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品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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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樣品合同簡析樣品買賣合同應當注意的法律問題樣品銷售合同楓林公司與東燈公司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合同編號:

樣品合同4篇

簽訂地點:成都

簽訂時間:xx年十二月八日

採購人(甲方)

供應商(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四川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 成都市血液中心生物安全櫃等設備 採購項目(項目編號:scit-zg-xx1018)的《招標文件》、乙方的《投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甲、乙雙方同意簽訂本合同。詳細技術說明及其他有關合同項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說明,合同附件及本項目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等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雙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條款:

一、合同貨物

貨物品名 規格

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萬元) 總價

(萬元) 隨機

配件 交貨期

微電腦配平儀

(配平儀) wg-ppy-ⅱ 型 臺 3 6.4 19.2 見裝箱清單 甲方確認樣品後30天內

熱合機

(高效晶體管熱合機) wg-rhj-ⅳ 型 臺 7 1.8 12.6 見裝箱清單 甲方確認樣品後30天內

二、合同總價

合同總價爲人民幣大寫: 叄拾壹萬捌仟 元,即rmb¥ 318000.00 元;該合同總價已包括貨物設計、材料、製造、包裝、運輸、安裝、調試、檢測、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內保修服務與備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關各項的含稅費用。本合同執行期間合同總價不變,甲方無須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規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三、質量要求

1、乙方須提供全新的貨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無劃傷、無碰撞痕跡,且權屬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

2、貨物必須符合或優於國家(行業)標準,以及本項目招標文件的質量要求和技術指標與出廠標準。

3、乙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10 日內送交貨物成品樣品給甲方確認,在甲方出具樣品確認書並封存成品樣品外觀尺寸後,乙方纔能按樣生產,並以此樣品作爲驗收樣品;每臺貨物上均應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標誌。

4、保修期內貨物製造質量出現問題,乙方應負責三包(包修、包換、包退),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有權到乙方生產場地檢查貨物質量和生產進度。

5、貨到現場後由於甲方保管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乙方亦應負責修理,但費用由甲方負擔。

四、交貨及驗收

1、乙方交貨期限爲甲方確認樣品後的30日內,在確認樣品之日起30天內交貨到甲方指定地點,隨即在3日內全部完成安裝調試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並且最遲應在xx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安裝調試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於採購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遲簽訂或驗收的,時間順延)交貨驗收時須提供產品質檢部門從同類產品中抽樣檢查合格的檢測報告。

2、驗收由甲方組織,乙方配合進行:

(1) 貨物在乙方通知安裝調試完畢後 3 日內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後,進入7 日試用期;試用期間發生重大質量問題,修復後試用相應順延;試用期結束後 3 日內完成最終驗收;

(2) 驗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甲方招標文件的質量要求和技術指標、乙方的投標文件及承諾與本合同約定標準進行驗收;甲乙雙方如對質量要求和技術指標的約定標準有相互牴觸或異議的事項,由甲方在招標與投標文件中按質量要求和技術指標比較優勝的原則確定該項的約定標準進行驗收;

(3) 驗收時如發現所交付的貨物有短裝、次品、損壞或其它不符合標準及本合同規定之情形者,甲方應做出詳盡的現場記錄,或由甲乙雙方簽署備忘錄,此現場記錄或備忘錄可用作補充、缺失和更換損壞部件的有效證據,由此產生的時間延誤與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驗收期限相應順延;

(4) 如質量驗收合格,雙方簽署質量驗收報告

3、貨物安裝完成後 3 日內,甲方無故不進行驗收工作並已使用貨物的,視同已安裝調試完成並驗收合格。

4、乙方應將所提供貨物的裝箱清單、配件、隨機工具、用戶使用手冊、原廠保修卡等資料交付給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貨物及本款規定的單證和工具的,必須負責補齊,否則視爲未按合同約定交貨。

5、如貨物經乙方 3 次維修仍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有權退貨,並視作乙方不能交付貨物而須支付違約賠償金給甲方,甲方還可依法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五、付款方式

1、全部貨物安裝調試完畢並驗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票據憑證資料以後的90 日內向乙方覈撥合同總價的百分之九十五 款項:¥ 302100 元,人民幣大寫 叄拾萬零貳仟壹佰元整;

2、另合同總價百分之五的價款¥ 15900 元, 人民幣大寫: 壹萬伍仟玖佰 元整轉爲合同履約保證金,在貨物驗收合格滿 一年 ,即質保期屆滿向乙方支付。

4、乙方須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稅發票及憑證資料(什麼憑證資料?寫清楚,若沒有就刪掉黃色部分,否則容易付款時出糾紛)進行支付結算。

六、售後服務

1、質保期爲驗收合格後一年,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乙方在接到通知後 24小時內響應到場, 48小時內完成維修或更換,並承擔修理調換的費用;如貨物經乙方 3次維修仍不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視作乙方未能按時交貨,甲方有權退貨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貨到現場後由於甲方保管不當造成的問題,乙方亦應負責修復,但費用由甲方負擔。質保期後乙方仍負責維修,但只收取零配件材料費用,具體報價見附表1.

2、每年提供設備整機免費維護和校驗,並出具維護和檢驗報告。

2、乙方須指派專人負責與甲方聯繫售後服務事宜。

七、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 甲方無正當理由拒收貨物的,甲方應償付合同總價百分之 一 的違約金;

(2) 甲方逾期支付貨款的,除應及時付足貨款外,應向乙方償付欠款總額萬分之 一 /天的違約金;逾期付款超過 30 天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設備、支付違約金、並賠償乙方損失;

(3) 甲方償付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還應按乙方損失尚未彌補的部分,支付賠償金給乙方。

2、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交付的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百分之 一 的違約金,並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內更換合格的貨物給甲方,否則,視作乙方不能交付貨物而違約,按本條本款下述第“(2)”項規定由乙方償付違約賠償金給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貨物或逾期交付貨物而違約的,除應及時交足貨物外,應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額的萬分之 一 /天的違約金;逾期交貨超過30天,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則應按合同總價的百分之 一 的款額向甲方償付賠償金,並須全額退還甲方已經付給乙方的貨款及其利息。

(3)乙方貨物經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資格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機構檢測後,檢測結果認定貨物質量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標準的,乙方若對此檢測結果有異議,有權委託其他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復檢,若複檢結果仍不合格,則視爲乙方沒有按時交貨而違約,乙方須在 30天內無條件更換合格的貨物,如逾期不能更換合格的貨物,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乙方應另付合同總價的百分之 一 的賠償金給甲方。

(4)乙方保證本合同貨物的權利無瑕疵,包括貨物所有權及知識產權等權利無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經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有權對上述貨物主張權利或國家機關依法對貨物進行沒收查處的,乙方除應向甲方返還已收款項外,還應另按合同總價的百分之 一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5)乙方償付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還應按甲方損失尚未彌補的部分,支付賠償金給甲方。

八、爭議解決辦法

1、因貨物的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指定的質量鑑定機構進行質量鑑定。貨物符合標準的,鑑定費由甲方承擔;貨物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鑑定費由乙方承擔。

2、合同履行期間,若雙方發生爭議,可協商或由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

1、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依法訂立補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七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四份,乙方、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採購代理機構各一份。

附件1:常用零配件報價表

甲 方: (蓋章) 乙 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地 址: 地 址: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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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樣品買賣系《合同法》規定的特種買賣之一。但是,自《合同法》實施4年以來,國內民商法學界對於憑樣品買賣缺乏較深入與系統的研究。事實上,憑樣品買賣應探討的問題頗多。諸如:憑樣品買賣與附生效要件的買賣、試用買賣等的關係,樣品買賣合同的成立應具備的條件,樣品的確定及由此產生的相關問題,憑樣品買賣的法律效力,主張樣品買賣的舉證責任等法律問題均有待確定。筆者撰寫本文,意在引起學界同仁對該問題的重視,並期望有助於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特種買賣法律制度。

一、具有獨立內涵的憑樣品買賣

憑樣品買賣,即憑樣品買賣合同,又稱憑貨樣買賣合同,是特種買賣的一種,是指買賣雙方按貨物樣品確定買賣標的物品質,出賣人交付的貨物應與樣品具有相同品質的買賣。較之普通買賣,憑樣品買賣的特殊性在於:

其一,合同標的物的品質以樣品確定;

其二,出賣人有義務按樣品交付標的物。換言之,出賣人是否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注:通說認爲,我國《合同法》未規定特殊、獨立的瑕疵擔保責任,而是將瑕疵履行歸爲違約責任適用範疇。參見王利明:《中德買賣合同制度的比較》,《比較法研究》XX年第1期。)原則上應以交付的標的物是否符合樣品而確定。

可見憑樣品買賣是以樣品確定出賣人應履行的合同義務,而不是以出賣人交付的貨物符合樣品爲買賣合同的生效條件,即憑樣品買賣不是附生效要件的買賣。如果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不符,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而不是據此確認憑樣品買賣合同未生效。

作爲特種買賣的試用買賣,因有試用標的物的存在,故易與憑樣品買賣相混淆,其區別在於:在試用買賣,其標的物可能爲供試用之標的物,爲特定物之買賣;而在憑樣品買賣,樣品原則上非爲買賣之標的物,樣品做爲指定買賣標的物的“種類”及“品質”,故憑樣品買賣爲種類物之買賣,出賣人不但負物之瑕疵擔保(違約)責任,而且應擔保其所交付之標的物,於樣品具有同一品質。(注:黃茂榮:《買賣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XX年版,第52頁。)

通常認爲,樣品買賣合同的成立應具有如下條件:

其一,樣品在訂立合同時已存在。樣品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憑樣品買賣合同達成合意的證明,故如果締約時,並無樣品存在,則難以確定雙方當事人已就樣品買賣合同達成合意。

其二,表明樣品買賣之意思表示。即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以樣品來確定標的物的品質或寫明“憑樣品買賣”等表明樣品買賣的意思。如果僅有當事人向買受人提示樣品的事實,但當事人卻未在訂立合同時明確表明樣品買賣的意思,則雙方不能成立憑樣品買賣,因爲,“蓋其提示可僅爲喚起買受人興趣或使知其要領也。然貨樣品之交付,至少可爲貨樣買賣之推定。”(注:史尚寬:《債法各論》,臺灣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88頁。)

其三,當事人一方於締約時(前)提示樣品。多數學者認爲,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後,出賣人於履行前向買受人提供樣品的,不屬於樣品買賣。(注:郭明瑞、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頁;史尚寬先生認爲憑樣買賣之要件之一即爲“選擇憑樣,非於契約訂立時,而於緊接履行前交付者,非民法第388條所稱之貨樣”。)筆者基本贊同此種觀點,但同時認爲僅有當事人一方於締約時提示樣品,並不必然導致憑樣品買賣合同的成立,如果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了買賣合同的性質爲憑樣品買賣,且樣品於締約時已存在的,出賣人於履行前向買受人提供樣品,買受人接受的,應認爲憑樣品買賣合同成立。當然,在合同法理論上可解釋爲,一方提示樣品對方接受時,方爲憑樣品買賣成立時,即樣品的提示與接受,均爲憑樣品買賣合同訂立過程中的行爲。

但如果買受人拒絕接受樣品,則應適用《合同法》第61、62條規定處理,視爲普通買賣合同成立。可見,憑樣品買賣合同的成立,需要以如上數個法律事實之結合方得構成。

二、樣品的確定以及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樣品的產生與類型

樣品,又稱貨樣,是當事人選定的用以反映和決定合同標的物品質的貨物。有觀點認爲,樣品必須由現貨中選(抽)取而不能是特意製造的。換言之,樣品買賣只能限於現貨買賣,否則即爲以提供樣品促成買賣的欺詐行爲。(注:羅科歧:《論貨樣買賣中的法律問題》,《經濟與法》1992年第7期。)筆者同意與之相反的觀點,即憑樣亦可以由生產使用部門加工設計出來,樣品買賣只要求樣品是現存的,出賣人交付的貨物的品質只要與樣品的品質一樣即可,至於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是於提供樣品時已有的,還是於其後另行生產製作的,則無關緊要。(注:郭明瑞、王鐵:《合同法新論—分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頁。)

有學者明示或潛意識認定,樣品只能由出賣人提供,(注:郭明瑞、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頁;謝曉堯等:《新合同法要義》,廣東旅遊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頁。)事實上這是一種誤解:樣品既可以由出賣人提供,亦可以由買受人提供。在實踐中前者稱之爲“賣方樣”,後者稱之爲“買方樣”,同時,亦存在由買方提供,賣方據此複製加工一個類似樣品由買方確認的“回樣”或“確認樣”。

在實踐中,有以樣品全面反映與表現標的物品質的,但也有采用樣品的某一特徵表示標的物品質的某一方面品質。如:“顏色”,稱爲“色樣”;“款式”,稱爲“款式樣”。在這種情況下,僅合同規定的樣品的某一部分特徵爲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的標準,而樣品的其他部分則不應成爲交付標的物的依據。(注:江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37頁。)

(二)樣品的封存與說明

爲使當事人履行合同及發生合同糾紛時分清責任,《合同法》第168條確認,“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封存樣品”。關於樣品封存的地點、份數、時間等內容應當取得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同意。通常來講,樣品可分三份分別封存於出賣人、買受人及居間第三人處,但由此可能發生如下法律問題:

其一,封存的數份樣品品質不一致問題。筆者以爲,當事人應保障其封存的數份樣品品質一致,但如果客觀上出現了數份樣品品質有差異的情形,而且當事人雙方對此未約定處理方法的,這等同於當事人就質量條款約定不明,應當適用《合同法》第61條、62條的規定。即首先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不能確定,則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履行。

其二,樣品封存期間品質發生變化,出賣人應交付標的物的品質標準問題。筆者認爲,在這種情況下,首先應考察當事人是否事先對此有約定,有約定的,依約定;如果當事人未做約定的,應以舉證證明的一方當事人提交樣品時的品質狀態作爲出賣人應交付的標的物的品質標準,因爲提交樣品時樣品的品質狀態反映了雙方當事人成就憑樣品買賣時,雙方就標的物品質所達成的合意。

由於樣品代表的品質需要由當事人去解釋,而這極易導致理解上的分歧,所以,《合同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樣品品質予以說明”。同時,如果當事人僅採用樣品的某一特徵來表示出賣人應交付的標的物品質爲某一方面的標準,而標的物其他方面的品質亦需要當事人予以說明。當事人對樣品品質的說明,應根據樣品的具體情況予以規定,一般應包括外觀、型號、有關的技術標準等,同時此種說明必須合法,如對樣品有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即應予以執行,而不得自由約定。

憑樣品買賣合同當事人在表示標的物品質時,如果既使用了樣品,又使用了文、語言說明的,“則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但如果當事人封存的樣品與語言文說明不一致時,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究竟應以何種標準爲準,學者有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爲“買受人在履行合同時享有選擇權”;(注:孔祥俊:《合同法教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77頁。)而另有學者認爲“一般應以語言、文、說明爲準”。(注:江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37頁。)筆者認爲上述觀點均爲不妥。依筆者觀點,在此種情形下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的品質應以樣品爲準,因爲當事人在合同中的說明是以樣品質量爲描述對象的,“說明”與樣品不一致,只能認定是說明錯誤,而一個錯誤的說明,並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自不得成爲履行的依據。

三、關於憑樣品買賣的特殊法律效力

除具有普通買賣的法律效力外,憑樣品買賣尚具有如下效力:

(一)一般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應擔保所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具有同一品質

所謂具有同一品質,“應依契約之趣旨及交易之習慣定之,依其情形,尤其價金之計算,得以其重要之點與貨樣適合爲已足。微小之差異得不顧及”。(注:史尚寬:《債法各論》,臺灣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88頁。)

依《合同法》第168條,如果當事人既封存樣品又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的,則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如果樣品與證明不一致的,則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與樣品的質量相同。此已如前述。

(二)特殊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依《合同法》第169條,“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依我國臺灣學者史尚寬先生的觀點,“如憑樣本身有隱蔽之瑕疵,而未約定僅以貨樣爲標準時,則貨物雖與貨樣相合,出賣人仍不能免其瑕疵擔保責任”。(注:史尚寬:《債法各論》,臺灣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88頁。)顯然,依《合同法》規定,即使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僅以樣品爲標準時,亦不能免除出賣人因違反特殊瑕疵擔保義務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總結《合同法》的規定,適用此種特殊瑕疵擔保責任的條件爲:

1.樣品本身有隱蔽瑕疵存在

所謂隱蔽瑕疵,是指存在於標的物內部的憑一般買受人的經驗,經一般、通常的檢查不易發現的樣品品質缺陷。

需要說明的是,樣品本身的隱蔽瑕疵應於一方當事人將樣品提交給對方當事人時即亦存在,而不是在樣品提交後,封存期間樣品品質本身發生變化而導致的。理由是,一方提示時的樣品爲對方接受,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體現,因此它理應成爲出賣人應交付的標的物的品質標準。

2.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

換言之,如果買受人知道樣品本身有隱蔽瑕疵的,則買受人即喪失追究出賣人瑕疵擔保責任的權利。此誠如XX年1月1日實施的《德國債法現代化法》第442條第1款所規定的,“買受人在合同訂立時知道買賣物存在瑕疵的,喪失因瑕疵產生的權利,買受人因重大過失不知道買賣物存在瑕疵的,則只有出賣人惡意隱瞞瑕疵或者對買賣物的性質作出擔保的情況下,買受人才能主張因瑕疵產生的權利”。(注:《德國債法現代化》,邵建東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XX年版,第74頁。)

爲了減少糾紛,避免買受人提出如上的抗辯,出賣人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買受人瞭解樣品的程序,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示樣品本身所存在的隱蔽瑕疵或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

但是,如果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樣品本身的隱蔽瑕疵,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違反了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則不論買受人知情與否,均應確定合同無效。

我國內地法律中的重大誤解,包含臺灣地區民法中的錯誤。如果買受人締約時,對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及樣品的隱蔽瑕疵不知情,構成重大誤解,則其與出賣人應承擔的瑕疵擔保責任是何種關係,頗值得探討。

據日本學界研究,對於買賣標的物錯誤(重大誤解)與瑕疵擔保責任的適用主要有三種學說。

其一,競合說,又稱當然伴隨論。即瑕疵擔保成立同時伴有意思表示要素之錯誤,應使買受人自由選擇適用錯誤(重大誤解)或瑕疵擔保責任規定。(注:主競合論者以我妻榮教授爲代表。轉引自林誠二:《民法理論與問題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XX年版,第87頁。)

其二,二分說,又稱要件論、階段論。認爲錯誤與瑕疵擔保責任各有不同之成立要件,應不至於有相互競合之情形發生。(注:勝本正晃教授爲代表。見[日]勝本正晃:《契約各論》第1卷,第94頁,轉引自林誠二:《民法理論與問題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XX年版,第87頁。)

其三,瑕疵擔保責任優先說,即排除論。認爲當買賣標的物存在瑕疵而又有意思表示錯誤時,應僅適用瑕疵擔保責任,而排除錯誤之適用。該學說爲學界通說,其理由爲:

①錯誤適用於抽象的有償及無償行爲,而瑕疵擔保責任適用於具體的雙務有償契約,顯系對錯誤之特別規定。

②如認許買受人自由主張錯誤,則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形同具文。

③如適用錯誤,則加重出賣人負擔,阻礙交易流暢。

④錯誤之構成,其判斷有實際困難,不如瑕疵擔保責任之爲法定責任,判斷上平明確定,故爲交易之敏活、安全,應排除錯誤之適用。(注:林誠二:《民法理論與問題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XX年版,第87頁。)

我國臺灣學者林誠二先生認爲,由於日本民法將錯誤之意思表示規定爲無效,故若採用競合說而任由買受人主張錯誤使買賣契約無效,自當加重出賣人之負擔。競合說等於有錯誤即無瑕疵擔保,當然會使瑕疵擔保形同具文。但我國臺灣地區所謂民法將錯誤之意思表示規定爲可撤銷,買受人撤銷與否,任其自由,即買受人既可撤銷買賣行爲,使之無效,亦得不撤銷而使買賣行爲維持有效,而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如買受人選擇適用錯誤,亦有行使撤銷權與否之自由,故應採取競合論爲宜。(注:林誠二:《民法理論與問題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XX年版,第87頁。)

筆者認爲,中國內地的民法與臺灣地區所謂的民法均將錯誤(重大誤解)之意思表示確定爲可撤銷,而對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爲,撤銷權人可選擇撤銷,亦可選擇變更,更可以選擇放棄變更撤銷權而使可撤銷合同效力繼續地確定爲有效,而按照內地法的立法精神,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機關對撤銷權人要求撤銷的請求持謹慎的態度。(注:因爲被撤銷的合同其效力爲無效,這是對合同關係的徹底否定,對雙方當事人的影響極大,而當事人締結合同通常總是爲了某種需要,如果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一概認定合同完全無效,有時反倒不利於受損害方的利益。翟雲嶺:《合同法總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XX年版,第125~126頁。)如《合同法》第54條第3款規定,對於可撤銷的合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規定:對可撤銷的民事行爲,“當事人要求變更的,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要求撤銷的,可以變更或撤銷”。因此,筆者贊同競合論的觀點。因爲依中國內地法律買受人適用錯誤而撤銷合同,使合同歸於無效的機率很少,故實務中,買受人會更多選擇(或只能選擇)適用瑕疵擔保責任,而維持合同的效力,這與合同法鼓勵交易的立法思想是一致的。但同時,如果買受人的意思與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只有撤銷合同才足以保障自己利益的,法律應予以支持,出賣人應承受的負擔亦不爲不公。

3.出賣人爲惡意,即出賣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如果出賣人明知樣品有隱蔽瑕疵而故意隱瞞不告知買受人,則出賣人的行爲將構成欺詐。此時亦將構成買受人主張適用欺詐而變更或撤銷合同或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競合問題,對此,買受人有選擇權,理由如上不復。

4.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品質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而不是有隱蔽瑕疵的樣品的標準。所謂通常標準,並非完全指的是人們所公認的或普遍接受的同種物的中等水平的質量標準,而應根據合同標的的不同情況具體分析,可能是國家標準,也可能是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僅僅是符合有隱蔽瑕疵的樣品品質的,出賣人的履行爲不適當履行,即爲違約行爲,但出賣人僅應承擔限於重新交付符合同種物通常標準的標的物,及延遲交付的違約責任,買受人不得據此解除合同。

但如果買受人在合同約定的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期限到來前,發現樣品有隱蔽瑕疵,並在合理期限內告知出賣人的,則出賣人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的,則買受人得依據《合同法》相應規定,行使合同解除權,並追究其他違約責任。

同時,買受人要求出賣人交付符合同種物通常標準的標的物的權利,當然受到《合同法》第158條規定的對標的物檢驗期間的限制,即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爲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爲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限制。

(三)當事人得另行約定瑕疵擔保責任

當事人於樣品之外,就其他品質爲保證者,仍應另負瑕疵擔保責任。如前所述,如果當事人僅採用樣品的某一特徵來表示標的物某一方面品質的,樣品的其他特徵即不應作爲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依據,如果當事人就標的物其他部分品質另有約定的,出賣人仍應承擔當事人另行約定的瑕疵擔保責任。

當然,即使當事人以樣品全面反映與表現標的物品質的,亦不妨同時另行約定其他瑕疵擔保責任。(注:1975年,臺灣地區審判機關臺上第1245號民事判決所涉民事案件中,上訴人主張,其於1973年間向被上訴人購買蟹肉罐頭XX箱,約定每箱美金1,750元,保證品質通過加拿大漁業部檢驗,否則被上訴人應返還價金及所發生之各項費用。貨至溫哥華,經加拿大漁業部檢驗爲不合格,上訴人提起訴訟。被上訴人則以其依樣品發貨,並無不合債務本旨情形,況加拿大漁業部檢驗報告指蟹肉腐敗變色,亦屬錯誤等以爲抗辯。原審未支持上訴人所訴。理由爲:上訴人收取的罐頭與被上訴人前寄貨樣品質完全一致,並經臺灣地區行政機關“經濟部產品檢驗局”檢驗合格,被上訴人以之交付上訴人並無不合債務本旨情形,而被上訴人聲稱如加拿大漁業部不予通過而拒絕入境,償還貨款及各項費用,只是危險負擔的一種,屬於買賣契約非必要之點,故不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但上訴法院認定貨樣買賣雖系按貨樣而定標的物之品質之買賣,但並非不得另行瑕疵擔保之條件,本案當事人約定如加拿大漁業部不予通過而拒絕入境時,償還貨款及各項費用之聲明,其性質究爲瑕疵擔保之特別約定,擬系危險負擔問題,即應就雙方訂約時之原意及所用句,詳加考察,但原審不遑注及,即確定被上訴人所交貨物與樣品完全一致,並無不合債務本旨情形,即謂被上訴人此項聲明僅爲所生危險應由何人負擔之約定,要嫌率斷,而對於被上訴人究在何時交付貨物,未調查認定,即確定由上訴人負擔危險,亦有不合,故上訴法院聲明廢棄原判決。黃茂榮:《買賣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XX年版,第52頁。)

四、舉證責任負擔

當事人雙方就其買賣是否爲樣品買賣及出賣人所交付標的物是否與樣品相符的舉證責任應由何方當事人負擔,學者間有不同的主張。一種觀點認爲買受人應負舉證責任,因爲樣品買賣爲特例,故舉證責任應由買受人負之;(注: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冊)》,第100頁。)另有學者主張,對於是否爲樣品買賣,欲由此導出其權利者應證明之。(注:史尚寬:《債法各論》,臺灣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88頁。)還有的學者主張,憑樣品買賣仍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於樣品買賣實質上是加重出賣人瑕疵擔保責任的買賣,故買受人主張爲樣品買賣的,應由買受人負舉證責任;出賣人主張不爲樣品買賣的,應由出賣人負舉證責任;(注:郭明瑞,王鐵:《合同法新論—分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頁。)而在買賣履行中,如買受人以標的物的品質與樣品不符爲由而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應由出賣人舉證證明標的物的品質與樣品相符,否則應負遲延履行責任;買瘦人受領標的物後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時,則應由買受人就標的物的品質不符樣品的品質負舉證責任。(注: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冊)》,第100~101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XX年4月1日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對樣品買賣是否成立有爭議的,應由主張樣品買賣合同成立的一方(不論是買受人還是出賣人)負舉證責任;而對於樣品買賣合同是否履行以及履行狀態如何有爭議的,則應由負有履行義務的出賣人負舉證責任。筆者贊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但同時認爲,在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主張標的物品質不符樣品品質時,舉證責任應由買受人負擔的觀點值得借鑑,因爲它符合確定舉證責任分擔的基本原則。

五、結論

憑樣品買賣爲特種買賣之一種,《合同法》對憑樣品買賣的規定顯然優於對普通買賣的規定。但如無特別規定的,則當然適用普通買賣的相應規定。憑樣品買賣合同之特別之處在於,當事人約定質量的方式爲樣品,出賣人應按樣品所體現之品質交付標的物,故其並非附生效條件之買賣合同。同時,憑樣品買賣又不同於試驗買賣。樣品買賣合同的成立,得以當事人的合意存在爲必要,而樣品於締約時已亦存在是合意之前提。在憑樣品買賣合同中樣品的確定至關重要,如果數份樣品不一致當事人又未約定處理的規則,則應按質量約定不明依《合同法》相應規則處理。如樣品在封存期間發生變化,則應以提交樣品時的品質狀態爲準。如樣品與說明不一致,宜以樣品之品質確定爲出賣人應交付之標的物之品質。出賣人應基於憑樣品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瑕疵擔保責任,包括一般與特別瑕疵擔保責任,至於憑樣品買賣合同之成立與履行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相應司法解釋較爲科學,但擬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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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成都

簽訂時間:XX年十二月八日

採購人(甲方):

供應商(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四川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 成都市血液中心生物安全櫃等設備 採購項目(項目編號:scit-zg-XX1018)的《招標文件》、乙方的《投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甲、乙雙方同意簽訂本合同。詳細技術說明及其他有關合同項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說明,合同附件及本項目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等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雙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條款:

一、合同貨物

貨物品名 規格

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萬元) 總價

(萬元) 隨機

配件 交貨期

微電腦配平儀

(配平儀) wg-ppy-ⅱ 型 臺 3 6.4 19.2 見裝箱清單 甲方確認樣品後30天內

熱合機

(高效晶體管熱合機) wg-rhj-ⅳ 型 臺 7 1.8 12.6 見裝箱清單 甲方確認樣品後30天內

二、合同總價

合同總價爲人民幣大寫: 叄拾壹萬捌仟 元,即rmb¥ 318000.00 元;該合同總價已包括貨物設計、材料、製造、包裝、運輸、安裝、調試、檢測、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內保修服務與備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關各項的含稅費用。本合同執行期間合同總價不變,甲方無須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規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三、質量要求

1、乙方須提供全新的貨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無劃傷、無碰撞痕跡,且權屬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

2、貨物必須符合或優於國家(行業)標準,以及本項目招標文件的質量要求和技術指標與出廠標準。

3、乙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10 日內送交貨物成品樣品給甲方確認,在甲方出具樣品確認書並封存成品樣品外觀尺寸後,乙方纔能按樣生產,並以此樣品作爲驗收樣品;每臺貨物上均應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標誌。

4、保修期內貨物製造質量出現問題,乙方應負責三包(包修、包換、包退),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有權到乙方生產場地檢查貨物質量和生產進度。

5、貨到現場後由於甲方保管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乙方亦應負責修理,但費用由甲方負擔。

四、交貨及驗收

1、乙方交貨期限爲甲方確認樣品後的30日內,在確認樣品之日起30天內交貨到甲方指定地點,隨即在3日內全部完成安裝調試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並且最遲應在XX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安裝調試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於採購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遲簽訂或驗收的,時間順延)。交貨驗收時須提供產品質檢部門從同類產品中抽樣檢查合格的檢測報告。

2、驗收由甲方組織,乙方配合進行:

(1) 貨物在乙方通知安裝調試完畢後 3 日內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後,進入7 日試用期;試用期間發生重大質量問題,修復後試用相應順延;試用期結束後 3 日內完成最終驗收;

(2) 驗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甲方招標文件的質量要求和技術指標、乙方的投標文件及承諾與本合同約定標準進行驗收;甲乙雙方如對質量要求和技術指標的約定標準有相互牴觸或異議的事項,由甲方在招標與投標文件中按質量要求和技術指標比較優勝的原則確定該項的約定標準進行驗收;

(3) 驗收時如發現所交付的貨物有短裝、次品、損壞或其它不符合標準及本合同規定之情形者,甲方應做出詳盡的現場記錄,或由甲乙雙方簽署備忘錄,此現場記錄或備忘錄可用作補充、缺失和更換損壞部件的有效證據,由此產生的時間延誤與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驗收期限相應順延;

(4) 如質量驗收合格,雙方簽署質量驗收報告。

3、貨物安裝完成後 3 日內,甲方無故不進行驗收工作並已使用貨物的,視同已安裝調試完成並驗收合格。

4、乙方應將所提供貨物的裝箱清單、配件、隨機工具、用戶使用手冊、原廠保修卡等資料交付給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貨物及本款規定的單證和工具的,必須負責補齊,否則視爲未按合同約定交貨。

5、如貨物經乙方 3 次維修仍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有權退貨,並視作乙方不能交付貨物而須支付違約賠償金給甲方,甲方還可依法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五、付款方式

1、全部貨物安裝調試完畢並驗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票據憑證資料以後的90 日內向乙方覈撥合同總價的百分之九十五 款項:¥ 302100 元,人民幣大寫 叄拾萬零貳仟壹佰元整;

2、另合同總價百分之五的價款¥ 15900 元, 人民幣大寫: 壹萬伍仟玖佰 元整轉爲合同履約保證金,在貨物驗收合格滿 一年 ,即質保期屆滿向乙方支付。

4、乙方須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稅發票及憑證資料(什麼憑證資料?寫清楚,若沒有就刪掉黃色部分,否則容易付款時出糾紛)進行支付結算。

六、售後服務

1、質保期爲驗收合格後一年,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乙方在接到通知後 24小時內響應到場, 48小時內完成維修或更換,並承擔修理調換的費用;如貨物經乙方 3次維修仍不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視作乙方未能按時交貨,甲方有權退貨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貨到現場後由於甲方保管不當造成的問題,乙方亦應負責修復,但費用由甲方負擔。質保期後乙方仍負責維修,但只收取零配件材料費用,具體報價見附表1。

2、每年提供設備整機免費維護和校驗,並出具維護和檢驗報告。

2、乙方須指派專人負責與甲方聯繫售後服務事宜。

七、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 甲方無正當理由拒收貨物的,甲方應償付合同總價百分之 一 的違約金;

(2) 甲方逾期支付貨款的,除應及時付足貨款外,應向乙方償付欠款總額萬分之 一 /天的違約金;逾期付款超過 30 天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設備、支付違約金、並賠償乙方損失;

(3) 甲方償付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還應按乙方損失尚未彌補的部分,支付賠償金給乙方。

2、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交付的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百分之 一 的違約金,並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內更換合格的貨物給甲方,否則,視作乙方不能交付貨物而違約,按本條本款下述第“(2)”項規定由乙方償付違約賠償金給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貨物或逾期交付貨物而違約的,除應及時交足貨物外,應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額的萬分之 一 /天的違約金;逾期交貨超過30天,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則應按合同總價的百分之 一 的款額向甲方償付賠償金,並須全額退還甲方已經付給乙方的貨款及其利息。

(3)乙方貨物經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資格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機構檢測後,檢測結果認定貨物質量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標準的,乙方若對此檢測結果有異議,有權委託其他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復檢,若複檢結果仍不合格,則視爲乙方沒有按時交貨而違約,乙方須在 30天內無條件更換合格的貨物,如逾期不能更換合格的貨物,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乙方應另付合同總價的百分之 一 的賠償金給甲方。

(4)乙方保證本合同貨物的權利無瑕疵,包括貨物所有權及知識產權等權利無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經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有權對上述貨物主張權利或國家機關依法對貨物進行沒收查處的,乙方除應向甲方返還已收款項外,還應另按合同總價的百分之 一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5)乙方償付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還應按甲方損失尚未彌補的部分,支付賠償金給甲方。

八、爭議解決辦法

1、因貨物的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指定的質量鑑定機構進行質量鑑定。貨物符合標準的,鑑定費由甲方承擔;貨物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鑑定費由乙方承擔。

2、合同履行期間,若雙方發生爭議,可協商或由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

1、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依法訂立補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七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四份,乙方、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採購代理機構各一份。

附件1:常用零配件報價表

甲 方: (蓋章) 乙 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地 址: 地 址: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楓林公司與東燈公司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樣品合同(4) | 返回目錄

江蘇劉洪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南京楓林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楓林公司)的委託指派本律師擔任其與南京東燈照明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燈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訴訟代理人,現本律師就本案爭議焦點、法律事實及如何處理,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本案原被告之間糾紛應定性爲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原被告於XX年7月23日簽訂的銷售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買賣合同的標的庭院燈,數量1490盞,單價每盞850元,總價款:1266500元,在備註一欄中雙方明確約定:光源爲飛利浦,燈具樣式參照購買方提供的實樣……合同簽訂之時,原被告雙方也對庭院燈樣品進行了現場認定和封存,原告在庭審時也明確承認其應當按照碧瑤灣花園一期已經做好的庭院燈作爲樣品,並現場拍攝了照片,由此可見雙方達成的書面銷售合同完全符合憑樣品買賣合同的構成要件,故依法應當認定爲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二、原告交付的貨物(庭院燈)與樣品不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屬於根本違約行爲

XX年7月3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200盞庭院燈,該批庭院燈經監理公司(江蘇華寧交通工程諮詢監理公司)驗收發現存在嚴重問題,並被監理公司認定該批庭院燈不符合設計和使用要求,不得進場安裝使用,必須立即退場(詳見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故本代理人認爲,原告未能依據雙方約定交付合格庭院燈,系違約行爲。

三、被告解除合同的行爲效力合法有效

被告在收到監理公司通知單後,在與原告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依法於XX年8月4日書面通知原告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該解除合同通知書已經送達原告。代理人認爲,被告行使解除權是建立在原告違約且拒絕對庭院燈整改的前提之下,根據《合同法》第94條及96條的相關規定被告行使解除權行爲合法有效。

四、鑑於原告的違約行爲及被告承接工程工期影響,被告在依法行使解除權之後又及時與其他的燈具公司簽訂了燈具銷售合同,從其他公司處購得庭院燈進行了安裝,目前所有燈具雖已安裝完畢,但仍延誤了工期,工程發包方將有可能根據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追究被告的違約責任,對此,被告將保留追究原告的相關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爲,原被告雙方的合同關係應定性爲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原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嚴重違約行爲,被告依法行使解除權於法有據,故原告的訴訟請求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應當依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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