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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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篇1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十篇

第一章 前言

訂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一、訂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確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範本基金的運作、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訂立本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爲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三、訂立本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合同是約定本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本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爲準。本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並運作,若本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釋義

第一條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下列用語應當具有如下含義:

1.1 本合同:《基金合同》及對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1.2 本基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私募基金: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1.4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1.5 基金投資者、私募基金投資者:依法可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私募基金的其他投資者的合稱。

1.6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管理有限公司。

1.7 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託管人、託管人:____________。

1.8 基金份額持有人:簽署本合同,履行出資義務取得基金份額的基金投資者。

1.9 募集機構、銷售機構: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經成爲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

1.10 行政服務機構:接受基金管理人委託,根據與其簽訂的委託服務協議中約定的服務範圍,爲本基金提供基金份額登記等服務的機構,本基金的行政服務機構爲____________投資服務有限公司。

1.11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辦理私募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1.12 投資顧問:是指依法可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以及符合監管規定的要求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爲本基金提供投資方面的建議或意見並收取投資顧問費的機構。

1.13 專業投資機構:指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1.14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基金業協會”):基金行業相關機構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1.15 工作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16 開放日:本基金的開放日,包括申購開放日、贖回開放日。

1.17 T日:本基金的開放日。

1.18 T+n日:T日後的第______個工作日,當n爲負數時表示T日前的第______個工作日。

1.19 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擁有合法處分權、基金管理人管理並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的作爲本合同標的的財產。

1.20 託管資金專門賬戶(簡稱“託管賬戶”):基金託管人爲基金財產在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用於基金財產中現金資產的歸集、存放與支付,該賬戶不得存放其他性質資金。

1.21 證券賬戶: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登公司”)等相關機構的有關業務規則,本基金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開設的證券賬戶,以及在債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專用債券賬戶。

1.22 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基金管理人爲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下屬的證券營業部開立的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於基金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證券交易資金賬戶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與託管賬戶建立一一對應關係,由基金託管人通過銀證轉賬的方式完成資金劃付。

1.23 基金資產總值:本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1.24 基金資產淨值:本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1.25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所得的數值。

1.26 基金資產估值: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本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1.27 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銷售期限。

1.28 存續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間的期限。

1.29 運作年度:按照算頭不算尾原則計算,例如首個運作年度爲自基金成立日至基金成立日次年對日的前1日之間的期限。

1.30 投資冷靜期:指自基金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完畢且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的【二十四小時】。銷售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基金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基金投資者爲專業投資機構的,可不適用本基金投資冷靜期的規定。

1.31 回訪確認:指銷售機構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

1.32 認購:指在募集期間,基金投資者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本基金份額的行爲。

1.33 申購:指在基金開放日,基金投資者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購買本基金份額的行爲。

1.34 贖回:指在基金開放日,基金投資者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將本基金份額兌換爲現金的行爲。

1.35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三章 聲明與承諾

第二條 基金投資者的聲明與承諾

2.1 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證監會及本合同規定的關於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相關標準,其投資本基金的財產爲其擁有合法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資產,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存在非法彙集他人資金投資的情形,保證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權委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進行該財產的投資管理和託管業務,保證沒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條件妨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該財產行使相關權利且該權利不會爲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質疑。

2.2 基金投資者聲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瞭解相關權利、義務,瞭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投資事項符合其業務決策程序的要求。

2.3 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募集機構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準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2.4 前述信息資料如發生任何實質性變更,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募集機構。

2.5 基金投資者知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相關機構不應對基金財產的收益狀況作出任何承諾或擔保。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資者說明了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同時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瞭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承諾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不保證基金財產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爲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記編碼爲 。基金管理人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爲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爲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已向私募基金投資者明確介紹私募基金託管人所承擔的職責與義務,未對私募基金託管人所承擔的責任進行虛假宣傳,不以私募基金託管人名義或利用私募基金託管人的商譽進行非法募集資金、承諾投資收益等違規活動。

基金管理人保證不存在非法集資行爲,包括但不限於向不符合資格的投資者募集資金、不適當方式宣傳、承諾保本或固定收益等行爲。如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存在違法違規問題,有權向基金業協會和有關監管機關報告,並保留提前終止與基金管理人合作的權利。

基金管理人保證不存在濫用託管人商譽進行表面或隱性宣傳的行爲,不進行“ 保證資金管理安全”等類似籠統宣傳。

第四條 基金託管人承諾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並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基金的基本情況

第五條 基金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基金的運作方式:契約型封閉式。

第七條 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範圍:

7.1 基金的投資目標: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財產的穩定增值。

7.2 基金的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範圍詳見本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資”章節中“投資範圍”之約定。

第八條 基金的存續期限: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______個月。

基金的展期(即延長基金合同)和提前終止詳見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效力、變更、解除與終止”章節。

第九條 基金份額的初始面值: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條 基金的託管事項

本基金的託管人爲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分行。

第十一條 基金的外包事項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投資者委託爲本基金聘請行政服務機構。本基金的行政服務機構爲 投資服務有限公司。 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是經中國基金業協會正式備案的外包服務機構,具有從事基金外包業務的法定資格資質,其於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份額登記業務外包服務和估值覈算業務外包服務的備案編號爲 。

第五章 基金份額的募集

第十二條 基金份額的募集機構、募集方式、募集期間、基金認購對象

12.1 基金的募集機構和募集方式

在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作爲直銷機構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併成爲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作爲代銷機構募集私募基金。

本基金通過直銷機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託的代銷機構進行募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減少代銷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網站專區進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其委託的代銷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衆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12.2 募集期間

本基金的募集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5個自然日,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本基金銷售的實際情況按照相關程序延長或縮短募集期,此類變更適用於所有募集機構。延長或縮短募集期的相關信息將及時向投資者公告,即視爲履行完畢延長或縮短募集期的程序。

12.3 基金認購對象

認購本基金的基金投資者,應符合法律規定的以下要求。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____________元的機構和個人:

12.3.1 淨資產不低於__________________元的機構;

12.3.2 金融資產不低於__________________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____________元的個人。

上述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12.3.3 下列投資者視爲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十三條 基金份額的認購和持有限額

投資者在募集期間扣除認購費的淨認購金額不得低於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並可多次認購,募集期間扣除認購費的淨追加認購金額應不低於 元人民幣。

第十四條 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

本基金對募集期認購的客戶收取認購費,認購費率爲【____________%】,計算方式如下:

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認購費用的用途、支付對象、方式、實際結算金額由本基金管理人確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認購費率。

第十五條 認購申請的確認

認購申請受理完成後,不得撤銷。募集機構受理認購申請並不表示對該申請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募集機構確實收到了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爲準。

本基金的人數規模上限爲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超過可接受的人數限制的部分,按照“時間優先、金額優先”的原則確認有效認購申請。超出基金人數規模上限的認購申請爲無效申請。

通過代銷機構進行認購的,人數規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約定的方式爲準。

第十六條 認購份額的計算方式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面值

認購份額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第3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第十七條 募集期間投資者資金的交付和管理

基金份額募集期間,基金投資者認購本基金,以人民幣轉賬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現金方式認購。專業投資機構以外的投資者通過直銷機構或代銷機構認購的,應於本合同約定的募集期間結束前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將認購份額所需資金繳付至本合同約定的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或按代銷機構的規定繳付認購份額所需資金。專業投資機構通過直銷機構或代銷機構認購的,應於本合同約定的募集期間結束前將認購份額所需資金繳付至本合同約定的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或按代銷機構的規定繳付認購份額所需資金。

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應當將募集期間募集的投資者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即本基金的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該賬戶爲本基金的份額登記機構負責開立的註冊登記賬戶,並由監督機構實施監督,僅用於本基金募集期間和存續期間認購、申購、贖回、分紅、費用等資金的歸集與支付以及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剩餘資產的歸集與分配。在基金募集行爲結束之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

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是份額登記機構接受基金管理人委託代爲提供基金服務的專用賬戶,並不代表份額登記機構接受投資者的認購、申購資金,也不表明份額登記機構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信息如下:。

本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信息請參見投資者告知書。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爲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賬戶監督機構,僅對本基金的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進行有效監督,對其他賬戶不承擔任何責任。

基金投資者的資金自到達託管賬戶之日起的活期存款利息,歸屬於基金財產。在基金成立之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財產,託管人也不得接受管理人任何劃款指令對基金財產進行劃撥。基金託管人對劃入託管賬戶的認購資金的完整性不負實質性審查責任。

第十八條 投資冷靜期及回訪確認

18.1 投資冷靜期

本基金的投資冷靜期爲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的【二十四個小時】。銷售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

18.2 回訪確認

銷售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銷售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回訪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確認受訪人是否爲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2)確認投資者是否爲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3)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閱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4)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5)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6)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7)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8)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投資者在銷售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出現前述情形時,銷售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18.3 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劃轉到託管資金賬戶,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託管人對劃入託管賬戶的資金是否已經投資者回訪確認成功不承擔審查責任。

18.4 不適用投資冷靜期及回訪確認(如有)規定的投資者

基金投資者屬於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適用本基金投資冷靜期及回訪確認的規定: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3)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4)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基金投資者爲專業投資機構的,可不適用本基金投資冷靜期及回訪確認的規定。

第十九條 基金募集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在募集期,投資者的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形成的利息(募集期利息)歸屬於基金財產,其中利息的具體數額以份額登記機構的記錄爲準。

第六章 基金的成立與備案

第二十條 基金合同簽署的方式

本合同的簽署應當採用紙質合同的方式進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投資者共同簽署。本基金認購期結束後,管理人須將所有託管人已經簽署的基金合同交付給託管人,其中已經三方簽署的基金合同交付一份給託管人;如有作廢的基金合同,管理人須及時交還給託管人。對於未將上述基金合同交還給託管人對託管人、投資者、管理人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管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託管人免責。

第二十一條 基金成立的條件

本基金募集期內,當全部滿足如下條件時,基金才能成立:

21.1 單個基金投資者交付的扣除認購費的淨認購金額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21.2 有效簽署本合同並交付認購資金的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基金的成立

募集期屆滿,基金管理人或份額登記機構在管理人指定的劃款日當日將全部認購資金劃入託管賬戶,同時管理人向託管人發出《基金起始運作通知書》和《回訪確認書》(若適用)。託管人收到全部認購資金並覈實無誤後向管理人出具《資金到賬通知書》。《資金到賬通知書》出具的當日爲本基金成立日。基金管理人應於基金成立時發佈基金成立公告並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成立的通知。

第二十三條 基金的備案

募集期限屆滿,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辦理相關備案手續所提供的客戶資料表應包括投資者名稱、投資者身份證明文件號碼、通訊地址、聯繫電話、認購基金的金額和其他信息。管理人應在備案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將加蓋管理人公章的備案函以快遞的形式發送給託管人。本基金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後方可進行本合同約定的投資運作。託管人自收到上述備案函後開始履行本合同項下託管義務。基金投資者可在本基金完成備案之後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查詢本基金公示信息。

第二十四條 不能滿足基金成立條件的處理方式

24.1 募集期限屆滿,不符合基金成立條件的,則本基金募集失敗。

24.2 基金募集失敗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銷售行爲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募集期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未備案和備案未通過的處理方式

本基金應該在基金業協會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備案手續,不能滿足基金備案條件或基金管理人放棄基金備案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託管人。若基金管理人放棄本基金備案或本基金未能成功通過備案,且管理人決定終止時,本合同相應終止,具體終止流程參見本合同“基金的清算”章節。

第七章 基金的申購、贖回和轉讓

第二十六條 申購和贖回的時間

本基金在成立日起1個自然月內接受投資者申購申請,但不接受投資者贖回申請,後續存續期內封閉運作,不接受基金投資者的申購與贖回申請,也不接受任何違約贖回。

第二十七條 基金份額的轉讓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現時或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方式辦理轉讓業務,其轉讓地點、時間、規則、費用等按照辦理機構的規則執行。轉讓期間及轉讓後,持有基金份額的合格投資者數量合計不得超過法定人數。

第八章 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

第二十八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

28.1 基金份額持有人概況

基金投資者簽署本合同,履行出資義務並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爲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詳細情況在合同簽署頁列示。

28.2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取得基金財產收益;

(2)取得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申購、贖回和轉讓基金份額(如有);

(4)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參加或申請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行使相關職權;

(5)監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履行投資管理和託管義務的情況;

(6)因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合同約定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得到賠償;

(7)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獲得基金信息披露資料;

(8)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8.3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認真閱讀本合同,保證投資資金的來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調查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承諾爲合格投資者;

(3)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彙集多數投資者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應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況及最終投資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除外;

(4)認真閱讀並簽署風險揭示書;

(5)按照本合同約定繳納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款項,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管理費、託管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6)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基金的投資損失;

(7)及時、全面、準確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

(8)向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機構的盡職調查與反洗錢工作。若前述資料發生變更,應及時通知管理人或募集機構;

(9)不得違反本合同的規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爲;

(10)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權益的活動;

(11)保守商業祕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

(12)保證投資資金的來源合法,主動了解所投資品種的風險收益特徵;

(13)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

29.1 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2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獨立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2)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獲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費用及業績報酬(如有);

(3)依照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所產生的權利;

(4)根據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託管人違反本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基金財產及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制止;

(5)自行銷售或者委託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銷售基金,制定和調整有關基金銷售的業務規則,並對銷售機構的銷售行爲進行必要的監督;

(6)基金管理人有權委託 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作爲行政服務機構爲本基金提供份額登記等服務,並對其代理行爲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基金管理人與行政服務機構另行簽署委託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委託服務協議”),對相關權利、義務進行約定。

(7)基金管理人爲保護投資者權益,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本基金的總規模、單個基金投資者首次認購、申購金額、每次申購金額及持有的本基金總金額限制進行調整;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與其他第三方簽署基金投資相關協議文件、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爲;

(9)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9.3 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募集期限屆滿,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辦理相關備案手續所提供的客戶資料表應包括基金投資者名稱、基金投資者身份證明文件號碼、通訊地址、聯繫電話、認購基金的金額和其他信息。管理人應於基金成立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基金備案手續。管理人應在備案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將加蓋管理人公章的備案函以快遞的形式發送給託管人;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履行受託人義務,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製作調查問卷,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資金;

(4)製作風險揭示書,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相關風險;

(5)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能力的人員進行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6)按規定開設和註銷基金的證券賬戶(如有)、期貨賬戶(如有)等投資所需賬戶;

(7)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覈、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與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分別投資;

(8)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爲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9)自行擔任或者委託其他機構擔任基金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委託其他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業務時,對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行爲進行必要的監督;

(10)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擔任投資顧問的,應當通過投資顧問協議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託而免去其作爲基金管理人的各項職責;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並有效執行投資顧問的遴選程序,並按照規定流程選聘投資顧問。投資顧問的條件和遴選程序,應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則的規定和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並有效執行防範利益衝突機制,保證本基金與投資顧問本身、其管理的或擔任投資顧問的其他產品之間不存在利益衝突或利益輸送。基金合同中已訂明投資顧問的,應列明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請投資顧問對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情況。私募基金運作期間,私募基金管理人提請聘用、更換投資顧問或調高投資顧問報酬的,應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同意;

(11)除依據法律法規、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爲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12)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爲;

(14)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基金會計覈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5)按照本合同約定計算並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報告基金份額淨值;

(16)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對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資產運作情況,包括編制和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定期報告;

(17)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確定基金份額交易價格的計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18)保守商業祕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9)保存基金投資業務活動的全部會計資料,並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20)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財產,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1)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22)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3)建立並保存投資者名冊;

(24)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基金業協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和基金投資者;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預警止損操作(如有);

(26)管理人擬投資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期貨公司(含期貨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信託計劃、保險公司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以及發行主體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且進行資產託管或保管的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提前向託管人提交準確無誤的投資信息。

託管人只對產品信息、收款賬戶等要件進行形式審查;

(27)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基金託管人

30.1 基金託管人概況

名稱: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分行

30.2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獲得託管費;

(2)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對於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基金財產及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有權報告中國基金業協會並採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依法保管基金財產;

(4)如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預警止損操作(如有),基金託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或基金業協會報告;

(5)如基金管理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包括但不限於募集行爲不合規、在本基金備案之前進行投資等、未辦理管理人或基金的備案手續等),基金託管人有權提前終止本基金合同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6)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0.3 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託管人不對實際控制之外的財產承擔保管責任;

(2)設立專門的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財產託管事宜;

(3)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法律法規、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爲基金託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按規定開設和註銷基金的託管賬戶,託管賬戶開立及使用的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承擔;

(6)複覈基金份額淨值;

(7)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8)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約定複覈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定期報告,並定期出具書面意見;

(9)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行政服務機構的劃款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保存基金資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等文件資料;

(11)公平對待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12)保守商業祕密。除法律法規、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基金投資業務活動的全部會計資料,並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交易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1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5)按照本合同約定製作相關賬冊並與基金管理人覈對;

(16)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章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日常機構

第三十一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組成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第三十二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事由

32.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決定本基金採取非現金資產方式進行分配;

(2)法律法規、本合同或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32.2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直接作出決議,並由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1)決定變更基金合同存續期限;

(2)決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內容,包括修改本基金的投資範圍;

(3)決定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4)本基金運作期間,基金管理人提請聘用、更換投資顧問;

(5)決定調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投資顧問(如有)和行政服務機構的收費標準;

(6)決定調高申購、贖回費率(如有);

(7)法律法規、本合同或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

33.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職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提請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3)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基金託管人的託管活動;

(4)提請調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投資顧問(如有)和行政服務機構的收費標準;

(5)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權。

33.2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應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

34.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設立日常機構的,由該日常機構召集;未設立日常機構或日常機構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二十(含)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二十(含)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

34.2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最遲應於會議召開前10個工作日通知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授權代表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的期限、地點;

(4)會務聯繫人姓名、電話及其他聯繫方式;

(5)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34.3 採取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並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第三十五條 召開方式、會議方式

35.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35.2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親自或委派授權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

35.3 通訊方式開會應當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具書面表決意見並送達給基金管理人的,視爲出席了會議。

第三十六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條件

36.1 現場開會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基金總份額2/3以上(含2/3)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表出席會議,現場會議方可舉行。未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並通知重新開會的時間。

36.2 通訊方式開會

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份額佔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基金總份額2/3以上(含2/3)的,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第三十七條 表決

37.1 議事內容: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事先未通知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37.2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一票表決權。

37.3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包括變更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37.4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第三十八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效力

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並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簽署後生效,並自生效之日起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均有約束力。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召集或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二十(含)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通過生效之日起,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有約束力;該等決議內容通知至基金管理人之日起,對基金管理人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披露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通過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通知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

第四十條 其他

40.1 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同意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基金管理人應在決議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內增設臨時贖回開放日,允許不同意決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未在指定的日期內贖回本基金的,視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同意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或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40.2 本基金存續期間,上述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集、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決議的效力、決議的披露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規定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或者相關部分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規定相沖突,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通知後,可直接對本部分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40.3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其日常機構不得直接參與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十章 基金份額的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履行如下注冊登記職責:

41.1 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41.2 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41.3 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的認購、申購與贖回等業務記錄20年以上;

41.4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41.5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委託 投資服務有限公司辦理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但基金管理人依法應承擔的註冊登記職責不因委託而免除。

第四十三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或其他份額登記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數據的備份。

第十一章 基金的投資

第四十四條 投資經理: , 。

若基金管理人更換本基金的投資經理,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應向投資者進行公告。

第四十五條 投資目標: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財產的穩定增值。

第四十六條 投資範圍:

本基金募集資金主要投資 。基金管理人在滿足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要求併爲行政服務機構和基金託管人相關係統準備留出必要的調整時間後,可以相應調整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本基金投資範圍調整的變更程序參照本合同“基金合同的效力、變更、解除與終止”章節中的相關約定。

託管人只對該基金的投資進行事前監督,即監督資金去向是否表面符合本合同及投資協議的約定,對於劃款後的資金用途不予監督。託管人對投資限制、投資禁止、關聯交易等具體投資事宜不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投資策略:

本基金款項全部用於標的資產包的收購與處置。

第四十八條 投資限制

本基金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監管機構有關規定,合法合規操作。委託財產的運用應遵循如下規定: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限制。

第四十九條 投資禁止行爲

本基金財產禁止從事下列行爲:

49.1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49.2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9.3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不正當關聯交易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49.4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本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爲。

第五十條 關聯交易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50.1 關聯交易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本合同約定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已投資的證券或進行其他關聯交易。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從事關聯交易可能被金融監管部門認爲存在利益輸送、內幕交易的風險,進而可能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該類證券股價可能會出現下跌,從而使本基金收益下降,甚至帶來本金損失。此外,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從事關聯交易時可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其他規範性文件被限制相關權利的行使,進而可能影響基金財產的投資收益。

50.2 關聯交易的處理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此同意並授權基金管理人可以將基金資產投資於基金管理人及與基金管理人有關聯方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但管理人應當遵循誠信、公平原則,以公平、合理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避免利益衝突,禁止利益輸送。交易完成5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應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通過電子郵件、傳真、紙質文件或網站等方式告知份額持有人,並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基金投資者簽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經知曉且認可本基金可能進行上述關聯交易。

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資收益劣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關聯方管理的其他類似投資產品的收益,而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提出任何損失或損害補償的要求。

第五十一條 風險收益特徵

基於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及投資策略,本基金不承諾保本及最低收益,屬預期風險 的投資品種,適合具有 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

第五十二條 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爲 %/年。

第五十三條 投資顧問的聘任

本基金暫不聘請投資顧問。

第十二章 基金的財產

第五十四條 基金財產的保管與處分

54.1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託管人對實際交付並控制下的基金財產承擔保管職責,對於非基金託管人保管的財產不承擔責任。

54.2 除本款第3項規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基金財產。

54.3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託管費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固有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54.4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擅自將基金資產用於抵押、質押、擔保或設定任何形式的優先權或其他第三方權利。

54.5 基金財產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主張其債權人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上述債權人對基金財產主張權利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明確告知基金財產的獨立性。

第五十五條 基金財產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55.1 託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55.1.1 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有關的託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基金管理人應配合基金託管人辦理開立賬戶事宜並提供相關資料。

55.1.2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的名義在商業銀行代理開設託管專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託管人負責,該賬戶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刻制、保管並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該賬戶進行。管理人在確定託管賬戶名稱時應考慮滿足三方存管、銀行間市場開戶要求等需要。

55.1.3 託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託管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55.1.4 託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支付結算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55.1.5 本基金如開立定期存款賬戶,定期存款賬戶的戶名應與託管賬戶戶名一致,且存款賬戶的預留印鑑卡正面應預留包含基金託管人印章的印鑑;印鑑卡等開戶資料要求蓋公章的地方,按照存款行要求加蓋管理人公章或託管人部門公章。本着便於委託資產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監督覈查的原則,存款行應儘量選擇託管人方,對於投資除託管人以外的他行存款的,需由託管人派雙人赴存款行辦理開戶。

管理人必須和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爲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原則上使用託管人版本,如使用非託管人版本的,需經過託管人審覈同意。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存款證實書(或存單)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並不得用於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託管專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並依照本協議交接原則對存款證實書(或存單)交接流程予以明確。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託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

管理人需提前與託管人就定期存款協議及存單交接流程進行溝通。除非存款協議中規定存款證實書(或存單)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協議作爲存款支取的依據,存單交接原則上採用存款行上門服務、管理人負責監交的方式。特殊情況下,採用管理人交接存單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證實書(或存單)後,託管人負責保管存款證實書(或存單)正本。管理人需對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風險、存款行的選擇及存款協議承擔責任,並指定專人在覈實存款行授權人員身份信息後,負責印鑑卡與存款證實書(或存單)等憑證的監交或交接,以確保與託管人所交接憑證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託管人對投資後處於託管人實際控制之外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一個月及以下期限定期存款業務可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存款證實書(或存單)。

55.1.6 託管人應與存款行定期對賬,其中對於存期超過3個月的,存款行至少每季度向託管人發送一次對賬單。

55.1.7 本基金如投資銀行理財產品,本着便於委託資產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監督覈查的原則,應儘量選擇託管行理財產品。對於跨行投資銀行理財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需要在理財產品發行行(下稱“開戶行”)開立理財產品專用賬戶的:

(1)專用賬戶的戶名應與託管賬戶戶名一致;

(2)專用賬戶的預留印卡正面應預留應包含基金託管人印章的印鑑,印鑑卡等開戶資料要求蓋公章的地方,按照開戶行要求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或託管業務部門公章;

(3)專用賬戶開戶時託管行應雙人上門進行開戶;

(4)基金管理人承諾理財產品專用賬戶不開通網企等具有網上劃轉功能的業務,同時承諾該專用賬戶僅用於購買開戶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其本金及收益的唯一回款賬戶爲本合同項下託管賬戶。

(5)對於存期超過3個月的理財產品,開戶行至少每季度向託管人發送對賬單。

 不需要單獨開立專用賬戶,而使用銀行過渡賬戶進行理財產品購買的:

理財產品合同需註明理財本金及收益的回款路徑,或是由理財產品發行行提供回款路徑的說明函(回款路徑爲直接劃回託管賬戶)。

對於存期超過3個月的理財產品,開戶行至少每季度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對賬單。

55.2 基金的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如有)

(1)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用於本基金證券投資的清算和存管,證券賬戶名稱應爲“鷹潭金蟬匯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註銷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相關賬戶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負責。

(4)基金託管人協助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證券經紀商的營業網點開立證券資金賬戶,並按照證券經紀商營業網點開戶的流程和要求,簽訂相關的協議,並辦理三方存管,銀證轉賬的密碼交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進行銀證轉賬的操作。

(5)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採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於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爲本基金開設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紀商負責。

55.3 基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如有)

(1)基金管理人應當以基金的名義在擬投資基金的份額登記機構處開設基金賬戶,並在該基金的銷售機構開設基金交易賬戶。基金賬戶名稱應爲“ ”。

(2)基金賬戶和基金交易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任何基金賬戶或基金交易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基金賬戶或基金交易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賬戶和基金交易賬戶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負責。

55.4 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因業務發展而需要開立的其他賬戶,應由基金託管人或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管理並使用。

第十三章 指令的發送、確認與執行

第五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資金劃撥授權書(簡稱“授權書”),授權書中應包括被授權人的名單、電話、傳真、預留印鑑和簽字樣本,規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託管人確認有權發送指令人員身份的方法。授權書由基金管理人加蓋公章。基金託管人在收到授權書當日向基金管理人確認。授權書須載明授權生效日期,授權書自載明的生效日期開始生效。基金託管人收到授權書的日期晚於載明生效日期的,則自基金託管人收到授權書時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授權書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相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第五十七條 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財產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託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指令的執行時間、金額、收款賬戶信息等,加蓋預留印鑑並由被授權人簽字或簽章。

第五十八條 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及程序

指令由授權書確定的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傳真、郵件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認可的方式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後與託管人以電話的方式進行確認。傳真或郵件以獲得收件人(基金託管人)確認該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時視爲送達。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與基金託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基金託管人依照授權書規定的方法確認指令有效後,方可執行指令。對於超過3000萬的劃款,需提前一天通知託管人,以便託管行及時上報頭寸。

對於被授權人依照授權書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金管理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劃款指令,發送人應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爲基金託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劃款所需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爲保證基金託管賬戶所在銀行有足夠存款頭寸可以滿足款項劃付,管理人應於轉賬日前一天17點以前,將次日轉款金額預估數通知基金託管人,並由基金託管人向銀行及時預報資金頭寸。除需考慮資金在途時間外,基金管理人還需爲基金託管人留有2小時的複覈和審批時間。在每個工作日的13:00以後接收基金管理人發出的銀證轉賬、銀期轉賬劃款指令的,基金託管人不保證當日完成劃轉流程;在每個工作日的14:30以後接收基金管理人發出的其他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不保證當日完成在銀行的劃付流程。

基金託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後,應對傳真劃款指令進行形式審查,驗證指令的書面要素是否齊全、審覈印鑑和簽名是否和預留印鑑和簽名樣本相符,複覈無誤後依據本合同約定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執行,不得延誤。託管人只通過肉眼識別的方式審覈劃款指令上加蓋的印鑑是否與授權書中的預留印鑑一致,加蓋的印鑑和授權書中的預留印鑑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異即視爲表面一致性審查通過,對於因傳真或掃描引起的印章、簽字等變形、扭曲,託管人不承擔審查義務。若存在異議或不符,基金託管人立即與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員進行電話聯繫和溝通,並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發送經修改的指令。基金託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傳真提供相關交易憑證、合同或其他有效會計資料,以確保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資料來判斷指令的有效性。對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上述資料的情況下向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因爲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託管賬戶及其他賬戶有足夠的資金餘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因爲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九條 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違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時,不予執行,並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覈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確認,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劃款指令違反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責任,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條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託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第六十一條 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或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的,必須提前至少一個工作日,使用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認可的方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由基金管理人加蓋公章的變更授權書,同時電話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收到變更授權書當日通過電話向基金管理人確認。被授權人變更授權書須載明新授權的生效日期。被授權人變更授權書自載明的生效時間開始生效。基金託管人收到變更授權書的日期晚於載明的生效日期的,則自基金託管人收到時生效。基金管理人在電話告知後三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託管人,傳真件和正本不一致的,以基金託管人先行收到的傳真件爲準。。被授權人變更授權書生效後,對於已被撤換的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權人員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在託管人確認收到變更授權書之前,原指令發送人員及其簽字繼續有效。

第六十二條 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傳真形式發出,則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託管人保管指令傳真件。當兩者不一致時,以基金託管人收到的劃款指令傳真件爲準。

指令若以郵件形式發出,則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託管人保管指令掃描件。當兩者不一致時,以基金託管人收到的劃款指令郵件掃描件爲準。

第六十三條 相關責任

基金託管人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規定、合法合規的劃款指令,基金財產發生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在正常業務受理渠道和指令規定的時間內,因基金託管人原因未能及時或正確執行符合本合同規定、合法合規的劃款指令而導致基金財產受損的,基金託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託管賬戶及其他賬戶餘額不足或基金託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存在事實上未經授權、欺詐、僞造或未能按時提供劃款指令人員的預留印鑑和簽字樣本等非基金託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合同相關規定驗證有關印鑑與簽名無誤,基金託管人不承擔因正確執行有關指令而給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財產或任何第三人帶來的損失,全部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但基金託管人未盡審覈義務執行劃款指令而造成損失的情況除外。

第十四章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第六十四條 選擇證券經紀機構的程序(如有)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財產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並與其簽訂證券經紀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可就基金參與證券交易的具體事項另行簽訂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本基金財產證券交易單元號、佣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和行政服務機構。

第六十五條 投資證券後的清算交收安排(如有)

65.1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爲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其他證券交易由基金託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

65.2 證券交易所證券資金結算

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登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和規定,該等規則和規定自動成爲本條款約定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前,應充分知曉與理解中登公司針對各類交易品種制定結算業務規則和規定。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並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於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65.3 對於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第六十六條 場外資金的清算交收安排

66.1 本基金相應的資金劃撥由基金託管人依據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執行。基金管理人應將劃款指令連同相關投資證明文件一併傳真至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審覈無誤後,應及時將劃款指令交付執行。

66.2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託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時,有足夠的頭寸進行交收。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託管人的劃款處理所需的合理時間。如由於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支付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66.3 在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在正常業務受理渠道和時間內,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本合同規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如由於基金託管人的過錯導致基金無法按時支付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託管人承擔,但託管賬戶餘額不足或管理人未給託管人預留足夠資金劃撥時間或基金託管人遇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

第六十七條 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定期對資產的資金、證券賬目、實物券賬目、交易記錄進行覈對。

第十五章 基金財產的估值和會計覈算

第六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不承擔本合同項下基金財產的估值、複覈等義務。

第六十九條 基金的會計政策

69.1 基金管理人爲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69.2 基金的會計年度爲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69.3 基金覈算以人民幣爲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爲記賬單位;

69.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69.5 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覈算;

69.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覈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第十六章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第七十條 基金費用的種類

70.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與浮動業績報酬;

70.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70.3 行政服務機構的行政服務費;

70.4 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如有)及各類賬戶開戶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印鑑刻制費、賬戶開立費、網銀U盾費、網銀證書年費等);

70.5 基金成立後與之相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0.6 基金年度審計費;

70.7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

70.8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資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七十一條 費用計收方法、計收標準和支付方式

71.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與浮動業績報酬

71.1.1 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率爲 ,於本基金成立滿1個自然月後一次性收取。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複覈後於基金該管理費計提日後的十個工作日之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管理費的計算公式爲:

H=E×管理費率

H:計提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基金份額本金

71.1.2 浮動業績報酬

基金終止日統一計收業績報酬,具體方法如下:

 業績報酬的計收原則

(1)業績報酬的計算基礎:以本基金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的增值部分爲基礎進行計算。

(2)業績報酬的計收基準日:基金終止日。

 業績報酬收取方式

以年化收益率 作爲計收業績報酬的基準。年化收益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若r<0或0

若r> , F=(r- )×100%×N×Y0×D÷當年天數;

其中:

X爲業績報酬的計收基準日未扣除當日應計收業績報酬的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Y爲上一次發生業績報酬計收的業績報酬計收日的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已扣除應計收業績報酬),本基金成立之日每一基金份額單位的認購價格【1.000元】爲首個歷史業績報酬的計收基準日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Y0爲上一次發生業績報酬計收的業績報酬計收基準日基金份額單位淨值,本基金成立之日每一基金份額單位的認購價格【1.000】元爲首個歷史業績報酬的計收基準日基金份額單位淨值;

N爲業績報酬的計收基準日或本基金到期日當日因申購等因素導致基金份額變化之前的基金總份數。

F爲發生業績報酬計收的浮動業績報酬

D爲歷史發生浮動業績報酬計收日次日(若無歷史發生浮動業績報酬計收,則爲成立日當日,含當日)到本次業績報酬計收日(含)的天數

業績報酬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複覈指令無誤後,由基金託管人在業績報酬的計收基準日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只對劃款金額進行復核,收益分配方式和收益計算方式不予複覈。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協商一致,可根據市場發展情況調整業績報酬的分配方式;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費與業績報酬的銀行賬戶信息: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年固定託管費率爲【0.03%】,且年託管費不低於 元。本基金成立滿1個自然月後一次性收取基金總份額兩個運作年度的託管費。

管理費的計算公式爲:

H=Max[E×年託管費率,20000]

H:計提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基金份額本金

本基金存續期內託管費按運作年度計提並支付。本基金總份額兩個運作年度的託管費在基金成立滿1個自然月後的首個工作日計提,於該託管費計提日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向託管人支付託管費,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複覈後於十個工作日之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

非因基金託管人的原因導致基金目的不能實現,或本基金提前終止的,基金託管人已收取的託管費無需返還。

基金託管人指定的接收託管費的銀行賬戶信息:

71.2 行政服務機構的行政服務費

本基金年固定行政服務費率爲【0.05%】,且年行政服務費不低於30000元。本基金成立滿1個自然月後一次性收取基金總份額兩個運作年度的行政服務費。

管理費的計算公式爲:

H=Max[E×年行政服務費率,30000]

H:計提日應計提的基金行政服務費

E:基金份額本金

本基金存續期內行政服務費按運作年度計提並支付。本基金總份額兩個運作年度的行政服務費在基金成立滿1個自然月後的首個工作日計提,於該行政服務費計提日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向行政服務機構支付行政服務費,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行政服務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複覈後於十個工作日之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行政服務機構。

非因行政服務機構的原因導致基金目的不能實現,或本基金提前終止的,行政服務機構已收取的行政服務費無需返還。

行政服務機構指定的接收行政服務費的銀行賬戶信息:

71.3 上述第七十條中所列其他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關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其中,印鑑刻制費若由託管人在開戶時先行墊付,自基金成立一個月內由託管人自動從基金資產中扣劃,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覈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管理人先行墊付的託管費和行政服務費,在基金終止清算時,先行償付管理人墊付費用。

第七十二條 不列入基金業務費用的項目

72.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72.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72.3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第七十三條 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有權調低本基金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調低基金託管人、行政服務機構、投資顧問(如有)的收費標準,須分別取得基金託管人、行政服務機構、投資顧問(如有)的同意。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協商一致,可根據市場發展情況調高管理費率和託管費率。

第七十四條 基金的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自行繳納的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負責,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代扣代繳或納稅的義務。

第十七章 基金的本金及收益的分配

第七十五條 收益分配原則與執行方式

75.1 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後的餘額。

75.2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可供分配利潤的構成爲本基金收入減去全部應由基金財產承擔的稅賦和費用後,可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的資金。

75.3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基金管理人均僅以本基金可供分配資金爲限向基金投資者分配本金和投資收益;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管理人以現金形式向基金投資者分配本金和投資收益,基金管理人將本金和投資收益劃付至份額登記機構,並由份額登記機構將現金款項劃往基金投資者的賬戶。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投資者自行承擔;

(4)基金管理人應以屆時基金財產中貨幣形式財產爲限,先按照各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份數佔所有基金份額總份數的比例向投資者分配本金。若本金分配完還有剩餘,則以各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份數佔所有基金份額總份數的比例向投資者分配剩餘資產。

(5)基金投資者本金及投資收益的分配僅以基金終止時實際基金財產中貨幣形式財產爲限進行,基金管理人不承諾投資收益,也不承諾基金財產不受損失。

第七十六條 存續期收益分配

本基金投資期限爲 個月,投資期滿 個月,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投資收益情況開始向投資者一次性或分筆分配投資收益。分配期最晚不超過投資期滿 個月之日。

第七十七條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第七十八條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計算方法、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管理人分別向投資者通知,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複覈義務。

第十八章 越權交易

第七十九條 越權交易的界定

越權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規定而進行的投資交易行爲,包括:

79.1 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限制等進行的投資交易行爲;

79.2 法律法規禁止的超買、超賣行爲。

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合同規定的權限內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管理,不得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超越權限從事投資。

第八十條 對越權交易的處理程序

80.1 違反本合同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限制規定進行的投資交易行爲

基金託管人在行使監督職責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違反本合同對於投資範圍的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報告中國證監會或基金業協會。

基金託管人在行使監督職責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本合同對於投資範圍的約定的,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報告中國證監會或基金業協會。因執行該指令造成的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主動報告越權交易。基金託管人有權督促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內改正並在該期限內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越權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報告中國證監會或基金業協會。

80.2 法律法規禁止的超買、超賣行爲。

基金託管人在行使監督職能時,如果發現基金資產投資過程中出現超買或超賣現象,應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此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發生交易所場內超買行爲,必須於下一交易日上午10:00點之前完成融資,保證完成清算交收。

80.3 越權交易所發生的損失及相關交易費用由管理人負擔,所發生的收益歸本基金資產所有。

第八十一條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的監督

81.1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爲行使監督權,對本基金的投資範圍進行監督。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資產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資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如因停牌等原因致使本基金無法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該原因消失後立即進行調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1.2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財產的監督和檢查自本基金建賬估值之日起開始。

81.3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託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可就投資範圍等投資政策做出調整進行變更,相關變更應爲投資監督流程以及行政服務機構的估值調整留出充足的時間。

81.4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有權拒絕執行,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有權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或基金業協會。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覈對或糾正,並以電話、郵件或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進行解釋或舉證。

81.5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但難以明確界定時,有權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基金管理人在三個工作日內未予以答覆的,基金託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或基金業協會。

81.6 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或基金業協會。

81.7 本基金存續期間,基金託管人僅需對基金管理人投資範圍進行盤後監督,而非實時監督。因基金管理人未依照本合同的投資範圍進行投資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81.8 基金託管人的投資監督受限於基金管理人、證券經紀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供的數據和信息,基金託管人對上述數據信息不作任何擔保、暗示或表示,對上述數據信息的錯誤或遺漏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九章 信息披露與報告

第八十二條 運作期報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報告種類、內容和提供時間

82.1 定期報告

(1)半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年九月底之前,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並經基金託管人複覈,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披露報告期末基金淨值和基金份額總額、基金的財務情況、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槓桿情況、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收基準、計收方式和支付方式)、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如基金業協會制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規則,則從其規則執行。

(2)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次年六月底之前,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並經基金託管人複覈,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披露報告期末基金淨值和基金份額總額、基金的財務情況、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槓桿情況、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收基準、計收方式和支付方式)、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如基金業協會制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規則,則從其規則執行。

82.2 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以下重大事項發生後,及時向投資者進行報告。

(1)基金名稱、註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

(2)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

(3)變更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或投資顧問(如有)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

(5)管理費率、託管費率、行政服務費率、投資顧問費率(如有)發生變化的;

(6)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

(7)基金存續期變更的;

(8)基金髮生清盤或清算的;

(9)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

(10)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11)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12)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十三條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報告及基金份額持有人信息查詢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採用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報告或進行相關通知。

83.1 傳真、電子郵件或短信

如基金份額持有人留有傳真號、電子郵箱或手機號等聯繫方式,基金管理人可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或短信等方式將報告信息告知基金份額持有人。

83.2 郵寄服務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郵寄年度報告等有關本基金的信息。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留存的通信地址爲送達地址。通信地址如有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或以基金管理人規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八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事項:

84.1 基金投資情況;

84.2 資產負債情況;

84.3 投資收益分配;

84.4 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如有);

84.5 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關聯交易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84.6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五條 向基金業協會提供的報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履行報告義務。

第八十六條 信息披露資料保存年限

基金管理人應當妥善保管報告的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第八十七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信息披露信息進行備份。

第二十章 風險揭示

第八十八條 本基金的設立、運作及終止清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爲管理辦法》等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約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基金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項風險。基金委託人在簽署本合同前,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全文及《風險揭示書》,知悉並理解其中列示的基金可能面臨的各項風險。《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爲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投資者參與私募基金投資所面臨的全部風險和可能導致投資者資產損失的所有因素。基金委託人在參與私募基金投資並簽署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並理解相關業務規則、基金合同及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並確保自身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私募基金投資而遭受超過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損失。

特別提示:基金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及《風險揭示書》即表明已充分了解並謹慎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理解並願意自行承擔參與私募基金投資的風險和損失。

第二十一章 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和凍結、解凍

第八十九條 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

非交易過戶是指不採用申購、贖回等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按照一定的規則從某一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轉移到另一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的行爲。非交易過戶包括繼承、捐贈、司法執行以及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類型。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接收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第九十條 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凍結與解凍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他國家有權機構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凍結與解凍事項,以及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第二十二章 基金合同的效力、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九十一條 基金合同的效力

91.1 本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本合同自當事人各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成立並生效,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基金投資者爲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基金委託人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其他當事人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成立並生效。(授權代表簽署的,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基金合同 篇2

合同編號:137131

甲方: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投資人):

爲了方便乙方在甲方辦理基金交易業務,根據甲方有關規章制度,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採用傳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傳真交易申請包括認購、申購、贖回。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辦理其它業務的傳真申請。

二、乙方必須是國家法律法規、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規定的機構投資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傳真的認購、申購申請後,應在驗證資金到賬後受理申請。申購基金的價格計算以資金到達日或申請提交日中較晚日期之日終基金資產淨值爲依據。

四、甲方收到乙方贖回申請,應在驗證交易賬戶有足夠基金餘額時受理申請,否則視爲無效申請,甲方可不予執行乙方贖回申請。

五、乙方單筆贖回不得少於1000份基金單位,贖回後其交易賬戶基金份額不得少於1000份基金單位。若贖回後交易賬戶餘額不足1000份基金單位,甲方將視乙方自動贖回交易賬戶的全部餘額,並對乙方該交易賬戶的餘額做全部贖回處理。

六、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基金開放日9:00-14:00將申請資料傳真至甲方。甲方的傳真、地址、電話等聯繫方式見附件,如有變化,甲方將提前予以公告,並以公告的新聯繫方式爲準。

七、乙方辦理認購、申購申請時,傳真給甲方的資料包括:加蓋印鑑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基金賬戶卡複印件、加蓋銀行受理章的匯款憑證複印件。

八、乙方辦理贖回申請時,傳真給甲方的資料包括:加蓋印鑑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基金賬戶卡複印件。

九、乙方發出傳真後,應打電話向甲方受理業務的直銷中心確認傳真申請事宜。由於傳真設備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傳真申請,乙方又未進行電話確認,甲方對此不承擔責任。

十、甲方根據且僅根據持有甲方認爲有效的乙方開戶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指示人所發出的傳真處理乙方的交易申請。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傳真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無法識別或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契約或甲方業務規則等使甲方無法執行的,甲方可不執行並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

十一、乙方應在傳真申請發出後的十日內,將傳真原件,包括申請表原件、基金賬戶卡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加蓋銀行受理章的匯款憑證複印件郵寄到甲方受理業務的直銷中心,時間以郵戳爲準。甲方在受理業務三十日內收不到乙方郵寄的申請資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傳真申請的權利。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終止本協議的書面通知時終止。

附件:(略)

甲方: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簽章:簽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基金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合夥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中國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爲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合夥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本協議承諾,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第六條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創業投資基金(該名稱爲暫定名,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校準的名稱爲準,以下簡稱“本合夥企業”或“合夥企業”)。

第七條住所:

第三章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八條合夥目的:從事投資事業,爲合夥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九條合夥經營範圍:受託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諮詢服務。

第四章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合夥人的性質和承擔責任的形式

第十一條本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共_________________人,分別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減少合夥人的數量。各合夥人名稱及住所等基本情況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人

___________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人

___________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二條本合夥企業總出資額爲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億元。

第十三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合夥人的姓名(名稱)認繳情況

數額時間方式首期出資數額剩餘出資數額持股比例

第十四條作爲合夥企業之資本,合夥協議簽字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各合夥人應向合夥企業繳納其認繳出資的_________________%,即爲首期出資。

第十五條後期出資按照資產管理公司指令撥付,所有出資應自合夥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個月內全部付清。如果合夥人不能按規定繳納首期出資,則該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合夥企業不能設立之損失,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企業開辦費用及按一年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其他合夥人已出資資金成本;如果合夥人不能按時繳納後期出資,則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合夥人有權以該投資人前期實際出資額的_________________%最爲投資股本,重新計算合作各方之間的出資比例。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六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各合夥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對於合夥企業取得的項目投資收益,_________________人將獲得收益分成,比例爲合夥企業投資收益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將獲得收益分成,比例爲合夥企業投資收益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

2、分配時間:本合夥企業對每年度(本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的一年時間爲一個年度,以下同)已實現並收回的利潤全部進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潤;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後,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分配。

第十七條合夥企業費用

合夥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合夥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下列費用:

1、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費用;

2、開辦費;

3、合夥人會議費用;

4、合夥企業年度審計所發生的審計費;

5、必要的媒體費用;

6、合夥企業自身發生地與投資業務及投資項目無關的其他律師費和諮詢費等。

合夥企業費用由合夥企業支付,並在所有合夥人之間根據其實繳出資額按比例分配。作爲資產管理公司對合夥企業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務的對價,各方同意合夥企業在其存續期間應按下列規定相資產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

投資期間按照合夥企業承諾總出資額的2%收取年度管理費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內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資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費;如果回收期延遲一年,則管理費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的投資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費。

管理費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費的支付,由本合夥企業與設立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後期的支付時間是在上次支付日後延六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之內。

第十八條本合夥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

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基金合同 篇4

甲方: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投資人):

爲了方便乙方在甲方辦理基金交易業務,根據甲方有關規章制度,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採用傳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傳真交易申請包括認購、申購、贖回。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辦理其它業務的傳真申請。

二、乙方必須是國家法律法規、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規定的機構投資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傳真的認購、申購申請後,應在驗證資金到賬後受理申請。申購基金的價格計算以資金到達日或申請提交日中較晚日期之日終基金資產淨值爲依據。

四、甲方收到乙方贖回申請,應在驗證交易賬戶有足夠基金餘額時受理申請,否則視爲無效申請,甲方可不予執行乙方贖回申請。

五、乙方單筆贖回不得少於1000份基金單位,贖回後其交易賬戶基金份額不得少於1000份基金單位。若贖回後交易賬戶餘額不足1000份基金單位,甲方將視乙方自動贖回交易賬戶的全部餘額,並對乙方該交易賬戶的餘額做全部贖回處理。

六、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基金開放日9:00-14:00將申請資料傳真至甲方。甲方的傳真、地址、電話等聯繫方式見附件,如有變化,甲方將提前予以公告,並以公告的新聯繫方式爲準。

七、乙方辦理認購、申購申請時,傳真給甲方的資料包括:加蓋印鑑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基金賬戶卡複印件、加蓋銀行受理章的匯款憑證複印件。

八、乙方辦理贖回申請時,傳真給甲方的資料包括:加蓋印鑑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基金賬戶卡複印件。

九、乙方發出傳真後,應打電話向甲方受理業務的直銷中心確認傳真申請事宜。由於傳真設備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傳真申請,乙方又未進行電話確認,甲方對此不承擔責任。

十、甲方根據且僅根據持有甲方認爲有效的乙方開戶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指示人所發出的傳真處理乙方的交易申請。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傳真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無法識別或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契約或甲方業務規則等使甲方無法執行的,甲方可不執行並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

十一、乙方應在傳真申請發出後的十日內,將傳真原件,包括申請表原件、基金賬戶卡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加蓋銀行受理章的匯款憑證複印件郵寄到甲方受理業務的直銷中心,時間以郵戳爲準。甲方在受理業務三十日內收不到乙方郵寄的申請資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傳真申請的權利。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終止本協議的書面通知時終止。

附件:(略)

甲方: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簽章: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金合同 篇5

基金管理人: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目錄

一、前言

二、釋義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五、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八、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九、基金的基本情況

十、基金的募集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十二、基金資產的託管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十四、基金轉換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凍結與質押

十六、基金銷售業務及其代理

十七、基金註冊登記業務及其代理

十八、基金的投資

十九、基金的融資

二十、基金資產

二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二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六、基金合同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二十七、業務規則

二十八、違約責任

二十九、爭議處理和適用法律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與修改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簽章

一、前言

爲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範基金運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本《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爲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合同的簽署構成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認購或申購併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爲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爲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爲必要條件。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資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設立的批准,並不表明其對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將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於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應以基金合同爲準。

二、釋義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指《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任何有效修訂與更新;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本《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該基金合同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投資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元:指人民幣元;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指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基金銷售代理人:指具有開放式基金銷售代理資格、依據有關銷售代理協議辦理基金申購、贖回和其它基金業務的代理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代理人;

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

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第三方代爲辦理基金註冊與過戶登記業務,在此情況下該接受委託的第三方爲基金註冊登記機構;

基金賬戶:指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爲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根據基金合同及相關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指合法持有屆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其它合法身份證件的中國居民;

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法律法規及其它有關規定禁止投資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監管部門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它資產管理機構;

基金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合稱;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符合本基金合同規定條件,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後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終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3個月;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終止日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基金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它業務申請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開放日:指爲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基金的其它合法收入;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所購買的各類證券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款項和其他應收款項以及其它投資所形成資產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該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互聯網網站或其它媒體;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法規、地方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簽署之日後發生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徵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電腦系統或數據傳輸系統非正常停止或其它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經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  號

經營範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實繳註冊資本:_____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  號

經營範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髮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付;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髮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委託代理業務及其他業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組織形式:國有獨資企業

註冊資本:____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認購或申購併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爲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爲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爲必要條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申請並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基金資產;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並公佈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託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認購費、申購費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之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爲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資產、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採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銷售代理人並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對基金銷售代理人行爲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基金註冊登記代理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註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註冊與過戶登記業務,並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註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爲基金的利益依法爲基金進行融資;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資於其它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爲;

(15)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爲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並確定有關費率;

(1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基金合同制訂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3)充分考慮本基金的特點,設置相應的部門並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防範和減少風險;

(4)設置相應的部門並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或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爲辦理;

(5)設置相應的部門並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的註冊與過戶登記工作或委託其它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和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資產爲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託第三人管理、運作基金資產;

(9)接受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對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況進行的監督;

(10)採取所有必要措施對基金託管人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的行爲進行糾正和補救;

(11)按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

(12)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分紅款項;

(13)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招募說明書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和履行其他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的商業祕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它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爲了基金審計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應視爲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15)依據基金合同規定製訂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並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不謀求對基金資產所投資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及其它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完整記錄15年以上;

(19)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爲基金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承擔連帶責任;

(22)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規定的目的處分基金資產或者因違背基金合同規定的管理職責、處理基金事務中因過錯致使基金資產受到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確保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24)負責爲基金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

(25)不從事任何有損本基金其它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6)基金不能成立時按規定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並承擔發行費用;

(2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它義務。

五、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

2.監督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如認爲基金管理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資產、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採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基金託管人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的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託管人固有資產相互獨立,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其託管的其它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資產爲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5.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資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

7.按有關規定開立證券賬戶、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資產賬戶;

8.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的商業祕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它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爲了基金審計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應視爲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10.複覈、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1.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對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12.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13.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託管人報告;

14.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其它有關基金託管業務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6.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7.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託管人應爲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承擔連帶責任;

1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9.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20.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21.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違背託管職責或者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自己受到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從事任何有損本基金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依據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它義務。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即視爲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爲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爲必要條件。

每一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按基金合同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2.按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3.按基金合同的規定查詢或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4.按基金合同的規定贖回基金份額,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取得有效贖回的款項;

5.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6.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及時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損害其合法權益而要求予以賠償;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以其對基金的投資額爲限承擔本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返還其在基金投資過程中取得的不當得利;

6.法律法規以用基金合同所規定的其它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

(一)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時,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提前終止本基金;

3.變更基金類型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託管人;

5.更換基金管理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7.本基金與其它基金的合併;

8.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二)以下情況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

2.基金託管人認爲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爲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並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爲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爲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三十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於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將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投票委託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4.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5.如採用通訊表決方式,則載明投票表決的截止日以及表決票的送達地址。

採用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並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開會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託管人的更換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覈對,彙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2.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爲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佈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它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佈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爲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爲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爲關係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併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內的重大事項,如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基金之間或與其它基金合併以及召集人認爲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它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前10天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至少有10天的間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或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0天公告。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臨時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覈: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3)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或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於六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議事程序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佈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個工作日在公證機構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並形成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或備案後生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七)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爲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特別決議

對於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過。

(2)一般決議

對於一般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過。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爲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爲有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爲召集人授權出席大會的代表,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佈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佈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並公佈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爲: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如果基金託管人爲召集人,則爲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九)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覈准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覈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須更換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2)依照基金合同規定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解任的;

(3)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爲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管理職責,並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資格的;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託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後六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方可出任,原基金管理人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後,由基金託管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原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覈對基金資產總值;

(5)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6)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後,本基金應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上投摩根__________″的字樣。

(二)基金託管人的更換

1.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須更換基金託管人:

(1)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作出決議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解任的;

(3)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爲基金託管人不能繼續基金託管職責,並依法取消其基金託管資格的;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託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託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託管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後六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託管人形成決議;

(3)批准:新任基金託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託管人;新基金託管人須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方可出任,原基金託管人須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託管人更換後,由基金管理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原基金託管人應妥善管理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及時與新任基金託管人進行基金財產和託管業務移交手續;新任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覈對基金資產總值;

(5)審計: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託管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的媒體上聯合公告。

九、基金的基本情況

基金名稱: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類型:契約型開放式。

基金份額的面值:每基金份額的面值爲人民幣1.00元。

發行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禁止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發行方式:通過基金銷售網點(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具體名單見發行公告)公開發售。

存續期限:不定期。

十、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禁止購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二)銷售場所

本基金通過基金銷售機構辦理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網點公開發售。

(三)基金募集期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公佈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前款規定的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覈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

(四)投資者認購原則

1.投資者認購前,需按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已申請的認購在募集期內不允許撤銷;

(五)認購份數的計算

本基金採用金額認購的方法,認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 = 認購金額× 認購費率

認購份額 =(認購金額 + 認購利息-認購費用)/ 基金份額面值

基金份額面值爲1.00元。上述計算結果(包括基金份額的份數)均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資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資產所有。

(六)認購費用

認購費用:本基金具體認購費率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認購費用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基金募集期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資產。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1.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爲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設立失敗

若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三個月內未滿足成立條件,則本基金成立失敗。本基金不成立,基金管理人應以其固有資產承擔本基金的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本基金成立後的存續期間內,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20個工作日本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並提出解決方案。存續期間內,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本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有權利宣佈該基金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十二、基金資產的託管

本基金資產由基金託管人持有並保管。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訂立託管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在基金資產的保管、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辦理的場所

本基金的基金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基金銷售代理人。

投資者可以在基金銷售機構辦理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基金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辦理的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在本基金合同規定的開放日辦理申購與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代理人約定。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它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具體業務辦理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並公告。

2.申購的開始時間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成立日後不超過30個工作日的時間起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確定。

3.贖回的開始時間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成立日後不超過30個工作日的時間起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確定。

4.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與贖回開始時間後,由基金管理人最遲於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爲基準進行計算;

2.基金採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應當在當日下午三時之前或基金管理人規定的其它時間之前提出;

4.基金的申購與贖回以書面方式或經基金管理人認可的其它方式進行;

5.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應最遲在新的原則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予以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基金銷售機構如允許基金投資者進行預約或其他形式的申購或贖回申請,其申請的處理方式按有關業務規定進行。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須按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足額繳付申購資金。

投資人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基金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在基金申購、贖回的業務辦理時間內收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爲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可在T+2日及之後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電話或到其提出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網點查詢確認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銷售代理人將投資者已繳付的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者。

投資者贖回款按有關規定自成交確認日起在T+7日內劃往贖回人銀行賬戶。在發生鉅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按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確定並在招募說明書或其它公告中規定。

(六)基金的申購費與贖回費

1.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水平,實際執行的費率在招募說明書中進行公告。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資產,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贖回費的25%歸基金資產,75%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2.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爲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最新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費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最遲將於新的費率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七)申購與贖回的註冊登記

1.經基金銷售機構同意,基金投資者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之前可以撤銷。

2.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爲投資者增加權益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爲投資者扣除權益並辦理相應的註冊登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鉅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鉅額贖回的認定

若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指基金贖回份額與轉出份額之和減去基金申購份額與轉入份額之和後的餘額)超過前一日本基金的基金總份額的10%,爲鉅額贖回。

2.鉅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鉅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爲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爲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爲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即確認成交的)比例不低於本基金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明確作出不參加順延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的表示外,自動轉爲下一個開放日贖回處理。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並將以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爲準進行計算,並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爲止。投資者在提出贖回申請時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3)當發生鉅額贖回並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4)連續兩日以上(含本數)發生鉅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爲有必要,可暫停接受本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即確認成交的)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本基金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5)當基金管理人認爲會有損於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如果投資者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者。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或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爲,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管理人爲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已決定延遲準備或採用估值或稍後進行估值;

(4)發生鉅額贖回,本基金合同規定可以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

(5)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支付,將按每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佔已接受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應的處理辦法在後續開放日予以兌付。

在暫停贖回的情形消除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3.發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爲需要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4.基金暫停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

5.暫停期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爲1天,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天但少於兩週,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1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週,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週至少重複刊登暫停公告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在各項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本基金可爲投資者提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服務,具體實施方法以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管理人屆時公佈的業務規則爲準。

十四、基金轉換

爲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未來在各項技術條件和準備完備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選擇在本基金和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間進行基金轉換。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轉換費率等具體規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屆時另行規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凍結與質押

(一)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只受理繼承、遺贈、司法執行等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

1.“繼承”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2.“遺贈”指基金持有人立遺囑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3.“司法執行”是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基金持有人)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依生效法律文書之規定主動過戶給其他人,或法院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將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人。

(二)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到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或其指定的網點辦理。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由基金註冊登記機構進行確認,該確認一般情況下應在非交易過戶申請經審覈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申請人按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繳納過戶費用。

(四)基金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賬戶在多個基金銷售機構申購(認購)基金份額,但必須在原申購(認購)的基金銷售機構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辦理其基金份額在不同基金銷售機構的轉託管手續。轉託管在轉出方進行申報,投資者於T日轉託管基金份額轉出成功後,一般情況下轉託管份額可於T+1日在轉入方網點辦理轉入手續,投資者可於T+3日起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五)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包括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一併凍結。

(六)在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將可以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業務,並會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制定、公佈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六、基金銷售業務及其代理

基金的銷售業務指接受投資者申請爲其辦理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其他有關業務,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及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應與基金銷售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之間在基金認購、申購、贖回等事宜中的權利義務,確保基金資產安全,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銷售代理人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十七、基金註冊登記業務及其代理

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髮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髮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一)基金註冊登記機構享有如下權利:

1.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份額賬戶;

2.取得註冊登記費;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承擔如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

3.保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的申購與贖回等業務記錄15年以上;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除外;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八、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以長期投資爲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嚴格的投資紀律約束和風險管理手段,將戰略資產配置與投資時機有效結合,精心選擇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下具有國際比較優勢的中國企業,通過精選證券和適度主動投資,爲國內投資者提供國際水平的理財服務,最終謀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理念

隨着中國經濟正在全方位的融入世界經濟,“中國主題”投資概念日益引起全球投資者的密切關注。本基金借鑑摩根富林明______資產管理集團150餘年的資產管理經驗,以國際視野審視中國經濟發展,深入分析並挖掘其中行業與公司的比較優勢,通過投資資產的靈活動態配置,在實現風險預算管理的基礎上,最大限度爭取基金投資超額回報。

(三)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爲股票、債券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它投資品種。股票投資範圍爲所有在國內依法發行的A股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它股票類品種,債券投資的主要品種包括國債、金融債、公司債、回購、短期票據和可轉換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它債券類品種。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投資比例爲30-80%,債券投資比例爲20-50%,現金爲0-20%。本基金的股票投資重點是那些動態發展比較優勢而立足於國際競爭市場的上市公司,該部分投資比例將不低於本基金股票資產的80%。

今後在有關法律法規許可時,除去以現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資產外,其餘基金資產可全部用於股票投資。

(四)投資策略

本基金充分借鑑摩根富林明__________資產管理集團全球行之有效的投資理念和技術,以國際視野審視中國經濟發展,將國內行業發展趨勢與上市公司價值判斷納入全球經濟綜合考量的範疇,通過定性/定量嚴謹分析的有機結合,準確把握國家/地區與上市公司的比較優勢,最終實現上市公司內在價值的合理評估、投資組合資產配置與風險管理的正確實施。

本基金以股票投資爲主體,在股票選擇和資產配置上分別採取“由下到上”和“由上到下”的投資策略。根據國內市場的具體特點,本基金積極利用摩根富林明__________資產管理集團在全球市場的研究資源,用其國際視野觀的優勢價值評估體系甄別個股素質,並結合本地長期深入的公司調研和嚴格審慎的基本面與市場面分析,篩選出重點關注的上市公司股票。資產配置層面包括類別資產配置和行業資產配置,本基金不僅在股票、債券和現金三大資產類別間實施策略性調控,也通過對全球/區域行業效應進行評估後,確定行業資產配置權重,總體緊密監控組合風險與收益特徵,以最終切實保證組合的流動性、穩定性與收益性。

1.優勢價值分析

摩根富林明__________資產管理集團長期以來貫徹精細入微的基本面研究,逐日累積利於投資決策的信息優勢,結合DDM(DDRs)、DCF等價值評估模型,全力輔助合理的證券資產選擇。基於摩根富林明__________的全球性研究資源,本基金通過優勢價值評估,綜合考察上市公司所具備的比較優勢,在對構成上市公司比較優勢多方面的因素進行分解研究後,結合其當前的市場表現,來確定個股投資價值與投資時點的判斷。根據重點研究的結果,本基金將最終建立明顯具備投資價值的備選股票池,並構建出符合本基金投資風格的證券組合。

2.關注五大優勢上市公司

根據優勢價值分析的結果,現階段本基金將重點關注五大類優勢上市公司。

1)具備比較成本優勢的上市公司

作爲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勞動力成本相對較低的優勢將至少在今後一段時間內得到保持。實際上,“全球勞動力套利”令中國成爲全球製造業的外包平臺之一,中國已是引人矚目的世界性製造基地,成本優勢會繼續鞏固上市公司市場競爭力。

2)受惠於多樣化與高成長內需優勢的上市公司

中國政府一直致力於刺激內需,國內市場需求的快速增長仍然可以保持相當長時期。其中,消費升級是拉動內需的重要因素之一,住宅、轎車、傳媒、娛樂、旅遊等需求旺盛都是消費升級的典型表現,相關上市公司將受益匪淺。

3)具有相對壟斷優勢的上市公司

具有壟斷特性的上市公司多爲行業領袖,它們不僅對市場價格有相對控制力,在長期市場競爭中又擁有較高的成功確定性。現階段體制創新和結構調整爲這些上市公司發展提供新動能,上市公司自身的技術進步和廣泛參與深度產業整合更拓展了未來成長空間。

4)享有中國傳統文化優勢的上市公司

具有中國傳統文化天然特色的上市公司魅力獨特,因爲它們的產品是國外上市公司無法生產和替代的。品牌是上市公司獨具的稀缺資源,中國的傳統品牌上市公司受惠於自成一體的悠久文化,而奠定了上市公司的長期競爭優勢。

5)充分發揮中國自然資源優勢的上市公司

特定地區都有其獨特的資源特色,只要善加利用就可以創造出可觀的財富。雖然總體而言,中國並不是一個人均資源豐富的國家,但中國在某些領域的資源具備相對優勢,也就培養出相應的有投資價值的上市公司。特別是現階段由於中國自身經濟持續增長和世界經濟回暖,處於上游地位的大宗原材料及資源類行業擁有良好發展環境,在中國進入重工業時代的背景下,行業運行週期決定了上述行業仍將保持上升期,這些處於產業鏈最上端的行業在市場中會穩健發展。

3.資產配置策略

資產配置層面包括類別資產配置和行業資產配置,本基金不僅在股票、債券和現金三大資產類別間實施策略性調控,也通過對全球/區域行業效應進行評估後,確定行業資產配置權重。

在資產配置層面上,基金管理人將首先嚴謹衡量各類別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徵,隨着市場風險相對變化趨勢,及時調整互補性資產的分配比例,實現投資組合動態管理最優化。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投資比例爲30-80%,債券投資比例爲20-50%,現金爲0-20%。今後在有關法律法規許可時,除去以現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資產外,其餘基金資產可全部用於股票投資,從而可以在切實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真正發揮基金管理人主動管理能力,追求最大投資收益。

在行業資產配置層面,本基金在分析全球/區域行業效應後,依據對行業基本面和景氣週期的分析預測,同時考慮上市公司的行業成長性,確定基金在一定時期內的行業佈局。在此基礎上,本基金管理人將實施靈活的行業輪換策略,通過跟蹤不同行業的相對價值以及行業景氣週期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行業資產配置權重,積極把握行業價值演化中的投資機會。

4.債券投資管理

配置防禦性資產是控制基金組合風險的策略性手段。對於債券資產的選擇,本基金將以價值分析爲主線,在綜合研究的基礎上實施積極主動的組合投資,並主要通過類屬配置與債券選擇兩個層次進行投資管理。

在類屬配置層次,結合對宏觀經濟、市場利率、債券供求等因素的綜合分析,根據交易所市場與銀行間市場類屬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徵,定期對投資組合類屬資產進行優化配置和調整,確定類屬資產的最優權重;

在債券選擇上,本基金以長期利率趨勢分析爲基礎,結合經濟變化趨勢、貨幣政策及不同債券品種的收益率水平、流動性和信用風險等因素,合理運用利率預期、久期管理、換券利差交易、凸性交易與騎乘收益率曲線等投資管理策略,實施積極主動的債券投資管理。

隨着國內債券市場的深入發展和結構性變遷,更多債券新品種和交易形式將增加債券投資盈利模式,本基金會密切跟蹤市場動態變化,選擇合適的介入機會謀求高於市場平均水平的投資回報。

(五)投資決策程序

投資決策基本原則是依據基金合同所制定投資基本方針、投資範圍及投資限制等,擬訂基金投資策略及執行投資計劃。適度控制風險及資產安全,並追求投資利得的合理增長,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投資決策採用集體決策模式,並以投資決策會議的形式加以體現。

1.爲提高投資決策效率和專業性水平,公司在經營管理層下設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爲公司投資管理的核心決策機構。

2.投資決策委員會以投資管理部核心成員爲主體組建,並由投資總監擔任主席,其它成員包括部分資深基金經理和研究總監。

3.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投資決策會議,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與基金合同所確定的投資限制綱領的範圍內,分析評價投資操作績效,並在對現有資產配置進行總結的基礎上,作出資產配置決議,確定證券評級模式,決定投資對象備選庫,作爲基金經理進行投資操作的依據。

4.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所議內容在成員間達成共識後形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時,由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做最後裁定。

5.投資決策委員會應就每次會議決議情況製作書面報告,向總經理提交,併爲監察稽覈提供查覈依據。

(六)基金的禁止行爲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發生變更,上述禁止行爲應相應變更。

(七)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

2.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4.股票、債券和現金的投資比例應符合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比例限制。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由於基金規模或市場的變化導致的投資組合超過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

雖有上述比例限制,如今後在有關法律法規許可時,除去以現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資產外,其餘基金資產可全部用於股票投資。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原則及方法

1.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2.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十九、基金的融資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二十、基金資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所購買的各類證券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款項和其他應收款項以及其它投資所形成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資產的賬戶

由基金託管人開立基金專用銀行存款賬戶以及證券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代理人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自有的資產賬戶以及其它基金資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資產的處分

基金資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的固有資產,基金資產相互獨立,並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資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資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它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資產不得被處分。非因基金資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資產強制執行。

二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的價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後確定的基金資產淨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淨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證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

(b)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於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於或低於配股價,則估值爲零。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項第(1)、(2)、(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爲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爲按本項第(1)、(2)、(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計算得到的淨價估值。

(3)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爲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爲按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後,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與程序進行復核,基金託管人複覈無誤後簽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複覈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暫停估值的情況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額淨值的確認和錯誤處理方式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爲基金份額資產估值錯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公告、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淨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因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予以賠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權向第三方責任人進行追償。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條第(四)款第1項第(4)小項和第2項第(5)小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爲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由於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收益的構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它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資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基金淨收益爲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等項目後的餘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配收益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至多分配四次;

3.投資者可以選擇現金分紅方式或分紅再投資的分紅方式,以投資者在分紅權益登記日前的最後一次選擇的方式爲準,投資者選擇分紅的默認方式爲現金分紅;

4.如果基金投資當期出現虧損,則本基金不進行收益分配;

5.全年合計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本基金年度已實現淨收益的90%;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關手續費等內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覈實後確定,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收益分配採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2.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所獲現金紅利不足支付前述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自動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按分紅實施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轉爲相應的基金份額。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5.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6.投資交易費用;

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爲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爲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託管人複覈後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的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託管費率÷當年天數

H爲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爲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令,基金託管人複覈後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若本基金髮行失敗,發行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各項費用按有關法規列支。

4.本條第(一)款第3至第7項費用由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四)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協商酌情調低基金的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二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爲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爲公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成立的當年少於3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覈算以人民幣爲記賬本位幣,記賬單位是人民幣元;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覈算辦法》;

5.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覈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會計賬目、憑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覈算、報表編制等進行覈對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基金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時,須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認爲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可以更換。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後在5個工作日內公告。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則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互聯網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覈准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2.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並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三)定期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頒佈的有關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的相關文件的規定單獨編制,由基金託管人複覈。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1.基金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九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並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於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2.基金半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並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季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並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四)臨時報告與公告

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1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託管人及其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託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變更基金銷售代理人;

20.更換基金註冊登記機構;

21.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2.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基金髮生鉅額贖回並延期支付;

24.基金連續發生鉅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5.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後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6.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2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公開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招募說明書公佈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代銷機構的住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印件。

基金定期報告公佈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住所, 投資者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印件。

二十六、基金合同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而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職責的;

3.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而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託管人承接其原有職責的;

4、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況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它情況。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清算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

(3)清算組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後,由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5)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6)公佈基金清算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本項第(1)至(3)小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6.基金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按國家有關規定保存。

二十七、業務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遵守《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業務規則不影響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前提下制定,並由基金管理人解釋與修改,但如該解釋或修改實質性修改了基金合同,則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合同的修改達成決議。

二十八、違約責任

(一)由於基金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基金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爲或不作爲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由於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損失或潛在損失等。

(二)基金合同當事人違反基金合同,給其他當事人造成直接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三)在發生一方或多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基金合同能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未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範圍內有義務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四)除非由於基金管理人的故意違約、欺詐或疏忽引起的費用或損失,基金管理人不應承擔與本基金有關的任何損失或費用,並有權就與本基金有關而發生的任何訴訟、索賠、成本或費用要求本基金補償。

(五)除非由於基金託管人的故意違約、欺詐或疏忽引起的損失或費用,基金託管人不應承擔與本基金有關的任何損失或費用,並有權就與本基金有關而發生的任何訴訟、索賠、成本或費用要求本基金補償。

二十九、爭議處理和適用法律

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能解決的,可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與修改

(一)本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雙方蓋章、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報送中國證監會。投資人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基金合同當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三)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確認已知悉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將進行重組,並同意在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重組改制後,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可以由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繼。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各兩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持有兩份,兩份由基金管理人留存備用,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代理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也可刊登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供投資者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合同的複製件或複印件,但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爲準。

(六)基金合同的修改

1.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並且

2.修改基金合同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並屬於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修改,並報證監會審批或備案。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簽章

基金合同 篇6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甲方有關規章制度,爲了方便乙方在甲方辦理____成長價值開放式基金的相關業務,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公平的原則,經過協商,就乙方採取傳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傳真交易業務範圍

1.本協議所稱“傳真交易”是指乙方將填妥的交易申請表及所需相關資料傳真至甲方相關人員,甲方相關人員受理該項業務,並將受理確認信息傳真至乙方相關人員,從而完成交易申請的情況

2.本協議所指傳真交易僅包括開戶、申(認)購、贖回、分紅方式變更。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提出辦理其它業務的傳真申請。

3.若乙方需辦理其它業務種類,則需至甲方直銷中心親自提交申請,或由甲方提供_____。

二、?交易條件

1.交易時間:在基金正常開放日,交易時間爲_____-_____,_____-_____。在基金募集期,交易時間爲_____-_____。

2.認購:乙方應在認購資金到達____開放式基金直銷賬戶後提交認購申請,認購資金應與認購份額相符。若在基金成立驗資日,認購金額與認購份額仍不符,或認購資金到賬而無認購申請,則乙方該筆認購申請爲無效申請。無效認購款將在基金成立後的7個工作日內由甲方退回。

3.申購:乙方應在申購資金到達____開放式基金直銷賬戶後提交申購申請。申購申請資金必須匯款金額一致,否則,爲無效申請。

4.贖回:甲方收到乙方贖回申請,應在驗證基金/交易賬戶有足夠基金餘額時受理申請,否則視爲無效申請。

5.乙方辦理傳真交易贖回申請委託的,甲方有權在收到乙方寄出的申請原件後,再將贖回款項劃往乙方指定銀行資金賬戶。

三、?交易流程

1.乙方提交申(認)購申請時,將以下資料傳真至甲方指定傳真號碼:加蓋印鑑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基金賬戶卡複印件、加蓋銀行受理章的匯款憑證複印件。乙方提交贖回申請時,將以下資料傳真至甲方指定傳真號碼:加蓋印鑑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基金賬戶卡複印件。

2.乙方發出傳真後,應打電話向甲方直銷中心確認傳真申請事宜。由於傳真設備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傳真申請,乙方又未進行電話確認的,甲方對此不承擔責任。甲方根據且僅根據持有甲方認爲有效的乙方開戶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指示人所發出的傳真處理乙方的交易申請。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傳真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無法識別或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契約或甲方業務規則等使甲方無法執行的,甲方可不執行並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

3.乙方在發完傳真並經甲方確認後,應在當日內將加蓋預留印鑑的申請表原件、基金賬戶卡的複印件以特快專遞寄送甲方。日期以郵戳所示爲準。

4.甲方在乙方提交之申請經確認後,可應客戶要求爲客戶打印並郵寄交易成功交割單。

四、?免責情況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例如:設備、線路故障等)而影響委託的實施,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儘可能地降低意外事件的影響。

五、?協議的修改、解除與終止

1.本協議其它內容的修改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方爲有效。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終止本協議的書面通知時終止。

六、?說明

1.本協議只對交易委託的提交做出規定,交易能否成功由基金的註冊登記人過戶登記紀錄爲準。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後生效。

甲方: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基金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街______號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託乙方管理其證券賬戶資產,賬戶資金賬號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資產金額爲:__________________,證券經紀商爲:__________________,管理服務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義務:

1. 提供證券賬戶賬號及密碼以及合同約定金額數量的資產給乙方;

2.於合同簽訂之日足額繳納合同約定金額千分之八的手續費給乙方;

3.合同期滿之日,若該賬戶盈利超過6%,則於合同期滿之日支付超出6%的收益的25%的管理費給乙方;賬戶收益 計算方式:收益=(期末資產-期初資產)/期初資產*100%;

4.合同期內,不能擅自撤走資金,若提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若收益小於6%,則不支付管理費給乙方;若收益大於6%,則支付超出6%的收益的25%的管理費給乙方;

5.保守乙方商業機密;

6.投資有風險,專業理財雖能創造優良的業績,但不保證100%盈利,若證券資產出現虧損,甲方仍然承擔全額虧損;

甲方權利:

1.對該賬戶資產盈虧享有知情權;

2.可以申請提前解除合同;

3.按期收回證券賬戶;

4.享有證券賬戶除去管理費之外的所有收益;

5.若賬戶出現虧損或盈利低於6%,則不支付管理費;

乙方義務:

1.尋找低價、優質、安全的證券投資品種,爭取以較低的價格代甲方投資;對投資進行科學的管理;

2.若管理證券賬戶出現15%的虧損,及時聯繫甲方,移交賬戶,終止合同。

3.對證券賬戶盈虧狀況定期向甲方報告;

4.不得向他人泄露證券賬戶信息,保證證券賬戶的安全;

5.不承諾保底收益;

6.乙方的投資理念是追求安全而長期穩定的利潤,有義務在確保15%的風險範圍內提高收益;

乙方權利:

1.收取本合同規定費率的手續費;

2.收取證券賬戶超出6%以外的收益的25%的管理費;

3.不承擔證券賬戶的虧損;

本合同本着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則,在國家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自願簽訂;甲乙雙方精誠合作,在合同執行期間甲方不得干預乙方任何投資決策, 以免干擾乙方的投資策略及交易計劃。 甲方只需要隨時查詢並監控自己的資金情況即可。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本着誠實守信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基金合同 篇8

甲方: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籤?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甲方有關規章制度,爲了方便乙方在甲方辦理____成長價值開放式基金的相關業務,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公平的原則,經過協商,就乙方採取傳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一、傳真交易業務範圍

1.本協議所稱“傳真交易”是指乙方將填妥的交易申請表及所需相關資料傳真至甲方相關人員,甲方相關人員受理該項業務,並將受理確認信息傳真至乙方相關人員,從而完成交易申請的情況

2.本協議所指傳真交易僅包括開戶、申(認)購、贖回、分紅方式變更。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提出辦理其它業務的傳真申請。

3.若乙方需辦理其它業務種類,則需至甲方直銷中心親自提交申請,或由甲方提供_____。?二、交易條件

1.交易時間:在基金正常開放日,交易時間爲9:30-11:30,13:00-15:00。在基金募集期,交易時間爲9:30-15:00。

2.認購:乙方應在認購資金到達____開放式基金直銷賬戶後提交認購申請,認購資金應與認購份額相符。若在基金成立驗資日,認購金額與認購份額仍不符,或認購資金到賬而無認購申請,則乙方該筆認購申請爲無效申請。無效認購款將在基金成立後的7個工作日內由甲方退回。

3.申購:乙方應在申購資金到達____開放式基金直銷賬戶後提交申購申請。申購申請資金必須匯款金額一致,否則,爲無效申請。

4.贖回:甲方收到乙方贖回申請,應在驗證基金/交易賬戶有足夠基金餘額時受理申請,否則視爲無效申請。

5.乙方辦理傳真交易贖回申請委託的,甲方有權在收到乙方寄出的申請原件後,再將贖回款項劃往乙方指定銀行資金賬戶。

1.乙方提交申(認)購申請時,將以下資料?傳真至甲方指定傳真號碼:加蓋印鑑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基金賬戶卡複印件、加蓋銀行受理章的匯款憑證複印件。乙方提交贖回申請時,將以下資料傳真至甲方指定傳真號碼:加蓋印鑑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基金賬戶卡複印件。

2.?乙方發出傳真後,應打電話向甲方直銷中心確認傳真申請事宜。由於傳真設備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傳真申請,乙方又未進行電話確認的,甲方對此不承擔責?任。甲方根據且僅根據持有甲方認爲有效的乙方開戶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指示人所發出的傳真處理乙方的交易申請。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傳真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無法識別或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契約或甲方業務規則等使甲方無法執行的,甲方可不執行並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

3.乙方在發完傳真並經甲方確認後,應在當日內將加蓋預留印鑑的申請表原件、基金賬戶卡的複印件以特快專遞寄送甲方。日期以郵戳所示爲準。

4.甲方在乙方提交之申請經確認後,可應客戶要求爲客戶打印並郵寄交易成功交割單。?四、免責情況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例如:設備、線路故障等)而影響委託的實施,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儘可能地降低意外事件的影響。?五、協議的修改、解除與終止

1.本協議其它內容的修改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方爲有效。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終止本協議的書面通知時終止。?六、說明

1.本協議只對交易委託的提交做出規定,交易能否成功由基金的註冊登記人過戶登記紀錄爲準。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後生效。

基金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投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了方便乙方在甲方辦理基金?交易業務,根據甲方有關規章制度,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採用傳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傳真交易申請包括認?購、申購、贖回。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辦理其它業務的傳真申請。

二、乙方必須是國家法律法規、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規定的機構投資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傳真的認購、申購申請後,應在驗證資金到賬後受理申請。申購基金的價格計算以資金到達日或申請提交日中較晚日期之日終基金資產淨值爲依據。

四、甲?方收到乙方贖回申請,應在驗證交易賬戶有足夠基金餘額時受理申請,否則視爲無效申請,甲方可不予執行乙方贖回申請。

五、乙方單筆贖回不得少於1000份基?金單位,贖回後其交易賬戶基金份額不得少於1000份基金單位。若贖回後交易賬戶餘額不足1000份基金單位,甲方將視乙方自動贖回交易賬戶的全部餘額,?並對乙方該交易賬戶的餘額做全部贖回處理。

六、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基金開放日9:00-14:00將申請資料傳真至甲方。甲方的傳真、地址、電話等聯繫方?式見附件,如有變化,甲方將提前予以公告,並以公告的新聯繫方式爲準。

七、乙方辦理認購、申購申請時,傳真給甲方的資料包括:加蓋印鑑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基金賬戶卡複印件、加蓋銀行受理章的匯款憑證複印件。

八、乙方辦理贖回申請時,傳真給甲方的資料包括:加蓋印鑑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基金賬戶卡複印件。

九、乙方發出傳真後,應打電話向甲方受理業務的直銷中心確認傳真申請事宜。由於傳真設備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傳真申?請,乙方又未進行電話確認,甲方對此不承擔責任。

十、甲方根據且僅根據持有甲方認爲有效的乙方開戶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指示人所發出的傳真處理乙方的交易?申請。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傳真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無法識別或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契約或甲方業務規則等使甲方無法執行的,甲方?可不執行並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

十一、乙方應在傳真申請發出後的十日內,將傳真原件,包括申請表原件、基金賬戶卡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加蓋銀行?受理章的匯款憑證複印件郵寄到甲方受理業務的直銷中心,時間以郵戳爲準。甲方在受理業務三十日內收不到乙方郵寄的申請資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傳真申請的權利。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終止本協議的書面通知時終止。

甲方:

乙方:

基金合同 篇10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樣式一)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__________銀行

_____年_____月

目?錄

一、前言

二、釋義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五、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八、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九、基金的基本情況

十、基金的募集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十二、基金資產的託管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十四、基金轉換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凍結與質押

十六、基金銷售業務及其代理

十七、基金註冊登記業務及其代理

十八、基金的投資

十九、基金的融資

二十、基金資產

二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二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六、基金合同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二十七、業務規則

二十八、違約責任

二十九、爭議處理和適用法律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與修改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簽章

一、前言

爲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範基金運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本《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爲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合同的簽署構成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認購或申購併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爲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爲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爲必要條件。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資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中國_____對本基金設立的批准,並不表明其對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將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於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應以基金合同爲準。

二、釋義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指《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任何有效修訂與更新;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本《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該基金合同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投資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元:指人民幣元;

中國_____: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指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基金銷售代理人:指具有開放式基金銷售代理資格、依據有關銷售代理協議辦理基金申購、贖回和其它基金業務的代理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代理人;

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

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第三方代爲辦理基金註冊與過戶登記業務,在此情況下該接受委託的第三方爲基金註冊登記機構;

基金賬戶:指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爲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根據基金合同及相關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指合法持有屆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其它合法身份證件的中國居民;

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法律法規及其它有關規定禁止投資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監管部門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_____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它資產管理機構;

基金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合稱;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符合本基金合同規定條件,並獲得中國_____書面確認之日;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後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並經中國_____批准終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3個月;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終止日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基金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它業務申請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開放日:指爲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基金的其它合法收入;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所購買的各類證券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款項和其他應收款項以及其它投資所形成資產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該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指定媒體:指中國_____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互聯網網站或其它媒體;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法規、地方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簽署之日後發生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戰爭、_____、火災、政府徵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電腦系統或數據傳輸系統非正常停止或其它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_____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

註冊地址:

辦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_____證監基字號

經營範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以及經中國_____批准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實繳註冊資本:_____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註冊地址:

辦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_____證監基字號

經營範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髮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_____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付;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髮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委託代理業務及其他業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組織形式:國有獨資企業

註冊資本:____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認購或申購併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爲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爲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爲必要條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申請並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_____管理基金資產;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並公佈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託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_____方式,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認購費、申購費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之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爲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資產、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_____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採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銷售代理人並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對基金銷售代理人行爲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基金註冊登記代理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註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註冊與過戶登記業務,並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註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爲基金的利益依法爲基金進行融資;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資於其它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爲;

(15)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爲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並確定有關費率;

(1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基金合同制訂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3)充分考慮本基金的特點,設置相應的部門並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防範和減少風險;

(4)設置相應的部門並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或委託經_____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爲辦理;

(5)設置相應的部門並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的註冊與過戶登記工作或委託其它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和基金財產相互_____,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資產爲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託第三人管理、運作基金資產;

(9)接受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對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況進行的監督;

(10)採取所有必要措施對基金託管人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的行爲進行糾正和補救;

(11)按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

(12)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分紅款項;

(13)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招募說明書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和履行其他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的商業祕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_____或其它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爲了基金審計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應視爲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15)依據基金合同規定製訂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並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不謀求對基金資產所投資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及其它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完整記錄15年以上;

(19)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_____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爲基金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承擔連帶責任;

(22)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規定的目的處分基金資產或者因違背基金合同規定的管理職責、處理基金事務中因過錯致使基金資產受到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確保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24)負責爲基金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

(25)不從事任何有損本基金其它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6)基金不能成立時按規定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並承擔發行費用;

(2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_____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它義務。

五、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

2、監督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_____報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如認爲基金管理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資產、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_____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採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二)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基金託管人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的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託管人固有資產相互_____,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其託管的其它基金資產相互_____;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_____;

4、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資產爲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5、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資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

7、按有關規定開立證券賬戶、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資產賬戶;

8、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的商業祕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_____或其它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爲了基金審計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應視爲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10、複覈、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1、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對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12、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_____報告;

13、按法律法規和中國_____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託管人報告;

14、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其它有關基金託管業務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6、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_____、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7、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託管人應爲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承擔連帶責任;

1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9、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20、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21、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違背託管職責或者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自己受到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從事任何有損本基金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依據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它義務。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即視爲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爲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爲必要條件。

每一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按基金合同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2、按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3、按基金合同的規定查詢或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4、按基金合同的規定贖回基金份額,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取得有效贖回的款項;

5、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6、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及時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損害其合法權益而要求予以賠償;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以其對基金的投資額爲限承擔本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返還其在基金投資過程中取得的不當得利;

6、法律法規以用基金合同所規定的其它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

(一)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時,_____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提前終止本基金;

3、變更基金類型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託管人;

5、更換基金管理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7、本基金與其它基金的合併;

8、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_____規定的其它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二)以下情況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_____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

2、基金託管人認爲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爲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並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爲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爲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三十日報_____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於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國_____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將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投票委託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4、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5、如採用通訊表決方式,則載明投票表決的截止日以及表決票的送達地址。?採用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並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開會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託管人的更換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覈對,彙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2、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爲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佈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它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佈前已報中國_____備案。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爲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爲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爲關係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併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內的重大事項,如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基金之間或與其它基金合併以及召集人認爲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它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前10天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至少有10天的間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或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0天公告。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臨時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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