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影機及大屏幕出租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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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機及大屏幕出租合同 篇1

承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投影機及大屏幕出租合同(精選3篇)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地址:

租賃方(以下簡稱乙方):

聯繫人:

電話: 手機:

傳真: 地址:

電郵:

一、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共識:

乙方願意向甲方提供投影機及大屏幕出租業務,同時有責任向甲方提供租賃設備之外的免費技術支持、維護等軟性服務,務必讓甲方有一個良好的使用環境,配合甲方於租賃期內的一切可能的使用和操作時的幫助。

二、租用設備及費用明細清單:

設備名稱指標單位數量次(天)單價總價備註

1.高亮度投影機

(3000ansi流明)分辨率1024x768臺1無

押金預付定

2.屏幕84寸(可選一)

(長171x高128cn)需預留尺寸

大屏幕100寸(可選二)

(長203x高152cn)需預留尺寸幅1

3.附件:接插件、對接頭、切換器、vga線15米、視頻線、音箱線、音箱支架項1

4.稅金6%(地稅)項1

5.總計金額:元整(含稅金)人民幣: 元整

三、租用地點及時間:

地點:

時間: 年月日

調試:日期爲月日當日,我司有專業人員現場安裝調試完畢,現場跟蹤,保證會議正常使用,達到音響及大屏幕顯示視覺的理想效果。

四、權利與義務:

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如上表所示的配套機器,並且保證所有器材運行良好;

由甲方向乙方提前發出租賃訂單或預訂信息(電話、傳真)。訂單的內容包括:租用設備名稱,使用時間、地點,用戶名稱及訂單人姓名。如需提前試機,需提前聲明。

在租賃的使用過程當中,甲方務必愛護儀器設備,妥善保管,小心使用,切勿野蠻操作,粗魯對待;更不可私自拆卸(憑易碎紙標籤判斷),否則如有損壞或機身表面嚴重損傷者,按維修價格或復原所需費用收取賠償費;

五.結算方式;

雙方事前簽訂協議,在租賃協議完成後,甲方需在當天內付清協議確定的租賃費用,合計金額 元人民幣,如甲方到期未付清租賃費用,須向乙方交納協議金額每天1%的滯納金。

以上條款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承租方、租賃方各持一份,本協議書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即可生效。

承租方: 租賃方:

(簽名) (簽名)

(蓋章) (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投影機及大屏幕出租合同 篇2

承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租賃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乙方受甲方委託,提供各項服務事宜如下:

一、租賃設備:乙方爲甲方提供音響租賃服務,此次活動爲天(不含設備安裝時間)週期,乙方提供調音人員,並服從甲方指揮,積極配合甲方主持人。設備晚間放在甲方提供的房間內。電源、場地等請甲方準備。(乙方所列設備清單爲合同的有效附件)。

二、租用時間:自20__年月日至20__年月日止。

三、租用地點:

1、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於20__年月日時,將上述設備送至甲方指定的地點,乙方在安裝調試完畢後,甲方投入使用。在甲方使用設備過程中,乙方同時增派技術人員(調音員)進行現場調音。

四、設備租金及預付款

1:設備租賃費已包含人員服務費。

2:此次租賃設備費用爲:元。(含稅,是否)運輸費用爲:元。

3: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後,甲方以現金(或支票)向乙方支付設備租賃總款的20%作爲訂金,約爲元。乙方到達現場安裝音響設備並調試完畢後甲方向乙方交付設備租賃總款的50%,約爲元,使用完畢當日或次日交付其餘款項即爲:元。(具體付款方式或付款比例可以協商)

五、責任、違約條款:

1、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後,如甲方退訂,乙方扣留預付款,作爲甲方違約金。若甲方交付

定金後,乙方不能提供相關器械,甲方有權要求返還2倍定金。

2、如遇甲方人爲原因使活動不能舉行或中途中斷,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全額租賃費用。

3、如演出進程中因停電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活動不能進行的,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全額租賃費用

4、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有足夠聲壓級的專業音響設備,保證活動過程中音色優美順暢,在活動

過程中,音響出現斷音(指話筒)現象應不超過三次/天(次數不累計),特別說明:話筒使用條件一定要在距話筒接收機25米範圍以內,如果有人阻擋在話筒與接收機之間,產生頻率阻隔致使話筒斷音,或因無線電頻率干擾產生的噪聲,乙方無責。否則甲方有權扣留總金額的的20%款項。

5、若爲多天活動,設備需放置在活動地點,甲、乙方協商設備的保管,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此條款不適用於一天的租賃活動)

6、如有未盡事宜,雙方需另擬書面協議或依有關法規辦理。如發生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將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通過有關機構解決。此書面協議可作爲參考依據。

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即時生效。

7、對於此次活動的配音師有何評定:優良中差

8、對於此次活動的音響設備有何評價:優良中差

特別說明:

1:有線話筒、無線話筒(包括手持式、頭戴式、領夾式),甲方在使用期間需輕拿輕放,愛護使用,不得用力拍打話筒音頭或大力對話筒喊叫,不得拉扯頭戴或領夾話筒與發射機之間的連線,使用過程中如甲方人員有上述行爲,乙方有權利停止該設備的使用。

2:因甲方人員的上述行爲造成話筒損壞,(話筒受損是指:話筒摔落在地的,使話筒外觀和內部受損的,飲料飯菜弄髒的情況出現),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負責人照市價賠償器材。

3:在租賃的使用過程當中,甲方務必愛護設備,(話筒支架、舞臺監聽音箱等),小心使用,切勿野蠻操作,粗魯對待;更不可私自拆卸。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影機及大屏幕出租合同 篇3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或使用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 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適合上路行駛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合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3.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4.爲租賃車輛投保車損、盜搶及第三者責任險。

5.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 承租方的權利

1.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在租賃期限內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得出租方爲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3.有權要求出租方爲出租車輛投保基本險種,並在出租方獲得保險賠償後減免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條 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保險公司免賠部分的損失,承擔非出租方原因所造成的公司拒賠部分的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承擔保險條款規定賠付範圍、合同約定或法規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之外的其他經濟損失。

7.保險結算程序:

a)發生車輛事故,當事司機(承租方)須根據車輛損失情況交納一定的保險事故押金;

b) 發生車輛事故,當事司機(承租方)須承擔300元的絕對免賠額;

c) 發生車輛事故,當事司機(承租方)須承擔扣減絕對免賠後超過1000元的20%車輛加速新折舊費;

8.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未經出租方允許和相關管理部門批准,不得轉租租賃車輛。

9.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並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及保險公司。期間,應及時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否則承擔保險公司拒賠的責任。

10.保證租賃車輛爲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1.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 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爲元/年、元/月、元/周、元/天,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於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後,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採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 不確定的責任承擔

1.對於無法確定應當由某一方承擔的責任,雙方可按照各自承擔50%損失的原則進行處理。

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責任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 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提供的租賃車輛不適合上路行駛的,應予以更換;車輛危及承擔方人身安全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並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後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採取其他措施

4.出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技術故障的,應承擔由此給承租方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條 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因車輛損毀、被騙等各種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歸還車輛的,承租方應當賠償車輛價值的損失,損失計算方法爲:自第一次領取行駛證之日起以車輛辦完購置手續後的價格爲基數按每年10%折舊後之殘值,在承租方未獲得殘值賠償之前,承擔方應按逾期還車交給租金。

2. 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後應將餘款退還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爲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

(2)租賃車輛被轉賣、抵押、質押、轉借、轉租的;

(3)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4)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 承擔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超過1000元,收取車輛全部修理費的20%作爲加速折舊費)停駛損失(停駛損失按租金標準計算);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承擔因車輛出險及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不當而損失所造成的車輛加速折舊費,加速折舊費爲車輛全部修理20%車輛修理費依據國家二級修理廠收費標準。車輛全部修理費1000元以下的免收加速折舊費。

6.車輛出險及不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不能正常使用時,出租方有償提供替換車(替換車不保證同等車型,替換車租金不超過原租金的70%)

7.承擔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8.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9.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10.因車輛違章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擔保條款

如採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爲自本協議履行期屆滿後三年。

第十條 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作爲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另行約定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爲準。

第十一條 其他

1.《汽車承租人須知》、《汽車租賃合同補充協議》、《汽車租賃登記表》、《車輛交接單》、《結算單》作爲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構成《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

2. 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若未辦理續租手續的,出租方可以按逾期還車處理。

3.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可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租賃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簽章):_________ 承租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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