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工作細則(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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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工作細則 篇1

第一章 總則

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工作細則(精選3篇)

第一條 爲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學管理水平,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有關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對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職責權限與工作分工作出規定,並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主要管理職能作出規定。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按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外,還應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行使管理職權並承擔管理責任。

第四條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選聘,應採取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公司應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簽訂聘任合同,以明確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六條 公司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連聘可以連任。公司總經理任免均應履行法定程序並依法公告。

第二章 經理機構

第七條 公司經理機構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__名。

第八條 公司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設總工程師等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條 公司經理機構的人員變動應經董事會審議批准。

第十條 總經理向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的授權,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並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章 經理班子職權

第一節 總經理的職責權限

第十一條 總經理的職權  根據公司章程第____條之規定,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切實保證公司各項經營目標的實現;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工作計劃、對外投資方案,公司財務預算報告及利潤分配與使用方案;  (三)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對外代表公司簽署有關協議、合同或處理有關事宜;  (四)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與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組織編制、人事編制和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決定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及其以下各級管理人員與員工的任免、工作安排、報酬、獎懲與福利等事項;  (九)負責審查並批准公司年度計劃內的生產、經營、投資、改造、基建項目、科研開發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依照公司年度計劃,決定公司有關資金、資產的運用或安排;  (十)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一)簽署公司日常行政、業務文件;  (十二)負責處理公司重大突發事件;  (十三)根據董事會的授權或要求擬訂應由董事會決議事項的初步方案並報請董事會決議;  (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經公司董事會授權及公司項目投資風險小組集體研究決定,總經理可行使以下資金、資產的運用權限:  (一)批准不超過最近經審計的公司總資產5%的投資項目;  (二)批准不超過最近經審計的公司總資產5%的對外投資;  (三)批准不超過最近經審計的公司總資產5%的融資項目;  (四)批准不超過最近經審計的公司總資產5%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第十三條 總經理應定期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工作,至少每半年報告一次。

第十四條 總經理應根據董事會或監事會的要求,及時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署及履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公司遇有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等類似事件時,總經理應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總經理應當保證其相關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性。

第十五條 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爲總經理的輔助機構,分別對總經理負責,並應協助總經理作好公司日常生產經營與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總經理擬定有關公司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員工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或職代會的意見。

第二節 副總經理職權

第十七條 副總經理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副總經理):分管公司產品推廣與銷售工作;  (二)____________________(副總經理):分管公司生產計劃、物資供應、設備管理工作;  (三)____________________(副總經理):分管公司資本運營工作;  ……

第十八條 副總經理就其所分管的業務和日常工作對總經理負責,並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貫徹落實所負責的各項工作,定期向總經理報告工作。

第十九條 副總經理可以向總經理提議召開總經理辦公會。

第二十條 副總經理根據業績和表現,可以提請公司總經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業務範圍內的一般管理人員和員工。

第二十一條 及時完成總經理交辦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節 財務總監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財務總監一名,由總經理提名並由董事會聘任。財務總監對董事會負責,協助總經理進行工作。

第二十三條 財務總監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一)全面負責公司的日常財務工作,審查、簽署重要的財務文件並向總經理報告工作;  (二)組織擬訂公司的年度利潤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和費用預算計劃;  (三)負責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季度、中期、年度財務報告的審覈,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及時披露,並對披露的財務數據負責;  (四)控制公司生產經營成本,審覈、監督公司資金運用及收支平衡;  (五)按月向總經理提交財務分析報告,提出改善生產經營的建議;  (六)參與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工作並負責新項目的資金保障;  (七)指導、檢查、監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工作;  (八)審覈公司員工的差旅費、業務活動費以及其他一切行政費用;  (九)提出公司員工工資、獎金的發放及年終利潤分配方案、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  (十)財務總監對公司出現的財務異常波動情況,須隨時向總經理彙報,並提出正確及時的解決方案,配合公司作好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  (十一)根據總經理的安排,協助各副總經理做好其他工作,完成總經理交辦的臨時任務。

第四章 總經理辦公會

第二十四條 總經理的日常工作形式爲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由總經理主持,由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經理辦公室主任以及相關部門負責人蔘加,並可邀請其他適當人員參加。  總經理因故不能主持會議的,應指定一位副總經理代其主持會議。

第二十五條 總經理辦公會處理公司日常的各項生產經營及管理工作,檢查、調度、督促並協調各職能部門的業務工作進展情況,制訂下一步工作計劃,保證生產經營目標的順利完成。

第二十六條 總經理辦公會所議事項應屬於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總經理辦公會應有明確的議事內容和議題。總經理辦公會應至少提前一天由總經理辦公室祕書通知全體參會人員。會議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與地點;參加會議人員;會議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總經理辦公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時間、地點、開會事由及會議具體內容,與會人員均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字。會議記錄由公司檔案室負責保管,保存期應不少於10年。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辦公會至少應每二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總經理認爲必要時可隨時召集總經理辦公會議。總經理辦公會原則上應在公司住所地召開。

第三十條 總經理決策以下事項時,應召開總經理辦公會:  (一)貫徹落實董事會決議;  (二)實施公司年度計劃、公司投資計劃;  (三)決定提交董事會審議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四)決定公司各具體部門規章制度;  (五)決定提請董事會任免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六)決定任免董事會任免之外的公司部分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  (七)決定公司除由董事會決定以外的員工的工資、福利、獎金及獎懲等事項;  (八)決定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九)總經理認爲執行董事會決議和日常經營管理中出現的其他需要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辦公會會議內容經參會人員充分討論後,由總經理作出最後決策。

第五章 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於經公司相關部門考覈不能勝任其職守的管理人員,公司有權對其進行處罰,處罰方法包括:限期改正;扣減報酬;降低薪水;下調職務;處以罰款;解聘。

第三十三條 對於玩忽職守、因自身過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管理人員,公司除可給予上條處罰之外,還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根據公司的相關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決定,賠償數額原則上不得低於公司實際損失的10%。當相關損失發生時,公司有權從行爲人應從公司獲得的利益中直接扣除,以彌補公司的損失。

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報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實施,修改時同。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如有與公司章程規定相沖突之處,以公司章程的規定爲準。

____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工作細則 篇2

聘人單位:

受聘人的職務、工資待遇、責任和義務:

1.受聘人、負責項目部所有工程的 工作。

2、工資待遇按年(月)薪計算:每年(月)爲後)。年薪以項目部通知開工之起至項目部通知放假之日止爲一年。月薪以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結算時工作日少於15天的按半月計算,15天以上(不含15天)按月計算工資。

3、每月的20號爲工資的發放日,發放月年均工資的70%按整數計算,剩餘部分工資年終一次結清。

4、通話費每月爲不影響工作必須保證24小時手機開通。

5、不遲到早退,有事必須請假,無故曠工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自負,項目部將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6、嚴以律己,履行《崗位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責任制》等法律、法規做好本職工作

7、此合同一式兩份,至簽字之日起生效,並具有法律效力。

聘用單位:(簽字) 受聘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工作細則 篇3

甲方(用人單位)

單位名稱:信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

乙方(受聘人)

姓名:身份證號:

學歷: 專業:

現在住址: 聯繫方式: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吉林省長春市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就甲方聘用乙方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員工聘用合同本聘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爲合同工。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提出在合同屆滿時終止本合同,若甲乙雙方無異議則簽訂新的合同。此項原則持續有效。

二、乙方崗位

乙方從事 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需要,在 承擔任務,乙方承諾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根據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調換乙方的工作崗位。

三、工作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受聘後,根據崗位責任和任務,享受甲乙雙方商定的具體工資標準和工資方式以及獎金、提成、福利。

2、薪酬的構成爲:基本工資+獎金+提成+工齡工資,基本工資爲: 元人民幣/月,提成爲: 元/㎡,工齡工資:以第一年薪酬爲基數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加薪10%。根據甲方公司發展情況及乙方工作崗位及工作年限的變化可作適當調整。

3、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公休假、婚假、產假、喪假及甲方規定的年休假,假期的待遇按國家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4、乙方工作滿一年後,甲方按照國家及所在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爲乙方建立養老、失業、醫療、意外傷害基本社會保險,乙方則應按時足額交納個人承擔的保險金額,繳費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乙方必須履行的義務

1、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2、乙方必須按照甲方對本崗位的職責要求完成各項任務,忠於職守,勤奮工作。

3、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的考覈,根據考覈的結果,接受甲方對乙方的獎懲。具體考覈及獎懲辦法依據於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4、乙方必須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祕密的義務,不得將甲方的經營模式和管理方式、資料擅自公開或出讓。在終止或解除聘任合同後,乙方必須交回屬於甲方的所有資料。

5、乙方必須做好關於客戶的報價機密。

6、乙方在甲方工作合同期間,乙方需向甲方交納一個月押金,交納形式爲在每個月的工資中扣除,直到額度達到月工資額爲止,工作滿一年後甲方全額返還,如乙方在合同約定期內要求終止合同,則押金不退還。

五、甲方必須履行的義務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必須按月支付給乙方勞動報酬。

2、乙方工作滿一年後,甲方必須退還扣除乙方的押金。如在合同期內甲方無原因提出終止合同,甲方賠償乙方一個月工資。

3、乙方工作滿一年後,續簽此合同成爲甲方正式員工,甲方必須按合同內容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意外傷害險。

4、爲保證乙方順利完成合同要求的工作任務,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環境。同時,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六、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由於工作任務調整或因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要求變更時,需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按原簽訂程序辦理,見《聘用合同變更記錄》。如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合同效力不變。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1)甲方依法宣佈破產或被撤消、解散。

(2)乙方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經雙方協商,均同意終止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

(1)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給甲方利益造成較大損害的;

(3)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接單的;

(4)利用外出審卷之便私自收受客戶賄賂的;

(5)泄露甲方商業、技術祕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

(6)不能勝任本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年度考覈不合格;

(9)年累計曠工時間達5天;因乙方犯有本條款(2)、(3)、(4)情況之一的,甲方除隨時解除聘用合同外,將追究乙方的有關責任並作出處置。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甲方未爲乙方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險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4)甲方不履行聘用合同,或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 乙方依據上述條款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甲方應在接到書面要求之日起30日內給予書面答覆,並對符合規定的乙方辦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續。

七、違反和解除合同的責任

1、聘用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害的,都要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應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觸犯法律的,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2、不符合上述第六款規定的,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強行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甲方有權採取保護自身權益的措施:

(1)要求賠償因受聘人強行解除聘用合同而造成的損失;

(2)收回所有屬於甲方的財產和技術資料;

(3)乙方由甲方出資培訓的,應向甲方賠償教育培訓費。

3、屬下列情況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本單位的聘用期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1)經乙方同意,由甲方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2)乙方不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4、因甲方被撤銷或解散而終止聘用合同,甲方在被撤銷前按乙方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侵害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

八、其他

本合同自20xx年1月起正式生效並執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塗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合同內未盡事宜,甲、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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