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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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贈與的條件

撤銷贈與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192條的規定,贈與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銷贈與: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此處的扶養義務不論是法定義務還是約定義務,受贈人都必須履行,其不履行即構成贈與的撤銷事由。如果受贈人無扶養能力,那麼其不履行扶養義務不構成贈與撤銷的事由。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另外,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也享有贈與撤銷權。《合同法》第193條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的,撤銷權歸於消滅。贈與被撤銷的,在贈與財產未交付時,贈與人可拒絕贈與;財產交付的,撤銷權人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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