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精選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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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 篇1

甲方:

建造合同(精選16篇)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裝修工程的具體情況,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裝修工程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3承包內容:鋼結構房屋建造(工程包含:鋼結構框架焊接, 牆體與粉刷砌牆;頂棚製作,頂棚材料爲:頁格棉。

1.4工程總量:

1.5工程期限

開工日期 20xx 年 12 月 5 日

竣工日期 20xx 年 12 月 8 日;

第2條甲乙方工作

2.1 開工前內一切影響乙方施工的障礙,以不影響

施工爲原則並向乙方進行技術交底。

2.2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電源等設施,施工期間水費、電費由甲方負責。

2.3開工前

2.4甲方指派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甲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2.5嚴格執行施工規範、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嚴格按照圖紙進行施工,做好各項質量檢查紀錄。施工過程中,如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承擔全部費用及法律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3條關於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3.1由於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及損害,其返工費用及賠償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3.2工程竣工後,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接到驗收通知日內組織驗收,並辦理驗收、移交手續。

第4條關於工程價款及結算的約定

第5條工程停建或緩建

5.1由於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構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

5.2因甲方或乙方其他情況的需延期開工、停建或

緩建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6條保修

6.1本合同保修期爲竣工之日算起,爲期年。保修範圍爲本合同中規定的乙方承包的項目及內容。保修期內,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後12小時內相應,24小時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託其他單位或人員修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7條附則

16.1本合同壹拾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16.2本合同履行完成後自動終止。

16.3附件資料:全部施工圖(合同正本由此附件)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授權代表(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造合同 篇2

第一條定義

“業主”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商”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廠”指在附錄_________中指定的構成固定設備的全部機器、設備和材料。

“工地”指按本合同用於建造工廠的全部土地。

“工程”指承包商按本合同實施的工程。

“合同價格”指業主向承包商支付的全部工程款項。

第二條承包商的職責

1.承包商應負責設計、籌劃以及在工地上建造工廠。

2.除了業主根據第_________條提供的項目和設施,承包商應提供所有爲使工廠成功建造所必需的設備、材料、工具、設施、勞工和服務。

3.承包商應根據附錄_________中的日程安排施工。

4.承包商應根據附錄_________中的規定爲業主培訓工廠設備的操作和維修人員。

5.承包商應向業主提供附錄_________中規定的備件。

6.承包商應向業主提供附錄_________中指定的維修設備。

第三條業主的職責

1.業主應提供工地,並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允許承包商自由地、不受干擾地出入該工地。

2.業主應按時提供附錄_________中指定的物件和設施。

3.業主將從有關部門獲取爲工廠建造、設備運行所必需的執照和許可證,包括承包商僱員的工作許可證。

4.業主應按第_________條中規定的合同價格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項。

第四條合同價格

1.在本合同生效後_________天內,業主應向承包商支付金額爲合同價格,作爲承包商完成該工程並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所有義務的全部報酬。

2.合同價格不再上調,完成工種的成本風險應由承包商承擔,商定合同價格時應認爲承包商已獲得全部信息並已把所有可能影響成本的因素估計在內。

第五條設計圖樣

1.承包商應根據合同,在附錄_________規定的時間內向業主提交工廠建造所需的圖樣,供業主審批。業主應在收到這些圖樣後一個月內,對圖樣進行審覈,並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3.業主或承包商互相提供的所有圖樣和技術資料,收到方應作爲機密文件對待,除非另有商定,收到方不得將這些圖樣和資料用於與本合同無關的其他目的。

第六條檢驗

1.承包商應該按法律和正常的工程慣例的要求,負責工廠所有的檢驗和試驗工作。

2.業主有權在任何適當時間對建造中的工廠的材料和工藝進行檢驗和測試,費用自理。這種檢驗或測試不能免除承包商在合同中應盡的任何義務。

3.完工後的工廠應由業主進行檢驗和測試;工廠何時可以測試,承包商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業主。

4.承包商應根據業主的合理要求,爲徹底而有效的檢測提供所需要的協助、勞力、材料、電力、燃料、設備、備用品和儀器。

第七條工地

1.承包商應在工地上提供所有令業主滿意的材料、勞力、設備、服務和便利,以便順利施工和完工。

a.建築設備;

b.工地上使用的運輸工具,包括臨時道路;

c.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所需的籬笆、燈光、崗哨以及所有其他材料和服務;

d.爲材料和施工人員(包括業主僱員)提供臨時倉庫、辦公室和其他房屋建築;

e.在整個工程移交之前提供電話、滅火設備和急救設備;

f.供施工人員使用的衛生設備和食堂。

3.承包商應遵守當地法律規定的所安全及其他條例。

4.無論何時,承包商都不應在業主的房產及其鄰近建築物、車道和街道上堆積施工用建築材料和建築垃圾,工程完工後,應從建築物及其周圍清除所有用剩的材料,保持工地和工廠安全、整潔,以備使用。

第八條承包商的工作人員

1.承包商將自費爲其全部工作人員提供飲食、交通及一切必要的便利。

2.合同簽署後,承包商應指定一名項目經理,在工程進行過程中全權代表承包商。他將在工作時間內坐鎮施工現場。業主向項目經理髮出的所有指示,如同發給承包商本人一樣,同樣具有約束力。

3.如果業主認爲工地上承包商的僱員品行不端、不能勝任工作或有失職行爲,可要求承包商將此人調離或更換。

第九條責任

1.在工廠被最終驗收之前,承包商應對工廠的任何損失或損壞負責,並自費將其修復,直至業主滿意。然而,如果根據本合同,這類損壞的責任不在承包商,而業主要求予以修復,承包商應按業主指示辦理,但費用由業主負擔。

2.在最後驗收合格證書籤發之前,凡因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疏忽,或設計、材料或工藝上的缺陷而產生的任何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承包商應向業主賠償,並保護業主免受由此而產生的各種訴訟、索賠、要求或費用支出。

3.如果業主因某種原因遭受索賠或訴訟,而按本條款規定承包商應該或可能對該事由承擔法律責任,則業主應立即書面通知承包商。承包商應以業主名義接手並通過談判處理解決或能由此而產生的訴訟,並承擔一切費用。如承包商要求,業主應向承包商提供承包商爲處理此類索賠或訴訟所需要的所有資料和幫助。

第十條_____

1.在不限制承包商責任的情況下,承包商將自費投保下列險:

a.機器設備從工廠交貨到目的地的運輸險。

b.爲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所的僱員投保僱員賠償險,或者根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投保類似的法定社會_____。

c.防備財產損壞或人身傷害的產品責任險,期限到維修期結束,每次事件的金額不少於_________美元。

d.對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在執行本合同中使用的所有_____投保綜合汽車責任險。

第十一條完工

1.一俟工廠的全部建設和安裝工程完工,承包商應通知業主,並根據附錄______的規定進行機械安裝完成測試工作,直至業主滿意

2.測試圓滿結束後,業主應簽發一份完工證明書。在完工證明書籤發之前,不得給工廠進料。

3.如果在建造和安裝中出現不影響完成安裝的小缺陷,或者在測試中測出不影響工廠開工的缺陷,業主應簽發完工證明書,而承包商則有義務儘快修復這些不足之處。

第十二條最後驗收

1.完工證明書頒發之後,承包商應提前_________天將工廠性能測試的時間通知業主。

2.爲使測試準時開始,業主應按附錄_________中的要求提供原料和其他設備,而承包商應按通知的時間開始性能測試。

3.性能測試將按附示_________的規定進行。測試成功後,業主應簽發一份最後驗收證明書,證明工廠已從證書籤發日起移交業主

4.如果工廠未能通過性能測試,承包商在進行他認爲必要的調整之後,應在業主在場的情況下重新進行測試,時間由雙方商定,條件照舊。

5.在最後驗收合格證書籤發之前,工廠不得投入商業性運轉。如工廠未能通過性能測試,業主仍可酌情頒發最後驗收合格證書,條件是承包商必須儘快糾正工廠存在的問題。

第十三條違約賠償金

1.如果由於承包商的原因導致性能測試的再次失敗,而雙方並無繼續重新測試的協議,則對最後一次測試的結果進行評估。承包商將根據附錄_________的規定向業主支付違約賠償費,費率不超過合同價格的_________%。

2.如果承包商因自身的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後的_________個月內獲得整個工廠的最後驗收合格證書,承包商須根據附錄_________的規定向業主每月支付相當於合同價格_________%的拖延賠償費,但最多不超過合同價格的_________%。

3.承包商應根據附錄_________規定的格式開立一份以業主爲受益人、金額爲合同價格_________%的保證書,作爲其履行本條款項下義務的保證。

第十四條保修

1.承包商保證,在最後驗收合格證書籤發日起_________個月內或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個月內(以先到日期爲準),所提供的工廠無設計、材料和工藝上的缺陷。

2.發現問題後,如果承包商的代表在現場工作,業主應在_________天內按本條款以書面形式向承包商提出全部要求;如果承包商的代表不在現場,業主應在_________天內以航空郵件將確證材料發往承包商總公司。承包商應更換或修理所有有缺陷的零部件。爲此,應允許承包商隨時自由出入工地,檢查缺損部件,使其能履行本保修條款。如果承包商因某種特殊情況未能在適當期限內進行雙方同意的補救工作,業主有權自行修復,但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3.本保修的先決條件是,業主須按承包商的指示和具體規定的性能參數對工廠進行裝備、操作和維護。如果業主未經承包商同意試圖自行修正,則本保修條款無效。

4.本保修條款不包括因自然損壞的物件,也不包括使用壽命不到_________個月的消耗品或類似物件。

5.如果承包商遵照上更換任何設備、材料或工藝,則本保修條款的規定也適用於經修理或更換的設備、材料或工藝,期限爲從修理或更換完成之日起1年。

第十五條專利權和專利使用費

1.承包商應全力保護業主在使用其提供的工幫時免遭因侵犯第三方的專利、設計或權而面臨的訴訟、索賠、要求和各種費用。

2.如果承包商提供的工程設計、工廠設備的製造和供應以及在工程建造中實施的工作或使用的方法涉及了第三方的專利,他也應向終第三方支付按許可證或許可知要款規定應支付的所有費用、專利使用費和其他款項。但是,如果業主在經營或使用該廠或其中任何部分時涉及了第三方的專利,他應向第三方支付按許可證或許可條款規定應支付的所有費用、專利使用費和其他款項。

第十六條暫停

1.業主有權隨時向承包商發出書面通知,指示其暫停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整個工程,如果暫停期超過_______天,則按合同第______條規定作終止合同處理。

2.如果業主未能按照本合同在規定日期_________天內向承包商支付任何款項,或者如果承包商因業主在履行合同上的失誤而被中斷或拖延了工程的進行,承包商有權暫停執行本合同。

3.如果工程按本條款規定暫停,承包商有權收取附加費用,以補償由於此類暫停、中斷和拖延,以及本合同的合理延期執行所造成的成本增加。

第十七條合同終止

1.按照第_________第規定,如果暫停時間持續超過_________天,任何一方都有權通知另一方立即終止本合同。

2.業主可以隨時書面命令承包商停工,承包商在收到終止命令後應停止工地上所有的工作,但工程師出於保護、安全目的,或整理已建的或正在安裝的工程,這類工作仍可繼續。承包商在收到終止命令後,也應立即停止所有正在工地外進行的履行合同的工作。

3.根據本條款和第_________條規定,合同終止後,承包商有權收取下列費用:

a.與所完成的工程和勞務相應的那部分合同價格;

b.與已完成但未移交的工廠相應的那部分合同價格。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

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款能履行或推遲履行其義務,則不對另一方負責,也不應視作違反合同。

2.“不可抗力”指業主或承包商無法控制的情況,使當事人未能按本合同履行其義務,或者不得不延遲履行其義務。下列情況均被視作“不可抗力”:

a.戰爭、敵對事件、外敵行動、入侵、類似戰爭的軍事行動(不管是事宣戰)、內戰;

b.士兵譁變、民衆_____、軍事_____、起義、造反、_____、篡權、或者任何個人代表某個組織或與某個組織有聯繫、旨在以暴力推翻合法或現存政府、或以_____或暴力對政府施加影響的行爲;

c.地震、洪水、火災或其他自然災害;

d.所有港口、機場、船運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均遭拒絕;

e.工人_____、工廠停工、或其他的勞工聯合行動,影響了承包商和分包商履行其義務;

f.當事人無法控制、從而使其不能履行義務的其他任何意外情況。

3.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或延遲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任何義務,他可將不可抗力和由此造成的延遲或妨礙情況通知另一方。發出通知的一方允許根據具體情況及妨礙或延遲持續的時間免於履行或推遲履行合同。

4.根據本第款第3分條規定,如果任何一方免於履行或推遲履行其義務的時間持續了_________個月,那麼任何一方都可隨時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合同。

第十九條轉讓及分包

1.承包商有權按其慣例分包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部分,而不解除承包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義務。

2.事先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將本合同或其中的權利、義務,或合同的任何部分轉讓或讓與第三方,除非公司合併或改組。如出現此種情況,任何一方都不應毫無理由地予以拒絕。

第二十條宣傳

承包商在作與本合同相關的宣傳材料的散發或公開宣佈前,應徵得業主的同意。

第二十一條合同生效日

1.本合同生效日爲雙方簽字後,業主獲得當事人雙方各自有關當局的所有必要批文之日。

2.如果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_________天內仍不能生效,合同即被視作無效,除非雙方另有商定。

第二十二條法律和規定

1.承包商應在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所有事務中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命令。

2.本合同的解釋、效力和履行,應完全以_________國的法律爲準。

第二十三條完整合同

1.本合同是與約雙方之間的完整協議,它取代了以前所有與本合同事項有關的洽談、說明及口頭或書面協議。

2.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須經業主和承包商雙方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四條合同語言

本合同以中文和英語起草,並以英文本爲準,對方雙均有約束力。

第二十五條通知

1.按本合同發出的每個通知、同意、指示、命令或決定,應以書面形式發送。發送方式有:向對方有關官員當面遞交,或預付郵資航空傳遞,或通過電報、電傳,或先發電報後信件確認。通訊地址如下:

業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如果通知、同意、請求和其他文件發往某個海外目的地,在郵寄日後第_________天應視作已經送交;如果發往國內目的地,在郵寄日後第_________天視作已經送交。用電報、電傳發出的通知、同意或請求應視作當天送達。

3.按本條款發送的所有通知、同意、批示或決定,應由有關方授權的代表簽字。任何一方任何時候如欲變動收件地址,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承包商(蓋章):________________業主(蓋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造合同 篇3

船號:__________

本合同由依照________法律組建和存在,並以_________爲註冊營業地的_________爲一方(以下簡稱'買方'),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並存在,以中國_________爲註冊營業地的_________船廠爲另一方(以下簡稱賣方)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

茲證明

鑑於本合同所含的雙方的約定,賣方同意設計建造、下水、裝配、完成一艘______船,並在完工和試航成功後出售給買方,具體細節,將在第一條中說明。本船將懸掛______旗,買方同意向賣方購買和接收前述船舶,並根據以下條款中所述金額付款。

第一條 說明和船級

1.說明

本船入級下述船級社,在設計吃水__________米時, 載重量_____公噸的船舶(以下簡稱本船),本船的賣方船號爲__________,其建造、安裝和完成應按下列技術規格書進行:

(1)技術規格書(圖號:____________________)

(2)總佈置圖(圖號:____________________)

(3)舯剖面圖(圖號:____________________)

(4)廠商表(圖號:____________________)

2.船級和規範

包括機器和設備在內的本船建造,應該按照 船級社的規則和規範(以下簡稱'船級社')獲得 標記記錄並且符合說明書所規定的規則和規範。

買方應和船級社商定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監造師(以下稱'監造師'),在賣方的船廠對本船進行監造。

所有和船級社有關的和爲滿足合同簽字日前頒佈的在本合同所要求的說明書中敘述的與規則、規範、要求所發生的費用,以及船舶建造的專利權使用費(如果有),除非另有規定及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均由賣方支付。爲建造本船過程中所用的關鍵圖紙、材料和工藝無論何時均需按照說明書敘述的船級社的規則和規範實施檢查和實驗。

船級社關於是否符合船級規範的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3.本船主要技術參數和尺度

(a)船體:

總 長: 約__________m

兩柱間長:__________m

型 寬:__________m

型 深:__________m

設計吃水:__________m

(b)推進裝置

本船按說明書應配備一臺__________型主機。

4.保證航速

賣方保證按說明書要求本船的裝載條件下的試航速度經修正後不低於__________節。

試航速度應根據風速及淺水效進行修正。速度修正的方法應按說明書中的規定。

5.保證燃油消耗

賣方保證主機的燃油消耗在臺架試驗、正常連續輸出工況以及燃油值爲__________千卡/千克時,不超過__________克/馬力。

6.保證載重量

賣方保證本船的載重量在滿載吃水__________m,海水比重1.025的情況下,不少於__________公噸。

本合同使用的'載重量'一詞,應符合說明書裏的有關定義。

本船的實際公噸載重量應由賣方計算並經買方校覈,所有爲此計算所需的測量應在買方監造師或買方授權者在場時進行。

如果賣方和買方對此計算和/或測量有分歧,應以船級社的決定爲準。

7.分包

賣方可以自行決定並負責將本船任何一部分的建造分包給經驗豐富的分包商,但此類分包的提交和最後上船安裝工作應在賣方的造船廠完成,賣方仍應對分包工作負責。

8.註冊

本船應在交船及驗收後,由買方根據 法律註冊登記,一切費用由其自理。

第二條 合同價格和支付期限

1.合同價格

本船購買價格爲__________萬美元(USD ),由賣方淨收得(以下稱'合同價格'),不包括本合同第五條提及的買方供應品的費用,並將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如有,作加減帳處理。

2.幣種

本合同中買方向賣方支付的任何費用均應以美元支付。

3.支付期限

合同價格應由買方按以下分期款項向賣方支付:

(1)第一期款項

數額爲__________美元(USD )作爲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應在本合同生效時或之前並且賣方已向買方提交和本合同附件'A'相符的由北京XX銀行出具的退款保函,並且賣方已收到本條第6款提及的由第一流國際銀行簽發的付款保函的同時由買方支付。

(2)第二期款項

數額爲__________美元(USD )作爲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項,應在本船在賣方船廠開工後三(3)個紐約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賣方應用電傳或傳真連同買方認定的證書通知買方,說明本船已在賣方車間開工,要求立刻支付本期款項。

(3)第三期款項

數額爲__________美元(USD )作爲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項,應在本船第一隻分段鋪龍骨後三(3)跟紐約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賣方應用電傳或傳真連同授權者認定的證書通知買方第一隻分段已鋪龍骨,並要求買方立即支付本期款項。

(4)第四期款項

數額爲__________美元(USD )作爲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項,應在本船下水後三(3)個紐約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賣方應用電傳或傳真連同授權者認定的證書通知買方本船已下水,並要求買方在本船下水後立即支付本期款項。

(5)第五期款項

數額爲__________美元(USD )作爲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項加上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對本合同價格的修改或修正而導致的加減帳,應在交船日到期並由買方向賣方支付。賣方應在預定交船日十(10)天前用電傳或傳真向買方發出本期款項的付款要求。

4.支付方法

(1)第一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1)的規定,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帳戶,或其它由賣方臨時指定的收匯行。

(2)第二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2)規定, 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的帳戶,或匯付到賣方將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該類指定應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買方。

(3)第三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3)的規定,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的帳戶,或匯付到賣方將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該類指定應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買方。

(4)第四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4)的規定,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的帳戶,或匯付到賣方將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該類指定應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買方。

(5)第五期(交船時付款)

買方應在預定交船日至少三(3)個銀行工作日之前,在賣方指定銀行以買方名義存不可撤消的現金存款。有效期爲三十天,數額爲本期款項(按本合同條款,金額可能作調整)。同時出具一份不可撤消的指示,聲明一旦賣方向該銀行提交由買方憑買方授權代表和賣方簽發的交船和接船協議書的副本,該存款歸賣方所有。如有利息,歸買方所有。

5.預付款

買方有權在本船交船前支付任何預付款,並至少應於三十(30)天前,書面通知賣方預付款項,此預付款項不包括本船的任何價格調整。

6.交船前支付分期付款的擔保

買方應在本合同簽署時向賣方提交一份由第一流國際銀行(以下稱'保證人')簽發符合附件'B'格式的以賣方爲受益人,併爲賣方銀行和賣方信可的不可撤消、無條件的執行保函,此保函保證買方履行支付合同價的第二、三和第四期款項的義務。

7.退款

買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項都具有預付款性質。若買方解除或取消合同,並符合合同規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條款時,賣方則需按買方指定的帳戶電匯退還買方按本合同付給賣方的全部美元金額,其中包括從電匯付款日開始到退款爲止的利息(利息根據有關條款的規定)。

賣方應該在合同簽訂日同時向買方提交由中國簽發的與附件'A'格式一致的退款保函,作爲對買方的保證。

第三條 合同價格的調整

本船的合同價格應隨以下條款的規定而予以調整。雙方理解,任何合同價格的減少,是由損失的補償而非罰款的方式來實現的:

1.交船

(1)如果交船日期延遲至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期後的第30天的午夜12時之前,合同價格不作變動。

(2)如果交船日期自第七條所述日期之後延遲超過30天,則從交船日起的第三十天午夜12時起算。每遲一天合同價格減少________美元(USD )。

除非雙方對此另有協定,對延遲交船損失的補償應從第五期合同價格的分期款項中扣除。但不論如何,最大延遲天數不應超過____( )天包括買方同意在延遲( )天后接船,如本條1(3)所述,即扣除的最大額爲__________美元(USD )。

(4)如果交船日期如第五、六、十一、十二和十三條所述而被延遲,則不應被視爲延誤交船,合同價格也不應降低,如果交船日由於第八條所述的允許延遲原因而延遲,則價格不作調整或減少。

(5)如果本船將早於本合同第七條所述的交船日提交,則賣方應以電傳通知買方,且該通知至少在預計新的交船日前( )天發出。買方按下述情況支付賣方一定數額的獎金。

如果在規定交船日前十五(15)天內交船,合同價格保持不變。如果比規定交船日期提前十五(15)天以上交船,在提前十五天的基礎上,每提前一整天,在合同價上增加 美元(USD )作爲獎金,由提前交船而增加的合同價總數應加在合同的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總數不應超過 美元(USD )。

實際交船期是在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期之後,允許的延長交船期之前,賣方無權得到本條款1(5)所規定的獎金。

(6)如果賣方未能按其宣佈的新的計劃交船日交船,則賣方仍可在此之後的某一天交船。

如果賣方實際上是在新的計劃交船日之後但在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之前交船,賣方仍然可以按照第三條第1款(5)的規定獲得獎金。

2.航速不足

(1)如果實際航速(試航時根據技術說明書修正後的速度)比第一條第4款所述的保證航速低0.3節,則合同價格不應改變。

(2)如果本船的實際航速(試航時根據技術說明書修正後的速度)低於第一條第4款所述的保證航速0.3節,從0.3節算起(包括0.3節),本合同價格應作如下減少:

小於0.3節 USD

大於等於0.3節小於0.4節 USD

大於等於0.4節小於0.5節 USD

大於等於0.5節小於0.6節 USD

大於等於0.6節小於0.7節 USD

大於等於0.7節小於0.8節 USD

大於等於0.8節小於0.9節 USD

大於等於0.9節小於1節 USD

3.燃油消耗量

(1)如果造機廠臺架試驗測出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本合同及說明書規定的保證燃油消耗值等於或少於百分之____(___%),則合同價格不應改變。

(2)如果臺架試驗測出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證燃油消耗值大於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那麼__________%以上的油耗按每超1%,合同價格減少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不足百分之一的部分按比例計算)。

(3)如果臺架試驗測得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證燃油消耗大於10%,即油耗超過__________克/制動馬力/小時,買方有權作出選擇,按第十條拒絕接船和取消本合同或減少船價後接受本船,最高減少金額爲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4.載重量

(1)如果根據技術說明書在規定的設計吃水狀態下測得的實際載重量比保證載重量(_____噸)低________噸以內,則合同價格不予減少。

(2)如果載重量不足超過______噸,每超過1噸,合同價格則減少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3)如果本船實際載重量低於保證載重量________噸以上,則買方可根據本合同第十條所述拒絕接船和取消本合同,也可減價接受本船,合同價格減少最大不得超過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4)如果本船的實際載重,在規定設計吃水狀態下,超過__________噸的保證載重量,超過載重__________噸以下,合同價格不予增加,超過__________噸的每1足噸合同價格增加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由於載重量增加而增加的合同價總數應加在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數額不超過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5.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四條 監造和檢查

1.買方監造師的指派

買方將自費按時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以下稱爲監造師)。監造師應由買方書面委任,並常駐在賣方的船廠,負責對在建船及其主機、輔機進行檢驗和監造。賣方保證爲監造師進入中國按時辦妥必要的簽證,監造師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買方負責給予賣方申辦簽證通知。

2.圖紙認可

本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 天之內共同商定需送交買方認可的圖紙清單(以下'清單')。在監造師抵達賣方船廠之前,清單中規定的圖紙應寄送至買方,買方應在收到後( )天內(不包括郵寄時間)將認可或註解的圖紙寄回賣方。

經買方或監造師認可的圖紙應視爲最終的圖紙,其任何改變應按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處理。

3.監造師的監督和檢查

對本船的機械設備及舾裝的必要檢查由船級社和/或賣方的檢查小組在整個建造過程中實施,以確保本船完全按照合同和說明書進行建造。

在交船前的所有時間內,監造師有權按照雙方商定的試驗清單參加試驗及在賣方船廠、分包廠或任何加工地或本船有關材料的儲存地檢查本船及其機器、附件。如果監造師發現本船的建造或材料或生產工藝不符合或將不符合合同或說明書的要求,監造師應立即書面通知賣方,賣方如果同意買方的意見,則應在收到該通知後立即改正。買方應向賣方承諾和保證,監造師按照雙方同意的檢查步驟、日程和一般的造船慣例進行檢查,並使建造成本的增加和建造誤期時間減少到最低程度。

4.賣方的責任

在本合同項下買方僱傭的監造師均被視爲買方的員工,買方、監造師或買方的僱員或代理人在船上/或賣方或分包商的廠區,參與建造本船而發生人員受傷,包括傷亡在內,只要不是因賣方、賣方的僱員或代理人或賣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造成,賣方對此不承擔責任。只要不是因賣方、賣方的僱員或代理人或賣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所致,買方監造師、買方僱員或其代理人在中國財物的損壞、滅失等,買方概不負責。

5.薪水及費用

按本條,監造師或由買方僱傭的僱員的薪水及日常開支,均由買方自理。

6.進度報告

買方有權在本船建造期間任何時候要求賣方報告本船進度情況。

7.監造師的更換

賣方有權書面要求買方更換對建造本船不稱職和不滿意的監造師,並說明理由。如有必要,買方將派員至賣方船廠調查此事,如果買方認爲賣方要求合理,即應儘快更換。

第五條 修改、變更和加帳

1.如何實施

2.規範、規則等的改變

a)關於實施此類修改或變更所發生的成本而引起的本船合同價格的增減;和/或

b)關於實施修改或變更而引起的交船時間的延長;和/或

c)關於實施這類修改或變更導致的保證載重量的航速的增減;和/或

d)關於實施這類修改或變更導致本合同或說明書或兩者的任何改變;

e)由於合同價增加而向賣方提供賣方滿意的附加保證。

(2)如果不論何種原因,雙方不能就合同價格和調整,或交船期的延長,或保證航速和載重量的增減,或向賣方提供附加保證,或本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如有)未能達成協議,則賣方有權根據合同及說明書的有關條款繼續建造本船,買方也應繼續遵守未作任何修改的合同及說明書的條款。

3.材料和/或設備的代用

如果按本合同或說明書的需要用於建造本船的材料和/或設備無法及時採購而滿_____船,在賣方提出合適證據並徵得買方書面同意後,賣方可以提供達到船級社和建造本船所適用的規則、規範要求的材料及設備。

4.買方供應品

買方應在賣方指定時間內,將說明書中規定的由買方自費提供的供應品提交給賣方船廠。

如果買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將該供應品提供給賣方,且將影響交船,則本船的提交按所延遲的日期相應推遲。買方應賠償由於其供應品延遲而使賣方遭受的所有損失和損害。此賠償款在交船時結清。

如果買方供應品交付延期 ( )天,則賣方爲不損害自己的權益,有權在不將該項目安裝到船上去的情況下繼續建造本船,買方應接受按此完工的船舶。

在買方供應品送交賣方後,賣方應負責按說明書規定將項目存儲和處理並安裝到船上,不另_____。

在買方供應品運達後,雙方應負責共同開箱檢查,如果發現損壞且無法安裝,則賣方有權拒收該買方供應品。

第六條 試航

1.通知

2.如何實施

(1)凡與試航有關的費用均由賣方承擔。在本船試航期間和試航時,賣方必須自費提供必要的船員以符合安全航行的條件。試航應按規格書規定的方式進行,並滿足規格書規定的性能。

試航路線由賣方確定,試航應在配備有速度測定設施的試航水域內進行。

3.試航載重吃水

買方根據本條第二款(2)規定提供試航所需供應品外,賣方應提供本船所需的淡水和試航所需的備品,使本船達到規格書規定的試航載重吃水所需的壓載(淡水、海水或其他規定的壓載物)由賣方付費。

4.驗收或拒驗的方法

(1)當賣方通知本船試航結束時,買方或買方的監造師應在此之後六(6)個工作日之內,以電傳並用書面確認方式通知賣方接受本船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

(2)但,若試航結果表明本船或本船任一部分包括其設備不符合本合同規格書要求,賣方應會同監造師檢查故障原因,並採取有效的措施,消除故障進行修改,若有必要重新進行試航,買方不承擔額外費用。當賣方通知這些修改和/或重新試航完成時,買方應在此六(6)個工作日內根據賣方所作的修改和更正後和/或重新試航的情況以電傳並以書面確認的方式接受本船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

(4)本合同雙方若對本船試航、試驗的結果產生任何分歧、則應按地十三條規定的_____辦法予以解決。

(5)買方不能因試航和/或進一步試航後有保留意見或備註而拒絕接受本船。賣方必須在按本合同交船前完成此類修改(如果這些修改被賣方接受)。

5.剩餘消耗品的處置

6.驗收的有效性

第七條 交船

1.時間和地點

2.何時和如何實施

如果買方和賣方各自履行了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義務,本船的交付應在賣方向買方提交確認交船的交接船證書以及買方向賣方接船證書的同時立即生效,交接船文件一式四份,雙方簽字生效。

3.應提交給買方的文件

在買方接受本船時,買方應將下列文件(取決於第五條2中的內容),連同交接船證書提交給買方。

(1)賣方按說明書進行的本船試航報告;

(2)本船設備、屬具含說明書規定的零備件等的清單,由賣方制定;

(3)賣方按第六條第五款指定的消耗材料、儲備品清單;

(4)賣方按說明書制定的本船完工圖;

(5)賣方提供的載重量和傾斜試驗報告;

(6)按合同和說明書要求在本船交付時需提供以下全部證書:

……

各類證書需由有關當局或船級社出具。本船需滿足本合同簽字時業已生效的有關規範規則。所有證書應有一份原件交本船留存,二份副本交買方。

如果在交船時船級社或賣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無法出具完整的證書,賣方需提供船級社或賣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具的臨時證書,而在臨時證書有效期屆滿前,賣方應將正式證書提交買方,對此,買方應予以接受。

(7)賣方出具保證聲明,即本船的任何留置權、費用、索賠、其他妨礙買方所有權的事項均不存在或已結清。特別是本船的交船港所在省或國家的賦稅或費用絕對無關,也與賣方在交船前在其分包商、僱員和船員在本船試航或其他場合中發生的全部債務絕對無關。

(8)賣方開具的商業發票。

(9)賣方提供的銷售帳單。

4.產權和風險

本船的產權和風險只在交船時才轉移至買方。如上所述,雙方在充分理解交船之前,本船和其他設備的產權完全爲賣方所有,賣方承擔風險。

5.船舶的駛離

6.本船招標

第八條 交船時間的推遲和延長

1.推遲原因

2.推遲通知

在賣方認爲有權按本合同宣佈推遲交船時,賣方應在推遲發生之日起七(7)天內以電傳並以書面確認的方式通知買方推遲的日期和原因。

同樣,此類推遲結束後七(7)天內,賣方應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電傳通知買方推遲的終止時間,並確定由於此項延遲原因引起的本船交付的最大推遲日期。買方在收到該通知後三十(30)天內未能對賣方要求推遲交船作出反應,則被視爲買方放棄反對推遲的權利。

3.超時推遲而取消合同的權利

4.允許推遲的定義

由本條第一款所述的原因導致的推遲,但不包括本合同條款所允許的任何其他交船日期的延長應理解爲(並在此稱爲)允許推遲,並區別於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需調整船價的非允許推遲。

第九章 質量保證

1.材料和工藝的保證

在賣方將本船交付給買方後12個月內,賣方保證對本船、其船體、機械設備及其所有部件和所有由賣方和/或本合同中的其分包商製作完成或提供的包括材料、設備(但由買方或以買方名義提供的任何部件除外)發生因材料缺陷、設計錯誤和/或製作工藝錯誤引起的缺陷承擔責任。

2.缺陷的通知

買方發現屬於本保證範圍內據以索賠的缺陷或偏差後,應立即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電傳通知賣方。在買方的書面通知中應詳細說明缺陷的性質和由此引起損壞的程度。賣方在保證期到期後三十天內未收到缺陷通知,賣方對保證期到期之前發現的缺陷不承擔義務。在保證期到後三十天內應電傳通知發生的缺陷,需要說明缺陷的性質和損壞的程度,則隨後的索賠視爲符合要求。

3.缺陷的修復

賣方應自行對本條所保證的本船或設備的任何部分所發生的缺陷進行必要的修復和/或更換。這些修復和/或更換應由賣方完成。

但是,如果賣方不能修理本船,如果賣方的更換材料、部件的運輸將影響或推遲本船運行,那麼在此情況下,買方可自行選擇在其他地方進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換,但買方無論如何應首先儘快地用書面通知或書面確認的電傳,告知買方將要修理的時間和地點。如果本船及其運行沒有推遲,其運行未受損害,賣方有權由自己的代表或船級社代表,覈實買方提出的缺陷的性質和範圍。在此情況下,賣方在檢驗結束後,應迅速用電傳通知買方,承認或拒絕這類缺陷屬其擔保提供範圍。在一般情況下,隨後指派的保證工程師,將代表賣方。

出現下列情況,賣方應立即將包括此類修理或更換含運輸費的實際成本,或按日本、韓國、新主要船廠實施類似修理或更換的平均費用包括其運輸費用取其低者以美元電匯給買方。

(1)賣方承認按本條應補救的缺陷,或

任何爭議將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的規定提交_____。

4.賣方的責任範圍

賣方對由於本條第一款所述原因引起缺陷或損壞負責,賣方責任侷限於上面第一款中規定的擔保期內,由於一般磨損或不是由於上面第一款中規定的缺陷而導致的該船設備損壞,賣方無義務修理。發生在海上或其他地方的火災、意外事故、或錯誤處理事故、疏忽或故意疏忽,是由買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包括該船官員、船員、乘員或在該船上工作的人員引起的,而不是賣方及其僱員、代理人或分包商引起的,因而造成該船及設備損壞,賣方不負責任。同樣,對於那些由賣方和/或其分包商以外其他人的修理或更換而造成的本船設備任何部件的損壞,賣方不負責任。

根據本合同條款,賣方將本船交給買方後,解除了本合同所述的一切責任和義務(保留第九條所明確規定的對買方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工藝、材料、設備、設計缺陷或其他缺陷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由於賣方忽略或錯誤導致的損失的責任或義務。賣方不負責買方在本船所承擔的義務中的間接損失或特定損失或不論何種原因造成的,包括但不限於浪費時間,損失利潤或收入或滯留費用在內的費用。

本條擔保及賣方責任與義務是專有的和不可替代的,於此表示買方放棄了其他補救、保證、擔保或責任,無論這些權利是明示的還是默示的,由法律賦予還是其它(包括但不限於適用性、適銷性和間接損壞方面的責任)規定的,是否由賣方疏忽所引起的。該擔保不能延長、變更或改變,除非買賣雙方正式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

5.保證工程師

賣方應指派一名或二名保證工程師作爲賣方代表,從本船交付之日起爲該船服務十二(12)個月。買方及其僱員應給予該保證工程師充分的合作以便其履行賣方代表在船上的職責。買方應按照該船輪機長待遇給予保證工程師,並應向其提供食宿,賣方和/或保證工程師對此不承擔費用。

買方應每月向保證工程師支付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作爲各項開支,其中包括工資。買方還應承擔在服務期滿後飛返中國的旅費及保證工程師在履行其職責時與賣方面通訊聯繫的費用以及(如有)其醫藥費和住院護理費。買方及其繼承人和/或指定人有責任向賣方和/或保證工程師和/或賣方賠償保證工程師的個人傷害,包括死亡、或保證工程師財產的破壞、損失或缺損,如果該死亡、傷害、損失和/或缺損是由於買方,其繼承人和/或指定人或其僱員和/或代理人的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誤造成的。

有關本款細節,合同雙方應按照本款內容在交船時另行簽訂一份協議。

第十條 買方的取消、拒收和解約

1.買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給賣方的付款爲預付款。如果買方行使其根據本合同條款准許的取消和/或解除本合同的權利,買方應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電傳通知賣方。這種取消和/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應於賣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3.在賣方向買方作此退款後,本合同各方對他方的責任、義務將完全解除。

第十一條 買方違約

1.違約定義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買方被視爲違反本合同規定之義務。

(1)根據第二條規定,第二期或第三期或第四期款項到支付期,並收到賣方按第二條提出的付款通知後,買方未予支付;或

(2)買方在收到賣方根據第二條的規定提出的付款要求後未根據第二條第3(5)和4(5)向賣方支付第五期款項;或

(3)賣方根據本合同第七條規定按時提交本船,而買方沒有接船。

2.違約通知

3.利息和費用

(1)如果買方對於本條第1(1)和/或1(2)規定的進度款項付款違約,自付款到期日後的15天期間,買方應按年利率爲百分之____( ______%)支付分期付款利息,十五(15)日之後按年利率爲百分之______(______%)直至全部款項付清爲止。如果買方未按本條第1(3)規定接收該船,應視爲買方第五期進度款付款違約,並應支付按前述利率計算的利息,自第七條第7款規定的準備交船之日起算(包括當時在內)。

(2)如果買方違反了前述1(1)、1(2)或1(3)的規定,除本合同有關規定條款外,買方不應支付賣方因買方違約而支出的成本、費用和開支。

4.交船前違約

(1)若買方出現本條第1(1)、1(2)或1(3)所規定的違約,可根據賣方選擇,將交船日按買方違約持續時間推遲。

(2)若買方出現本條第1(1)、1(2)或1(3)所定義的違約,並持續十五(15)天,賣方可行使下列權利和補救措施。

(i)賣方根據本條第2款已用書面確認的電傳(或傳真)向買方發出違約通知,賣方有權自行選擇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在買方收到取消或解除的電傳通知後,所有買方供應品歸賣方所獨有,本船及其設備、機器應由賣方單方出售或採取其他措施;和

(ii)(適用於買方對本條1(1)所定義的違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支付第五期款項、利息以及根據本合同規定出售本船所花費成本和/或費用,有權宣佈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款項到期,在宣佈後,賣方有權要求擔保人按其簽發的保函條款立即支付所有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款項。

5.本船的出售

若出售本船,賣方應用電傳或書面通知買方。

(2)若出售已完工的本船,賣方出售所得收益應首先用於支付銷售費用和由於買方違約給賣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然後支付未付的各期款項和/或合同價格差額及利息,利息按前述相關條款的規定,其利息計算自各到期日起算至售船收益日止。

(3)若出售未完工的本船,賣方出售本船所得收益應首先用於支付銷售費用和成本,由於買方違約對賣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然後支付建造本船所有成本(這裏所指的建造成本應包括但不限於勞務費,和/或賣方爲設備和/或未安裝到船上的材料所付費用);和/或賣方已支付和/或要支付的本船任何費用、開支、消費和/或專利稅減去賣方保留的分期款項,並補償賣方因取消和解除本合同遭受的合理數額的利潤損失。

(5)若售船收益不足支付前述應付款項的總額,買方應按賣方要求立即支付其差額。

第十二條 _____

1._____範圍

自本船第一隻分段上船臺之日起至本船完工、交付及買方接收之時止,賣方應自費向中國一流_____公司投保本船及運至船廠用於建造、安裝到本船上的所有機器、材料、設備及舾裝件,包括買方供應品。

2._____賠償費的使用

(1)部分滅失

如果本船在交付和買方接收前,本船屬於_____範圍內的原因遭受損壞,且該損壞未對本船造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賣方將憑本條第1款所指定的_____單獲得_____賠償,並將其用於修理損壞部分,以滿足說明書中所列的船級社及其他團體、當局的要求,也不向買方追加額外費用,買方應按合同接收按本合同及說明書完成的本船。

(2)全損

若本船認定爲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則賣方應當:

(i)根據合同雙方協議,按本合同條款繼續建造。在此情況下,按前述_____單所得_____賠償應用於重新建造和/或修理本船損壞部分和/或重新配備買方供應品,而不向買方加帳。但是合同雙方須首先書面同意因重建工作實際需要,交船日期合理順延及包括合同價格在內的合同其他條款的調整。

在收到有關本船實際或推定全損的電傳通知後三十(30)天內,買方應根據本款內容書面或電傳通知賣方對此是否同意,若買方未對賣方作出此類通知,則將視爲買方對此不同意。本合同將視爲被取消和解除,買方獲前述退款,且應適用本條條文。

3.賣方_____責任的終止

賣方對本船的_____責任在本船交付和爲買方接受時即告停止和結束。

第十三條 爭議和_____

1._____條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_____委員會,按照申請_____時該會現行有效的_____規則進行_____。_____裁決是終局的,對

建造合同 篇4

原告: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室。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長。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_________元,違約金_________元;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同被告簽訂《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發包的_____________項目,合同價款爲人民幣_________萬元,雙方約定合同生效後由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具體付款方式爲:_________________簽訂合同當日支付_________萬元;本項目二樓、三樓地下室及一樓後包房完工支付_________萬元;項目整體完工後三個月至一百天內支付_________萬元,並約定如在一百天後支付每延期一天被告應按照_________元/天的標準向原告支付滯納金(違約金);工程驗收_________個月後_________天內支付剩餘_________萬元。合同簽訂後,原告如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而被告卻在支付第一筆合同價款和第二筆價款的一半(即_________萬元)後以種種理由推拖支付剩餘款項。由此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判決,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建造合同 篇5

船號:__________

本合同由依照________法律組建和存在,並以_________爲註冊營業地的_________爲一方(以下簡稱'買方'),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並存在,以中國_________爲註冊營業地的_________船廠爲另一方(以下簡稱賣方)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

茲證明

鑑於本合同所含的雙方的約定,賣方同意設計建造、下水、裝配、完成一艘______船,並在完工和試航成功後出售給買方,具體細節,將在第一條中說明。本船將懸掛______旗,買方同意向賣方購買和接收前述船舶,並根據以下條款中所述金額付款。

第一條 說明和船級

1.說明

本船入級下述船級社,在設計吃水__________米時, 載重量_____公噸的船舶(以下簡稱本船),本船的賣方船號爲__________,其建造、安裝和完成應按下列技術規格書進行:

(1)技術規格書(圖號:____________________)

(2)總佈置圖(圖號:____________________)

(3)舯剖面圖(圖號:____________________)

(4)廠商表(圖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隨附技術文件由本合同雙方簽字(以下合稱爲'說明書'),並作爲合同整體的一部分。

2.船級和規範

包括機器和設備在內的本船建造,應該按照 船級社的規則和規範(以下簡稱'船級社')獲得 標記記錄並且符合說明書所規定的規則和規範。

買方應和船級社商定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監造師(以下稱'監造師'),在賣方的船廠對本船進行監造。

所有和船級社有關的和爲滿足合同簽字日前頒佈的在本合同所要求的說明書中敘述的與規則、規範、要求所發生的費用,以及船舶建造的專利權使用費(如果有),除非另有規定及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均由賣方支付。爲建造本船過程中所用的關鍵圖紙、材料和工藝無論何時均需按照說明書敘述的船級社的規則和規範實施檢查和實驗。

船級社關於是否符合船級規範的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3.本船主要技術參數和尺度

(a)船體:

總 長: 約__________m

兩柱間長:__________m

型 寬:__________m

型 深:__________m

設計吃水:__________m

(b)推進裝置

本船按說明書應配備一臺__________型主機。

4.保證航速

賣方保證按說明書要求本船的裝載條件下的試航速度經修正後不低於__________節。

試航速度應根據風速及淺水效進行修正。速度修正的方法應按說明書中的規定。

5.保證燃油消耗

賣方保證主機的燃油消耗在臺架試驗、正常連續輸出工況以及燃油值爲__________千卡/千克時,不超過__________克/馬力。

6.保證載重量

賣方保證本船的載重量在滿載吃水__________m,海水比重1.025的情況下,不少於__________公噸。

本合同使用的'載重量'一詞,應符合說明書裏的有關定義。

本船的實際公噸載重量應由賣方計算並經買方校覈,所有爲此計算所需的測量應在買方監造師或買方授權者在場時進行。

如果賣方和買方對此計算和/或測量有分歧,應以船級社的決定爲準。

7.分包

賣方可以自行決定並負責將本船任何一部分的建造分包給經驗豐富的分包商,但此類分包的提交和最後上船安裝工作應在賣方的造船廠完成,賣方仍應對分包工作負責。

8.註冊

本船應在交船及驗收後,由買方根據 法律註冊登記,一切費用由其自理。

第二條 合同價格和支付期限

1.合同價格

本船購買價格爲__________萬美元(USD ),由賣方淨收得(以下稱'合同價格'),不包括本合同第五條提及的買方供應品的費用,並將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如有,作加減帳處理。

2.幣種

本合同中買方向賣方支付的任何費用均應以美元支付。

3.支付期限

合同價格應由買方按以下分期款項向賣方支付:

(1)第一期款項

數額爲__________美元(USD )作爲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應在本合同生效時或之前並且賣方已向買方提交和本合同附件'A'相符的由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退款保函,並且賣方已收到本條第6款提及的由第一流國際銀行簽發的付款保函的同時由買方支付。

(2)第二期款項

數額爲__________美元(USD )作爲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項,應在本船在賣方船廠開工後三(3)個紐約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賣方應用電傳或傳真連同買方認定的證書通知買方,說明本船已在賣方車間開工,要求立刻支付本期款項。

(3)第三期款項

數額爲__________美元(USD )作爲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項,應在本船第一隻分段鋪龍骨後三(3)跟紐約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賣方應用電傳或傳真連同授權者認定的證書通知買方第一隻分段已鋪龍骨,並要求買方立即支付本期款項。

(4)第四期款項

數額爲__________美元(USD )作爲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項,應在本船下水後三(3)個紐約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賣方應用電傳或傳真連同授權者認定的證書通知買方本船已下水,並要求買方在本船下水後立即支付本期款項。

(5)第五期款項

數額爲__________美元(USD )作爲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項加上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對本合同價格的修改或修正而導致的加減帳,應在交船日到期並由買方向賣方支付。賣方應在預定交船日十(10)天前用電傳或傳真向買方發出本期款項的付款要求。

4.支付方法

(1)第一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1)的規定,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帳戶,或其它由賣方臨時指定的收匯行。

(2)第二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2)規定, 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的帳戶,或匯付到賣方將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該類指定應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買方。

(3)第三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3)的規定,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的帳戶,或匯付到賣方將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該類指定應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買方。

(4)第四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4)的規定,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的帳戶,或匯付到賣方將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該類指定應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買方。

(5)第五期(交船時付款)

買方應在預定交船日至少三(3)個銀行工作日之前,在賣方指定銀行以買方名義存不可撤消的現金存款。有效期爲三十天,數額爲本期款項(按本合同條款,金額可能作調整)。同時出具一份不可撤消的指示,聲明一旦賣方向該銀行提交由買方憑買方授權代表和賣方簽發的交船和接船協議書的副本,該存款歸賣方所有。如有利息,歸買方所有。

如果本船交船在上述三十天內沒有實施,買方有權於到期日撤回該存款及利息。但是賣方通知買方新的交船日期後,買方應根據上述同樣條件進行現金存款。

5.預付款

買方有權在本船交船前支付任何預付款,並至少應於三十(30)天前,書面通知賣方預付款項,此預付款項不包括本船的任何價格調整。

6.交船前支付分期付款的擔保

買方應在本合同簽署時向賣方提交一份由第一流國際銀行(以下稱'保證人')簽發符合附件'B'格式的以賣方爲受益人,併爲賣方銀行和賣方信可的不可撤消、無條件的執行保函,此保函保證買方履行支付合同價的第二、三和第四期款項的義務。

7.退款

買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項都具有預付款性質。若買方解除或取消合同,並符合合同規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條款時,賣方則需按買方指定的帳戶電匯退還買方按本合同付給賣方的全部美元金額,其中包括從電匯付款日開始到退款爲止的利息(利息根據有關條款的規定)。

賣方應該在合同簽訂日同時向買方提交由中國北京中國銀行總行銀行部簽發的與附件'A'格式一致的退款保函,作爲對買方的保證。

如果雙方對賣方償還買方已付的一期或數期款項的義務和對買方要求中國銀行總行退款有所爭議,應根據本合同第十三條所述,由賣方或買方提請仲裁。中國銀行總行應停止或延遲付款,直至買賣雙方間的仲裁裁決公佈,除非按照英國法律仲裁裁決由賣方退款和按英國法律賣方已放棄或不在實施任何上述權時,中國銀行總行沒有義務付款。如果賣方不履行裁決或判決,則中國銀行總行應付清仲裁裁決範圍內規定的退款金額。

第三條 合同價格的調整

本船的合同價格應隨以下條款的規定而予以調整。雙方理解,任何合同價格的減少,是由損失的補償而非罰款的方式來實現的:

1.交船

(1)如果交船日期延遲至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期後的第30天的午夜12時之前,合同價格不作變動。

(2)如果交船日期自第七條所述日期之後延遲超過30天,則從交船日起的第三十天午夜12時起算。每遲一天合同價格減少________美元(USD )。

除非雙方對此另有協定,對延遲交船損失的補償應從第五期合同價格的分期款項中扣除。但不論如何,最大延遲天數不應超過____( )天包括買方同意在延遲( )天后接船,如本條1(3)所述,即扣除的最大額爲__________美元(USD )。

(3)如果按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延遲了( )天(爲允許延遲天數加上不允許延遲天數的總和),買方可自行選擇,根據第十條所述,解除或撤消合同。如果超過( ),買方還未按第十條款通知取消合同,賣方可在此 ( )天后任何時間,將賣方估計的交船時間書面通知買方並要求買方選擇。在此情況下,買方在收到通知的三十(30)天內或者取消本合同,或者同意在商定的新交船日接船,雙方理解並同意如果本船未能在雙方同意的新交船期交船,買方仍有權根據上述相同條款取消本合同。

(4)如果交船日期如第五、六、十一、十二和十三條所述而被延遲,則不應被視爲延誤交船,合同價格也不應降低,如果交船日由於第八條所述的允許延遲原因而延遲,則價格不作調整或減少。

(5)如果本船將早於本合同第七條所述的交船日提交,則賣方應以電傳通知買方,且該通知至少在預計新的交船日前( )天發出。買方按下述情況支付賣方一定數額的獎金。

如果在規定交船日前十五(15)天內交船,合同價格保持不變。如果比規定交船日期提前十五(15)天以上交船,在提前十五天的基礎上,每提前一整天,在合同價上增加 美元(USD )作爲獎金,由提前交船而增加的合同價總數應加在合同的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總數不應超過 美元(USD )。

實際交船期是在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期之後,允許的延長交船期之前,賣方無權得到本條款1(5)所規定的獎金。

(6)如果賣方未能按其宣佈的新的計劃交船日交船,則賣方仍可在此之後的某一天交船。

在此情況下,爲了確定對買方的違約賠償(根據本條第1款(1))和買方取消本合同的權利(根據本條第1款(3)),賣方新確定的交船日在任何情況下不應視爲替代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原交船期。買方的上述違約索賠和取消合同的權利仍按第三條1(1),1(2)和/或1(3)的範圍內執行。無論如何,第七條所述的交船日期(而不是賣方確定的新的預計交船日期)應視爲買方有權違約索賠和解除本合同和賣方由於延遲交船違約賠償責任的期限,如第三條1(1),1(2)和1(3)所述。

如果賣方實際上是在新的計劃交船日之後但在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之前交船,賣方仍然可以按照第三條第1款(5)的規定獲得獎金。

2.航速不足

(1)如果實際航速(試航時根據技術說明書修正後的速度)比第一條第4款所述的保證航速低0.3節,則合同價格不應改變。

(2)如果本船的實際航速(試航時根據技術說明書修正後的速度)低於第一條第4款所述的保證航速0.3節,從0.3節算起(包括0.3節),本合同價格應作如下減少:

小於0.3節 USD

大於等於0.3節小於0.4節 USD

大於等於0.4節小於0.5節 USD

大於等於0.5節小於0.6節 USD

大於等於0.6節小於0.7節 USD

大於等於0.7節小於0.8節 USD

大於等於0.8節小於0.9節 USD

大於等於0.9節小於1節 USD

(3)如果實際速度(試航時根據技術說明書修正後確定的速度)低於保證速度( 節)1節以上,則買方可自行選擇根據第十條拒絕接船和取消合同,或根據上述方式減少船價後接受本船,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__________美元(USD )。

3.燃油消耗量

(1)如果造機廠臺架試驗測出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本合同及說明書規定的保證燃油消耗值等於或少於百分之____(___%),則合同價格不應改變。

(2)如果臺架試驗測出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證燃油消耗值大於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那麼__________%以上的油耗按每超1%,合同價格減少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不足百分之一的部分按比例計算)。

(3)如果臺架試驗測得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證燃油消耗大於10%,即油耗超過__________克/制動馬力/小時,買方有權作出選擇,按第十條拒絕接船和取消本合同或減少船價後接受本船,最高減少金額爲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4.載重量

(1)如果根據技術說明書在規定的設計吃水狀態下測得的實際載重量比保證載重量(_____噸)低________噸以內,則合同價格不予減少。

(2)如果載重量不足超過______噸,每超過1噸,合同價格則減少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3)如果本船實際載重量低於保證載重量________噸以上,則買方可根據本合同第十條所述拒絕接船和取消本合同,也可減價接受本船,合同價格減少最大不得超過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4)如果本船的實際載重,在規定設計吃水狀態下,超過__________噸的保證載重量,超過載重__________噸以下,合同價格不予增加,超過__________噸的每1足噸合同價格增加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由於載重量增加而增加的合同價總數應加在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數額不超過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5.解除合同的效力

雙方在此明確並同意在上述任何一種情形下,如果買方按合同本條條款規定解除本合同,買方僅享有第十條所規定的權利和賠償,無權享有上述或其他地方所敘述的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四條 監造和檢查

1.買方監造師的指派

買方將自費按時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以下稱爲監造師)。監造師應由買方書面委任,並常駐在賣方的船廠,負責對在建船及其主機、輔機進行檢驗和監造。賣方保證爲監造師進入中國按時辦妥必要的簽證,監造師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買方負責給予賣方申辦簽證通知。

2.圖紙認可

本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 天之內共同商定需送交買方認可的圖紙清單(以下'清單')。在監造師抵達賣方船廠之前,清單中規定的圖紙應寄送至買方,買方應在收到後( )天內(不包括郵寄時間)將認可或註解的圖紙寄回賣方。

在監造師抵達賣方船廠的同時,買方應書面通知賣方,陳述授權監造師可代表買方認可或不認可清單中所列的但尚未寄送給買方的圖紙。監造師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後 天內將這些圖紙連同認可或註解一併返回。

如果監造師或買方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通知賣方認可或不認可,則視爲這些圖紙已被自動認可。

經買方或監造師認可的圖紙應視爲最終的圖紙,其任何改變應按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處理。

3.監造師的監督和檢查

對本船的機械設備及舾裝的必要檢查由船級社和/或賣方的檢查小組在整個建造過程中實施,以確保本船完全按照合同和說明書進行建造。

在交船前的所有時間內,監造師有權按照雙方商定的試驗清單參加試驗及在賣方船廠、分包廠或任何加工地或本船有關材料的儲存地檢查本船及其機器、附件。如果監造師發現本船的建造或材料或生產工藝不符合或將不符合合同或說明書的要求,監造師應立即書面通知賣方,賣方如果同意買方的意見,則應在收到該通知後立即改正。買方應向賣方承諾和保證,監造師按照雙方同意的檢查步驟、日程和一般的造船慣例進行檢查,並使建造成本的增加和建造誤期時間減少到最低程度。

賣方應在其造船廠或就近處免費提供買方監造師的辦公室和其他必要的設施。在本船建造期間直到交船日,監造師可自由出入本船及其機器、附件及和本船有關的施工場地和材料加工儲放場,包括賣方的船廠、車間、倉庫,從事本船施工的賣方分包商和材料倉庫。如果賣方分包廠在本市以外地區,那麼前往該處的費用由買方自行承擔,監造師在市內的交通由賣方提供。

4.賣方的責任

在本合同項下買方僱傭的監造師均被視爲買方的員工,買方、監造師或買方的僱員或代理人在船上/或賣方或分包商的廠區,參與建造本船而發生人員受傷,包括傷亡在內,只要不是因賣方、賣方的僱員或代理人或賣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造成,賣方對此不承擔責任。只要不是因賣方、賣方的僱員或代理人或賣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所致,買方監造師、買方僱員或其代理人在中國財物的損壞、滅失等,買方概不負責。

5.薪水及費用

按本條,監造師或由買方僱傭的僱員的薪水及日常開支,均由買方自理。

6.進度報告

買方有權在本船建造期間任何時候要求賣方報告本船進度情況。

7.監造師的更換

賣方有權書面要求買方更換對建造本船不稱職和不滿意的監造師,並說明理由。如有必要,買方將派員至賣方船廠調查此事,如果買方認爲賣方要求合理,即應儘快更換。

第五條 修改、變更和加帳

1.如何實施

本船建造所依據的說明書和圖紙,可在本合同雙方書面同意後的任何時候予以修改或變更,如果這類修改或變更或累積修改根據賣方的合理判斷不會嚴重影響賣方所承擔的其他義務,且買方同意按下述規定調整合同價格、交船時間和本合同其它條款(如果有)。在上述條件下,賣方同意盡力滿足買方的此類合理要求,使上述修改和/或變更以合理的費用和合理可行的最短時間內完成。此類修改或變更的協議應包括一份合同價格增加或減少(如果有)的協議和交船時間推遲或提前的協議,並向賣方提供賣方滿意的附加保證,或合同的其他更改或由於更改而改變說明書的協議。上述修改協議或變更說明書應由雙方互換鑑定書或電傳而生效,雙方交換的函件或電傳應作爲建造本船說明書的修改部分,並作爲本合同和說明書的一部分。在修改和/或變更說明書的協議達成後,賣方應按此對本船的建造進行修改,包括任何增減項目和建造相關的工作。如果雙方因無論何種原因未就調整合同價格、或延長交船時間或提供賣方附加保證或修改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則賣方沒有義務接受買方的任何修改要求。

2.規範、規則等的改變

(1)在本合同簽訂後,如果船級社及其他授權的法定機構修改或更改本合同和說明書中規定的規範規則時,買方或賣方在收到更改通知後應完整地以書面形式傳給對方,買方收到賣方(或反之)上述通知後( )天內,買方應書面將本船修改或變更的決定(如果有)通知賣方,並由買方自行決定是否在本船上實施修改或變更並傳達該賣方。假如買方首先同意下述條款,賣方應及時對本船進行修改和更改。

a)關於實施此類修改或變更所發生的成本而引起的本船合同價格的增減;和/或

b)關於實施修改或變更而引起的交船時間的延長;和/或

c)關於實施這類修改或變更導致的保證載重量的航速的增減;和/或

d)關於實施這類修改或變更導致本合同或說明書或兩者的任何改變;

e)由於合同價增加而向賣方提供賣方滿意的附加保證。

有關條款修改或變更的協議,應按上述有關說明書和/或圖紙的同樣方式處理。

(2)如果不論何種原因,雙方不能就合同價格和調整,或交船期的延長,或保證航速和載重量的增減,或向賣方提供附加保證,或本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如有)未能達成協議,則賣方有權根據合同及說明書的有關條款繼續建造本船,買方也應繼續遵守未作任何修改的合同及說明書的條款。

3.材料和/或設備的代用

如果按本合同或說明書的需要用於建造本船的材料和/或設備無法及時採購而滿足交船,在賣方提出合適證據並徵得買方書面同意後,賣方可以提供達到船級社和建造本船所適用的規則、規範要求的材料及設備。

4.買方供應品

買方應在賣方指定時間內,將說明書中規定的由買方自費提供的供應品提交給賣方船廠。

如果買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將該供應品提供給賣方,且將影響交船,則本船的提交按所延遲的日期相應推遲。買方應賠償由於其供應品延遲而使賣方遭受的所有損失和損害。此賠償款在交船時結清。

如果買方供應品交付延期 ( )天,則賣方爲不損害自己的權益,有權在不將該項目安裝到船上去的情況下繼續建造本船,買方應接受按此完工的船舶。

在買方供應品送交賣方後,賣方應負責按說明書規定將項目存儲和處理並安裝到船上,不另收費。

在買方供應品運達後,雙方應負責共同開箱檢查,如果發現損壞且無法安裝,則賣方有權拒收該買方供應品。

第六條 試航

1.通知

賣方以書面或電傳並經書面確認的方式至少提前三十(30)天發出通知,並提前七(7)天確切通知買方和監造師關於本船按照規格書所述進行試航的時間和地點,買方和監造師要立即認可已收到該通知。買方代表和/或監造師應在船上見證該試航,並在試航期間檢查本船的性能。若買方和監造師收到通知後,買方代表無法參加本船試航,本船的交船日期將因此根據買方代表遲到的天數做相應的延長。如在上述通知收到後,買方代表無法參加本船試航引起試航延遲七(7)天以上時,買方將被視爲放棄參加本船試航的權利,賣方可在無買方代表參加的情況下自行試航,對此,買方必須在賣方和船級社會籤的證書基礎上於試航後並對本條提及的修正處修改後方接受本船。該證書用以證明本船符合合同和規格書要求,並在各方面均是滿意的。賣方特此保證爲買方代表按時辦妥必要的入境簽證,否則,試航將推遲至買方代表抵達賣方船廠時爲止,由此引起的延遲不得作爲本合同第八條中的允許延遲。但是如果根據中國現行的法律和/或規定,賣方無法接受買方代表的國籍和其他個人資料,那麼應賣方電傳要求,買方應立即更換該代表或數名代表。否則本合同第七條所述的交船日期,若氣候惡劣,該試航將推遲至氣象條件許可時的次日進行。本合同雙方理解到,試航所在的中國水域,其氣象條件多變,而且事前並無警報。爲此,本船試航期間若氣候突變惡劣,阻礙試航繼續進行,同意將本船的試航中止和推遲至天氣好轉的次日進行,除非買方以電傳方式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以天氣突變前所作的試航爲基礎接受本船。如果因氣候惡劣而推遲試航,該延遲應視爲本合同第八條中的允許延遲。

2.如何實施

(1)凡與試航有關的費用均由賣方承擔。在本船試航期間和試航時,賣方必須自費提供必要的船員以符合安全航行的條件。試航應按規格書規定的方式進行,並滿足規格書規定的性能。

試航路線由賣方確定,試航應在配備有速度測定設施的試航水域內進行。

(2)爲滿足規格書規定的試航條件,賣方應爲本船提供所需的水、燃油和油脂,買方提供潤滑油和液壓油。雙方提供的上述物品均應符合主機技術規格書的要求。在試航和試驗期間所消耗的水、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和油脂類費用由賣方承擔。

3.試航載重吃水

買方根據本條第二款(2)規定提供試航所需供應品外,賣方應提供本船所需的淡水和試航所需的備品,使本船達到規格書規定的試航載重吃水所需的壓載(淡水、海水或其他規定的壓載物)由賣方付費。

4.驗收或拒驗的方法

(1)當賣方通知本船試航結束時,買方或買方的監造師應在此之後六(6)個工作日之內,以電傳並用書面確認方式通知賣方接受本船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

(2)但,若試航結果表明本船或本船任一部分包括其設備不符合本合同規格書要求,賣方應會同監造師檢查故障原因,並採取有效的措施,消除故障進行修改,若有必要重新進行試航,買方不承擔額外費用。當賣方通知這些修改和/或重新試航完成時,買方應在此六(6)個工作日內根據賣方所作的修改和更正後和/或重新試航的情況以電傳並以書面確認的方式接受本船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

(3)如果買方未能在上述(1)和(2)款規定的六(6)個工作日之內以電傳並以書面確認接受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買方應被視爲已接受本船。

(4)本合同雙方若對本船試航、試驗的結果產生任何分歧、則應按地十三條規定的仲裁辦法予以解決。

(5)買方不能因試航和/或進一步試航後有保留意見或備註而拒絕接受本船。賣方必須在按本合同交船前完成此類修改(如果這些修改被賣方接受)。

5.剩餘消耗品的處置

在買方接船時,本船還剩有賣方爲試航提供的燃油、淡水或其他消耗品,買方同意以交船港的現行市場價向賣方購買上述物品,買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3(5)和4(5)規定付款。

買方應自費爲試航提供潤滑油和液壓油,買方將以原價償還上述試航實際消耗的潤滑油和液壓油,賣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3(6)和4(6)規定付款。

6.驗收的有效性

按上述規定,只要本船符合本合同和說明書,買方以書面或電傳通知賣方接船應爲最終的和有約束力。如果賣方符合下述其他條款規定的全部程序交船,買方不得拒絕賣方正式提交本船的要求。

第七條 交船

1.時間和地點

根據本合同第六條規定完成試航(或可能的重新試航)併爲買方接受後,按技術說明書要求,本船將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或之前在安全繫泊狀態下由賣方在賣方船廠連同所有入級證書和法定證書交給買方,如果本船建造或本合同的履行因本合同許可的原因延遲交船,上述日期可予以順延。

上述日期或按合同條款延遲的交船日期稱之爲'交船日期'。

2.何時和如何實施

如果買方和賣方各自履行了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義務,本船的交付應在賣方向買方提交確認交船的交接船證書以及買方向賣方接船證書的同時立即生效,交接船文件一式四份,雙方簽字生效。

3.應提交給買方的文件

在買方接受本船時,買方應將下列文件(取決於第五條2中的內容),連同交接船證書提交給買方。

(1)賣方按說明書進行的本船試航報告;

(2)本船設備、屬具含說明書規定的零備件等的清單,由賣方制定;

(3)賣方按第六條第五款指定的消耗材料、儲備品清單;

(4)賣方按說明書制定的本船完工圖;

(5)賣方提供的載重量和傾斜試驗報告;

(6)按合同和說明書要求在本船交付時需提供以下全部證書:

……

各類證書需由有關當局或船級社出具。本船需滿足本合同簽字時業已生效的有關規範規則。所有證書應有一份原件交本船留存,二份副本交買方。

如果在交船時船級社或賣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無法出具完整的證書,賣方需提供船級社或賣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具的臨時證書,而在臨時證書有效期屆滿前,賣方應將正式證書提交買方,對此,買方應予以接受。

(7)賣方出具保證聲明,即本船的任何留置權、費用、索賠、其他妨礙買方所有權的事項均不存在或已結清。特別是本船的交船港所在省或國家的賦稅或費用絕對無關,也與賣方在交船前在其分包商、僱員和船員在本船試航或其他場合中發生的全部債務絕對無關。

(8)賣方開具的商業發票。

(9)賣方提供的銷售帳單。

4.產權和風險

本船的產權和風險只在交船時才轉移至買方。如上所述,雙方在充分理解交船之前,本船和其他設備的產權完全爲賣方所有,賣方承擔風險。

5.船舶的駛離

買方在本船交付和接受後即擁有本船,並在本船交付和接受後七(7)天內將本船駛離賣方的碼頭。若買方未能在上述七(7)天內將本船駛離賣方的碼頭,在這種情況下,賣方有權要求買方在此後的任何時間立即移開本船,買方應向賣方支付合理的船舶停泊費。

6.本船招標

如果買方無正當理由無法在本船按合同和說明書建造完成後接船,賣方有權在上述所有必備程序完成後招標出售本船。

第八條 交船時間的推遲和延長

1.推遲原因

在實際交船前的任何時候,本船的建造和交船前所履行的條款(包括分包商的)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諸如戰爭、封鎖、革命、暴動、戰爭動員、國內騷亂、暴亂、罷工、破壞、工廠關閉、當地氣溫超過35℃、天災、公害、瘟疫或其他流行病、地震、潮汐、颱風、颶風、風暴或其他非賣方或其分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視情況而定),以及任一描述的不可抗力,無論其性質前面是否指明,或賣方遭受損失或賣方工廠或其分包廠或本船的任何部分遭受火災、洪水或其他有可能非賣方或其他分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或由於設備和/或材料供應廠商破產,由於上述不可抗力的原因所產生的推遲時,賣方對此類推遲不承擔責任,本船交付日期予以順延,船價不得有任何扣減,但總的延長時間不應超過所有此類推遲的總和並受本條第三款中買方取消合同的權利和本合同所有關於所有權和允許推遲交船時間的相關條款的制約。

2.推遲通知

在賣方認爲有權按本合同宣佈推遲交船時,賣方應在推遲發生之日起七(7)天內以電傳並以書面確認的方式通知買方推遲的日期和原因。

同樣,此類推遲結束後七(7)天內,賣方應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電傳通知買方推遲的終止時間,並確定由於此項延遲原因引起的本船交付的最大推遲日期。買方在收到該通知後三十(30)天內未能對賣方要求推遲交船作出反應,則被視爲買方放棄反對推遲的權利。

3.超時推遲而取消合同的權利

如果所有允許推遲和非允許推遲的累計時間達到或超過( )天,但不包括第十三條所述的由於仲裁或買方違約或買方供應品延付引起的推遲,也不包括第五、六、十一和十二條中允許的延長或推遲交船的日期,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可根據本條款並按照本合同第十條的規定,以電傳方式通知賣方取消本合同,該取消通知需經書面確認。賣方可在上述累計推遲時間之後的任何時候書面要求買方作出選擇,這時買方在收到該要求後三十天內通知賣方其取消意圖,或同意將交船日期延長至雙方同意的日期,在此雙方理解並同意,如果再發生本合同規定的推遲而引起取消,買方仍有權按上述有關條款取消合同。

4.允許推遲的定義

由本條第一款所述的原因導致的推遲,但不包括本合同條款所允許的任何其他交船日期的延長應理解爲(並在此稱爲)允許推遲,並區別於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需調整船價的非允許推遲。

第九章 質量保證

1.材料和工藝的保證

在賣方將本船交付給買方後12個月內,賣方保證對本船、其船體、機械設備及其所有部件和所有由賣方和/或本合同中的其分包商製作完成或提供的包括材料、設備(但由買方或以買方名義提供的任何部件除外)發生因材料缺陷、設計錯誤和/或製作工藝錯誤引起的缺陷承擔責任。

2.缺陷的通知

買方發現屬於本保證範圍內據以索賠的缺陷或偏差後,應立即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電傳通知賣方。在買方的書面通知中應詳細說明缺陷的性質和由此引起損壞的程度。賣方在保證期到期後三十天內未收到缺陷通知,賣方對保證期到期之前發現的缺陷不承擔義務。在保證期到後三十天內應電傳通知發生的缺陷,需要說明缺陷的性質和損壞的程度,則隨後的索賠視爲符合要求。

3.缺陷的修復

賣方應自行對本條所保證的本船或設備的任何部分所發生的缺陷進行必要的修復和/或更換。這些修復和/或更換應由賣方完成。

但是,如果賣方不能修理本船,如果賣方的更換材料、部件的運輸將影響或推遲本船運行,那麼在此情況下,買方可自行選擇在其他地方進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換,但買方無論如何應首先儘快地用書面通知或書面確認的電傳,告知買方將要修理的時間和地點。如果本船及其運行沒有推遲,其運行未受損害,賣方有權由自己的代表或船級社代表,覈實買方提出的缺陷的性質和範圍。在此情況下,賣方在檢驗結束後,應迅速用電傳通知買方,承認或拒絕這類缺陷屬其擔保提供範圍。在一般情況下,隨後指派的保證工程師,將代表賣方。

出現下列情況,賣方應立即將包括此類修理或更換含運輸費的實際成本,或按日本、韓國、新加坡主要船廠實施類似修理或更換的平均費用包括其運輸費用取其低者以美元電匯給買方。

(1)賣方承認按本條應補救的缺陷,或

(2)賣方在收到買方缺陷通知後三十天內,不接受也不拒絕上述缺陷,也不請求仲裁。

任何爭議將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的規定提交仲裁。

4.賣方的責任範圍

賣方對在上述擔保期滿後發現的缺陷不負責任。

賣方對由於本條第一款所述原因引起缺陷或損壞負責,賣方責任侷限於上面第一款中規定的擔保期內,由於一般磨損或不是由於上面第一款中規定的缺陷而導致的該船設備損壞,賣方無義務修理。發生在海上或其他地方的火災、意外事故、或錯誤處理事故、疏忽或故意疏忽,是由買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包括該船官員、船員、乘員或在該船上工作的人員引起的,而不是賣方及其僱員、代理人或分包商引起的,因而造成該船及設備損壞,賣方不負責任。同樣,對於那些由賣方和/或其分包商以外其他人的修理或更換而造成的本船設備任何部件的損壞,賣方不負責任。

根據本合同條款,賣方將本船交給買方後,解除了本合同所述的一切責任和義務(保留第九條所明確規定的對買方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工藝、材料、設備、設計缺陷或其他缺陷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由於賣方忽略或錯誤導致的損失的責任或義務。賣方不負責買方在本船所承擔的義務中的間接損失或特定損失或不論何種原因造成的,包括但不限於浪費時間,損失利潤或收入或滯留費用在內的費用。

本條擔保及賣方責任與義務是專有的和不可替代的,於此表示買方放棄了其他補救、保證、擔保或責任,無論這些權利是明示的還是默示的,由法律賦予還是其它(包括但不限於適用性、適銷性和間接損壞方面的責任)規定的,是否由賣方疏忽所引起的。該擔保不能延長、變更或改變,除非買賣雙方正式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

5.保證工程師

賣方應指派一名或二名保證工程師作爲賣方代表,從本船交付之日起爲該船服務十二(12)個月。買方及其僱員應給予該保證工程師充分的合作以便其履行賣方代表在船上的職責。買方應按照該船輪機長待遇給予保證工程師,並應向其提供食宿,賣方和/或保證工程師對此不承擔費用。

買方應每月向保證工程師支付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作爲各項開支,其中包括工資。買方還應承擔在服務期滿後飛返中國的旅費及保證工程師在履行其職責時與賣方面通訊聯繫的費用以及(如有)其醫藥費和住院護理費。買方及其繼承人和/或指定人有責任向賣方和/或保證工程師和/或賣方賠償保證工程師的個人傷害,包括死亡、或保證工程師財產的破壞、損失或缺損,如果該死亡、傷害、損失和/或缺損是由於買方,其繼承人和/或指定人或其僱員和/或代理人的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誤造成的。

有關本款細節,合同雙方應按照本款內容在交船時另行簽訂一份協議。

第十條 買方的取消、拒收和解約

1.買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給賣方的付款爲預付款。如果買方行使其根據本合同條款准許的取消和/或解除本合同的權利,買方應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電傳通知賣方。這種取消和/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應於賣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屆時,賣方應立即以美元向買方退還其因本船而向賣方支付的所有款項,除非賣方對買方的取消和/或解除有爭議而提請仲裁。如果賣方對買方上述的取消和/或解除本合同有爭議而提請仲裁,或賣方對仲裁裁決提起上訴時,賣方不退款,買方也無權要求中國銀行根據退款保函退款,直至仲裁庭的裁決生效,裁定買方勝訴,買方的取消和/或解除是合法的,並由仲裁庭通知賣方爲止。 如果買方由於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累計推遲( )天或因第三條1(3),2(3),3(3)或4(3)的規定取消或解除本合同,賣方有退款義務,那麼賣方應以美元按百分之______(______%)的利率一併付給買方。利息自該款項被中國銀行紐約分行收到之日或賣方根據第二條4(2),4(3)或4(4)指定的其它銀行帳戶收到買方付款之日起計算至賣方向買方電匯退款之日止。但按本合同第十四條規定的總損失而實施取消或解除本合同,那麼應根據此要求的數額向買方退款,不計利息。

3.在賣方向買方作此退款後,本合同各方對他方的責任、義務將完全解除。

第十一條 買方違約

1.違約定義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買方被視爲違反本合同規定之義務。

(1)根據第二條規定,第二期或第三期或第四期款項到支付期,並收到賣方按第二條提出的付款通知後,買方未予支付;或

(2)買方在收到賣方根據第二條的規定提出的付款要求後未根據第二條第3(5)和4(5)向賣方支付第五期款項;或

(3)賣方根據本合同第七條規定按時提交本船,而買方沒有接船。

2.違約通知

若買方因上述付款或履行義務違約,賣方應於本條第一款所述之違約發生之日,用電傳通知買方,買方應立即用電傳向賣方確認上述通知已收到。若買方在三(3)個日曆日內不向賣方發出電傳確認,應視爲買方已按時收到上述通知。

3.利息和費用

(1)如果買方對於本條第1(1)和/或1(2)規定的進度款項付款違約,自付款到期日後的15天期間,買方應按年利率爲百分之____( ______%)支付分期付款利息,十五(15)日之後按年利率爲百分之______(______%)直至全部款項付清爲止。如果買方未按本條第1(3)規定接收該船,應視爲買方第五期進度款付款違約,並應支付按前述利率計算的利息,自第七條第7款規定的準備交船之日起算(包括當時在內)。

(2)如果買方違反了前述1(1)、1(2)或1(3)的規定,除本合同有關規定條款外,買方不應支付賣方因買方違約而支出的成本、費用和開支。

4.交船前違約

(1)若買方出現本條第1(1)、1(2)或1(3)所規定的違約,可根據賣方選擇,將交船日按買方違約持續時間推遲。

(2)若買方出現本條第1(1)、1(2)或1(3)所定義的違約,並持續十五(15)天,賣方可行使下列權利和補救措施。

(i)賣方根據本條第2款已用書面確認的電傳(或傳真)向買方發出違約通知,賣方有權自行選擇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在買方收到取消或解除的電傳通知後,所有買方供應品歸賣方所獨有,本船及其設備、機器應由賣方單方出售或採取其他措施;和

(ii)(適用於買方對本條1(1)所定義的違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支付第五期款項、利息以及根據本合同規定出售本船所花費成本和/或費用,有權宣佈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款項到期,在宣佈後,賣方有權要求擔保人按其簽發的保函條款立即支付所有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款項。

5.本船的出售

(1)當按上述規定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後,如果認爲適當,賣方完全有權建成或不建成本船,在此狀態下賣方可公開或私下出售本船,採取自己認爲合適的方法而無須對買方由此招致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若出售本船,賣方應用電傳或書面通知買方。

(2)若出售已完工的本船,賣方出售所得收益應首先用於支付銷售費用和由於買方違約給賣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然後支付未付的各期款項和/或合同價格差額及利息,利息按前述相關條款的規定,其利息計算自各到期日起算至售船收益日止。

(3)若出售未完工的本船,賣方出售本船所得收益應首先用於支付銷售費用和成本,由於買方違約對賣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然後支付建造本船所有成本(這裏所指的建造成本應包括但不限於勞務費,和/或賣方爲設備和/或未安裝到船上的材料所付費用);和/或賣方已支付和/或要支付的本船任何費用、開支、消費和/或專利稅減去賣方保留的分期款項,並補償賣方因取消和解除本合同遭受的合理數額的利潤損失。

(4)在上述任何一情況下,若售船收益超過前述按照規定所需支付的總額時,賣方應立即將超過部分無息付給買方。但付給買方的各款項,如果有,數額不應超過買方已支付的各期款項的總額和買方供應品的成本。

(5)若售船收益不足支付前述應付款項的總額,買方應按賣方要求立即支付其差額。

第十二條 保險

1.保險範圍

自本船第一隻分段上船臺之日起至本船完工、交付及買方接收之時止,賣方應自費向中國一流保險公司投保本船及運至船廠用於建造、安裝到本船上的所有機器、材料、設備及舾裝件,包括買方供應品。

到交船日,保險總額應該至少等於,但不限於買方付給賣方各期價款的總額,其中包括買方供應品的價值。上述保險單應以賣方名義出具,此保險單下的一切損失向賣方支付。

2.保險賠償費的使用

(1)部分滅失

如果本船在交付和買方接收前,本船屬於保險範圍內的原因遭受損壞,且該損壞未對本船造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賣方將憑本條第1款所指定的保險單獲得保險賠償,並將其用於修理損壞部分,以滿足說明書中所列的船級社及其他團體、當局的要求,也不向買方追加額外費用,買方應按合同接收按本合同及說明書完成的本船。

(2)全損

若本船認定爲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則賣方應當:

(i)根據合同雙方協議,按本合同條款繼續建造。在此情況下,按前述保險單所得保險賠償應用於重新建造和/或修理本船損壞部分和/或重新配備買方供應品,而不向買方加帳。但是合同雙方須首先書面同意因重建工作實際需要,交船日期合理順延及包括合同價格在內的合同其他條款的調整。

(ii)如果出於各種原因,合同雙方未能對上述事項達成協議時,賣方應立即不計利息地向買方退還買方按本合同已向賣方支付的所有分期付款以及買方船上供應品保險賠償金額,至此本合同被視爲已取消,合同各方對他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到此終止。

在收到有關本船實際或推定全損的電傳通知後三十(30)天內,買方應根據本款內容書面或電傳通知賣方對此是否同意,若買方未對賣方作出此類通知,則將視爲買方對此不同意。本合同將視爲被取消和解除,買方獲前述退款,且應適用本條條文。

3.賣方保險責任的終止

賣方對本船的保險責任在本船交付和爲買方接受時即告停止和結束。

第十三條 爭議和仲裁

1.仲裁條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交船期的變更

若就交船的爭議問題提請仲裁時,賣方無權延長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期,買方也無權在規定的交船日期或賣方新定交船日期推遲接收本船。如果出於仲裁而影響本船建造,賣方可以延長第七條所定的交船日期,仲裁裁決應包括允許推延交船日期的期限。

第十四條 轉讓權

合同雙方都不得將本合同轉讓給其他個人、商號、公司、或法人團體,除非事先徵得雙方同意。

第十五條 稅務和關稅

1.稅務

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中國境內的稅務,如果有,包括印花稅(如果有的話)應由賣方負擔。賣方在中國境內或其他地方獲得的用於建造本船的設備或裝備,其稅務和/或關稅應由賣方負擔。

2.關稅

根據合同/或說明書條款將要或可能由買方從國外提供安裝到本船的材料和設備以及由買方從國外提供本船航行用的備件、食品、物資在中國境內徵收的關稅以及出口本船或其部件、設備的出口關稅費用(如果有),應由賣方向買方補償並保證買方利益不受損害。

除上述的稅務和關稅外,其他的稅務和關稅,如果有,應有買方負擔。

第十六條 專利、商標和版權

本船的機器和設備可能印有專利號、商標和廠商名稱。賣方應保證買方不受專利責任或各種性質與種類的專利侵權的索賠,其中包括履行本合同用於本船的已獲專利或可獲專利的發明而支出的費用,也包括可能有的訴訟費用和開支。

本條所述內容不應理解爲可以轉讓本合同有關設備的專利權、商標號和版權。上述權利應完全歸其真實、合法所有人持有。當本合同其他條文相反,賣方基於本條的責任,將不隨任何具體期限屆滿而終止。

賣方在此承擔的保護範圍不包括由買方提供給賣方的設備或部件。

第十七條 通知

所有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通訊應使用以下地址: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地址變更,變更方應用掛號信通知對方。若未給對方以變更通知,則對方以前知道的地址,將被視爲是正確的地址。

所有有關本合同的通知、要求、請求、說明書、建議和通訊,在到達對方地址後即視爲已遞交、答覆確認電傳或傳真在發送時即視爲已遞交。

所有有關本合同的通知、通訊、說明書和圖紙應用英文書寫,本合同雙方無義務將其譯爲其他語言。

第十八條 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具備下列條件後生效:

(1)本合同與說明書已簽字;和

(2)賣方收到根據本合同第二條3(1)和4(1)規定的第一期分期付款;和

(3)賣方收到根據第二條第6款由買方一流國際銀行出具的並由中國銀行及賣方認可的保函;形式如合同附件'B'。

(4)買方收到根據第二條第7款由中國銀行總行銀行部出具的退款保函,形式見本合同附件'A'。

不論什麼理由,上述各項條件中有一項或幾項沒有實現,則本合同應視爲無效,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第十九條 解釋

1.適用法律

雙方同意本合同和每一條款均按 國法律解釋並有效。

2.不一致性

本合同說明書中所有文字和要求是用來闡述、解釋和完善本合同的要求的。但如果說明書的文字和要求與合同條文不一致的解釋,在此情況下,應以本合同條文爲準。說明書與圖紙也是互相解釋的。如果有的內容,圖紙上標明但說明書未作規定或說明書有規定而圖紙上未標明,應視爲兩者都包含此內容。如果說明書與圖紙相矛盾,以說明書爲準。

但在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同意對說明書進行的修改,可能會引起合同與說明書不一致或矛盾時,則以修改或變動爲準。

3.定義

沒有指明'銀行日'或'工作日'的'日'應理解爲'日曆日'。

在此證實,有關各方於本文開頭寫明的日期正式簽署本合同。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

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

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承造方:________________

建造合同 篇6

發包方: (簡稱甲方)

承包方:(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築改造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 鎮綜治工作中心改造工程;

二、工程地點: 鎮人民政府院內;

三、承包方式:總承包,承包金額壹拾萬零叄仟圓整。

四、付款方式:工程全部竣工通過驗收後一次性付清。

五、工 期: 20天

六、承包範圍:

(一)新鋪6間地板磚(包括外走廊);

(二)花崗岩樓梯,不鏽鋼欄杆;

(三)室內批白,室外立邦漆;

(四)室內線路安裝;

(五)所有門窗更換;

(六)二層走廊塑鋼封閉;

(七)外不鏽鋼門一合;

(八)衛生間改造(包括下水管)

七、甲方責任:甲方負責爲乙方提供水、電等便利條件。

八、乙方責任:服從甲方管理;保證工程質量;負責除水、電外的一切費用;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施工;施工期間的一切安全事故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建造合同 篇7

目錄

第一條 工程內容、建造數量及依據

第二條 概述與船級

第三條 材料和設備

第四條 合同價格及付款辦法

第五條 合同價格的調整

第六條 監造

第七條 工程變更及修改

第八條 試航與驗收

第九條 建造地點與交船

第十條 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一條 質量保證

第十二條 合同糾紛的解決

第十三條 合同簽署與生效

本合同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地點由下述兩方簽訂: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全稱)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全稱)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工程內容、建造數量及依據

1.1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建造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建造依據

本船由甲方委託_________進行設計,技術設計經送CCS審查認可,由_________負責施工設計。下列文件作爲本船建造依據,併成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技術規格書(圖號:_________)

(2)全船說明書(圖號:_________)

(3)船體結構說明書(圖號:_________)

(4)舾裝說明書(圖號:_________)

(5)輪機說明書(圖號:_________)

(6)空調說明書(圖號:_________)

(7)機械說明書(圖號:_________)

(8)電氣說明書(圖號:_________)

(9)總佈置圖(圖號:_________)

(10)舯橫剖面圖(圖號:_________)

(11)機艙佈置圖(圖號:_________)

(12)輪機國內設備訂貨明細表(圖號:_________)

(13)輪機進口設備訂貨明細表(圖號:_________)

(14)電氣國內設備訂貨明細表(圖號:_________)

(15)電氣進口設備訂貨明細表(圖號:_________)

(16)甲板機械訂貨明細表(圖號:_________)

(17)艙室設備訂貨明細表(圖號:_________)

(18)主要舾裝設備訂貨明細表(圖號:_________)

(19)工程機械設備訂貨明細表(圖號:_________)

(注:凡造價在500萬元以上的船舶應給出上述可能的全部圖號,500萬元以下的船舶應給出(1)、(2)、(5)、(8)、(9)、(11)和主要訂貨明細表圖號;有與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應列入此款中,如:本船供圖協議、由設計單位提供的並經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廠商表、由甲方委託乙方辦理的進口設備的明細表以及有關文件的文號等。)

如圖紙與全船說明書不一致時,以全船說明書爲準。如全船說明書與本合同不一致時,則以本合同爲準。

1.4 工程編號(指工廠的生產工程編號)

乙方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船舶的建造,不經甲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船舶建造任務轉讓給第三方,包括乙方自辦的第三產業。

1.5 乙方承擔甲方提出的有關技術方面的保密義務。

第二條 概述與船級

2.1 概述

2.1.1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船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3 航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4 船舶主尺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垂線間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型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吃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5 船舶主要工程技術指標

(1)系柱拖力:最大系柱拖力爲_________千牛頓;

(2)吊重:_________________(給出何種限制條件下的起吊重量)

(3)挖深及其它工程作業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給出何種限制條件下的挖深及其工程指標要求)。

2.1.6 動力裝置

主機生產廠:_________________主機型號:________主機臺數:________

最大持續功率_______________(千瓦)轉速

齒輪箱生產廠及型號_________________速比

發電機組:原動機型號_________功率(千瓦)_________轉速_______臺數

發電機型號:_________功率(千瓦)_________生產廠_________________

2.1.7 航速、主機燃油消耗率和自持力

(1)試航速度:船舶在試航壓載狀態,吃水_______米,船體無污底,風力小於蒲氏風力3級,深靜水,主機功率爲_______千瓦,航速不小於_________公里(或節)。

(2)燃油消耗率:主機在其製造廠車間座臺上試驗,在ISO標準工況下,其合同最大持續功率_______(千瓦),轉速爲_________轉/分,燃油消耗率爲_________克/千瓦 小時+3%。

(3)自持力:本船主機在常用功率(85%MCR),油水艙櫃裝滿,續航力不小於_________公里(或節),自持力不小於______天

2.1.8 建造工藝

本船建造工藝按乙方的造船工藝和慣例進行。

2.2 船級和規範

2.2.1 本船的建造、入級,應滿足本船建造合同簽字之日已公佈實施的必須滿足的本船說明書中規定的規範和規則及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由中國船級社代表中國政府對船舶進行法定和船級檢驗,按中國船級社的規範和規則進行設計,建造和檢驗,並取得下列船級符號:(★CSATugLceclassB,★CSM)

2.2.2 本船交船時,應取得中國船檢局的證書。申請船舶建造檢驗和入級由乙方辦理,費用包括在合同價格內,由乙方支付。

第三條 材料和設備

3.1 本船所需的材料和設備(包括進口的),除按本船說明書或另有協議應由甲方供應外,均按照本合同第一條第三款雙方認定的廠商表,由乙方負責訂購。甲方有權參加雙方商定的船舶主要設備的驗收及廠商表中規定的主要設備、材料的技術談判。

3.2 按照規定,由乙方供應的從國外進口的設備、材料和稅金等,均已列入本合同價內,由乙方支付。進口設備開箱時,乙方應通知甲方駐廠代表參加。

3.3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設備、儀器和材料,應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合同規定時,應立即通知甲方調換或者補充。

3.4 乙方隱瞞原材料與設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與設備而影響船舶質量時,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修理和減少船價。

3.5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設備、儀器和材料要按要求妥善保管,由於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設備、儀器和材料損壞的,乙方負責賠償。

3.6 乙方由於原材料、設備、備品、供應品訂貨困難等原因影響建造進度時,徵得甲方或甲方駐廠首席代表同意後,可採用符合船檢要求的代用品。凡涉及船舶性能及驗船規範的,還應徵得船檢部門的同意。

3.7 機電設備及輔助機械系統的備品、備件、工具,文件及說明書乙方應按規範要求和製造廠的標準隨機備件清單(或按雙方議定的清單)在交船時交給甲方。如有欠交部分,應徵得甲方同意,在雙方議定的日期補交或作減帳處理。上述清單應編入完工資料中。

第四條 合同價格及付款方法

4.1 合同價格

4.1.1 本船合同價格以人民幣爲貨幣單位計價、結算及支付。

4.1.2 本船每艘船舶的合同價格爲人民幣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4.1.3 上述合同價格包括甲方委託乙方辦理的進口設備和材料的費用,暫按_________萬美元計,匯率暫按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折算人民幣_________(大寫與小寫)元整,進口部分價格按對外商務合同和實際支付日匯率進行調整。

4.1.4 上述合同價格包括施工設計、船檢審圖等費用,包括由甲方支配的監造費和接船費及該船的技術評估費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4.1.5 上述合同價格包括進口設備的關稅、增值稅、手續費、監管費等,總計爲進口設備的_________%。

4.1.6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書面意見發生的項目變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減帳在交船時,同本條款4.2款規定的最後一期付款一起結算。

4.1.7 上述價格爲無條件的最終封閉價。

4.2 國內部分付款方法。

4.2.1 乙方應在船舶建造前將該船的建造計劃書面通知甲方,除第一期款外,其餘各期付款要在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當期的進度付款要求,以使甲方及時準備款額。

4.2.2 第一期付款

(1)合同經甲方上級主管機關批准後,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額,即人民幣_________元整(¥_________)。以電匯發出的日期爲準(以下類同)。

(2)合同生效後30個工作日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額,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4.2.3 第二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經甲方駐廠首席代表籤認的本船開工報告及付款通知單後7個工作日內(以郵局郵戳日期爲準,以下類同),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20%)的款額,即人民幣_________元整(¥_________)。最遲不超過十五(15)個工作日(以下類同)

4.2.4 第三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經甲方駐廠首席代表籤認的本船大合攏報告及付款通知單後7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額,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4.2.5 第四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經甲方駐廠首席代表籤認的本船下水報告及付款通知單後7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額,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4.2.6 第五期付款

在甲、乙雙方簽訂《交接船議定書》後十五(15)個工作日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十(10%)的款額,即人民幣_________元整(¥),按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規定經雙方認可的加減帳、賠償金、罰金等項目一起結算。

乙方同意甲方扣留船價的_________元人民幣做爲質量保證金,如質量保證期內未發生質量問題,則保證期滿後退還乙方。

4.3 進口部分付款要求

4.3.1 進口設備的對外商務合同生效後15個工作日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該商務合同價格的_________%款額。

4.3.2 根據乙方書面通知,在開具進口設備信用證前至少45天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價格的_________%款額。

4.3.3 以上是常規付款約定,如進口設備商務合同的付款要求有變化,則甲乙雙方可另籤補充協議,並以補充協議爲準。

4.4 逾期補償

如甲方未按本條款規定的日期付款,則甲方除付清價款以外,還應支付合同規定付款日期的次日算起一直到向乙方實際付款日止應付金額的利息,利息以同期建設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發生利率計算。乙方不能因此影響船舶的正常工期。

第五條 合同價格的調整

5.1 交船期

5.1.1 本船交船日期不超過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交船日期(有與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補充協議“允許的延誤”除外,下同)的當天午夜12時,本船的合同價格不作調整(如有加減帳除外)。

5.1.2 本船從超過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交船日期,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午夜12時起,每天從本船合同價中扣除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_________),並以120天爲限。如在合同規定的交船期後的120天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權拒收該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及船價的減價。如甲方拒絕接船,則乙方除退還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的價款)和同期建設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利息外,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5.1.3 如果甲方要求提前交船並與乙方達成協議,則甲方應付給乙方趕工費,從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前當天午夜12時開始,每提前一天,在本船合同價的基礎上增加趕工費人民幣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5.1.4 本船在建造中,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延期交船,超過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後十五(15)天時,必須徵得乙方同意,並雙方簽訂修改交船日期、賠償金等協議,該協議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5.2 航速

如有因建造廠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實際試航航速未達到設計要求,如航速低於設計航速零點三至零點五(0.3~0.5)節(不含0.3節),則應扣除本船合同價的千分之五(5‰);如航速低於設計航速零點五一至零點七(0.51~0.7)節,則應扣除本船合同價的百分之一(1%);如航速低於設計航速零點八(0.8)節以上,甲方有權拒接船舶或降價接船,如甲方拒絕接船,則乙方除退還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的價款)和同期建設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利息外,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5.3 其它應要求的技術保證指標和違約責任(如拖輪系柱拖力、工程作業船的起吊重量、挖泥船的挖深、排距指標等)。

第六條 監造

6.1 圖紙審查和認可

6.1.1 施工設計圖紙審查按雙方議定的審查目錄,由乙方一式二套,分期分批送甲方審查認可。甲方在收到圖紙後20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審查意見,並將一套標註審查意見的圖紙退回乙方。如甲方到時未提出意見,則表示甲方已對原圖認可。乙方對甲方的書面意見應在7天內予以書面答覆。如乙方未按時答覆,則認爲乙方已接受甲方所提的意見。如果圖紙和信函郵寄,則收退圖紙和信函日期以郵戳日期爲準。

6.1.2 乙方應分別給甲方和甲方駐廠代表提供二套施工圖紙,同時,把建造過程中由乙方發出的“修改通知單”送甲方駐廠代表一份。

6.2 甲方代表

6.2.1 甲方代表在船舶進度達到(接船廠書面通知)時進廠監造,甲方要任命首席代表。

6.2.2 爲甲方代表工作方便,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駐廠代表的通訊、辦公室、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給予住宿、伙食及交通的方便(其費用由甲方自理)。

6.2.3 爲使甲方代表檢驗方便,乙方應爲甲方及時提供施工建造進度報告。

6.3 甲方代表的權力

6.3.1 乙方應允許甲方代表進入本廠與本船建造有關的各工作場所。

6.3.2 如果甲方代表需到各設備協作廠進行檢查驗收,乙方應疏通渠道,但交通等費用由甲方自理。

6.3.3 本船在整個建造期間規定的一般驗收和試驗項目,由乙方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甲方代表參加試驗和檢查項目的時間和地點,甲方代表應及時書面確認。乙方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而進行的檢驗是無效的。如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後,未按時參加試驗、驗收及檢查,又未事前提出異議,則認爲甲方代表自動棄權,乙方在船廠檢驗部門和船級社驗船師參加下的試驗、檢驗結果對雙方有效。

6.3.4 在檢查與試驗驗收中,如果甲方代表發現本船建造中使用的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或施工質量問題,則應將上述情況及時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後應迅速處理。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的書面意見,可書面通知甲方代表,闡明理由。在雙方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則應相互協商解決。如還有分歧,則應按本合同第十二條的規定來解決。如經裁決,乙方並無不當,甲方應承擔此爭議引起工程延期的責任和賠償乙方停工的損失。但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停止與該分歧無關的建造項目,或拒絕驗收與該分歧無關的項目。

6.3.5 甲方代表在廠方或工地執行公務時,應遵守工廠的規章制度。如非因廠方或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上的過錯而造成的人身傷害時,乙方不承擔責任。反之,乙方應承擔醫療及善後責任。

第七條 工程變更及修改

7.1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都要嚴格遵照執行。如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停止執行合同,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提出方負責賠償。

7.2 在本船建造合同履行期內,任何一方提出修改變更合同內容,需經對方的認可並簽訂修改變更的補充協議,該協議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修改變更引起合同交船期的變動、價格的調整及其他問題均以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爲準。

7.3 本合同簽訂後,由於船舶規範、規則修改並要求本船遵守時,由此修改而引起費用增加,應調整本船合同價格。如引起交船期延長,應視爲允許的延長。價格的調整和交船期的延長均以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爲準。

7.4 若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的變更或修改達不成協議,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試航、(工程作業)與驗收

8.1 通知

乙方在十五(15)天前以電報或書面傳真方式通知甲方關於本船的下水時間、試航(工程作業)時間。在七(7)天前以電報或書面傳真方式將確定的時間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這一通知後,應在三(3)天內書面傳真或電報回覆乙方已接到該通知,並按時派人員參加本船的試航(工程作業)。如甲方未能提出異議又不能按時派人蔘加試航(工程作業),則認爲甲方已放棄參加本船試航(工程作業)權利,乙方可在中國船級社驗船師參加下進行試航(工程作業)。經驗船師籤認的試航、試挖記錄報告,應視作甲方已認可。

8.2 實施辦法

8.2.1 繫泊試驗前60天,乙方提出“試車試航(工程作業)大綱”送甲方及船檢部門認可。

8.2.2 乙方應在消除繫泊試驗時發現的缺陷後進行正式試航(工程作業),試航(工程作業)時發現的缺陷應在交船前消除。

8.2.3 本船試航(工程作業)由乙方負責。試航(工程作業)內容按雙方認可的“試車試航(工程作業)大綱”進行。甲方應根據安全航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人員。試航(工程作業)期間因氣候突變不能繼續進行時,雙方可協商暫時中止試航(工程作業),未完成的項目推遲到其後的第一個氣候良好的日子繼續進行。試航(工程作業)因氣候不良而推遲,應視爲不可抗力事件,這種延誤應視爲允許的延誤。

8.2.4 本船試航(工程作業)所需的燃油、滑油、滑油脂的供應及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試航(工程作業)後所剩餘的各種油料,甲方按雙方簽字認可的數量,以結算日油料市場價格結算,作加減帳處理。

8.3 驗收

8.3.1 本船試航(工程作業)結束時,乙方與甲方參加試航(工程作業)的代表應就本船試航(工程作業)結果進行協商並簽署相應的試航(工程作業)文件。

8.3.2 如試航(工程作業)結果有不符合全船說明書及試驗大綱的要求時,乙方應會同甲方代表調查其原因,並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補救,必要時組織再試航(工程作業)。

8.3.3 甲方和乙方對本船試航(工程作業)或再試航(工程作業)的結果發生爭議時,應儘快協商解決。如通過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時,應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交船

9.1 交船日期和地點

9.1.1 本合同交船日期爲: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優惠期______天(或:本合同交船期爲合同生效後______月)。

9.1.2 交船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市碼頭。

9.2 交接船

9.2.1 具體交船日期應由乙方提前十五天(15)天書面通知甲方,提前五(5)天向甲方確報。

9.2.2 當本船試車、試航(工程作業)發現的缺陷已經消除,收尾工程項目全部完成,所有設備均能正常運轉,所有的備品、備件、工具及規定的證件、圖紙、技術文件均已點交完畢,本船的技術性能符合本合同和全船說明書的要求。乙方即可通知甲方及甲方代表接船。甲方在接到通知後,並確信本船經驗船師檢驗合格,應按時接船。接船時,由甲乙雙方委派的代表簽署《交接船議定書》。《交接船議定書》簽字之日爲正式交接船日期。

9.3 交接船證件

交船時,乙方應提交下列證件及有關文件。

9.3.1 《交接船議定書》及傾斜試驗報告一式陸(6)份,甲、乙雙方各執三(3)份。

9.3.2 按2.2.2款規定的中國船檢局(ZC)頒發的證書(正副本各一份)。

9.3.3 乙方質量檢查部門的《質量證書》一式肆(4)份。碼頭試驗、航行試驗(工程作業)報告一式二(2)份。

9.3.4 外購設備的隨機技術文件、合格證及說明書一式叄(3)份。

9.3.5 備件清單、屬具清單一式叄(3)份。

9.3.6 造船廠《建造證書》。

9.3.7 《商業發票》。

9.3.8 完工圖紙叄套,按雙方商定的時間提交。

9.3.9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條第2.2.2款規定的證書提交甲方。如果證書在交船時未能得到,乙方負責提供認可和簽字的臨時證書,以供甲方使用,並在交船後短期內補交。

9.4 所有權和風險轉移

在建造期內本船所有權歸乙方所有,其風險由乙方承擔。《交接船議定書》一經甲乙雙方簽署,本船所有權轉移歸甲方,其風險同時轉移歸甲方。

9.5 本船的移離

甲方應在本船交接簽字後十五(15)日內,將本船移離交船碼頭,如逾期不移離,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本船的停泊費。

第十條 不可抗力事件

10.1 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即交船期)內,因受到地震、海嘯、颱風、颶風、暴風、水災、瘟疫等自然災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影響或由於材料設備供應廠發生類似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船舶進度延期應視爲允許的延遲。

10.2 乙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二十(20)天內書面通知甲方,並附有當地法定部門證明。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時,乙方應以同樣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 質量保證

11.1 缺陷的責任及範圍

自雙方代表簽署本船《交接船議定書》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爲本船保修期,在此期間凡屬乙方施工、工藝、以及材料、設備質量而引起的缺陷、故障和損壞,由乙方負責免費修理或更換。

凡屬甲方保養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故障和缺陷以及易損零件的正常磨損,由乙方負責修復,甲方承擔費用。

11.2 缺陷的通知

甲方在保修期內發現屬於保修範圍內的任何缺陷應迅速以傳真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說明損壞和缺陷的性質及程度。甲方發給乙方的關於在保修期內發生的損壞和缺陷的通知,乙方在本船保修期滿後七(7)天內收到應是有效的(如果是以信函的方式發出則以郵戳爲準)。

11.3 缺陷的處理

11.3.1 本船的保修原則上應由乙方安排進廠修理。

11.3.2 如船舶在乙方所在地之外的港口或在航行中發生屬於保修範圍的質量問題,船舶不能等待返回乙方解決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及時派人前往確認處理。如乙方不能派人,應在收到甲方電報後五(5)天內電告甲方,甲方可在就近船廠或維修站進行修理或更換機件。如修理或更換項目確屬乙方保修範圍,由甲方提供有關驗船機構的檢驗證明和修理廠發票,其費用由乙方承擔。更換下的零部件,所有權屬於乙方,由甲方隨船帶給乙方。

11.3.3 本船在保修期屆滿前,甲方提出保修時,應由乙方按照本條款第11.1款的規定安排本船的保修。若甲方提出水線下的保修工程,需要進塢檢查確定,則船進塢後如經經覈實,水線以下確有由於乙方建造質量引起的缺陷的損壞,則進塢費和缺陷修理費用由乙方承擔,如水線以下無上述缺陷則進塢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二條 合同糾紛的解決

12.1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時所發生的一切爭執和爭議,都應及時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可以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2 如對本船的建造、機械設備或有關本船的材料或工藝質量引起爭議或意見分歧,應該通知雙方協商解決。當協商解決不了時,可提請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並提供檢驗證明,在這種情況下,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是終決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合同簽署與生效

13.1 本合同的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書面委託的代理人在本合同正本上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及在甲方得到其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准並在乙方收到甲方第一期應付款額的百分之五十(50%)後立即生效。

13.2 合同簽訂後,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書面委託的代理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發生合併、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13.3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副本十(10)份,雙方各執五(5)份。副本及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

建造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甲方建冷庫一座,建築面積平方米,乙方承建,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並遵守以下幾項協定。

一、承包方式:清工

二、承包範圍:全部土建(基礎、主體、內外抹灰、不包括制掇樑、焊樑、吊頂)。冷庫高度行計算。

三、質量標準:乙方承建甲方冷庫,質量要求達到普通工程,甲方應當日工程當日驗收,如不符合要求乙方隨時返工,過後不準返工。

四、合同價款說明

冷庫面積30平方米,每平方米3238元,總價97140元。

五、付款方式:基礎完工付 20 %,主體砌牆一半付 30 %,砌牆平座付,處理完屋面付,內抹灰完付%,外抹灰付,剩餘款試用後無質量問題一次付清。

六、甲方負責水通、電通、路通,以及提供工人住宿的場地、負責協調關係,提供定位標準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負責隨時驗收,如因甲方資金不到位,造成停工的,工期及窩工由甲方負責。

七、乙方進入工地,應安全施工,乙方如出現的一切工傷事故,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

八、由於陰雨天氣、停電、自然災害,造成的施工進度推遲,甲方應予以理解。

九、根據工程需要,如果在施工當中,造成停工滯料的現象,並推遲工程工期的延期,乙方賠償甲方10%的工程款損失。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造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根據《建築法》,《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 等自願,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則下,通過雙方協商就私人住宅建 房工程達成協議,爲規範建造私人住宅工程中雙方的民事行爲,特製 定本合同規定,希望雙方嚴格執行,共同遵守。

一. 建築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蕭山區某村某人住宅樓

2.地點:蕭山區新街鎮富星村長山閘東50米左右處

二. 建築設計要求:

1.乙方按照設計圖紙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

2. 本工程爲磚混結構住宅四層建築,面積總計 m2。

3.主體工程的建築,包括牆體、樑、柱、樓梯、樓面、裝模、拆模、扎鋼筋、現澆混凝土及地面。(樓面都爲現澆混凝土)

4.外裝修:外牆面均爲瓷磚貼面。

5.內裝修:內牆面均爲水泥砂漿抹面,所有房間地面均爲水泥地面。

三.承包施工方式:

1.甲方將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乙方建築。乙方自帶建築所需的一切工具,包括攪拌機、震動器等施工機械以及模板、腳手架等,費用由乙方自理。所有人工的吃飯、住宿、抽菸等問題由乙方自己解決,費用由乙方自理。

四. 施工安全:

1.文明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員出現工傷,或因施工造成他人損傷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擔任何責任和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如有此類情況出現,責任一概與甲方無關。如果施工人員需要參加生命財產、機械設備、意外傷害等方面的保險,則由乙方負責辦理並支付一切保險費用。 五、質量要求:

乙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房屋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負責返工,返工費由乙方負責。

六、雙方責任:

甲方負責水電供給及原材料及時進場,乙方必須提前兩天通知甲方購買所需建築材料。乙方必須保證工程質量,按設計圖紙和甲方要求施工,如果甲方圖紙或方案有改動,甲方應提前向乙方說明,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施工,節約材料,並保管好材料,不得丟失。

七.工程造價:

1.每平方米 元,含外牆面貼瓷磚,抹內牆面、搞地平、起隔牆,不包含舊房除拆及基礎建設。

全部工程費用合計人民幣,大寫: 小寫:

2.在建造房屋時,建築所需的一切工具,包括攪拌機、震動器等施工機械以及模板、腳手架等,費用由乙方自理。所有人工的吃飯、住宿、抽菸等問題由乙方自己解決,費用由乙方自理。

建造合同 篇10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安裝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及承包方式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承包範圍(詳見附表一:工程預算書)

4、承包方式,雙方商定採用下列第 ①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按預算項目總價包乾) ②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③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

5、天,本工程自年月日開工,於 月日竣工。

6、合同價款(人民幣)¥:(人民幣大寫) ¥:

第二條 甲方工作

1、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供應,並說明使用注意事項。辦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種申請、批件等手續,並承擔管理處各項收費(除施工隊押金外)。

2、指派爲甲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

第三條 乙方工作

1..,參加甲方組織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的現場交底,擬定施工方案和進度 計劃,共同審定。

2、指派 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3、嚴格執行施工規範、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嚴格按照圖紙或作法說明進行施工,做好各項質量檢查記錄。參加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結算。

4、遵守國家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現場管理的規定,妥善保護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設備管線等不受損壞。做好施工現場保衛和垃圾清運等工作,處理好由於施工帶來擾民問題及與周圍單位(住戶)的關係。

5、施工中未經甲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准,不得隨意拆改原建築物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

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對現場的一切設施和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第四條 關於工期的約定及其他

1、甲方要求比合同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時,應徵得乙方同意,並支付乙方因趕工所發生的費用,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2、甲方未按約定完成工作,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3、乙方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中途無故停工,影響工期,工期不順延。

4、設計變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電、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導致停工8小時以上(一週內累計計算),工期相應順延。

5、在正常施工條件,確保施工工期,如工程質量增加,甲方供應材料受自然條件影響(如遇到颱風、暴雨等),相應順延工期。

第五條 關於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1、本工程以施工圖紙、作法說明、設計變更和《南寧市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爲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甲方不按時參加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驗收,乙方可自行驗收,甲方應予承認。若甲方要求複驗時,乙方應按要求辦理複驗。若複驗合格,甲方應承擔複驗費用;若複驗不合格,其複驗及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但工期也予順延。

3、由於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4、乙方提供的材料及樣品、須事先通知甲方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施工。

5、由於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6、工程竣工後,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接到通知三天內組織驗收,並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組織驗收,需及時書面通知乙方,終定驗收日期。

第六條 關於工程價款及結算的約定

料五天內審批完畢,到期未提出異議,視爲同意。

3、工程進行期間,甲方提出圖紙更改或項目增減,甲方需提前兩天通知乙方,其發生費用,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五天內,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餘款,乙方同時將鑰匙移交甲方。

5、結算以預算項目總價包乾。

第七條 關於材料供應的約定

1、本工程甲方負責採購供應的材料、設備,應爲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並應按時供應到現場,凡約定由乙方提貨的,甲方應將提貨手續移交給乙方,由甲方承擔運輸費用。由於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發生了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對工程造成損失,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供應的材料,經乙方驗收後,由乙方負責保管。若乙方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2、凡由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等物品,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並未經得甲方認可,應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 有關安全生產和防火的約定

1、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防火設計規範。

2、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嚴格遵守《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操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其它相關的法規、規範。

3、由於甲方確認的圖紙做法說明,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和防火設計規範,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甲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4、由於乙方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乙方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九條 雙方責任

1、由於甲方原因導致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甲方應補償乙方因停工、窩工所造成的損失,有關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2、由於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按合同總價的0.001%違約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應支付趕工措施費(具體方式由雙方協定)。

3、甲方未辦理裝修的任何手續,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築物結構或管線,由此發生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甲方負責並承擔損失。

4、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築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並承擔損失。

5、因一方原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辦理合同終止協議,並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有關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條 爭議或糾紛處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採取協商解決或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2、當事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1)向市裝飾協會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保修事項

1、保修期間,甲方可隨時通知乙方進行可能產生的維修,未徵得甲方同意,乙方準備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甲方自行損壞除外)。

2、保修期外,乙方繼續爲甲方提供有償維修服務,其服務費雙方另行協商。

3、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裝飾裝修保修期爲半年。

第十二條 附則

1、本工程合同經雙方簽署後生效。

2、本合同需要進行保險時,應另定協議。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本合同履行完成後自動終止。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年月日:

建造合同 篇11

甲方:

乙方:

建造本合同說明的一艘,經協商,雙方同意簽訂本船舶建造合同。

第1條 船型、數量和工程編號

本合同工程船爲鋼質船體,柴油機動力裝置,單螺旋槳推動。共建造一艘。工程編號:---。

第2條 技術依據

2.1、船舶根據乙方提供的經送審的(CCS審圖中心許可)船、機、電完整設計建造圖紙,及詳細生產設計圖紙及光盤。甲方按現有的設備、設施、場地等條件進行建造。

2.2、以下技術文件和其它有雙方認可的並由雙方簽署,同時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2 1、技術說明書。

2.2 2、主要技術圖紙。

總佈置圖/機艙佈置圖/基本結構圖/解剖面圖/電力負荷計算書/線型圖/容積圖。

2.2 3、主要機電設備及製造商表;船、機、電供應品明細表。

2.3、用來建造和安裝在船上的所有材料、機械設備、電氣設備、消防設備、導航設備、救生設備及輔料均有乙方提供,並應是船檢認可的船用產品。(如鋼板預處理、鋼管鍍鋅,按船舶檢驗要求及規範購置舾裝件及提供加工完整舵、軸系統等標準件。) 所有的材料設備運至廠。

2.4、船舶建造都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或行業標準。採用的工廠造船標準及工藝,須經船檢部門認可。

第3條 建造規範依據

3.1、滿足技術說明書和圖紙的要求。當技術說明書和圖紙的要求高於船檢造船規範和有關修改通報時,應以技術說明書和圖紙的要求爲準及CSQS標準。

3.2、 船舶應符合技術說明書指明的公約、規則和要求(以下通稱“規章要求”),包括自本合同簽定之日起至龍骨安放完畢前的規章要求。

第4條 船舶規格及時間

4.1、船體:

總長: 米; 船長(兩柱間): 米; 型寬: 米; 型深: 米; 設計吃水 米。

4.2、主推進裝置:

柴油機一臺,最大持續功率爲 KW,機艙內輔助機械、甲板機械等按技術說明書要求提供並安裝。

4.3、船速: 試航速度不小於 節。(與甲方無關)

4.4、建造時間 年 月 日,交船時間 年 月 日。

第5條 價格與付款

5.1、 合同價格:

本合同造船總價約爲人民幣 整。

5.1.1、本合同中第2.3條款合計人民幣爲 ---- 萬元整。

5.1.2、本合同中的造船工時價預估人民幣 整。按船舶建造後的實際空船重量結算約。、甲方承擔船舶輔助吊車費、胎架及支撐費、搭拆腳手架費、碼頭費、無損探傷費、管系酸洗、施工需要的設備/專用工具費、各項試驗/試航費 (不包括所需油料)。

、甲方承擔船舶的所有冷作、電焊、塗裝、舾裝、室內裝修、管系製作安裝、機電設備安裝調試的人工費用及必須的零碎機加工費用。

、甲方承擔船舶耗用的焊條、焊絲、碳棒、陶瓷墊片、氧氣、乙炔、二氧化碳氣體。

5.1.3、本合同中除5.1.1款項外的其它費用預估人民幣 ---- 萬元整。

、船臺費---萬元/艘,施工設計費、放樣費、舾裝件、尾、舵軸系統及主要機械加工另計。

、船舶檢驗費、拖輪費、巡航費、下水費按實際結算,保險費按船舶總價(按---萬元計算)的 ‰(按甲方公司保險條款要求,費用按實際由甲方代付乙方承擔,受益人爲甲方),稅金按建造工時總價的--支付(按最終決算銷售完稅額--支付),上述費用由乙方另行承擔。

、乙方自帶的設備、材料碼頭至作業區域的運費及上下車費,每噸按 元另行計算。甲方提供現場辦公室一間。

5.2、付款:

5.2.1、合同簽訂乙方應先支付給甲方定金造船總價的 %,三個工作日內匯入。

5.2.2、第二期付款: 開工之日,乙方支付船廠造船總價的 % 。

5.2.3、第三期付款: 開工之日起 天, 乙方支付船廠造船總價的 % 。

5.2.4、第四期付款:下水前一天,支付船廠造船總價的 % 。

5.2.5、在試航前 天,雙方將產生的加減帳項目清算, 確定船舶的最終造價, 船舶法律交接時, 乙方支付甲方餘款的全部。

5.2.6、在建造過程中如不正常過度浪費,下料不當(不超過 %),所損失費用按實際由甲方承擔,廢料歸甲方所有。

5.2.7逾期 天按正常結算交付,超期每天按 元/天,以 天爲限。

第6條 監造

6.1、乙方駐廠監造代表及其權利

6.1.1、本合同簽定後,乙方派出監造代表駐廠,參加船舶監造。監造代表應由乙方正式任命並指定首席代表。

6.1.2、船舶建造過程中,雙方商定的檢驗和試驗項目,在甲方檢驗後,提前 小時提交檢驗通知單。監造代表接到通知單後,無故不參加檢驗和試驗時,甲方可在驗船師出席的情況下進行檢驗,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6.2、甲方職責:

6.2 1、甲方應爲接船人員提供辦公場所,交通、住宿、伙食,費用由乙方自理。

第7條 工程變更和修改

7.1、船舶在施工設計和建造過程中,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或變更本船工程內容、材料及設備配套,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由雙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並經船檢認可後,達成修改工程協議。修改工程協議爲合同組成部分,由此修改或變更而引起本合同交船期的變動,價格的調整等問題,均以雙方代表簽字認可的修改工程單爲準,費用另行結算。

7.2、本合同簽定後,如船檢要求或船舶施工需要符合其他法定而進行修改的,甲方應立即用書面方式告知乙方,雙方應爲此形成書面補充協議。

7.3、乙方自帶的設備、材料的CCS證書,由乙方負責提供。

第8條 試航和試驗

8.1、通知:

甲方在試航前 天應以書面方式將試航的時間和地點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船舶試航的通知 天內以書面方式確認收到通知。如乙方代表無故未能參加試航,甲方可在沒有乙方代表參加的情況下執行試航計劃。試航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下水後不作進塢處理。但在下水時造成船體及設備損傷,所有費用均有甲方承擔。

8.2、試航方法:

試航按雙方認可的試航大綱進行,如任何一項試驗項目不能滿足合同或技術說明書及船檢的要求,甲方須進行再試驗和/或試航,並由甲乙雙方各自負責相應費用。

8.3、接受船舶:

船舶試航結果滿足試航大綱、技術說明書及船檢的要求,拆檢項目完成,缺陷修復,負責相應的證書,甲方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接受船舶。

第9條 船舶交接

9.1、船舶技術交接時間和地點:

本合同船舶的技術交接時間爲自合同簽定之日起 天內(按合同簽訂時約定的實際開工日期算起),交接地點爲甲方碼頭。

9.2、技術交接前,全船的貨艙、機艙、生活區及公共場所、及其他各艙,全部清潔乾淨。各機電設備完好運作。

9.3、技術交接畢,雙方簽署船舶技術交接證書。確認技術轉交乙方。

9.4、船舶技術交接文件:

9.4.1、船舶技術交接畢,甲方應將技術說明規定的正式文件及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交給乙方:

1)、符合合同、技術說明書規定的試航報告。

2)、符合技術說明書要求的船舶設備清單,船舶設備證書。

3)、船舶建造證書。

4)、船舶質量說明書。

5)、船舶檢驗證書。

6)、其他文件,如乙方需要的。(乙方自帶的設備及材料清單或證書除外)。

9.5、船舶的法律交接

在乙方支付全部造船款後,雙方在甲方碼頭完成船舶的法律交接, 簽署船舶法律交接證書。法律交接時的船舶狀況應與技術交接時的船舶狀況一致,正常的磨損除外。

9.6、產權與風險

在船舶法律交接完成前,該船的產權與風險屬於甲方,在船舶法律交接完成後,移交給乙方。

第10條 船舶安全

10.1、船舶在廠期間,甲方應對船舶的安全負全部責任,甲方應制定並執行嚴格的安全生產製度,加強消防管理。乙方自負安裝、調試的人員必須具備資格認可。

10.2、船舶在廠期間,由於甲方原因如發生失火或全部或部分損害,甲方應即時書面通知乙方,並即時向乙方提交書面的事故報告。由於乙方安裝、調試過程中發生的原因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事故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措施和處理。

第11條 交船時間延誤

11.1、自合同簽定之日起到船舶完工的期間,由於下述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戰爭、地震、海嘯、洪水、颱風或因自然災害使船舶嚴重破壞或造成的交船延誤。應視爲不可抗拒或充許延誤。

11.2、由於乙方原因引起返工,而產生的費用,甲方有權按現行船舶修理標準收取費用,並順延週期。

11.3、如因船舶設計、材料、設備等原因引起船舶無法驗收,由乙方負責處理,造船週期順延;如因甲方施工質量原因引起船舶無法交驗由甲方負責處理。

第12條 質量保證

12.1、材料、設備、工藝及設計的保證:

船舶技術交接後固定件十二個月,運動機械設備六個月內。甲方對船體、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等,凡是由於施工質量及材料、設備缺陷、安裝工藝問題,而引起的各種故障、損壞,甲方保證免費修理和更換。乙方應嚴格按船舶操作規程作業。否則由此引起的各種故障及損壞由乙方自負。乙方自備設備及材料或安裝調試的工程由乙方自負。

12.2、關於故障的通知:

一旦發現屬於保證範圍內的任何故障,乙方應儘快書面通知甲方,說明故障損壞的性質及程度,甲方接到通知後,應迅速答覆乙方進行處理。

12.3、甲方接到乙方關於船舶發生故障或損壞的書面通知後,應在24小時內予以明確答覆,提出處理意見。如果船期不受影響,或船舶仍能安全航行,甲方應事先書面通知乙方處理意見。如果對故障的性質發生爭議,須經當地驗船師證實,如屬於保修範圍內故障,由甲方儘快負責修理或更換。

第13條 其他事宜

13.1本合同雙方之間引起的任何爭執,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或人民法院起訴。

13.2合同一經生效,雙方單方面均不準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14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建造合同 篇12

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

引言

1.本準則規範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會計覈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2.由於建造合同的開工日期與完工日期通常分屬於不同的會計年度,因此,本準則的主要問題是將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計入實施工程的各個會計年度。

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建造合同,應在完成時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定義

3.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爲:

(1)建造合同,指爲建造一項資產或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數項資產而訂立的合同。

(2)固定造價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3)成本加成合同,指以合同允許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爲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4)完工百分比法,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合同分立與合同合併

4.一般情況下,本準則適用於單項建造合同。

5.如果一項建造合同包括多項資產,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每項資產應分立爲單項合同處理:

(1)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

(2)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

(3)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單獨辨認。

6.一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戶還是幾個客戶,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應合併爲單項合同處理:

(1)該組合同按一攬子交易簽訂;

(2)該組合同密切相關,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

(3)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

合同收入

7.合同收入包括:

(1)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

(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8.合同收入應以收到或應收的工程價款計量。

9.合同變更指客戶爲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因合同變更而增加的收入,應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1)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10.索賠款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中的成本的款項。因索賠款而形成的收入,應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1)根據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這項索賠;

(2)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11.獎勵款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時,客戶同意支付給建造承包商的額外款項。因獎勵而形成的收入,應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1)根據目前合同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既定的標準;

(2)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合同成本

12.合同成本應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13.合同的直接費用包括:

(1)耗用的人工費用;

(2)耗用的材料費用;

(3)耗用的機械使用費;

(4)其他直接費用,包括有關的設計和技術援助費用、施工現場材料的二次搬運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複測費、工程點交費用、場地清理費用等。

14.間接費用是企業下屬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爲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臨時設施覈銷費用和施工、生產單位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費、低值易耗品攤銷、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等。

15.直接費用在發生時應直接計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應在期末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

16.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例如合同完成後處置殘餘物資取得的收益,應衝減合同成本。

17.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費用:

(1)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爲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

(2)船舶等製造企業的銷售費用;

(3)企業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財務費用。

18.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直接確認爲當期費用。

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確認

19.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企業應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

20.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3)在資產負債表日合同完工進度和爲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4)爲完成合同已經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以便實際合同成本能夠與以前的預計成本相比較。

21.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2)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並且能夠可靠地計量。

22.企業確定合同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1)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佔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

(2)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佔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

(3)已完合同工作的測量。

23.採用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佔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時,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內容:

(1)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裝、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

24.當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應按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收入後的餘額確認爲當期收入,同時按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費用後的餘額確認爲當期費用。

25.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應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加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爲費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應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爲費用,不確認收入。

26.如果合同預計總成本將超過合同預計總收入,應將預計損失立即確認爲當期費用。

披露

27.企業應披露下列與建造合同有關的事項:

(1)在建合同工程累計已發生的成本和累計已確認的毛利(或虧損);

(2)在建合同工程已辦理結算的價款金額;

(3)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金額;

(4)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方法;

(5)合同總金額;

(6)當期已預計損失的原因和金額;

(7)應收帳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進度款。

附則

28.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29.本準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建造合同 篇13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承建(輕包)甲方房屋建設2幢,建築面積約1920平方,具體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責任

1、甲方負責施工現場三通一平,負責房屋建築材料(磚、鋼筋、水泥、石子、河沙等)。

2、乙方負責房屋建築輕包爲主,並負責鋼筋工、泥水工、木工等。並負責場地看護,解決食宿(包括施工人員)。

3、澆築時按甲方要求,其它建築方面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二、施工要求

1、乙方必須根據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規範施工。

2、施工日期自20xx年9月1日開工起180天完工。

三、工程結算及付款方式

本工程共計費用(輕包工)約48萬元,工程結算待竣工後按實結算。工程開工後基礎做平付25%,每做好一層付15%,結頂後付10%,工程竣工後扣留總結算價的5%爲質量保證金,一年後付清。

四、質量保留金

工程全部完成後,甲方扣留工程總結算價的5%爲缺陷責任期的質量保留金。缺陷責任期爲竣工驗收後1年,期滿,經甲方驗收有工程缺陷時,乙方按合同標準修復缺陷或按缺陷情況扣除修補費用於修補工程缺陷;工程無缺陷的按本協議分期付款時退還質量保留金。

五、事故責任

施工期間發生的工程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施工人員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爲等造成的後果、經濟損失、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六、其它條款

施工期間,乙方應按規定設置施工標誌,做好“三度一排”,確保道路正常通車。 施工期間,乙方應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建築材料應妥善保管,以防流失、揚塵揚沫。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生效後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執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建造合同 篇14

甲方:貴州省威寧縣小海鎮人民政府

乙方:貴州省XX公司

按照《_____》和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實際情況,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薄膜溫室項目工程。

2.工程地點:小海鎮松山。

3.工程規模:單體插地式溫室大棚100個,總面積18000?O。

二、工程基本參數及項目內容

1.單體插地式溫室大棚:

1.1主題規格:跨度爲6m,肩高爲1.45―1.5m,拱高爲1.2―1.3m,棚高爲2.7―2.8m,棚長爲30m;

1.2拱杆間距設置爲0.75m,設置三道縱梁,門採用推拉,規格爲1800mm_________1200mm;

1.3主體材料規格:大棚拱杆、縱梁、卷膜杆均採用¢22_________1.2熱鍍鋅管材,主立柱採用¢22_________1.2熱鍍鋅管材,棚頭端立採用¢22_________1.2熱鍍鋅管材,卡槽採用0.7mm厚熱鍍鋅卡槽。

1.4覆蓋材料採用12絲國產優質長壽膜;

1.5鋼結構主體材料均採用熱鍍鋅管材料。

1.6大棚區域內供水設施(滴灌)

三、工程造價及付款方式(分四次付清)

1.第一期(3月15日)甲方需要支付工程款項(850000.00)的40,(單價:47.22元/?O,總面積18000?O)即人民幣大寫:叄拾肆萬元整;

2.第二期(3月25日)甲方需要支付工程款項(765000.00)的40,(單價:47.22元/?O,總面積18000?O)即人民幣大寫:叄拾肆萬元整;

3.第三期(4月5日)甲方需要支付工程款項(765000.00)的`15,(單價:47.22元/?O,總面積18000?O)即人民幣大寫: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整;

4.第四期經一年期運作無大的質量問題(_________年2月24日)甲方需要支付工程款項(765000.00)的5,(單價:47.22元/?O,總面積18000?O)即人民幣大寫:肆萬貳仟伍佰元整;

5.第三期付款時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工程全額稅務發票。

四、工期及延誤

1.經雙方商定,工期爲合同簽訂之日起40天內。

2.如因甲方因素造成施工進度暫停(如水電問題,場地未能及時平整)工期順延;如因下雨、停電、自然災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暫停,同期順延。

3、如因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時,工期無限制延長。

五、竣工驗收

1、工程結束後,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2、甲方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三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竣工驗收證明書上簽字蓋章;

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報告後三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三天內不在驗收證明書上簽字蓋章,視爲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工程已經通過竣工驗收,並視甲方已接收項目,乙方完成交接;

4、工程經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甲方不得使用。若甲方使用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工程,則視爲工程已經通過竣工驗收;

5、工程完工後,若驗收不合格,乙方應繼續完善直至驗收合格爲止。

六、竣工結算

1、乙方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約定的合同價款,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甲方收到乙方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三天內進行覈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

乙方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三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七、雙方責任及權力

甲方責任及權力

(1)在乙方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之前,甲方須做好三通一平準備工作(通水、通電、通路及施工場地平整),否則由此造成的延期責任均由甲方負責,同時甲方需賠償支付乙方由此造成的所有相關損失(含誤工費、住宿費、生活費等等)。

(3)工程結束接到甲方竣工驗收申請文件三天內,甲方應組織工程驗收。

(4)甲方必須嚴格使用說明及操作規定對單體薄膜溫室進行維護和管理,如因人爲因素造成單體薄膜溫室損壞,乙方將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5)在工程安裝過程中,甲方負責做好有關工程方面的協調工作。

(6)在施工過程中,甲方若發現質量問題,有權責令乙方停工整改。

(7)甲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及時給付工程款項,以免影響工程進度。

(8)甲方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工程款項的,須向乙方按照應付總價款的2倍支付違約金,同時,乙方保留進一步追究甲方其他相關賠償的權利。

2、乙方責任及權力

(1)乙方負責按時按量地製作安裝完合同所規定的工程項目。

3、供貨方責任及權利

(1)供貨方應積極協調處理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相關問題,儘量保證項目施工順利開展及完成。

八、質量及保修

2、屬於保修範圍和內容的項目,乙方應在受到修理通知之日後3天內派人修理。

3、發生緊急搶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九、工程量的增減變更及處理方式

本工程按甲、乙雙方確認的項目進行施工,如甲方有新增項目,費用及工期由甲、乙雙方共同商定,以書面確認函爲準。

十、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合同總金額10%的違約金。

十一、其他事項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白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原告方當地法院或_____機構,訴訟或_____解決。

2、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人(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

甲?方:?乙?方: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

電?話:

甲方電話:?電?話:

電話:085___

傳真:085___

委託代理人:

建造合同 篇15

甲方:

乙方:

因甲方工程需要,現委託乙方承建本水井工程,經甲乙雙方商定簽訂合同如下:

一、 合同名稱:滎陽市槐樹窪村土地綜合整治試點項目機井工程

二、 工程位置:滎陽市槐樹窪村

三、 供水井數:五眼

四、 承包範圍:

預計井深240米,井頸500mm,377mm螺紋管,工程包括內容:裸眼鑽探、電測判層、確定井位、擴孔成井、井管安裝、換漿洗井、抽水試驗、取水化驗、資料提交(按照現場監理的要求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資料,一式五份2正3負)。

五、 預計工期乙方進場開工日算起35日。

六、 工程造價850元每米,乘以鑽井深度,以上單價不包括稅金(需提供材料發票)。

七、 付款:乙方進場開鑽5日後甲方向乙方支付五萬元整,工程施工到240m甲方向乙方支付五萬元整,工程完工後付款80%,經業主驗收後付款到95%,剩餘5%質保金,一年後付清。(一年內若水井出現質量問題,乙方無償維修)。

八、 雙方責任:

甲方責任:

保證鑽井施工現場三通(路、水、電)一平施工場地。 負責施工場地,道路、污水排放、佔地青苗賠償合因工程甲方對工程施工有意見,可以及時向乙方負責人反映,工建設與當地發生的一切事宜。 程竣工後五日內應及時組織驗收。甲方負責鑽井期間污水坑開挖現場平整。 施工人員進場施工,要加強勞動紀律、遵守甲方規章制度,

乙方責任:

愛護甲方公共設施,不得於當地羣衆發生矛盾衝突,責任後果自負。 負責全部成精材料的準備合運輸包括水、電等費用。 負責鑽探施工設備,工具的準備,並運輸至工地。 鑽井必須保證成井至甲方要求的出水量,若達到合適出水量,應及時與甲方溝通,若未能達到合同要求(乾眼),乙方重新施工,期費用由乙方承擔。 乙方進場後及施工過程中,要及時做好安全教育、安全警示、安全設施,若行爲不當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及違法行爲包括施工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出現的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按合同技術要求,工程項目如期完成施工任務,保證工程質量。

九、 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十、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兩分乙方兩份。

十一、 合同一經雙方簽字即生效任何乙方不得違約,若任何一方不是由國家政策方面原因,而單方中斷合同時,應向另一方賠償經濟,賠償費爲合同額的30%。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造合同 篇16

立契約書人委建人x x x(以下簡稱甲方)與建方 x(以下簡稱乙方),本契約不動產標示委建事項經由甲乙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地標示:本契約房屋坐落在x x 市x x區地號土地內定名

第二條 房屋面積 :本契約房屋面積包括室內、陽臺及走道、樓梯間、屋頂突物(僅限於水箱及樓梯間,其餘部分不計入)地下室、電梯間等公共設施分攤面積在內計約x x平方米,(實際面積以當地政府機關復丈後,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所記載的面積爲準),但雙方同意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記載面積加上本條前列(陽臺走道、樓梯間等)公共設施分攤面積等,即相當於本契約所記載面積,若有增減,而其面積差額未逾百分之二時,雙方均不得異議,若增減面積誤差超過百分之二時,其誤差超過百分二部分,即以該戶出售時的平均單價爲計算基準,由雙方互爲補償。

第三條 本大樓的屋頂除水箱、樓梯間外,乙方的投資、規劃,其使用權歸乙方,但乙方應對甲方提供較一般人優惠的服務。

第四條 本大樓地下室產權登記爲本大樓全體所有人共有,地下室除機電設備外,其餘場地如遇空襲時,應開放爲公共避難場所,地下室平時作爲停車場,由本大樓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其辦法另詳載於本大樓管理委員會管理章程。

第五條 甲方所訂購房屋的室內隔間裝飾及設備工程,其施工標準悉依x x市政府x x局覈准的建造執照圖說按圖施工,如甲方要求變更或增減等,須徵求乙方同意,惟屬大樓整體裝置者不得刪減,變更後的工程款由雙方協議定之,但以不少於本契約所定的工程款一次付清與乙方,甲方未繳清增加的工程款前,乙方不得施工,如雙方對變更後工程款未能達成協議或甲方拒絕或延遲交付所增加變更的工程款時,視爲甲方取消變更或增減,乙方仍按本契約原定項目施工。

第六條 工程期限:本契約房屋建築工程,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後三個月內開工,自開工之日起七百個工作天完工,並以開始申請使用執照爲完工日期。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在此限,乙方不負遲延完工之責。

(一) 甲方未依約定付款辦法的規定交付價款時。

(二) 甲方要求變更內部隔間與設計,致遲延完工時。

(三)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天災人禍或法律法規限制等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以致工程不能如期進行時。

(四) 本工程屋外排水溝及巷道鋪設工程,不受本條約完工時限的拘束,水電等的接通供應悉憑該公用事業作業程序而決定。

第七條 保固期限:本契約房屋自領到使用執照之日起,對本契約房屋建築結構,乙方應負責保固一年,但天災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而發生損毀者不在此限(門、窗、玻璃及水電配件、油漆、瓷磚等乙方不負責保固)。

第八條 甲方訂購本房地總價款爲人民幣x仟x佰x拾x萬x仟整,包括下列房屋及裝修土地價款。

(一) 房屋及裝修價款爲人民幣x佰x拾x萬x仟整。

(二) 土地價款爲人民幣x佰x拾x萬x仟元整,包括建築基地,道路用地及地上物補償金、土地改良費、公共設施用地等費用。

第九條 付款辦法:本契約房地總價爲人民幣x仟x佰x拾x仟元整,分爲自備款人民幣x佰x拾x萬x仟元整,優惠貸款人民幣x佰x拾x萬x仟元整,銀行貸款人民幣x佰x拾x萬x仟元整,甲方應按下列進度,將分期付款表上的金額,經乙方通知於繳款期限內繳付乙方,絕不拖延短欠。

第十條 貸款辦法:本契約房屋甲方如須辦理銀行貸款時,應另行與乙方簽訂委託代辦貸款契約書及委任書以憑辦理貸款事宜。

第十一條 甲方如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契約(第九條)所規定工程進度的約定付款時,其逾期部分甲方願自通知交款日後第五天起,按日加付千分之一計算滯納金,上項滯納金於補交其應付款時一併付與乙方,如逾期滯納達十五天,經乙方催告仍延不交付時,即視爲甲方違約,乙方不得解除本契約及代辦貸款委託書,代管印章委託書等與本契約有連帶關係的約定,甲方同意將已繳的款項現金部分由乙方沒收,以爲抵償乙方所受的損失,乙方並得將甲方所訂購的房地另行出售與第三者或爲其他處分,甲方絕無異議,甲方若依前條約定的付款規定,以票據支付時,甲方保證兌現,如有遭退票情形等,視爲甲方未繳款,依前述約定方式處理。

第十二條 本約房屋如乙方非因第五條的情形而逾期交屋時,其每逾一日按買賣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與甲方,如乙方因本身因素不履行交屋,及半途發生糾葛不能出賣等情況時,除應將既收價款全數退還甲方外,並應賠償所付價款同額的損害金予甲方作爲乙方不履行本契約的損害賠償總額。倘因政府頒佈禁建等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交付本契約房屋時,雙方同意解除本契約,乙方應將甲方所繳付價款加計利息(按照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計算)退還甲方。

第十三條 本契約房屋已登記於甲方名義,如甲方違約拒付款項,經乙方催告仍不交付時,甲方同意名義變更爲乙方或乙方所指定之人,甲方不得另有其他的要求。

第十四條 甲方負責訂購本房屋土地,其房屋產權及基地產權的移轉登記事項,乙方負責於本房屋建造完成,經政府主管單位發給使用執照,及甲方依約履行其義務後,乙方負責聘請代書與甲方共同委託統籌辦理,甲方應按照乙方通知的時間內,將應提出的證件及在有關文件上蓋章,連同各項稅捐交與乙方或委託的代書以資辦理。甲、乙雙方應負擔的費用如下:

(一) 建築物登記費、土地登記費、印花稅、契稅、監證費(或公證費用)各項規費及代辦產權登記費用由甲方負擔。

(二) 本契約土地移轉過戶前的土地價款及移轉過戶時發生的增值稅由乙方負擔。

(三) 本契約房地移轉登記及質押貸款的抵押權設定登記移轉規費,公定契紙、印花稅、保險費及代辦手續費均由甲方負擔。

(四) 自領到使用執照之日起所發生的房屋稅、地價稅、工程受益費不論甲方已否遷入或擡頭爲任何一方,均由甲方負擔如數繳清不得異議。

(五) 以上各項應由甲方負擔的費用,如由乙方先行墊付或代繳,甲方應如數歸還需要。

第十五條 產權登記:本契約房地產權登記由乙方指定代理人,統一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建物所有權登記及貸款抵押權設定登記等手續。

第十六條 本契約房地,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任何糾紛或設定他項權利現象,如有任何糾葛,乙方應負責清理,不得損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七條 甲方同意於本房屋完工並接通水電之日起,無論所開列單據的擡頭爲任何一方,均就負擔下列費用:

(一) 本戶水電基本費用。

(二) 本房屋自領得使用執照日起的房屋稅。

(三) 屬於本房屋公共使用應由全體住戶分擔的水電費用。

(四) 屬於本建築清潔保持、公共設施及設備的整理、操作與維護等事項,應由全體住戶分擔的管理費用。

(五) 本房屋有關公共管理費用的分擔。

第十八條 本契約房屋於建築完成經主管機關發給使用執照後,甲方應付清下列款項稅費等,乙方始行交屋,甲方如不協辦或遲延逾期的,致影響本契約各項產權登記或施工進度時視同違約,並應負賠償乙方一切損失之責。

(一) 繳付本約第十四條第一、三、四項約定應付的稅捐。

(二) 辦妥產權登記及代辦貸款等費用,並預付乙方四個月的利息。

(三) 付清因逾期付款的滯納金。

(四) 付清本房屋的所有優惠貸款。

第十九條 通知送達:甲乙雙方所爲的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以書面按本約所載住址掛號郵寄爲之,有拒收或無法投遞致退回的,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爲送達之日。

甲方的住址如有變更時,負有通知乙方的義務。

第二十條 其他事項。

(一) 如甲方半途要求在本契約房屋變更設計,須以書面徵得乙方同意後委託乙方辦理,所需工程費用經雙方議定價格後,差價由甲方於變更同時給付乙方,但經不減少於原定總價爲原則,如甲方未在約定期間內給付時,乙方即視爲甲方已取消變更設計的要求,乙方爲避免影響工程的進度,得按原合約圖說施工 ,甲方絕無異議。

(二) 乙方通知交屋並給遷入證明前,甲方絕不進行本約房屋自行裝潢施工。

(三) 本契約書於付清所定價款辦妥交屋手續、土地移轉登記完畢甲方領取所有權同時,本契約書及本約有連帶關係的契約、附件,甲方得一併由乙方收回作廢。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的約束與效力:

(一) 甲方未付清房地價款及未取得乙方同意前不得將本契約房地的權利與義務自行轉讓他人,但經雙方同意後,本契約所約定事項對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受讓人合法繼承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 本契約附件視爲本契約的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依據本契約的規定 。

第二十二條 未盡事宜: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必要時由甲乙雙方洽定。

第二十三條 契約分存:上述契約事項經雙方同意,恐口頭無憑。特立本契約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爲憑,並自簽訂日起升效,印花稅由甲乙雙方自貼銷。

第二十四條 有關本契約的權義,雙方同意以x x x法院爲管轄法院。

立契約書人:

甲方:

法定代理人:

住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

住址 :

身份證號碼:

電話:

x x 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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