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轉讓協議(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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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轉讓協議 篇1

編號: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管理轉讓協議(通用4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鑑於甲方向乙方採購原輔材料、零部件、外協作件等(以下簡稱產品)。

就乙方產品質量保證有關問題,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部分目的

第一節(目的)

乙方向甲方提供產品,必須符合甲方的技術、生產、組裝、加工、使用等(以下簡稱制造)的質量要求(包含但不限於結構、材質、性能、安全性等要求),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滿足甲方品質要求的產品。

第二部分質量要求

第二節(質量要求規定)

1、乙方產品基本質量要求按甲方最新頒佈的企業技術標準(包括圖紙)、驗收標準、檢驗作業指導書等(已提供給乙方)執行,以上包含了產品主要性能指標、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貯存、標準要求等內容。甲方未制定以上標準或未提出有關要求時,乙方按相關國家標準執行。甲方驗收乙方產品時,以上述標準爲依據。

2、有關產品的質量要求(如新品),乙方製造產品前或交貨前,必須對相關圖紙、技術標準或樣本等進行確認簽字,質量要求等如變更時也必須確認簽字。

3、乙方向甲方提供產品,必須符合甲方上述要求。

第三節(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1、乙方必須遵守與產品安全、有害物質控制相關的法律、法規、條例等規定。

2、乙方必須接受甲方有關產品的技術標準、採購要求、訂單、採購計劃、供貨合同等,如果不能接受時,乙方立即用書面形式向甲方報告協商。

第三部分質量保證能力

第四節(建立質量保證體系)

1、乙方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有義務按照ISO9001標準建立,以證實其有能力爲甲方提供合格的產品。

2、乙方同意甲方及甲方的第二方通過工廠審覈手段或工廠訪問方法,檢查其質量保證能力是否達到甲方的要求。涉及內容:物資管理、檢驗和試驗、工程管理、測量裝置管理、生產設施管理、不合格品控制、標識和追溯性、持續改進、有害物質控制或過程、產品、文件等。在此情況下,甲方將保守乙方有關的商業祕密。

3、對審覈的結果,甲方及時反饋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提出的糾正措施應在甲方規定的日期內執行完畢,並將結果反饋甲方,經甲方檢查確認。

4、乙方指定一名質量負責人或業務聯繫人作爲與甲方之聯繫與溝通。

第五節(採購物資質量保證)

1、乙方保證產品所需的零件、材料等完全符合甲方的質量要求並附相應的保證資料。

2、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乙方採購零件、材料的質量、性能指標等證明資料。

3、乙方用於製造產品使用的物資,如由甲方有償或無償提供,或向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採購的,其質量亦由乙方保證。

第六節(產品的外形質量保證)

1、爲防止產品質量劣化(如受壓變形、潮溼淋雨、鏽蝕、磕碰損傷、規格混淆等),乙方送交產品之外形、標識、運輸、包裝、貯存和保護等,應採取充分而有效的防護措施。

2、甲方有權決定乙方所製造產品之外形、包裝、數量及運輸方法等,如乙方變更以上內容,必須事先得到甲方的認可。

第四部分質量確認及記錄

第七節(提交檢驗報告單)

1、乙方向甲方提供產品時,應向甲方提交產品檢驗報告單,其內容、格式由甲、乙雙方商定。

2、乙方應備有產品的檢查、試驗等記錄,甲方需要時,乙方應隨時提供原件或複印件。

3、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每年度不少於1-2次由權威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除此以外,甲方可根據需要適當時在甲方或乙方抽取乙方產品委外檢測,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節(批次可追溯性管理)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產品,應事前進行批次標識,明確區分產品生產批次及質量情況以便甲方追蹤。

第五部分產品檢驗

第九節(驗收檢查)

1、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產品由甲方實施驗收檢查。同時乙方同意並由甲方或甲方的第二方在乙方現場實施驗收檢查,乙方予以配合。

2、經驗收檢查被判定不合格而不能作讓步使用之產品,甲方將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在甲方要求之時間內向甲方送交替代品或按甲方要求進行處理。

3、非第一次驗收時(至少上一次驗收結論爲不合格),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提交所進行的不良原因分析及改進實施記錄等資料,否則甲方有權拒絕驗收使用,由此給甲方帶來的停產、影響甲方訂單的完成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節(樣品檢查)

1、乙方按新規定向甲方提供或變更後初次向甲方提供產品前,應對產品樣品進行報驗,並附具該批樣品全數全項檢查報告。

2、乙方向甲方提供樣品,經甲方驗收合格並共同封存後,乙方憑甲方的訂單生產產品。

3、爲保證乙方產品批量質量,在乙方正式批量供貨前,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甲乙雙方商定數量的免費樣品,甲方收到乙方樣品時即實施檢查、試驗、並將其結果通知乙方。

4、樣品不合格時,採用前第九節第2、3條規定。

第十一節(不合格品處理)

1、甲方在驗收、檢查、使用或保管中發現乙方的不合格品,乙方應接受甲方制定的有關質量處罰規定,由甲方從乙方應收貨款中扣除。

2、對於不合格品,按照甲方的處置結論,乙方重新提交出廠檢查合格的產品,由甲方進行驗收,乙方將不合格品進行修理或挑選後交甲方重新驗收。爲避免不合格品的混入,甲方有權對乙方不合格品進行處理。被甲方拒收的產品如由於生產急需,由甲方進行挑選或修理後使用,甲方所產生的人工費、材料費和其它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並直接從乙方應付款中扣除。

3、由於不合格品的連續發生,甲方的正常生產受影響,甲方有權解除供貨合同

4、甲方作出退貨處理的不合格品,乙方在下批交貨時未取回,每延期一天,向甲方交納保管費100元,甲方可直接在乙方應收款中扣除,超過一個月未取回,視作乙方對不合格產品自動拋棄,任由甲方處置。

第六部分質量損失賠償

第十二節(質量保證責任)

1、乙方保證交付產品與甲乙雙方約定相符。由於乙方原因包括:乙方的工作人員、代理人、供應商之行爲或因不作爲所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的質量問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2、甲方在各項驗收、檢查、生產或保管過程中,確定由於乙方的責任產生的不合格品時,乙方執行甲方制定的有關質量處罰規定,從乙方應收貨款中扣除,若因乙方的不合格品造成甲方停產的,則按元/小時向乙方索賠,由甲方從乙方應收貨款中扣除。

3、甲方產品出售後,若由於乙方產品不合格而導致甲方產品被客戶退貨(不包括社會反饋),乙方按甲方產品售價賠償損失,不足,以1元/臺進行賠償。如整批退貨,應賠償甲方因退貨造成的實際損失並加罰每批萬元。從乙方應收款扣除,應收款不足部分現款結算。

4、由於乙方零部件不合格,導致顧客向甲方投訴要求賠償,由乙方承擔一切賠償損失。如導致媒體曝光或第三方機構抽樣不合格,除承擔以上賠償金額,乙方還應承擔甲方的信譽損失(不少於萬元),該賠償由甲方直接在乙方應收款中扣除。

5、乙方承諾按甲方要求供貨、驗收、記錄和格式流程辦理業務,若發生僞造證章、單據、記錄、格式、內容塗改等一律無效,甲方有權對乙方處以元/次的罰款,並有權對乙方至少凍結貨款直至與乙方終止合同。

6、由於質量、供貨等原因,雙方欲終止合同,甲方有權扣除乙方的貨款作爲“質量保證金“,以作爲支付甲方出售產品因乙方產品不合格造成的部分損害賠償和質量處罰,限期年,餘額返回乙方。

第七部分爭議的處理

第十三節若乙方對甲方的處理有異議時,應在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雙方協商解決,逾期視爲甲方處理意見,協商不成時,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四節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工程管理轉讓協議 篇2

建 設 地 點:

委 託 方(甲方):

項目管理方(乙方):

籤 訂 日 期:

合同內容

委 託 方(甲方):

項目管理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項目的工程管理服務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1.2 建設地點:

1.3 工程規模:

1.4 建設內容:

1.5 工程總投資:

1.6 預計的建設工期:

第二條 項目管理工作範圍

2.1 設計管理

內容包括設計任務書的編制、平面功能的審覈審定、對設計進度和設計質量進行跟蹤管理。

2.2 招投標管理

內容包括對設備、建安工程的招投標管理。所發生的額外費用由甲方承擔。

2.3 合同管理

內容包括合同的簽署、履行、變更、索賠和爭議解決等。

2.4 變更管理

內容包括對設計文件質量的控制、在項目的前期對項目的策劃、設計管理、進度管理以及合同管理。加強與業主方、設計方、施工方及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儘量減少項目變更的發生。一旦發生設計變更,應加強技術把關,審覈設計變更的必要性和科學性,並完善設計變更的有關手續,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5 施工管理

內容包括依託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側重對監理單位的監督、協調施工現場各方的關係。

2.6 投資管理

主要內容包括審覈施工過程中的變更費用,進行成本控制管理和竣工結算管理等。

2.7 資料管理

根據建設過程資料專業性、及時性等特點,應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資料管理的規定,對工程管理過程中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的聲像等有關材料進行蒐集、積累、整理和歸檔,直到工程管理過程完成,移交形成一整套文件檔案。

第三條 項目管理服務費及其服務期限

3.1 項目管理服務費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 經雙方友好協商,本合同的項目管理服務費用爲人民幣: 萬元整( 萬元)

3.2 服務期限:預計的項目建設工期

3.2.1 若非甲方原因導致建設工程逾期,從而導致服務期延長,乙方不應追加服務費,且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2.2 若非乙方原因造成建設工程逾期,且逾期時間超過6個月,乙方應追加服務費。

3.3 支付方式

3.3.1 本合同生效後14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項目管理服務費總額的20%,計 萬元。

3.3.2 乙方提交初步設計文件且經甲方審查通過後7天內,甲方支付管理費總額的20%,計 萬元;

3.3.3 乙方完成主要設備及施工招標後7天內,甲方支付管理費總額的20%,計

第四條 委託方(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4.1 甲方權利

4.1.1 甲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的認定權。

4.1.2 甲方有對設計使用功能要求和工藝設計要求的認定權。

4.1.3 甲方有權對工程變更的審批權。

4.1.4 甲方有權對工程施工、設備採購等專業工作單位招標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和審覈,有權對乙方合同談判進行監督,有權對乙方制訂的合同進行審覈。

4.1.5 甲方有權對項目管理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參與項目管理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

4.1.6 甲方有權依法對項目管理單位進行檢查和監督,並對乙方違規行爲予以查處和糾正。

4.1.7 如甲方發現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乙方在建設過程中出現嚴重的違規現象或無法繼續履行其職責時,甲方有權按合同向乙方追究違約責任。

4.2 甲方義務

4.2.1 甲方負責審批項目初步設計等文件。

4.2.2 甲方負責按規定辦理投資許可證。

4.2.3 甲方應協調乙方與項目相關的政府行政主管的關係。負責提供過程必要的項目建設條件和良好的外部環境。

4.2.4 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各項建設手續,負責繳納規劃、城市管理和相關政策費用。

4.2.5 甲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4.3 甲方責任

4.3.1 甲方應全面實際的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行爲,應視爲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3.2因甲方責任使項目建設發生變化、暫停或終止,而造成乙方實際損失的,因按照附加工作、額外工作報酬記取方式調整項目管理酬金,同時委託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3.3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五條 項目管理方(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5.1 乙方權利

5.1.1 乙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5.1.2 乙方有對施工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5.1.3 乙方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程序選擇專業的工作單位權利。

如果乙方有相關招標代理資質,則允許乙方在徵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進行招標工作,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如果乙方有相應監理資質,則允許乙方在徵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開展監理工作,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5.1.4 乙方有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原則,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的權利。

5.1.5 按照保質保量、保證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乙方有權會同監理審覈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同時上報甲方。

5.1.6乙方在甲方授權下,可對施工、監理及大宗材料(設備)採購會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影響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需經甲方事先批准。

5.1.7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

5.1.8 乙方有權取得項目管理服務酬金,乙方開展項目管理工程中,因甲方原因而受到損失的,可向甲方索賠。

5.2 乙方義務

5.2.1 乙方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5.2.2 制定項目管理大綱、項目管理實施規劃。

5.2.3 乙方在甲方的監督下,負責組織專業工作單位招標工作,簽訂相關合同,報有關部門備案。

5.2.4 乙方應嚴格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按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認真履行項目管理合同,實現過程建設投資、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及安全目標。

5.2.5 乙方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工作範圍和內容完成項目管理工作,收集相關資料,編制並向甲方報送工程進度和管理工作報告

5.2.6 項目管理過程中若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應負責緊急處理,做好善後工作,及時通知甲方。

5.2.7 乙方管理本項目期間,負責協調各參與單位之間的關係。並從維護甲方利用出發,維持或改善周邊關係。

5.2.8 甲方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甲方的財產。在項目管理工作完成或終止時,乙方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移交給甲方。

5.3 乙方責任

5.3.1乙方爲項目建設期內的責任單位。在責任期類,應該履行約定的義務。甲方未能履行項目管理合同或未能完全履行項目管理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有不要可追究其法律責任。

5.3.2 乙方不得爲追求投資節約而擅自縮小工程範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增大概算投資,否則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3.3 乙方對建設過程中的安全、健康與環境負有監督、管理的責任。

5.4 項目管理機構

5.4.1 乙方應根據本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技術要求建立和健全與該工程建設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選派項目管理人員。

5.4.2在服務期限內,項目管理機構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服務工作的正常進行。乙方可根據工程進展和業務需要對項目管理機構人員作出合理調整。

5.5 項目管理經理

5.5.1項目管理經理經授權並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全面負責本項目的項目管理工作。項目管理經理需要離開現場應取得甲方同意,並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責任。

5.5.2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甲方代表取得聯繫時,項目管理經理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後48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書面報告。

5.5.3乙方需更換項目管理經理時,提前14天書面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同意。同時,甲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其認爲不稱職的項目管理經理,乙方在接到更換通知後14日內指派新的項目管理經理。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甲方違約

當發生下列情形時:

(1)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項目管理服務費,而又未給出合理解釋;

(2)因甲方責任使項目建設發生變化,而造成乙方實際損失的;

(3)甲方資金不能按時到位影響工程進度;

(4)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形。 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2 乙方違約

當發生下列情形時:

(1)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約定的工期或順延後的工期竣工;

(2)乙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質量標準;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或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位的;

(4)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形。 乙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七條 爭議解決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協調不成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八條 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履行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後自行失效。

第九條 乙方免責條款

9.1.1 乙方對甲方的決策不承擔責任。

9.1.2 乙方對甲方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投資決策及資金撥付決策對工程項目造成的影響不承擔責任。

9.1.3 因不可抗力對工程項目建設造成的影響,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雙方簽字蓋章

委託方(甲方): 項目管理方(乙方):

(蓋章) (蓋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

帳號:

郵編:

電話:

傳真:

工程管理轉讓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身份證:

住址: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雙方本着誠摯合作,互利互惠,團結協作的原則,互相共贏的方式達成共識就跟公司動車車站和各裝修工程。爲了確保工程順利進行,經雙方協商,就合作工程管理達成以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執行,清、雙包工程着協議條款:

第一條 總則

1.1本協議爲雙方一次性聯合協議。協議的各項條款僅對工程具有約束力。

1.2各項條款均應遵守國家頒佈的各項法律、法規。

1.3合作雙方是獨立的平等夥伴,按照雙方的職責分工進行合作範圍內的經濟及生產活動。

1.4工程項目依據國家、行業、地方標準以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要求必須建立工程項目的各項管理制度、質量、環境與安全保證體系,且必須服從甲方各職能部室的管理、監督、檢查。

1.5乙方與甲方合作期間的合作內容、合作事項不得超越本協議所賦予乙方的權限,乙方享有甲方在本協議中賦予乙方的權利,並承擔責任與義務。

第二條 工程項目的安排及費用

2.1.工程款必須進公司賬戶。由財務收到工程款後即向甲、乙雙方告知,並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各工程的付款計劃,再下達財務支付。

2.2.甲、乙雙方動用每一筆資金,必須在申請單欄目內簽字生效,由會計支付。

2.3.所有報價必須由甲、乙雙方協商達成。雙方有權利、義務知曉並執行。無任何提留或任何藉口着提成。

2.4.所有班組和外包工,必須由雙方共同商量再訂立施工合同,並遵守執行。

第三條 乙方職責

3.1乙方負責承接工程。由甲方委託乙方鑑定工程總合同,並由乙方按總合同的約定,催付工程進度款到本公司賬戶上。

3.2協調工程上業主的項目經理和工程所用材料的進場日期、堆放地點。

3.3 乙方對所承擔的工程任務應具有強烈的責任感,維護甲方的企業信譽。因該工程施工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乙方對承擔的工程任務的工期、質量、安全等承擔全部經濟及法律責任。

第四條 甲方職責

4.1甲方負責提供有效的營業執照等及資質證明文件。

4.2甲方責任和義務,積極配合乙方各投標工作,負責各工程施工選用,施工合同的鑑定,財務支付款項。

4.3甲方同意並無條件參照執行總合同的約束和獎罰制度。

4.4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工程管理轉讓協議 篇4

發包人:

承包人: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

承包人(全稱):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 。

2. 工程地點:  。

3.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 。

4. 資金來源:  。

5. 工程內容:  。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範圍:

  。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年月日。

計劃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天。工期總日曆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曆天數爲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

工程合同價實行的是單價包乾制(即結算單價爲縣審計和財政審定的綜合單價乘以(1-下浮係數),合同價=(招標控制價 元-安全文明施工費 元-建安勞保費 元)×(1-下浮係數)+ 安全文明施工費 元+建安勞保費 元。

簽約合同價爲:

人民幣(大寫) (¥ 元);

五、項目經理

承包人項目經理:  。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7)圖紙;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爲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 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 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並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 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並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份,承包人執 份。

發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地 址:  地 址:  

郵政編碼:  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 賬 號:

專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1.1.1 合同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監理人:

名 稱:  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 ;

聯繫電話: 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設計人:

名 稱:  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 ;

聯繫電話:   ;

電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設備

作爲施工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

 。

永久佔地包括:    。

臨時佔地包括:   。

1.3 法律

適用於合同的其他規範性文件:現行的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關法規和規章。

1.4 標準和規範

1.4.1 適用於工程的標準規範包括:現行的國家標準、規範、行業標準、規範等。

1.4.2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名稱: 

 ;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份數: ;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名稱: 。

1.4.3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爲: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 ;

(6) ;

(7) ;

(8) 。

(9)《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20__)》及其廣西實施細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算規範(GB5854~50862-20__)》及其廣西實施細則。

說明:(5)、(6)、(7)、(8)填空內容分別限於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優先順序可根據採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雙方約定。

1.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 圖紙的提供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期限: ;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爲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內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爲:   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數量爲: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爲:    ;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 。

1.6.5 現場圖紙準備

關於現場圖紙準備的約定:    。

1.7 聯絡

1.7.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 天內將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書面函件送達對方當事人。

1.7.2 發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   ;

發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爲:  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爲:  。

監理人接收文件的地點:   ;

監理人指定的接收人爲:   。

1.10 交通運輸

1.10.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關於出入現場的權利的約定:  。

1.10.3 場內交通

關於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的約定: 。

關於發包人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的約定:     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樑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 承擔。

1.11 知識產權

1.11.1 關於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爲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的技術規範以及反映發包人關於合同要求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     。

關於發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關於承包人爲實施工程所編制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 。

關於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所採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祕密的使用費的承擔方式:

 。

1.13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應被認爲是準確的和完整的。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包人應予以修正,並相應調整合同價格:

(1)工程量清單存在缺項、漏項的;

(2)工程量清單偏差超出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量偏差範圍的;

(3)未按照國家現行計量規範強制性規定計量的。

2. 發包人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證號:   ;

職 務:  ;

聯繫電話:    ;

電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的授權範圍如下: 。

2.4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現場

關於發包人移交施工現場的期限要求:    。

2.4.2 提供施工條件

關於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件,包括: 。

2.5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l)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於開工前7天。

*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由承包人在投標報價中自行考慮。若供電部門的原因造成停電,承包人必須自行解決施工用電,費用自理。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已開通。

*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由承包人現場勘測,費用自理。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由承包人負責辦理。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於開工前3日內現場交驗,雙方做好籤認工作。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於開工前7天。

*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由發包人協調,相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無 。

*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承包人自行完善“三通一平”工作並承擔相關費用 。

2.6 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發包人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期限要求: 。

發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擔保:  。

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形式: 。

發包人提供的支付擔保格式見合同附件2。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內容 由承包人提供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資料套數: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費用承擔: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移交時間: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形式要求: 。

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 待定。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問: 每月25日向監理、發包人提供當月工程進度報表以及下月進度計劃各一式兩份。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承包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事故,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因施工需要,經發包人批准,由承包人辦理和負責費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按通用條款執行。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承包人施工時應探明並負責保護且承擔費用,施工時如損壞地下管線、鄰近建築物、構築物,所發生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8)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由於施工造成的環境污染,其責任和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1)配合發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傳、領導檢查宣傳等工作,相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承包人生活設施及施工場地,應自費配備消防設備,防止火災發生。

3)承包人的臨時用地(含項目部駐地等)租用費(含拆遷補償)、臨時用地的環保、恢復、臨時用地的青苗補償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費用均由承包人負責,以上費用在投標報價中綜合考慮。

4) 取土場及棄土場由承包人自行解決,但不得違反相關管理規定,並承擔相關費用。

5)經過城市道路的施工車輛,必須按交警、城管、運輸等部門相關規定執行。由於施工車輛造成的道路、環境等污染,其責任和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

6)承包人負責合同實施期間其合同段內臨時交通道路(含場內外連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設施的修建、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並承擔一切費用。

7)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人、監理工程師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損壞嚴重,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將負責通知有關承包人共同出資修復,若使用頻率相差懸殊,則按比例分攤。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

姓 名:   ;

身份證號:   ;

建造師執業資格等級:  ;

建造師註冊證書號: ;

建造師執業印章號: ;

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號: ;

廣西建築市場誠信卡卡號: ;

聯繫電話:   ;

電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對項目經理的授權範圍如下: 。

關於項目經理每月在施工現場的時間要求:   。

承包人未提交勞動合同,以及沒有爲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的違約責任:

   。

項目經理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項目經理每月在崗帶班時間不得少於當月施工時間的80%。未經發包人同意或正當理由,項目經理每月在崗帶班時間少於當月施工時間80%的,少在崗帶班一天,發包人有權處違約金 元/日(人民幣)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承包人項目經理必須與承包人投標時所承諾的人員一致,並在 (開工日期) 前到任。在監理人向承包人頒發 (竣工證明材料名稱) 前,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兼任其他任何項目的項目經理(符合桂建管﹝20__﹞17號和桂建管﹝20__﹞25號文除外)。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視爲違約,違約金處 元/人?次(人民幣)。

3.2.4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因承包人項目經理不稱職,發包人要求調換而未及時調換的,視爲承包人違約,必須向發包人交納處罰金 元/人?次(人民幣)。

3.3 承包人人員

3.3.1 承包人提交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排報告(格式見合同附件3)的期限:

 。

3.3.3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不稱職,發包人要求調換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或未及時調換的,視爲承包人違約,必須向發包人交納處罰金,處罰標準:技術負責人 元/人?次(人民幣);專業工程師 元/人?次(人民幣)。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的批准要求: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及其承諾的其它在場管理人員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不準擅自更換,擅自更換項目技術負責人處 元/人?次(人民幣)違約金;擅自更換專職安全員處 元/人?次(人民幣)違約金;擅自更換其它在場管理人員處 元/人?次(人民幣)違約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未經發包人同意,項目技術負責人擅自離崗的,視爲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處違約金 元/人?次(人民幣);未經發包人同意,專職安全員擅自離崗的,視爲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處違約金 元/人?次(人民幣);其它在場管理人員擅自離崗的,視爲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處違約金 元/人?次(人民幣)。

3.5 分包

本工程不允許分包。

3.5.1 承包人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視情況扣除其履約保證金:

3.5.2個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單位及外單位人員承包,發包人不承認其個人擁有任何資質等級及營業許可資格。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

3.5.3幾個人聯合承包工程,就地組織暗分包隊伍,不具備完成本工程的技術、機械能力,被髮包人判定爲沒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

3.5.4 就地轉包全部的工程,以謀取高額轉讓費、管理費的承包人。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

3.5.5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現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屬單位的掛勾單位,憑口頭協議參與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個體戶),一經發現覈實,發包人將採取驅逐該暗分包人措施,並對承包人處予違約處罰金,違約處罰金金額爲履約保證金金額的5%~20%(視情節嚴重而定)。

3.6 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承包人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起始時間: 。

3.7 履約保證金

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形式、金額及期限的:承包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須在 日內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扣除建安勞保費、發包人材料價款、暫估專業工程、暫列金額後的 %的履約擔保(格式見合同附件5)。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發包人籤認並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 (竣工證明材料名稱)之日止。如果承包人無法獲得一份不帶具體截止日期的擔保,履約擔保中應當有“變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後的竣工日期做相應調整”或類似約定的條款。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對驗收發現的問題完成整改後的7個日曆天內,發包人支付履約保證金的50%;承包人向發包人完成(施工)竣工資料移交手續後,可向發包人申請退還剩餘履約保證金,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8個日曆天內扣減承包人賠償金和其他應從承包人扣回的款項後,將履約保證金的餘額退還給承包人(無息)。

承包人在中標後7個工作日內,按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規定將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入帳戶。工程竣工驗收結算經審定後,按照規定程序,將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沒有使用或剩餘的金額退還給承包人。

低價風險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7個日曆天內,發包人一次性退還給承包人(無息)。

4. 監理人

4.1 監理人的一般規定

關於監理人的監理內容: 。

關於監理人的監理權限: 。

關於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的提供和費用承擔的約定:

4.2 監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

姓 名:  ;

職 務:  ;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號: ;

廣西建築市場誠信卡卡號: ;

聯繫電話:  ;

電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關於監理人的其他約定:  。

4.4 商定或確定

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發包人授權監理人對以下事項進行確定:

(1) ;

(2) ;

(3) 。

5. 工程質量

5.1 質量要求

5.1.1 特殊質量標準和要求: 合格 。

關於工程獎項的約定: 。

5.3 隱蔽工程檢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監理人隱蔽工程檢查的期限的約定:工程隱蔽或中間驗收前12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單(最好是印製的表格)由雙方簽證。驗收合格,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雙方商訂時限內修改後按上述循序重新驗收。

5.3.3工程師應在承包人約定時間到達現場進行隱蔽中間驗收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改期),如果在約定時間超過兩小時內工程師未到現場或到現場後不簽證(有非承包方人員證明),承包人可自行隱蔽繼續施工,後果由工程師承擔。但在約定時間承包人未到現場及超過約定時間兩小時,工程師可另訂時間驗收,承包人不得有異議且承擔由此引發的責任。

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時,應提前 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

關於延期最長不得超過: 小時。

6. 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項目安全生產的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的約定: 。

關於安全文明施工獎項的約定: 。

6.1.4 關於治安保衛的特別約定:承包人應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承包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事故,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生活設施及施工場應自費配備消防設備,防止火災發生。

關於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的約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的要求:

6.1.6 關於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約定:本合同價款已包含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元,使用要求:專款專用。具體按桂建質[20__]22號文《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及管理細則》和南建質安[20__]22號文《關於印發<南寧市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規定>的通知》要求執行。

(3)支付約定: 。

6.3 環境保護

因施工需要,經發包人批准,由承包人辦理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費用由承包人負責。

經過城市道路的施工車輛,必須按交警、城管、運輸等部門相關規定執行。由於施工車輛造成的道路、環境等污染,其責任和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

7. 工期和進度

7.1 施工組織設計

7.1.1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的其他內容: 。

7.1.2 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詳細施工組織設計的期限的約定: 。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後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

7.2 施工進度計劃

7.2.2 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後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

7.3 開工

7.3.1 開工準備

關於承包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的期限: 。

關於發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 。

關於承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 。

7.3.2 開工通知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 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測量放線

7.4.1發包人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期限:

7.5 工期延誤

7.5.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7)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雙方約定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的情況: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爲: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竣工,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應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每天賠償金額爲合同價款扣除建安勞保費、發包人材料價款、暫估專業工程、暫列金額後的的萬分之四 ),誤期時間從規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應部分工程竣工驗收各方簽章日期之間的天數(扣除發包人批准順延的工期)。發包人可從應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額中扣除此項賠款費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賠償款的支付並不能解除承包人應完成工程的責任或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合同價的5 %。

7.5.3 因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的工期予以順延,即工期相應變化,質量要求不變。

7.5.4承包人必須按照合同工期或發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7.5.5承包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時間進度完成相應工程量的,甲方有權向縣人民政府申請終止合同。經同意並履行有關法定程序終止合同後,工程款按照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同時按比例扣除履約金。

7.6 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的其他情形和有關約定: 。

7.7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發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視爲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趕工)增加費的計算方法: 。

8. 材料與設備

8.2 承包人採購材料與工程設備

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採購的工程材料和設備(政府集中採購的除外),採購前須徵得發包人或其授權人認可同意。

除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發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表-21)中明確的材料、工程設備外,由承包人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採購、運輸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表-22)見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8.4 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8.4.1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保管費用的承擔: 。

8.6 樣品

8.6.1 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種、款式、顏色等方面內容的,承包人應提交準備合格的材料樣品送發包人選定。

8.8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的其他獨立承包人和監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條件外,承包人運入施工場地的所有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僅限於用於合同工程。承包人用於本工程的主要機械設備清單見合同附件6。

關於修建臨時設施費用承擔的約定:

①承包人的臨時用地(含項目部駐地等)租用費(含拆遷補償)、臨時用地的環保、恢復、臨時用地的青苗補償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費用均由承包人負責,以上費用在投標報價中綜合考慮。

②承包人負責合同實施期間其合同段內臨時交通道路(含場內外連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設施的修建、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並承擔一切費用。

③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人、監理工程師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損壞嚴重,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將負責通知有關承包人共同出資修復,若使用頻率相差懸殊,則按比例分攤。

8.8.2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的運行、維護、拆除、清運費用的承擔人: 。

9. 試驗與檢驗

9.1 試驗設備與試驗人員

9.1.2 試驗設備

施工現場需要配置的試驗場所: 。

施工現場需要配備的試驗設備: 。

施工現場需要具備的其他試驗條件: 。

9.4 現場工藝試驗

現場工藝試驗的有關約定: 。

9.5 檢驗費用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桂建管〔20__〕11號)規定,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由招標人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費用從招標人的項目建設經費中支出並直接支付給檢測機構,不計入合同價款內。

10. 變更

10.1 變更的範圍

關於變更的範圍的約定: 。

10.3 變更程序

工程設計變更和簽證按南建項目[20__]3號、南財投審[20__]66號、賓政發[20__]30號文執行

10.3.1 國有投資項目:

⑴設計變更和工程簽證,按各市政府或相關部門的規定辦理。屬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造成變更的,按特事特辦原則予以辦理。

⑵建設單位在實施項目過程中,若發生單價變動,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共同商定並簽字確認。

⑶ 當合同規定的合同價款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10.3.2 非國有投資項目:

。。

10.4 變更估價

10.4.1 變更估價原則

關於變更估價的約定: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監理人審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期限: 。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獎勵的方法和金額爲: 。

10.7 暫估價

暫估價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明細詳見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價格及調整表》(表12-2)和《專業工程暫估價表》(表12-3)。

10.7.1 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准採取第 種方式確定。

10.7.2 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對於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准採取第 種方式確定。

第3種方式: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項目

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項目的約定: 。

10.8 暫列金額

合同當事人關於暫列金額使用的約定: 。

11. 價格調整

11.1 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市場價格波動是否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 。

因市場價格波動調整合同價格,採用以下第 種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

第1種方式:採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關於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的約定: ;

第2種方式:採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

(1)允許調整的主要材料(設備)、基期價格、風險係數、投標報價:詳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設備一覽表》。

(2)主要材料確認價:

按施工期間《 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加權平均計算,信息價沒有的按通用條款規定確定。

(3)價差計算方法:

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設備一覽表》中載明的材料投標報價低於基準價格的: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價格爲基礎超過約定的風險範圍時,或材料單價跌幅以投標報價爲基礎超過約定的風險範圍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設備一覽表》中載明的材料投標報價高於基準價格的: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價格爲基礎超過約定的風險範圍時,材料單價漲幅以投標報價爲基礎超過約定的風險範圍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設備一覽表》中載明的材料單價等於基準單價的: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跌幅以基準單價爲基礎超過約定的風險範圍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第3種方式: 。

12. 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

12.1 合同價格形式

(1)單價合同。

本合同價款採用固定綜合單價方式確定。

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因政策性調整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項目、工程量變化的,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則有定額的套定額計算(土石方除外),並乘以下浮係數((招標控制價—中標價)/招標控制價)計算,其中材料價格有信息價的按施工期間的信息價進行計算,無信息的按市場價;無定額可套的,由發包人、承包人根據市場價格協商;新增項目的單價應經財政部門審定。工程量清單如有漏項,結算時參照以上方式變更合同價款。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①工程變更:按10.4.1變更估價原則的約定調整。

②政策性調整:按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佈的文件執行。

③材料價格風險:按11.1的約定調整。

④其它: 。

(2)總價合同。

總價包含的風險範圍: 。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

(3)其他價格方式: 。

12.2 預付款

12.3 計量

12.3.1 計量原則

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的計量均以《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__)和及其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細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算規範》(GB50854~50862-20__)及其廣西實施細則等、本工程補充項目清單爲準。

12.3.2 計量週期

關於計量週期的約定:每月25日前。

12.3.3 單價合同的計量

關於單價合同計量的約定:

(1) 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爲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責任依據,實際施工中發生的工程量增加或減少並不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責任,工程結算以完成的實際工程量爲準。

(2) 除另有規定外,工程師應按照合同通過計量來覈實確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價款,承包人應得到該價款扣除保留金後的金額。當工程師要對已完工的工程量進行計量時,應適時地通知承包人蔘加。

12.3.4 總價合同的計量

關於總價合同計量的約定:除工程變更外,原圖紙範圍內的工程量不得按實計量。進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按通用條款第12.3.4項〔總價合同的計量〕約定進行計量,但合同價款按照支付分解表進行支付。

12.3.6 其他價格形式合同的計量

其他價格形式的計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進度款支付

12.4.1建設單位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向賓陽縣財政局提交完整且合格的支付申請材料,賓陽縣財政局按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程序按實際完成工程量支付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結算經審計部門審定後支付工程餘款。

12.4.2建設單位按工程價款的5%作爲工程質量保脩金,待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無息返還給施工單位。

12.4.3項目招標控制價(實行單價包乾制(即結算單價爲經政府採購公開招標確定的施工工程招標控制價編制單位編制審定的綜合單價乘以(1-下浮係數)),合同價爲經政府採購公開招標確定的施工工程招標控制價編制單位編制審定的上限控價乘以(1-下浮係數),合同價中的建安勞保費和安全文明施工費不予下浮,竣工結算送賓陽縣審計局審覈,工程結算價以賓陽縣審計局審定爲準。

12.4.4合同履行期間,如乙方存在違法行爲,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調查期間、被行政處罰期間,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可視情況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後中止合同,並通知縣財政局延期支付工程款。

12.4.5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如果認爲甲方有故意拖延工程進度款的撥付的,乙方應及時向賓陽縣財政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公室或資金撥款科室)或賓陽縣政府集中採購中心反映情況。縣財政局應查實並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建設單位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

12.4.6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支付

按桂建質[20__]22號文件第六條及南建質安[20__]11號文件執行。未按要求投入安全文明措施費用的,經業主、監理工程師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工程結算時,業主有權拒絕支付安全文明設施費用。

13. 驗收和工程試車

13.1 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13.1.2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時,應提前 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

關於延期最長不得超過: 小時。

13.2 竣工驗收

13.2.1竣工驗收條件

(3)承包人負責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驗收資料應當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或)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有關施工資料的要求,具體內容包括: 。

竣工驗收資料的份數: 。

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竣工驗收正式通過後5天(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10天(工程造價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之間含1000萬元)、15天(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提供竣工圖的數量分別爲2套、4套、6套。

13.2.2竣工驗收程序

關於竣工驗收程序的約定: 。

發包人不按照本項約定組織竣工驗收、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與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發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發包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爲: 。

承包人未按時移交工程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爲: 。

13.3 工程試車

13.3.1 試車程序

工程試車內容: 。

(1)單機無負荷試車費用由 承擔;

(2)無負荷聯動試車費用由 承擔。

13.3.3 投料試車

關於投料試車相關事項的約定: 。

13.6 竣工退場

13.6.1 竣工退場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場的期限: 。

14. 竣工結算

14.1 竣工付款申請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 。

竣工付款申請單應包括的內容: 。

14.2 竣工結算審覈

因承包人提供的結算資料不完整而需要補充或承包人不按時對賬耽誤時間時,審查時間應相應順延。

發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關於竣工付款證書異議部分複覈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終結清

14.4.1 最終結清申請單

承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的份數: 。

承包人提交最終結算申請單的期限: 。

14.4.2 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

(1)發包人完成最終結清申請單的審批並頒發最終結清證書的期限: 。

(2)發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責任期與保修

15.2 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 。

15.3 質量保證金

關於是否扣留質量保證金的約定: 。

15.3.1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

質量保證金採用以下第 種方式:

(1)質量保證金保函,保證金額爲: ;

(2)發包人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 %(3%-5%)預留工程質量保脩金,待缺陷責任期滿後返還;

(3)其他方式:發包人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脩金,待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返還(無息) 。

15.3.2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採取以下第 種方式:

(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關於質量保證金的補充約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責任

工程保修期爲: 。

工程保修書具體內容見合同附件8。

15.4.3 修復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併到達工程現場的合理時間: 。

16. 違約

16.1 發包人違約

16.1.1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發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

16.1.2 發包人違約的責任

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違約責任: 。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違約責任: 。

(3)發包人違反第10.1款〔變更的範圍〕第(2)項約定,自行實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轉由他人實施的違約責任: 。

(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違約責任: 。

(5)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暫停施工的違約責任: 。

(6)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違約責任: 。

(7)其他: 。

16.1.3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 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爲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違約

16.2.1 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承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違約的責任

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1(2)、(3)條內容完成的,承包人無條件返工處理,修復至工程質量要求並承擔相關費用,並在發包人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返工,否則發包人有權扣罰該分項工程10%的工程款作爲處罰。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1(6)條情形的,或經監理人檢驗認爲修復質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絕再進行修補的,發包人將扣除承包人全部質量保脩金。

(3)承包人有本專用合同條款3.2、3.3條違約責任的,發包人有權扣除承包人的違約金。違約金金額均在承包人的履約保證金及計量支付款內扣除。監理人預先下發含有罰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時採取措施糾正,則在指令下達後十五天下發罰款通知書(不再陳述罰款理由)。承包人履約保證金被罰款後由發包人從最後一次計量支付時扣除相應金額補足履約保證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內,完成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且質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驗收後十五天內可申請返還全部或部分罰款,返還金額由監理人審覈,發包人批准。罰款金額返還時不包括銀行利息。

16.2.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關於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特別約定:承包人有違反以下情況之一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沒收其全部履約保證金。

(1)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按開工通知的要求及時進場組織施工和不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有效地開展施工準備,造成工期延誤的;

(2)承包人違反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5條規定私自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經監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將已按投標文件承諾進入工地的工程設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撤離工地的;

(4)由於承包人原因拒絕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而又未採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造成工期延誤的;

(5)承包人否認合同有效或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或由於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義務的;

(6)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承包人無法按合同規定及投標文件的承諾進場經監理工程師認可的全部人員和機械的。

發包人繼續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臨時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的其他文件的費用承擔方式: 。

17. 不可抗力

雙方關於不可抗議力的約定:以有關部門發佈的文告或文件爲。

18. 保險

(1)發包人投保內容:自行負責辦理。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 無。

(2)承包人投保內容:

﹡承包人必須爲施工現場從事施工的所有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20. 爭議解決

20.3 爭議評審

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

(1)請 仲裁委員會 調解;

(2)採取第 (1) 種方式解決,並約定向 南寧市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1. 補充條款

21.1 承包人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將視爲違約,發包人有權採取以下措施處理,並視情節輕重處予違約處罰金。

21.1.1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承包人無法按合同規定及投標文件的承諾進場經監理工程師認可的全部人員和機械時,視爲違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沒收其全部履約保證金,發包人有權另行發包工程。

21.1.2項目經理、總工程師及專業工程師未經業主允許不準調換他人,未經業主同意中標單位更換項目經理則視爲違約,違約金處1.5萬元/人·次(人民幣);更換項目總工程師處1萬元/人·次;更換專業工程師處0.5萬元/人·次。

21.1.3主要機械的數量、型號,應與合同相符,若監理工程師認爲合同規定的進場機械不能滿足施工進度要求,有權指令承包人增加機械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絕。

21.1.4 未經發包人批准,施工期內自行調走主要施工機械,經發現不及時調回的,違約處罰金金額爲履約保證金金額的5%~20%(視情節嚴重而定)。

21.1.5 所有以上違約處罰金金額均在承包人的履約保證金(包括銀行利息)及計量支付款內扣除,監理工程師預先下發統一格式含有違約處罰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時採取措施糾正,則在指令下達後十五天下發違約處罰通知書(不再陳述違約處罰理由)。承包人履約保證金被扣罰後,發包人從承包人最近一次計量支付時扣相應金額補足履約保證金。

21.1.6 承包人在合同期內,完成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且質量合格,竣工驗收後十五天內可申請返還全部或部分違約處罰金(不包括利息)。

21.2 工程款的使用

21.2.1 本工程資金屬地方財政、業主貸款等,承包人在施工期間必須保證資金的專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並自覺接受業主和銀行的監督,否則將視爲承包人違約。

21.2.2 承包人(項目部)帳戶必須在業主指定的銀行開戶,否則業主將不支付任何工程款。

21.2.3承包人對外支付其他工程款,必須按以下規定報批,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罰(等額)款、沒收履約保證金、終止合同等。

21.2.4承包人購買用於本工程的各種材料,施工機械設備、配件等,凡是每次支付的貨款金額在貳萬元以上,拾萬元以下者,須憑購貨發票或購(訂)貨合同、協議。

21.2.5對外支付額≥10萬元人民幣的,必須報經業主批准,承包人的開戶銀行纔給予受理。

21.3凡進入本工程工作的婦女應持有計生證,否則不準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21.4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等費用爲 元,嚴格依照南建質安[20__]22號及南建質安[20__]11號文件中執行。

21.5建安勞保費總額爲 元,嚴格依照桂政發[20__]42號規定執行。

21.6承包人要對質量、安全施工保證措施進行承諾。

21.7承包人要設有工程項目部設置及有關人員到位情況承諾

21.8 凡進入本工程工作的婦女應持有計生證、否則不準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附件2:支付擔保格式

附件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

附件4: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

附件5:履約擔保格式

附件6:承包人用於本工程施工的機械設備表

附件7:預付款擔保格式

附件8:工程質量保修書

附件1:

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單位工程名稱建設規模建築面積(平方米)結構形式層數生產能力設備安裝內容合同價格(元)開工日期竣工日期

附件2:

支付擔保

(承包人):

鑑於你方作爲承包人已經與 (發包人名稱)(以下稱“發包人”)於 年 月 日簽訂了 (工程名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稱“主合同”),應發包人的申請,我方願就發包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以保證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擔保:

一、保證的範圍及保證金額

1. 我方的保證範圍是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稱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約定的除工程質量保證金以外的合同價款。

3. 我方保證的金額是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的 %,數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元(大寫: )。

二、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1. 我方保證的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

2. 我方保證的期間爲: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完畢之日後 日內。

3. 你方與發包人協議變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經我方書面同意後,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後的支付日期做相應調整。

三、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是代爲支付。發包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證金額內代爲支付。

四、代償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向我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及發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約定工程款的證明材料。索賠通知應寫明要求索賠的金額,支付款項應到達的賬號。

2. 在出現你方與發包人因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發包人拒絕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時,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證責任代爲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應條件要求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說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書面索賠通知及相應的證明材料後7天內無條件支付。

五、保證責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諾的保證期間內,你方未書面向我方主張保證責任的,自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解除。

2. 發包人按主合同約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義務的,自本保函承諾的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證責任所支付金額達到本保函保證金額時,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項從我方賬戶劃出)之日起,保證責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出現應解除我方保證責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保證責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證責任後,你方應自我方保證責任解除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將本保函原件返還我方。

六、免責條款

1. 因你方違約致使發包人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2.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你方與發包人的另行約定,免除發包人部分或全部義務的,我方亦免除其相應的保證責任。

3. 你方與發包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如加重發包人責任致使我方保證責任加重的,需徵得我方書面同意,否則我方不再承擔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證責任,但主合同第10條〔變更〕約定的變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發包人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七、爭議解決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關事項發生的糾紛,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擔保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

地 址:

郵政編碼:

傳 真:

年 月 日

附件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

名 稱姓名職務職稱計劃進場時間

一、總部人員

項目主管

其他人員

二、現場人員

項目經理

項目副經理

技術負責人

造價管理

質量管理

材料管理

計劃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員

附件4: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

名 稱姓名職務職稱主要資歷、經驗及承擔過的項目

一、總部人員

項目主管

其他人員

二、現場人員

項目經理

項目副經理

技術負責人

造價管理

質量管理

材料管理

計劃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員

附件5:

履約擔保

(發包人名稱):

鑑於 (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與

(承包人名稱)(以下稱“承包人”)於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稱)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我方願意無條件地、不可撤銷地就承包人履行與你方簽訂的合同,向你方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1. 擔保金額人民幣(大寫) 元(¥ )。

2. 擔保有效期自你方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簽發或應簽發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

3. 在本擔保有效期內,因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給你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我方在收到你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在擔保金額內的賠償要求後,在7天內無條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變更合同時,我方承擔本擔保規定的義務不變。

5. 因本保函發生的糾紛,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擔 保 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年 月 日

附件6:

承包人用於本工程施工的機械設備表

序號機械或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產地製造年份額定功率(kW)生產能力備註

附件7:

預付款擔保

(發包人名稱):

根據 (承包人名稱)(以下稱“承包人”)與 (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於 年 月 日簽訂的 (工程名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約定的金額向你方提交一份預付款擔保,即有權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額的預付款。我方願意就你方提供給承包人的預付款爲承包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1. 擔保金額人民幣(大寫) 元(¥ )。

2. 擔保有效期自預付款支付給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簽發的進度款支付證書說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內,因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而要求收回預付款時,我方在收到你方的書面通知後,在7天內無條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擔保金額,在任何時候不應超過預付款金額減去你方按合同約定在向承包人簽發的進度款支付證書中扣除的金額。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變更合同時,我方承擔本保函規定的義務不變。

5. 因本保函發生的糾紛,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擔保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年 月 日

附件8:

工程質量保修書(房屋建築工程)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經協商一致就 (工程全稱)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

一、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範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二、質量保修期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爲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爲 年;

3.裝修工程爲 年;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爲 年;

5.供熱與供冷系統爲 個採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爲 年;

7.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缺陷責任期

工程缺陷責任期爲 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單位工程先於全部工程進行驗收,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責任期終止後,發包人應退還剩餘的質量保證金。

四、質量保修責任

1.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託他人修理,修理費用從質量保脩金內扣除。

2.發生緊急事故需搶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對於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由原設計人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4.質量保修完成後,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五、保修費用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工程質量保修書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爲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

電 話: 電 話: 

傳 真: 傳 真: 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

賬 號:  賬 號: 

郵政編碼:  郵政編碼: 

通用條款

通用條款按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__—0201通用條款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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