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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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租賃合同概述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而非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第二,租賃權的物權化。

第三,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第四,租賃合同以在一定時期內使用租賃物爲目的,具有期限性和連續性。

第五,租賃合同是有償、雙務合同。

第六,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二、租賃合同的期限和解除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爲不定期。

三、租賃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的義務

第一,交付租賃物。

第二,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法律 教育

第三,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第四,出賣出租房屋時的通知義務。

2.承租人的義務

第一,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租金。

第二,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

第三,妥善保管租賃物。第四,返還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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