果乙方在合營公司中不再有××%的股份,甲方同意改變合營公司的名稱,以使合營公司的中英文名稱中不再出現“××××”的字樣。

2.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3.03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具有法人資格,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

第3.04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各方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除各自認繳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外,各方均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負有更多的責任,合營公司的債權人只能向合營公司的財產求償。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4.01條 1.合營公司的目的是: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和長期真誠合作的願望,努力吸取合營雙方各自的專長和採用適宜的先進技術以及科學的管理方法,將合營公司建成一個現代化的製藥企業,使其在產品的品種、質量及價格方面在國內外市場上具有競爭能力,並使甲方和乙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合營公司應依照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藥品生產管理規範(“GMP”)以及乙方制定的內部的質量規格條例,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國衛生部的有關規定的條件下從事生產和推銷醫藥產品。

2.爲了達到上述的主要目的,合營公司可以單獨或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與各種形式和性質的公司、企業、經濟組織、經濟實體、機構及個人合作,根據“合資法”與本合同在國內外成立分公司、子公司。

第4.02條 合營公司的經營範圍是製造和銷售各種劑型的藥品。藥品的包裝包括大包裝(例如粉、顆粒、片劑、膠囊劑等)和適合消費者的需要的小包裝。

爲了達到它的主要目的,合營公司有權開展自己的經營活動。

第4.03條 合營公司將生產如在不斷調整的本合同附件中列出的產品:

A類:用中國國內生產的原料藥生產的產品,由合營公司通過乙方包銷的形式在國外市場銷售。

B類:用乙方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原料藥生產的產品,由合營公司通過乙方包銷的形式在國外市場銷售。

C類:用乙方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原料藥生產的產品,由合營公司利用甲方的銷售機構,根據合營公司和甲方簽訂的代銷合同在國內市場銷售。

D類:董事會可於將來決定D類產品,包括下述產品:

(1)用乙方或中國國內的原料藥生產乙方開發的產品,使用乙方的商標,由合營公司在國內國外銷售。出口產品應由乙方包銷。

(2)用中國國內的原料,生產合營公司開發的產品,包括先進的中草藥製劑產品,使用合營公司的商標,由合營公司在國內國外銷售,按董事會的決定,出口產品可由合營公司直接或通過乙方銷售。

生產B類、C類及部分D類產品所需進口的原料藥,合營公司按不高於乙方及其子公司或其團體公司之間購買同類原料藥時的平均價格從乙方或其子公司購買。

第4.04條 按合營公司工廠的設計能力,合營公司初期的生產規模爲年產量××至××片/粒。根據市場情況,今後再增加約××美元的投資,合營公司年產量可增至××片/粒。

第4.05條 合營公司生產經營所需外匯主要由出口A類、B類以及部分D類產品來解決。如外匯仍有不足,特別是當合營公司未能成功地按合理的條款和條件出口產品時,合營公司也可以按本合同第十九章所述通過其它途徑解決。

第4.06條 合營公司今後將努力進行研究和開發工作。其研究和開發的成果和產品均屬合營公司所有。這些成果和產品,可按照董事會決定的條款和條件,分配或轉讓給甲方或乙方,或雙方。

第五章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5.01條 合營公司投資總額爲相當於××美元的人民幣或×××幣。

第5.02條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爲××美元。

甲方出資額佔註冊資本的××%。

其中:以土地使用權出資,作價爲××美元。現金出資爲相當於××美元的人民幣。

乙方出資額佔註冊資本的××%。

其中:以工廠設施的設計及服務出資,作代價爲××美元。現金出資爲相當於××美元的×××幣。

第5.03條 合營公司總投資額與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將由合營公司向中國境內的銀行或其它經合營公司選擇並經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金融機構貸款解決。從甲方和/或乙方要求的對合營公司的貸款的擔保或擔保物應由雙方按各自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的比例給予提供。

第5.04條 1.甲方除以現金對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出資外,還以××平方米的場地(以下稱“場地”)使用權作爲出資額出資。場地使用年限爲××年。場地使用權的出資作價爲××美元。

2.乙方除以現金對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出資外,還以如本合同第12.01條及本合同附件四所述的條款和條件進行設計的設計工作和服務,並以此作爲出資額出資,作價爲××美元。

第5.05條 雙方應制定對註冊資本分階段的、同等出資的初步計劃。一旦董事會正式成立,董事會應根據合營公司的實際要求調整該出資計劃,但最後的出資應在合營公司廠房土建完成之前支付。以現金出資時,甲、乙雙方應按出資計劃規定的日期和出資額以現金存入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所立的人民幣帳戶和外幣帳戶。

甲方和乙方的出資是按美元折算的。運用的外匯兌換率爲實際出資日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人民幣對美元、瑞士法郎對美元的兌換率。出資後外匯兌換率的變化不影響雙方出資額在註冊本中所佔的比例。

任何一方如果推遲了應交納的資金時,應交付拖欠利息,利率比出資日中國銀行公佈的年度貸款的利率高×%,直到交足資金並全部付清拖欠應付利息爲止。

第5.06條 甲方和乙方應在出資計劃規定特定事項完成後分別向註冊資本出資。

第5.07條 合營公司的雙方投資額需經中國的註冊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證明。合營公司據此給出資者出具有董事長、副董事長共同簽署的出資證明。

第5.08條 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註冊資本的數額。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須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並經審批機構批准。

第5.09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事先都需取得對方書面同意。一方轉讓時,對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5.10條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轉讓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後,報審批機構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5.11條 當雙方的出資額達到註冊資本後,合營公司一旦取得了使合營公司能有效地經營所需要的各種許可,合營公司將請求甲、乙雙方協助合營公司安排所需的長期貸款。

第六章 合營各方責任

第6.01條 甲方責任如下:

1.向有關中國機關申請批准本合同及其附件,代表合營公司進行登記和取得營業執照以及辦理有關合營公司建立的其它事項。

2.根據本合同第五章的規定對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進行出資。

3.協助合營公司辦理有關場地的開發事宜。

4.協助合營公司對場地獲得和接通水、電和燃料,接通通訊、交通及其它有關的基礎設施。

5.根據本合同第9.01條的規定,向甲方已有客戶代銷合營公司的內銷產品。

6.協助合營公司招聘合格僱員,及時任命合營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長,推薦第14.01條的副總經理和第14.03條規定的其它高級職員。

7.協助合營公司申請並取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所必須的批准。

8.協助合營公司辦理合營公司從中國境外購置的所有機器設備的進口及海關手續。

9.協助合營公司申請確認附於本合同後的“合營公司和合營各方的稅務待遇的申請書”中提出的稅務待遇。

10.協助合營公司與中國境內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進行貸款談判。

11.協助合營公司和乙方的外國僱員和職工獲得他們進入中國從事有關合營公司業務所要求的簽證和工作許可。

12.嚴格遵守本合同及附件的所有規定。

13.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甲方的其它事項。

第6.02條 乙方的責任如下:

1.根據本合同第五章的規定,對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進行出資。

2.根據本合同第十二章負責工廠設施設計、並就該設計工作與中國設計院密切合作。

3.爲合營公司推薦在海外購置所需機器設備。

4.根據本合同附件三“技術轉讓協議”的條款和條件進行技術轉讓和提供技術服務。

5.協助合營公司申請並取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所有必須的批准。

6.直接或通過其子公司向合營公司出售合營公司根據本合同第11.03條爲B類、C類和部分D類產品的生產所需要的所有原料藥。

7.協助合營公司招聘合格僱員和及時任命合營公司董事及副董事長,推薦14.01條的總經理和14.03條規定的高級職員。

8.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外的金融機構進行貸款談判。

9.協助合營公司和甲方的中國僱員、職工取得他們在中國境外從事有關合營公司事務的旅行所要求的去往國境外的國家或地區的簽證和工作許可。

10.根據第9.02條規定的合營公司和乙方簽訂的包銷合同,通過合營公司產品的出口以及通過第19.01條(b)、(iii)、(iv)、(v)、(vi)條規定的其它方法協助合營公司獲得足夠的外匯。

11.嚴格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規定。

12.辦理合營公司委託乙方的其它事項。

第七章 技術合作

第7.01條 在合營期內,根據合營公司生產經營的需要,乙方應向合營公司轉讓其產品的先進技術,以及乙方今後對這些產品的改進。該技術轉讓的詳細內容和條件規定在本合同附件三“技術轉讓協議”中。

(1)乙方應以技術資料和醫學/科學資料的形式向合營公司轉讓A類、B類、C類和部分D類產品的生產配方、工藝技術、質量控制等專有技術的數據、資料和知識,包括今後的改進和進一步的發展,以使合營公司可能根據“GMP”和乙方質量規格和不斷修改的“藥品生產指南”進行生產、包裝和銷售該產品。

(2)乙方准予合營公司使用屬於乙方的商標的使用許可,其條件和條款規定在本合同附件“技術轉讓協議”中。

(3)作爲乙方轉讓技術和繼續發展該技術如上述(1)項和(2)項的報酬,合營公司應在單項產品開始商業性銷售後的××年期間,按該單項產品的淨銷售額的××%向乙方支付該單項產品技術提成費。××年的提成期過後,不再支付提成費。合營公司有權無償繼續使用所轉讓的技術和生產銷售所轉讓的產品。

(4)對用於乙方轉讓給合營公司的產品的屬於乙方擁有的,但未在中國專利局登記的具有專利權的技術,乙方應向合營公司提交有關專利證書。經乙方與合營公司董事會同意,根據不同情況,合營公司按運用該有專利權的技術的單項產品的淨銷售額×%~×%給乙方支付附加技術提成費。該附加技術提成費應在專利有效期內支付,但支付該附加技術提成費最長不超過自該單項產品開始商業性銷售後的××年期間,××年期間過後不再支付任何提成費,合營公司有權無償繼續使用該項具有專利權的技術。

(5)對用於乙方轉讓給合營公司的產品的屬於乙方擁有的並在中國專利局登記批准的具有專利的技術,合營公司將根據(4)的原則與乙方另行簽訂專利許可合同。

(6)乙方與合營公司簽訂的按本合同附件三的形式的技術轉讓合同期限與合營合同期限相同,原則上董事會認爲必要時經與乙方協商同意可對技術轉讓合同進行修改。

(7)合營公司在使用乙方轉讓的技術時,對於第三者提出的權益要求,不負任何責任。

第7.02條 合營公司開發的產品作如下規定:

1.合營公司將來按董事會批准開發的D類產品應具有療效、穩定性、有效期內的安全性。合營公司應嚴格地依據“GMP”和乙方的標準操作程序和不斷修改的“藥品生產指南”以及所有適用的法律和規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被普遍接受的安全標準來製造和包裝產品。

2.在合營公司對該D類產品或該D類產品的新的藥品劑型或新的劑量進行首次製造或包裝前,合營公司應交給甲方和乙方完整的產品文件,包括全部技術資料和全部醫學/科學資料,讓甲方和乙方作出意見和批准,即確認所有文件是否完整。

3.在合營期限內,如合營公司發覺它未能保持或不能保證嚴格地按照合營公司爲了“GMP”,安全健康或其它目的所提出的該D類產品的產品規格來製造、包裝、質量控制、貯藏和運輸任何產品時,合營公司應盡最大努力減少或在可能的情況下防止損失,並立即把以上情況通知甲方和乙方。

4.根據乙方規定由合營公司製造和/或包裝的產品,合營公司應保存參考樣品,所用原料、包裝材料及產品的完整的資料,也根據乙方規定由合營公司進行隨後的穩定性的檢驗。

5.合營公司自己開發的產品屬合營公司所有,並使用合營公司自己的商標。

6.除上述1、2、3、4、5規定外,如果合營公司要求從甲方或乙方給予附加的技術幫助或先進技術。對此,合營公司應就適當的報酬與甲方和乙方達成協議。

第7.03條 經董事會同意並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合營公司可從第三者引進甲方和乙方所沒有的先進技術。合營公司也可向第三者轉讓合營公司自己開發的技術。

第八章 場地使用

第8.01條 甲方保證合營公司第23.01條所規定的合營期間中享有場地的使用權。

第8.02條 合營公司承擔場地的開發費,即取得場地的佔地所發生的費用(勞動力安置、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新菜田開發費、拆遷費等)以及接通公用設施的費用。甲方和乙方估計總的開發費爲人民幣××元左右。

第8.03條 合營公司應委託一個合適的機構負責安排和開辦好所有有關勞動力安置、土地補償、青苗補償、新菜田開發及拆遷等事宜。委託該機構在六個月內完成這些事宜。

第九章 產品銷售

第9.01條 合營公司應負責在國內銷售其產品,並委託甲方作爲甲方已有客戶的銷售代理人。由甲方代銷的條款和條件應在合營公司與甲方簽訂的銷售代理合同中給予規定,或應包括下列原則:

1.甲方應是合營公司產品在國內銷售給甲方已有客戶的銷售代理人。

2.產品的宣傳和廣告工作應由合營公司進行。

3.產品的銷售價格應由合營公司決定並且能夠使產品在國內市場具有競爭力。

4.甲方應享有銷售佣金,該佣金佔淨銷售額的比例由合營公司和甲方協議決定。

第9.02條 計劃由合營公司出口的乙方的A類、B類和部分D類產品以及合營公司開發並由董事會決定由乙方在國外銷售的D類產品,由乙方在中國境外包銷。由乙方包銷的條款和條件應在合營公司與乙方簽訂的包銷合同中給予規定,並應包括下列原則:

1.乙方應爲獨家的出口產品包銷商。

2.乙方應以出廠價FOB北京的條件,從合營公司購買出口產品,該價格應能使乙方按照國際市場有競爭力的價格轉售出口產品。乙方應定期地向合營公司提供有關在中國境外銷售的市場資料。

3.合營公司應負責該出口產品取得出口許可證,乙方應負責出口產品銷售的國家和地區取得銷售許可。

第9.03條 由合營公司開發的D類產品亦可由合營公司直接出口。

第9.04條 合營公司應進行市場調查,以使決定當地市場條件和了解爲國內市場服務的最佳途徑和方法,據此,合營公司應在晚些時候運用該市場調查資料建立其自己的銷售組織。

第十章 設備、輔料、包裝材料的購置

第10.01條 董事會已經做出有關合營公司生產產品的最終決策之後,應根據乙方推薦購置機器設備。乙方應提供機器設備的型號、規格和供應者。爲了確保工廠設施的經營根據“GMP”和乙方的規格,合營公司應從乙方推薦的可靠的、信譽好的供應者購置機器設備。乙方應協助合營公司從海外定購機器設備。

第10.02條 關於購買零件、分析測定儀器、機械設備、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如果能符合規格、保證要求、與其它部件配套,可靠的並在其它方面如服務、維修、維護及改進的服務和質量符合要求,可以對在中國購買給予優先考慮。

第10.03條 在符合乙方質量規格和質量控制條件下,合營公司可以從中國或外國的來源購買輔料和包裝材料。

第十一章 原料藥的供應

第11.01條 爲A類產品的生產和合營公司開發的D類產品所要求的原料藥和物質應在中國購買。

第11.02條 爲獲得技術轉讓合同的技術目標以及維持最高的生產標準,合營公司應從乙方購買所有其需要的原料藥,以生產B類、C類和部分D類產品。

第11.03條 乙方應向合營公司按乙方同合營公司簽訂的供應合同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供應第11.02條提到的原料藥,該供應合同應包括下列原則:

1.乙方對原料藥的報價不應高於乙方向其子公司的並不時修改的報酬的平均價格,其價格條件應是CIF。

2.向合營公司供應的原料藥應符合乙方的標準規格。

3.所有原料藥需求的預測、訂貨和支付應根據供應合同的規定。

4.合營公司同意它應僅從乙方或其子公司購買所有它所需要的原料藥。

5.合營公司應用雙方同意的自由兌換的貨幣爲該原料藥支付。

6.合營公司應負責爲該原料藥獲得必要的進口許可和政府批准,並應負責爲該進口支付任何關稅或稅款。

第十二章 工廠設施的設計準備和建築

第12.01條 1.爲確保合營公司將擁有和經營一個有先進的設計特點的現代化的藥品(生產)工廠設施以便遵循“GMP”和×方規格,並符合中國政府有關設計的規範要求,×方應爲該工廠設施準備設計。

合營公司與×方應根據本合同附件“設計協議”的形式及條款和條件簽訂設計合同。×方與一個××設計院合作來完成該項設計工作。合營公司將與××設計院簽訂一個設計合同,明確規定設計分工、協作、責任和報酬。×方積極地參加該設計合同的談判。

2.×方應通過準備工廠的初步設計和實施設計(擴大初步設計),指導並監督××設計院的設計是否符合×方的設計規格。×方對該項設計工作負有全面的責任。需要×方確認的設計和圖紙,應由合營公司負責安排譯成×文。

3.上述第2款中所述的×方的設計工作和服務,連同×方由於設計工作需要派專家/技師來往××的飛機票費(飛機票最多應不超過×人次),應根據第5.04條作爲×方對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出資,其作價爲××美元。合營公司應支付該專家/技師的食宿費(每次不超過兩週,最多×人次)。合營公司應負責支付××設計院的設計費。

第12.02條 本合同批准日後的一個月內,合營公司應建立一個建設和籌備辦公室(“籌備辦公室”)。董事會應委任籌備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籌備辦公室應在合營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領導下工作。

第12.03條 籌備辦公室的一般責任爲:

1.在本合同批准日後三個月內,準備總設計費的預算。爲了便於主管部門對設計的審批協助×方工作。

2.根據設計與工廠建築的總承包商就建築合同(“建築合同”)進行談判。

3.組織購置和檢驗工廠的建築所要求的設備和材料,並在××碼頭辦理所有進口手續和海關申報。

4.組織所有設備及設施的安裝並在×方指導監督下進行投試。

5.決定項目建設的總進度。

6.編制開支計劃,並進行項目的財務管理。

7.編制有關管理程序。

8.保存和整理所有建築階段期間的文件、圖紙、檔案和資料。

9.定期準備由董事會審查的建築報告。

第12.04條 該工廠設計批准後,合營公司應與籌備辦公室選中的總承包商簽訂建築合同。該建築合同應根據批准的設計和董事會滿意的條款和條件來進行。

第12.05條 籌備辦公室應監督工程的實施以確保其符合設計和建築合同的規定。

第12.06條 籌備辦公室的費用和其工作人員的報酬應包括在合營公司建築預算中。

第12.07條 工廠建築完工後,籌備辦公室應安排董事會進行工程的驗收。

在工廠設施根據批准的設計的完工以及對交接程序的完成表示滿意後,董事會應解散籌備辦公室。

第12.08條 除上述工作外,合營公司在其建設期間的其它生產準備工作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安排。

第十三章 董事會

第13.01條 1.董事會是合營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的權力和職責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

2.合營公司的重大事項應由董事會全體一致決定。該重大事項在《公司章程》中第二十九條予以規定。

3.除上述條款外的其它事項應由多數票通過決議決定,但是至少各方委派的一名董事投了贊成票。該事項在《公司章程》第三十條予以規定。

第13.02條 董事會應由×名董事組成,各方應各委派×名董事。甲方應在其董事中委派一名董事長。乙方應在其董事中委派一名副董事長。

董事、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任職期限應爲四年,經委派方決定可以連任。

第13.03條 合營公司的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爲其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13.04條 董事會的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副董事長應被暫行授權來履行董事長的職責。

13.05條 董事會會議應每年舉行×次,並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程序、法定人數要求、代理、投票等事宜在《公司章程》第四章中規定。

第十四章 管理機構

第14.01條 合營公司應設一名總經理和一名副總經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由董事會任命。總經理應由×方推薦,副總經理應由×方推薦。他們的任期爲四年,同樣可根據董事會的決定連任。

第14.02條 總經理應對董事會負直接責任。他應執行董事會的各種決定並應組織和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工作和管理。副總經理應協助總經理進行工作,當總經理缺席時,副總經理應代表總經理履行其職責。關於主要事項的決定需要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共同簽署,在《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中予以規定。

第14.03條 1.合營公司應建立在總經理和副總經理領導下的,由生產經營部經理、質量控制部經理、車間工程師、人事部經理、財務管理經理(即:總會計師)以及銷售和物料供應部(材料管理)經理組成的管理機構,上述人員均應由董事會任命,各高級職員的任期爲四年,亦可根據董事會的決定連任。

2.甲方應推薦質量控制部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會計師。乙方應推薦生產經營部經理、車間工程師、銷售和物料供應部(材料管理)經理。在晚些時候董事會可對甲乙雙方推薦的職位作調整。

第14.04條 高級職員有營私舞弊和嚴重瀆職的情況,可由董事會的決議隨時解聘,觸犯刑法者應對其犯罪行爲根據中國刑法承擔責任。

第14.05條 合營公司高級職員的工資和報酬應由董事會根據下述原則決定:

(a)合營公司高級職員中的外國僱員的工資和報酬應與中國的醫藥合營企業的同樣職位的同類職員的平均工資標準相似,並應以雙方同意的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支付。如果法律允許,在中國境內一般日常開銷所需那一部分工資和報酬,經董事會決定應以人民幣支付。

(b)合營公司高級職員中的中國當地僱員的工資和報酬與中國的醫藥合營企業的同樣職位的同類職員的平均工資標準相似。該工資和報酬應以人民幣支付。

第14.06條 如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應自費或支付住房補貼爲合營公司的外國高級職員提供住房。該提供的住房或支付的住房補貼應有一個合理的標準,該標準與中國其它醫藥合營公司爲外國管理人員提供的住房或住房補貼標準相似。

第14.07條 所有其它事項,如合營公司的中外高級職員的津貼、福利、旅行費用標準等等應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五章 勞動管理

第15.01條 1.合營公司的職員、工人的僱用、招聘、解僱和辭職,以及他們的工資、福利待遇、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及其它事宜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條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2.合營公司職員、工人的工資和報酬應根據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製定,其個人實行得工資水平是××地區國營醫藥企業職員工人實得工資收入的×××%,該工資應全部付給每一個職員工人。

3.在合營公司職員工人不斷適合合營公司的要求條件下,合營公司將保持盡力將其職員、工人的長期僱用政策,接受特殊培訓職員、工人的僱用期不得少於×年。

4.如果職員、工人過剩或經過培訓後仍不能適合合營公司的要求,合營公司可解僱他們,但將依法給予補償。

5.上述1、2、3和4款中所述事宜按董事會的決定將在合營公司與職員、工人集體或個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作出具體規定。勞動合同應向市勞動部門備案。

第15.02條 合營公司的獎勵、福利基金只能用於支付合營公司職員和工人的獎金、福利,不得它用。

第十六章 工會

第16.01條 合營公司的職員、工人有權按《合資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合營公司對工會的工作將給予支持,給予其房屋、設備的使用權,以便工會的辦公,開會及開展其它活動。

第16.02條 合營公司的工會在本合營公司內享有《公司章程》第九章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16.03條 合營公司將撥出合營公司職員、工人工資總額的2%作爲工會活動經費。工會將按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使用這筆經費。

第十七章 稅收

第17.01條 合營公司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及中國其它有關法律、規定繳納稅款。

第17.02條 合營公司的高級職員、職員、工人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法律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17.03條 本合同簽字之後,甲方和乙方將立即將本合同、附件和“合營公司合營方關於稅務待遇的申請書”提交給中國稅務部門以爭取早日取得有關稅務通知。 ( 勵志天下 )

第十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18.01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將按照中國財政部《中外合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參照有關國際會計標準的慣例制定。

第18.02條 合營公司將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18.03條 1.合營公司的全部帳簿和財務記錄應合理、詳細、完整和準確並公平地反映財務結果以及其製作之日的合營公司財務現狀。

2.合營公司的全部憑證、帳簿、報表將用中文製作,主要財務、會計文件、報表(包括月季和年度報表)將譯成英文並其內容上與中文文件、報表相符。

第18.04條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將採用日曆年制,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個會計年度,但合營公司的第一個會計年度從合營公司成立之日,即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最後一個會計年度截止於合營公司解散或合營期滿。

第18.05條 合營公司將採用人民幣爲記帳本位幣,同時並用實際收付的貨幣記帳。外匯按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當日公佈的外匯比價值折算成人民幣。

第18.06條 合營公司將在中國銀行××分行分別開立人民幣和外匯帳戶,並可在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其它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18.07條 1.合營公司的總會計師負責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

2.總會計師將按期向董事會提供合營公司的財務報告(按月、季和年度)。

第18.08條 1.合營公司將聘請一名獨立的來自於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中國註冊的審計師負責年度驗證合營公司的報表及財務報告。

第十九章 外匯

1.該審計師的報告將提交給董事會和總經理。

2.各方有權在任何時候聘請會計師審查合營公司的報表和財務報告,費用自理,合營公司將爲此種審查提供便利。

第19.01條 合營公司將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採用各種適當的辦法努力保持外匯收支平衡。

a)通過出口合營公司的產品取得外匯,乙方將根據本合同第9.02條規定由乙方與合營公司簽定包銷合同,乙方負責出口合營公司的產品。在開始商業性生產起×年內該出口作爲外匯的主要來源。該×年後合營公司的產品的出口將繼續增加以創所需的外匯。

b)在合營期間內,如上述a)的辦法尚不足時則合營公司或乙方將使用下列辦法創外匯。

(i)根據《國務院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匯收支平衡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外匯平衡規定”)的第六條,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合營公司可利用乙方的銷售渠道推銷國內產品出口。“國內產品”包括甲方所生產並同意出口的任何產品和乙方認爲可以成功地銷往國外的其它任何第三方生產的任何產品。

(ii)根據外匯平衡規定的第八條,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合營公司可以向有外匯支付能力的企業銷售產品,並以外幣計價結算。

(iii)根據外匯平衡規定的第九條,乙方(包括乙方的所有其它部門)已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它合資企業的合法收入的外匯有餘額時,經有關部門批准後,乙方可調劑解決合營公司與乙方所設立的其它合營企業的外匯問題。

(iv)在特殊情況下,乙方同意,合營公司可以用人民幣支付乙方的利潤。根據外匯平衡規定的第十條,經有關部門批准後乙方可用人民幣再投資於國內能夠新創外匯或新增加外匯收入的企業並享受外匯平衡規定第十條所給予的優惠。

(v)根據外匯平衡規定第五條,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合營公司可向中國國內用戶銷售其產品,替代進口,收取外匯。

(vi)在其它現行或將來的規定允許範圍內,合營公司或乙方可採用其它手段以求其外匯收支平衡。

第19.02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其它有關規定及本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19.03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收入將存入在中國銀行開戶或經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其它銀行的外匯存款帳戶。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支出從該外匯存款帳戶中支出。

第19.04條 根據合營公司債務和需要,董事會應決定合營公司外匯支付順序。

第二十條 利潤分配

第20.01條 合營公司將從其稅後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福利基金(三項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但提取職工獎勵福利基金的比例爲稅後利潤的×%。

第20.02條 1.每個會計年度的前三個月,總經理負責準備上一年度的收支平衡表,損益報告書及利潤分配方案並提交董事會審查批准。

2.董事會將決定是否將提取三項基金後的稅後利潤分配給各方。任何利潤的分配將按合營各方出資額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比例進行分配。

第20.03條 原則上,合營公司將用外匯支付乙方分得的利潤,在特殊情況下,合營公司的外匯不足以支付乙方的利潤,合營公司應選擇下列之一:

a)乙方同意後,以人民幣支付乙方的利潤或:

b)直至合營公司獲得足夠的外匯,合營公司將:

i)提取應付乙方同等金額的人民幣並將該筆人民幣在中國存入有利息帳戶,一旦獲得充裕的的外匯後,合營公司將以外匯支付乙方的利潤,以人民幣支付其存款利息。或:

ii)提取應付乙方的同等金額的人民幣作爲合營公司的流動獎金。一旦獲得充裕的外匯,合營公司將以外匯支付乙方的利潤以人民幣支付其利息。利率將按合營公司決定使用這項資金之日中國銀行貸給其它中國國營企業的類似貸款利率而定。

第二十一條 保險

第21.01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保險事宜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中國有關部門批准的其它保險公司投保,董事會將決定保險的種類、範圍,價值以及保險期限。

第二十二章 保密

第22.01條 1.合營公司對甲方或乙方提供給合營公司的一切保密資料,專有技術和技術要嚴格保密,並只能在合營公司的業務範圍內使用。

企業合同 篇9

目錄

1)總則

2)合營各方

3)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4)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5)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6)合營各方責任

7)技術合作

8)場地使用

9)產品銷售

10)設備、輔料、包裝材料的購置

11)原料藥的供應

12)工廠設施的設計準備和建築

13)董事會

14)管理機構

15)勞動管理

16)工會

17)稅收

18)財務會計制度

19)外匯

20)利潤分配

21)保險

22)保密

23)期限、解散、清算

24)違約和不可抗力

25)適用法律和爭議的解決

26)合同文本與文字

27)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項

附件:技術轉讓協議

第一章 總則

_____,_____和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簡稱“合資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律和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國_____共同舉辦合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2.01條 本合同的各方爲:

甲 方:_____,_____(上述兩個實體合稱甲方,兩個實體可共同和各自享受與承擔在本合同下的有關甲方的所有權利和義務。)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

職 務:_____

國 籍: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

職 務:_____

國 籍:_____

乙 方: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

職 務:_____

國 籍:_____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3.01條 甲、乙雙方根據“合資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律和規定,同意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的製藥有限公司。

第3.02條

1.合營公司名稱是:_____(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其英文名稱:_____

爲此,合營公司與乙方將簽訂一個許可使用“_____”名稱的合同。

無論什麼原因,如果乙方在合營公司中不再有_____%的股份,甲方同意改變合營公司的名稱,以使合營公司的中英文名稱中不再出現“_____”的字樣。

2.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

第3.03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具有法人資格,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

第3.04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各方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除各自認繳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外,各方均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負有更多的責任,合營公司的債權人只能向合營公司的財產求償。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4.01條 1.合營公司的目的是: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和長期真誠合作的願望,努力吸取合營雙方各自的專長採用適宜的先進技術以及科學的管理方法,將合營公司建成一個現代化的製藥企業,使其在產品的品種、質量及價格方面在國內外市場上具有競爭能力,並使甲方和乙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合營公司應依照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藥品生產管理規範(“GMP”)以及乙方制定的內部的質量規格條例,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國衛生部的有關規定的條件下從事生產和推銷醫藥產品。

2.爲了達到上述的主要目的,合營公司可以單獨或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與各種形式和性質的公司、企業、經濟組織、經濟實體、機構及個人合作,根據“合資法”與本合同在國內外成立分公司、子公司。

第4.02條 合營公司的經營範圍是製造和銷售各種劑型的藥品。藥品的包裝包括大包裝(例如粉、顆粒、片劑、膠囊劑等)和適合消費者的需要的小包裝。

爲了達到它的主要目的,合營公司有權開展自己的經營活動。

第4.03條 合營公司將生產如在不斷調整的本合同附件中列出的產品。

A類:用中國國內生產的原料藥生產的產品,由合營公司通過乙方包銷的形式在國外市場銷售。

B類:用乙方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原料藥生產的產品,由合營公司通過乙方包銷的形式在國外市場銷售。

C類:用乙方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原料藥生產的產品,由合營公司利用甲方的銷售機構,根據合營公司和甲方簽訂的代銷合同在國內市場銷售。

D類:董事會可於將來決定D類產品。包括下述產品:

(1)用乙方或中國國內原料藥生產乙方開發的產品,使用乙方的商標,由合營公司在國內國外銷售。出口產品應由乙方包銷。

(2)用中國國內的原料,生產合營公司開發的產品,包括先進的中草藥製劑產品,使用合營公司的商標,由合營公司在國內國外銷售,按董事會的決定出口產品可由合營公司直接或通過乙方銷售。

生產B類、C類及部分D類產品所需進口的原料藥,合營公司按不高於乙方及其子公司或其團體公司之間購買同類原料藥時的平均價格從乙方或其子公司購買。

第4.04條 按合營公司工廠的設計能力,合營公司初期的生產規模爲年產量_____至_____片/粒。根據市場情況,今後再增加約_____美元的投資。合營公司的年產量可增至_____片/粒。

第4.05條 合營公司生產經營所需外匯主要由出口A、B類以及部分D類產品來解決。如外匯仍有不足,特別是當合營公司未能成功地按合理的條款和條件出口產品時,合營公司也可以按本合同第十九章所述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第4.06條 合營公司今後將努力進行研究和開發工作。其研究和開發的成果和產品均屬合營公司所有。這些成果和產品,可按照董事會決定的條款和條件,分配給或轉讓給甲方或乙方,或雙方。

第五章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5.01條 合營公司投資總額爲相當於_____美元的人民幣或_____幣。

第5.02條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爲_____美元。

甲方出資額佔註冊資本的_____%。

其中:以土地使用權出資,作價爲_____美元。現金出資爲相當於_____美元的人民幣。

乙方出資額佔註冊資本的_____%。

其中:以工廠設施的設計及服務出資,作代價爲_____美元。現金出資爲相當於_____美元的_____幣。

第5.03條 合營公司總投資額與註冊資本之間差額將由合營公司向中國境內的銀行或其他經合營公司選擇並經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金融機構貸款解決。從甲方和/或乙方要求的對合營公司的貸款的擔保或擔保物應由雙方按各自在註冊資本的出資額的比例給予提供。

第5.04條 1.甲方除以現金對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出資外,還以_____平方米場地(以下稱“場地”)使用權作爲出資額出資。場地使用年限爲_____年。場地使用權的出資作價爲_____美元。

2.乙方除以現金對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出資外,還以如本合同第12.01條及本合同附件四所述的條款和條件進行設計的設計工作和服務,並以此作爲出資額出資,作價爲_____美元。

第5.05條 雙方應制定對註冊資本分階段的、同等出資的初步計劃。一旦董事會正式成立,董事會應根據合營公司的實際要求調整該出資計劃,但最後的出資應在合營公司廠房土建完成之前支付。以現金出資時,甲、乙雙方應按出資計劃規定的出資日期和出資以現金存入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所立的人民幣帳戶和外幣帳戶。

甲方和乙方的出資是按美元折算的。運用的外匯兌換率爲實際出資日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人民幣對美元、瑞士法郎對美元的兌換率。出資後外匯兌換率的變化不影響雙方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

任何一方如果推遲了應交納的資金時,應交付拖欠利息,利率比出資日中國銀行公佈的年度貸款的利率高_____%,直到交足資金並全部付清拖欠應付利息爲止。

第5.06條 甲方和乙方應在出資計劃規定特定事項完成後分別向註冊資本出資。

第5.07條 合營公司的雙方投資額需經中國的註冊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證明。合營公司據此給出資者出具有董事長、副董事長共同簽署的出資證明。

第5.08條 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註冊資本的數額。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須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並經審批機構批准。

第5.09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事先都需取得對方書面同意。一方轉讓時,對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5.10條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轉讓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後,報審批機構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5.11條 當雙方的出資額達到註冊資本後,合營公司一旦取得了爲使合營公司能有效地經營所需要的各種許可,合營公司將請求甲、乙雙方協助合營公司安排所需的長期貸款。

第六章 合營各方責任

第6.01條 甲方責任如下:

1.向有關中國機關申請批准本合同及其附件,代表合營公司進行登記和取得營業執照以及辦理有關合營公司建立的其他事項。

2.根據本合同第五章的規定對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進行出資。

3.協助合營公司辦理有關場地的開發事宜。

4.協助合營公司對場地獲得的接通水、電和燃料,接通通訊、交通及其他有關的基礎設施。

5.根據本合同第9.01條的規定,向甲方已有客戶代銷合營公司的內銷產品。

6.協助合營公司招聘合格僱員,及時任命合營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長,推薦第14.01條的副總經理和第14.03條規定的其他高級職員。

7.協助合營公司申請並取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所必須的批准。

8.協助合營公司辦理合營公司從中國境外購置的所有機器設備的進口及海關手續。

9.協助合營公司申請確認附於本合同後的“合營公司和合營各方的稅務待遇的申請書”中提出的稅務待遇。

10.協助合營公司與中國境內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進行貸款談判。

11.協助合營公司和乙方的外國僱員和職工獲得他們進入中國從事有關合營公司業務所要求的簽證和工作許可。

12.嚴格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規定。

13.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甲方的其他事項。

第6.02條 乙方的責任如下:

1.根據本合同第十二章負責工廠設施設計,並就該設計工作與中國設計院密切合作。

2.爲合營公司推薦在海外購置所需機器設備。

3.根據本合同附件三“技術轉讓協議”的條款和條件技術轉讓和提供技術服務。

4.協助合營公司申請並取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所有必須的批准。

5.直接或通過其子公司向合營公司出售合營公司根據本合同第11.03條爲B類、C類和部分D類產品的生產所需要的所有原料藥。

6.協助合營公司招聘合格僱員和及時任命合營公司董事及副董事長,推薦14.01條的總經理和14.03條規定的高級職員。

7.協助合營公司同在中國境外的金融機構進行貸款談判。

8.協助合營公司和甲方的中國僱員、職工取得他們在中國境外從事有關合營公司事務的旅行所要求的去往國境外的國家或地區的簽證和工作許可。

9.根據第9.02條規定的合營公司和乙方簽訂的包銷合同,通過合營公司產品的出口以及通過第19.01條(b)(iii)、(iv)、(v)(vi)條規定的其他方法協助合營公司獲得足夠的外匯。

10.嚴格遵守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規定。

11.辦理合營公司委託乙方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技術合作

第7.01條 在合營期內,根據合營公司生產經營的需要,乙方應向合營公司轉讓其產品的先進技術,以及乙方今後對這些產品的改進。該技術轉讓的詳細內容和條件規定在本合同附件三“技術轉讓協議”中。

(1)乙方應以技術資料和醫學/科學資料的形式向合營公司轉讓A類、B類、C類和部分D類產品的生產配方、工藝技術、質量控制等專有技術的數據、資料和知識,包括今後的改進和進一步的發展,以使合營公司可能根據“GMP”和乙方質量規格和不斷修改的“藥品生產指南”進行生產、包裝和銷售該產品。

(2)乙方准予合營公司使用屬於乙方的商標的使用許可,其條件和條款規定在本合營附件“技術轉讓協議”中。

(3)作爲乙方轉讓技術和繼續發展該技術如上述(1)項和(2)項的報酬,合營公司應在單項產品開始商業性銷售後的_____年期間,按該單項產品的淨銷售額的_____%向乙方支付該單項產品技術提成費。_____年的提成期過後,不再支付提成費。合營公司有權無償繼續使用轉讓的技術和生產銷售所轉讓的產品。

(4)對用於乙方轉讓給合營公司的產品的屬於乙方擁有的,但未在中國專利局登記的具有專利權的技術,乙方應向合營公司提交有關專利證書。經乙方與合營公司董事會同意,根據不同情況,合營公司按運用該有專利權的技術的單項產品的淨銷售額的_____% ̄_____%給乙方支付附加技術提成費。該附加技術提成費應在專利有產期內支付,但支付該附加技術提成費最長不超過自該單項產品開始商業性銷售後的_____年期間,_____年期間過後不再支付任何提成費,合營公司有權無償繼續使用該項具有專利權的技術。

(5)對用於乙方轉讓給合營公司的產品的屬於乙方擁有的並在中國專利局登記批准的具有專利的技術,合營公司將根據(4)的原則與乙方另行簽訂專利許可合同。

(6)乙方與合營公司的簽訂的按本合同附件三的形式的技術轉讓合同期限與合營合同期限相同,原則上董事會認爲必要時經與乙方協商同意可對技術轉讓合同進行修改。

(7)合營公司在使用乙方轉讓的技術時,對於第三者提出的權益要求,不負任何責任。

第7.02條 合營公司開發的產品作如下規定:

1.合營公司將來按董事會批准所開發的D類產品應具有療效、穩定性、有效期內的安全性。合營公司應嚴格地依據“GMP”和乙方的標準操作程序和不斷修改的“藥品生產指南”以及所有適用的法律和規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被普遍接受的安全標準來製造和包裝產品。

2.在合營公司對該D類產品或該D類產品的新的藥品劑型或新的劑量進行首次製造或包裝前,合營公司應交給甲方和乙方完整的產品文件,包括全部技術資料和全部醫學/科學資料,讓甲方和乙方作出意見和批准,即確認所有文件是否完整。

3.在合營期限內,如合營公司發覺它未能保持或不能保證嚴格地按照合營公司爲了“GMP”,安全健康或其他目的所提出的該D產品的產品規格來製造,包裝、質量控制、貯藏和運輸任何產品時,合營公司應盡最大努力減少或在可能的情況下防止損失,並立即把以上情況通知甲方和乙方。

4.根據乙方規定由合營公司製造和/或包裝的產品,合營公司應保存參考樣品,所用原料、包裝材料及產品的完整的資料,也根據乙方規定由合營公司進行隨後的穩定性的檢驗。

5.合營公司自己開發的產品屬於合營公司所有,並使用合營公司自己的商標。

6.除上述1、2、3、4、5規定外,如果合營公司要求從甲方或乙方給予附加的技術幫助或先進技術。對此,合營公司應就適應的報酬與甲方或乙方達成協議。

第7.03條 經董事會同意並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合營公司可從第三者引進甲方和乙方所沒有的先進技術。合營公司也可向第三者轉讓合營公司自己開發的技術。

第八章 場地使用

第8.01條 甲方保證合營公司在第23.01條所規定的合營期間中享有對場地的使用權。

第8.02條 合營公司承擔場地的開發費,即取得場地的佔地所發生的費用(勞動力安置,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新菜田開發費、拆遷費等)以及接通公用設施的費用。甲方和乙方估計總的開發費爲人民幣_____元左右。

第8.03條 合營公司應委託一個合適的機構負責安排和辦好所有有關勞動力安置、土地補償、青苗補償、新菜田開發及拆遷等事宜。委託該機構在六個月內完成這些事宜。

第九章 產品銷售

第9.01條 合營公司應負責在國內銷售其產品,並委託甲方作爲甲方已有的客戶的銷售代理人。由甲方代銷的條款和條件應在合營公司與甲方簽證的銷售代理合同中給予規定,或應包括下列原則:

1.甲方應是合營公司產品在國內銷售給甲方已有客戶的銷售代理人。

2.產品的宣傳和廣告工作應由合營公司進行。

3.產品的銷售價格應由合營公司決定並且能夠使產品在國內市場具有競爭力。

4.甲方應享有銷售佣金,該佣金佔淨銷售額的比例由合營公司和甲方協議決定。

第9.02條 計劃由合營公司出口的乙方的A類、B類和部分D類產品以及合營公司開發並由董事會決定由乙方在國外銷售的D類產品,由乙方在中國境外包銷。由乙方包銷的條款和條件應在合營公司與乙方簽訂的包銷合同中給予規定,並應包括下列原則:

1.乙方應爲獨家的出口產品包銷商。

2.乙方應以出廠價FOB北京的條件,從合營公司購買出口產品,該價格應能使乙方按照國際市場有競爭力的價格轉售出口產品。乙方應定期地向合營公司提供有關在中國境外銷售的市場資料。

3.合營公司應負責爲該出口產品取得出口許可證,乙方應負責在出口產品銷售的國家和地區取得銷售許可。

第9.03條 由合營公司開發的D類產品亦可由合營公司直接出口。

第9.04條 合營公司應進行市場調查,以使決定當地市場條件和了解爲國內市場服務的最佳途徑和方法,據此,合營公司應在晚些時候運用該市場調查資料建立其自己的銷售組織。

第十章 設備、輔料、包裝材料的購置

第10.01條 董事會已經做出有關合營公司生產產品的最終決策之後,應根據乙方推薦購置機器設備。乙方應提供機器設備的型號、規格和供應者。爲了確保工廠設施的經營根據“GMP”和乙方的規格,合營公司應從乙方推薦的可靠性、信譽好的供應者購置機器設備。乙方應協助合營公司從海外定購機器設備。

第10.02條 關於購買零件、分析測定儀器、機械設備、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如果能符合規格、保證要求、與其他部件配套,可靠的並在其他方面如服務、維修、維護及改進的服務和質量符合要求,可以對在中國購買給予優先考慮。

第10.03條 在符合乙方質量規格和質量控制條件下,合營公司可以從中國或外國的來源購買輔料和包裝材料。

第十一章 原料藥的供應

第11.01條 爲A類產品的生產和合營公司開發的D類產品所要求的原料藥和物質應在中國購買。

第11.02條 爲獲得技術轉讓合同的技術目標以及維持最高的生產標準。合營公司應從乙方購買所有其需要的原料藥,以生產B類、C類和部分D類產品。

第11.03條 乙方應向合營公司按乙方同合營公司簽訂的供應合同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供應第11.02條提到的原料藥,該供應合同應包括下列原則:

1.乙方對原料藥的報價不應高於乙方向其子公司的並不時修改的報價的平均價格,其價格條件應是CIF。

2.向合營公司供應的原料藥應符合乙方的標準規格。

3.所有原料需求的預測、訂貨和支持應根據供應合同的規定。

4.合營公司同意它應僅從乙方或其子公司購買所有它所需要的原料藥。

5.合營公司應用雙方同意的自由兌換的貨幣爲該原料藥支付。

6.合營公司應負責爲該原料藥獲得必要的進口許可和政府批准,並應負責爲該進口支付的任何關稅和稅款。

第十二章 工廠設施的設計準備和建築

第12.01條 1.爲確保合營公司將擁有和經營一個有先進的設計特點的現代化的藥品(生產)工廠設施以便遵循“GMP”和_____方規格,並符合中國政府有關設計的規範要求,_____方應爲該工廠設施準備設計。

合營公司與_____方應根據本合同附件“設計協議”的形式及條款和條件簽訂設計合同。_____方與一個_____設計院合作來完成該項設計工作。合營公司將與_____設計院簽訂一個設計合同,明確規定設計分工、協作、責任和報酬。_____方積極地參加該設計合同的談判。

2._____方應通過準備工廠的初步設計和實施設計(護大初步設計),指導並監督_____設計院的設計是否符合_____方的設計規格。_____方對該項設計工作負有全面的責任。需要_____方確認的設計和圖紙,應由合營公司負責安排譯成_____文。

3.上述第2款中所述的_____方的設計工作和服務,連同_____方由於設計工作需要派專家/技師來往_____的飛機票費(飛機票最多應不超過_____人次),應根據第5.04條作爲_____方對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出資,其作價爲_____美元。合營公司應支付該專家/技師的食宿費(每次不超過兩週,最多_____人次)。合營公司應負責支付_____設計院的設計費。

第12.02條 本合同批准日後的一個月內,合營公司應建立一個建設和籌備辦公室(籌備辦公室)。董事會應委託該籌備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籌備辦公室應在合營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領導下工作。

第12.03條 籌備辦公室的一般責任爲:

1.在本合同批准日後三個月內,準備總設計費的預算。爲了便於主管部門對設計的審批協助_____方工作。

2.根據設計與工廠建築的總承包商就建築合同(“建築合同”)進行談判。

3.組織購置和檢驗工廠的建築所要求的設備和材料,並在_____碼頭辦理所有進口手續和海關申報。

4.組織所有設置及設施的安裝並在_____方指導監督下進行技術投試。

5.決定項目建設的總進度。

6.編制開支計劃,並進行項目的財務管理。

7.編制有關管理程序。

8.保存和管理所有在建築階段期間的文件、圖紙、檔案和資料。

9.定期準備由董事會審查的建築報告。

第12.04條 該工廠設施設計批准後,合營公司應與籌備辦公室選中的總承包商簽訂建築合同。該建築合同應根據批准的設計和董事會滿意的條款和條件來進行。

第12.05條 籌備辦公室應監督工程的實施以確保其符合設計和建築合同的規定。

第12.06條 籌備辦公室的費用和其工作人員的報酬應包括在合營公司建設預算中。

第12.07條 工廠建築完工後,籌備辦公室應安排董事會進行工程的驗收。

在工廠設施根據批准的設計的完工以及對交接程序的完成表示滿意後,董事會應解散籌備辦公室。

第12.08條 除上述工作外,合營公司在其建設期間的其他生產準備工作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安排。

第十三章 董事會

第13.01條 1.董事會是合營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的權力和職責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

2.合營公司的重大事項應由董事會全體一致決定。該重大事項在《公司章程》中第二十九條予以規定。

3.除上述條款外的其他事項應由多數票通過決議決定,但是至少各方委派的一名董事投了贊成票。該事項在《公司章程》第三十條予以規定。

第13.02條 董事會應由_____名董事組成,各方應各委派_____名董事。甲方應在其董事中委派一名董事長,乙方應在其董事中委派一名副董事長。

董事、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任職期限應爲四年,經委派方決定可以連任。

第13.03條 合營公司的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爲其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13.04條 董事會的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副董事長就被暫時授權來履行董事長的職責。

第13.05條 董事會會議應每年舉行_____次,並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程序、法定人數要求、代理、投票等事宜在《公司章程》第四章中規定。

第十四章 管理機構

第14.01條 合營公司應設一名總經理和一名副總經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由董事會任命。總經理應由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應由_____方推薦。他們的任期爲四年,同樣可根據董事會的決定連任。

第14.02條 總經理應對董事會負直接責任。他應執行董事會的各種決定並應組織和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工作和管理。副總經理應協助總經理進行工作,當總經理缺席時,副總經理就代表總經理履行其職責。關於主要事項的決定需要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共同簽署,在《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中予以規定。

第14.03條 1.合營公司應建立在總經理和副總經理領導下的,由生產經營部經理、質量控制總經理、車間工程師、人事部經理、財務管理經理(即:總會計師)以及銷售和物料供應部(材料管理)經理組成的管理機構,上述人員均應由董事會任命,各高級職員的任期應爲四年,亦可根據董事會的決定連任。

2.甲方應推薦質量控制部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會計師。乙方應推薦生產經營部經理、車間工程師、銷售和物料供應部(材料管理)經理。在晚些時候董事會可對甲乙雙方推薦的職位作調整。

第14.04條 高級職員有營私舞弊和嚴重瀆職的情況,可由董事會的決議隨時解聘,觸犯刑法者應對其犯罪行爲根據中國刑法承擔責任。

第14.05條 合營公司高級職員工資和報酬應由董事會根據下述原則決定:

(a)合營公司高級職員中的外國僱員的工資和報酬應與中國的醫藥合營公司的同樣職位的同類職員的平均工資標準相似,並應以雙方同意的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支付。如果法律允許,在中國境內一般日常開銷所需那一部分工資和報酬,經董事會決定應以人民幣支付。

(b)合營公司高級職員中的中國當地僱員的工資和報酬應與中國的醫藥合營公司的同樣職位的同類職員的平均工資標準相似。該工資和報酬應以人民幣支付。

第14.06條 如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應自費或支付住房補貼爲合營公司的外國高級職員提供住房。該提供的住房或支付的住房補貼應有一個合理的標準,該標準與中國其他醫藥合營公司爲外國管理人員提供的住房或住房補貼標準相似。

第14.07條 所有其他事項,如合營公司的中外高級職員的津貼、福利、旅行費用標準等等應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五章 勞動管理

第15.01條 1.合營公司的職員、工人的僱用、招聘、解僱和辭職,以及他們的工資、福利待遇、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及其他事宜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條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2.合營公司職員、工人的工資和報酬應根據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製定,其個人實得工資水平是_____地區國營醫藥企業職員、工人實得工資收入的_____,該工資應全部付給每一個職員、工人。

3.在合營公司職員工人不能適合合營公司的要求條件下,合營公司將盡力保持將其職員、工人的長期僱用政策,接受特殊培訓職員、工人的僱用期不得少於_____年。

4.如果職員、工人過剩或經過培訓後仍不斷適合合營公司的要求,合營公司可解僱他們,但將依法給予補償。

5.上述1、2、3和4款的所述事宜按董事會的決定將在合營公司與職員、個人集體或個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作出具體規定。勞動合同應向市勞動部門備案。

第15.02條 合營公司的獎勵、福利基金只能用於支付合營公司職員和工人的獎金、福利,不得它用。

第十六章 工會

第16.01條 合營公司的職員、工人有權按《合資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合營公司對工會的工作將給予支持,給予其房屋、設備的使用權,以便工會的辦公,開會及開展其他活動。

第16.02條 合營公司的工會在本合營公司內享有《公司章程》第九章所規定的權利及義務。

第16.03條 合營公司將撥出合營公司職員、工人工資總額的2%作爲工會活動經費。工會將按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使用這筆經費。

第十七章 稅收

第17.01條 合營公司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繳納稅款。

第17.02條 合營公司的高級職員、職員、工人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法律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17.03條 本合同簽字之後,甲方和乙方將立即將本合同、附件和“合營公司合營方關於稅務待遇的申請書”提交給中國稅務部門以爭取早日取得有關稅務通知。

第十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18.01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將按照中國財政部《中外合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參照有關國際會計標準的慣例制定。

第18.02條 合營公司將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18.03條 1.合營公司的全部帳簿和財務記錄應合理、詳細、完整和準確並公平地反映財務結果以及其製作之日的合營公司財務現狀。

2.合營公司的全部憑證、帳簿,報表將用中文製作,主要財務、會計文件,報表(包括月季和年度報表)將譯成英文並其內容上與中文文件、報表相符。

第18.04條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將採用日曆年制,自公曆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個會計年度,但合營公司的第一個會計年度從合營公司成立之日,即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最後一個會計年度截止於合營公司解散或合營期滿。

第18.05條 合營公司將採用人民幣爲記帳本位幣,同時並用實際收付的貨幣記帳。外匯按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當日公佈的外匯比價值折算成人民幣。

第18.06條 合營公司將在中國銀行_____分行分別開立人民幣和外匯帳戶,並可在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其他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18.07條 1.合營公司的總會計師負責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

2.總會計師將按期向董事會提供合營公司的財務報告(按月、季和年度)。

第18.08條 1.合營公司將聘請一名獨立的來自於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中國註冊的審計師負責年度驗證合營公司的報表及財務報告。

該審計師的報告將提交給董事會的總經理。

2.各方有權在任何時候聘請會計師審查合營公司的報表和財務報告,費用處理,合營公司將爲此種審查提供便利。

第十九章 外匯

第19.01條 合營公司將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採用各種適當的辦法努力保護外匯收支平衡。

(1)通過出口合營公司的產品取得外匯,乙方將根據本合同第9.02條規定由乙方與合營公司簽定包銷合同,乙方負責出口合營公司的產品。在開始商業性生產起_____年內該出口作爲外匯的主要來源,該_____年後合營公司的產品的出口將繼續增加以創所需的外匯。

(2)在合營期間內,如上述a)的辦法尚不足時則合營公司或乙方將使用下列辦法創外匯。

(a)根據《國務院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匯收支平衡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外匯平衡規定”)的第六條,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合營公司可利用乙方的銷售渠道推銷國內產品出口。“國內產品”包括甲方所生產並同意出口的任何產品和乙方認爲可以成功地銷往國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生產的任何產品。

(b)根據外匯平衡規定的第八條,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合營公司可以向有外匯支付能力的企業銷售產品,並以外幣計價結算。

(c)根據外匯平衡規定的第九條,乙方(包括乙方的所有其他部門)已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合營企業的合法收入的外匯有餘額時,經有關部門批准後,乙方可調劑解決合營公司與乙方所設立的其他合營企業的外匯問題。

①在特殊情況下,乙方同意,合營公司可以用人民幣支付乙方的利潤。根據外匯平衡規定的第十條,經有關部門批准後乙方可用人民幣再投資於國內能夠新創外匯或新增加外匯收入的企業並享受外匯平衡規定第十條所給予的優惠。

②根據外匯平衡規定第五條,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合營公司可向中國國內用戶銷售其產品,替代進口,收取外匯。

③在其他現行或將來的規定允許範圍內,合營公司或乙方可採用其他手段以求其外匯收支平衡。

第19.02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及本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19.03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收入將存入在中國銀行開戶或經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其他銀行的外匯存款帳戶。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支出從該外匯存款帳戶中支出。

第19.04條 根據合營公司債務和需要,董事會應決定合營公司外匯支付順序。

第二十章 利潤分配

第20.01條 合營公司將從其稅後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福利基金(三項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但提取職工獎勵福利基金的比例爲稅後利潤的_____%。

第20.02條 1.每個會計年度的前三個月,總經理負責準備上一年度的收支平衡表,損益報告書及利潤分配方案並提交董事會審查批准。

2.董事會將決定是否將提取三項基金後的稅後利潤分配給各方。任何利潤的分配將按合營各方出資額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比例進行分配。

第20.03條 原則上,合營公司將用外匯支付乙方分得的利潤,在特殊情況下,合營公司的外匯不足以支付乙方的利潤,合營公司應選擇下列之一:

1.乙方同意後,以人民幣支付乙方的利潤或:

2.直至合營公司獲得足夠的外匯,合營公司將:

3.提取應付乙方同等金額的人民幣並將該筆人民幣在中國存入有利息帳戶,一旦獲得充裕的外匯後,合營公司將以外匯支付應付乙方的利潤,以人民幣支付存款的利息。或:

4.提取應付乙方的同等金額的人民幣作爲合營公司的流動資金。一旦獲得充裕的外匯,合營公司將以外匯支付乙方的利潤以人民幣支付其利息。利率將按合營公司決定使用這項資金之日中國銀行貸給其他中國國營企業的類似貸款利率而定。

第二十一章 保險

第20.01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保險事宜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中國有關部門批准的其他保險公司投保,董事會將決定保險的種類,範圍,價值以及保險期限。

第二十二章 保密

第22.01條 1.合營公司對甲方或乙方提供給合營公司的一切保密資料,專有技術和技術要嚴格保密,並只能在合營公司的業務範圍內使用。

2.合營公司的全部高級職員,職工將與合營公司簽訂保密協議,保證對在他們就業期間所接觸的保密資料、專有技術和技術予以保密,這種保密協議可包括在勞動合同內。

3.甲方應對合營公司或乙方對其所披露的保密資料,專有技術和技術保守保密。未經乙方事先書面授權,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

4.乙方應對合營公司或甲方對其所披露的保密資料,專有技術和技術保守祕密,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授權,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者披露。

第22.02條 合營公司,其任何僱員,甲方和乙方在下列情況下,不承擔保密義務:

1.保密資料的泄漏非合營公司,其任何僱員,甲方或乙方的過失而已經爲公衆所知。

2.保密資料爲有泄漏權的第三者提供。

3.如果合營公司,其僱員,甲方或乙方將保密資料泄漏之前,已爲第三者完全掌握的。

第二十三章 期限、解散、清算

第23.01條 合營公司的合營期限爲_____年,從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開始。

第23.02條 在合營期滿前兩年,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可以延長合營期限,延長期限批准之後,要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登記。

第23.03條 合營公司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將解散,其中(b) ̄(①)各項可能發生在合營期滿之前。

1.合營期滿,不再延長。( 勵志天下 )

2.合營雙方一致認爲提前解散合營公司於雙方有利。

3.第17.03條中所述的稅務待遇申請書未獲稅務機關批准。

4.在申請建設施工許可證時,第8.03條所述事宜尚未完成,致使合營公司無法在場地上開始進行建築時。

5.工廠建設的總投資額(包括場地開發費,設備費等)超過雙方估計數額的_____%或_____%以上。

企業合同 篇10

合夥企業合夥人合同 茲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__人,爲經營_________________而締結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根據下列條款組建合夥企業。

第一條 組織形式、企業名稱、經營場所、合夥期限、經營範圍

1.組織形式:合夥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相關配套規定組建合夥企業。

2.企業名稱:全體合夥人以____________名義從事經營。

3.經營場所:全體合夥人的主要經營場所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夥期限:合夥關係從本協議簽訂之時發生,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終止:

(1)提前達到本協議預期的目的;

(2)某一合夥人死亡、精神錯亂、破產之後,其他合夥人不願維持合夥關係;

(3)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

5.經營範圍;全體合夥人共同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項經營活動,經營範圍以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同意並由營業執照所載明的內容爲準。

第二條 出資

1.全體合夥人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或總計爲十成),每一合夥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種類、數量履行出資義務。 出資人姓名、出資種類、價值量(以人民幣爲單位)、佔出資總額的百分比在合夥關係存續期間,爲了擴大經營規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資時,各合夥人自接到通知後____________日內,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資數額。以上出資爲合夥人共有財產。

2.合夥人除參與盈餘分配外,不得因出資而要求其他報酬。

3.合夥人的股權不得轉讓於本協議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夥人退夥時按退夥時的財產狀況,根據本協議載明的出資比例和退夥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資的義務返還出資。不能用實物返還的,應當允許折價返還現金。

5.退夥人出賣已返還的財產時,本協議當事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條 盈餘分配

1.盈餘是指每一會計年度內的營業總收入減去成本,並按營業總收入的________%,提前後備基金後的純利潤。

2.純利潤的________%,按出資比例分配。純利潤的___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據不同工種,由內部工作承包合同規定)。 純利潤的________%,作爲福利費用,按人數平均分配。

3.本協議當事人均享有參加盈餘分配的權利。

4.盈餘分配方案連同每會計年度經營收支明細帳,在會計年度終止前的一個月公佈。

5.合夥人在分配方案公佈之後,實施之前,可對分配方案和帳目進行審覈,任何人對分配方案持有異議,應由合夥人全體會議討論裁決。

第四條 合夥事務的經營管理

1.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參與。若有爭議,依半數以上的主導意見決定。合夥人無論出資數額大小,每人對合夥事務僅有一票表決權。

2.全體合夥人推選_____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負責人根據過半數的主導意見制定執行方案,主管執行過程中的一切事務;負責人亦可提出經營方案,制定經營計劃,交全體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

3.在合夥事務範圍內,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都可以代表全體合夥人對外開展業務,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在經營業務範圍內的活動由全體合夥人負責。

4.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應像對待本人的事務一樣慎重。

5.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的勞動報酬由內部工作承包合同規定,合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經營體內索取回扣。

6.合夥人有權在每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查閱帳簿,主管財會的合夥人不得拒絕。

第五條 合夥債務的分擔

1.合夥人按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所定的盈餘分配比例(或出資比例)分組合夥債務,合夥人接到履行債務通知後應於___________日之內,將各自所應分擔的份額,交給主管財會的合夥人。

2.新的合夥人對他加入合夥前的合夥債務應按覈定的出資比例和盈餘分配比例分擔清償(或不分擔清償義務);退夥人對退夥時已存在的合夥債務,不論到期與否,都應承擔清償義務。

第六條 入夥與退夥

1.接納新的合夥人須由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

2.合夥人在本協議存續期間不得聲明退夥,但出現下列情形除外:

(1)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終止原因;

(2)合夥經營連續在__________月內出現虧損;

(3)一半以上的合夥人在表決中對合夥經營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規定:

合夥人可以聲明退夥,但在退夥前一個月應以書面形式向其他合夥人轉達退夥意向。

3.退夥時按本協議第七條規定進行清算。

第七條 合夥的終止

1.無論合夥關係因何種原因終止,都應即時向全體合夥人公佈資產負債表。

2.終止時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償合夥債務;(2)結清未付工資;(3)返還出資;(4)分配盈餘。

(此項在沒有規定存續期的合夥關係中,作爲一種可供選擇的方案。)

第八條 其他

1.合夥會計年度從每年______月_____日開始,至同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合夥所有的明細帳目應充分顯示合夥的經營狀況、資金週轉狀況和納稅情況。

3.合夥負責人應在年終將年度資產負債表和經營報告的複印件交送每個合夥人,如果合夥人在收到上述複印件之後的一個月內沒有向合夥負責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反對意見,推定他對該年度的經營狀況沒有異議。

4.合夥人以商號的名義開列銀行帳戶,銀行支票和期票應由合夥負責人與主管財會的合夥人共同簽署。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合同 篇11

用人部門(甲方):

職工(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臨時招用工作人員,乙方申請應聘。經研究,甲方同意招聘乙方爲臨時工,並自願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爲個月

二、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並服從甲方的工作需要,在崗位承擔工作。

三、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製定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內,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各項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台州學院臨時用工暫行辦法》等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完成工作。

四、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

1、甲方保證乙方在工作期間實行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時。原則上不安排乙方加班,如確因工作需要,經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適當加班,加班後用人部門應安排其調休,如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調休的,則給予20元/天的加班補助費。但每月加班最多不超過四天。

2、乙方基礎工資標準爲 元/月,崗位津貼元/月,試用期內享受上述工資的80,合計爲

元/月,行駛里程津貼爲

元/公里。

3、甲方每月日前如期發放工資,由學校財務處統一發放。發放形式爲

。(①領據領現金形式,②銀行工資卡形式)。

五、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合同期內,乙方提出申請,甲方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合同期滿內不再續訂的,甲方將從次月起停止繳納乙方的保險金。

2、在合同期內,乙方因工受傷,死亡,或患病、非因工受傷的(需台州市各公立醫院證明),甲方將按照《台州學院臨時用工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包括有關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切實做好乙方工作期間中的安全與健康。

2、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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