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曠工檢討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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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曠工檢討書 篇1

各位領導;各位同事:_________________

銀行曠工檢討書(通用3篇)

__________年_______月的一中午,_______點正,這個時間是我們門前櫃員交班的時間,在這個時間,爲了交班的順利,錢款清楚。所以,交班時是不對外收付款業務的。

當我正在緊張有序的清點庫存時,忽見一女子正走入大門,準備走向窗口時,爲了不影響清庫存,爲了不影響顧客等待時間,我主動對她說:_________________“要幹什麼,交-班,等一下再來:_________________“,由於交-班時間緊,錢款較瑣碎,所以態度不夠柔和,語氣有點生硬。由於客戶不理解交-班的規定,又認爲顧客就是銀行的衣食父母,硬要存,這時,我放下手頭的工作,耐心,禮貌的解釋,但這位女子無法接受,在櫃檯外生氣兼夾粗話,最後憤然投訴。

以上事件之所以發生,我認爲要吸取以上教訓。

一:_________________不論業務多麼的繁忙,不論手頭的工作多麼的重要,都要堅持微笑服務。

二:_________________客戶是多種多樣的,素質有高低。所以,我們在對話時要婉轉,要講究技巧。

三:_________________要堅定不移的正確理解堅持“顧客永遠是對的”要記住,顧客的不理解就是我們工作的不細緻,客戶的不滿意就是我們工作的不積極。一葉可知秋,一事可成鏡。我將以此事作爲一面明鏡,以明鏡爲鑑,時時自照,日日面對,在以後的工作中,露出一次次燦爛的微笑,做到一絲絲耐心的解釋。最終達到服務無止境,更上一層天。

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銀行曠工檢討書 篇2

編號:

保證合同

重要提示

請保證人認真閱讀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帶有▲▲標記的條款。如有疑義,請及時提請債權人予以說明。

爲保障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簽訂或將要簽訂的主合同項下全部債權的實現,保證人願意提供本合同約定的保證。

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證人與債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主債權

1.1保證人擔保的主債權爲主合同(有多個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項下的全部主債權,包括債權人根據主合同向債務人發放的各類貸款、透支款、貼現款和/或各類貿易融資款(包括但不限於進口押匯、進口代收融資、進口匯出款融資、出口押匯、出口託收融資、出口發票融資、出口訂單融資、打包貸款、國內信用證押匯、國內信用證議付、國內保理融資、進出口保理融資等),和/或者,債權人因已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或擔保函(包括備用信用證,下同)而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包括或有債權),以及債權人因其他銀行授信業務而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包括或有債權)。

本合同約定的銀行授信業務,是指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前述列明的任一項、多項業務或其他名稱的業務。

▲▲1.2 任一筆主債權本金的幣種、金額、利率和債務履行期限等具體內容由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在主合同(包括主合同下額度使用申請書和/或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簽署的其他名稱的文件,額度使用申請書和其他名稱的文件在本合同中合稱“額度使用申請書”,下同)中具體約定。

按照本合同第10.2(2)條、10.2(3)條、10.2(4)條和10.2(5)條約定提供最高額保證的,主合同的額度是否可以循環使用、額度的用途、每次使用額度時的具體用途以及授信期限等均由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在主合同中具體約定。對於按照第10.2(2)條、10.2(3)條的約定提供的最高額保證,在主合同約定的授信期限內發生的主債權均受本合同擔保;對於按照第10.2(4)條、10.2(5)條的約定提供的最高額保證,在第10.2(4)條、10.2(5)條約定的期間內發生的主債權均受本合同擔保。

1.3按照本合同第10.2(2)條、10.2(3)條、10.2(4)條和10.2(5)條約定,保證人爲債務人提供最高額保證的,適用本款以下約定。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在全部主合同下最後一筆主債權的發生日(“主債權確定日”)確定。債權人根據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額度的,取消全部授信額度之日爲主債權確定日。

主債權確定日當日及之前發生的主債權及其持續至保證人承擔責任時產生的利息(包括複利、逾期及挪用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本合同第2.2條約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均屬本合同保證的範圍。

主債權的發生指債權人發放貸款、融資款、透支款或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擔保函或備用信用證。

▲▲1.4債權人根據主合同享有的債權的實際金額無論低於還是高於本合同約定的最高債權額,均不影響保證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條 保證責任

2.1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爲連帶責任保證。

2.2 保證的範圍爲全部主合同項下主債權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它費用。

2.3保證期間根據主合同約定的各筆主債務的債務履行期限(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擔保函項下,根據債權人墊付款項日期)分別計算。每一筆主債務項下的保證期間爲,自該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或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起,計至全部主合同項下最後到期的主債務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或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後兩年止。

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該筆主債務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或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起,計至全部主合同項下最後到期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或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後兩年止。

債權人宣佈任一筆主債務提前到期的,該筆主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以其宣佈的提前到期日爲準。

▲▲2.4 根據第10.2(1)條約定提供保證的, 保證人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

根據第10.2(2)條、10.2(3)、10.2(4)及10.2(5)條約定提供最高額保證的,對本合同簽訂前已簽訂的主合同,保證人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對本合同簽訂後將簽署的主合同,保證人同意,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簽訂主合同無需通知保證人或徵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將自行聯繫債務人提供相關文件。

▲▲2.5根據第10.2(1)條約定提供保證的,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但是,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變更主合同且增加合同金額、提高利率或延長債務履行期限的,保證人僅按原主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在主合同未變更的前提下,債權人依據主合同約定調整利率(包括提高利率)或延長債務履行期限的,保證人仍應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根據第10.2(2)條、10.2(3)、10.2(4)及10.2(5)條約定提供最高額保證的,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包括但不限於變更主合同額度金額、授信期限、債務履行期限、利率及其他條款,無需通知保證人或徵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但是,對於第10.2(2)條及10.2(3)條,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增加主合同額度金額或延長授信期限的,保證人僅對原授信期限內發生的主債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最高債權額內承擔保證責任;對於第10.2(4)及10.2(5)條,無論主合同發生何種變化,保證人對發生在第10.2(4)、10.2(5)條約定期間內的主債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最高債權額內承擔保證責任。

▲▲2.6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和/或賠償責任,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2.7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是一項持續性保證,對債務人的全部或部分被擔保債務的任何部分付款或清償不應被視爲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被解除,保證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第三條 保證人的陳述與保證

3.1 保證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保證人爲自然人的)/保證人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保證人爲非自然人的),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3.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證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3 保證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債權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3.4保證人及其關聯方均不屬於聯合國、歐盟或美國製裁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於被聯合國、歐盟或美國製裁的國家和地區。

▲▲第四條  保證人的義務

4.1保證人在此不可撤銷且無條件地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融資款本金或債權人墊付款項或相應利息時,保證人應向債權人立即支付債務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

保證人同意:主合同同時受債務人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的,債權人有權自行決定擔保權利的行使,包括但不限於: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立即支付債務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而無需先行行使擔保物權或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有權不分先後順序地分別或同時向包括保證人在內的一個或多個擔保人主張部分或全部擔保權利;債權人放棄或變更對其他擔保人的擔保權利、放棄或變更擔保物權的權利順位的,保證人仍按本合同承擔保證責任而不免除任何責任。

4.2 保證人應配合債權人對其收入和資信情況(保證人爲自然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保證人爲非自然人的)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債權人因貸後風險管理需要而要求的財務報表、其他資料及信息,並保證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和信息是真實、完整和準確的。

4.3保證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債權人,並且在主合同項下債權得到全部清償前,除非得到債權人書面同意,不應採取下列行動:

(1)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重要資產、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減資等。

4.4 保證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1)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作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2)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3)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措施,或主要資產被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

(4)爲第三方提供擔保,並因此而對其經濟狀況、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6)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7)保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違規或違反所適用的交易所規則;

(8)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保證人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或經濟狀況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9)保證人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或變更住所等聯繫方式(保證人爲自然人的);

(10)保證人發生重大安全或環保事故;

(11)保證人發生重大股權變更;

(12)保證人的外部審計師對其財務報表發表的審計意見不是標準的無保留意見;

(13)保證人因違反法律法規和/或監管要求被或可能被有權機關調查、處罰或採取類似的其他措施;

(14)保證人或其關聯方被納入聯合國、歐盟或美國的制裁名單,或者其所在國家和地區被納入聯合國、歐盟或美國製裁國家和地區名單。

4.5保證人在此不可撤銷地且無條件地同意,在被擔保債務被全部清償之前,保證人不得對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任何權利或主張(包括但不限於保證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享有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賠償的權利)。如果保證人因違反本條規定而行使任何該等權利或主張,導致從債務人處收到任何款項,保證人應在收到時立即將該等款項支付給債權人。

4.6在債務人足額清償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前,債務人如成爲保證人的股東或其實際控制人,保證人將立即通知債權人並提供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

4.7保證人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不從事涉及洗錢、恐怖融資的活動,積極配合債權人開展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各項反洗錢工作。

4.8保證人保證,保證人及保證人員工及代理人不以任何形式向債權人或債權人員工提供、給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約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質利益(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實物卡、旅遊等)或其他非物質利益;不將債權人提供的資金或服務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地用於與貪腐或賄賂有關的活動;保證人如知曉任何違反本條約定的情形,應及時如實、完整、準確地向債權人提供線索和相關信息,按照債權人的要求配合相關事宜

▲▲第五條 扣劃約定

5.1 保證人授權,債務人或保證人有到期應付的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扣劃保證人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於清償。

5.2 扣劃後,債權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主合同號、額度使用申請書編號、合同號、扣劃金額、債務餘額通知保證人。

5.3 保證人清償債務款項(包括保證人主動還款和債權人依本合同約定扣劃所得款項)不能足額清償保證人全部債務時:

(1)應首先用於清償抵充到期未付的費用。到期債務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到期債務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及以上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

(2)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開立信用證、開立擔保函、出口保理等業務項下,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

(3)保證人有多筆債務(包括保證人在其他合同下對債權人的債務),債權人有權自行決定保證人各筆債務的清償抵充順序,只要該等抵償順序不違反債權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相關監管要求的強制性規定。債權人應將抵償債務的結果通知保證人。雙方對本款事項另有約定的除外。

(4)個人貸款項下,債務抵償順序按主合同約定。

5.4 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的,按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劃時公佈的匯率折算抵償債務的金額。需要辦理結售匯或外匯兌換手續的,保證人有義務按債權人要求協助債權人辦理。

第六條 通知

6.1保證人在本合同中填寫的聯繫方式(包括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號碼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繫方式發生變更,保證人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信息寄/送至債權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該等信息變更在債權人收到更改通知後生效。

6.2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外,債權人對保證人的任何通知,債權人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債權人有權選擇其認爲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債權人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保證人者爲準。

(1)公告,以債權人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布公告之日視爲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保證人簽收之日視爲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於債權人最近所知的保證人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爲送達日;

(4)傳真、移動電話短信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於債權人最近所知的保證人傳真號碼、保證人指定的移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發送之日視爲送達日。

6.3 保證人同意,除非債權人收到保證人關於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保證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保證人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通過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其他書面文件送達於債權人最近所知的保證人通訊地址的,以保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爲送達日;保證人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爲送達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保證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第6.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爲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保證人者爲準。

▲▲第七條 信息披露與保密

7.1對於在本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保證人的未公開信息和資料,債權人對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並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保證人未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爲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需向債權人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債權人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保證人另行同意或授權貸款人進行披露的。

7.2保證人確認已簽署《信用信息查詢和提供授權書》。債權人在授權書規定的範圍內查詢、使用和保存保證人的信用信息。

7.3在本合同第7.1條和第7.2條規定的情形外,保證人進一步同意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保證人的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保證人的基本信息、信貸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和資料等,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爲下列目的向業務外包機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其他金融機構及債權人認爲必要的其他機構或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機構,或者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擁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許其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該等信息和資料:①爲開展銀行授信業務或與銀行授信業務有關,例如推廣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業務、催收保證人欠款、轉讓銀行授信業務債權等;②爲債權人向保證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產品或服務或進一步提供服務。

本第7.3條是否適用,以雙方在本合同第12.1條約定爲準。

第八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爲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律)。本合同項下爭議向債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本合同“其他約定事項”條款另有約定除外。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九條 生效條款

本合同自下列條件全部滿足之日起生效:(1)保證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保證人爲自然人的,保證人簽字;(2)債權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

第十條 擔保的主合同

10.1 被擔保的債務人爲:

10.2本合同提供的擔保適用以下第 項約定:

(1)保證。擔保的主合同編號: 名稱: ;

(2)最高額保證。擔保的主合同編號: 名稱: ;保證人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爲(幣種): (大寫金額): ;

(3)最高額保證。擔保的主合同編號: 名稱: ;保證人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爲下列兩項金額之和:① 擔保的主債權本金餘額最高額 (幣種): (大寫金額): ,本款所稱“擔保的主債權本金餘額最高額”指主合同下保證人所擔保的主債權(包括或有債權)本金餘額的最高額,② 前述主債權持續至保證人承擔責任時產生的利息(包括複利、逾期及挪用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本合同第2.2條約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本金餘額是指以下任一或兩項之和:

i 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發放且債務人尚未償還的各類貸款、透支款、貼現款和/或各類貿易融資款本金之和;

ii 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開立且仍有效的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或擔保函金額之和以及債權人在前述銀行授信業務項下已墊付且債務人尚未償付的金額之和。

(4)最高額保證。保證人爲債權人與債務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簽訂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保證人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爲(幣種及大寫金額): 。

前款所稱主合同指: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全部授信業務合同□爲辦理 簽訂的全部授信業務合同。

(5)最高額保證。保證人爲債權人與債務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簽訂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保證人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爲下列兩項金額之和:① 擔保的主債權本金餘額最高額 (幣種及大寫金額): ,本款所稱“擔保的主債權本金餘額最高額”指主合同下保證人所擔保的主債權(包括或有債權)本金餘額的最高額,② 前述主債權持續至保證人承擔責任時產生的利息(包括複利、逾期及挪用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本合同第2.2條約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前款所稱主合同指: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全部授信業務合同□爲辦理 簽訂的全部授信業務合同。

本金餘額是指以下任一或兩項之和:

i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發放且債務人尚未償還的各類貸款、透支款、貼現款和/或各類貿易融資款本金之和;

ii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開立且仍有效的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或擔保函金額之和以及債權人在前述銀行授信業務項下已墊付且債務人尚未償付的金額之和。

第十一條 聯繫方式

保證人接收第六條約定的通知的聯繫方式包括:

通訊地址:

收件人:

郵政編碼:

電話:

移動電話號碼:

傳真:

電子郵件地址: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12.1雙方同意,本合同□適用□不適用第7.3條。

12.2 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的爭議管轄法院由“債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修改爲:

第十三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保證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法定(戶籍)地址:

債權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負責人:

通訊地址:

保證人已通讀合同全部條款,債權人已應保證人的要求作了詳細說明,保證人簽署本合同時對所有內容無疑問和異議,理解合同條款尤其是帶▲▲標記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後果。

(本頁以下無正文)

保證人(公章/簽字) 債權人(單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

共有人聲明條款(適用於保證人爲自然人):

本人(姓名: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系保證人的配偶。本人已認真閱讀並確認了本合同的所有條款,知悉並同意保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基於該保證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清償。

共有人簽字:

銀行曠工檢討書 篇3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撤銷(__________)佳立商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裁定書》;

2、請求解除對申請人財產的查封、凍結措施;

3、請求責令原告賠償申請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貴院以(__________)佳立商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裁定書》,查封了申請人的兩處房產,並凍結了申請人在成都市工商銀行外北分理處的銀行帳號及存款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申請人認爲,貴院的上述裁定是錯誤的。

1、申請人與原告沒有任何合同關係和其他法律關係;

2、貴院超標的查封,查封__________萬元財產,超出原告的請求數額,實際查封的財產超出於原告的請求數額;

3、最爲重要的是,申請人的上述銀行帳號,屬於申請人的結算賬戶,帳上的資金主要用於發放工資和業務往來,如果貴院不撤銷裁定,職工的生活沒有着落,勢必影響社會穩定;而且也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正常業務、工作的開展,勢必給申請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希望貴院切實考慮上述理由,並落實申請人的請求。

此呈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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