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精選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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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合同 篇1

甲方:

質押合同(精選12篇)

乙方:

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止,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向甲方借款____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爲____萬元,其中由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其位於衢州經濟開發區的地號爲B-29號地塊、面積爲____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爲衢州國用(20xx)字第3-277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爲抵押擔保的有____萬元,由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位於____市新橋街樟樹底土地、衢龍路以北E-1R土地、E-1C土地和______東苑小區土地共同抵押了____萬元。 現經甲、乙雙方協商,就質押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

乙方提供的質押存單擔保的主債權爲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向甲方的借款、應付的銀行承兌匯票並由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擔保的款項,該款項本息總共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欠甲方的其他債務與乙方無涉。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支付期限已到期。

第二條 爲擔保本協議第一條債務的履行,乙方提供存於中國建設銀行衢州市分行金額爲萬元人民幣的存款單作爲質押,存單的號碼爲________________,存款人爲乙方。

第三條 本存款單擔保的範圍爲被擔保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和實現質押的費用。

第四條 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即將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存單提交給甲方保管。

第五條 特別約定

本協議甲、乙雙方約定,在衢州市土管部門將上述B-29號地塊土地使用權過戶到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名下、並由乙方取得新的權證文本時,本質押協議生效。如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所有的位於衢州市經濟開發區地塊編號爲B-29號、面積爲____㎡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爲衢州國用(20xx)字第3-2477號)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__天內不能過戶到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協議不生效,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三天內將存單歸還給乙方,乙方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第六條 本協議簽訂後,甲方應向衢州市國土資源局書面出具公函同意將位於衢州市經濟開發區B-29號地塊過戶到乙方名下。

第七條 ______金輝房地產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質押生效後向甲方支付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被擔保的6500萬元本息後,甲方應出具書面函件,同意解除位於衢州市經濟開發區B-29號地塊的相關抵押手續。

第八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中國建設銀行______支行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質押合同 篇2

甲方(質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電話號碼:

乙方(質押權人):

地址:

電話:

鑑於乙方給借款人 借款人民幣 元,用於生產經營的週轉資金。甲方爲借款人向乙方提供質押擔保,爲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訂立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用作質押的財產爲:見附表清單 。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 (大寫)元整,質押率爲 %,實際質押額爲 (大寫)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在本合同訂立時將質物移交乙方佔有,雙方商定移交事項如下: 。

第四條 在質押有效期內,甲、乙雙方同意將該質押財產交由乙方指定的保管方保管,由甲方支付保管費 元整。

第五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質押財產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如借款合同經雙方同意延長期限的,甲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意外損失,所得賠償金用於清償借款人的債務。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需轉讓質物,須經乙方書面同意,並將轉讓所得款項用於提前清償債務。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財產:

(1)借款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經延期後仍未履行債務;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經營企業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物實現質押權,不受還貸期限的限制:

(1)借款合同需提前履行債務,但借款人未依約履行:

(2)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爲;

(3)借款人或甲方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以及其他足以影響乙方利益的情形。處理質物所得價款,不足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剩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九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條 債務人按約定向貸款銀行提前還款的,質權即自動終止,乙方應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類似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2)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八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債務總額百分之十 的違約金。

(3)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雙方商定如下:違約方應在對方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非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自質物移交完畢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約地點:

日期: 年月 日

質押合同 篇3

合同編號:XMJRJK 第號-ZY-

質權人(甲方)

住所:

出質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訂立而成,所有合同條款均是各方意思的真實表示。質押人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對本合同所有條款的含義已有充分、準確無誤的理解,並對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知曉。

鑑於向甲方借款,且與甲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條》(編號爲)。爲了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向甲方提供質押擔保。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主債權金額及債務履行期間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本金爲人民幣(大寫)萬元(小寫¥元)整。

主合同約定的履行債務的期間爲日,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若根據主合同約定借款起始日發生變化,則借款期間自動順延。

第二條質押擔保的範圍

質押擔保的範圍爲: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被擔保的主債權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滯納金、甲方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訴訟費用、律師費(按訴訟標的額的3%計算)等及其它。

第三條質物

1.乙方爲甲方提供如下財產質押:

序號質物名稱規格型號主計量數量單價價值

備註:

2.乙方爲甲方提供如下車輛質押:

權利人品牌型號車牌號發動機號碼數量狀況價值

備註:

3.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將上述質物交甲方佔有。

4. 雙方確認,上述質物協議或評估價值僅僅爲了辦理質押登記需要,甲方在行使質權時有權就該質物的全部價值優先受償。

第四條登記

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由甲乙雙方共同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雙方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託他人代爲辦理抵押登記。不進行登記的,不影響質權的效力。

第五條質物的佔管

質押期間,質物由乙方佔管。乙方承諾對佔管的質物妥善保管,並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及有義務配合甲方的監督、檢查。乙方的行爲可能使質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有權制止該行爲。

質物毀損、滅失、被徵用等而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仍是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乙方應於取得上述款項後三日內存入甲方賬戶,甲方有權就質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質押期間,因乙方過錯、自然災害、市場原因等因素,甲方認爲有必要對質物重新估價的,乙方必須予以合作。經合格中介機構重新估價後,質物價值有所降低,但不低於本合同確認價值的90%時,乙方或借款人應另行提供甲方認可的相應價值的抵、質押物或等額現金擔保。乙方、借款人不另行提供擔保或質物價值低於本合同確認價值的90%時,甲方有權提前實現質權。

第六條保險

乙方應根據有關法律及甲方指定的險種、保險期間、投保金額爲質物辦理保險,並承擔保險費用。保險人應當具備法定資質和良好信譽。保險期間短於擔保期間的,乙方應當續保,且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合同項下該質物價值。質權未實現前,乙方不得拒絕、中斷保險或退保。否則,甲方有權代辦保險手續,費用由乙方及共有人承擔。保險單上應當註明或批註、變更爲甲方爲該保險第一受益人。保險單證由甲方保管。

第七條質權的實現

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主合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的,甲方有權隨時行使質權,並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物。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行使質權,並以所得款項提前清償主債權:

1.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拒絕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危及甲方的質權;

2.乙方成爲重大訴訟、仲裁案件被告(包括被告訴訟地位的第三人)或涉及重大行政案件的;

3.乙方被宣告破產、歇業、被申請破產重整、被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

4.出現使主合同項下的債權難以實現或無法實現的其它情況。

乙方不可撤銷的授權甲方委託中介機構對質物財產進行評估、變賣、拍賣、過戶,而無需乙方另行出具授權委託書。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擔保義務的,甲方可不經訴訟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質物。

第八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法人)保證其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未違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度,乙方不得以本合同的簽署和履行違反公司章程及制度而主張本合同條款效力瑕疵。乙方(自然人)保證本次反擔保行爲,已經徵得其配偶同意,且其配偶不論是否在本合同中籤字,均有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2.乙方保證其對質物有權處分,出質的質物不存在任何形式權屬爭議、權利限制或被查封、扣押等權利瑕疵。

3. 甲方有權自行選擇行使反擔保權的順位以及選擇行使反擔保債權的數額。甲方的同一筆債權有多個反擔保人,甲方可以選擇向借款人主張權利,也可以選擇向所有的反擔保人共同主張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或選擇直接向任一反擔保人主張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甲方放棄全部或部分抵、質押財產(包括借款人的抵、質押財產)的,其它反擔保人仍承擔全部反擔保責任,乙方不得以此爲由進行抗辯。

4.與質物有關的評估、保險、鑑定、質押登記及本合同的公證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在處置質物過程中所產生的所有交易稅、費均由乙方承擔(包括甲方或者購買方應當承擔的部分)。該費用可以由甲方在處置質物所得的價款中直接扣除。

5.乙方質物不足以清償借款人對甲方所負的債務時,對超出質押而未清償的部分甲方有權繼續要求乙方承擔清償責任。

6.乙方保證無條件配合甲方行使質權。

7.甲方有權查詢乙方的信用、資信情況等信息,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相關查詢所需文書、文件等。乙方違約的,甲方有權依法在任何媒體上公告催討,有權將失信信息提交給全國任何徵信系統或任何媒體。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雙方合同當事人的其它權利義務。

第九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本合同簽訂後,因乙方原因導致質押登記手續未能及時辦理的,乙方按被擔保主債權本金的30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原因包括:乙方未按甲方及相關部門要求提供有關質物的完備手續和真實資料的;乙方隱瞞質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或已經設立擔保等情況的;其它原因。

第十條其它約定

1.質押人對質權人的付款依次按照實現權利的費用、違約金、滯納金、利息、借款本金的順序予以扣減。

2.本合同項下質權對質物的效力及於該質物本身、孳息、質物的代位物。質押期間,本合同項下質物產生的孳息仍屬於本合同項下的質物。

3.本合同效力獨立於借款合同/借條,前述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4.質押人在本合同中籤署的地址爲質權人的文書送達地址,質權人的各種文書一經以該地址寄出即視爲送達。質押人更改地址的,以書面形式通知質權人。

5.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起訴訟的,以質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爲訴訟管轄法院。

6.本合同生效後,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借款人提供新的反擔保並被甲方認可的除外。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做出補充約定。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爲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質押合同 篇4

抵押/出質人(全稱):

債 權 人 (全 稱):

因債務人(全稱)未能償還其與債權人簽訂的編號爲 的《 》(下稱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根據債權人、抵押/出質人簽訂的編號爲 的《 》(下稱擔保合同)及主合同的約定,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就抵(質)押物處理事項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當事人確認抵押/出質人應承擔的擔保責任爲:

1、債權本金餘額(幣種及金額大寫)

2、利息、罰息、複利合計(幣種及金額大寫)計至今 年 月 日),違約金(幣種及金額大寫) 。

3、其他費用(幣種及金額大寫)。

第二條 抵押/出質人同意處理擔保合同項下的抵押(質)物,以承擔擔保責任,清償債權人的債權。

第三條 抵(質)押物處理方式爲: (拆價、拍賣、變賣)。

1抵(質)押物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交付債權人;需辦理抵(質)押物變更登記手續的雙方於本協議生效之 日起日內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2、拍賣:拍賣機構爲 ,拍賣低價爲(幣種及金額寫) 。

3、變賣:受讓人爲,受讓價格爲(幣種及金額大寫) 。

第四條 拍賣、變賣抵(質)押物所得價款應優先支付處理過程中產生的評估費、拍賣費、變買費、過戶稅費、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律師費等一切稅費,剩餘部分用於清償債務。

拍賣、變賣抵(質)押物所得價款在支付前款稅費後不足以清償本協議第一條所列全部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決定將款項用於歸還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費用的先後順序,其餘不足清償的債權部分,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繼續追償。

第五條 抵押/出質人負責辦理處理抵押物的一切手續,債權人應當協助 。抵押/出質人不及時辦理的,債權人代爲辦理,費用由抵押/出質人承擔。

第六條 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本協議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 份,當事人各執一份,份,效力相同。

第九條 提示

債權人已提請抵押出質人注意對本協議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抵押/出質人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協議含義認識一致。

抵押/出質人(簽章) 債權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質押合同 篇5

甲方(質權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乙方(出質人):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乙方願意以其所有的車輛就甲方與(借款人)於______ 年____月 ____日簽訂的《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質押擔保。甲、乙雙方現就該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願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質押物

乙方提供的質押車輛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質押物交付憑證》爲準。(質押物交付憑證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條質押物的質押價值:該質押車輛賬面價值爲_____元,評估值爲_________ 元,現甲、乙雙方商定質押車輛的質押價值總額爲_______元。

第三條質押物的清點、登記

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質押車輛。質押期間,該質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正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正本、車輛購置稅收據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簽訂後,乙方將車輛交付甲方保管。

第四條質押擔保的範圍

甲方爲實現《擔保借款合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四條質押權的實現

在甲方與(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到期後,借款人未履行還

款義務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質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

該質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

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五條通知

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傳真發送,

發送日即視爲送達乙方日期,地址:______ 郵編:_____ 傳真: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次日內書面通

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後未依約通知甲方,

致使甲方無法發送傳真或發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發送通知之日仍

視爲送達乙方日期。

第六條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 2 份。

2、不論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簽訂

的其他反擔保協議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 月 ___ 日

附件:

質押物交付憑證

一、交付的內容:

1、行駛證原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原件、

車輛購置稅收據原件

2、車輛一輛(車牌號:發動機號:)

二、交接雙方簽字:

交付人:接收人:

時間:時間:

質押合同 篇6

甲方(質權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傳真:

乙方(出質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傳真:

鑑於:

1.年月日,甲方與乙方簽署編號爲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借款元人民幣。

2.出質人同意以其所持【企業名稱】(以下簡稱“【企業簡稱】”)%股權(以下簡稱“質押標的”)爲出質人在《借款合同》項下應承擔的還款義務提供質押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雙方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就股權質押事宜,經充分協商,達成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質押標的

1.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標的爲出質人合法持有的【企業簡稱】%的股權,對

應【企業簡稱】註冊資本萬元中的萬元。

2.出質人同意以其持有的質押標的爲出質人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提供質押擔

保,質權人同意接受該質押擔保。

3.質押標的詳見《質物清單》(包括但不限於《章程》、《股東名冊》、

《出資證明書》)。《質物清單》作爲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質物清單》對質押標的價值的約定,不作爲質權人處分該質押標的時的估

價依據,不對質權人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5.質權的效力及於質押標的所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於質押股權應得股息、紅

利、送紅股、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及其他收益),以及因質押標的毀損、滅失或被徵收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標的的孳息,作爲質權的一部分用於主合同項下主債權的質押擔保,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6.質押標的毀損、滅失或被徵收的,出質人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

應用於提前清償主債權,或經質權人同意用於恢復質押標的的價值,或存入質權人指定賬戶,以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質押標的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應作爲主債權的擔保。

7.如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押標的致使質押標的有滅失、毀損的可能的,出質

人可要求質權人將質押標的提存,或者要求出質人提供經質權人認可的其他補充擔保方式,也可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8.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標的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

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經質權人認可的相應的擔保。

第二條主合同及擔保範圍

1.本合同所稱主合同爲質權人與出質人於年月日簽署的編號爲的《借款合

同》。

2.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標的所擔保的主債權爲元,即出質人在《借款合同》

(包括各方對《借款協議》的修改或補充,下同)項下應向質權人承擔的全部還款義務,以及因出質人違反《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責任,包括違反上述義務、陳述與保證或承諾事項而對其享有的賠償請求權。

3.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標的所擔保的範圍除了上款所述擔保事項外,還及於由此

產生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標的保管費用(如有)和實

現質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變賣費、公證費、執行費、公告費、差旅費等)。

4.爲避免歧義,質權人因準備、完善、履行或強制執行、實現本合同或行使本

合同項下的權利或與之有關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訴訟或仲裁費用等)均構成被擔保債權的一部分。

5.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期限爲:自主合同生效起至出質人在主合同項下還款履行

期限屆滿之日起24個月。

第三條公證和出質登記

1.本合同訂立後個工作日內,質權人與出質人應到公證機關對本合同申請

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本合同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已經對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的含義、內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確瞭解。經慎重考慮決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本合同當事人自願辦理本合同的強制執行公證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2.出質人、質權人對本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無異議,雙方共同確認:如出質人

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借款合同》項下的義務,或出質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時,質權人可直接向公證機關申請強制執行證書,向質權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本合同項下質權,而無須經過訴訟程序,同時,出質人放棄對質權人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的抗辯權。

3.本合同訂立後個工作日內,質權人與出質人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

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股權質押登記以《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爲準,《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由質權人保管。

4.形成新增股權的,出質人應在其合法享有新增股權之日起個工作日內,

辦理完成新增股權質押變更登記手續。

5.質權消滅後,質權人應協助出質人於個工作日內辦理質權註銷登記及其

他相關手續

6.因辦理出質登記(包括設立、變更或註銷)、公證及其他相關手續所發生的

費用均由出質人承擔。

第四條質權的實現和終止

1.雙方同意並確認,若出質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履行上述主合同約定的

還款義務,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質權人有權處分質押標的的情況時,質權人可以行使質權,質權人有權依據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並依據公證文書及執行證書向質權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雙方在執行程序中可以採取以下任何一種方式實現質權:

(1)由人民法院自行或委託他人賣出質押標的;

(2)依法聘請拍賣機構將質押標的拍賣並以拍賣價款清償債權;

(3)依法將質押標的轉讓給第三方並以轉讓價款清償債權;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實現質權的方法。

出質人在此確認,出質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

2.雙方同意並確認,質押標的處分後取得的收入在支付處分過程中產生的費用

後,優先用於清償主債權(包括逾期違約金)。質押標的處分後取得的收入不足清償主債權的,出質人應當在個工作日內補足資金至質權人開立的指定銀行賬戶。否則,質權人有權向出質人就不足部分行使追索權。質押標的處分後取得的收入在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之後仍有剩餘的,質權人應將剩餘部分返還出質人。

3.質押標的的處臵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要求。

4.《借款合同》項下的主債權還有其他形式的質押、保證等擔保措施的,不影

響質權人按上述約定處分質押標的,即質權人在實現質權時,不因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措施致其處分權限受到任何限制。

5.雙方同意並確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項下質權終止,質權人應當

配合出質人辦理股權質押注銷登記手續:

(1)出質人已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履行完畢上述主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

(2)擔保期限屆滿。

第五條出質人的陳述與保證

1.出質人具有完全、獨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簽署、交付並履行本合同,籤

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出質人所應遵守的法律、法規、規章、判決、裁決及命令,也不與出質人已經簽署的任何其它合同、協議或承擔的任何其它義務相牴觸。

2.本合同各條款均是出質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出質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3.出質人保證對質押標的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權,簽訂本合同時質押標的上

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物權、優先權(因本合同及主合同設定的除外)及其它任何影響質權人行使質權的第三方權利,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權屬爭議、法定限制或其他權利瑕疵。質押標的不存在其他共有人,爲其實際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和他人代爲持有的情形。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出質人質押登記的標的股權和新增股權(如有)全部或

部分因任何原因被採取司法凍結措施、出現其他限制情形或股權價值明顯減少等情形的,出質人應當於質押標的出現前述情形的當日通知質權人,並有義務於日內使質押標的解除司法凍結或消除限制情形,或者採取其他質權人認可的能夠有效保證質權人權益的措施。

5.在質權有效存續期內,出質人的上述陳述和保證持續有效。

第六條約定事項

1.除本合同約定的情形外,擔保期間內,未經質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不

得在質押標的上設立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不將質押標的部分或全部轉讓、贈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臵。

2.本合同期限內,若出質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還款義務,質權

人應當在出質人完全履行上述義務後個工作日內辦理質押標的的質押解除手續,質押標的質押解除登記以《股權出質註銷登記通知書》爲準。

3.《借款合同》延期的,出質人繼續以質押標的質押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合同生效及質權設立

1.本合同經質權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並加蓋公章以及出質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自質押標的辦理質押登記,並出具《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之日起質權設立。

第八條合同的補充和解除

1.對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如果補充協議與本合同發生衝突,以補充協議爲準。

質押合同 篇7

出質人:

質權人:

鑑於:

爲確保債權人全面、及時履行其在主合同(詳細參見本合同第九條)項下各項義務,確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出質人自願以本合同項下之質物提供質押擔保。

質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出質人提供的質押擔保。爲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制訂本合同。

第一條質物

1.本合同項下的質物爲出質人所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

2.出質股權應包括該股權所享有的所有現時和將來的權利和利益,出質人如沒有按期履行主合同,出質股權由質權人全權處理。

3.本合同項下的質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的,出質人應以自有資金出資購買並隨質物一起質押。出質人不購買而出現質物價值缺口,出質人應當及時補足。出質期間,因質物而取得的分紅、派息應作爲保證金存入質權人的保證金賬戶。

第二條主債權和質押擔保

1.被擔保的主債權

(1)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的詳細情況由本合同第九條約定。

(2)本合同所稱“到期”、“屆滿”、包括債權人宣佈提前到期的情形。

2.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範圍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債權,還及於由此產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手續費及其他爲簽訂或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債權人實現擔保權利和債權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處置費用、稅費、訴訟費用、拍賣費、律師費、差旅費),以及主合同生效後,經債權人要求追加而未追加的保證金金額。

3.優先受償權。質權人對質物有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

4.主合同變更

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利益,不因質權人給予出質人任何寬限、任何延期還款、質權人與出質人對主合同的任何條款進行修改、變更或替換等情形而受任何影響。如發生上述情形,視爲已徵得出質人的事先同意,出質人的擔保責任不因此而減免。

第三條質押登記與質物保管

1. 質押登記

(1)出質登記

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起,合同雙方認同出質人同意全權委託質權人辦理質物的質押登記手續。出質股權在未辦理出質登記手續期間,質押事項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2)解除質押登記

主合同項下債權獲得全額清償的,質權人可解除質押,配合出質人辦理解除質押的相關手續。

2.質物的保管

出質人除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外,還應同時將質物權利憑證,如出資證明書、股權證移交質權人保管。

第四條質物的處分及質權的實現

1.在發生以下情形時,質權人有權處分質物以實現質權:

(1)出質人構成主合同項下違約的;

(2)發生主合同項下債權提前實現的情形的;

(3)出質人構成本合同項下違約的。

2.如發生上述處分質物情形時,質權人有權變賣、拍賣質物,並以變賣拍賣所得款項以及出質期間質物產生的分紅派息優先受償,或以質物折價抵償被擔保的主債權。

3.質權人處分質物後,若有剩餘的,應退還出質人。

第五條陳述與保證

1.出質人向質權人作出如下陳述與保證:

(1)出質人系獨立的法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出質人有權簽署本合同,並已完成簽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所需的一切授權及批准。本合同各條款均是出質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出質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3)出質人保證遵紀守法。本合同的簽署和履行不違反出質人所應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章程、有權機關的相關文件、判決、裁決,也不與出質人已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或承擔的任何其他義務相牴觸。

(4)出質人保證其出具的全部資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實、有效、準確、完整而無任何隱瞞。

(5)出質人保證完成爲本合同的有效並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備案、登記、信息披露或其他手續,並支付相關稅項和費用。股權質押合同範本

(6)出質人確認,在本合同簽署日及本合同履行期間內未發生且不會發生拖欠包括但不限於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和補償金等現象。

(7)出質人保證不存在對出質人的履約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或事件。

2.出質人進一步保證如下:

本合同項下質物系出質人合法持有,可依法轉讓;出質人保證對該質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權,並保證除因法律規定或本合同設定外,該質物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擔保或其它優越權,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權屬爭議、權利限制或其他權利瑕疵。

第六條約定事項

1.出質人承諾

(1)出質人承諾,在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之前,其自身及標的公司不採取下列行爲:①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重大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②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發生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停業、解散、破產、承包、租憑、聯營、股份制改造、股權轉讓、合併(或兼併)、合資(或合作)、產權轉讓等。

③修改公司章程,改變公司經營範圍或主營業務。

④爲第三方提供擔保,並因此而對其財產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了重大不利影響。

⑤申請重組、破產或解散公司。股權質押合同範本

⑥簽署對出質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響的合同/協議或承擔具有這一影響

的有關義務。

(2)出質人承諾,當出現下述事件,出質人將於該事件發生之日立即通知質權人,並在該事件發生之日起五個銀行營業日將相關通知原件(非自然人需要加蓋公章,自然人需經簽署)送達質權人:

①發生了有關事件導致出質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陳述與保證成爲不真實、不準確的。

②出質人/標的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人涉及訴訟、仲裁或其資產被扣押、查封、凍結、強制執行或被採取了具有同樣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訴訟、仲裁或其他強制措施的。

③出質人/標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負責人、主要財務負責人、通訊地址、企業名稱、辦公場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出質人變更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工作單位、長期離開所居住城市、變更姓名或在收入水平方面發生不利變化的。

④出質人/標的公司被其他債權人申請重組、破產或被上級主管單位撤銷。

⑤質物權屬發生爭議,或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標的公司本身或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響。

(3)出質人承諾,在本合同的簽署和履行過程中,將隨時根據質權人的要求配合提供相應的財務資料。出質人承諾,在本合同的簽署和履行過程中,將隨時根據質權人的要求配合提供相應的收入證明。

(4)出質人應負責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經質權人要求,出質人還應向質權人指定的公證機關辦理一般公證手續或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出質人自願接受該強制執行。

(5)出質人應積極行使股東權利以維持股權價值,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放棄股東權利和標的公司章程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利益。股權質押合同範本

(6)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就質物簽署或同意簽署任何轉讓、轉移或讓與文件,或以任何方式處分質物或其任何部分。

(7)除本合同外,出質人不得在質物或其任何部分上設定或存在任何質押或其他類型的優先權安排。

(8)出質人應承擔與質物及與實現質權有關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評估、拍賣、變賣、保管、公證、登記、審批、備案及其他費用。

(9)如質物價值減少或有減少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因標的公司財務狀況惡化、出質人拒絕購買標的公司配股或標的公司發行新股,質權人有理由認爲該狀況已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出質人應根據質權人的要求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擔保或其他補救措施。

(10)出質人確認,在債務人向質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出質人不得向債務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及相關權利。

2.通知及送達

(1)本合同一方發往另一方的通知,均應發往本合同簽署頁列明的地址,直到另一方書面通知更改該地址爲止。只要按上述地址發送,則視爲在下列日期送達;如是信函,則爲按主要營業地址(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其他經濟組織)或住所地(自然人)掛號寄發後的第七個銀行營業日;如果是專程送達,則爲收件人簽收之日;如果爲傳真或電子郵件,則爲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之日。但向質權人發出或交付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訊均須在質權人實際收到時被視爲已經送達。且以傳真方式或電子郵件方式向質權人發出的所有通知、要求須於事後將原件(加蓋公章,出質人爲自然人的,應該出質人簽署)以當面送交或郵寄於質權人的方式加以確定。

(2)出質人同意,對其提起任何訴訟而發出的傳票和通知,只要發送至本合同簽署頁列明的主要營業地址/住所地,即視爲送達。上述地址的變更非經提前書面通知質權人,對質權人不生效。股權質押合同範本

3.生效、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由出質人及質權人雙方加蓋公章並由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如出質人爲自然人的,則其僅需簽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全部清償完畢後終止。

(2)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無效或被撤銷而無效或可被撤銷;本合同部分條款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其餘條款的效力。

(3)本合同生效後,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經本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七條違約事件及處理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構成出質人對質權人的違約:

①出質人在本合同作出的任何陳述、說明、保證或在任何依本合同規定而作出的或於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授權、批准、同意、證書及其他文件在作出時不正確或具誤導性,或已被證實爲不正確或具誤導性,或被證實爲已失效或被撤銷或沒有法律效力。

②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第六條任一約定事項的。

③出質人停業、停產、歇業、停業整頓、清算、被接管或託管、解散。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被註銷或破產的,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變更業務範圍或者註冊資本的;

④出質人財產狀況惡化,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發生對其正常經營、財產狀況或償債能力產生困難。

質押合同 篇8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

債權人:

法定代表人:職務:

住所:

電話:傳真:郵編: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被保證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益人)簽定編號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主合同),約定由質權人爲其提供保證期限爲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金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的保證擔保。爲了確保主合同項下被保證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出質人願意向債權人提供質押反擔保。爲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出押人陳述與保證

1.1出質人是本合同項下出質股份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本合同項下的出質股份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2完全瞭解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爲其提供質押反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本合同項下股份依法可以設定質押,設立本合同的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條質押擔保範圍

2.1出質人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質權的費用。

2.2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無論質權人對《委託保證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質權人有權直接要求各出質人在其擔保範圍內對全部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質押股份

3.1本合同項下用於質押的股份詳見《股份質押清單》。

3.2本合同簽訂時當事人對出質權利約定的價值,不作爲質權人處分該權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質權人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第四條質押股份的記載

4.1出質人應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將本合同的股份出質事項記載於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被持股人)的股東名冊。

第五條股份質押的股東會決議

5.1出質人應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就本合同的股份出質事項作出被持股人的股東會決議。

第六條質權的實現

6.1質權人代被保證人代償債務後,質權人有權與出質人協商,將出質股份折價由質權人所有以抵償主合同借款人所欠債務,也有權對出質股份採取拍賣、變賣等方式處分,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6.2質權人依6.1條處分出質股份時,各出質人應予配合,併到有關部門辦理出質股份的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條轉讓禁止

7.1在被保證人償還主合同及《委託保證合同》項下全部債務之前,各出質人不得饋贈、轉讓、質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出質股份。

第八條出質人的權利和義務

8.1承擔本合同項下質權人實現質權的全部費用。

8.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各出質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出質股份饋贈、轉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

8.3在出質股份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各出質人有義務

通知並協助質權人免受侵害。

8.4當被持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各出質人應當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質權人:

8.4.1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8.4.2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變更、股權變動;

8.4.3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8.4.4出質股份發生權屬爭議;

8.4.5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8.4.6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

8.5被保證人償清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出質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第九條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9.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可以提前處分出質股份,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9.1.1依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主合同而發生質權人代償或造成質權人經濟損失。

9.1.2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貸款債權落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等對其償債能力有重大影響的情況。

9.2有權要求各出質人協助,避免質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第十條違約責任

10.1出質人在本合同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10.2本合同生效後,當事人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他方造成的損失;

10.3如因出質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該出質人應在質押擔保範圍內賠償質權人的全部損失。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1.1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自然人出質人簽字生效)。

11.2本合同有效期爲: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全部清償之日終止。

11.3《保證合同》、《委託保證合同》無效,本合同仍有效,全部出質人仍應按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11.4本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

12.1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質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13.1出質人承諾妥善經營管理被持股人的一切業務;

13.2出質人承諾在被保證人償清《委託保證合同》項下全部債務之前,被持股人不得進行股利或紅利的分派;不得將其股份出售、轉移、質押,也不得與第三方從事任何對被持股人的營運或財務狀況有損害的行爲。

13.3質押期間質押股份發生權屬爭議的,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3.4質押期間質押股份滅失或被有關機關宣告爲無效的,出質人須另行向質權人提供反擔保物。

第十四條附件

14.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一:《股份質押清單》

第十五條附則

15.1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不含正文,僅限蓋章使用

出質人[1](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

出質人[2](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

質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

股份質押清單

出質人姓名

被持股公司名稱

出資金額

所持股份比例質押價值(人民幣)出質人

(人民幣)

年月日作出以上股份出質的股東會決議

年月日將以上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

出質人:質權人:

質押合同 篇9

編號:

出質人:

身份證號碼:

質權人:

營業地址:

鑑於)與貸款人已及/或將按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債權幣種和額度簽署的一系列短期貸款合同(下略爲“貸款合同”),爲保障貸款人債權的實現,並作爲借款人在貸款合同項下提款的一項先決條件,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在遵循公平原則的基礎上,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遵守。

第一條 質物

1.1本合同項下的質物爲出質人在 投資 的股權,具體描述如下:

股權金額爲 元,經 價值 元 。

1.2本合同質物的範圍包括上款所述質物本身及其派生的權益。

1.3 如出質人進入破產程序,本合同項下的質物不列入企業破產財產的範圍。

第二條 債權擔保和質押

2.1 主債權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爲根據借款人與貸款人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間簽訂的一系列貸款合同,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餘額不超過 (幣種) 元整(大寫金額)的貸款本金,借款人所欠債務的有效證據以貸款人按業務操作規定出具的會計憑證爲準;貸款到期日是指各貸款合同確定的每一筆貸款的到期日,不必等本質押合同擔保的所有貸款到期,本合同所稱“到期(屆滿)”包括主債務到期和貸款人宣佈提前到

2.2 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擔保的範圍除了上款所述主債權,還及於由此產生的一切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實現質權的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2.3 擔保性質

(1)質權人對質物享有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時無須首先或同時向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追索,出質人以第一債務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

(2)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是獨立的,不可撤消的和無條件的。本質押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不因貸款合同無效或可撤消而無效或可撤消。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不因貸款人同意貸款展期、重組,或貸款人與借款人協議變更貸款合同而有所改變,也不因借款人和出質人任何變更經營和管理體制的行爲而有所改變。

2.4 本合同項下股權質押的質押率爲 %。

第三條 質押和公證手續

3.1 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署之日前應就質押事宜徵得

3.2 借款人或出質人履行完畢本合同第二條所述的被擔保的全部債務並經質權人書面認可後,質權人將返還證明質物權利的憑證。

3.3 如果質權人要求,出質人還應向質權人指定的公證機關辦理具有強質執行效力的公證。

第四條 陳述與保證

出質人向質權人作出如下陳述與保證:

4.1 出質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

4.2 本合同各條款均是出質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合同對出質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4.3 本合同的簽署和履行不違反出質人所應遵守的法律、法規、規章、判決、

4.4 本合同和質物所涉及的全部資料、文件均是真實、有效、準確、完整而無任何隱瞞的。

4.5 出質人保證對質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權,目前該質物上未曾保留任何形式的擔保物權、其他優先權(除因本合同設定外),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權屬爭議、法定限制或其他權利瑕疵。

第五條 約定事項

出質人和質權人進一步約定如下:

5.1 質物由質權人佔管,至本合同終止時爲止,並有收取派生權益的權利。收取的派生權益依次抵充收取費用、被擔保債權。因出質物產生的代位物或賠償金應當作爲出質財產。

5.2 在被擔保債權收回之前,出質人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將質物擅自出售、交換、贈與、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質物。

5.3 如債權人認爲質物價值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經質權人認可的擔保或其他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收回部分貸款、增加質押物);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按第7條規定處分質物用於提前清償被擔保的債權。

5.4質權人按本合同規定有權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必須積極配合質權人辦理手續,以保證質權人實現質權。

5.5 質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行使質權後,如果質物不足以清償擔保債務而出質人爲第三人的,出質人在此承諾對未清償的債務與借款人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

5.6 如發生任何可能影響出質人和出質擔保責任能力的情形,出質人保證在得知該情形之日內起3日內書面通知質權人。

第六條 違約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即構成出質人違約。

6.1 借款人構成貸款合同中任一違約事件的。

6.2 出質人在本合同第四條所作的陳述與保證是不真實的、不準確的或不完整的。

6.3 出質人已違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事項的。

6.4 出質人進入或可能進入停產、清算、解散、被撤消、破產、件資、分立或其他重大訴訟、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響其擔保責任能力的。

6.5 出質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的。

第七條 違約處理

如發生上條所述任一違約事件,質權人有權採取下列一種或數種措施。

7.1 將用於質押的股權委託有資質的中介結構變賣或拍賣,用於收回債權。多餘的退還出質人;不足清償的,債務人(包括主債務人、擔保債務人)應補足差額。

7.2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提起訴訟或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條 其他條款

8.1 本合同是貸款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的生效或充分有效的執行是借款人在貸款合同項下提款的先決條件。

8.2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按本合同第3.1款規定辦妥手續並經公證後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條所述的被擔保的債務全部清償完畢後終止。

8.3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任何有關本合同的爭議均由質權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8.4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由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各執一份,副本數份備查。

在簽署本合同時,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所有條款均無疑義並對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出質人 (簽字) 質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質押合同 篇10

合同編號: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質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借款,經出質人質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提款和還款

1.分期提款、還款計劃:

2.借款人在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並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憑證爲準。

4.借款人應主動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並按雙方約定的分期還款計劃還款;不主動歸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

第三條 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於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質押內容

出質人自願以____________等動產、權利(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爲本合同載明借款的質物,出質給貸款人,主動質押擔保內容如下:

1.質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範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質押擔保範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

3.質物評估價值____________萬元,實際質押額爲____________萬元。抵押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質物未設定其他擔保,所有權無爭議。

5.出質人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將質物移交貸款人佔有,質物的權利證書和相關文件一併移交貸款人保管,質押期間,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物。貸款人爲安全、方便也可將質物委託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保管。

6.質押財產在質押擔保期間,由質押人辦理財產保險,保險單由貸款人保存,如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保險理賠款應作爲出質財產較貸款人存入專戶或用於提前清償貸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

7.按擔保法規定,應辦理質押合同登記的,出質人應按規定向有權部門辦理質押登記和其他法定出質手續,所登記質押權存續時間,應與質押擔保期間一致。

8.未經貸款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將質物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而取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或價款,應向貸款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9.質物的保險、鑑定、運輸、保管、評估、登記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10.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或不足歸還貸款本息時,貸款人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不足受償部分,貸款人有權繼續向借款人追償。

11.貸款人按照本合同規定提前收回貸款時,有權按第四條第11款規定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12.當出質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捲入或即將捲入訴訟糾紛,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時,貸款人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債權。

13.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出質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條款的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4.出質人應予賠償因其自身過失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政策性貸款帳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

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併、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爲,均應最遲於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範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擔保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並以不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爲限。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範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應及時採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爲,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爲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後,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出質人同意後由貸款人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擔保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後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託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抵押物清單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質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出質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簽約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質押合同 篇11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

爲確保甲、乙雙方簽訂的______年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號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_投資的股權作質押,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合同條款作如下約定:

第一條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爲:乙方依貸款合同向甲方發放的總金額爲人民幣__________(大寫)元整的貸款,貸款年利率爲__________,貸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條質押合同標的

(1)質押標的爲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_____公司投資的股權及其派生的權益。

(2)質押股權金額爲__________元整。

(3)質押股權派生權益,係指質押股權應得紅利及其他收益,必須記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保管帳戶內,作爲本質押項下貸款償付的保證。

第三條甲方應在本合同訂立後10日內就質押事宜徵得__________公司董事會議同意,並將出質股份於股東名冊上辦理登記手續,將股權證書移交給乙方保管。

第四條本股權質押項下的貸款合同如有修改、補充而影響本質押合同時,雙方應協商修改、補充本質押合同,使其與股權質押項下貸款合同規定相一致。

第五條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須作一定刪節、修改、補充時,應不免除

或減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影響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

第六條發生下列事項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股權及其派生權益,所得款項及權益優先清償貸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質押項下合同規定,如期償還貸款本息,利息及費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需轉讓出質股權,須經乙方書面同意,並將轉讓所得款項提前清償貸款本息。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除經雙方協議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條規定期限內不能取得__________公司董事會同意質押或者在本合同簽訂前已將股權出質給第三者的,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本息並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第十條本合同是所擔保貸款合同的組成部分,經雙方簽章並自股權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質押合同 篇12

鑑於:

甲方_________(商業銀行)同意承兌乙方_________(出質人)總計金額爲人民幣_________元的商業匯票,並與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了編號爲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的《銀行承兌協議》。

甲方同意承兌_________公司(承兌申請人)總計金額爲_________元的商業匯票,並與承兌申請人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了編號爲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銀行承兌協議》。 爲確保乙方對上述協議的切實履行,乙方願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財產或權利爲質物。經甲方審查,同意乙方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財產或權利作爲質物;甲乙雙方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平等協商,就下列條款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用於質押的質物:

一、名稱:_________;

二、數量:_________;

三、價值及折扣率:_________;

四、期限:_________;

五、權屬來源:_________;

六、權屬證明編號:_________。

第二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本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承兌協議》項下甲方以承兌人身份替(乙方或承兌申請人)墊付到期應付匯票款項(即墊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貸款本金、利息、罰款及實現質權等的其他一切相關費用。

第三條 質物的移交與交付

一、本合同項下質物爲動產的,在質押期間,乙方須將質物移交甲方佔有。質押期間爲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協議項下甲方因墊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還清之日止。

二、本合同項下質物爲權利的,在質押期間,乙方須將權利憑證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 出質登記

本合同項下質物依法必須辦理出質登記的,甲乙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持本合同及有關資料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第五條 質物的保管及責任

在質押期間,甲方須妥善保管質物,因保管不善致質物滅失或毀損的,甲方應承擔民事責任。因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質物而可能致使其滅失或毀損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

第六條 保險

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的險別,以甲方爲第一受益人,將質物向甲方指定的_________保險公司辦理足額的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於協議項下匯票到期日的最遠期限。投保財產若發生損失,甲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墊付票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或與乙方辦理保險賠償金的提存,以備協議項下匯票付款日到期時,支付應付票款。如乙方未辦理質物投保手續,甲方有權代理乙方直接辦理,有關費用仍由乙方支付。

第七條 質物的孽息收取權

甲方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孽息,此項孽息收入應先行用於充抵孽息的費用。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質物的保險,公證,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權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應的'擔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並將拍賣或變賣所的款項用於清償協議項下甲方已墊付票款本息或由雙方辦理該款項的提存,己備協議項下匯票付款日到期時支付應付票款。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如發生分立或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若乙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甲方有權提前處分其質物。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以依法處分質物

一、協議項下匯票付款日到期後,承兌申請人未能按協議交足票款而由甲方墊付的;

二、承兌申請人經營場地被司法或行政機關查封或關閉;或無正當理由停止營業2個月以上的;

三、承兌申請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承兌申請人被宣佈解散,破產的;

五、足以危及協議履行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條 質權的實現

承兌申請人按協議規定存足承兌保證金或及時足額交存了應付票款,使甲方支付票款時無須墊款的;或甲方墊付票款後,承兌申請人或乙方籌足資金還清了逾期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的,質權隨之消滅,甲方應當返還質物。

匯票付款日到期,甲方墊付票款後,承兌申請人或乙方不能及時清償甲方墊付票款的,甲方可以與乙方協商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以償還甲方墊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

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甲方因墊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數額的部分歸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償。

第十三條 本合同生效後,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

一、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

二、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質押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質物爲動產或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權利憑證,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自質物移交於甲方佔有或交付甲方之日起生效,至協議項下甲方墊付票款本金,利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全部還清時失效。

二、本合同項下質物爲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及專利權,著作權中財產權的,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自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協議項下甲方墊付票款本金,利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全部還清時失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及_________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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