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企業審批程序中所需準備的文件(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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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企業審批程序中所需準備的文件 篇1

(本文以江蘇省爲例,本文內容僅僅作參考)

中外合資企業審批程序中所需準備的文件(精選3篇)

(一)報審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1.外方投資者資信證明 

2.合作意向書

3.項目建議書

4.中外雙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5.中外合資(合作)經營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表

(二)申請企業名稱登記

1.投資者負責人簽署的申請表 

2.批准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表”

3.中外投資者的法人證件(或身份證)

(三)報審合同,章程,申領批准證書

1.批准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表” 

2.中外雙方簽署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3.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和人選名單

4.中外投資者的法人證件(或身份證)

5.投資者申領批准證書申請書

(四)領取營業執照 

1.由董事長, 副董事長簽發登記申請及填寫申請登記表 

2.江蘇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證書

3.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合同, 章程,協議, 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建議書及上述各項文件的批覆

4.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中方推薦人選及批覆, 外方董事會成員委任書),中方人員應交原單位出具的身份證明

5.中方投資者的法人證件(或身份證)。

中外合資企業審批程序中所需準備的文件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條約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署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企業(如下簡稱”企業”)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市設立,由甲方與_____配合出資、合股運營。

甲方出資額爲羣衆幣幣_____萬元,佔企業局部財富的_____%。

甲方情願將其在”企業”的財富份額讓渡給乙方,乙方情願受讓。

現甲乙單方按照《中華羣衆共和國合股企業法》和《中華羣衆共和國條約法》的劃定,經商議分歧,就讓渡財富份額事件,告竣以下和談:

第一條讓渡價錢及讓渡款的付出限期和方法:

1.甲方以羣衆幣幣_____萬元的價錢將其佔”企業”的財富份額的_____%讓渡給乙方。

2.乙方應於本和談墨客效之日起_____日內以銀行轉帳的方法分_____次將上述金錢付出給甲方。

第二條甲方包管

甲方包管對財富份額具有一切權及完整處罰權,包管在財富份額上未設定典質,質押,包管財富份額未被查封,包管財富份額不受第三人之追索,不然,甲方答允擔由此惹起的統統經濟和法令義務。

第三條讓渡的效率:

自本和談書項下的讓渡實現之日起,乙方對上述受讓的”企業”財富享有一切權及相干的權利,並與其餘合股人配合對”企業”債權負擔有限連帶義務。

第四條守約義務:

1.本和談書一經見效,單方必需自發實行,任何一方未按和談書的劃定片面實行任務,該當按照法令和本和談書的劃定負擔義務。

2.如乙方不克不及定期付出讓渡款,每過期一天,應向甲方付出過期部門讓渡款的萬分之_____的守約金。

如因乙方守約給甲方形成喪失,乙方付出的守約金金額低於實踐喪失的,乙方必需另予以抵償。

3.如因爲甲方的緣故原由,以致乙方不克不及準期打點變動註銷,大概嚴峻影響乙方完成訂立本和談書的目標,甲方應根據乙方曾經付出的讓渡款的萬分之_____向乙方付出守約金。

如因甲方守約給乙方形成喪失,甲方付出的守約金金額低於實踐喪失的,甲方必需另予以抵償。

第五條無關用度的承擔:

在本次財富份額讓渡過程當中發作的無關用度(如公證,評價或審計,工商變動註銷等用度),由_____方負擔。

第六條失密

一方對因合股企業財富份額讓渡而獲知的另外一方的貿易祕密負有失密任務,不得向無關其餘第三方保守,但中國現行法令、法例還有劃定的或經另外一方書面贊成的除外。

第七條彌補與變動

本和談可按照各方定見停止書面修正或彌補,由此構成的彌補和談,與和談具備不異法令效率。

第八條不成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成抗力以致局部或部門不克不及實行本和談或拖延實行本和談,應自不成抗力變亂髮作之日起三日內,將變亂狀況以書面情勢告訴另外一方,並自變亂髮作之日起三旬日內,向另外一方提交招致其局部或部門不克不及實行或拖延實行的證實。

第九條法令合用與糾葛處理方法

1.本和談合用中華羣衆共和國無關法令,受中華羣衆共和法律王法公法律統領。

2.本和談施行時期,如遇不成抗力以致和談沒法實行的,單方應按無關法令法例劃定實時商議處置。

3.本和談各方當事人對本和談無關條目的註釋或實行發作爭議時,應經由過程友愛商議的方法予以處理。

單方商定,凡因本和談發作的統統爭議,當息爭或調整不可時,挑選以下第____種方法處理: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羣衆法院提告狀訟。

第十條權益的保存

任何一方沒有利用其權益或沒有就對方的守約舉動採納任何動作,不該被視爲對權益的拋卻或對追查守約義務的拋卻。

任何一方拋卻針對對方的任何權益或拋卻追查對方的任何義務,不該視爲拋卻對對方任何其餘權益或任何其餘義務的追查。

一切拋卻應書面做出。

第十一條後繼立法

除法令自己有明白劃定外,後繼立法(本和談見效後的立法)或法令變動對本和談不該組成影響。

各方應按照後繼立法或法令變動,經商議分歧對本和談停止修正或彌補,但應採納書面情勢。

第十二條告訴

1.本和談請求或許可的告訴或通信,不管以何種方法通報均自被告訴一方實踐收到時見效。

2.前款中的“實踐收到”是指告訴或通信內容抵達被通信人(在本和談中列明的居處)的法定地點或居處或指定的通信地點範疇。

3.一方變動告訴或通信地點,應自變動之日起三日內,將變動後的地點告訴另外一方,不然變動方應答此釀成的統統結果負擔法令義務。

第十三條和談的註釋

本和談各條目的題目僅爲便利而設,不影響題目所屬條目的意義。

第十四條見效前提

本和談書經單方簽訂並經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後見效。

單方應於本和談墨客效後依法向工商行政辦理構造打點變動註銷手續。

本和談—式_____份,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份,具備不異法令效率。

甲方(蓋印):

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印):

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權代辦署理人:(具名)_

_____________受權代辦署理人:(具名)_

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德律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德律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外合資企業審批程序中所需準備的文件 篇3

合作經營合同 篇8

第一條 合同性質

___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_____法律註冊的__________公司(簡稱__________),地址爲__________甲方與有限公司,遵照__________法律註冊的__________公司(簡稱__________),地址爲__________乙方。

甲方和乙方(簡稱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雙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經營企業(簡稱合營公司)。

合營公司的宗旨系引進專利,按專利提供技術訣竅進行合作生產。甲方提供生產廠房及所需設備,乙方提供專利技術。雙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項目投人。

合營公司由甲方獨自經營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術的全過程,保證其產品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專利技術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以提成費的辦法作爲補償。

第二條 定義

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術名詞分別闡述,其意義茲明確如下:

2.1 “產品”係指合同附件所列的產品。

2.2 “專利”係指登記獲有專利權的和經登記獲有實用型專利權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須經申請的專利技術。

2.3 “技術”係指爲滿足生產、使用、保養及銷售該產品所需的技術,併爲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將來能獲得的並有權向第三者公開的技術數據、配方、生產程序、圖紙、說明書、手冊目錄及信息等。

2.4 “商標”係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標爲準。

2.5 “技術協助”—按合同規定,乙方每年派出3名生產和發展該產品的技術專家至合營公司生產部門指導生產,逗留期限由合營公司與乙方商定。該專家的薪俸及往返差旅費由乙方承擔,在中國逗留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由合營公司負擔。

應合營公司的要求,乙方按雙方商定的適當時間內派3名技術專家至合營公司應有關生產、生產過程及銷售產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術協助。合營公司應支付專家從受僱地至合營公司的差旅費及在中國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等費用。

2.6 “技術信息互換”—在合同期限內,乙方將已改進的技術通知合營公司。合營公司在使用技術中作改進時,應通知乙方。經改進的技術,其所有權屬改進的一方並受本合同載明的保密條款所約束。

2.7 乙方保證:按雙方協定時間提供的技術信息應是準確的、完整的和清晰的,並且由乙方提供的實用技術是最先進的;合營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確的應用其技術的狀況下,合營公司的產品應達到國際的先進水平。

第三條 專利和商標的使用

3.1 按合同的規定生產、使用和銷售該產品外,不經乙方同意,合營公司不得使用其專利、商標和技術。

3.2 事先未得到書面同意,合營公司不得對所生產的產品進行修改。合營公司生產的產品與乙方生產的產品質量應相同。乙方有權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確保合營公司的產品達到規定的質量水平。

3.3 在合同期限內乙方向合營公司提供的使用技術系在中國境內生產及銷售其產品,並按合同條款的規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國際市場中銷售的產品。

3.4 合營公司應乙方的請求,在可能的情況下,於適當的時候在__________以乙方的名義申請、登記、註冊其提供的技術,使乙方獲得技術專利及專利權。

3.5 合營公司按照雙方的議定,在銷售產品上須標誌商標時,並標明該產品是按乙方的許可證製造。

3.6 合營公司出售的全部產品所使用的名稱和標誌均載明於附件。經乙方同意後合營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稱和商標在中國市場銷售。

第四條 第三方僞造及侵犯

合營公司若發現有任何僞造的產品,或侵犯專利或商標時,應立即通知乙方。雖然,僅乙方獨家持有對其僞造產品或失常的使用產品、侵犯專利或商標時採取追究或多次訴訟或採取其他行動的權利,但乙方對合營公司就上述有關情況提出的各種建議,應給予適當的考慮。爲此,乙方可用合營公司的名義作原告或雙方聯合作原告,合營公司對此不應無理由的予以拒絕,但須先取得合營公司的專題書面批准。

第五條 提成費

5.1 在合同期限內合營公司須向乙方爲合營公司提供的技術及協助給予補償費。

5.2 根據合同及附件的生效日起180天內合營公司應支付售出該產品的總淨售額_______%的提成費。其提成費應根據該產品的淨售價計算。

5.3 按合同附件規定的提成費應從得到該項技術之日起執行__________年以後,每年遞減__________%。

5.4 合營公司應保持完整、正確的記錄,便於確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額,乙方可派會計師代表乙方審查其記錄,自__年__月___日起,於合同期限內每年每季度後60天內向乙方提供季度的銷售報告。銷售報告應列明上一個季度內出售產品數量的淨售價並附上應支付的款額數字。銷售報告應由合營公司主管財務者簽署。

5.5 合營公司根據合同及乙方書面指定的銀行將所得款額以美元按時匯至乙方。

第六條 技術培訓

6.1 按合營公司的合同,乙方應向公司提供技術培訓,以提高公司僱員的技術水平。

6.2 乙方同意向合營公司選拔的僱員按下述技術範圍提供培訓:__________產品的製造、發展、銷售和使用;__________加工生產及有關工廠實習;培訓其他有關的技術待合營公司與乙方協商而定。

6.3 乙方不提供與製造、銷售或維修保養該產品無直接關係的任何事宜的培訓,亦不提供乙方對第三方承擔有保密義務項目的培訓。

6.4 培訓人數和內容、地點、期限及其他有關培訓事宜由合營公司與乙方商定。

6.5 合營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導人員、技術專家及有關管理人員至中國對中方人培訓,合營公司應支付聘請人員從受僱地至合營公司的全部差旅費及在中國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費用。

6.6 按本合同規定,合營公司屬下的僱員凡參加並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訓計劃者,自培訓完結後1年內,不得向合營公司提出辭職。

第七條 優先條款

7.1 合營期間合營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設備、配件等在價格、供貨時間和質量同等的條件下,必須優先購買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製造的產品。

7.2 合營期間合營公司所需的各項服務,在費用、時間和服務質量同等的條件下,必須優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單位簽訂承包和技術服務合同。

7.3 在費用、時間和質量方面同等的條件下,合營公司必須優先購買和採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簽訂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貨物和服務。

第八條 保密

合營公司承認並同意在合同期內由乙方提供的技術系屬祕密。合營公司及其全體僱員和工作人員應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術。在未得到乙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開或透露此技術。自簽署合同至終止合同,該項技術的保密期限爲__________年。

第九條 合營期限

9.1 合營公司的合作經營期限是以合營公司取得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爲期__________年。

9.2 當合作經營期限屆滿前6個月,除雙方同意終止外,合營公司的合作經營期限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繼續作爲期兩(2)年的延長,但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9.3 在未得到乙方事先專題書面的同意,合營公司或甲方應保證將全部技術和其他權利退還給乙方,且在將來任何時候無權繼續使用與本合同有關的專利、商標和技術。

第十條 仲裁

10.1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執應首先通過各方主管部門以互相信賴的精神予以解決。若30天內雙方主管部門不能解決時,雙方可推薦第三方予以調解。

10.2 若干30天內調解不能解決時,甲方與乙方同意將爭執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委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定予以仲裁。

10.3 若對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釋或強制執行等發生爭執時,仲裁員應根據合同條款及國際商業慣例予以有效的解決。

10.4 在發生爭執,並將爭執提交仲裁過程中,除所爭執並提交仲裁的爭執者外,雙方都應按本合同的規定,繼續執行各自的權利和履行各自的義務。

10.5 仲裁的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1.1 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爲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於火災、風災、水災、

地震、爆炸、戰爭、叛亂、傳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導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將履行合同的時間延長,延長至與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11.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立即用電報或電傳將發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並於15天內用航空掛號信將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時間超過60天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進一步解決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二條 合同文字和工作語言

12.1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書就,兩種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合營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書就,兩種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同意用英語和漢語爲工作語言。

第十三條 其他

13.1 本合同書中的標題,僅爲醒目參考用,不影響本合同的意義和解釋。

13.2 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式四份,每種文本雙方各持2份。

13.3 甲、乙方及合營公司之間的通訊來往均以中、英文爲準。

13.4 按本合同規定任何一方發出的通知或通訊,應以書面文字爲準並按對方的地址寄出後7天,視爲有效送達。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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