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租賃合同(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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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租賃合同(通用6篇)

山地租賃合同 篇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一:土地租用範圍及坐落: ,總面積 平方米,不包括道路等公用面積。

二:土地租用期限:自 至 ,共五十年,按公曆計算。

三:租用土地價格爲每畝 元人民幣,總計 元人民幣,此爲五十年全部租金,一次交清,租賃期間不再產生其他費用。

四:其他條款:

(一)甲方責任和權利:

1:租賃期內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處理好周邊關係,做好各項服務,協助乙方在企業登記註冊和建設施工過程中相關手續的辦理,確保企業穩定生產。

2:甲方確保出租地塊工業用電及道路設施於前建設完整,其中水泥路通至廠大門口,高壓線拉至廠區範圍米之內。逾期乙方有權決定退租,有權要求返還除本金外並計銀行利息。

3:合同期內,所租用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會公共建設需要所租賃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應在收回土地前個月,將收回土地的坐落,四至範圍,收回理由,收回日期書面通知乙方並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應給乙方經濟賠償,賠償標準按土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附着物的市值及租賃期限的餘期等實際因素協商確定。

4:甲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除合同中規定的賠償外,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爲總租金的 %。

5:租賃期內,甲方的人事等相關變動不得影響此協議的執行。

6:按企業投產後經濟效益大小需要,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向上爭取工業用地指標,土地證辦理費用由乙方自理。

(二)乙方責任和權利

1:乙方創辦企業應符合國家產爲政策,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條例。

2:乙方創辦企業工商註冊於甲方所在地行政機構,並享有政府規定外商投資的相關優惠政策。

3:甲方配合乙方用水設施的建設,費用由乙方處理。

4:乙方在土地測量後,進場施工前全額付清土地租用款。

5:乙方在交付租用日起, 個月內建成投產。因甲方工業用電設施不到位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投產所產生的責任由甲方負責,乙方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6:在租賃期內,乙方有權對所租賃土地進行聯營,轉租,抵押等行爲,甲方不得干預。

7:租賃期滿,甲方將土地繼續向外出租,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乙方要求結束合同,應當在結束前 個月向甲方提出。

8:乙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不得要求返還已付清租金,並喪失租賃權力。

五:本合同蓋章簽字後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或解除合同。

六: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補充說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山地租賃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爲充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士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徵得該地所有權人同意下,就甲方承包經營的租賃事宜,經雙方協商,依照《合同法》、《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相關法規,自願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遵守。

一、出租標的物

甲方將位於 縣 鎮(鄉) 村 組的荒山、荒地, 畝(面積以實際開發的地形圖面積爲準)整體出租給乙方。

二、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與現有林權證期限一致,爲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每畝每年____元(大寫: )。

2、租金以現金人民幣每 年支付一次。簽定合同之日,乙方首先支付甲方林地定金 (抵作以後租金)。合同簽訂60日內,甲方將該地權屬過戶登記到乙方名下,乙方取得林權證之日,即付給甲方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的50%(面積以林權證爲參考)。乙方工程開發煉山後,以實際驗收的可開發面積爲準,付清其他剩餘款項。

3、甲方對乙方實際開發面積的測量如有異議,可請所在縣(區)以上單位林業局複測,複測過程必須有乙方技術人員在場並簽字確認。複測結果如與乙方測量結果相差超過6%,則費用由乙方負責,否則由甲方負責。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權按時要求乙方支付租金。

(2)甲方有權對租賃前林地林木進行砍伐,林木收益歸甲方。

(3)合同簽訂前,國家撥發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金全部歸甲方所有。

(4)甲方有權對該山地林業生產活動進行監督、維護,對林地經營用途進行跟蹤。

(5)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有權到該地開發項目中優先務工。

2、甲方的義務

(1)甲方保證合同簽訂已徵得家庭其他成員同意,甲方具有簽署租賃合同的資格。

(2)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乙方的生產經營開發,不得偷盜,損害林地作物。

(3)甲方應爲乙方辦理林權過戶等一切手續,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4)甲方無條件保證乙方的施工環境,及時協調處理好乙方與周邊羣衆在用工管理等方面的關係及糾紛。

(5)乙方如欲用該地進行綜合開發須到相關職能部門辦理相應手續時,甲方與村委會應予協助。

(二)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乙方有權自主經營租賃地。

(2)乙方可以以租賃地作抵押進行貸款。

(3)乙方可以開發的租賃地向政府等部門申報項目補助、扶持資金等全歸乙方所有。

(4)乙方對甲方所在地的公路、道路享有通行權利,且甲方不得以現有的公路通行便利爲由而向乙方收取相關費用。

2、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按時足額支付租金。

(2)乙方不得隨意改變土地使用用途。

(3)乙方在開發林地時,不得造成當地水土流失。因水土流失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和恢復。

(4)乙方對租賃地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不得將林地荒蕪,合同簽訂兩年內,乙方應全部開發所有林地,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林地。

五、特別約定

1、由於林業綜合開發週期較長,故在租賃期內甲方不得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解除和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在租賃期內,甲方或其土地權屬發生變動,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確有必要時可變更合同當事人,租金支付給予新的權利人。

3、因國家重大建設需要徵用租賃地時,本合同可部分或全部解除,所得林地補償歸甲方,地表物補償歸乙方,甲方多收取的租金應予以退還。

4、甲方按山林荒山狀態整體交付乙方使用開發。

5、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部分或全面履行時,甲乙雙方可視情況自然終止或部分終止、變更合同。

6、乙方原則上同意甲方羣衆依據歷史習慣在租賃林地葬墳,但不得損壞乙方的林木。造成損失時,甲方應責成損害人賠償給乙方。

六、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產經營或合同無法履行時,應雙倍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乙方的經濟損失以投入成本和餘期租賃期限的全部可得利益爲基數。

2、甲方有意破壞乙方生產經營時,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如乙方的損失高於違約金時,以乙方實際損失的130%爲違約金,違約金可從租金中直接扣除。

3、乙方未按時支付租金時,應每次向甲方承擔違約金 元。租金延付一年以上的,甲方可單方解除合同,乙方的損失自行承擔。

七、租賃期滿後的處理

1、租賃期滿後,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租賃權。

2、續租期加上已租期不超過70年。

八、爭議管轄

本合同產生爭議時,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交由當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處理。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再進行補充,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後生效。

出租方:(蓋章或簽字) 承租方:(蓋章或簽字)

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

授權委託人: 授權委託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山地租賃合同 篇3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爲維護山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大農業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共建和諧家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山地承包方案,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並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範圍及面積

山名:

範圍: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種植承包經營年限

起止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計 年。林地上所有種植的林木,無償歸甲方所有。

三、承包金及其支付形式

承包金標準爲人民幣 元/年,面積以林權證確定數字爲準。

付款方式:承包費按年度分批次支付。第一年度的承包費在本合同生效的第二天一次付清,以後在每個年度的第一個月支付該年度的承包費。

四、現有森林植被處理辦法

經林業權威機構對發包範圍內森林植被的調查測算,合同範圍內林分蓄積量爲 立方米,其中松樹類 立方米、其他闊葉樹 立方米。另外,山上還有經濟林樹種 株。經甲方討論定價後,甲方同意以總價元出讓給乙方(或現有森林植在本合同簽訂 年內被由甲方自行處理採伐處理,乙方只承包空山。或現有森林植被由乙方代管理,到採伐年限時甲乙雙方按甲方 :乙方 的比例進行收益分成)。

五、承包經營項目(承包土地用途)及相關問題處理:

1、承包林地用於發展林業基地,不得改變林地用途。

2、乙方在承包期間擁有獨立自主的經營權,獨立支付相關費用並享有其收益,同時山林管理費以及輪、採伐時等相關稅費由乙方負責繳費。

3、乙方可以開石圍築、深挖、整地。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換賣土壤、石頭及地下礦產,地下出土歸國家所有,地下資源歸甲方所有。如遇土地徵用,徵用賠償由甲乙雙方與徵用方共議。

4、乙方不得進行掠奪性開發或經營違反國家環保、土地使用項目,注意保護承包周邊環境承包區內水土保持,因開發、開採導致的破壞,乙方負責相關的法律責任。

5、開發期間,雙方必須共同維護基地內的安全穩定,預防森林火災,未經乙方同意村民不得亂挖種、毀林開荒、盜伐林木、亂砍枝頭,肆意獵捕、放牧,對破壞森林者,甲方應按當地的鄉規民約處理或協助乙方向有關部門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6、承包期內乙方建設的水、電、道路的養護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7、承包經營期結束前,乙方只能按植物正常的生長期採伐。承包期滿後,甲方如要繼續發包,在同等的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繼承包的權利。

六、甲方的其它權利義務

1、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該山地另行發包或他用。甲方必須教育村民,自覺維護乙方的承包經營權利。

2、甲方有權對乙方的開發進行監督,但不得干擾乙方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監督乙方在林地準備工作完畢的當年度或下一個年度完成上山定植工作,否則甲方可以無條件收回尚未種植的山地。

3、甲方保證對發包的山地具有完全的所有權,因山地所有權糾紛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應予以賠償。

4、乙方在生產作業、撫育管理中所需的勞動力,甲方在同等技術要求和工價條件下,有優先選擇權。

5、乙方在爭取上級的項目扶持資金等,甲方必須在其能力範圍內對乙方手續辦理上給予方便。

6、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相關的使用權證,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1、乙方自行負責林地準事宜,以及從育苗、造林、管護至林木採伐的個道工序所需資金。

2、乙方應在林地準備工作完畢的當年的或下一年度完成上山定植工作,同時應按技術規程及時做好林木的補植事宜。

3、在承包經營期間,所需的稅費及一切不可預見的費用,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作任何投資。

4、乙方不得將承包的土地、山林轉包或變相轉包,但有權以合作方式引入資金。乙方與他人的合作不改變乙方的承包主體,在任何情況下乙方都必須獨立承擔合同中的規定責任。

5、乙方不得閒置土地,乙方的種植經營活動應無條件服從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因乙方違反國家法律導致甲方無法按時收取承包金,乙方應按違約規定繳納。出現上述情況,甲方可提前終止合同。

6、在承包經營期間,乙方爭取的上級項目扶持資金、物資等歸乙方發展生產專用,甲方必須在手續辦理上給予支持。

7、由於社會經濟效益的變遷,人民幣的幣值改變,雙方應協商作臨時調整,以維護雙方的利益。

八、違約責任

1、承包期間內甲、乙雙方不得無故提前終止合同,否則應承擔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如因政策性因素或其它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視爲合同終止。

2、如乙方未按規定種植林木,使山地拋荒,造成資源浪費,經甲方警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另行發包,收取的租金概不退還。

3、如甲方違反上述合同或違法干擾乙方,或無故解除合同使乙方無法正常種植經營,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甲方賠償給乙方。

4、開發前如出現與外鄉鎮的爭議地而造成無法經營的面積,經雙方協商後,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有甲方劃出與爭議地同等面積的山地給乙方經營。如乙方經營後出現爭議的,由甲方承擔爭議面積的種苗款,同時由甲方劃出與爭議地同等面積的山地補給乙方經營。

九、在租賃開發期內,如遇國家徵用基地內的山林地,甲方應協助乙方理順補償事宜。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雙方發生分歧應該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可另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公證機關 份。

甲方代表(簽名):

乙方代表(簽名):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山地租賃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 ,住址: , 身份證號碼 , 聯繫電話:

乙方(承租方): ,住址: , 身份證號碼 , 聯繫電話:

爲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條例規定,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的原則下,經雙方自願平等協商同意,並經過甲方全體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一致通過和決定,訂立本合同如下: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面積和方式

甲方將享有承包經營權的座落在 的 (面積)土地(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賃給乙方用於 。

二、雙方權利及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本合同規定收取土地租金;

2、按時將出租的土地交付乙方使用;

3、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土地租賃手續;

4、不得干涉和破壞乙方正常的生產與經營活動;

5、租賃期限屆滿之後,該土地甲方繼續對外租賃的,乙方在同等租賃條件下享有優先租賃權,乙方需要續租的,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續租手續。

6、國家政策法律允許該土地轉讓時,乙方享有優先受讓權,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土地轉讓手續;

7、合同簽訂後不得反悔,不得擅自解除、中止和終止合同;

8、當國家需要徵用該土地時,配合乙方辦理領取相應補償款手續。政府規定必須由甲方領取的,甲方領取後應全額交付給乙方;

9、因政策法律性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繼續履行,乙方無法實現本合同目的的,甲方應將乙方預先支付的土地租金全額退回給乙方,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給乙方。對於乙方爲提高該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建設以及乙方在該土地上的附作物,如果甲方受益的,應當補償給乙方。

10、幫助乙方理順好與發包人以及周邊鄰里關係,保證乙方正常使用該土地不受干擾。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本合同規定將土地租金交付甲方;

2、依法享有該土地的自主生產經營使用權及產品處置、收益權;

3、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4、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該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5、租賃期間土地被依法徵收、佔用時,有權獲得相應的青苗補償費和投入建設的地面附着物補償費等一切補償費;

6、租賃期滿時要及時與甲方協商續簽合同;

7、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代位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承包人的權利,並代位履行其義務。必要甲方配合乙方實現該權利和履行該義務時,甲方應該配合;

8、租賃期間有權與他人合夥、合作生產經營該土地;

9、租賃期間有權將該土地再轉租他人,收益歸乙方所有。

三、租賃價款及支付方式

按照單價 每畝(或平方米) / 元,按(月、季、年) 支付。

四、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等)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違約責任

(一)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服從國家建設徵收及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佔用該土地的需要,並均不負違約責任。

(二)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所規定甲方義務第1項至第9項的,屬於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按照總租金的 %計算。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賠償乙方全部損失。

(三)乙方租賃期間違約的,也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所交付的租金不退。

六、爭議的解決

(一)本合同簽訂後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先行協商解決。

(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鄉、村組織進行調解。

(三)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時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不因甲乙雙方法人代表變動而變更,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併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嚴重毀壞該土地,造成合同無法履行除外。

(二)自雙方的民事繼承事實發生之日起,甲乙雙方的繼承人應分別無條件接受本合同所規定的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的被繼承人對該地的繼承問題另有表示的,按照另有表示辦理。

(三)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鑑證機關(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一份。是否鑑證,不影響本合同效力。

(四)圖紙、四至範圍照片、四至範圍視頻資料、村民代表大會會議記錄是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發包方備案: (簽章)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 (簽章) 年 月 日

山地租賃合同 篇5

甲方(村):

乙方(投資方):

爲發展村級經濟,盤活原廢棄石材廠用地,甲、乙雙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則,甲方將稻灣村石材廠租賃給乙方湖北誠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在甲方原廢棄石材廠租賃地約10畝,臨時建設湖北誠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具體面積按實際佔地爲準。

2、乙方每年付給甲方租地費每畝600元,第一次進場建設時預付三年租金 元,三年後,年租金每年2月16日前付給甲方。具體面積及租金按實際情況據實結算。

3、乙方租地期暫定爲六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地期滿後,乙方需繼續租用,甲方優先繼續租給乙方使用,每畝租價另行協商,若乙方租期滿,乙方不願意繼續租地,乙方可撤走建設物,也可協商轉讓給甲方。

4、乙方在租地期內,甲方必須提供乙方施工、經營的優良環境,甲方保證乙方施工順利進行,甲方派一名村幹部專門在施工現場協調關係,並保證不能影響乙方工期。

5、乙方必須按國家安全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建設臨時廠房,安全必須嚴格管理,施工、經營生產安全由乙方負全責。

6、甲方負責協調電通、路通、水通,其建設費用由乙方負責(一個月時間完成電通、路通、水通)。

7、施工平場由乙方自行負責施工,甲方派員協助,周邊村民協商由甲方負責,不得影響乙方正常安全生產,堅持維護施工順利進行。場地平整後,臨時建設用工優先甲方。

8、甲方必須提供臨時用地國家規定正常所有手續證照。

9、乙方廠區整體施工完成後,進入正常生產作業時,如有外來人員及村民來廠區鬧事或干擾正常生產,甲方應負責協調並解決。

10、本協議一式四份,簽字後生效,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村):

乙方(投資方);

村民代表:

年 月 日

山地租賃合同 篇6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充分發揮土地用途,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租賃甲方承包土地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土地面積、位置及用途:

甲方將位於馬壩鎮歐湖村 組的承包經營的集體所有耕地共28.85畝出租給乙方作農業生產經營使用。其中村民趙玉國1.1畝、歐清河0.23畝、趙玉兵0.2畝、李國華3.1畝、趙清高4.9畝、趙清民9.65畝、趙清平1.4畝、趙玉銀1.62畝、歐清普1.97畝、歐清堂1.38畝、歐清海3.3畝。

二、租賃期限:

租賃期自20xx年元月10日起至20xx年元月10日止,共(大寫)壹拾柒年。

三、租金計算標準及交付方法:

(一)租金計算標準:每畝年租金 700 元,共計 20xx5 元,大寫:貳萬零壹佰玖拾伍元整。以上租金考慮到租金的上漲趨勢,可作適當調整(即約定的租金每四年作一個調整週期,即調整日期爲20xx年1月10日,20xx年1月10日,20xx年1月10日,20xx年1月10日。調整後的價格爲580斤水稻的當日市場價作調整),在調整期內甲方不得再提出增加租金的要求。

(二)租金交付方法:租金爲每年一付,即每年的1月20日預付當年的租金。

(三)乙方一次性賠償甲方青苗費400元/畝;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乙方租賃的土地擁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

(二)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繳納土地相關水工費等各項稅費。

(三)提供與租賃土地有關的手續、資料。租賃期限內甲方必須保證無其他集體或個人對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異議,如果出現上述情況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關,如甲方處理不當而給乙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四) 保護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租賃土地享有經營使用權、收益權。

(二)對租賃土地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轉租。

(三)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違反有關土地管理的其他規定。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繳納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各項稅費。

(四)按時向甲方交付租金。

(五)租賃期內發生的債權債務,均由乙方承擔。

六、特殊規定:

(一)、租賃期內如遇國家相關政策補貼,涉及到土地補貼歸甲方所有,地上物相關補貼歸乙方所有。

(二)、租賃期內如遇國家徵用、徵收或調整土地。土地補償款歸甲方所有,地上物補償及經營損失補償等歸乙方所有。乙方在得到國家補償後雙方合同終止,雙方合同終止後,國家的補貼補償與乙方無關,歸甲方所有。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到期若需要續租的,乙方應提前一年向甲方提出,雙方協商續租事宜;合同到期如乙方不續租則合同自然終止,涉及地上經營物歸乙方處置。乙方在合同到期後,應負責把土地恢復原樣,不影響甲方的農業生產。乙方於租金調整後的第2年交付甲方1年租金作爲押金,此金額作爲租金調整期的第4年的租金。

(二)、乙方在不影響甲方農業生產的前提下,可享受甲方的水利方面的便利。

(三)、若甲方的合法的承包經營權發生變化,應與乙方協商變更,變更後合同條款與原合同一致,不作變更。若因此而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由甲方予以賠償。

八、合同變更、解除及糾紛的解決辦法: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可以採取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對租賃合同進行變更或者解除,並報村委會備案。如遇國家政策等原因造成乙方從事農業開發、無法繼續經營等其它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直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訴。

九、違約責任: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條款,均視爲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實際損失的雙倍予以賠償。對造成的損失的認定由雙方協商或由乙方委託有評估資質的中價機構評估,其評估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二)乙方不按期交納租金,每天按所欠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滯納金。超過30天的,甲方可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經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十三份,甲方村民、乙雙方各執一份,村委會備案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見證機關:(章) 代表人:

見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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