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按揭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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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按揭購房擔保借款合同 篇1

客戶_________

個人按揭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精選5篇)

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尊敬的客戶:爲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合同前,仔細閱讀本合同各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的條款。如您有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向貸款行諮詢,或者諮詢您的律師和有關專業人士。如需進行業務諮詢和投訴,請撥打農業銀行客服熱線:95599。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合同特別條款所列各方當事人各方經協商一致,基於誠實、信用、平等、自願的原則訂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條款和特別條款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借 款

第一條 借款

1.1 借款金額見本合同第二十三條。

1.2 借款用途。

1.2.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見本合同24.1。

1.2.2 借款人購買房產的具體情況見本合同24.2。

1.3 借款期限見本合同第二十五條。

1.4 借款利率

本合同適用之利率浮動幅度、執行利率、利率調整方式等信息見本合同第二十六條。

1.4.1 本合同適用浮動利率,即以借款發放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爲基礎浮動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具體見本合同26.1)確定執行年利率。借款發放後,遇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借款執行利率按借款人自下述方式中所選擇的方式進行調整,具體見本合同26.2。各方按調整後相應期限檔次的基準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浮動幅度確定新的借款執行利率。

(1)自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生效當日起調整。

(2)以本合同26.2約定的月數(從借款發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發放日的對應日爲一個月,以此類推;如無借款發放日的對應日,則爲次月最後一天)爲一個調整週期。在一個調整週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則借款執行利率自下一個週期首月的借款發放日的對應日起進行調整,如無借款發放日的對應日,則自該月最後一天起調整。

(3)自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後的次年1月1日起調整。

1.4.2 本合同執行利率以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爲基礎下浮的,在借款期限內,如借款人在中國農業銀行申請的借款(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出現連續90天(含)以上或累計180天(含)以上逾期記錄,貸款人有權取消利率下浮,並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借款到期之日止,將本合同項下借款執行利率調整爲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1.5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調整貸款利率或計息管理辦法並應適用於本合同項下 借款時,各方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1.6 除本合同1.4約定的利率調整情形之外,貸款人有權決定在本合同26.1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爲本合同項下借款確定相比約定更低的執行利率。

貸款人有權根據情況確定或調整該更低的執行利率的執行期間,亦有權調整或取消該更低的執行利率。

1.7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調整按本合同約定規則執行)等與借款憑證記載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記載爲準。借款憑證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先決條件

2.1 未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貸款人有權不發放本合同項下的借款:

(1)擔保人具有爲本合同擔保所需的資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權;

(2)借款人、擔保人根據貸款人要求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文件、資料、單據並辦妥相關手續;

(3)借款人按照貸款人關於支付管理的規定,如實聲明貸款用途、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4) 購房首付款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應付款項和費用均已付清;

(5)本合同項下借款有抵押擔保及/或保險的,(預告)登記及/或保險等有關手續已按貸款人要求辦妥且該抵押、保險持續有效;

(6)借款人、擔保人或抵押物未發生足以影響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7)借貸雙方在第二十七條約定的其他條件。

2.2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借款人未能落實2.1中所約定條件的,貸款人有權採取調減或取消本合同項下借款額度對本合同項下借款重新審批、解除本合同等一項或多項措施。

第三條 借款提取

3.1 借款人不可撤銷地申請並委託貸款人將借款劃入本合同第二十八條約定的賬戶。借款人承諾:貸款人將借款資金按本條約定進行劃款,即視同貸款

人已依據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資金。借款人瞭解並自願承擔與本條約定相關的所有風險。借款人對支付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借款人的支付委託申請存在與本合同約定不符、交易資料不完備或者不真實等情形的,貸款人可以不發放、不支付相應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對交易對象違約或者形成其他損失的,借款人自行承擔責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導致借款資金支付差錯、失敗或延誤,由此造成借款人對交易對手違約或者形成其他損失的,借款人自行承擔責任。

3.2借款人應保留用途證明材料,按貸款人的要求告知借款資金支付情況,並按貸款人要求及時提供借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與用款相應的合同、發票及其他憑證等相關資料。貸款人可以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覈實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借款人應配合貸款人進行借款支付覈查。採用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有權限制借款人相關賬戶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非櫃檯渠道的自助貸款功能。採用自主支付的,自主支付的適用範圍和額度有約定的從約定,未作約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3 法律法規調整個人借款資金支付方式的,貸款人將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3.4 借款人發生信用狀況下降,借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違反合同的借款支付約定,以化整爲零、提供虛假資料等方式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等情形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商補充借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停止借款發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

3.5 提款迴轉

3.5.1 因本合同項下借款依據的、與用款相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全部實際履行、被解除、被撤銷或無效等非貸款人原因,導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

出借款人爲相關交易實際支付款項的或者發生交易款項迴轉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歸還相應的借款資金。

3.5.2 借款人未按約定方式進行借款資金支付的,貸款人有權收回未按約定支付的借款資金。

3.5.3 借款資金按照本條約定歸還至貸款人前,按第一條約定計息、結息。

第四條 還款

4.1 借款人按第二十九條約定的分期還款方式償還本合同借款本息:即以第二十九條約定的月數爲一個還款週期。自借款發放後,每期末月的20日/每期末月借款發放日對應日(具體見二十九條的約定)爲還款日。借款發放日沒有對應日的,以該還款週期末月最後一日爲還款日。借款人選擇下述方式之一歸還借款本息:

(1)等額本息還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

借款期數借款期數 每期還款額=——————————— (1+期利率)

(2)等本遞減還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還款額= ———————— +(借款本金-累計已還本金額)×期利率 借款期數___期

(3)第二十九條約定的其他還款方式。

4.2 借款人應於還款日17:00前在第二十九條所述借款人還款賬戶內存入足以償還當期借款本息的款項,貸款人可直接從該賬戶中劃收借款本息及本合同項下其他應付款項。該賬戶內資金不足以清償當期借款本息的,該期借款作

逾期處理。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要求變更指定還款賬戶的,須經貸款人同意,併到貸款人處辦理還款賬戶變更手續。

4.3 借款人的還款,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按以下順序清償:

4.3.1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在數筆到期債務,且借款人的還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借款人的給付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3.2貸款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對借款人行使抵銷權的,所抵銷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貸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向貸款人的給付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4借款的還款不足以清償應付債務數額的,貸款人可以選擇將還款用於清償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五條 提前還款

5.1 借款人承諾在借款實際發放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提前還款。借款人確需在借款實際發放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提前還款的,貸款人有權按提前歸還金額加收一個月的貸款利息(如第三十條就提前還款補償金另作約定的,則借貸雙方按該約定執行)。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須至少提前三十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經貸款人書面同意。

5.2 借款人已知悉貸款人與中國農業銀行其他分支機構屬於同一法人。本協議生效後,借款人與貸款人或中國農業銀行其他分支機構辦理提前還款業務時,借款人同意按照貸款人或中國農業銀行其他分支機構要求將提前還款款項優先償還借款人在中國農業銀行的無擔保信用借款,待無擔保信用借款清償完畢後再行提前歸還保證或抵質押擔保借款。

5.3 借款人應先支付加收利息、補償金、違約金、罰息、複利及當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優先支付的款項,再提前償還借款本金。

5.4 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借款的,提前還款本金最低數額爲壹萬元,並重新計算剩餘借款的每期還款額和還款期限。

5.5借款人與貸款人就提前還款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六條 債權債務轉讓

6.1 貸款人有權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並有權選擇是否轉讓相應的抵押權。

6.2 貸款人或中國農業銀行可根據經營管理需要授權或委託中國農業銀行其他分支機構履行本合同項下權利和義務,或將本合同項下借款劃撥歸中國農業銀行其他分支機構承接管理,借款人對此表示認可,貸款人的上述行爲無需再徵得借款人同意。

6.3 借款人要求將本合同項下的債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應提前十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並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後,按貸款人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借款人聲明與保證

7.1 借款人向貸款人保證購房行爲真實性,保證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憑證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7.2 借款人聲明並保證簽訂本合同已得到配偶或所購房產其它共有人的同意。

7.3 借款人未向貸款人隱瞞任何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債務和擔保負擔、訴訟、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賠事件。

7.4 借款人有義務接受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後監督檢查和貸款支付覈查。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貸款人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所貸款項的用途證明。 按本合同約定使用借款、歸還借款本息和支付有關費用,不將借款用於投資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權益性投資等法律法規禁止的用途。本合同第二十八條約定的支付賬戶若爲借款人借記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銀期轉賬、銀商通等具有股票性質賬戶或供購買基金及其他股本權益性投資使用的簽約借記卡。

7.6 借款人未按約定及時歸還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和費用的,貸款人均可直接從借款人在中國農業銀行各機構開立的賬戶中劃收,依據法律法規或雙方約定不得劃收的賬戶除外。

7.7 當借款人、保證人、抵押物出現本合同21.2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時,借款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並落實貸款人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7.8 接受貸款人的貸款管理檢查與監督。

7.9 發生下列事件時,借款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1)借款人改變住所、通信地址、聯繫方式、工作單位等信息;

(2)借款人與售房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可能或者已經被確認無效、解除、撤銷;

(3)售房人無法按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按時交付房屋或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

(4)借款人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或因違法行爲涉入刑事案件;

(5)出現其他不利於貸款人債權實現的事項。

7.10 借款人實施下列行爲,應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貸款人,並經貸款人同意,貸款人可以參與實施:

(1)爲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以其主要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可能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

(2)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債權債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7.11 借款人不以抽逃資金、轉移資產或擅自轉讓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對貸款人的債務,不從事損害貸款人利益的其他行爲。

7.12 借款人同意接收貸款人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電子渠道發送的與借款相關的信息服務及相關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機、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等變更、暫停、遺失、被盜等情況,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以免借款信息泄露。若未來中國農業銀行決定對信息服務收取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執行。

7.13貸款人在辦理本合同項下相關業務及履行風險管理程序時,可根據需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打印、保存和使用借款人和擔保人的信用報告、個人信息和包括信貸信息在內的信用信息;可按照有關規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借款人和擔保人本人個人信息和包括信貸信息在內的信用信息。

7.14 借款人需要轉讓所購房產的,應事先徵得貸款人書面同意。貸款人同意轉讓的,所得款項首先用於歸還本合同項下債務。

7.15 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各方約定行使其他權利、履行其他義務。

第八條 合同中止或終止

本合同簽訂後至借款發放前,若借款人與售房人就所購房屋的權屬、質量等問題發生糾紛,或者出現可能導致借款人還款能力惡化的事項,貸款人有權決定中止本合同的履行或終止本合同。

擔 保

第九條 借款擔保

本合同項下債權的擔保方式見第三十一條。

9.1 保證

9.1.1 保證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本合同項下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對貸款人承擔連帶責任。

9.1.2 保證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按《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確定由借款人和保證人承擔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等貸款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9.1.3 保證期間爲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期限變更協議的,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期限變更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本合同項下債務被貸款人宣佈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自貸款人確定的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9.1.4 保證人聲明、保證和承諾:

(1)已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要的授權;

(2)保證人承諾按貸款人要求提供真實、完整、準確、有效的財務報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關資料、信息,並接受貸款人對保證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的監督檢查;

(3)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時,貸款人有權直接從保證人在中國農業銀行各機構開立的賬戶中劃收相關款項抵償債務;貸款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對保證人行使抵銷權或扣劃相關款項的,所抵銷的債務及

抵充順序或扣劃相關款項,由貸款人確定,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貸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向貸款人的給付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發生以下事件時,保證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保證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聯繫電話、工作單位等發生變動;保證人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或因違法行爲涉入刑事案件;出現本合同21.2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借款人與售房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可能或者已經被確認無效、解除、撤銷;出現其他不利於貸款人債權實現的事項。

(5)除延長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額兩種情況外,借款人與貸款人協議變更本合同擔保條款以外其他條款,無須徵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變更而減免;

(6)保證人已充分認識和理解利率風險,並承諾承擔因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變動而增加的保證責任;

(7)保證人變更主體資格、資本結構、經營體制,或者爲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者以其主要資產爲自身或者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的,保證人應提前十五日通知貸款人,在徵得貸款人同意後根據貸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或採取相應債權保全措施。

(8)本合同項下借款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證擔保的,貸款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貸款人已經選擇某一擔保方式/擔保人/擔保物來實現債權的,也可同時主張通過其他擔保方式/擔保人/擔保物來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

(9)保證人爲債務人(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有的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的數筆債務提供擔保,且保證人的給付不足以清

償全部到期債務的,保證人同意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9.1.5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支付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債權的,貸款人可以選擇將該款項用於歸還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者費用。

(1)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按約定足額清償債務;

(2)貸款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

(3)保證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4)保證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或者裁定和解;

(5)借款人、保證人違反本合同項下聲明、保證、承諾或義務;;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或嚴重危害貸款人權利的情形。

9.2 抵押

9.2.1 抵押人與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以本合同第三十二條所列財產擔保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按《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確定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擔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處置費、過戶費等貸款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若本合同第三十二條約定抵押房地產的權屬證書尚未辦妥,則“房地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尚不能確定內容在本合同簽訂時不需填寫。

9.2.2 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分離物、加工物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或權利。

9.2.3 抵押人聲明、保證與承諾:

(1)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充分、無爭議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物可依法流通或轉讓;

(2)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或其他影響貸款人行使抵押權的情況。抵押期間,抵押物出現被查封、扣押等影響貸款人行使抵押權情形的,抵押人應當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3)抵押人已如實告知拖欠稅款、抵押物建設工程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出租、設定抵押等情況;

(4)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徵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5)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響貸款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6)抵押人發生或知悉7.9和9.1.4(4)所列事件時,將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7)抵押人已充分認識和理解利率風險,並承諾承擔因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變動而增加的擔保責任。

9.2.4 抵押物佔管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抵押物,貸款人有權對此進行監督檢查。

抵押期間,抵押人對抵押物作出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需經貸款人書面同意;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抵押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徵用等,貸款人有權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抵押期間,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9.2.5 抵押(預告)登記

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三十二條所述財產設立抵押,抵押人、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的期限內協助配合貸款人按相關登記管理機構規定辦妥以貸款人爲抵押權人的抵押(預告)登記。抵押人、借款人的協助配合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借款人以本合同項下借款所購房產作抵押,且未委託售房人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應在貸款人通知的期限內辦妥房地產權屬證書;

(2)依據當地登記管理機構要求提供相關證件、證書、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信息的原件和複印件;

(3)按貸款人通知時間到登記管理機構辦公場所辦理登記。

抵押物的預告登記證明、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或其他權利證書由貸款人持有。預告登記後,自抵押物權利證書辦妥之日起,抵押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在本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期限內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借款人/抵押人同意在抵押物辦妥房屋權屬證書前,將所持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正本交由貸款人保管;同意在辦妥抵押物房屋權屬證書後,辦妥抵押登記前,將房屋權屬證書及所持有商品房買賣合同正本交由貸款人保管。

9.2.6 抵押權轉讓

貸款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有權不轉讓相應的抵押權。貸款人轉讓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協助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9.2.7 抵押權的實現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貸款人有權行使抵押權,並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所得價款不足以

清償所擔保的全部債權的,貸款人可以選擇將該款項用於歸還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者實現債權、抵押權的費用。

(1)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按約定足額清償債務;

(2)貸款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

(3)抵押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或者裁定和解;

(5)擔保期間,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6)擔保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徵用;

(7)借款人、抵押人違反本合同項下聲明、保證、承諾或義務;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或嚴重危害貸款人權利的情形。

本合同項下借款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物的擔保人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擔保),貸款人有權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貸款人已經選擇某一擔保方式/擔保人/擔保物來實現債權的,也可同時主張通過其他擔保方式/擔保人/擔保物來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

抵押人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爲一個或數個債務人(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與抵押權人之間存有的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的數筆債務提供擔保,且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抵押權人確定,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9.2.8 關於抵押房屋拆遷的特別約定

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房屋發生拆遷、徵收或類似情形(以下統稱“拆遷”),借款人、抵押人應在知悉拆遷消息後的10日內通知貸款人。

若拆遷採用產權調換補償形式,借款人、抵押人應與貸款人協商提前清償債務,或以拆遷調換的房屋繼續爲借款設定抵押並簽訂相關協議,配合貸款人爲調換房屋辦理預告登記和抵押登記。在新抵押登記辦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應當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

若拆遷採用貨幣補償形式,貸款人有權就獲得的拆遷補償款優先受償;借款履行期未屆滿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要求抵押人將拆遷補償款通過開立保證金專戶或存單等形式爲債務提供擔保並簽訂相關協議。

借款人、抵押人違反本條承諾或約定的,應按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數額的一定比例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具體比例見本合同第三十四條,同時貸款人有權宣佈借款提前到期,並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擔保責任。

9.3 階段性保證擔保+抵押

借款人以本合同第三十二條約定房產做抵押的,由第三十一條約定的階段性保證人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除階段性保證人按第三十五條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外,其他有關保證和抵押的約定按9.1、9.2約定執行。

違 約 責 任

第十條 貸款人的違約責任

在借款人、保證人和抵押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因貸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借款人、擔保人的違約責任

11.1 借款人未按雙方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爲止。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罰息利率相應調整。

11.2 借款人未按約定提供用途證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證明,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對違約使用部分從違約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

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壹佰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爲止。借款人不配合貸款人覈查貸款用途或違約使用之日無法查明的,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計收罰息。在此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罰息利率相應調整。

11.3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復利。應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內產生的應付未付利息(含違約使用罰息)和借款逾期後產生的應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罰息和違約使用罰息)。借款期內產生的應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內按合同約定借款執行利率計算複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計算複利;逾期借款的應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計算複利。

11.4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限期糾正違約行爲、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有權提前行使擔保權,有權宣佈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立即到期或採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並有權在遭受損失時要求借款人、擔保人全額賠償。

(1)借款人未按約定提供用途證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證明,或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未按約定按期足額償還借款;

(3)借款人、擔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

(4)借款人、擔保人聲明不實或違反本合同項下所作的任何保證或承諾;

(5)抵押人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對抵押物作出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

(6) 借款人、擔保人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或發生其他影響貸款人債權或擔保權實現的情形。 11.5如借款人對其家庭範圍內房產套數聲明不實,貸款人有權依借款實際發放日的法律法規規定,對本合同項下借款適用的利率進行調整,該調整自借款發放之日起生效,並無需另行通知借款人。貸款人有權同時採取以下措施:

(1)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提前償還借款數額爲:依借款實際發放日的法律法規,購買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約定房產所需首付款與借款人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額;

(2)向借款人追繳應付未付借款利息。應付未付利息金額爲,依調整後的借款利率計算,借款人在已履行的合同期限內應付利息金額與已付利息金額的差額。

11.6 非因貸款人原因造成房地產權屬證書未在本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的期限內辦妥,或以貸款人爲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申請未在本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的期限內提出,或貸款人爲抵押權人的抵押預告登記未在本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的期限內辦妥的,借款人、抵押人應自約定的期限屆滿次日起,對借款剩餘本金按每日萬分之伍的比例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貸款人有權直接從借款人在中國農業銀行各機構開立的賬戶中扣收上述違約金,並有權採取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宣佈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

11.7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聲明與保證或其他約定,造成貸款人損失的,應給予全額賠償。

11.8因借款人、擔保人違約致使貸款人採取訴訟或仲裁方式實現債權的,借款人、擔保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爲此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其 他

第十二條 借款人與售房人之間就本合同第二十四條所述房產的房屋質量、權屬或其他方面產生的任何糾紛,均與貸款人無關,本合同項下所有承諾、聲明、保證、義務和責任等約定仍應正常履行。

第十三條 借款人與售房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變更、撤銷、解除的,貸款人有權根據情況單方面解除與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或採取其他相應措施。本合同被解除時,借款人同意貸款人有權要求售房人將借款人結欠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由售房人賬戶直接劃至貸款人指定賬戶,用於償還本合同項下債務。如售房人將購房貸款本金和利息直接返還貸款人,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其他剩餘債務;如售房人未將購房貸款本金及利息直接返還貸款人,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

第十四條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借款人違約,貸款人有權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擔全部債務,並可依法行使抵押權或/和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貸款人對借款人、擔保人的任何遲延或違約行爲作出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執行本合同項下貸款人應有權益或權利,均不影響、限制或損害貸款人依據本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應享有的權益或權利,也不視爲貸款人對延誤或違約行爲的認可/許可,不視爲貸款人現在或未來放棄採取追究或救濟行爲的權利。

第十六條 本合同經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後,貸款人爲追索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款項時,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保險

17.1擔保物是否辦理保險以及險種、期限等內容由各方當事人另行約定。商定辦理保險的,保險單據原件交貸款人保管。

17.2抵押期間,抵押人應履行保險合同(含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下同)項下的義務。

17.3抵押期間內,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單方或與保險人協商變更、解除或終止保險合同,不得放棄保險金的請求權或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17.4 抵押期間內,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抵押人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及貸款人,並負責索賠事宜;因怠於通知或索賠,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費用收取和承擔

農業銀行的服務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和調整,並在營業場所和門戶網站公示。農業銀行將嚴格按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調整的服務價格收取費用。農業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合同,借款人不同意的,可在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解除本合同;各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合同內容。爲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由各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各方協商承擔。 第十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9.1 本合同生效後,經協商一致,可變更本合同約定,並另行簽訂變更協議。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9.2 借款人變更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款利率種類、保證人、抵押物、還款賬號等借款要素的,需提前十個工作日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爭議解決

20.1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各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第三十八條約定的方式解決。

20.2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21.1 本合同所稱“期限屆滿”或“到期”包括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以及貸款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宣佈本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21.2 本合同所稱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喪失還款能力;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或因其他原因導致擔保能力明顯下降;抵押物價值減少、毀損、滅失、被徵用、被徵收或擔保物出現權屬糾紛等影響貸款人實現抵押權的。

21.3本合同項下的擔保人指向對象包括保證人、抵押人。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涉及業務術語的,各方同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慣例辦理。

21.4貸款人有權依據法律法規,實施貸款風險分類級次調整,將與本合同有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貸款形態分類及其調整、貸款逾期信息等)和借款人、擔保人的其他相關信息提供給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供適格的機構或個人查詢、使用。任何適格第三方因信賴或使用上述信息對借款人、擔保人造成不利影響或損失的,貸款人不因此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

21.5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任何法律法規的頒佈或修改,導致貸款人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部分條款的,貸款人有權取消尚未發放的借款並根據有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因此所產生的責任由各方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各方協商確定。

21.6借款人和擔保人應留存真實有效的名稱、通信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如有變更,借款人和擔保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因借款人和擔保人留存信息有誤或未及時通知貸款人變更信息導致的不利後果由其本人承擔。

21.7貸款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行使抵銷權、解除權或扣劃相關款項(約定還款賬戶扣劃除外)或解除權的,借款人、擔保人的異議期間爲

七個工作日,自貸款人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之日起計算。

21.8本合同所稱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21.9其他約定見本合同三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及份數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數見本合同第四十條。

第二部分 特別條款(涉及選擇項的,請劃√選擇)

合同編號:

特別條款用於確定前述通用條款的相關內容。各方當事人承諾嚴格遵守以下約定內容:

第二十三條 借款金額爲人民幣(大寫) 。

第二十四條 借款用途

24.1 借款用途爲□購買房產/□歸還購買房產的借款/□ 。

24.2 借款人購買的房產位於 ,購房合同編號 。

24.3 借款人聲明:上述房產爲借款人家庭(借款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範圍內的第 套房產。借款人保證上述聲明的真實性,理解並自願承擔因做出上述聲明產生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借款期限 個月,實際借款期限和具體起止日期以借款憑證記載爲準。

第二十六條 借款利率

26.1 借款執行利率以借款發放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爲基礎 (上/下)浮百分之 (大寫)後確定。26.2 借款期間遇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執行利率按1.4.1約定的第 種方式進行浮動,選擇1.4.1條第(2)種方式的,利率調整以 (1/3/6/12個月爲一個週期。

第二十七條 其他先決條件爲 。

第二十八條 借款提取

借款人不可撤銷地申請並授權貸款人將全部借款直接劃入以下賬戶:

戶 名

開戶行

賬 號

第二十九條 還款

本合同的還款方式爲等額本息還款法。還款週期爲 ______個月,還款日爲每

期末月的借款發放日對應日。

借款人的還款賬戶賬號/卡號 。

第三十條 提前還款

借貸雙方對提前還款的特別約定爲 。

第三十一條 借款擔保

本合同項下借款採用以下 所列擔保方式:

(1)保證。由_______(保證人全稱)按9.1約定提供保證擔保。

(2)抵押。由在本合同簽章的抵押人按9.2約定提供抵押擔保。

9.1和9.3約定提供保證擔保,由在本合同簽章的抵押人按9.2和9.3約定提供抵押擔保。

第三十二條 抵押

第三十三條 抵押(預告)登抵押人應協助配合貸款人按以下第 項的約定辦妥抵押(預告)登記: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日內辦妥抵押預告登記,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辦妥抵押登記。

(2)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辦妥抵押預告登記;自本合同第二十四條所述房屋滿足借款人與售房人約定交付條件之日起 日內辦妥房地產權屬證書。自房地產權屬證書辦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房地產登記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四條 保險

借貸雙方對抵押物保險的約定爲 。

第三十五條費用收取和承擔

各方對費用收取和承擔的特殊約定爲 。

第三十六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爲第 種。

(1)由 人民法院管轄。

(2)提交 (仲裁機構全稱)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第三十七條 其他約定

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委託貸款人代爲辦理以下 所列事項並支付相應代辦手續費:

(1)委託貸款人從售房人處代領房地產權屬證書,並同意在未辦妥正式抵押登記手續前,由貸款人留存房地產權屬證書。

(2)委託貸款人辦理以本合同項下對應所購房產的抵押預登記手續及正式抵押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合同生效及份數

本合同一式貳份,其中借款人壹份,貸款人壹份,效力相同。

借款人、擔保人聲明:貸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關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應我方要求對相關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說明,我方已經知悉並理解上述條款。

借款人: 身份證: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聯繫電話: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個人按揭購房擔保借款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經合同各方自願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 借款人因購買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貸款人申請借款,借款人(抵押人)自願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爲貸款抵押物抵押給貸款人,抵押物評估現值爲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詳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物評估證明,清單號碼_________)。

第二條 貸款人同意貸給借款人個人住房貸款,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本項貸款用於_________,貸款利率爲月利率_________‰(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或借款人未按時向貸款人付息時,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借款期限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進行還本付息。每月還款金額的計算公式:

一、等額償還法:

貸款本金總額×月利率×(1+月利率)(上標)還款月數

每月還款本息額=——

(1+月利率)(上標)還款月數-1

二、遞減償還法:

貸款本金

每月還款本息額=—— +(貸款本金-已歸還貸款本金)×月利率

貸款月數

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採用_________法償還。首期還款日爲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期還款日爲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期還款金額爲_________元,剩餘款項分_________月償還(具體還款日期及金額詳見還款計劃表)。

第四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五條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把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轉賬方式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第六條 在借款期內,借款人須在貸款人處開設的存款賬戶上存有不少於兩個月還款的款項,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在該賬戶扣收本合同項下的有關欠款。

第七條 借款人應按本合同訂立的還款計劃按期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還款,借款人必須在還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辦理延期還款手續,貸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條訂立的貸款利率收取利息。貸款人不同意延期還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請的,貸款逾期後,貸款人按規定計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請延期的次數不超過_______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過1個月。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全部貸款,但必須提前1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再調整。

第八條 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辦理延期還款手續後,抵押人自願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第九條 抵押物清單所列的抵押財產在抵押期間由抵押人使用、保管並負責保養、保全,保持抵押物的完好無損,其費用開支由抵押人承擔。貸款人有權隨時對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必須辦理財產保險,財產保險單交貸款人保存。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抵押人應負責續保,抵押人未續保的,貸款人有權代其續保,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毀損,抵押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發生保險責任內的損失,抵押人必須以保險理賠款償還所承擔的債權,或存入貸款人指定的賬戶,在理賠款不足以歸還相應貸款本息時,由抵押人負責彌補或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毀損,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在抵押期間,發生抵押物價值減少,貸款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等的擔保。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

第十四條 抵押期間,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於向貸款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 抵押物的保險、鑑定、登記、保管、評估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內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後無繼承人或遺贈人;

三、借款人的繼承人或遺贈人拒絕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第十七條 貸款人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除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外,優先用於清償貸款人貸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抵押物清償債務,以實際處理的價款爲準,如有餘款,貸款人將其退還抵押人,如不足,貸款人對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權。

第十八條 抵押人按本合同約定還清貸款人一切款項,並履行合同全部條款後,貸款人應將其佔管的抵押物的權利證書及有關資料退還給抵押人,併到抵押物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註銷手續。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或抵押人變更住所、法定名稱的,應在變更後7天內通知貸款人,否則,貸款人以原法定名稱向原住所發送的有關文件視同送達。

第二十條 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管轄。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依法設定抵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各執一份。

借款人(簽字):_________ 貸款人(蓋章):_________

抵押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個人按揭購房擔保借款合同 篇3

借款人:

貸款人:

抵押人:

出質人:

保證人:_

借款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及賬號: 電話:

貸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抵押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及賬號: 電話:

出質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及賬號: 電話:

保證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及賬號: 電話:

保證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及賬號: 電話:

保證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及賬號: 電話: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借款,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貸款,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同意爲

借款人提供擔保。爲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借 貸 條 款

第一條 借款種類與金額

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同意向其發放以下 (名稱) 貸款,

金額爲人民幣(大寫) 萬元。

1、個人住房消費貸款

2、個人商用房貸款

3、個人商住兩用房貸款

4、二手房貸款

5、住房公積金貸款

6、其他: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用於向 (以下簡稱售房人)購買 區 街 小區 (地址)房屋 套(大寫)。

所購商品房資料要素如下:

房型: ; 座落位置: 棟 室 ;

銷售單價: 元/平方米; 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三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爲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借款期限與借款憑證不一致的,以借款憑證記載爲準。借款憑證爲本合同組成部分。

第四條 貸款利率、利息和利率調整

(一)、貸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爲基準利率, (上/下)浮 %,確定按(年息/月息) 計算,按 計息。

(二)、貸款利息自貸款轉存到借款人指定的賬戶之日起計算。

(三)、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執行合同利率,遇基準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基準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及浮動比例確定並執行新的利率。

第五條 提款方式

借款人應當一次性支用借款。支用借款採取受託支付方式,由借款人、貸款人簽定《個人貸款支付委託書》後,將借款劃至售房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結算賬戶內。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第六條 借款撥付條件

本合同生效並全部滿足下列條件後方可辦理提款手續:

(一)、貸款人已收妥借款人與售房人簽訂的經貸款人認可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及推薦保證函;

(二)、借款人必須出具貸款所購房產總價值 %即 元的首期購房款憑證,並在此授權貸款人將該首期購房款連同本合同項下的借款一次性全額劃人售房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結算賬戶;

(三)、借款的擔保已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且已生效,有關擔保文件、單據正本已移交貸款人收執。

(四)、符合借款撥付條件的有關應付費用已經結清。

第七條 還款方式及還款計劃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採用以下 (名稱)歸還。

1、等額本金還款法

2、等額本息還款法

3、一次性還款法

(一)、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可申請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從借款日的次月開始,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還本付息日期定爲 (定日結息/實際放款日)。還本付息日爲實際放款日的,每期還款日爲次月起的每期對應日,無對應日的,還款日爲該期最後一日,最後一期還款日爲貸款到期日。遇到法定節假日順延。

(三)、借款人在取得貸款後,第一次確定的每月還本付息額爲人民幣(大寫: 元整,共還款 個月。此後需按本合同第四條進行利率調整的,每月還本付息額,由貸款人重新計算結果確定。

第八條 貸款的償還

(一)、借款人保證按第七條確定的還款計劃歸還借款本息,並於每月還本付息日前將應還款額存入其在貸款人處開立的還款賬戶內,並在此特別授權貸款人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到期日(包括提前到期)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

(二)、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內可進行一次部分償還貸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借款人如部分償還貸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需提前10個營業日內通知貸款人,並徵得貸款人同意。貸款利息按實際貸款應付利息計算。

(三)、若還款賬戶發生掛失、凍結、止付、結清,或借款人需要變更還款賬戶的,借款人應到貸款人處辦理還款賬戶變更手續。在變更手續生效前,若原還款賬戶已無法足額劃款,借款人應到貸款人處辦理櫃面還款。借款人未及時辦理還款賬戶變更手續或未及時到貸款人櫃面還款導致未按期足額清償到期貸款本息及其他費用的,借款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權利和義務

(一)、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二)、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三)、借款人應按貸款人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經濟收入的證明,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四)、貸款人有權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五)、借款人如以所購房屋爲本合同項下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借款人有義務對借款所購房屋進行投保,並以貸款人爲被保險人和第一受益人;

(六)、借款人因購房事宜與售房人發生任何糾紛均不影響借款人按期償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及費用,也不影響擔保方擔保責任的承擔。

(七)、借款人貸款所購房屋轉讓,須經貸款人書面同意;

(八)、各方當事人住所發生變化,有義務及時通知對方。

第十條 意外賠償

借款人如以所購房屋爲本合同項下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在還款期內房屋發生一切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理賠款或其他賠款,應優先償還所欠貸款人貸款本息和實現債權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轉讓

借款人如以所購房屋爲本合同項下借款提供抵押擔保,還款期內,借款人轉讓房屋應事先徵得貸款人書面同意,轉讓所得應首先用於歸還借款人借款本息和實現債權其他費用。

抵 押 條 款

第十二條 抵押人保證及聲明

(一)、抵押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該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等權屬方面的爭議。

(二)、抵押人完全瞭解本合同的全部內容,爲本合同借款人提供抵押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三)、抵押人沒有隱瞞抵押物項下拖欠稅款、工程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出租的情況。

(四)、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

(五)、設立本合同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六)、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七)、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

第十三條 抵押擔保範圍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本合同借貸條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貸款人爲實現主債權、追索抵押人擔保責任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公證、鑑定、評估、登記、保險、過戶、拍賣等事項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四條 抵押物

(一)、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物清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並不作爲貸款人依本合同第十八條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貸款人實現抵押權的任何限制。

(三)、抵押物的相關有效證明和資料由雙方確認封存後交與貸款人保管,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抵押登記

(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到當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二)、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雙方應在變更登記事項之日起5日內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以法定抵押登記範圍外的財產抵押的,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共同到公證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第十六條 抵押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在保管期間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價值產生減損。貸款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

(二)、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

(三)、抵押人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須將抵押登記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單、抵押物權屬證書原件等有關文件)交付貸款人保管。

第十七條 抵押物保險

(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抵押人應當辦理貸款人爲第一受益人的產保險變更手續;抵押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簽訂之日,抵押人應當到有關保險機構辦理貸款人爲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基本險及附加險手續;保險期限不得短於本合同履行期。

(二)、抵押人必須在保險單中註明貸款人爲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險單中設定任何限制貸款人權益的條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貸款人有權代爲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貸款人對保險賠償金享有優先受償權。保險賠償金應當提前向貸款人清償,或經貸款人同意用於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第十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一)、貸款人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抵押人協商對抵押物進行折價以抵償本合同借款人所欠債務或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二)、貸款人依據本合同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十九條 抵押人權利和義務

(一)、抵押物出租的,抵押人和承租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前與貸款人共同簽訂或由承

租人出具保證抵押權實現的書面文件。本合同生效後,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爲第三人設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質押,也不得將抵押物出租、轉讓、饋贈給任何第三人。

(二)、本合同生效後,貸款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擔保範圍內向受讓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除展期和增加貸款金額外,貸款人與本合同借款人協議變更借貸條款,無須經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在本合同確定的抵押擔保範圍內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四)、抵押人的行爲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該行爲;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自抵押物價值發生減少之日的當日,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五)、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應當在所獲損害賠償的範圍內向貸款人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爲債權的擔保。

(六)、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時,應當以所獲得的徵用補償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主債權或向貸款人所在地公證機關提存。

(七)、在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有義務通知貸款人並採取一切措施使貸款人免受侵害。

(八)、有下列情形之—,抵押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立即通知貸款人:

1、涉及經濟糾紛訴訟;

2、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

3、轉移已抵押的財產;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聯繫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狀況等發生變化。

(九)、借款人清償了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有權要求解除本合同項下抵押。

第二十條 貸款人權利和義務

(一)、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依約歸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貸款人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二)、出現下列情形之—時,貸款人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並從處分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1、依據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本合同;

2、依據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其借貸條款的債權未實現或未能全部實現;

3、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九條一至八款約定的。

(三)、貸款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採取一切措施以避免抵押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依法轉讓主債權的,應及時通知抵押人。

(五)、實現抵押權後,如果是第三方抵押的,抵押人應盡力配合貸款人行使其對借款人的追償權。

(六)、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將剩餘部分返還抵押人。

質 押 條 款

第二十一條 出質人陳述與聲明

(一)、出質人是本合同項下質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質物不存在所有權方面的爭議。

(二)、出質人完全瞭解本合同的全部內容,爲借款人提供質押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三)、本合同項下質物依法可以設定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四)、出質人已對本合同項下質物的瑕疵做出充分、合理的書面說明。

(五)、本合同簽署前未對本合同項下質物作出過包括設立抵押、饋贈或轉讓在內的任何處分。

第二十二條 質押擔保範圍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本合同借貸條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貸款人爲實現質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公證、鑑定、評估、登記、保險、過戶、拍賣等事項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以下簡稱擔保債權)。

第二十三條 質 物

(一)、質物情況詳見《質物清單》。

(二)、《質物清單》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爲貸款人處分該質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貸款人實現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第二十四條 質物的移交

(一)、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由出質人交付貸款人,並向貸款人支付管理費用。管理費用的具體數額,由雙方另行約定;貸款人依《質物清單》進行驗收,並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

(二)、本合同項下質物的權屬證書、發票和其他相關資料經雙方共同確認封存後交由貸款人保管。

(三)、債務履行期屆滿,本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債權的,貸款人應及時將質物及相關資料返還出質人。

第二十五條 質權的實現

(一)、本債務履行期屆滿或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時未受清償的,貸款人有權與出質

人協商,將質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或將質物拍賣、變賣後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二)、貸款人依本合同處分質物時,出質人應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二十六條 保管和提存

(一)、如貸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使質物滅失,毀損的,出質人可要求貸款人將質物提存,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二)、如出質人所提供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貸款人權利,且出質人拒絕提供相應擔保的,貸款人有權拍賣或變賣質物,並將拍賣或變賣所得提前實現所擔保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權或向貸款人所在地公證機關提存,提存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保 險

(一)、本合同生效前,質物已投保的,出質人應當辦理貸款人爲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變更手續;質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出質人應當到有關保險機構辦理貸款人爲第一受益人的質物財產保險基本險及附加險手續。保險期限應不短於主債務到期日。

(二)、出質人應在保險單中註明貸款人爲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險單中設定任何限制貸款人權益的條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貸款人有權代爲辦理手續,一切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質物如發生保險事故,貸款人對保險賠償金享有優先受償權。保險賠償金應當提前向貸款人清償,或經貸款人同意用於恢復質物的價值。

第二十八條 出質人權利義務

(一)、出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人:

1、涉及經濟糾紛訴訟;

2、出質的財產發生權屬爭議;

3、住所地、通信地址、聯繫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狀況等發生變動。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質物饋贈、轉讓或再行質押。

(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服務、財產保險、鑑定、估價、登記、過戶、保管、拍賣及訴訟的費用。

(四)、質物毀損、滅失所得賠償金應當存入貸款人指定賬戶,以擔保主債權的履行。

(五)、質物非因貸款人原因給貸款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出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貸款人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出質人有義務通知並採

取一切措施使貸款人免受侵害。

(七)、貸款人與本合同借款人協議變更借貸條款的,除展期和增加貸款金額外,無須

經出質人同意,出質人仍在本合同確定的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八)、本合同生效後,貸款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紿第三人的,出質人仍在原質押擔保

範圍內向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九)、本合同借款人償清其在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出質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權利和義務

(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可以提前行使質權處分質押財產,並以所得價款

優先受償:

1、依據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本合同;

2、依據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貸款,其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未能實現或未能全部實現的;

3、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一至八款規定的。

(二)、貸款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採取一切措施,避免質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三)、貸款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四)、貸款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依法轉讓主債權時,應及時通知出質人。

(六)、處分本合同項下質物的所得,在償還本合同質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將剩餘部分退還出質人。

保 證 條 款

第三十條 保證人陳述與聲明

(一)、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有權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二)、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任何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署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三)、完全瞭解本合同的全部內容,爲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四)、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償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的義務,貸款人可直接向保證人追索,保證人在此特別授權貸款人有權從保證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上劃收相應款項。

第三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本合同借貸條款中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爲實現主債權、追索保證人保證責任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公證、鑑定、評估、登記、保險、過戶、拍賣等事項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以下簡稱擔保債權)。

第三十二條 保證方式

本合同保證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當借款人不按借貸條款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有權直接向保證人追償,保證人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通知後立即無條件向貸款人清償全部擔保債權。

第三十三條 保證期間

(一)、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爲:自借貸條款中確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

(二)、本合同雙方就借貸條款中貸款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

證人的保證期間爲展期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第三十四條 保證人權利和義務

(一)、根據貸款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對貸款人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保證人有義務簽收並在簽收之日起5日內將回執送達貸款人。

(三)、保證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1、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經濟糾紛;

2、住所地、通信地址、聯繫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狀況等發生變動;

(四)、貸款人與借款人協議變更本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貸款金額外,無須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向受讓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均不得損害貸款人的利益。

(七)、借款人償清其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擔保的,保證人自願就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先於物的擔保履行保證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貸款人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有關證明材料。

(二)、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能夠反映其資信情況的相關資料。

(三)、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貸款人債權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償的,有權要求保證人按照本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的,貸款人有權要求保證人立即履行連帶保證責任:

1、貸款人依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依法解除本合同的;

2、貸款人依據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貸款,其借貸條款中的債權未能實現或未能全部實現的;

3、保證人違反第三十四條一至三款規定的;

4、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且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擔債務。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應及時通知保證人。

其 他 條 款

第三十六條 費用

借款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合同公證、律師服務、財產保險、鑑定、估價、抵(質)押登記、過戶、保管、訴訟及拍賣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在本合同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全部損失。

(二)、本合同生效後,本合同當事人均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三)、借款人未按約定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 (大寫)計收違約金,並對未支付的利息按罰息計收復利,直至本息清償爲止。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上調,罰息利率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相應上調;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下調,罰息利率仍按原標準執行。

(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償還借款本息,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可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內按相關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直接扣收。

(五)、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及其相關費用:

1、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2、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

4、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

5、借款人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和協議;

6、借款人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爲;

7、借款人一個月未按規定歸還貸款本息。

8、借款人拒不簽收或採取其他變相方式不簽收貸款人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的;

9、借款人向本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擔保(保證、抵押或質押)可能導致貸款人本合同項下債權實現受到威脅或遭受嚴重損失的。

(六)、保證人不及時向貸款人履行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所約定的通知義務,應向貸款人承擔擔保金額3%的違約金。

(七)、如因借款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無效,借款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應在原借款擔保範圍內賠償貸款人的全部損失。

第三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生效後,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如將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應事先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其轉讓行爲在受讓人和貸款人重新簽訂借款擔保合同後生效。

(二)、借款人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借款人的財產代管人或合法繼承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

(三)、本合同經合同當事人簽字並加按手印,貸款單位負責人或授權的代理人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貸款人在本合同中加蓋“貸款專章”與“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至本合同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貸款人爲實現主債權、追索借款人保證責任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公證、鑑定、評估、登記、保險、過戶、拍賣等事項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第三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向貸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和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各方仍須履行。

第四十條 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附則

(一)、 借款人提供的貸款申請審批書及其他證明材料爲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當事人各執一份,副本 份。

第四十二條 提示

(一)、貸款人提請借款人、擔保人對本合同各項約定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借款人、擔保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二)、本合同項下利率遇人民銀行利率調整,以人民銀行利率調整公告爲準,貸款人於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及浮動比例確定並執行新的利率將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抵 押 物 清 單

質 物 清 單

金額單位:萬元(人民幣)

貸款人:(公章) 授權代理人:(簽字)

借款人:(簽字、手印) 共同借款人:(簽字、手印)

抵押人:(簽字、手印) 抵押物共有人:(簽字、手印)

出質人:(簽字、手印) 質物共有人:(簽字、手印)

保證人:(簽字、手印) 共同債務人:(簽字、手印)

保證人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授權代理人:(簽字)

合同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個人按揭購房擔保借款合同 篇4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

擔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

三方經過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由貸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 貸款____ 元。借款、還款計劃如下:

分 期 借 款 計 劃 分期還款計劃

日 期 金 額 利 率 用 途 日 期 借款本金

第二條 貸款方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全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條 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第四條 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第五條 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借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條 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訂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條 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____________ 作擔保。

第八條 貸款到期後一個月,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本息時,由擔保單位(或擔保人)負責爲借款方償還本息和逾期罰息。

第九條 補充條款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貸款雙方各持正本一份,擔保方一份,____ 公證處一份。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個人按揭購房擔保借款合同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經抵押人抵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利率、期限

金額(大寫)

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年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結息,欠息按______‰計收復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借款和還款

1.分期借款、還款計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在借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借款計劃,並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計劃辦理借款手續。實際放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借據爲準,還款日和還款額以實際發生爲準。

分期借款計劃

分期還款計劃年月日金 額年月日金 額4.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條款獨立於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無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擔保。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抵押人應在抵押擔保範圍內賠償貸款人的全部損失。

第三條 抵押內容

抵押人自願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財產(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爲本合同載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擔保內容如下:

1.抵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範圍內借款人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抵押擔保範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

3.抵押物評估價值_______________萬元,實際抵押額爲_______________萬元。抵押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抵押人負責在本合同生效前依法向有權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所登記的抵押物的存續時間應與抵押擔保期限一致。如登記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登記機關的規定。在抵押擔保期間,抵押物登記期限屆滿的,由抵押人負責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並繳納有關費用。

5.經借、貸雙方商定,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妥善保管、使用。在抵押期間,如發生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在三十天內恢復抵押物價值,或另行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貸款人有權隨時對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督檢查。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轉讓、變賣、轉移、租借、重複抵押或用於清償其他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或行使抵押權。

6.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保證其抵押行爲的真實、合法及在抵押期間的安全、完整,如實說明抵押物的狀況和存在的瑕疵。同時,在抵押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期間,發生抵押物毀損、滅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責任。借款展期應同時取得抵押人的同意並重新辦理抵押物登記和保險,期限與展期期限一致。

7.對貸款人認爲需要並能夠辦理財產保險的抵押物,在抵押擔保合同簽訂前,抵押物由抵押人辦理財產保險,財產保險單交由貸款人保存。保險金額應與抵押物的價值相等,並保證按時繳納保險費。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抵押人應負責續保,直至所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爲止;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抵押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保險理賠款應用於提前向貸款人歸還貸款本金。在理賠款不足以歸還相應貸款時,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彌補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否則,貸款人有權降低相應的貸款額或收回貸款。

8.抵押物的保險、鑑定、登記、運輸、評估等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9.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抵押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0.抵押人應予賠償使貸款人因抵押權不能實現而遭受的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的賠償金。

第四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借款人有權瞭解農業發展銀行有關信貸政策、利率政策、各項優惠政策和信貸管理制度、規定、辦法等,配合貸款人共同管好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遵守人民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有關貸款賬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只能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基本存款賬戶和相應的專用賬戶。經開戶行審查同意,對遠離開戶行的企業,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輔助存款賬戶,但必須遵守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管理規定。

3.借款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使用的具體用途及用款計劃,並自覺接受貸款人的信貸監督。

5.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時,應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貸款人。

6.借款到期前,借款人應積極籌措還貸資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歸還貸款本息;到期不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或採取其他措施追收。

7.借款到期,借款人因客觀原因確實不能按期歸還的,須經抵押人同意,並提前10天(遇節假日順延)向貸款人書面申請展期歸還。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後,可辦理展期手續。經貸款人審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時間歸還貸款本息。

8.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貸款人應當按照合同要求及時發放貸款,並根據借款人實際用款進度供應資金。

2.貸款人有權對貸款實行跟蹤檢查,保證專款專用。

3.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或不足歸還貸款時由貸款人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抵押物,收回貸款。不足受償部分,貸款人有權繼續向借款人追償。

4.當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捲入或即將捲入訴訟糾紛,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時,貸款人作爲第一受益人,有權提前處理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

5.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借款人違反上述約定義務的,貸款人可視不同情況,根據信貸管理有關規定,實行加罰息、停止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等信貸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擔。借款人拒不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信貸管理規定,保全信貸資產,追收貸款。

2.貸款人違反約定義務的,借款人有權請求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生效後,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按期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遇節假日順延)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簽訂展期還款協議。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轉讓給第三者。

4.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後,本合同自行終止。

5.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擔保方更換法定名稱、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後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並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合同組成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展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託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抵押物品清單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 籤 章 (或授權代理人)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 款 人 貸款人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負責人 籤 章(或授權代理人)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人 (1) (2) (3) 抵押人 公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住 所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 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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