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海上運輸購買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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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海上運輸購買合同 篇1

煤炭購買合同(海運)

煤炭海上運輸購買合同(通用3篇)

甲方: (賣方)

乙方: 公司 (買方)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照執行。

一、品名、產地、運輸

1、品名: , 產地: 。

2、運輸方式: 海運 ,到貨港: 。

二、數量及價款

1、數量: 噸。數量根據到貨港商檢部門出具的水尺報告數量確定,實際交貨數量與到港稱量數量有差異的,以乙方計量的實際交貨數量爲準。

2、貨物單價爲: 元/噸,總價款爲 。此價款爲 港到岸價(艙底價),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內。

三、質量標準

甲、乙雙方約定質量標準如下:

序號

項目

條件(ARB/ADB/DAF)

標準

備註

1

全水Total Moisture

% (max)

2

灰Ash

% (max)

3

揮發份Volatile Matter

%

4

硫Sulphur

% (max)

5

CSN(自由膨脹係數)

(min)

6

粒度Size

mm (95%min)

7

固定碳(F.C)

8

G值(粘結指數)

9

Y值(揮發份指數)

10

四、供貨時間

1、 ,該供貨時間爲具備提貨條件,甲方書面通知乙方提貨的時間。

2、甲方應當在發貨後3日內將船舶名稱、始發港、發貨量、預計到港日期等信息通過傳真給乙方,並按有關規定向乙方交付提貨憑證。

3、船舶到港後,甲方負責在5日內辦理通關手續,具備提貨條件後書面通知乙方提貨。

五、驗收與交付

1、甲、乙雙方按照到貨港商檢部門出具的商檢報告對質量標準進行確認。乙方對煤炭質量有異議的,有權另行委託檢驗機構檢驗。

2、到貨港商檢部門出具商檢報告前,乙方有權對貨物進行抽檢。根據抽檢結果,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進行處理。

3、乙方接通知後安排提貨的,甲方應按照乙方要求,及時、妥善將貨物及相關文件、憑證等資料交付乙方。

4、甲方供貨質量不符合約定標準或延遲交貨的,應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5、乙方接收貨物並不免除甲方的質量保證責任,收貨後發現煤炭實際質量與約定標準不符的,乙方有權按本合同進行處理。

六、付款安排

1、本合同項下付款方式爲:銀行承兌匯票或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2、本合同生效後 7 日內,乙方支付 元(即總價款的10%)的定金。

3、貨物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爲乙方支付剩餘貨款的前提,乙方有權選擇一次性付款提貨或分期付款提貨。

4、甲方應按照乙方付款額度在乙方付款後立即安排交貨。乙方支付的10%的定金作爲最後一期貨款,多退少補。

5、貨物符合質量標準的,甲乙雙方應當在乙方支付剩餘90%貨款後5日內完成結算,甲方交付全部貨物。

6、甲方應當按照乙方要求及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合同價款調整

1、水份:超過 %的,扣除超出部分相應數量的貨款;

2、灰份:超過 %的,每超出 %,單價降低 元/噸;

3、硫:超過 %的,每超出 %,單價降低 元/噸;

4、揮發份:超過 %的,每超出 %,單價降低 元/噸;

5、G值:低於 的,每降低 ,單價降低 元/噸;低於 的,每降低 ,單價降低 元/噸;

煤炭海上運輸購買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賣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買方)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照執行。

一、品名、產地、運輸

1、品名:_________________ 產地:_________________

2、運輸方式: 海運     到貨港:_________________

二、數量及價款

1、數量: 噸。數量根據到貨港商檢部門出具的水尺報告數量確定,實際交貨數量與到港稱量數量有差異的,以乙方計量的實際交貨數量爲準。

2、貨物單價爲:______元/噸,總價款爲______ 。此價款爲 港到岸價(艙底價),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內。

三、質量標準

甲、乙雙方約定質量標準如下:

序號:_________________

項目:_________________

條件(ARB/ADB/DAF):_________________

標準:_________________

備註:_________________

1全水Total Moisture% (max)

2灰Ash% (max)

3揮發份Volatile Matter%

4硫Sulphur% (max)

5CSN(自由膨脹係數)(min)

6粒度Sizemm (95%min)

7固定碳(F.C)

8G值(粘結指數)

9Y值(揮發份指數)

10四、供貨時間

1、該供貨時間爲具備提貨條件,甲方書面通知乙方提貨的時間。

2、甲方應當在發貨後3日內將船舶名稱、始發港、發貨量、預計到港日期等信息通過傳真給乙方,並按有關規定向乙方交付提貨憑證。

3、船舶到港後,甲方負責在5日內辦理通關手續,具備提貨條件後書面通知乙方提貨。

五、驗收與交付

1、甲、乙雙方按照到貨港商檢部門出具的商檢報告對質量標準進行確認。乙方對煤炭質量有異議的,有權另行委託檢驗機構檢驗。

2、到貨港商檢部門出具商檢報告前,乙方有權對貨物進行抽檢。根據抽檢結果,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進行處理。

3、乙方接通知後安排提貨的,甲方應按照乙方要求,及時、妥善將貨物及相關文件、憑證等資料交付乙方。

4、甲方供貨質量不符合約定標準或延遲交貨的,應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5、乙方接收貨物並不免除甲方的質量保證責任,收貨後發現煤炭實際質量與約定標準不符的,乙方有權按本合同進行處理。

六、付款安排

1、本合同項下付款方式爲:銀行承兌匯票或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2、本合同生效後 7 日內,乙方支付 元(即總價款的10%)的定金。

3、貨物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爲乙方支付剩餘貨款的前提,乙方有權選擇一次性付款提貨或分期付款提貨。

4、甲方應按照乙方付款額度在乙方付款後立即安排交貨。乙方支付的10%的定金作爲最後一期貨款,多退少補。

5、貨物符合質量標準的,甲乙雙方應當在乙方支付剩餘90%貨款後5日內完成結算,甲方交付全部貨物。

6、甲方應當按照乙方要求及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合同價款調整

1、水份:超過 %的,扣除超出部分相應數量的貨款;

2、灰份:超過 %的,每超出 %,單價降低 元/噸;

3、硫:超過 %的,每超出 %,單價降低 元/噸;

4、揮發份:超過 %的,每超出 %,單價降低 元/噸;

5、G值:低於 的,每降低 ,單價降低 元/噸;低於 的,每降低 ,單價降低 元/噸;

6、Y值:低於 的,每降低 ,單價降低 元/噸;低於 的,每降低 ,單價降低 元/噸;

發生上述情形,貨物單價調整的,貨物總價款及當期付款金額應作相應調整。

八、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貨物質量出現如下情形的,乙方有權拒收貨物,解除本合同:

(1)灰份超過 %(包括本數)的;

(2)揮發份超過 %(包括本數)的;

(3)G值低於 (包括本數)的;

(4)Y值低於 (包括本數)的。

2、貨物遲延到港超過5日或甲方遲延交付任何一批貨物超過3日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甲方供貨存在設定質押、監管、查封、第三人主張權利或其他權利瑕疵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4、因價格變動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但需賠償甲方實際經濟損失。

5、發生上述情形,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應在3日內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及其他貨款。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項下不可抗力是甲乙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對本合同的履行必然造成障礙的。包括地震、颱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法律政策變動、行政徵收、徵用等政府行爲,以及戰爭、動亂等社會異常行爲。

2、任何一方在獲知不可抗力發生時應立即通知對方,詳細說明此種不可抗力的影響,其中包括此種不可抗力的開始時間和可能的持續時間,並隨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對方。

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的行爲,將不視爲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時採取一切合理及實際可行的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十、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2、甲方供貨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條約定質量標準的,乙方有權同時處以10萬-50萬元罰金。

3、因甲方供貨質量不符合約定標準、貨物存在權利瑕疵或甲方延遲交貨,導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應雙倍返還定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應另行支付賠償金。

4、甲方逾期交付貨物的,每遲延一日,應按照逾期貨物金額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5、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支付貨款的,應當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

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應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未果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十二、其他

1、甲乙雙方在收到對方通知後應及時回覆確認。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雙方通過傳真簽訂合同,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在本合同中互留傳真號碼。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表: 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表: __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煤炭海上運輸購買合同 篇3

買方:

賣方:

買賣雙方簽訂本合同並同意按下列條款進行交易:

(1)品名及規格____

(2)數量____

(3)單價____

(4)金額____

合計____

允許溢短裝__%

(5)包裝: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裝船標記:

(9)裝運期限:收到可以轉船及分批裝運之信用證__天內裝出。

(10)付款條件:開給我方100%保兌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證,並須註明可在裝運日期後15天內議付有效。

(11)保險:按發票110%保全險及戰爭險。____由客戶自理。

(12)買方須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開出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售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買方對本約未執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對因此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3)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中國商品檢驗局或工廠出具的品質證明、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簽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4)凡以cif條件成交的業務,保額爲發票價值的110%,投保險別以本售貨合同中所開列的爲限,買方如要求增加保額或保險範圍,應於裝船前經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險費由買方負責。

(15)質量、數量索賠:如交貨質量不符,買方須於貨物到達目的港____日內提出索賠;數量索賠須於貨物到達目的港____日內提出。對由於保險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轉運單位或郵政部門造成的損失賣方不承擔責任。

(16)本合同內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約或延遲交貨,售方概不負責。

(17)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仲裁也可在雙方同意的第三國進行。

(18)買方在開給售方的信用證上請填注本確認書號碼。

(19)其它條款:

買方(簽章):_________買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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