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做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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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一

定做合同(3篇)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 服制作業務共同商定,簽訂以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產品名稱、價格、數量。

詳見附件——價格、數量、名稱。此“附件”經雙方認可後,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二】交貨地點及時間:

1、交貨地點:

2、交貨時間:自本合同簽訂且乙方收到預付款後 日內。

【三】加工形式:

1、乙方根據甲方要求提供服裝款式及面料樣品,經雙方確認後,

再進行批量生產。

2、採取乙方包工包料並提供全部輔料的方式。

3、貨物到達甲方指定地點後,甲乙雙方依據訂貨清單進行清點驗收,

辦理交接籤手續。

【四】甲方責任:

1、甲方通過服裝款式及面料後,在合同生效及執行過程中不得擅自更改。

2、甲方定好量體時間,保證人員齊全。

3、按此合同付款日期,按時付款。

【五】乙方責任:

1、乙方須保證產品質量,如有製作問題,乙方須負責修改。

2、按此合同交貨日期,按時交貨。如未按時交貨,

甲方將扣除乙方每日2%的貨款作爲違約金。

【六】結算方式:

1、現金結算。此合同簽訂後三日內,甲方須預付百分之五十的貨款給乙方。

2、終結付款額,依據實際製衣件數,經雙方認可後的款額支付。

3、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貨物並驗收合格後,須在 日內付清乙方全部貨款。

如有延誤,每日須加付2%的滯納金。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到全部貨款結清之日爲止。

【八】此合同經雙方籤蓋章後生效。如有一方在有效期內欲終止合同,需賠償對方50%的《合同》貨款作爲違約金。附件與本《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業務代表: 乙方業務代表:

甲 方 蓋 章: 乙 方 蓋 章:

示例二

甲方(採購方):

乙方(供貨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要求乙方爲其訂製尚藍雅品牌服裝,達成以下協議:

(一)內容:

1. 款式

2.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價格:__________________合計:________________

3. 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面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做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交貨期限 天,由甲方先行交付貨物預付款50%,計人民幣 ,乙方收到預付款及確認小樣後開始計算工期,其餘款項生產完成甲方驗收後支付50%,如有拖欠,則按1‰每天給付滯納金。同時,乙方應按時交貨,如有拖延,按滯納金1‰每天扣抵貨款。

(三)乙方嚴格按甲方所註明的內容製作(參照樣衣標準),如有質量問題,甲方可要求乙方返修或重做,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注:①在返工期內乙方不再承擔滯納金;②返工期不得超過原交貨期限天數),但如果甲方中途要求更改制作內容,需書面通知乙方,並承擔由此發生的相關費用及工期延誤所造成的損失。

(四)乙方有義務爲甲方選擇正規布行的面料進行生產,但因布匹廠家每批次顏色上的缸差而導致的顏色偏差不承擔責任。如果甲方對乙方所生產的貨品面料質量存在爭議,可要求乙方提供合同所約定的布廠的發貨清單。如果甲方仍有置疑,可申請有關部門進行質量鑑定。確有問題的,乙方承擔此責任以及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並保留向第三方(布料生產企業)追究責任的權利。否則甲方無權對外觀無顯著差異的布料自行論定,或以此爲藉口拒付貨款。

(五)乙方正常提供四個尺碼(s、m、l、xl ),一個尺碼少於20件的,每件加收10%的裁剪費。若有個別需要特別量身的,則每件價格加收20%。

(六)合同所籤金額均爲不含稅價格

1)甲方如需開具17%增值稅發票需加收必須加收17%的合同金額作爲增值稅上繳國庫,同時請轉賬至:

開戶名:

開戶行:

公司帳號:

2)甲方如需開具普通稅務發票,需加收4%合同金額作爲稅金上交國庫,同時請轉賬至:

開戶名:

開戶行:

公司帳號:

3)不開發票轉賬至:

法人戶名:

開 戶 行:

卡 號:

(七)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籤或蓋章即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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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定作方: 簽訂地點:

承攬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一:品種或項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金額、交貨期限

定作物品名或項目 規格型號 計量單 數量 價款或酬金 交貨數量及交貨期限

單價 總金額 合計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二:定作方帶料

材料名稱 規格型號 計量單位 數量 質量 提供日期 消耗定額 單價 總定額

三: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四:承攬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五:驗收標準、圖紙提供辦法及保密要求

六:驗收標準、方法和期限

七: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八:交(提)貨方式、地點運輸方式、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九:交付定金、預付款數額及時間

十:結算方式及期限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爲本合同附件。

十三: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十四:雙方協商的其它條款

定作方

法定代表人

承攬方

法定代表人

鑑(公)證意見

籤(公)證機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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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方:

承攬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一、品名或項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金額、交貨期限

定作物品 價款或酬金 交貨數量及交貨期限

規格型號計量單位數 量

名或項目 單價總金額合計

二、定作方帶料

材料名稱規格型號計量單位數 量質 量提供日期消耗定額單 價總金額

三、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四、承攬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五、技術資料、圖紙提供辦法及保密要求

六、驗收標準、方法和期限

七、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八、交(提)貨方式及地點

九、交付定金預付款數額及時間

十、結算方式及期限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爲本合同附件

十三、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雙方協商的其它條款

定作方承攬方

單位名稱(章)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加工人已完成加工義務——定做人可否行使合同解除權定做合同(4) | 返回目錄

【案情】

甲服裝加工企業與乙外貿公司簽訂服裝加工合同一份,約定由乙公司提供服裝原料及輔料,甲企業按乙公司提供款式加工一批服裝,乙公司定做該批服裝系用於出口貿易。雙方同時約定了交貨期限及加工費的結算日期爲出貨後40天。甲企業在收到公司的原料及輔料後,甲企業如期完成加工任務,但提出乙公司先支付部分加工費再行交貨,遭到乙公司拒絕,遂未按期交貨,導致乙公司無法按外貿訂單及時向外方供貨,外方訂單亦因此被取消。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其與甲企業的加工合同,並要求甲企業返還原料及輔料款,賠償損失。

【爭議】

本案審理中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爲,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不應支持,其可在接受定做物後,依法追究甲的違約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爲,乙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

【評析】

根據甲乙雙方合同約定,加工費應在出貨後40天結清,而甲企業在完成加工義務後即要求乙公司支付加工費,並在未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拒絕按期交貨,構成違約。乙公司作爲外貿公司,其與外商間的訂單有嚴格的交貨期限,過了期限,該批服裝對於乙公司來說已無任何效用,如繼續履行合同,必然給乙公司增加更大損失。筆者同意第二種處理意見,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訴求應得到支持。

1.加工義務履行完畢並不等同於合同履行完畢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當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使合同關係消滅的一種行爲。合同解除的時間必須限制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履行完畢前。加工合同是加工人按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並將成果交付定做人,定做人按約支付報酬的合同。本案中,作爲加工人的甲企業,不僅負有按時完成加工任務的義務,還必須如期交付工作成果,只有交付後,才能真正實現雙方訂立合同的基本經濟目的。因此,甲企業按約完成加工任務,並不表明其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其行爲也不能成爲乙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限制條件。

2.乙公司的合同解除權源於甲企業的根本違約行爲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該條確立了根本違約制度,即只有在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下,非違約方纔享有合同解除權。是否根本違約,首先取決於遲延是否嚴重,或者說交貨期限的約定對實現合同目的是否特別重要,如果交貨期限的約定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至關重要,則遲延履行將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逾期構成根本違約,應允許解除合同。結合本案,雙方在合同中確定了履行期限,且該期限對乙公司至關重要,甲企業雖按期完成了加工任務,但逾期未交付給乙公司,其遲延行爲直接導致乙公司合同目的落空,繼續履行已無任何利益,甲企業的行爲構成根本違約,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完全符合合同法的上述規定。

3.乙公司解除合同不會導致利益失衡

加工合同的標的根據定做人的需要而製作,具有特定性,一般情況下,只對定做人存在價值,而對加工人不具價值或價值不大,所以在加工人完成加工任務且不存在違約的情況下,定做人因自身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往往會直接損害到加工方的利益,對此,合同法明確規定,定做人因解除合同給加工人造成損害的,應予賠償。本案中服裝雖由甲企業加工完畢,但因甲企業的違約導致該批服裝不能按時出口,外商取消訂單,在這種情況下,服裝對乙公司已不具預期的價值,再行交付給乙公司已失去了實用意義。在加工好的服裝對雙方均無效用的情況下,物質浪費已不可避免,僅是因爲服裝是根據乙公司的要求定做的就必須由乙公司接受,而無視甲企業的違約及後果,顯失公平。雖然繼續履行交付後,乙公司可以通過追究甲企業的違約責任獲得賠償,但解除合同是最直接和節約訴訟成本的途徑。損失是由甲企業的違約行爲直接導致的,如果把這個負擔轉嫁給乙公司,無形中會造成對乙公司的無辜制裁,結果是對違約方有利,對守約方不利,准予乙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權,使合同恢復到原始狀態,由甲企業賠償乙公司的原料款及相關損失,自行處理加工好的服裝,既是對甲企業違約的正當懲罰,亦是乙公司獲得救濟的最佳途徑,也不會導致雙方利益失衡。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法院:王 瑞 周 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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