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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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合同 篇1

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合同

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合同(精選3篇)

編號:

勞?動?合?同?書

根據《_____》和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單位與臨時聘用大中專畢業生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書,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用?人?單?位(甲方):?_________

受聘者姓名(乙方):

第一條:籤?訂?日?期:?20_________?年?6月?15?日

聯繫電話(家)?(手機)?132X4897

出生時間?19_________?年?4月3?日?身份證號碼?X04_________

初聘時間?20_________年9?月

第二條: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爲一年,從?20_________年6月15日起至?20_________年6月14日止,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滿後自行終止,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續簽合同。

第三條:工作內容和要求

一、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教育?崗位從事?教育教學工種。聘_____間不享受在職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不佔用人單位編制,爲臨時用

工。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二、甲方爲乙方分配相關的工作任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並對乙方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培訓和思想政治教育。

三、甲方有權對乙方加強管理和培養,爲乙方成才提供必要的條件,並對乙方在聘用期間的行爲負責。

四、乙方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乙方發生_____行爲,甲方有權進行處罰。

五、乙方的崗位職責是:?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住?所?同仁縣年都乎鄉年都乎村?制度、恪守教師職業道德、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

六、對乙方的工作要求和任務: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每週工作5日,每天8小時。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五條:勞動報酬

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費,乙方在該崗位月基本生活費?元,其中?元由?承擔;?元由?承擔。

第六條?社會_____

一、乙方按國家和青海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_____。甲方爲乙方辦-理養老_____、失業_____、醫療_____並承擔社會_____繳費義務。

二、乙方在合同期內,患病或因工負傷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合同的解除、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甲乙雙方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的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一)、聘用合同期滿的;

(二)、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三)、乙方在聘用期間參加公務員及事業單位招考、參軍,被錄用的;

(四)、乙方在聘用期間脫產進行學歷再教育的;

(五)、乙方違反國家《_____條例》,參加非法_____和非法集會,不聽甲方解釋勸阻的;

(六)、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和機關工作制度,不履行勞動合同的;

(三)、乙方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

(四)、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六)、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七)、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及時足額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基本生活費和生活補助)的;

(二)、未依法爲乙方交納社會_____費的;

(三)、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甲方以暴力、_____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六、甲方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爲乙方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一、甲方不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承擔的義務,乙方可隨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反映存在的問題。

二、合同期滿後,甲方既不解除勞動合同又不續簽勞動合同,因此而造成人事部門不核拔基本生活費,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縣勞動監察大隊備案一份。

四、本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後,續簽、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和縣勞動監察大隊備案。

五、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_____、訴訟。

聘用單位:(章)?受聘者: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年?月?日?年?月?日

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合同 篇2

甲方(用工單位)名稱:

地址:

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年 月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碼:事業單位臨時工合同戶籍所在地:

現詳細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根據甲方施工生產需要,甲方決定聘用乙方到甲方工地從事臨時性工作,爲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臨時性用工勞務合同,雙方應當依法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受聘期限

經雙方協商,聘用期限爲: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勞動報酬

1、甲乙雙方約定,乙方的勞動報酬按每月 元 (大寫 )人民幣支付。

2、該工資包括甲方單位爲乙方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工傷保險金、個人所得稅、各種節假日加班及中夜班補貼、績效工資、生活費、日常交通費等。

3、每月三天(含三天)以內的病、事假工資照發,但必須履行請銷假手續,三天以上的病、事假亦須履行請銷假手續,聘用工資按實際請假天數減發。

4、甲方爲乙方提供受聘期間的住宿。

5、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不低於甲方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工作方式:

甲乙雙方約定,乙方在受聘期間採取不定時工作方式。

四、社會保險:鑑於國家省內和省臼社會保險統籌及其配套辦法尚未健全和完善,甲方又系跨省、區作業的流動施工單位,乙方工作地變動頻繁這一實際,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按xx省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將社會保險中甲方應爲乙方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等按月計入在乙方工資清單中一併支付給乙方,由乙方本人自行到其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繳納,若乙方不參加社會保險,其責任自行承擔。

五、乙方服從甲方的管理,受聘期間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聽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指揮,並應遵紀守法,樹立吃苦耐勞的精神。

六、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工具。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必須注意安全,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制度及其標準。如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發生安全事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銅仁地區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七、合同期內,如乙方不能勝任甲方安排的工作或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已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甲方有權解除與乙方的合同,如甲方違反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乙方也有權提出解除與甲方的合同,但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前,均應提前七天告知對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甲方代表人簽名: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項目名稱:

貨物名稱:

買方:

賣方:

簽署日期:

合同書

(買方)(項目名稱)中所需(貨物名稱)經(招標人)以號招標文件在國內(公開/邀請)招標。

經評標委員會評定(賣方)爲中標人。

買、賣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條款和條件,簽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應該認爲是一個整體,彼此相互解釋,相互補充。

組成合同的多個文件的優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本合同書

b.中標通知書

c.協議

d.投標文件(含澄清文件)

e.招標文件(含招標文件補充通知)

2、貨物和數量本合同貨物:

數量:

3、合同總價本合同總價爲元人民幣。

分項價格:

4、付款方式本合同的付款方式爲:

5、本合同貨物的交貨時間及交貨地點交貨時間:

交貨地點: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全權代表簽署、加蓋單位印章並由賣方遞交履約保證金後生效。

買方:賣方:

名稱:(印章)名稱:(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授權代表(簽字):授權代表(簽字):

地址: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組織機構代碼:

開戶銀行:

賬號:開戶行號:

賬號:

合同一般條款

1定義本合同中的下列術語應解釋爲:

1.1“合同”係指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買賣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構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合同價”係指根據合同約定,賣方在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後買方應付給賣方的價格。

1.3“貨物”係指賣方根據合同約定須向買方提供的一切設備、機械、儀表、備件,包括工具、手冊等其它相關資料。

“服務”係指根據合同約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如運輸、保險及安裝、調試、提供技術援助、培訓和其他類似的服務。

1.5“買方”係指與中標人籤屬供貨合同的單位(含最終用戶)。

1.6“賣方”係指根據合同約定提供貨物及相關服務的中標人。

1.7“現場”係指合同約定貨物將要運至和安裝的地點。

1.8“驗收”係指合同雙方依據強制性的國家技術質量規範和合同約定,確認合同項下的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活動。

2技術規範

2.1提交貨物的技術規範應與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技術規範附件(如果有的話)及其投標文件的技術規範偏差表(如果被買方接受的話)相一致。

若技術規範中無相應說明,則以國家有關部門最新頒佈的相應標準及規範爲準。

3知識產權

3.1賣方應保證買方在使用該貨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時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和工業設計權等的起訴。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權指控,賣方須與第三方交涉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責任、費用和經濟賠償。

4包裝要求

4.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賣方提供的全部貨物,均應採用本行業通用的方式進行包裝,且該包裝應符合國家有關包裝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包裝應適應於遠距離運輸、防潮、防震、防鏽和防粗暴裝卸,確保貨物安全無損,運抵現場。

由於包裝不善所引起的貨物鏽蝕、損壞和損失均由賣方承擔。

4.2每件包裝箱內應附一份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

5裝運標誌

5.1.賣方應在每一包裝箱的四側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樣做出下列標記:

收貨人:

合同號:

裝運標誌:

收貨人代號:

目的地:

貨物名稱、品目號和箱號:

毛重/淨重:

尺寸(長×寬×高以釐米計):

5.2如果貨物單件重量在2噸或2噸以上,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兩側用中文和適當的運輸標記,標明“重心”和“吊裝點”,以便裝卸和搬運。

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運輸的不同要求,賣方應在包裝箱上清楚地標有“小心輕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樣和其他適當的標誌。

6交貨方式

6.1交貨方式一般爲下列其中一種,具體在合同特殊條款中規定。

6.1.1現場交貨: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和保險,將貨物運抵現場。

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所有貨物運抵現場的日期爲交貨日期。

6.1.2工廠交貨:由賣方負責代辦運輸和保險事宜

運輸費和保險費由買方承擔。

運輸部門出具收據的日期爲交貨日期。

6.1.3買方自提貨物:由買方在合同規定地點自行辦理提貨。

提單日期爲交貨日期。

6.2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天以前以電報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包裝箱件數、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和備妥交貨日期通知買方。

同時賣方應用掛號信將詳細交貨清單一式6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格、數量、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包裝箱件數和每個包裝箱的尺寸(長×寬×高)、貨物總價和備妥待交日期以及對貨物在運輸和倉儲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通知買方。

6.3在現場交貨和工廠交貨條件下,賣方裝運的貨物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數量或重量。

否則,賣方應對超運部分引起的一切後果負責。

7裝運通知

7.1在現場交貨和工廠交貨條件下的貨物,賣方通知買方貨物已備妥待運輸後24小時之內,應將合同號、貨名、數量、毛重、總體積(立方米)、發票金額、運輸工具名稱及裝運日期,以電報或傳真通知買方。

7.2如因賣方延誤將上述內容用電報或傳真通知買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損失應由賣方負責。

8保險

8.1如果貨物是按現場交貨方式或工廠交貨方式報價的,由賣方按照發票金額的110%辦理“一切險”;如果貨物是按買方自提貨物方式報價的,其保險由買方辦理。

9付款條件

9.1付款條件見第二冊第七章“合同特殊條款”。

10技術資料

10.1合同項下技術資料(除合同特殊條款規定外)將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後天之內,賣方應將每臺設備和儀器的中文技術資料一套,如目錄索引、圖紙、操作手冊、使用指南、維修指南和/或服務手冊和示意圖寄給買方。

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資料應包裝好隨同每批貨物一起發運。

10.3如果買方確認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不完整或在運輸過程中丟失,賣方將在收到買方通知後天內將這些資料免費寄給買方。

11質量保證

11.1賣方須保證貨物是全新、未使用過的,並完全符合強制性的國家技術質量規範和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性能和技術規範等的要求。

11.2賣方須保證所提供的貨物經正確安裝、正常運轉和保養,在其使用壽命期內須具有符合質量要求和產品說明書的性能。

在貨物質量保證期之內,賣方須對由於設計、工藝或材料的缺陷而發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負責。

11.3根據買方按檢驗標準自己檢驗結果或委託有資質的相關質檢機構的檢驗結果,發現貨物的數量、質量、規格與合同不符;或者在質量保證期內,證實貨物存在缺陷,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買方應儘快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

賣方在收到通知後天內應免費維修或更換有缺陷的貨物或部件。

11.4如果賣方在收到通知後天內沒有彌補缺陷,買方可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由此引發的風險和費用將由賣方承擔。

11.5除“合同特殊條款”規定外,合同項下貨物的質量保證期爲自貨物通過最終驗收起12個月。

12檢驗和驗收

12.1在交貨前,中標人應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和重量等進行詳細而全面的檢驗,並出具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文件。

該文件將作爲申請付款單據的一部分,但有關質量、規格、性能、數量或重量的檢驗不應視爲最終檢驗。

12.2貨物運抵現場後,買方應在日內組織驗收,並製作驗收備忘錄,簽署驗收意見並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12.3買方有在貨物製造過程中派員監造的權利,賣方有義務爲買方監造人員行使該權利提供方便。

12.4製造廠對所供貨物進行機械運轉試驗和性能試驗時,中標人必須提前通知買方。

13索賠

13.1如果貨物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等與合同不符,或在第11.5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內證實貨物存有缺陷,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買方有權根據有資質的質檢機構的檢驗結果向賣方提出索賠(但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或運輸部門承擔的除外)。

13.2在根據合同第11條和第12條規定的檢驗期和質量保證期內,如果賣方對買方提出的索賠負有責任,賣方應按照買方同意的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解決索賠事宜:

13.2.1在法定的退貨期內,賣方應按合同規定將貨款退還給買方,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手續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以及爲保護退回貨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費用。

如已超過退貨期,但賣方同意退貨,可比照上述辦法辦理,或由雙方協商處理。

13.2.2根據貨物低劣程度、損壞程度以及買方所遭受損失的數額,經買賣雙方商定降低貨物的價格,或由有權的部門評估,以降低後的價格或評估價格爲準。

13.2.3用符合規格、質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貨物來更換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補缺陷部分,賣方應承擔一切費用和風險並負擔買方所發生的一切直接費用。

同時,賣方應按合同第11條規定,相應延長修補或更換件的質量保證期。

13.3如果在買方發出索賠通知後天內,賣方未作答覆,上述索賠應視爲已被賣方接受。

如賣方未能在買方提出索賠通知後天內或買方同意的更長時間內,按照本合同第13.2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買方將從合同款或從賣方開具的履約保證金保函中扣回索賠金額。

如果這些金額不足以補償索賠金額,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補償。

14遲延交貨

14.1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及技術規格”中買方規定的時間表交貨和提供服務。

14.2如果賣方無正當理由遲延交貨,買方有權提出違約損失賠償或解除合同。

14.3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賣方遇到不能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不能按時交貨的理由、預期延誤時間通知買方。

買方收到賣方通知後,認爲其理由正當的,可酌情延長交貨時間。

15違約賠償

15.1除合同第16條規定外,如果賣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買方可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按每週遲交貨物或未提供服務交貨價的0.5%計收。

但違約金的限額爲遲交貨物或沒有提供服務的合同價的5%.一週按7天計算,不足7天按一週計算。

如果達到限額,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16不可抗力

16.1如果雙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於不可抗力所影響的時間。

16.2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的事故發生後儘快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故發生後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送達另一方。

16.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內容有變更必要的,雙方應通過協商在日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終止。

17稅費

17.1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18合同爭議的解決

18.1因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可通過合同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如自協商開始之起15日內得不到解決,雙方應將爭議提交同級政府採購辦公室調解。

調解不成的,可申請北京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8.2仲裁裁決爲最終裁決,當事人一方在規定時間內不履行仲裁機構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8.3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除仲裁機構或法院另有裁決外,應由敗訴方負擔。

19違約解除合同

19.1在賣方違約的情況下,買方經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關審批後,可向賣方發出書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終止合同。

同時保留向賣方追訴的權利。

19.1.1賣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限期或買方同意延長的限期內,提供全部或部分貨物的;

19.1.2賣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其它主要義務的;

19.1.3買方認爲賣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有腐敗和欺詐行爲的。

“腐敗行爲”和“欺詐行爲”定義如下:

“腐敗行爲”是指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來影響買方在合同簽定、履行過程中的行爲。

“欺詐行爲”是指爲了影響合同簽定、履行過程,以謊報事實的方法,損害買方的利益的行爲。

19.2在買方根據上述第19.1條規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的方式,購買與未交付的貨物類似的貨物或服務,賣方應承擔買方購買類似貨物或服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

部分解除合同的,賣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0破產終止合同

20.1如果賣方破產或無清償能力時,買方經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後,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賣方,提出終止合同而不給賣方補償。

該合同的終止將不損害或不影響買方已經採取或將要採取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利。

21轉讓和分包

21.1政府採購合同不能轉讓。

21.2經買方和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事先書面同意賣方可以將合同項下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後不能解除賣方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接受分包的人與賣方共同對買方連帶承擔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22合同修改

22.1買方和賣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本合同,但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如必須對合同條款進行改動時,當事人雙方須共同簽署書面文件,做爲合同的補充,並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3通知

23.1本合同任何一方給另一方的通知,都應以書面形式發送,而另一方也應以書面形式確認併發送到對方明確的地址。

24計量單位

24.1除技術規範中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均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25適用法律

25.1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

26履約保證金

26.1賣方應在合同簽訂後天內,按約定的方式向買方提交合同總價(不超過5%)的履約保證金。

26.2履約保證金用於補償買方因賣方不能履行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26.3履約保證金應使用本合同貨幣,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買方可接受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和營業的銀行,按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附件8),或其他買方可接受的格式。

b.支票、匯票或現金。

26.4如果賣方未能按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買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取得補償。

質量保證期結束後三十(30)天內,買方將把履約保證金退還賣方。

27合同生效和其它

27.1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合同內容的確定應以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爲基礎,不得違背其實質性內容。

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買方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將在雙方簽字蓋章並由賣方遞交履約保證金後開始生效。

27.2本合同一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和各執份。

買方:

賣方:

簽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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