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精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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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篇1

目錄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精選20篇)

1)總則

2)資本

3)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4)董事會

5)經營管理機構

6)業務

7)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

8)技術訓練

9)確立銀行設施

10)利潤

11)財務會計與審計

12)稅務

13)保險

14)銀行職員

15)審批及註冊

16)合同有效期

17)終止與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調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迅地址

23)附加條款

____ (以下簡稱甲方)、____ (以下簡稱乙方)、____ (以下簡稱丙方)合稱中方和____ (以下簡稱丁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和《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按照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 共同舉辦一家合資銀行,爲此,訂立本合同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訂約四方

訂約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資舉辦一家合資銀行(以下簡稱銀行)。

第二條 銀行名稱及地址

銀行名稱:

中文:________________銀行

英文:________________

銀行地址:____________

第三條 組織形式

銀行爲有限責任公司。訂約四方對銀行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爲限。

第四條 銀行宗旨

銀行經營商業銀行及投資銀行的業務並提供諮詢服務,爲利用僑資和外資開闢新的渠道,介紹先進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增進國際和國內信息交流,努力擴大國際經濟和金融合作,爲加速和經濟建設服務。

第五條 適用法律

銀行經批准成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銀行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有關條例規定。銀行的業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有關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資本

第六條 資本構成

銀行的註冊資本爲________ 元。

銀行第一期的實收資本爲________ 元。訂約四方出資的份額爲:

甲方佔____%,出資________元,以現金投資。

乙方佔____%,出資________元,以現金投資。

丙方佔____%,出資________元,以現金投資。

丁方佔____%,出資________元。

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資:

(1)以現金________元投資;

(2)丁方將其在附屬機構的直接和間接的投資轉給銀行,作爲對銀行的投資。內包括________。

(3)____和____兩公司的準備金(不包括壞帳準備金)與尚未分配的滾存利潤。

以上(2)(3)兩項合計共爲________ 元,應憑丁方聘請的在香港註冊會計師驗證的轉入日期的資產負債表爲依據,多退少補。

銀行成立後,銀行董事會應儘快派專門小組對________和_______的原放款(銀行成立時已有的放款)進行審查,對銀行成立前該兩公司的呆賬、壞帳和銀行成立後一年內發生的該兩公司原放款的呆帳、壞帳均由____協助清理並負責償還呆帳、壞帳引起的全部經濟損失;對有壞帳風險的放款,專門小組在銀行成立一年內提出意見,轉由丁方負責處理。原放款凡經專門小組審查同意轉期的,其經濟責任由____和____自行負責。

訂約四方同意將銀行歷年稅後利潤至少提取____%,經董事會決定後撥作準備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條有進一步規定),並經董事會決定可按訂約四方上述出資比例,從該項準備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資額至________ 元。

第七條 資本提供

訂約四方需在銀行成立後(銀行的成立日期爲銀行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30天內交足出資額,以現金投資部分應全數存入銀行。丁方提供的股標等,如因技術原因,在銀行成立後30天內未能辦妥轉入銀行手續時,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聯合決定,可以允許再延期30天。任何一方所應出資的現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應按當天中國銀行公佈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遲延利息。

第八條 出資憑證

訂約四方繳付出資額後,應由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後,由銀行據以發給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簽署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銀行名稱,銀行成立的日期,訂約四方名稱及其出資金額,出資的日期以及發給出資證明書的日期。當按照本合同第六條增加出資額後,銀行將增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章 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第九條 出資額轉讓

訂約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轉讓、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須經訂約其他三方同意,並經審批機構覈准。訂約一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其他三方說明承讓人名稱及轉讓條件,訂約其他三方有優先購買權。且其轉讓條件應與向第三者轉讓的條件相同。如訂約其他三方無意買入,出讓的訂約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書的轉讓條件,向指定第三者進行轉讓。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十條 註冊資本更改

如註冊資本需要變更時,應在指定時間內向審批機構申請批准,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一條 董事會組成

訂約四方同意在銀行成立時組成董事會,董事會由10人組成,中方5人,丁方5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長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長兩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 董事會權力

董事會是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討論決定銀行的一切重大問題。其具體職權範圍在銀行章程中規定。

第十三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會議應根據平等互利、友好協商及互相諒解的原則進行,對有關訂約四方權益的下列重大問題,均應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投票表決,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銀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報、審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3.超過董事會規定的任何信貸額。

4.超過董事會規定的任何購買或出售銀行固定資產額。

5.銀行政策、目標的修改。

6.其他人擬投資於銀行,銀行擬投資於其他人。

7.銀行擬與其他人進行合併。

8.訂約任何一方擬在銀行增資或出售、轉讓、抵押其在銀行部分或全部出資額。

9.年度業務計劃的重大修改。

10.從銀行利潤中按比例提取準備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

11.銀行每年分配給訂約四方的紅利。

12.銀行與工會間的勞工合約及職員總人數的制訂。

13.銀行清算及合同終止。

副總經理以上高級職員的聘請和解聘等其他事項可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其授權代理人以過半數通過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 董事會召開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在訂約任何一方請求下,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董事會會議在設於____的總行召開,或在會議通知書內指定的其他地點召開。

第十五條 常務董事會組成

董事會設常務董事會,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兩名董事組成,在董事會休會期間,除第十三條第1、7、8和13項外可由常務董事會代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或其委託的一位常務董事召集常務董事會會議。常務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與董事會決議相牴觸。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銀行行政管理體制

銀行的行政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裁、總經理負責制。

第十七條 總裁、執行副總載

銀行設總裁1人,執行副總裁1人,是銀行的主要行政負責人。貫徹執行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的各項決議,負責協調、監督銀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屬機構的業務活動,研究國際金融市場信息,開拓銀行業務。總裁、執行副總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薦,由董事會聘請和解聘。任期均爲3年,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

銀行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薦,由董事會聘請和解聘。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負責向董事會和總裁、執行副總裁報告,並組織領導銀行在國內辦理的日常業務工作。根據上述任務,總經理有權處理下列事項:

1.代表銀行對外接洽業務。

2.談判及簽署文件。

3.委任及解僱非董事會委任的職員,並決定其報酬和福利。

4.起草銀行業務條例報經董事會審查批准後貫徹執行。

5.起草年度業務計劃及董事會要求的其他計劃,將上述計劃報經董事會審批後監督該計劃的貫徹執行。

6.向董事會報告銀行業務進度,提出銀行行政管理及業務改進的建議。

7.向董事會報告銀行職工人數,薪金等級及提升標準和制度。

8.提高銀行職員業務及管理水平,制訂銀行職員訓練計劃,監督由董事會批准的訓練計劃的執行。

9.運用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和權力

第六章 業務

第十九條 業務範圍

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一)本、外幣放款和本、外幣票據貼現;

(二)本、外幣投資業務;

(三)外幣和外幣票據兌換;

(四)股票、證券的買賣和發行

(五)資信調查和諮詢服務;

(六)信託、保管箱業務;

(七)本、外幣擔保業務

(八)出口貿易結算和押匯;

(九)國外和香港、澳門地區匯入匯款和外匯託收;

(十)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匯出匯款及進口貿易結算和押匯;

(十一)辦理國外、香港、澳門地區的外匯存款和外匯放款;

(十二)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本、外幣存款和透支,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幣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經申請批准的業務。

第七章 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

第二十條 分支和附屬機構的成立

銀行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有關審批機構批准,可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

銀行同其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之間可以相互調劑使用資金。

第二十一條 現有附屬機構

現有____和____成爲銀行在____的子公司,____改名爲________ 。該兩子公司分別在____註冊爲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當地的法律分別成立董事會,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數的董事組成;各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薦,由各董事會聘請和解聘。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向董事會和銀行的總裁、執行副總裁報告。

銀行對上述兩子公司是投資控股關係,該兩子公司各自實行獨立經濟覈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稅收和提留準備金後,所餘純利應交給銀行;如發生虧損,則分別由其在實收資本的有限責任範圍內自行處理。

第八章 技術訓練

第二十二條 技術訓練

銀行將調派____和____的經理級職員協助銀行開展業務併爲銀行引進先進管理技術和培訓職工。

銀行行政及財務高級職員將安排在____和____的訓練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進行訓練。

關於上述人事訓練的安排將由銀行董事會視銀行業務發展需要及____和____的條件而作出適當的決定。

第九章 確立銀行設施

第二十三條 銀行設施

爲了順利執行董事會制訂的業務方針,逐步提高銀行本身服務效率,爲客戶提供具有國際水平的銀行及諮詢服務,訂約四方應協助銀行安排需用的樓宇設備及提供其他的便利。

第十章 利潤

第二十四條 利潤分配

訂約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資比例分享銀行利潤,分擔銀行的風險及虧損。

第二十五條 準備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銀行每年獲得的利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規繳納稅款後,經董事會決定將稅後利潤至少提取____%撥作準備金,並按董事會決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其利潤餘額如董事會決定進行分配,應按訂約四方前一年會計年度終結時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所提取的準備金可按照第六條規定再行投資於銀行,而增加出資額。

第二十六條 利潤匯出

銀行所有紅利按訂約四方的投資比例進行分紅,由銀行分別匯給訂約四方的帳戶。

當利潤分配給丁方時,銀行將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紅利用____ 幣在交稅款後電匯給丁方指定銀行及帳戶。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二十七條 財務會計制度

銀行內部會計制度及固定資產折舊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銀行的具體情況加以制訂,並報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銀行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銀行一切憑證、帳簿、報表必須用中文書寫,必要時可用英文書寫。

第二十八條 貨幣單位

銀行記帳本位幣爲____幣,除編制____幣的會計報表外,還應另編摺合人民幣的會計報表。人民幣與____幣之間的兌換率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當日牌價(買賣中間價)折算。

第二十九條 審計與報表

銀行的賬目將隨時公開以供訂約四方及內部會計師查閱。銀行將對訂約四方提供未經審覈的每月財務報表。會計帳冊年報經訂約四方同意,可在中國註冊的一家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審覈及證明。銀行將免費向訂約四方提交每月財務報表及會計年報,包括經審覈的年度損益報表及資產負債表。

第三十條 銀行審計師

董事會聘請在中國註冊的一家獨立會計師事務所擔任銀行審計師,依法審覈銀行一切財務收支及會計帳目,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會計年度

銀行會計年度採用日曆年制,自公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爲一年會計年度。

第十二章 稅務

第三十二條 稅款

銀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任何免稅或減稅亦按照有關法規、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三條 進口物資、設備

銀行進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資、設備、裝飾用品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免交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三十四條 減稅、免稅及退稅

銀行將努力爭取享受經濟特區的免稅或減稅優惠待遇。中方將協助銀行在適用法律許可下,向有關當局申請減免稅或辦理退稅手續。

第十三章 保險

第三十五條 保險及付款

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保險,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具有資格的保險公司投保。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一切保險應向具有資格的並經董事會批准的保險公司投保。至於銀行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附屬機構的一切保險投保事宜,則由各附屬機構的董事會各自批准。付給保險公司或由保險公司償付款項將按有關保險合約條件以人民幣或外幣結付。

第十四章 銀行職員

第三十六條 銀行職員僱傭

銀行職員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獎懲、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勞動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章 審批及註冊

第三十七條 審批、生效日期

銀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訂約四方簽署後,經丁方的股東大會和中方各董事會通過,按照有關規定的報批手續,向審批機構申請批准。

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構批准,發出批准證書後方能生效,批准日期爲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後,對訂約四方均發生法律約束。

第三十八條 註冊、成立日期

訂約四方收到審批機構發給批准證書後一個月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銀行登記手續及領取營業執照,銀行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銀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 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條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將爲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而告終止。

第十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條 終止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合同可告終止:

(一)本銀行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二)訂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義務,致使銀行無法繼續經營;

(三)因第四十二條不可抗力影響,遭受嚴重損失,銀行無法繼續經營;

(四)銀行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訂約任何一方由於上述情況請求合同終止時,董事會將召開特別會議考慮結束事宜,如獲得一致通過,銀行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申請解散。

第四十一條 清算

當合同終止時,董事會將負責銀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項未完成前,董事會不能解散。按《合資法》和《條例》清理帳目及劃分資產。董事會將提出清算原則和手續,並任命一個清算委員會。清算委員會應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按照一般原則,清算過程將包括收回銀行債權,支付銀行債務及按照訂約每一方投資比例撥還其名下投資及劃分剩餘資產。清算委的報告經董事會批准,董事會將報告原審批機構,並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況:戰爭、火災、水災、地震、海嘯,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項。

若訂約某一方由於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規定執行某職責時,應儘速備同有關不可抗力證據向其他三方報告。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訂約一方應採取適當的措施減輕或免除不可抗力帶來的影響,並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執行其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職責。

第十九章 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條 保密

有關銀行的業務資料、技術記錄、財務情況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訂約四方需向政府有關機關呈交的報告除外),除非該資料先前已向公衆公開。

第四十四條 中方和丁方相互協助

爲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區和中國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協助事項,丁方將予以協助。丁方爲獲得中國政府法律規定所需要的各項執照、許可證、簽證和認可書等,中方將予以協助;丁方爲獲得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享有的各項利益,中方亦將予以協助。

第二十章 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內部調解

訂約四方如發生任何爭議時,該爭議事件應先通過董事會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諒解的精神協商解決。

第四十六條 仲裁

訂約各方如在解釋或履行銀行合同、章程中發生爭議,應儘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過協商無效,則提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調解和仲裁,按該會的程序規則進行。

如交該仲裁委員會後30天內尚未獲得解決,則訂約任何一方可將爭議事件提交____仲裁按照聯合國1976年國際貿易法或以後條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處將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將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將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後再由上述被任命的兩位仲裁人聯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後60天內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兩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後60天內聯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關仲裁人的任命將由____ 裁判處作出。仲裁人將考慮四方訂約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國際上接納的一般法則,作出裁決。裁判過程將用中英文作爲正式文字。所有聽證資料,索賠或辯護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關理由等,將以中英文書寫。

本條規定下的仲裁裁決將爲最後的裁決,對訂約四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銀行訂約各方應繼續履行銀行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二十一章 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條 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書寫。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條 通知書

訂約四方書信往來,董事會通知書與文件,財務會計通知書與報告等應按訂約四方在第四十九條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掛號航郵、電報或電傳投遞。如某方地址更改時,應用書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 法定通訊地址

第四十九條 法定地址

訂約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章 附加條款

第五十條 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須經董事會決定後,呈交審批機關批准,方爲有效。

第五十一條 前寫合約及照會

本合同經審批機構批准正式生效後,訂約四方所有的前口頭和書面的協議或照會等,如與合同相牴觸時,以本合同爲準。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篇2

第一章?總則

中國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資各方

第一條?本合同的各方爲

甲方:中國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_______________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爲: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國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_________國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爲: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第三章?合資經營企業的成立

第二條?以上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它有關法規,同意在______建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三條?合資經營企業的名稱爲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資企業),英文名稱爲: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資企業是經_________(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成立,並在_________登記註冊的中國企業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條件規定。

第五條?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各方對合資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各方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虧損。

第四章?經營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合資經營的宗旨是:本着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採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積極研製、開發和生產國內外市場適銷產品,提供_____、便捷、優質的服務,滿足社會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七條?合資企業經營範圍

1.生產_______________產品;

2.對銷售後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3.研究和發展新產品。

第八條?合資企業的經營規模爲

1.合資企業投產後的生產能力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隨着生產經營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到年產_______________,產品品種將發展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九條?合資企業的投資總額爲人民幣_________元(或外幣_________)。

第十條?合資企業的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______元(或外幣_________)。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

第十一條?合資雙方的出資方式

甲方:現金_________元,建築物折_________元,機械設備折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權折_________元,工業產權折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

乙方:現金_________元,建築物折_________元,機械設備折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權折_________元,工業產權折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

第十二條?合資企業註冊資本由合資各方按其出資比例自合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天內一次性投入(或分期投入)

第六章?合資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合資各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務

甲方責任:

1.辦理爲設立合資企業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2.按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如期出資;

3.辦理申請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4.組織合資企業廠房和其他配套設施的設計、施工;

5.協助辦理外方作爲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的進口報關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6.協助合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迅設施等;

7.協助合資企業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8.協助合資企業招聘當地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其他人員;

9.協助外方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暫住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

10.負責辦理合資企業委託的其他事宜。

乙方責任:

1.按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如期出資、並負責將作爲出資的機械設備等實物運至_________目的地;

2.協助合資企業辦理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3.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4.培訓合資企業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5.負責技術轉讓的外方應負責合資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6.負責辦理合資企業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技術轉讓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同意,由合資企業與_________方或第三者簽訂技術轉讓協議,以取得爲達到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生產經營目的、規模所需的先進生產技術,包括產品設計、製造工藝、測試方法、材料配方、質量標準、培訓人員等。

第十六條?乙方對技術轉讓提供如下保證

1.乙方保證爲合資企業提供的_________(寫明產品名稱)的設計、製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資企業經營目的要求的,保證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

2.乙方保證本合同和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技術全部轉讓給合資企業,保證提供的技術是乙方同類技術中最先進的技術,設備的選型及性能質量是優良的,並符合工藝操作和實際使用的要求;

3.乙方對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各階段提供的技術和技術服務,應開列詳細清單作爲該協議的附件,並保證實施;

4.圖紙、技術條件和其他詳細資料是所轉讓的技術的組成部分,保證如期提交;

5.在技術轉讓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對該項技術的改進,以及改進的情報和技術資料,應及時提供給合資企業,不另_____用;

6.乙方保證在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使合資企業技術人員和工人掌握所轉讓的技術。

第十七條?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提供設備和技術,或發現有欺騙或隱瞞之行爲,乙方應負責賠償合資企業的直接損失。

第十八條?技術轉讓費採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爲產品出廠淨銷售額的_______%。提成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爲期限。

第十九條?合資企業與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爲___年。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後,合資企業有權繼續使用和研究發展該引進技術

第八章?產品銷售

第二十條?合資企業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外銷部分佔_______%,內銷部分佔_______%。

第二十一條?產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國外銷售:由合資企業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的佔_______%;由合資企業與中國外貿公司訂立銷售合同,委託其代銷,或由中國外貿公司包銷的佔_______%。

第二十二條?合資企業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包銷或代銷,或由合資企業直接銷售。

第二十三條?爲了在中國境內外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後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合資企業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四條?合資企業的產品使用的_____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章?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合資企業註冊登記之日,爲合資企業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長_____四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是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企業的一切重大事宜。對於下列事項應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董事會全體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

1.合資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資企業的中止、解散。

3.合資企業註冊資本的增減和轉讓。

4.合資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併。

對於其他事宜,可採取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決定。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是合資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權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爲代表。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董事會會議一般應在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

第十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合資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_____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_______人,由甲方推薦_______人,乙方推薦_______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____________年。

第三十一條?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十一章?設備購買

第三十三條?合資企業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在條件相同情況下,儘先在中國購買。

第三十四條?合資企業委託_______方在國際市場先購設備、材料等物資,其他方有權參與選購。

合資企業從國外市場購買的設備、運輸工具、原材料、配套件等,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提交中國商品檢驗機構檢驗。

第十二章?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合資企業在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處。籌建處由___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______人,乙方______人。籌建處主任一人,由_______方推薦,副主任一人,由_______方推薦,籌建處主任、副主任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六條?籌建處具體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組織有關設備、材料等物資的採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工程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甲乙雙方指派若干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在籌建處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性能考覈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籌建處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九條?籌建處在工廠建設完成並辦理完畢移交手續後,經董事會批准撤銷。

第十三章?勞動管理

第四十條?合資企業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勞動_____、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資企業和合資企業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地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後,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甲、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_____、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合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合資企業應按規定爲企業工會提供經費和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章?稅務、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合資企業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四十三條?合資企業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四條?合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四十五條?合資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會計制度、財務管理規定,設立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制定本企業的會計制度。本企業的會計制度須報_________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合資企業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審查、稽覈,並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如乙方認爲需要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甲方應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十七條?合資企業的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八條?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通過。

第四十九條?合資企業按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如實報送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並向原審批機關抄報年度會計報表。

第五十條?合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依照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統一標準,如實提供統計資料,報審批機關、統計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備案。

第十五章?合資期限

第五十一條?合資企業的期限爲_______年。合資企業的成立日期爲合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可以在合資期滿六個月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申請延長合資期限。

第十六章?合資期滿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合資期滿或提前終止合資,合資企業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根據甲、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章?_____

第五十三條?合資企業的各項_____均在中國人民_____公司投保,投_____別、_____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_____公司的規定由合資企業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章?外匯管理

第五十四條?合資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合資企業應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

第十九章?保密

第五十六條?合資企業對甲方或乙方提供給合資企業的一切保密資料,專有技術和技術要嚴格保密,並只能在合資企業的業務範圍內使用。

合資企業的全部高級職員,職工將與合資企業簽訂保密協議,保證對在他們就業期間所接觸的保密資料、專有技術和其他技術予以保密,這種保密協議可包括在勞動合同內。

甲方應對合資企業或乙方對其所披露的保密資料,專有技術和其他技術保守保密。未經乙方事先書面授權,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

乙方應對合資企業或甲方對其所披露的保密資料,專有技術和其他技術保守祕密,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授權,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者披露。

第五十七條?合資企業、其任何僱員、甲方和乙方在下列情況下,不承擔保密義務

1.保密資料的泄漏非合資企業,其任何僱員,甲方或乙方的過失而已經爲公衆所知。

2.保密資料爲有泄漏權的第三者提供。

3.如果合資企業、其僱員、甲方或乙方將保密資料泄漏之前,已爲第三者完全掌握的。

第二十章?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八條?合資企業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散

1.合資期滿,不再延長。

2.合資雙方一致認爲提前解散合資企業於雙方有利。

3.合資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4.因外匯支出持續超過收入,雖經雙方努力仍不能改變,以致無法繼續經營。

5.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無法繼續經營。

6.合資企業未達到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的。

7.合資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8.合資的任何一方或合資企業的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或財產被國家沒收或徵用。

9.合資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終止合資合同。

第五十九條?合資企業宣告解散時,合資企業依法進行清算,清算期限、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組織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審覈並監督執行。

第二十一章?合同的修改、變更

第六十條?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合資企業的經營範圍變更、分立、合併、註冊資本的增減、轉讓或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必須經合資各方同意並簽署書面協議,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一條?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章?違約責任

第六十二條?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規定依期按數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條規定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六十三條?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六十四條?爲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應相互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第二十三章?場地

第六十五條?合資企業使用的場地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第二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五章?適用法律

第六十八條?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二十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九條?對本合同或合資企業的章程進行解釋或履行時,如發生糾紛,其糾紛的當事者要以不使合資企業的利益受損爲前提,進行友好協商,謀求問題的解決。

第七十條?協商不能解決時,可以提請_____。_____要在被告的所在國進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則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_____委員會進行_____,被告者如是乙方,則由_________國____________________協會進行_____。

第七十一條?_____機構的裁決是最終決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_____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第七十二條?在解決糾紛期間,除去糾紛的事項以外,合資各方要繼續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資企業的章程所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七十三條?_____時使用語言爲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章?文字

第二十八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七十五條?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七十六條?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條?合同條款的修正、變更、補充,由合資各方協商,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後,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經批准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八條?甲、乙雙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爲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九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合資各方各執_______份,合資企業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條?本合同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合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__________簽署。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篇3

中國______進口總公司和    國     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共同投資,聯合經營    公司.

第一章  合營公司的組成

1.1 合營各方爲:________

中國______進口總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    註冊登記,其法定地址在中國   省   市      街   號;法定代表:________姓名    職務    國籍    .    國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    國     地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    國     地;法定代表:________姓名    職務    國籍    .(如合營爲多方者,可稱丙,丁......方).

1.2 合營公司的中文名稱爲:________     外文名稱爲:________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在合營公司根據業務需要,經有關當局批准後,可在國外或其它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

1.3 合營公司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資經營有限公司,是中國的法人.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條例的規定.

第二章 營業範圍與服務內容

2.1 營業範圍:________

合營公司將承擔下列各類項目的工程承包或諮詢服務:________

煤礦,冶金,石油,交通運輸,水力發電,火力發電,核電站,水利,通訊,及上述各類項目的附屬項目等.

2.2 服務內容:________

合營公司在其營業範圍內,將爲客戶提供下列各類服務:________

2.2.1 工礦企業工程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發展規劃設計.

2.2.2 初步可行性分析

2.2.3 可行性研究

2.2.4 項目評價

2.2.5 選擇土建施工部門

2.2.6 土建工程的施工監督

2.2.7 培訓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2.2.8 技術轉讓

2.2.9 董事會批准的其它服務項目

(注:________可根據具體情況訂立)

2.3 合營公司將根據上述服務範圍,類別及公司營業計劃,尋求承擔中國國內或國外項目.

第三章 投資總額及資本轉讓

3.1 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爲     元(人民幣或雙方商定的一種外幣),其中甲方出資 元.佔註冊資本    %,乙方出資 元.佔註冊資本    %

3.2 甲乙雙方將以下列方式作爲出資

甲方:________現金 元,專有技術使用費 元.共 元.

乙方:________現金 元.機械設備 元.專有技術使用費 元

其他 元.共 元.

3.3 合營各方在合營公司獲得營業執照後 天內,分期繳足投資資金,其應付金額和期限規定如下:________......

任何一方對其出資額逾期繳付或欠繳按14·3條辦理.

3.4.1 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均經董事會通過.並報原審批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4.2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需經公司他方同意.公司他方有權優先購買其轉讓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轉讓出資額的條件優惠.

第四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

4.1 合營公司利潤在按中國稅法納稅完了以後,由董事會決定扣除公司的儲備基金,企業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後,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或分擔虧損或風險.

4.2 合營公司的資產負債,僅以公司註冊資本爲限.

第五章 合營期限,終止合同及財產清算

5.1 合營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即可以法人身份開始營業,合營期限爲 ________年,合營期滿合營合同自行終止.

5.2 如合營各方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應在合營公司期滿前6個月,向有關機構提出延長合營期限的申請,每次延長以 ________年爲限.

5.3 合營公司期限屆滿或提前解散時.董事會應指定一個清算委員會.清算委員會可包括或由全體董事組成.並按照中國的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訂立公司清算計劃.妥善進行清算.合營公司的全部財產資金用於償還公司債務.履行賠償義務支付清算費用後.所餘全部財產均應依雙方在註冊資本中所佔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義務

6.1 甲方責任:________

6.1.1 按照3.3條的規定,按時提供應分攤的資本.

6.1.2 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註冊並取得營業執照.

6.1.3 按照合營公司的營業計劃.爲合營公司提供國內外工程項目.

6.1.4 協助合營公司在當地招收有經驗的和合格的經營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工人.

6.1.5 協助合營公司的外籍工作人員辦理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等手續.

6.1.6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

6.2 乙方責任

6.2.1 按照3.33條的規定提供應分攤的資本.

6.2.2 按照11.1條及附件的規定.提供適用及先進的技術.乙方應盡最大努力取得所需要的出口許可證.(詳見附件).

6.2.3 按照合同規定.向合營公司提供有經驗的合格的技術人員及高級管理人員.

協助合營公司聘請國外有關高級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

6.2.4 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6.2.5 按照合營公司的營業計劃,尋找國外有關工程項目.

6.2.6 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

6.3 免責範圍:________

合營各方除按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外,對於因合營公司的行爲引起或與合營公司行爲有關的任何間接或直接發生的損失或損害,雙方均不向對方負責.

第七章 董事會

7.1 合營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爲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 名;乙方  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設副董事長 名.由 方委派.

7.2 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的任期爲四年.任期期滿後,如獲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任何一方可以隨時更換自己委派的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董事,但必須書面通知合營的另一方.

7.3 董事會的職權,決議程序及董事會的召開均按合營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8.1 合營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由 方推薦.副總經理 名.由甲方推薦 名.乙方推薦 名.正副總經理任期爲 ________年.

8.2 總經理的職責是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組織和領導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根據合營章程的規定,協助總經理工作.合營公司將根據本公司的業務需要下設部門經理.負責部門業務的日常工作.並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8.3 正副總經理由合營公司董事會任命和免職.正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業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職務.各部門經理由總經理任命.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

9.1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會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制定.合營公司註冊登記後,應及時到當地財務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匯帳戶,也可以在經批准和指定的國外其它銀行開立帳戶.

9.2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採用日曆年制,自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個會計年度.公司會計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甲乙雙方同一種外國文字書寫).

9.3 合營公司設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各一名.總會計師的職權和責任按合營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總會計師由 方推薦.副總會計師由 方推薦.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均由董事會任命.

第一章 勞動管理

1.1 合營公司職工的僱傭,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董事會與合營公司工會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訂立後.即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2 甲乙雙方推薦及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工程技術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問題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一章 技術和服務的提供

11.1 合營雙方長期合作的一個重要目的,是由雙方向合營公司提供先進和適用的技術和優質服務,推動合營公司業務,使其在國內獲得卓越顯著的經濟效益.在國際市場上獲得較強的競爭能力.技術和服務的提供將與公司從事的項目相結合,並支持項目的實施.公司還將根據具體情況制訂培訓計劃.使其公司有關職員能成功地運用這些先進技術.技術和服務的提供方式.具體內容,費用標準等詳見附件.

11.2 合營公司與合營雙方簽訂的有關技術或服務協議.其期限爲 ________年.協議期滿後.合營公司仍有權使用這些技術.

第十二章 納  稅

12.1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稅法規定交納各種稅金.

12.2 合營公司的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交納各種稅金.

第十三章 保  險

13.1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由公司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公司的保險計劃.經董事會討論決定後,以合營公司的名義辦理投保手續.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14.1 合營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造成合營另一方損失時.受損失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採取其它補救措施.補救措施採取後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所遭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4.2 合營一方因違反合同而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另一方因此而遭到的損失,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其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14.3 合營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規定的應付金額,合營公司有權收取遲延支付金額的利息.從逾期第一個月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資的貨幣支付.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15.1 合營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它不能預見並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以致造成受事件直接影響的一方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規定的情況下不作爲違約處理.

15.1.1 不可抗力事件是阻止、阻礙、遲延受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 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該事件發生的情況下.已經採取了所有能夠實施的合理措施.

15.1.3 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時,已立即通知合營他方.並在十五天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事故情況,及處理結果和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並由該事故發生地的合法公證機關出具證明.

15.2 一旦事件影響已克服或處理結束.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合營他方.

第十六章 爭議的解決

16.1 合同發生爭議時,合營各方應儘可能通過協商或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解決的,可以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雙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機構仲裁.在中國仲裁應遵守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在其它機構仲裁應遵守該機構的仲裁程序.

16.2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裁定.

第十七章 適用法律

17.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8.1 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後,可以變更或修改合同,合營各方必須就此簽訂書面協議方能有效.

合營任何一方未徵得合營他方的書面同意,不能將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違反上述規定以任何方式轉讓的合同均屬無效.

前兩款所述變更情況,按中國法律或行政規定,應由國家批准成立的合營合同,應經原審批機關批准方能有效.

1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營一方有權通知他方解除合同.

18.2.1 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18.2.2 另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效益.

18.2.3 另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遲延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

18.2.4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18.2.5 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出現.

18.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 仲裁機構裁決或法院判決終止合同;

18.3.2 雙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1 在合營合同解除時.雙方有義務完成合營公司正在進行的項目.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 按本合同原則訂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協議,附件等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條款與附件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本合同條款爲準.

19.2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後,須經 批准方能生效.

19.3 本合同於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地簽字.

中國______進口總公司             國 公司

代表簽字: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

甲方見證人:________ (簽字)    乙方見證人:________ (簽字)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日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

中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外方: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條?總則

1.1?_________公司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並在法律上獲准從事經濟活動的,其總公司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以下簡稱中方);_________公司是遵照_________國法律成立的,其總公司設在_________(以下簡稱外方)。

1.2?中方和外方(以下簡稱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共同成立一個合營企業。雙方同意抱着誠摯的態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條?合資企業名稱和地址

2.1?合營企業的中文全名稱:_________。

2.2?合營企業的英文全名稱:_________。外商投資企業除中文名稱外,也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外文名稱。合營企業的名稱應符合下列要求:

(1)要有字號或商號;

(2)要標明所屬行業或經營特點;

(3)組織形式;

(4)不得與國內同行業的另一企業名稱混同。

2.3?合營企業和註冊的地點設在_________。

第三條?合營企業的宗旨和經營範圍

3.1?合營企業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爲基礎進行經營,並以銷售其產品和提供服務而獲得合營企業滿意的利潤爲指標。

3.2?合營企業應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經濟效益,並根據國際商業貿易實務慣例,使合營企業的效率、產量、價格、及交貨時間方面應具有競爭能力。

3.3?合營企業生產的_________產品並提供服務,面向中國國內市場和指定範圍的國際市場及有關的合營企業和企業銷售並履行合營企業確定的有關業務。

3.4?設立服務合營企業,經營合營企業所需的多項生活服務業務。

第四條?註冊資本與資金

4.4?合營企業爲有限責任合營企業。雙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雙方確認的投資額爲限。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以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合營各方約定的外幣表示。

4.6?合營企業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以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爲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4.7?外方出資的外幣,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基準匯率折算成人民幣或者套算成約定的外幣。中方出資的人民幣現金,需要折算成外幣的,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基準匯率折算。

4.8?外方作爲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確實是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如果有意以落後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騙,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4.9?中方的投資可包括爲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爲中方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4.10?外方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出資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

(2)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4.11?外方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作爲出資,應當提交該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的有關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者_____註冊證書的複製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特性、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與中方簽訂的作價協議等有關文件,作爲合營合同的附件。

4.12?全部投資在合營企業成立(獲得營業執照簽發日)_________年內完成。第一次投資(中外方各投資_________元)在合營企業成立後1個月內完成,其餘部分投資的時間,根據實際的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4.13?雙方在各自交納其投資額後,應由一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證書,由合營企業據此發出由正、副董事長簽署的投資證明書,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合營企業的名稱;合營企業成立的年、月、日;合資雙方的名稱和投資數額,投入資本的年、月、日,發給投資證書的年、月、日。投資證明書是非流通性的證據。雙方確認的註冊資本總額在合同期內不得減少。

4.14?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4.15?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應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16?合營的任何一方,逾期未繳付或未繳清合同規定的出資額,該違約方應當按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賠償損失。另外,守約方還可要求違約方賠償因其違約造成的可預見的損失。

4.17?延期出資或不出資應承擔支付延遲利息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出資貨幣的折算應以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基準匯率爲準,“繳款當日”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出資日,而不是實際繳款日。

第五條?董事會及組織機構

5.1?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並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

(1)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2)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

(3)董事的_____爲4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4)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託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5)董事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6)董事會會議應當在合營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

5.2?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包括:

(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與轉讓;

(3)合營企業期限的延長、終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結業工作;

(4)合營企業的合併、分立;

(5)合營企業的發展規則和貸款計劃;

(6)合營企業的工作計劃,生產經營方案;

(7)合營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與年度會計報表;

(8)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合營企業發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潤分配方案;

(9)合營企業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任免及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名的各部門的負責人的任免;

(10)合營企業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11)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實施辦法;

(12)合營企業的人員培訓計劃;

(13)其他有關雙方權益的重大問題。

5.3?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授權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營企業。

5.4?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下屬人員,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5.5?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合營企業董事會聘請,可以由中國公民擔任,也可以由外國公民擔任。

5.6?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5.7?總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當同副總經理協商。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5.8?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爲的,經董事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六條?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6.1?中方和外方,應盡力以最有效和最經濟的辦法實現合營企業的經營宗旨和目標並在現行法律和允許的營業範圍內雙方選派有資格、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合營企業勤勉地進行營業。

6.2?中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合營企業辦理下列事宜:

(1)協助合營企業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2)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協助合營企業申請獲得可能範圍內的稅收減免待遇;

(3)協助合營企業收集有關中國市場需求,產品競爭能力和銷售機會的發展趨勢等方面的信息;

(4)協助外籍工作人員申請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入境簽證和提供在中國境內的公務旅行方便;

(5)協助合營企業安排工作人員的辦公、住宿、膳食、交通、醫療等事項;

(6)協助合營企業聘請中國籍職員、工程師、技術人員、工人和翻譯人員;

(7)協助合營企業向中國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的銀行申請開立外幣和人民幣帳戶;

(8)協助合營企業聯繫在中國境內的物資運輸、進出口報關等手續;

(9)中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合營企業的請求對其他需辦的事情應予以協助。

6.3?外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合營企業辦理下列事宜:

(1)指導和協助合營企業解決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提供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經營管理的經驗,從而爲獲取最大限度的經營效益,爲爭取其產品的優質並承擔其技術責任;

(2)爲合營企業制定並提供有關製造工藝、設備保養、安全、物資儲存等工作細則及規定;

(3)經和中方協商後,協助合營企業制定培訓計劃,在外方所屬工廠及雙方都能接受的地點,培訓中方人員,使中方人員在培訓計劃規定的時間內,能夠掌握有關技術工藝和專門技能;

(4)協助合營企業收集與合營企業業務有關的、適用的技術、工藝、經濟信息及法律資料。

第七條?籌建工作

7.1?董事會應在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_________天內委派籌建小組(以下簡稱籌建組)。籌建組工作計劃由董事會決定,籌建組由_________名組員組成,由各方提兩名組員,包括一名組長及一名副組長。董事會應指派由雙方提名的組員,並從提名組員中選出組長和副組長,但董事會有權隨時解任任何組員。任一方提名的組員被解任時,該方應提名一位接任人選,該名參與籌建組的接任人選需經董事會批准。

7.2?新廠房的建築,籌建小組負責聯繫建築設計的批准,監督設備及材料採購,制訂建築工程時間表,提供技術管理,確保建築工程進度,妥善保管其報告、圖紙、檔案及其他資料。籌建小組在日常工作方面積極合作,並在新廠房建築期間至少每星期開會一次,商討建築工程進度和質量,此會議應做記錄並由組長和副組長簽署。

7.3?至少有_________名籌建小組組員(包括組長)予以建議時,總經理方可代表合營企業與承建企業簽訂建築合同和其他有關合同。每份建築合同規定的工程應在中國有關單位允許承建該工程範圍之內。一切工作應按照合同內載明的時間表執行。全部建築及有關成本費不得超出該合同內載明的數額。

第八條?引進技術

8.1?引進技術,是指合營企業通過技術轉讓的方式,從第三者或者合營者獲得所需要的技術。

8.2?合營企業引進的技術應當是適用的、先進的,使其產品在國內具有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或者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能力。

8.3?在訂立技術轉讓協議時,必須維護合營企業_____進行經營管理的權利,並參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要求技術輸出方提供有關的資料。

8.4?合營企業訂立的技術轉讓協議,應當報審批機構批准。

8.5?技術轉讓協議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技術使用費應當公平合理;

(2)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技術輸出方不得限制技術輸入方出口其產品的地區、數量和價格;

(3)技術轉讓協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4)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後,技術輸入方有權繼續使用該項技術;

(5)訂立技術轉讓協議雙方,相互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應當對等;

(6)技術輸入方有權按自己認爲合適的來源購買需要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原材料;

(7)不得含有爲中國的法律、法規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

第九條?場地使用權及其費用

9.1?合營企業使用場地,必須貫徹執行節約用地的原則。所需場地,應當由合營企業向所在地的市(縣)級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通過簽訂合同取得場地使用權。合同應當訂明場地面積、地點、用途、合同期限、場地使用權的費用(以下簡稱場地使用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違反合同的罰則等。

9.2?合營企業所需場地的使用權,已爲中方所擁有的,中方可以將其作爲對合營企業的出資,其作價金額應當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

9.3?場地使用費標準應當根據該場地的用途、地理環境條件、徵地拆遷安置費用和合營企業對基礎設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1)場地使用費在開始用地的5年內不調整。以後隨着經濟的發展、供需情況的變化和地理環境條件的變化需要調整時,調整的間隔期應當不少於3年。

(2)場地使用費作爲中方投資的,在該合同期限內不得調整。

(3)從事農業、畜牧業的合營企業,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營企業營業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門繳納場地使用費。

(4)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從事開發性的項目,場地使用費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給予特別優惠。

(5)合營企業取得的場地使用權,其場地使用費應當按合同規定的用地時間從開始時起按年繳納,第一日曆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免繳。在合同期內,場地使用費如有調整,應當自調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費用標準繳納。

第十條?購買與銷售

10.1?合營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下簡稱物資),有權自行決定在中國購買或者向國外購買。

(1)合營企業需要在中國購置的辦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購買,不受限制。

(2)合營企業在合營合同規定的經營範圍內,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屬國家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每年編制一次計劃,每半年申領一次。外方作爲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可以憑審批機構的批准文件直接辦理進口許可證進口。超出合營合同規定範圍進口的物資,凡國家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應當另行申領。

10.2?合營企業有權自行出口其產品,也可以委託外方的銷售機構或者中國的外貿合營企業代銷或者經銷。

合營企業生產的產品,可以自主經營出口,凡屬國家規定需要領取出口許可證的,合營企業按照本企業的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申領一次。

10.3?合營企業在國內購買物資的價格以及支付水、電、氣、熱、貨物運輸、勞務、工程設計、諮詢、廣告等服務的費用,享受與國內其他企業同等的待遇。

10.4?合營企業與中國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往來,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和雙方訂立的合同承擔經濟責任,解決合同爭議。

10.5?合營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報表。

第十一條?利潤分配及稅務

11.1?合營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合營企業的職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營企業進口下列物資,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

(1)按照合同規定作爲外方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係指合營企業建廠(場)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下同);

(2)合營企業以投資總額以內的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3)經審批機構批准,合營企業以增加資本所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4)合營企業爲生產出口產品,從國外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料。

11.3?合營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中國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或者退稅。

11.4?外方將分得的淨利潤用於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時,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

第十二條?勞動管理與工會

12.1?合營企業有權:

(1)可以_____經營自己的企業,可以僱用外籍人員擔任技術和管理工作;

(2)僱用中國職工,由合營企業自行招聘,按擇優原則考覈錄用,勞資雙方簽訂合同。經採用的職工,可試用3個月至6個月;企業因生產、技術條例發生變化而多餘的職工,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而在本企業內又無法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可予以解僱;對違反合營企業規章制度,並造成不良後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直至開除的處分;

12.2?視合營企業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採用計件或計時、計日、計月工資制;

12.3?僱用的外籍職工、華僑職工、港澳職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後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入,可按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中國或其他銀行匯出;合營企業在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後的合法利潤,可按外匯管理的規定,通過中國或其他銀行匯出;

12.4?合營企業因故中途停業,經向有關部門申報理由,辦理清債手續,其資產可轉讓,資金可匯出。

12.5?合營企業對於因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而多餘的職工,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也不宜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可以解僱;但是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由企業給予補償。

12.6?合營企業對於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12.7?合營企業職工因有特殊情況,按照勞動合同規定,通過工會向企業提請辭職時,企業應予同意。

12.8?合營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獎勵、津貼等制度,由董事會討論決定。合營企業提取的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必須用於對職工的獎勵和集體福利。合營企業必須按照中國法律的規定,支付中方職工勞動_____、醫療_____等費用。合營企業必須執行中國政府有關_____的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中國政府勞動部門有權監督檢查。

12.9?合營企業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12.10?合營企業董事會會議討論合營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12.11?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_____和_____等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董事會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12.12?合營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合營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爲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於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合營企業每月按企業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三條?會計與審計

13.1?合營企業的財務與會計制度,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營企業的情況加以制定,並報當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合營企業設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負責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必要時,可以設副總會計師。

13.2?合營企業設審計師(小的企業可以不設),負責審查、稽覈合營企業的財務收支和會計賬目,向董事會、總經理提出報告。

13.3?合營企業會計年度採用日曆年制,自公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爲一個會計年度。

13.4?合營企業會計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一切自制憑證、賬簿、報表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

13.5?合營企業原則上採用人民幣作爲記賬本位幣,經合營各方商定,也可以採用某一種外國貨幣作爲記賬本位幣。

13.6?合營企業的賬目,除按記賬本位幣記錄外,對於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款項以及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與記賬本位幣不一致時,還應當按實際收付的貨幣記賬。

13.7?以外國貨幣作爲記賬本位幣的合營企業,其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爲人民幣。

13.8?因匯率的差異而發生的摺合記賬本位幣差額,作爲匯兌損益列賬。記賬匯率變動,有關外幣各賬戶的賬面餘額,於年終結賬時,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13.9?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1)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2)儲備基金除用於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准也可以用於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3)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後的可分配利潤,董事會確定分配的,應當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13.10?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併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13.11?合營企業應在財務年度內,每季終結_________天內編制季度財務報表,並將該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中、外方及各董事。財務報表應包括該會計期間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以中英文編制。由合營企業主管財務的職員簽署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3.12?合營企業應在財務年度終結後_________天內編制年度財務報表,並將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中、外方及各董事。年度財務報表包含截止該財務年度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報表。財務報表應以中英文編制並由董事會委託的經中國政府註冊的一家會計事務所予以審計並證明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3.13?中方和外方有權隨時在合營企業每個財務年度終結後_________個月內自費派審計師審查合營企業的經營帳目及記錄。

第十四條?外匯管理

14.1?合營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14.2?合營企業憑營業執照,在境內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和人民幣賬戶,由開戶銀行監督收付。

14.3?合營企業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應當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報告收付情況和提供銀行對賬單。

14.5?合營企業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其年度資產負債表和年度利潤表,應當通過合營企業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

14.6?合營企業根據經營業務的需要,可以向境內的金融機構申請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銀行借入外匯資金,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辦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14.7?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益,依法納稅後,減去在中國境內的花費,其剩餘部分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匯匯出。

第十五條?協議的生效和合資期限

15.1?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准後,合營企業收到批准書後的1個月內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主管審批部門批准之日,即爲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前雙方所簽署的一切意向書與其他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動失效。

15.2?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合營企業的合資期限爲_________年。若合營企業業務有發展,註冊資本需增多,則合資期限可延長。延長期限屆時將另行商定。

15.3?當期限屆滿前_________個月,雙方同意終止合同之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合營企業的期限可繼續作每次爲期_________年的延長。

15.4?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終止合同,均需報原合同批准之機構批准。

第十六條?轉讓

16.1?合營企業的任何一方未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及中國主管審批部門的批准,不得向第三者轉讓、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轉讓股份,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合營企業的一方希望轉讓其在合營企業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時,合營企業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2)爲優先給受讓方,在轉讓方提出書面轉讓要求後_________天內作出答覆,否則轉讓方有權向第三者轉讓;

(3)合營企業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份投資時,第三者的資格和信譽必須獲得他方的書面認可,轉讓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企業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轉讓方應將其受讓方關於轉讓的相應部份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兩份副本,提交給合營企業他方;

(4)合營企業營業,不得使合營企業的工作受到妨礙或組織機構受到影響;在批准轉讓後,合營企業應在_________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解散和清算

17.1?合營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6)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17.2?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合營企業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委員會,由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事宜。

(1)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者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以聘請中國的註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構認爲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

(2)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當從合營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3)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執行。

(4)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該合營企業起訴和應訴。

17.3?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17.4?合營企業解散時,其資產淨額或者剩餘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後的餘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爲清算所得,應當依法繳納所得稅。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後,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告審批機構,並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17.5?合營企業解散後,各項賬冊及文件應當由原中方保存。

第十八條?_____

18.1?在合同期內,合營企業總經理與第一副總經理擬根據不同階段不同業務共同提出合營企業投保的項目。在價格、服務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向中國_____合營企業投保。

18.2?合營企業的各項_____應在中國人民_____合營企業投保。

第十九條?適用的法律

19.1?合營企業的建立、經營、管理、稅務、進出口物資、勞動管理、土地使用、人員出入境及其他活動應遵守經頒佈的_________的有關法律、規章及條例。在此法律、規章及條例中尚無規定時,合營企業應遵守經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合營企業亦應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9.2?合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和外方的投資、利潤分成,根據本合同規定外方應得的數額及外方的一切合法權益,應受經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廣東省XX區的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的保護。

第二十條?爭執的解決和_____

20.1?在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首先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20.2?由於本合同引起中方與外方之間的任何爭執,首先應由董事會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協商解決。若於三十(30)天內未能解決時,中方和外方可選擇第三方進行調解。

20.3?若調解於_________天內不能解決時,其爭執應由_____作最終裁決。_____小組由三名_____員組成,中方指派一名,外方指派一名,第三名_____員由中、外方指派的兩名_____員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兩名_____員,意見分歧,則第三名_____員應由______________院指派,並任_____小組_____,_____地點在_________。

20.4?_____的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_____費由敗訴方負擔或由_____機構裁定。

第二十一條?不可抗力

21.1?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爲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僅限於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_____、_____、傳染病及瘟疫。若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把本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延長的時間應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21.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任何一方應立即以電報或電傳把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並隨後於_________天內用航空掛號信經政府有關當局或部門確認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超過_________天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爲仍繼續執行協議或提前終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合同文字和語言

22.1?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條款與合同主件的相應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合同主件爲準。

22.2?本合同修訂須經雙方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文件。經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後的文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2.3?本合同內書寫的標題,僅爲醒目所列,不影響條款的意義和解釋。

22.4?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書寫,而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5?合營企業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6?雙方同意以漢語和英語爲工作語言。

第二十三條?文本

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種文本雙方各執兩份。

第二十四條?其他

申請書,經批准可延長合營期限。

第五十四條 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解散: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力繼續經營;

4.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如上述情況發生,由董事會一致通過,提出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解散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准。

第五十五條 合營企業解散的,應成立清算委員會,全權處理清算事宜。

第五十六條 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在合營公司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公司可聘任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構認爲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七條 合營公司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則、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查並監督清算。

第五十八條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供財產作價原則和計算依據,制訂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執行。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合營公司起訴和應訴。

第五十九條 合營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按國家規定的償債順序清償債務,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資產按照各方出資額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合營公司解散時,其資產淨額或剩餘資產超過註冊資本的增值部分視同利潤,應依法繳納所得稅。外國合營者分得的資產淨額或剩餘資產超過其出資部分,在匯往國外時,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六十條 合營公司的清算工作結束後,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一條 合營公司解散後,其各種賬冊、文件、檔案由中方保存。

第十三章 納稅與保險

六十二條 合營公司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稅法繳納各種稅款。

第六十三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應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辦法、投保險別、保險價值等均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十四章  合同的修改,補充,變更與解除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或補充,必須經甲,乙方協商一致,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方能生效。

第六十五條 出現本合同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經合營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可以提前終止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章 違 約 責 任

第六十六條 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同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守約方除有權向違約的一方索賠外,並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關批准終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仍應賠償履約一方的經濟損失。

第六十七條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繳清出資額時,自逾期的第一日算起,至繳清之日,每日支付給守約方     元人民幣的違約金。如愈期1個月仍未繳清,除累計繳付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按照本合同規定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六十八條 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 爲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在合同生效後10天內相互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第十六章 不抗 力

第七十條 在合營期間,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或以其他更快的方式通知對方,並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細情況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照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免際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同。

第十七章爭議的解決

集七十一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北京/深圳分會/上海分會)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七十二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八章

第七十三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解釋有矛盾,以中文本爲準。

第十九章 臺同生效及其他

第七十四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所訂立的合營公司章程,工程協議、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等,均爲本合同的附屬文件。

第七十五條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均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六條 合營公司對甲、乙雙方互送通知的方法,如果採用電報、傳真或電子郵件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發出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爲甲、乙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   份,合營公司一份,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份,其餘    份,分報有關機關,具有同行效力。

第七十八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市    區簽訂。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文本來源於《公司法律顧問實務指引》 喬路主編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篇10

第一條總則

中國_______公司與_______國_______公司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同意共同投資興辦合資經營企業,茲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合資雙方

中國_______公司(簡稱甲方),以中國_______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姓名_______職務_______國籍_______。

_______國_______公司(簡稱乙方),在_______國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姓名_______職務_______國籍_______。

第三條成立合資公司

3.1.甲、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有關法律,意在中國境內成立合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合資公司)。

3.2.合資公司中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資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資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合資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的規定。

3.4.合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繫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按註冊資本的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條合資公司宗旨

合資公司以公正、合法、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爲基礎進行經營,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採用先進而適用的科學的管理方法予以管理企業。以質優、價廉、交貨及時、售後服務完善等在國際及國內市場中顯示其競爭能力,爲投資雙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五條合資公司的經營範圍

合資公司生產、經營一產品,對銷售產品予以維修服務並研究開發新產品。合資公司的生產規模爲_______。隨着生產經營的擴大,生產規模可增加到年產_______,產品品種發展到_______種。

第六條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6.1.註冊資本爲_______美元。實際投資爲_______美元。

甲方投資額爲_______美元,佔總額_______%;

乙方投資額爲_______美元,佔總額_______%。

6.2.甲、乙方按雙方商定的現金及實物投資;

甲方:現金_______美元;

機器設備購入價格_______美元(附件在本書內簡略)。

廠房建造估算價格_______美元(廠房設計、進度、質量控制附件,在本書內簡略)。

乙方:現金_______美元;

工業產權_______美元;

轉讓產品的製造工藝、專利費_______美元(附件在本書內簡略)。

6.3.上述的實際投資金額以雙方同意的現金、實物和技術投入。全部投資需在合資公司獲得營業執照後的_______個月內完成。除註冊資本外若需合資公司增補資金,經董事會決定以合適的方式在中國籌集或直接向國外銀行貸款。

6.4.甲、乙方按美元投入,在中國境內所需人民幣支付的開銷費需摺合美元匯率,應以支付日的前____日17時,中國銀行公佈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爲準。

乙方年終所獲淨利潤的人民幣部分金額應按年終審計師覈准後7個工作日17時中國銀行公佈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爲準。

6.5.甲、乙方任一方若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投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並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條雙方的責任

7.1.甲方負責

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手續,組織合資公司所需廠房和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及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協助合資公司招聘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才、技術人員、工人及所需的其他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入境簽證手續;

辦理合資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7.2.乙方負責

爲合資公司在國際市場中選購先進適用的機械設備並提供有關信息,以質擇優,保質保量地引進所需設備;

引進機械的合同條款待董事會審閱後由主管部門予以辦理;

指派驗收引進設備、安裝、調試的技術人員,培訓合資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監督技術轉讓方按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能持久地穩定地生產合資的產品;

辦理合資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技術轉讓

8.1.甲、乙方同意由合資公司_______方或第三者簽訂技術轉讓協議爲達到本合同第四條所規定的宗旨。引進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包括產品設計、製造工藝、檢驗方法、材料配方、質量標準、商標及包裝等。

8.2.按合同規定乙方和技術轉讓方應保證產品質量和數量。爲此,引進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應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亦是同類技術中屬先進的,設備的選型及性能應是優良的以滿足技術轉讓的要求。

8.3.乙方對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工藝流程和設備進廠時間及技術服務,應開列清單作爲該協議的附件並保證實施。

8.4.圖紙、技術條件和其他技術資料是技術轉讓的組成部分,應保證如期提供。

8.5.在技術轉讓協議期內,乙方及轉讓方對該項技術的改進、技術情報和資料應及時提供給合資公司,不另收費。

8.6.乙方保證在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協助合資公司的技術人員掌握其轉讓的技術。

8.7.若乙方未能按合同及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提供設備和技術或發現有欺騙或隱瞞行爲,甲方可提出索賠以彌補損失。

8.8.技術轉讓費採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爲產品的淨銷售額的_______%,提成費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8.9條款規定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爲技術轉讓提成費的有效期。

8.9.合資公司與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爲_______(大寫_______)年。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後,合資公司有權繼續使用和研究開發該技術。自引進該項技術於正式投產後持續_______(大寫_______)年後,以合資公司的名義有權向任何第三方轉讓該項技術,原技術轉讓方無權予以干涉或指控。

第九條產品銷售

9.1.合資公司的產品可在中國境內、外市場銷售,外銷部分佔_______%,內銷部分佔_______%。

9.2.產品可由下列渠道向境外銷售:

由合資公司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佔_______%;

由合資公司與_______外貿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委託其代銷和寄售佔_______%。

9.3.爲了擴大產品銷售及保持產品信譽,可在中國境外設立“產品服務中心”,承辦售後服務事宜。

9.4.合資公司的產品在技術轉讓期限同所使用的商標爲_______。

第十條董事會

10.1.合資公司註冊登記之日,爲合資公司成立之日。董事會由_______名董事組成,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會是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其他事宜可採取多數通過決定。董事長是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爲代表。

10.2.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3/4董事提議,董事長或召開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10.3.合資公司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各一名,總經理由乙方推薦,副總經理由甲乙方推薦並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____年。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若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經董事會議可隨時撤換。

第十一條職工管理

11.1.甲、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及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11.2.合資公司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遵照《外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經董事會研究,制訂勞動合同予以實施。勞動合同簽訂後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1.3.合資公司職工有權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十二條財務、稅務、審計

12.1.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3____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等須用中英文書就。

12.2.合資公司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12.3.合資公司職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2.4.合資公司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予以決定。

12.5.合資公司的財務、審計應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或審計師予以審計並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若乙方需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予以審查,甲方應予以同意,但一切費用自理。

12.6.每一營業年度的前3個月,由總經理編制上一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查通過。

第十三條籌備工作

13.1.合資公司在籌備、建設期間,董事會下設立籌建組,籌建組由_______人組成,甲方_______人,乙方_______人。籌建組組長一人,由_______方推薦,副組長一人,由_______方推薦。籌建組長和副組長由董事會任命。

13.2.籌建組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組織有關設備、材料等物資的採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的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策及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管理工作。

13.3.籌建組負責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性能考覈,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儘量優先在中國購買,在國外市場選購設備應邀請甲方派人蔘加。

13.4.籌建組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董事會同意後列入工程預算。

13.5.籌建組在工程完成並辦理移交手續後,經董事會批准,予以撤銷。

第十四條合營期限

14.1.合資公司的合營期限爲________年。合資公司的成立日期即合資公司領得營業執照之日。經一方提議,董事會一致通過,於合資期滿6個月前向主管部門申請延長合資期限。

14.2.合資期滿或提前終止,合資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根據甲、乙方投資比例予以分配。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15.1.甲、乙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的第六條的規定依期按數投資時,從逾期第30個銀行日算起,每逾期1天,違約方應繳付投資額的_______%的違約罰款給予守約的一方。若逾期90天仍未提交投資額,除累計應繳付投資額的_______%的違約罰款外,守約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六條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15.2.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一方承擔責任。若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15.3.爲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應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第十六條合同修改、終止和解除

16.1.本合同及附件予以修改時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原審批部門批准,方能生效。

16.2.合資公司由於某種原因出現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並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可提前終止合資期限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條保險

合資公司的各項工程的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具體事宜由主管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用電報通知對方。於15天內提供事故的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部門出具。根據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條仲裁

19.1.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產生分歧應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19.2.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分歧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條合同生效

20.1.根據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附件(合資企業章程)均爲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0.2.本合同及附件均須經投資雙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

20.3.甲、乙雙方除簽發的通知、電報、電傳外,凡涉及雙方的權利、義務時應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第二條所列地址爲法定的甲、乙方的通訊地址,若法定地址有所變更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

第二十一條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簽訂、效力、解釋和履行,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二條文本

22.1.本合同以中、英文書就,中、英文具有同等效力,中、英文本如有不符,以_______文爲準。

22.2.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係爲醒目而用,不影響對本合同所列內容的解釋。

甲方授權代表:_______乙方授權代表: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公司__________國____________司

簽字:_______簽字:_______

見證人:_______見證人:_______

日期:____日期:_______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篇11

飯店類合同參考格式(樣本

目錄

前言

1)合營雙方

2)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3)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規模

4)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5)合營雙方的責任

6)董事會

7)經營管理機構

8)籌建和籌備

9)採購

10)勞務管理

11)稅務

12)財務與會計

13)審計

14)土地使用費

15)合營期限

16)違約的責任

17)清算

18)保險

19)適用的法律

20)保安祕密

21)不可抗力

22)爭議的解決

23)解除合同

24)附則

前言

和、(爲其三家授權代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共同出資,在中國××市建立並經營合資企業,特簽定本合同。

第一章 合營雙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雙方如下:

甲方: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乙方:、。、分別委託爲其授權代表。

1.: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2.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3.: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第二章 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二條 合營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向中國有關當局辦理申請批准手續,在××市登記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三條 合營企業的名稱和法定地址如下:

名稱:中文:(以下簡稱“合營企業”)

英文:

法定地址:。

第四條 合營企業爲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中國法人,其一切活動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其正當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如公佈新法律,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法典》第四十條之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合營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甲乙雙方分別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度對合營企業承擔責任,並按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利潤,承擔風險和損失。

第三章 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 合營企業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建造、經營具有現代化水平的俱樂部,爲中外人士(新聞工作者、實業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提供社交、會議、辦公、通訊、康樂、食宿場所和服務。通過先進的經營管理手段和優質、高效率的服務,獲得雙方均滿意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 合營企業的經營範圍是:社交和會議場所、康樂項目、旅館、辦公樓、餐館、附屬的通訊設備和商品部,以及其它有關的生活、工作服務設施。

第八條 合營企業的建設和經營的規模如下:

總佔地面積 ××平方米;

新建建築面積 ××平方米,

其中:旅館部分約 ××平方米(約間客房),

辦公樓部分約 ××平方米;

原有建築物面積 ××平方米。

第四章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爲美元。投資中包括下列費用:

1.合營企業進行經營所需的土地處置費;

2.市政工程設施費;

3.甲方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移轉合營企業的作價;

4.設計費(包括勘測費);

5.建設費(包括新建築的建設及F.F.E.庭院綠化和附屬設施的建設);

6.籌建費;

7.開業籌備費;

8.新建築建成開業前的流動資金;

9.建設期間的貸款利息;

10.其它由董事會決定的不可預見的開支費用。

第十條 合營企業進行經營所需用地已由甲方進行了處置,其處置費爲美元。甲方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在合營企業成立後移交給合營企業,作價爲美元。

第十一條 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固定爲美元。其中甲方出資額爲美元,佔%;乙方出資額爲美元,佔%。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分別按前條規定的出資金額以如下方式出資:

1.甲方:甲方的土地處置費美元,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作價美元,合計美元,作爲出資。土地處置費和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的詳情,見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出資一覽表》。

2.乙方:以現金美元作爲出資。乙方三家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分別爲:%,%,%。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根據以下規定向合營企業繳足全部出資額。

1.甲方土地處置費美元,現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作價美元。甲方應在合營企業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後天內將全部土地和現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交付合營企業驗收。

2.乙方應分兩批將其繳足的註冊資本現金美元匯入合營企業開立的銀行帳戶。

第一批應於合營企業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後十五(15)天內交付%的註冊資本,計美元;

第二批應於×年×月×日之前交付%的註冊資本,計美元。

第十四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條規定的期間內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資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需根據延誤的時間和金額,按利率%/日向非違約方支付延誤賠償金。如超過期限×個月仍未履行出資義務,非違約方可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而對非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繳足出資額後,須由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並由合營企業發給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簽署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六條 合營企業所需的投資總額中,除本章規定的註冊資本美元外,不足部分美元由合營企業另行籌資。

第十七條 爲籌措第十六條所列投資總額中不足部分的資金美元,合營企業委託××銀行牽頭、××銀行爲副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貸款。

投資總額如超過美元,合營企業可向上述國際銀團申請接受以建設費(《可行性分析報告》中所列美元)的×%爲限度的備用信貸。

如仍不足,合營企業在得到中國銀行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向其它銀行申請接受以投資總額中未完成投資(投資總額扣除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費用後,即《可行性分析報告》中所列的美元)的×%(扣除前款所述建築費的×%的金額)爲限度的借款。

第十八條 合營企業接受貸款,在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督下進行。按××銀行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的貸款數額提供擔保。合營企業將其全部資產提供給以作爲上述擔保的反擔保。收取擔保費。

第十九條 貸款協議、擔保協議和反擔保協議應在合營企業成立後儘快簽署。

第二十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必須事先經另一方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 甲乙任何一方在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權優先購買。但是一方提出轉讓時,另一方須在接到書面通知天內書面答覆是否接受轉讓,如逾期未作出接受轉讓的答覆,即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出資額的條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條件優惠。

違反上述條款規定之一的,其轉讓無效。

第二十二條 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轉讓,須經董事會會議的通過或確認,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甲方同意乙方在合營企業成立後,成立以爲首的由、組成的投資公司,如未發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情況,乙方可向該投資公司轉讓乙方出資者的資格或全部出資額。但是,該投資公司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的能力。

乙方應於轉讓前天書面通知甲方,並由合營企業報原審批機構批准。甲方要爲儘快取得該項批准進行積極協助。

如乙方不按上述方式進行轉讓,則必須要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乙方的各項義務。

第五章 合營雙方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合營雙方除必須履行本合同其它條款所規定的義務外,還應負責協助辦理下述事項:

甲方:1.協助合營企業向中國有關當局辦理合營企業成立的申請批准、註冊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等手續;

2.協助合營企業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向中國有關部門辦理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所有權移交給合營企業的手續;

3.負責提供新建建築物和改造原有建築物所必要的有關法規、數據和資料;

4.在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成立之前,協助乙方辦理有關外籍業務人員的入境、居留等手續;

5.協助合營企業辦理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經營中的水、電、煤氣、暖氣、通訊、道路等有關基礎設施的建設及正常使用的聯繫事宜;

6.協助合營企業辦理建設工程和經營所必需從中國境外採購進口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的報關手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和申報減免稅手續等事項;

7.協助合營企業辦理招聘中國籍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營業人員的事宜;

8.協助合營企業就改造原有建築物、新建築物的方案設計和擴大初步設計事宜,儘快取得中國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

9.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在原有建築物改造完成之時,新建築土建工程完成之時,使其通過中國有關驗收部門的竣工檢查;

10.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取得××銀行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的貸款,向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貸款許可手續;

11.協助辦理合營企業委託的其它有關事項。

乙方:1.根據董事會決定的方針和計劃,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在中國境外聯繫以最優惠的價格採購或租用建設工程和經營所必須從中國境外進口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並安排運抵指定的中國港口;

2.根據合營企業的利益和需要,推薦和派遣有能力勝任和有合作精神的人員參加合營企業籌建和經營管理工作;

3.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爲其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營業人員在中國境外培訓提供場所和一切必要的條件,或其它有關安排;

4.協助辦理合營企業委託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

第二十七條 董事的任期爲×年,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如果一名董事的職位因故出現空缺時,其原委派方將另外派一名董事替補。

遇有特殊情況,委派方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期屆滿前更換該董事,但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和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各一名,董事長由甲方、副董事長由乙方分別從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

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權時,應授權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董事長和副董事長都不能履行其職權時,應由董事長授權另一名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條 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數,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託書委託另一名董事或一個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事會會議和表決。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須得到出席會議的董事半數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須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託者方能作出決議。

第三十二條 下列事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託者的一致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但合營期滿的解散不包括在內);

3.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轉讓;

4.合營企業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併。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應委託副董事長或另外一名董事負責召集並主持。

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議,董事長必須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可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除非他們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託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上決議的事項,應分別用中文和×文作出議事錄,經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託者簽字後由合營企業歸檔保存,並抄送甲乙雙方。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在中國舉行。經董事長與副董事長協商同意,也可改在其它地點舉行。

第三十七條 除了擔任合營企業經營管理職務應得的報酬外,董事不得從合營企業獲取任何報酬。但董事會開會期間的往來旅費、住宿、招待等開支由合營企業負擔。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合營企業在董事會之下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名,視工作需要設副總經理一或三名,總會計師一名,審計師一名。上述人員爲合營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第四十條 在合營企業成立之後的前×年,本着甲乙雙方人數對等原則,總經理由乙方推薦,副總經理由甲方或甲乙雙方分別推薦,從合營企業成立後的第×年開始,總經理由甲方推薦,副總經理由乙方或甲乙雙方分別推薦。

在合營期間,總會計師由甲方推薦,審計師由乙方推薦;如雙方同意,審計師也可由甲方推薦。

第四十一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可以兼任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它高級管理職務。

第四十二條 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對董事會負責,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的範圍內,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它下屬人員,並行使其它被授予的職權。在總經理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授權副總經理代行其職權。

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工作,並在總經理授權之下,分擔一定範圍的經營管理的領導職權。總經理對合營企業日常業務中的重要事項,應與副總經理協商一致。

前款規定的重要事項在章程中規定。

第四十三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任何經濟組織的執行職務,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合營企業的商業競爭,否則,應視爲合營企業的失職行爲。

第四十四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董事會決定可隨時解聘。

第四十五條 根據董事的決定,在經營管理機構中分設若干部門,分管合營企業各方面的業務。分設的部門經理和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向總經理負責。

第四十六條 經營管理機構包括臨時設立的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的人員編制、工資待遇及福利等,由總經理負責擬定,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七條 合營企業旅館部分的經營管理,委託負責,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出委託條件、擬訂委託合同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八章 籌建和籌備

第四十八條 合營企業在開始階段,應在董事會的授權和監督之下,由總經理在副總經理協助下完成以下三項任務:

1.有關合營企業的建設工程的工作;

2.有關合營企業全面開業的準備工作;

3.原有建築物和設施全面開業前的正常經營。

第四十九條 對於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三項任務,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之間應作如下的責任分工:

1.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

2.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並分別負責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的工作。

第五十條 爲完成上述四十八條中所列的合營企業開始階段的三項任務,由總經理負責組織配備適當人員,分別建立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其職能如下:

一、籌建處

(1)組織制訂方案設計和擴大初步設計,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報董事會決定,並報中國主管當局批准;

(2)根據批准的擴大初步設計,製作工程預算,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報董事會決定;

(3)接洽承包設計單位,安排與其訂立設計合同的有關事宜;

(4)接洽總承包施工單位,安排與其訂立總承包合同的有關事宜;

(5)安排在中國境內外採購和運輸工程建設所需的機具、設備、材料;

(6)隨時督促檢查承包設計和承包施工的單位按時保質保量地履行合同,並根據需要與對方協調解決履行合同中發生的問題;

(7)及時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工程隱蔽部分,組織部分工程的驗收及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

(8)嚴格按照設計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條款掌握設計費和工程費的支付,並在預算的範圍內支付其它有關費用;

(9)整理和保存有關設計、施工、驗收的一切圖紙、文件和其它記錄資料;

(10)其它有關籌建的業務。

二.籌備處

(1)維護、管理原有建築,維持正常營業;

(2)就康樂、旅館、辦公樓、飲食店和商店等各不同營業部門分別制訂經營管理計劃,並聯系、安排上述營業部門經營管理的對外合作和委託的有關事宜;

(3)安排各營業部門的所需設備、傢俱和其它用品的採購、運輸、安裝;

(4)擬訂各營業部門人員的編制;

(5)安排和管理對營業人員的業務培訓;

(6)做好合營企業全面開業的一切準備。

三.行政處

(1)負責一般行政事務工作;

(2)負責有關法律事宜;

(3)負責文書、資料的收發登記、保管等工作;

(4)制訂財會制度,全面負責財會工作;

(5)負責資金的籌措、使用及收支工作;

(6)負責新建築及原有建築的建設、改建費的投資預算、結算的管理工作;

(7)負責工作人員的考覈、選拔、聘用及崗前培訓工作;

(8)制訂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福利待遇方案及獎懲條例等。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條所述臨時機構在完成其規定的任務後,經董事會決定,應即行撤銷。在臨時機構撤銷以前,總經理必須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就合營企業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准,並做好全面開業準備。

第五十二條 根據董事會的授權,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協商一致後,可將籌建和籌備工作的一部分與第三者合作完成或委託第三者代理完成。

第五十三條 合營企業新建築物的設計,須由合營企業委託和合作進行,其有效送審設計方案的新建築物的建築面積增加部分,不得超過×萬平方米的×%。

合營企業委託總承包合營企業新建築物的建設工程。

第九章 採購

第五十四條 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營業所必需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應由總經理負責提出採購計劃和預算。並將擬在中國境內採購和必須從中國境外進口的品目分別開列清單,報董事會批准後由合營企業自行採購,或委託第三者採購。

第五十五條 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營業所需物資的購置,在品質、價格和交貨期限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採用中國的產品。

第五十六條 爲保證合營企業各方面的設施達到國際上較高級的水平,如合營企業需要從中國境外進口設備、材料等物資,應按中國政府規定事先編制計劃,申領進口許可證,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申請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十章 勞務管理

第五十七條 合營企業所需要的中國籍職工,可以由甲方推薦,或者在勞動人事部門協助下,由合營企業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覈,擇優錄用,並與之簽訂僱傭合同。

第五十八條 合營企業職工的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由經營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中國其它有關規定製訂具體規章,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五十九條 合營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合營企業與本企業工會的關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三章的各條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合營企業的中、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它管理人員的薪金待遇,由董事會決定。中國籍的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應與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同工同酬。

第十一章 稅務

第六十一條 合營企業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等有關稅務方面的法律和規定,繳納各種稅款。在新建築物和原有建築物開始營業前,合營企業向中國稅務機關提出分別享受減免所得稅的申請,經批准後實行。

第六十二條 合營企業職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十三條 合營企業的固定資產分別下列三種情況,採用直線法進行折舊。按期折舊完畢,不留殘值。

1.新建房屋、建築物和原有建築採用加速折舊辦法。新建房屋、建築物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原有建築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報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批准後實施;

2.各種機器設備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

3.各種車輛和電子設備,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

第六十四條 在新建建築竣工和原有建築改造完成後,總會計師應儘快計算列出合營企業固定資產一覽表,並經審計師審計,由董事會作出決定,連同折舊辦法一起報請中國稅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章 財務與會計

第六十五條 合營企業的財會制度由總會計師在審計師的協助下,根據中國財政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等規定並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予以制訂,經董事會批准後執行。合營企業的財會制度應報合營企業主管部門、北京市財務部門和稅務部門備案。

第六十六條 合營企業的會計制度採用日曆年制,自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個會計年度。第一個會計年度自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七條 合營企業出據的單據、帳簿,均用中文書寫,季度、年度報表分別用中、×文書寫。人民幣爲記帳的本位幣。對外幣的收支除應登記實際收付的外幣金額外,還應按照確定的匯率(根據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爲人民幣記帳。由於貨幣兌換率波動引起的損益應作爲當年損益入帳。

對於外幣的現金、銀行存款,其它收付款項以及債務等,除按當日匯率摺合爲人民幣記帳外,還應按實際計算金額和收付的貨幣另行記帳。

第六十八條 合營企業應按季和按年度提出會計報表,分別報送甲乙雙方。合營企業的季度和年度報表分別報送××市稅務機關、合營企業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年度報表還應抄送原審批機構。

報表格式應符合中國財政部和其它有關部門的規定。

1.每季的會計報表,應在季度終了的次月二十日前提出;

2.年度會計報表,應在次年的四月三十日前連同審計報告一併報出。

第六十九條 合營企業每年進行一次決算,如出現虧損,應由次一年的稅前收益中彌補,在補足各年度虧損及償還該期應償還的銀行貸款之前,不得分配當年的利潤。

合營企業經年度決算實現的利潤,在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後,剩餘的利潤,按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分配辦法由董事會決定。

各種基金的提留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七十條 合營企業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其它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和人民幣帳戶。

合營企業要在中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的銀行開立外匯儲蓄帳戶,應向中國有關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第十三章 審計

第七十一條 在合營企業的每個會計年度末,合營企業應責成審計師對企業的帳簿和單證記錄進行審計。該項審計須在不遲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天內完成。經審計的會計報表連同審計師的報告應在完成後儘快提交給董事會及甲乙雙方。

第七十二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在前條所述年度審計結束後的××個月之內,對合營企業的全部帳目進行審計。此種審計完成後,須向董事會提出審計報告。董事會應在收到該審計報告天內,對有關問題作出答覆。

第七十三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在各會計年度中,對一項特定的帳目或問題進行專項審計。此種專項審計須提前天書面通知對方,抄送總經理,並且應儘量不影響合營企業正常業務的進行。

第七十四條 根據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要求進行審計的一方,須自己另行聘請審計師或會計師進行審計。此種審計產生的費用由要求進行審計的一方負擔。

第十四章 土地使用費

第七十五條 合營企業自用地合同規定的時間起截至合營期限終止或合營企業提前解散時爲止,每年按規定向中國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交納所佔用土地的使用費。

第十五章 合營期限

第七十六條 甲乙雙方的合營期限爲××年,自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原有建築自雙方繳足第一批出資額之日起開始營業、改造。原有建築的營業、改造和新建築的建設爲第一期,時間約爲×年。新建築物竣工後和原有建築一起全面營業。第二期自全面營業開始之日爲××年。

第七十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時,應在合營期滿之前至少六個月,經董事會決議,並報中國有關當局批准。

如第七十六條所指第一期超出×年,董事會須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報原審批機構審批。

合營企業在全面營業期間因故中斷三個月以上時,董事會應向中國原審批機構申請相應延長合營期限。

第七十八條 合營企業遇到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應由董事會在天內作出解散合營企業的決議,提出解散申請書,經原審批機構批准後,可以提前終止和解散:

1.合營企業連續×年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或虧損累計額超過註冊資本;

2.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3.因不可抗力或因發生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未曾預見到的事件,致使合營企業繼續經營明顯陷入困境;

4.合營企業不能達到其經營目的,而又無其它發展前途;

5.投資總額超出美元,甲乙雙方又無法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

6.經努力,合營企業得不到××銀行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貸款;

7.經努力、合營企業無法同第五十三條所指的設計承包單位、施工承包單位及第四十七條所指的管理公司就委託條件等事項達成一致。

第十六章 違約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 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義務,或者因其他違反合同和章程的行爲,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須負責對此損失實行賠償。

因一方違反合同或章程義務導致合同不得不提前終止的,不解除違約一方的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七章 清算

第八十條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由董事會提出清算的程序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覈並監督清算。

第八十一條 合營企業以清算當時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後剩餘的全部財產,按照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八十二條 合營企業期限屆滿進行清算時,固定資產(已折舊完畢,不留殘值)作價一美元由甲方購買,其它財產均按當時帳面價值計算。

合營企業中止合同進行清算時,固定資產及其它財產均按當時帳面價值計算。由清算髮生的一切費用,從可分配的財產中優先支付。

上述兩款所指帳面價值,包括在稅後利潤進行分配時保留累存的固定資產折舊款和逐年累存的未分配淨收益。

第八十三條 合營企業清算後的財產,乙方分得的部分用幣支付。

合營企業解散後,各項帳冊和文件交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

第十八章 保險

第八十四條 合營企業投保的各種險別,均須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的險別、金額和期限及其它有關事宜,在保險合同中規定。

對中國的保險公司所未設的險別,可在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九章 適用的法律

第八十五條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以及有關本合同的爭議的解

決,均適用中國的法律。

第二十章 保守祕密

第八十六條 甲乙雙方對屬於合營企業經營、技術、銷售、管理和財務狀況中的祕密資料,不經對方同意不得單方面予以公開。

第八十七條 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以及本企業與其它單位間訂立的協議和合同,不經甲乙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公開。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八十八條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而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和事件情況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並應在天內立即提供事故和事件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證明文件。甲乙雙方應按照事故和事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儘快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義務。因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造成的損失,各方都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八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協商解決。

如爭議未能協商解決,應提交有關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甲方爲原告,應在,根據該協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如乙方爲原告,應在,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九十條 在發生爭議和在協商、仲裁期間,除有爭議的問題外,甲乙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中規定的各自應承擔的其它義務。

第二十三章 解除合同

第九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合同失效:

1.第十七章規定的清算手續完成後;

2.乙方全部出資額轉讓給甲方後;

3.如果本合同簽字後六個月得不到中國政府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四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的修改、變更,須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凡需經有關當局批准的,在獲得批准之後生效。

第九十三條 本合同的正本用中文和×文兩種文字寫成,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保存一份。兩種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發生歧義,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九十四條 甲乙雙方之間就履行本合同或與其有關事宜相互的通知,凡與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有關的,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前款的通知如採取電報或電傳形式,須隨後以航空掛號信函通知。

合營企業與乙方之間往來的文件、通知、會計報表、審計報表等,均須以航空掛號寄送。

雙方接受通知的地址,應在本合同中第一條寫明的法定地址。

第九十五條 甲乙雙方在合營期內未取得對方同意,不得使用、也不得讓第三者使用,或與其類似的名稱,進行與合營企業無關的活動。

第九十六條 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均自中國有關當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七條 本合同於×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市簽署。

甲方:                乙方: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篇12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定義和解釋

第三章?合資公司各方

第四章?合營公司的成立

第五章?生產經營的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六章?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七章?合作各方的責任

第八章?營銷、投標和技術轉讓

第九章?設備、原材料採購、合同及其他

第十章?董事會

第十一章?公司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二章?勞動管理

第十三章?稅務、財務和審計

第十四章?合營公司的期限和終止

第十五章?解散和清算

第十六章?_____

第十七章?違約責任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十九章?適用法律

第二十章?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一章?語言

第二十二章?其他條款

第一章?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甲方)與_________(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其它適用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_________,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定義和解釋

第一條?定義

在本合同中,除本合同另有定義外:

關聯公司是指:

(1)就甲方而言:從事建設業務的甲方的股東公司,在本合同簽署時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就乙方而言:

(i)從事建設業務的乙方的股東公司,在本合同簽署時即:___________;

(ii)乙方持有股份的任何公司。

適用法律:指任何具有適當管轄權的中國政府機關頒佈頒發的任何適用的法規、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規章、條例或任何規定、公告、指令或任何執照、同意、許可、授權、特許權或其他批准。

審批和登記機構:指一切根據適用法律確定的具有適當審批和註冊級別的負責頒發有關授權和/或辦理有關登記的主管的中國政府機關。

聯繫公司:就本合同任何一方而言,指受該方控制、控制該方或與該方處於同一控制之下的其他公司,此處控制指

(i)直接或間接持有該方或其他公司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表決權或類似權益,和

(ii)有權推選該方或其他公司的多數董事,視情況而定,且該等權利的行使無須經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股權:指各方持有或擁有的所有認繳的且已全額繳清的股權或作爲向合營公司資本出資的對價而發行的其他形式的權益。

歐元或EUR:指歐洲貨幣聯盟的法定貨幣。

不可抗力:指第59.1條所列之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應作相應的解釋。

合營公司: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股權式合資經營公司。

合資法:指1979年7月1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不時修改的文本。

合資法實施細則:指_____3年9月20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及其不時修改的文本。

營業執照日:指有關審批和登記機構頒發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的日期。

終止通知:指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根據第五十三條(提前終止)發出的要求提前終止合營合同和解散合營公司的書面通知。

中國政府機關:指中國政府,或中國或中國任何政治分區內的任何_____、部委、部門,或任何性質的司法機關、行政或軍事機構(包括任何法院),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地方政府和由中國的任何一個或數個授權機構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任何法人、公共組織、公衆信託或其他法律實體。

RMB或人民幣:指中國的法定貨幣。

體系:指_________用於斜拉索和懸索結構的體系。

區域: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陸領域,不包括_____、澳門特別行政區和_____。

第二條?釋義

(1)本合同中,除非出現不同的意圖,否則,本合同提及的下列詞語含義如下:

(a)每次提及的資產均包括財產、收入和權利;

(b)月指自公曆月的某一日起截止於下一公曆月與前述某一日數字相同一日的期間,但若該期間結束的有關公曆月沒有與前一公曆月的某一日數字相同的一日,則該期間應截止於其結束的那個公曆月的最後一日;

(c)日即指公曆日;

(d)任何條、段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某一條、某一段或某一附件,除非另有明確說明。

(e)本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合同或協議亦包括經允許的對本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合同或協議所做的不時修改或補充;及

(f)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2)若上下文要求,詞語使用的單數形式應包括其複數形式,反之亦然。

(3)標題僅爲方便閱讀之用。

第三章?合資公司各方

第三條?合營合同各方

本合同各方爲: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一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正式組建並存續的公司,在中國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郵編:_________,其法定地址爲: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正式被授權簽署本合同;國籍:中國。

_________司(以下簡稱乙方),一家依據_________國法律正式組建並存續的公司,郵編:________,其法定地址爲: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正式被授權簽署本合同;國籍:_________國。

第四條?聲明及保證

每一方向另一方聲明並保證:

(1)該方係爲正式成立並有效存續的法人,且根據其向另一方提供的、且作爲本合同附件一的其各自的營業執照、章程以及確認其正式成立、權力和授權的正式文件中所述的其他類似的公司組織文件,具有全權經營其業務;

(2)該方具有全部權力和授權簽署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且

(3)該方爲獲准簽署本合同採取了所有必要的行動,經有關審批和登記機構批准之後,本合同依據其條款的規定產生該方的有效權利和可對抗該方且可執行的義務。

第四章?合營公司的成立

第五條?合營公司的成立

甲方和乙方根據合資法、合資法實施細則和其它有關適用法律,同意在中國_________市建立一個股權式合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合營公司)。

第六條?合營公司的名稱及法定地址

合營公司的英文名稱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稱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仍然是乙方的專有財產,合營公司僅在乙方是合營公司的多數股東的情況下根據附件二_____許可協議被授予使用______________的非獨家權利,作爲合營公司名稱的一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仍然是甲方的專有財產,合營公司根據一_____許可協議被授予使用______________的非獨家權利,作爲合營公司名稱的一部分。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

第七條?遵守中國法律和法規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適用法律。

合營公司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享有合法權利及有關優惠待遇。

第八條?組織形式

根據合資法第四條和合資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以及適用法律的規定,合營公司爲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

各方的責任僅以其各自根據本合同第六章的規定對註冊資本的出資爲限,包括根據本合同和適用法律所決定的此後任何增資中各方的出資額。

第五章?生產經營的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九條?成立合營公司的目的

各方成立合營公司的目的在於根據各方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在斜拉索和懸索結構體系領域取得富有競爭力的市場地位,以便提高經濟效益,確保盈利,使合營公司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十條?合營公司的經營範圍

合營公司的經營範圍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銷、製造、供應和安裝斜拉索和懸索結構體系。

第十一條?生產規模

合營公司在最初_________年裏的生產規模預計達到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六章?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投資總額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爲_________萬(USD_________)美元。

第十三條?註冊資本

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爲_________萬(_________)美元,相當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一(71%)。

在這筆數額中:

甲方認繳_________萬(USD_________)美元,佔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三(33%);

乙方認繳_________萬(USD_________)美元,佔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六十七(67%)。

第十四條?各方的出資

14.1?各方對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出資如下:

甲方:以相當於_________萬美元(USD_________)的人民幣現金出資。甲方現金出資時人民幣和美元之間所用的匯率應爲甲方的銀行轉帳之日由中國人XX銀行公佈的人民幣與美元之間的買賣中間價來計算。

乙方:以_________萬美元(USD_________)的現金出資。

14.2?在符合下面第14.3條規定的情況下,各方根據下列日程分期並根據上面第14.1條的規定支付其各自的出資: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十五(15%)應當在營業執照日之後三(3)個月之內全部付清;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其餘部分應當在營業執照日之後十八(18)個月之內全部付清;

14.3?各方同意各方對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出資應當在下列所有前提條件得以滿足或由各方書面放棄之後才能進行:

(1)由各方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本合同以及各方爲合營公司成立和運營而準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被審批和登記機構全部批准;合營公司根據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已經取得營業執照;

(2)作爲本合同附件二的_____許可協議和作爲附件三的技術許可協議已經被合營公司第一屆董事會一致正式批准,其形式見附件;

(3)各方在上面第四條中的聲明和保證自作出之日起一直真實、準確。

(i)放棄該未能得以滿足的前提條件,或

(ii)在取決於審批和登記機構批准的情況下,將該條件的最後期限延長另外三(3)個月,則任何一方應有權通過向其他方送達一份終止通知而終止本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一方均無權要求其他方

(i)向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出資,或

(ii)向其他方提出索賠,且應當適用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提前終止)。

第十五條?出資證明和註冊資本的變更

15.1?各方實際繳付的每次出資均須由一家在中國正式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由其出具驗資報告。合營公司收到滿意的驗資報告後,須向各方頒發由董事長簽字的出資證明,以證明各方在合營公司中的股權。驗資報告的費用均由合營公司承擔。

15.2?在得到有關審批和登記機構批准的前提下,合營公司可依據本合同第30.2條的規定增加註冊資本。各方有權根據其各自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股權比例認繳或繳納註冊資本的增資,但各方另行協商一致的情況除外。

15.3?合營公司可根據適用法律並依據本合同第30.2條的內容和條件減少註冊資本,但減少註冊資本須經審批和登記機構批准。

第十六條?額外融資

16.1?合營公司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即_________萬(USD_________)美元(以下簡稱債務融資),相當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須通過各方根據其各自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股權比例提供股東貸款(以下稱爲股東貸款)和/或金融機構貸款籌措。

16.2?各方在此同意,爲了籌措債務融資資金,合營公司可能需要以其自己的固定資產,向貸款人提供擔保(下稱擔保)。

16.4?若董事會確認合營公司在債務融資之外還需要額外融資,董事會須根據第30.2條通過決議批准註冊資本增資並須向有關審批和登記機構申請批准各方依其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各自的股權比例認繳合營公司註冊資本增資。

16.5?一經獲得全部所需的授權和完成全部所需的備案和登記,各方須立即向合營公司提供或責成他方提供註冊資本增資項下的資金。

第十七條?股權的轉讓

17.1?只有經董事會事先批准後,一方方可有權就其在合營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直接地或間接地設置質押或義務(下稱質押)。

17.2?在不影響第53.2條規定的情況下,任何一方欲直接或間接向第三方轉讓、轉移或交付(下稱轉讓)其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下稱待轉讓股權),必須得到另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以及審批和登記機構的批准。任何向第三方的轉讓須遵守第17.3條至第17.8條的規定。

17.3?若任何一方(轉讓方)有意向第三方轉讓其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該方須將其意向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下稱非轉讓方)和董事會(轉讓通知)。轉讓通知須包括以下信息:欲受讓方(受讓方)的全稱和地址,受讓方的章程及其經正式審計的前三(3)年的資產負債表;建議價格、付款方式和任何其他與轉讓有關的內容和條件;受讓方不可撤銷地書面保證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內容和條件以及以轉讓方爲一方的有關合營公司管理、經營和融資的任何性質的所有協議。

(1)非轉讓方須在收到轉讓通知的四十五(45)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轉讓方

(i)其同意所提議的轉讓,或

(ii)其有意就全部(而非部分)待轉讓股權行使其優先購買權。

(2)如果非轉讓方在收到轉讓通知後的四十五(45)天內未作出答覆,則轉讓方鬚髮出與第一份轉讓通知內容相同的第二份轉讓通知。如果非轉讓方在收到第二份轉讓通知後的十五(15)天內未作出答覆,則所提議的轉讓應視爲已被接受,且非轉讓方須責成其任命的董事投票贊成該轉讓。

(4)如果非轉讓方在收到轉讓通知後的四十五(45)天內通知其有意行使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方),則該方有權按以下兩個價格中較低者購買待轉讓股權:

(i)轉讓通知中規定的購買價格和

(ii)在優先購買權方要求確定資產淨值的情況下,根據第17.7條確定的購買股權時待轉讓股權的資產淨值。轉讓方須責成其委派的董事投票贊成該轉讓,待轉讓股權的購買價格須按第17.7條之規定支付給轉讓方。若根據本第17.3(d)條進行的任何股權轉讓在優先購買權行使通知日或根據第17.7條確定資產淨值之日(依何者合適而定)後的九十(90)天內因轉讓方的原因而未依法完成,則該未完成須被視爲轉讓方的實質違約,且須適用第57.2條的規定。

(5)在任何情況下,非轉讓方均可要求合理滿足其以下要求:股權是以根據誠信原則出售的方式轉讓給受讓方的,轉讓價格是轉讓通知中規定的價格,沒有任何折扣、退款或減讓。如果不能(以包括但不限於提供任何相關付款單據等方式)令非轉讓方在合理程度上滿意,董事們應拒絕批准轉讓。如果轉讓方未按此等誠信原則實施轉讓,非轉讓方將保留對轉讓方的追索權。

(6)任何一方提議的任何轉讓須以受讓方做出以下安排爲前提,即:

(i)由轉讓方轉讓和/或向轉讓方償還(依何者合適而定)轉讓方與合營公司之間現有的股東貸款,或由轉讓方所安排的股東貸款和

(ii)向受讓方轉讓轉讓方提供的任何擔保。該轉讓或還款應在任何所提議之轉讓之前足額完成。

17.4?當乙方有意將待轉讓股權轉讓給一家聯繫公司時,在以上第17.3(a)條中規定的轉讓通知已正式送達後,甲方須被視爲已放棄行使其在以上第17.3條項下的優先購買權、已作出以上第17.2條項下的同意,且須責成其向董事會委派的董事投票以使董事會一致通過批准轉讓的決議。向聯繫公司進行的任何轉讓須遵守第17.5條至第17.9條項下的規定。

17.5?各方同意協助合營公司向審批和登記機構申請批准根據本第十七條進行的任何股權轉讓。

17.6?聯繫公司或受讓方(視情況而定)應接替轉讓方承擔其與待轉讓股權有關的所有權利、義務和責任,包括轉讓方在轉讓日之前發生的義務和責任,以及本合同、其附件以及所有以轉讓方爲一方的有關合營公司管理、經營和/或融資的任何類型的其它協議中所包含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17.8?根據本第十七條進行的任何股權轉讓只有在

(i)受讓方簽署本合同及以上第17.6條所述之所有協議,且

(ii)審批和登記機構對轉讓予以批准和登記之後,方爲有效。

轉讓方須在合營公司的協助下,負責在合營公司董事會批准轉讓之日起三十(30)天內編制並提交根據適用法律在有關審批和登記機構辦理轉讓審批和登記的行政手續所需之全部文件。

17.9?如果一方依適用法律被宣佈破產,且其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股權計劃轉讓,須立即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就該等股權擁有優先選擇購買權並可以購買或讓其選擇的第三方購買破產方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股權,該破產方將被視爲對此轉讓表示同意。

第七章?合作各方的責任

第十八條?合營公司各方的義務

合營公司須負責以下各項事宜,但是,下列事項更具體地說是每一方的義務:

18.1?甲方的特定義務

(1)根據第六章的規定向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繳付出資;

(2)協助合營公司從有關審批和登記機構取得合營公司成立、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的變更和延展所需的所有批准,且協助合營公司處理與中國有關部門的日常關係;

(3)盡其所有努力協助宣傳合營公司形象、品牌和產品,以便使合營公司產品最優化並被業主和承包商所採用;

(4)協助合營公司辦理與合營公司業務所需的場地和其它土地使用權相關的各種手續;

(5)協助合營公司辦理機器和設備的進口海關手續,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買體系的製造、供應和安裝所需的適當質量和數量的國產原材料、設備、零部件、化學品或零備件,並向合營公司提供體系的製造、供應和安裝所必需的工作和倉儲條件,包括合格的勞力、電力供應、水和其它公用設施、通訊設施以及運輸工具和服務。所有向第三方供應的內容都應當以最好的價格,所有由甲方向合營公司供應的內容都應當是以公平的市場價格供應。

(6)選擇具有適當資格和經驗的人員擔任副董事長和總經理,並協助合營公司聘用合適的、合格的中國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員;

(7)經董事會要求,協助合營公司根據第十六條(額外融資)獲得中國的銀行提供的一筆或數筆人民幣貸款;

(8)協助乙方職員和合營公司的外方職員及其家屬申請並獲得入境簽證、居留證、就業證和旅行許可;

(9)在任何情況下均盡力本着符合合營公司利益的原則行事,不從事和避免從事任何可能損害合營公司利益的行爲;

(10)協助合營公司在主管建設的中國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包括但不限於項目登記並取得適當的資質。

(11)經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決議提出要求,在以下各方面協助合營公司:

(a)在不妨礙本合同另外確定的任何更具體的義務的前提下,在有關中國機關辦理以下方面的有關申請:

(i)依據有關_____外商在中國投資的法律或規定獲得所有批准、登記和一切適用於或可能將適用於合營公司的外匯管理和稅收或其它方面的豁免或其他優惠待遇;

(ii)獲得與安全、環保事宜有關的必要許可、執照和其它批准;和

(iii)本合同規定的、或本合同簽署後的合營公司運營必需的其他事宜;

(b)若發生任何中國機構頒佈或採取任何具有法律或行政效力的措施、或實施任何商業政策,且對合營公司或合營公司各方造成負面影響,盡最大努力根據適用法律限制或避免此類措施的影響;和

(12)履行甲方特別承擔的所有其它工作,按照本合營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和方式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甲方且甲方接受了的所有其它事宜,且此等事宜是甲方確認或已經確認負責辦理的。

(13)協助合營公司將其用於形象和銷售的所有相關文件如小冊子、技術記錄、參考表、網址和其它促銷資料翻譯成中文。

(14)協助合營公司組織研討會以便促銷合營公司產品。

18.2?乙方的特定義務

(1)根據第六章的規定向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繳付出資;

(2)選擇具有適當資格和經驗的人員擔任董事長和副總經理;

(4)盡一切努力協助宣傳合營公司的形象、品牌和產品,以便使合營公司產品最優化並被業主和承包商所採用;

(5)協助合營公司以合理價格在國外採購爲體系的製造、安裝和供應所需的適當質量和數量的設備和機器以及這些機器和設備至中國港口的海運;

(6)要求_________根據附件三技術許可協議的規定提供專有技術、機器、設備和知識產權使用許可;

(7)提供生產設備安裝、測試和試生產的合格的技術人員;

(8)要求_________根據附件三技術許可協議的規定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9)經合營公司董事會提出要求,協助合營公司招聘適當合格的管理人員或高級技術人員;

(10)在任何情況下都盡力本着符合合營公司利益的原則行事,不從事和避免從事損害合營公司利益的行爲;以及

(11)履行乙方特別承擔的所有其它工作,按照本合營合同或其附件所規定的時間和方式辦理合營公司委託乙方且乙方接受了的所有其它事宜,且該等事宜是乙方確認或已經確認負責辦理的。

第八章?營銷、投標和技術轉讓

第十九條?項目

19.1?合營公司的目的是在區域內促銷體系的使用並製造和安裝在區域內承接的項目所使用的體系。

19.2?甲方應當每月通知董事會體系可以安裝的任何其它項目,而管理委員會應當負責建立一個詳細的項目清單,包括每個項目的下列信息:項目名稱、客戶名稱、地點、主跨度、塔樓數量、投標日期、安裝日期、噸位、拉索類型。

第二十條?營銷

合營公司應負責通過文件、技術推介、工地訪問和推薦單等形式向潛在客戶促銷體系。任何該種文件應當由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一條?投標

21.1?管理委員會應當決定是否對任何低於_________(______)萬歐元的項目發出要約。對於任何超過_________(______)萬歐元的項目,應當由董事會作出決定。

21.2?對於每個項目,爲了取得最好的要約,每一方應當按照附件5A中的其自己的工作範圍並根據每年預先商定的費率給予最好的價格。對於成立後的第一年而言,參考價格列於附件5B。

21.3?若合營公司就某一項目中標,從而根據有關合同須提供履約擔保函,各方同意在合營公司無法提供該履約擔保的情況下,由各方根據其各自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股權比例分別提供履約擔保。

第二十二條?不競爭

22.1?各方同意,在區域內,各方將遵守下列規定以免與合營公司發生競爭:

(1)甲方或其關聯公司決不直接或間接就平行絞線索發出任何其它形式的要約,乙方或其關聯公司決不直接或間接就平行鋼絲索發出任何其它形式的要約,但各方以對此書面同意的情況除外;就此而言,甲方須根據本合同第六十八條在其各部門建立保密政策,以確保任何員工,合夥人等不在合營公司以外傳播或使用有關技術的信息。所有可能獲得信息的人員須簽署一保密和非競爭協議。

(2)各方將在任何可能的時候促銷體系。遊說活動將在投標前階段進行以便促銷規範中的平行絞絲索體系:當平行鋼絞線體系爲投標時的指定體系時,甲方將不單獨發出任何其它類型拉索的要約;當投標階段確定數個拉索體系,包括平行鋼絞線拉索體系時,合營各方應將體系作爲最好的體系予以促銷並進行遊說以便取得平行鋼絞線拉索體系項目。各方應當富有誠意地討論任何其它要約以便增加合營公司的中標機會;當平行鋼絲索體系爲任何項目在投標階段唯一確定使用的體系時,乙方將不發出任何其它類型拉索的要約;如有不清、疑問或體系相關的情況發生變化,各方應富有誠意地討論出解決辦法。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和其分支機構將不提議將_________斜拉索錨具體系向區域內的任何其他方分銷和安裝。

22.2?在本合同簽署時,指定平行鋼絞線拉索體系爲唯一體系的潛在的項目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3?各方另同意,在區域外:

(1)合營公司或甲方或其任何關聯公司在取得乙方事先書面同意之前將不直接或間接促銷、營銷、發出要約銷售、安裝任何使用或拷貝體系或其任何部分的項目;

(2)但是,乙方同意個案考慮合營公司可能與乙方或任何乙方的關聯實體相聯繫的可能的項目,或者提供部件或者履行可能的工作。在任何情況下,該種合作應當取得董事會的批准。

第二十三條?技術轉讓

23.1?各方同意,乙方應當責成_________國際公司根據附件三技術許可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合營公司提供其專有技術和技術。

23.2?乙方同意責成________國際公司向合營公司授予在區域內部分銷售、營銷、製造、供應和安裝斜拉索體系的許可。________專有的專有技術和體系列於附件三技術許可協議之中。

23.4?乙方應向合營公司提供或責成_________國際公司向合營公司提供技術協助所需的合格的技術人員和工程師。

23.5?乙方應當繼續開發本合同有關業務的技術以便向合營公司提供持續的技術優勢。

23.6?合營公司應當執行並嚴格遵守乙方或_________國際公司批准的拉索安裝程序和產品規範。

23.7?甲方和其聯繫公司不應在中國或國外開發或銷售即使是部分源於根據附件三技術許可協議轉讓的技術的任何其它體系或設備。其判斷標準是列於附件三技術許可協議之中的乙方的或______國際公司的專利和體系,以及專利沒有覆蓋的但通過乙方和/或______國際公司傳送的註釋、圖紙、說明書和工作程序所傳達的技術信息。雙方將盡最大努力使專有技術不泄露給分包商和/或合作伙伴並在與分包商和/或合作伙伴的協議中規定類似的保密條款。在本合同期限內和之後十(10)年內,甲方和其聯繫公司或合作伙伴承諾不營銷或製造或供應或安裝附件三技術許可協議所述的乙方體系的任何部分。

23.8?乙方在此承諾,若乙方根據本合同第17.4條向其聯繫公司轉讓乙方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該轉讓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影響本第二十三條項下確定的技術許可。

第九章?設備、原材料採購、合同及其他

第二十四條?設備和原材料

合營公司購買設備時,在有關設備符合技術規範且技術條件和商業條件至少同國外類似設備相同的情況下,合營公司可優先在中國購買該等設備。

第二十五條?公平交易原則

有關的當事方與合營公司之間就任何設備或服務的供應或採購的所有交易,須按照競爭性市場條件進行。

第十章?董事會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的成立

根據適用法律並經中國有關審批和登記機構批准,合營公司應取得其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日爲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董事長鬚在營業執照日起的十五(15)日之內,召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的組成

董事會由三(3)名董事組成,包括董事長一(1)名,副董事長一(1)名,其中一(1)名董事由甲方委派,二(2)名董事由乙方委派。董事長由乙方委派,副董事長由甲方委派。

所有董事的_____爲四(4)年,若其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若因任何原因董事會出現空缺,須由空缺董事的原委派方委派董事替代。對任何董事的免除或更換隻能由原委派方決定。對任何董事的委派或免職(包括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須由委派方向合營公司及另一方提交書面通知,指出董事的姓名;若是委派,還須另附董事候選人的履歷。

出席或被代理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每一董事擁有一票平等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須每年至少召開二(2)次例會。無論任何時候,若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認爲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是有必要的或合適的,或者經一(1)名或一(1)名以上董事提出書面要求,_____開董事會特別會議。

第二十九條?法定人數和代理人

至少二(2)名董事出席或被代理出席董事會議方構成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

若在某一董事會會議召開後一(1)小時內未達到法定人數,則由董事長(或董事長缺席時或確有理由不能出席時由副董事長)在五(5)天內召集一次新的董事會會議,該新的董事會會議應於召集通知發出之日後的十五(15)天內召開。在該重新召集的董事會會議上,二(2)名董事出席或被代理出席即構成有效的董事會會議,並可依下述第三十條的規定有效地作出決議。

無法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可以任何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信函和傳真,指定代理人。一位董事或代理人可在董事會會議中代表一位或數位董事,前提是該等董事與被代表董事由同一方委派。

第三十條?董事會決定

30.1?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重大事宜。董事會的決定由出席會議的和由代理人代理出席會議的董事的簡單多數投票作出。重大事宜應由董事會不時確定,包括:

(1)批准每一位項目經理的報告;

(2)批准每個年度財務報表;

(3)批准每項超過_________萬歐元的財務支出;

(4)通過合營公司的重要規章和制度;

(5)決定聘用和解聘任何人員如部門經理、工地代表、會計、工程師;

(6)任命由每一方各派一名代表的管理委員會。

(7)簽訂合同;

(8)批准合營公司投資和任何承擔長期責任的投資;

(9)批准任何金額超過_________萬歐元的材料、設備等的採購,但高額大型項目特別授權的情況除外;

(10)經營附件四中財務管理制度所述的收款帳戶;

(11)批准任何債券、擔保、_____證明簽發或合營公司承擔此類責任的任何其它行爲:

(12)批准由公司或其經理或其員工受益的任何保單。

30.2?儘管有以上第30.1條的規定,以下重大決定須由出席和由代理人代理出席會議的董事一致投票決定: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終止或解散和清算;

(3)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任何增加或減少;

(4)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股權的任何轉讓或質押,或合營公司各方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各自股權的調整;

(5)合營公司與其他經濟實體的合併或合營公司的分立;

保證書。

第二十章 場地使用費

第六十九條 合營公司使用的場地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第七十條 合營公司租用場地_____平方米,租用費爲每年_____(元)(人民幣)/平方米,租用費繳納方法,期限要根據_____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合營公司租用_____方廠房、倉庫暫定爲_____平方米租用費定爲每年_____元(人民幣)平方米,按使用面積計取,水、電、汽設施租用費每年共計_____萬元(人民幣),上述三項費用列入產品成本。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七十一條 由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用電報通知合營公司其他各方,並應在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址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逾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的出具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章 適用法律

第七十二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三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七十三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定進行總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第七十四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各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四章 文字

第七十五條 本合同用中文寫成。

第二十五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七十六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組建工程協議、銷售協議等(略),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七十七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條 甲、乙、丙各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力、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丙的法定地址即爲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九條 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由甲、乙、丙方授權的代表在中國_____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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