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歸屬承諾書範本(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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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歸屬承諾書範本 篇1

本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本協議”)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漢海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和[]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爲[],居住地址爲[](以下簡稱“乙方”)共同簽署。

知識產權歸屬承諾書範本(精選5篇)

鑑於,乙方和甲方於 年_____月____日簽署了勞動合同

因此,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條款:

一、 發明和作品

1. 任職前的發明和作品

1.1 定義:任職前發明/作品是指乙方在受僱於甲方之前所創作的且爲乙方所擁有的與甲方的業務、產品、研究和開發有關且未轉讓給甲方的所有發明、原創作品(包括但不限於計算機軟件)、開發、改進、商業祕密等。

1.2 披露:除非有任何在先的保密協議限制乙方向甲方披露任職前發明/作品,否則,乙方應就任職前發明/作品及其所附的任何權利行使的限制向甲方做出聲明,並將記錄這些內容的列表以附表的形式附在本協議後。乙方承諾在附表所做的陳述是真實、完整的。在遵照本款前述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如乙方未進行相應的告知且未附上該附表,即表示乙方並無此種任職前發明/作品。

1.3 保留:乙方保留對任職前發明/作品的完全的所有權及相關的知識產權,同時,任職前發明/作品將不得被界定爲由甲方享有知識產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的資產。但乙方若在甲方任職期間,向第三方轉讓任職前發明/作品,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當享有優先受讓權。

1.4 許可

1.4.1 許可:在乙方於甲方任職期間,如乙方將任職前發明/作品運用到甲方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工藝或機器裝置(以下稱“甲方產品”)中,則甲方將被視作授予一項許可,有權對上述所涉任職前發明/作品(“所涉任職前發明/作品”)進行製作、委託他人制作、修改、使用和銷售,無論所涉任職前發明/作品是作爲甲方產品一部分或與甲方產品有關。前句所述授予甲方的許可應當是非獨佔的、免專利許可費的、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許可。

1.4.2 責任:乙方應當保證其對所涉任職前發明/作品具有合法的處分權。若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與所涉任職前發明/作品相關的權利主張,則乙方應當賠償甲方,使之免遭任何的賠償、費用、支出和責任的損失。

1.4.3 限制: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所涉任職前發明/作品,應當向第三方告之甲方享有的非獨佔的、免專利許可費的、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許可,並保證甲方始終享有該等許可。

2. 任職期間及之後的發明和作品

2.1 職務發明

2.1.1 職務發明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執行甲方的任務或者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而由乙方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但不限於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開發、改進、技術祕密和技術訣竅:

(1) 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 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 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4)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乙方在甲方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以及

(5) 其他任何與甲方業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上述條款(3)中所稱的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甲方的資金、設備、零部件、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數據等。

2.1.2 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及其他相關的知識產權屬於甲方。

2.2 職務作品

2.2.1 職務作品是指乙方爲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於文章、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

2.2.2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職務作品的署名權屬於乙方,其着作權的其他權利由甲方享有。前句所述着作權的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等。

2.3 計算機軟件職務作品的特別規定

2.3.1 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2.3.2 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計算機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計算機軟件着作權由甲方享有:

(1) 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2) 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中所預見的結果或自然的結果;

(3) 主要使用了甲方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並由甲方承擔責任的計算機軟件。

2.4 非職務發明/作品

2.4.1 非職務發明/作品是指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由乙方單獨或聯合他人構思、開發或實踐所得的,不屬於上述2.1款、2.2款和2.3款規定的發明和作品,並且不論該等發明或作品是否可申請專利或是否可依着作權法或其它相關法律獲得註冊登記等。

2.4.2 乙方同意在將任何與上述非職務發明/作品有關的所有權/着作權和其它相關的權利、利益向第三方進行轉讓時,同等條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具有優先受讓權,但是乙方和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權和/或知識產權的除外。

2.5 通知和披露

2.5.1 乙方應當自職務發明/職務作品完成之日起的五日內通知甲方。

2.5.2 乙方同意自非職務發明/作品完成之日起五日內,將全部有關該非職務發明/作品的資料以書面方式充分披露給甲方。

2.6 記錄的保存

乙方同意保存並維護其在甲方任職期間的、所有有關乙方獨自或與他人合作獲得的所有發明/作品的最新的完整書面記錄資料。

3. 專利及着作權登記

3.1 乙方同意協助甲方或其指定之人,由甲方付費,在任何可能的國家,用各種適當的方式,保護甲方的職務發明/職務作品,及甲方在受讓後取得的任職前發明/作品、非職務發明/作品上的權利及與任何國家相關的任何着作權、專利或其它的知識產權。這裏的“協助”包括向甲方或其指定之人提供所有相關的信息和數據,以及簽署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認爲必要的申請書、表格、轉讓協議和其它文書,並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乙方同意,在本協議終止後,在乙方能力範圍內,乙方仍負有本款規定的協助義務。

3.2 如果因乙方喪失行爲能力或其它原因,以致甲方不能取得乙方簽字去申請、或進行有關轉讓給甲方的發明或原創性着作在任何中國或外國的專利或着作權登記的申請時,乙方不可撤銷地指定甲方及其正式授權的官員或代理人作爲乙方的全權代理人,代表乙方簽署並提交任何該等申請,從事所有其它法律允許的行爲以促成專利證書的核發或着作權的成功登記,並確保其法律效果等同於乙方親自執行。

二、 歸還甲方文件

乙方同意離開甲方時,應向甲方歸還(並且不會保留、另行研製或交給他人)所有的裝置、檔案、數據、記錄、報告、列表、商業信函、說明書、圖表、設計圖、草稿、原料、設備,其它文件或財產及應該歸還甲方的一切物品,或任何乙方任職期間就前述各項內容所做的複製品或者其它屬於甲方或其承繼人或指定人員的所有物品。

三、 對新僱主的通知

若乙方與甲方解除勞動關係/勞務關係,乙方承諾向乙方新僱主告知有關乙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並同意甲方對乙方新僱主發出通知書,通知該新僱主有關乙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四、 陳述與保證

爲執行本協議,乙方同意簽署任何適當的協議或採取任何必要的行動,乙方承諾未曾簽訂且將不簽訂任何與本協議利益相悖的口頭或書面協議。

五、 違約救濟

5.1 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伍(5)萬元。

5.2 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並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抵償甲方的實際損失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予以追償。

5.3 乙方承認前述5.2款規定的損害賠償尚不能構成對其違約行爲的足夠救濟,甲方可以通過獲得禁令或其他同等的救濟方式修正、彌補或預防乙方的違約行爲。該等救濟方式不應被視爲對違約行爲可採取的排他性的救濟方式,而應作爲對法律允許的其他救濟方式的補充。

六、 法律適用

6.1 本協議的履行及解釋,以及雙方基於本協議而產生的法律關係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

七、其它條款

7.1 可分割性:不管任何原因,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規定被判定爲無效時,除非該條款或規定的無效在實質上已影響整個合同的繼續履行,該無效性並不影響於任何其它的條款和規定,並且該無效條款和規定應被視爲已從本協議中刪除。雙方經協商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對相關事宜進行約定。

7.2 文本:本協議一式兩份,各方各執一份。

7.3 標題:本協議中的所有條款的標題只是爲了方便閱讀,不能以任何形式作爲對本協議的解釋或影響本協議的含意。

7.4 生效: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通過簽署本協議,乙方宣稱完全理解並同意遵守本協議的條款。

(以下無正文,後附簽字頁)

(協議簽字頁,此頁無正文)

雙方特此於文首記載日期簽署本協議。

甲方:漢海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

蓋章: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知識產權歸屬承諾書範本 篇2

我單位作爲中國(北京)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以下簡稱“京交會”)參展商,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作如下承諾:

一、遵守《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中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

二、對展會上使用的展品、展板、展臺、宣傳資料的內容進行審查,在參加京交會展覽和交易等活動中,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三、本單位展會活動中涉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內容的,參展時攜帶相關權利證明原件或複印件,並按照有關規定標註知識產權標記、標識。

四、在展會期間如發生知識產權糾紛,遵守《京交會知識產權投訴處理程序》的規定,配合京交會知識產權辦公室、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進行的執法、調解、詢問、勘驗、取證等行爲,不進行惡意投訴。

對認定的涉嫌侵權的展品、展板、展臺、宣傳資料等,按照京交會知識產權辦公室要求進行遮蓋、撤展。

五、違反本承諾,接受主辦方的處理。

承諾方代表人:

承諾方(蓋章):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知識產權歸屬承諾書範本 篇3

學位論文使用授權及知識產權歸屬承諾

本學位論文在導師(或指導小組)的指導下,由本人獨立完成。本學位論文研究所獲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識產權歸河北醫科大學所有。河北醫科大學有權對本學位論文進行交流、公開和使用。凡發表與學位論文主要內容相關的論文,第一署名爲單位河北醫科大學,試驗材料、原始數據、申報的專利等知識產權均歸河北醫科大學所有。否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研究生簽名: 導師簽章: 二級學院領導蓋章:

年 月 日

河北醫科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獨創性聲明

本論文是在導師指導下進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別加以標註和致謝等內容外,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經發表或撰寫的研究成果,指導教師對此進行了審定。本論文由本人獨立撰寫,文責自負。

研究生簽名: 導師簽章:

年 月 日

知識產權歸屬承諾書範本 篇4

爲了有效保護知識產權、共同維護展會各方的合法權益和展會公平、公正、有序的秩序,我公司作爲展會的參展單位,特做如下承諾:

1、 認真學習有關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法規和政策性文件,遵守相關規定和展會投訴機構的展會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規則。

2、 不在展會期間展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展品以及發放有關的宣傳資料。

3、 在展會期間,我公司若展出涉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展品,根據展會主辦方制定的有關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規則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的要求,我們將自願接受有關處理並撤出涉嫌侵權展品以及有關的宣傳資料,更換相應的宣傳展板等。

4、 積極配合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在展會期間進行取證、勘驗、詢問等工作,並配合主辦方開展的其他與知識產權的工作。

5、 提出的知識產權侵權投訴訴重事實和證據,不亂訴、濫訴。

6、 賠償一切因涉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惡意不投訴而對展會主辦方造成損失。

參展單位名稱(蓋章): 參展單位負責人簽字: 日 期:

知識產權歸屬承諾書範本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保護本企業持有的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 專利權:主要包括新物質、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配方、

新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等。

(二) 商標權:本企業擁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三)著作權: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音、錄像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有本企業提供資金或資料等爲創作條件,組織人員進行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

(四)商業祕密(含技術和經營祕密):主要是不爲公衆所知悉,只屬本企業擁有的經營管理、工程、設計、市嘗租賃、服務信息等。

(五) 其他單位單位委託本企業承擔的科研任務並負有保密義務的科技成果權。

(六) 本企業引進的專利。商標、著作、計算機軟件等知識權。

(七) 《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賦予的權利,入商號、域名、網絡地址專用等。

第三條 企業各級領導、各部門應當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管理,增強員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維護企業無形資產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企業的知識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凡本企業(包括企業總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機構,下同)的員工(包含企業各級領導、無固定期限的員工、合同制員工、臨時工等,下同),或來本企業實習、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責任

第五條 本企業成立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由企業董事長、總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辦、技術開發部、法務部、人力資源部、市場部、客戶服務部、保密室、財務部等負責人組成,董事長爲領導小組組長。知識產權領導小組是本企業知識產權的領導機構,負責對於本企業知識產權的宏觀管理,其中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本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發展的策略及規定;

(二) 審查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

(三) 指導、檢查、監督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執行情況;

(四) 規劃處理與企業有知識產權的爭議,保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五) 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領導、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 本企業在技術開發部(或者法務部)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由分管技術開發部(或法務部)的副兼任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主任。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是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的下設機構,歸口管理知識產權工作,負責處理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日常事務,其中主要職責是:

(一) 草拭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有管辦法、工作規劃、計劃,組織開展本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研究;

(二)宣傳、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

(三)審查企業各部門申報的知識產權文書,管理知識產權的申請、註冊、登記統計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識產權的狀況。權屬變更:

(五)配合政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日常及專項工作

(六)監理渉外知識產權、進出口產品和技術合同中的有關知識產權問題;

(七)負責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知識產權的專利培訓;

(八)協助調處知識產權糾紛;

(九)負責辦理、落實知識產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知識產權事務。

第七條 在技術開發部(或法務部)確定1名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人員負責知識產權管理辦公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八條 知識產權平估制度。

知識產權屬企業的無形資產,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對之加以評估,並在企業財務會計上反映。

在國內外科技開發、市場交易等產權變更時,必須進行知識產權評估,重大的事項須經主管領導和管理部門批准,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評估報告應當備案保存。

第九條 知識產權查新。查索制度。

企業進行科技創新、作品創作等渉及知識產權活動前,相應部門必須進行查新以確定創新是否符合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能否產生真正知識產權。

(一) 本企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要充分利用專利文獻制定正確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避免重複開發或者發生知識產權糾紛。

(二) 重大科研課題在立項、結題時應當進行查新和檢索。

(三) 申請專利、確定納入商業祕密保護的技術訣竅、信息等,必須進行查新和檢索。

(四) 申請商標註冊、使用新商號前,必須進行相關檢索。

(五) 開發新產品使用新型號、品牌前,必須進行相關的檢索。

(六) 企業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必須查新和檢索,全面瞭解有關技術或產品的知識權狀況,避免重複引進等問題,向國外出口新技術新產品時必須作有關知識產權查詢工作,並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司備案。

第十條知識產權工作備案制度。

企業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有關進行備案,主要包括:高新科技的科研獨立開發、

合作開發、知識產權合同: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知識產權評估;涉及知識產權的企業批准文件;知識產權成果處理方案;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方案:具體的知識產權獎勵措施;知識產權會議的決議: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組成成員、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成員名單;知識產權中涉及範圍人員名單;商業祕密保護範圍規定;商業祕密保護措施;知識產權保護承諾書及相關的勞動合同;有關的知識產權規定;知識產權的財務處理等相關資料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企業建立成果歸屬判定製度。

(一) 個人知識產權活動。企業鼓勵員工在工作之餘開展個人創新和知識產權創新活動。對於個人的非職務智力成果,企業予以尊重。

(二) 職務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員工的職務創作活動的智力成果,歸屬本企業,其作品、技術成果、設計、發明等申請權及權利歸屬企業,企業根據不同的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並保護其創作者的署名權。

以下智力勞動成果屬於本企業:

1、 爲本職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2、 爲本企業分配製定專項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 主要利本企業的資金、設備、材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4、 來本企業學習、進修、實習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或臨時聘用人員,在本企業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除另外有協議外的智力勞動成果;

5、 離開本企業1年內所完成的,與其在本企業承擔的本職工作或本企業分配的任務有相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企業員工的個人智力勞動成果,不屬於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在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註冊或者授權前,需要確認爲其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的,應向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說明,經審查後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出具《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確認書》。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檔案集中管理制度

企業的知識產權依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由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集中統一管理。

(一) 項目檔案管理。在所有的課題(包括本企業自行研究、委託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標項目的研究課題),從立項起到結題止,知識產權辦公室應對項目全程跟蹤,掌握科研、開發等工作的每一階段進程。在每一階段進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後,研究人員須將全部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等相關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項目負責人歸檔。在項目結題前,項目負責人必須在研究項目完成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全部各種載體的完整資料,按照要求完成歸檔手續後方可結題。如文件資料沒有歸檔,或歸檔不完備,管理部門有權不予驗收,項目承擔者不因項目未驗收而解除相應的責任。

前款所述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計劃任務書、技術合同書、實驗記錄、實驗報告、圖紙、聲像製品、論文、手稿原始資料等。

(二) 知識產權分類管理。對於商標、專利、著作權、商號、商業祕密以及其他知識產權,實行分類動態日常跟蹤管理。

(三) 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檔案材料,集中統一管理、保管,並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原件嚴格控制,需要相應複印件或物品的,經主管領導審批,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審覈登記備案後方可借出。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保密、知識產權保護承諾制度

(一) 企業劃定科技開發區域、商業祕密保護區域,未經許可,非科研人員和因工作需要必須接觸到相應資料、物品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劃定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帶領無關人員進入該場所或爲無關人員進入該涉密場所提供便利。

(二) 產品開發和職務智力成果活動期間,應當嚴格保守企業商業祕密。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傳遞商業祕密信息和與職務智力勞動相關的信息。

(三) 企業確定的商業祕密,在其文件資料或物品上,以明確的警示標示出企業商業祕密的符號及密級、保密期限。相關的文件資料限於涉密人員接觸;參加涉密的會議,採取到會辦理簽到手續、會後資料交還等保密措施。

(四) 在勞動合同中,加上保密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工作之便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將單位的知識產權擅自發表、泄露、使用、許可或轉讓;也不得利用在本單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資料爲同行業的其他競爭者服務或提供便利。

(五) 員工在進入本企業工作時,須簽訂《遵守〈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承諾書》。無論任何原因離開該本企業前,須將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試驗設備、產品、計算機軟件、科技成果、作品、設計成果,所掌握的商業祕密及客戶資料(包括不限於客戶訂單、通訊方式等)全部交回,並有責任保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得擅自複製、發表、泄露、使用、許可或轉讓。

(六) 建立參觀訪問控制、陪同制度。參觀訪問者一律佩戴有專門標誌的胸章,並按照指定路線和範圍在專人陪同下,有組織地進行參觀訪問。

(七) 提交的新產品在國內外參加展覽會,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時,須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準備。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合同制度

(一) 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時,依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訂有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

(二) 訂立技術合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諮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經過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其他部門或個人無權簽署。

(三) 同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商業祕密等知識產權方面的許可證貿易時,需簽訂實施許可合同,並根據許可的權限範圍、時間、地域等因素綜合確定許可使用費。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企業各部門、各級領導應充分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堅決制止、杜絕由不正當行爲造成的知識產權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規定和結合本企業實際,發揮知識產權在企業競爭中的作用。

(一) 企業積極進行知識產權登記、備案、申請確權工作。對於不宜採取上述措施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先作爲商業祕密予以保護,在確定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前,不發表成果論文,也不得以委託鑑定、展覽、廣告、試銷、贈送產品等任何方式向社會公開。

(二) 嚴防商標、專利、域名、商號被他人搶注。

(三) 各部門積極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日常跟蹤商標、專利、商號及其他知識產權的登記註冊、授權情況,發現可能對本企業知識產權有衝突的情形,應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採取積極措施,運用法律規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異議或啓動相應的程序解決。

(四) 任何機構和個人,發現侵權或者侵權的可能,應採取積極措施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辦分室在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指導下解決問題。

(五) 企業聘請知識產權法律專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對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幫助。

第十六條 企業建立知識產權宣傳制度

本企業設立知識產權宣傳、保護基金,用於每年的知識產權培訓和宣傳工作。對員工制定培訓、宣傳計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工作。

第四章 獎懲

第十七條 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員,有在相關成果文件上註明自己是該成果完成人的權利和獲得相應榮譽、獎勵的權利。

第十八條 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持有單位要按照專利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

專利技術及其他技術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要按照專利法、技術合同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發給發明人、設計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擅自將本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泄露、使用、許可或轉讓。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祕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擅自許可使用本企業知識產權,或造成本企業知識產權流失和損失的,本企業對直接負責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給本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要求其進行相應的賠償,侵權行爲觸犯刑律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執行,並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爲。對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要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企業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精神或物質獎勵,或通報批評、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未及時申請專利、商標註冊、軟件登記或未採取其它保護措施,給本企業權益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必要時給該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以行政處分,嚴重的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知識產權的保護時效及其它產權界定等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辦法未盡之規定,以最大限度保護本企業知識產權、促進本企業可持續發展爲原則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本企業知識產權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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