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個人債券合同(通用3篇)
轉讓個人債券合同 篇1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等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轉讓其擁有的債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轉讓事項:
甲方將 的債權:
債權金額大寫小寫
(其中:本金:元;利息: 元)按雙方協商的價格大寫 小寫 轉讓給乙方。
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企業擁有的債權大寫小寫 ,並按大寫 小寫 的協商價格收購。
第二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保證本合同第一條轉讓給乙方的債權爲甲方合法擁有,甲方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其所轉讓的債權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甲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經濟和法律責任。
乙方保證依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價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天之內向甲方支付規定的價款的_____%。乙方應將其餘的_____%轉讓價款在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甲方保證已將該債權的轉讓通知債務人。
第三條 違約責任: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規定,適當地、全面地履行其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未違約一方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和損害,均由違約一方賠償未違約一方。
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支付債權價款,遲延一天,應支付遲延部分總價款_____%作爲違約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四條 合同的解除:
1.經覈實債權狀況與甲方提供的資料不一致或債權有權屬糾紛,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2.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甲方僞造事實證據、隱瞞重要情節、提供非法權益憑證,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五條 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共同負擔本轉讓合同實施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第六條 合同糾紛: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 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七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 方 代 表:
方 代 表:
簽訂時間: 年 月日
轉讓個人債券合同 篇2
抵押權人(蓋章):_________
抵押人(蓋章):_________
根據《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回購辦法》、《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回購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之規定,爲了確保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債權的實現,乙方願意以其所擁有的資產作爲抵押資產,爲丙方從債券持有人融入資金所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根據_________要求,甲方代理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全體債券持有人(即本合同項下抵押權人,以下簡稱債券持有人),與乙方和丙方簽訂本合同並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
丙方作爲債券發行人,在此承諾對此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抵押工作提供全面協助和便利。
甲方行使權利的期限爲:在抵押登記機關登記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債券到期日止,其後本合同項下權利由債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債權人分別或聯合行使。
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資產抵押擔保,爲明確甲、乙、丙三方的權利、義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章 定義
第一條 債券發行人——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的金融機構,即丙方。
第二條 特種金融債券——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丙方發行的專門用於清償證券回購債務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抵押人——即本合同項下乙方,指以其所擁有的資產作爲抵押資產爲丙方發行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進行擔保的第三人。
第四條 抵押權人——指丙方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全部債券持有人。
第五條 抵押權——指在抵押民法典律關係成立後,當丙方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義務時,甲方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資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資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六條 抵押資產價值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或甲方確認的評估機構評定。
第三章 甲方聲明
第七條 甲方作爲本合同項下抵押權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聲明: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將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出租、轉讓給第三人的,其出租、轉讓行爲無效,甲方仍可對抵押資產行使權利;
2.任何第三人對債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產生侵害,甲方有權提起訴訟;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將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再設立任何形式抵押的,其抵押行爲無效;
4.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只能用於防範特種金融債券到期兌付風險;
5.如丙方提前或如期清償債務,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記機關解除抵押登記;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每年投保財產險,並向甲方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7.當本合同項下的設定的抵押物價值不足抵償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價值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提供其它資產進行抵押,直至足以擔保償還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價值時止。
第四章 乙方聲明及保證
第八條 乙方作爲本合同項下抵押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聲明及保證:
1.乙方董事會已同意將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進行抵押;
2.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是乙方依法取得併合法佔有的;
3.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上的建築物爲乙方合法取得並具有完整的所有權;
4.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在權屬方面不存在任何爭議;
5.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在建築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6.設立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7.在本合同簽字前未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設立過任何抵押和轉讓;
8.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9.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如在本合同簽訂之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並將有關出租情況書面通知甲方;
10.根據《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回購辦法》、《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回購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之規定,甲方作爲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債券持有人簽訂本合同,債券持有人和甲方可行使抵押權,也可委託其他代理人行使抵押權,乙方不就此提出抗辯;
11.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債務未獲清償前,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抵押登記管理部門解除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的抵押登記;
12.當本合同項下的設定的抵押物價值變化,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價值時,將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其它資產進行抵押,直至足以擔保償還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價值時止;
13.乙方保證每年度依法進行營業執照年檢,並在其營業執照有效期滿之前,續辦工商登記手續。
第五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的被擔保的主債權是指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資產_________。
第六章 債券發行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第十一條 債券發行人應在債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償還債券本金及相應利息。
第七章 抵押擔保的範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包括:債券本金、利息、罰息、應支付給乙方的託管費用,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
第八章 抵押資產
第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資產包括:_________
以上抵押資產建築面積共計:_________。
第十四條 根據_________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經甲、乙、丙三方確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的價值爲人民幣_________。
第十五條 有關資產抵押的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乙方應根椐甲方要求,交甲方保管。
第九章 抵押資產的佔管
第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由乙方佔管。乙方在佔管期間應維護抵押資產的完好,甲方有權檢查抵押資產的管理情況,並提出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條 乙方佔管的抵押資產發生毀損、滅失的,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甲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 。
第十八條 在抵押期間,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因毀損、滅失而獲得的賠償金,屬於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資產。
第十九條 在抵押期間,因其抵押資產發生毀損、滅失而取得的保險金,乙方應書面要求並保證保險公司匯入甲方指定帳戶,該項資金作爲抵押資產。
在乙方另行提供了經甲方認可的、相當的抵押資產並進行抵押登記後,甲方應將該保險金返還給乙方。
在主債務履行期滿而債務未獲清償前,甲方有權從該保險金中優先受償。
第二十條 乙方在抵押期間,應爲抵押資產投保,並按期足額交納保險費,履行《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義務。
第十章 抵押資產的處分
第二十一條 甲方在代理抵押權人行使本合同項下抵押權時,有權採取如下方式:
1.依據法律規定,將抵押資產折價以抵償丙方所欠的債務。
2.依據法律規定,將抵押資產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
3.甲、乙、丙三方就甲方行使抵押權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時,請求_________調解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處分抵押資產時,乙方和丙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二十三條 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的處分權利包括部分處分權和全部處分權。
第十一章 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根據乙方的抵押資產價值變化情況,可要求乙方對其所抵押的資產進行調整,包括更換和增加抵押資產。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有關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所有合法有效證明及有關資料 。
3.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協助以避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權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爲保證債券持有人利益,甲方有權在抵押期間,對抵押資產狀況進行監督,並組織評估機構進行再評估和出具評估意見。
5.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處分部分或全部抵押資產,並從處分後的價款中代理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1)乙方或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宣告解散、破產或歇業的;
(2)丙方與第三人發生訴訟,法院判決丙方敗訴,以致對丙方清償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產生重大影響的;
(3)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還款期限已到,丙方未歸還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
(4)出現使甲方在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債權難以實現或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
6.甲方處分抵押資產所得,不足以清償其在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全部債務的,有權依法另行追索;清償其在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應將剩餘部分退還給乙方 。
7.當因國家需要徵用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時,甲方有權依法要求乙方重新設定或增加抵押資產,以確實保障甲方的權益不受損害。
8.在丙方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經中國人民銀行覈准,甲方應通知乙方和有關登記機構解除抵押。
第二十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有關抵押資產的所有合法手續和有效證明資料。
2.乙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財產保險、鑑定、評估、登記、過戶、保管和審查本合同項下增加或變更資產的律師服務等費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抵押資產作出轉讓、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
4.在本合同生效後,乙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5.在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乙方有義務通知甲方並協助甲方免受侵害。
6.在丙方或乙方清償了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全部債務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解除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的抵押登記。
7.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及資產評估機構,做好抵押期間抵押資產狀況的監督和再評估工作。
8.當本合同項下設定的抵押物價值,在抵押期間發生變化,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時,對不足部分乙方有義務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其它資產進行抵押,直至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第二十六條 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丙方應協助甲、乙雙方辦理抵押資產登記手續。
2.在甲方行使本合同項下權利時,丙方應按甲方要求給予協助。
3.在甲方或其他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訴訟以實現抵押權時,應給予協助。
4.丙方應按甲方要求提供抵押資產狀況的情況說明,如抵押資產發生毀損、滅失、價值變化或其他使抵押權的實現有可能遇到障礙的情形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並配合甲、乙雙方對抵押資產進行調整,包括更換或增加抵押資產。
5.對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關抵押材料的真僞負有審查義務。
6.督促乙方履行本合同項下其他義務。
第十二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丙三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關人員的變動而對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造成影響。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給債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損失時,丙方負有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乙方如有下列行爲之一,給債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1.隱瞞抵押資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或已經設立抵押等情況的;
2.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關抵押資產完備手續和真實資料的;
3.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處分抵押資產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不可抗力指訂立本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造成的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情況。
第三十條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須進行修改時,乙方保證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乙方在本合同中應承擔的義務,不影響或不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項下享有的權益。
第十四章 抵押登記
第三十一條 在本合同簽訂後30日內,甲、乙、丙三方應到當地有關的土地、房屋管理機關辦理資產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五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甲、乙、丙三方應通過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時,在_________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自到有關土地、房屋管理機關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三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合同併到有關土地、房屋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或解除抵押登記。在書面合同達成並至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的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止。
第十七章 附件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文件均爲複印件):
1._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
2._________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使用證;
3._________有限公司營業執照;
第十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抵押登記機關、_________各執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抵押權人(蓋章):_________
抵押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債券發行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個人債券合同 篇3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行長: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信託投資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經洽商,乙方決定通過甲方購買____________銀行______年第_____期金融債券。爲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金融債券購買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債券品種及認購價款
乙方向甲方認購的債券品種爲:____________銀行______年第_____期金融債券,面值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大寫:人民幣______萬元整),認購總價款爲300萬元整(大寫:人民幣三百萬元整)。
第二條 債券認購款的支付
乙方應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認購總價款300萬元足額劃入甲方指定賬戶,並於匯款憑證上註明“購買債款”字樣,款項以甲方指定賬戶收妥爲準。
甲方指定收款賬戶爲:
戶名: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債券的交付
甲方應於乙方認購款到帳後,在財政部規定的時間內將乙方認購債券過戶至乙方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司的託管賬戶上,乙方債券託管賬戶爲:
戶名:_________________信託投資公司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債券認購手續費
本期國債的發行手續費爲繳款額的1‰。甲方應將乙方認購的本期國債的發行手續費的百分之0.5‰返還給乙方。兌付手續費全額歸乙方所有。
在財政部將本期債券發行手續費劃入甲方賬戶後,甲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劃付乙方手續費分成。乙方收取發行手續費的指定賬戶爲:
戶名:_________________信託投資公司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屬違約行爲,應承擔違約責任:
5.1 甲方在______年______月20日之前仍未將協議債券過戶至乙方指定債券託管賬戶,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甲方應將已經收到的認購款全額退還乙方並每日按認購款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5.2 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仍未將認購總價款足額劃入甲方指定收款賬戶(以甲方賬戶收妥爲準),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乙方應將已收到的債券退還甲方,並向甲方支付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違約金。
第六條 保證條款
6.1 甲乙雙方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授權和批准,簽署並履行本協議。
6.2 雙方保證本協議的簽署和將要採取的債券認購行爲不違反任何中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損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並不與任何依據法律或合同一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沖突。
6.3 雙方保證履行本協議其他條款下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債券認購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觀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雙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條 協議附件
9.1 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於:雙方營業執照及其他許可證
9.2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10.2 遭受不可抗力的—方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減少損失,能繼續履行的,在事件消除後立即恢復本協議的履行。不能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終止本協議。
10.3 本條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風暴、瘟疫流行等,客觀事件包括戰爭、民衆騷亂、罷工等。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11.1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
11.2 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權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爲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爲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爲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2.如果本協議任何約定依現行法律被確定爲無效或無法實施,本協議的其他條款將繼續有效。此種情況下,雙方將以有效的約定替換該約定,且該有效約定應儘可能接近原規定和本協議相應的精神和宗旨。
第十三條 後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雙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 通知
14.1 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14.2 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14.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爲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六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和乙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第十七條 其他
本協議—式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壹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信託投資公司:(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本協議於_____年___月____日簽訂於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