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租賃二手房屋協議(通用3篇)
無償租賃二手房屋協議 篇1
出租方(以下稱爲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甲、乙雙方本着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租賃地點租賃地址:甲方同意將甲方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租給乙方使用。
二、租用期限及其約定
1.租用期限:甲方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同意將房屋租給乙方使用,租用期限爲_______年。
2.房屋租金:鑑於甲方爲乙方的股東之一,爲加強合作,甲方同意乙方無償使用此房屋。
三、雙方責任及義務:
1.乙方須按時交納水、電費等費用。
2.在租賃期限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況需要解除協議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協商後解除協議。
3.乙方入住後需保護好周圍環境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如發生事故乙方應負全部責任。
4.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室內結構,並愛惜室內設施,若人爲損壞的將給予甲方相應賠償;如發生不可抗因素(如自然損壞),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配合甲方的修復工作。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即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加蓋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加蓋公章)
年月日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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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租賃二手房屋協議 篇2
甲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租方”)
鑑於承租方業務用車的需要,出租方與承租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本合同:
1.定義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1車輛:是指車輛交接單(附件A)中第一條約定的車輛。
1.2租賃:承租方有權自租賃期的起始日起佔有和使用車輛,並在此後擁有在本合同租賃期內對車輛的排他佔有權和使用權,允許承租方不受限制地24小時使用車輛。
2.主合同與車輛交接單
2.1本合同是主合同。
本合同中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另行簽訂車輛交接單。
車輛交接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承租車輛的品牌、車牌號、租賃期、規格、租金、司機、以及其他與車輛租賃相關的條款應在車輛交接單中規定,車輛交接單中未約定的事宜受本合同的制約。
2.2雙方在簽訂主合同的基礎上籤訂車輛交接單(見附件A)。
若無雙方實際簽訂的具體車輛交接單作爲附件,則本合同僅作爲雙方租賃合同的資格認定合同,不作爲付款依據。
3.租賃車輛
3.1出租方爲車輛的唯一所有權人。
3.2在租賃期的起始日之前,出租方須自付費用爲車輛辦理行駛所需的各項證件,包括但不限於行駛證、年檢證、稅訖證、養路費證,並保證這些證件在租賃期內持續有效。
4.租賃服務
4.1出租方同意,其爲非獨佔、且非排他地向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
4.2車輛發生故障時,出租方應免費提供救援服務及維修。
4.3若因非承租方的原因造成車輛無法供承租方使用(包括但不限於保養、年檢、故障、事故等)時,出租方須立即無償向承租方提供與車輛相類似的替換車輛。
5.車輛保險和理賠
5.1出租方應自付費用按如下規定爲車輛投保,並保證在租賃期內下述保險均持續有效:
(a)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爲車輛購置價;
(b)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爲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c)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爲車輛購置價;
(d)車上(座位)責任險:保險金額爲每個座位__________萬元;
(e)玻璃單獨破碎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
5.2在租賃期限內,若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由出租方自行處理解決。
6.租金
6.1每月租金中包含有__________公里的汽油費以及司機的固定勞務費。
6.2在承租方支付租金的同時,出租方應向承租方開具合法有效的商業發票。
6.3主合同提前解除時,出租方應按當月實際使用天數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6.4除了租金和司機的勞務費外,承租方無須再承擔出租方及其司機的任何稅費或責任。
7.出租方的義務
除前述規定外,出租方還應履行如下義務:
7.1出租方應確保承租方在租賃期內排他的佔有車輛,並保證車輛的行駛性能和各項內置設施處於良好的狀態,車輛內外清潔乾淨,無異味。
7.2在租賃期內,出租方應對車輛及隨車證件、備件負擔保管義務。
7.3在租賃期內,非因承租方原因,車輛發生損毀、滅失、賠償責任或政府處罰,出租方自行負擔全部責任。
7.4未經承租方事先書面許可,出租方不得更換其委派的司機,也不得轉讓或轉委託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權利和義務給第三人。
7.5在承租方佔有車輛後,非因承租方的原因,該車輛出現缺陷或遭受損害或毀壞,或者發生其他並非承租方過錯而引發的事件,使得承租方無法爲本合同的目的而繼續使用車輛,承租方有權要求立即更換車輛。
8.承租方的義務
8.1承租方不得利用車輛從事商業運輸,體育比賽,以及非法活動。
8.2承租方須按時支付租金和司機的勞務費。
8.3承租方應當尊重司機,不得迫使司機從事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爲。
9.司機的委派和義務
9.1車輛的司機由出租方委派。
出租方委派的司機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同時須具有兩年以上駕駛相似車輛的經歷。
9.2出租方派遣的司機應當安全駕駛,確保承租方的乘坐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9.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承租方有權要求立即更換司機:
(a)不遵守或不能完成承租方的工作要求;
(b)無論何種原因,一個月內連續缺勤3天或一個月內缺勤4天的;
(c)違反承租方的人事勞動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上下班,服飾,禮節等方面的規定;
(d)患有傳染病或其他不適於駕駛車輛的疾病的。
9.4司機在履行本合同的駕駛服務時,因其過失而給承租方造成的損失,出租方應當負擔。
10.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和終止
10.1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合同有效期限爲一年。
在遵守本合同所有條款和條件的前提下,本合同於租賃期的最後一日終止。
若本合同期限屆滿後,仍有未履行完畢的車輛交接單,則本合同期限順延至該車輛交接單期限屆滿之時。
10.2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a)承租方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將車輛用於盈利性載人運輸的;
(b)承租方利用車輛進行非法活動;
(c)承租方擅自在車輛上設定抵押或轉讓車輛的。
10.3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a)出租方破產、解散、或喪失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資格;
(b)出租方違法本合同第9.3條的規定,且承租方已更換過兩次司機;
(c)出租方違法本合同第7.5條的規定,且承租方已更換過兩次車輛;
(d)如出租方因其它原因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且在承租方將該違約書面通知出租方後15天內未予糾正;
(e)除前述規定以外,如承租方在本合同租賃期內的任何時候提前二個月書面通知出租方可解除本合同。
10.4在本合同終止或提前解除時,除終止或提前解除前已有權取得的索賠、租金和賠償外,任何一方須被免除其在本合同下的相應義務。
10.5雙方同意,本合同無論因任何原因提前解除,出租方無權就本合同的剩餘期限要求承租方支付任何進一步的付款、租金、或賠償。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無償租賃二手房屋協議 篇3
甲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租方”)
鑑於承租方業務用車的需要,出租方與承租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本合同:
1.定義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1車輛:是指車輛交接單(附件A)中第一條約定的車輛。
1.2租賃:承租方有權自租賃期的起始日起佔有和使用車輛,並在此後擁有在本合同租賃期內對車輛的排他佔有權和使用權,允許承租方不受限制地24小時使用車輛。
2.主合同與車輛交接單
2.1本合同是主合同。本合同中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另行簽訂車輛交接單。車輛交接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承租車輛的品牌、車牌號、租賃期、規格、租金、司機、以及其他與車輛租賃相關的條款應在車輛交接單中規定,車輛交接單中未約定的事宜受本合同的制約。
2.2雙方在簽訂主合同的基礎上籤訂車輛交接單(見附件A)。若無雙方實際簽訂的具體車輛交接單作爲附件,則本合同僅作爲雙方租賃合同的資格認定合同,不作爲付款依據。
3.租賃車輛
3.1出租方爲車輛的唯一所有權人。
3.2在租賃期的起始日之前,出租方須自付費用爲車輛辦理行駛所需的各項證件,包括但不限於行駛證、年檢證、稅訖證、養路費證,並保證這些證件在租賃期內持續有效。
4.租賃服務
4.1出租方同意,其爲非獨佔、且非排他地向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
4.2車輛發生故障時,出租方應免費提供救援服務及維修。
4.3若因非承租方的原因造成車輛無法供承租方使用(包括但不限於保養、年檢、故障、事故等)時,出租方須立即無償向承租方提供與車輛相類似的替換車輛。
5.車輛保險和理賠
5.1出租方應自付費用按如下規定爲車輛投保,並保證在租賃期內下述保險均持續有效:
(a)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爲車輛購置價;
(b)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爲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c)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爲車輛購置價;
(d)車上(座位)責任險:保險金額爲每個座位__________萬元;
(e)玻璃單獨破碎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
5.2在租賃期限內,若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由出租方自行處理解決。
6.租金
6.1每月租金中包含有__________公里的汽油費以及司機的固定勞務費。
6.2在承租方支付租金的同時,出租方應向承租方開具合法有效的商業發票。
6.3主合同提前解除時,出租方應按當月實際使用天數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6.4除了租金和司機的勞務費外,承租方無須再承擔出租方及其司機的任何稅費或責任。
7.出租方的義務除前述規定外,出租方還應履行如下義務:
7.1出租方應確保承租方在租賃期內排他的佔有車輛,並保證車輛的行駛性能和各項內置設施處於良好的狀態,車輛內外清潔乾淨,無異味。
7.2在租賃期內,出租方應對車輛及隨車證件、備件負擔保管義務。
7.3在租賃期內,非因承租方原因,車輛發生損毀、滅失、賠償責任或政府處罰,出租方自行負擔全部責任。
7.4未經承租方事先書面許可,出租方不得更換其委派的司機,也不得轉讓或轉委託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權利和義務給第三人。
7.5在承租方佔有車輛後,非因承租方的原因,該車輛出現缺陷或遭受損害或毀壞,或者發生其他並非承租方過錯而引發的事件,使得承租方無法爲本合同的目的而繼續使用車輛,承租方有權要求立即更換車輛。
8.承租方的義務
8.1承租方不得利用車輛從事商業運輸,體育比賽,以及非法活動。
8.2承租方須按時支付租金和司機的勞務費。
8.3承租方應當尊重司機,不得迫使司機從事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爲。
9.司機的委派和義務
9.1車輛的司機由出租方委派。出租方委派的司機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同時須具有兩年以上駕駛相似車輛的經歷。
9.2出租方派遣的司機應當安全駕駛,確保承租方的乘坐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9.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承租方有權要求立即更換司機:
(a)不遵守或不能完成承租方的工作要求;
(b)無論何種原因,一個月內連續缺勤3天或一個月內缺勤4天的;
(c)違反承租方的人事勞動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上下班,服飾,禮節等方面的規定;
(d)患有傳染病或其他不適於駕駛車輛的疾病的。
9.4司機在履行本合同的駕駛服務時,因其過失而給承租方造成的損失,出租方應當負擔。
10.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和終止
10.1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合同有效期限爲一年。在遵守本合同所有條款和條件的前提下,本合同於租賃期的最後一日終止。若本合同期限屆滿後,仍有未履行完畢的車輛交接單,則本合同期限順延至該車輛交接單期限屆滿之時。
10.2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a)承租方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將車輛用於盈利性載人運輸的;
(b)承租方利用車輛進行非法活動;
(c)承租方擅自在車輛上設定抵押或轉讓車輛的。
10.3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a)出租方破產、解散、或喪失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資格;
(b)出租方違法本合同第9.3條的規定,且承租方已更換過兩次司機;
(c)出租方違法本合同第7.5條的規定,且承租方已更換過兩次車輛;
(d)如出租方因其它原因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且在承租方將該違約書面通知出
租方後15天內未予糾正;
(e)除前述規定以外,如承租方在本合同租賃期內的任何時候提前二個月書面通知出租方可解除本合同。
10.4在本合同終止或提前解除時,除終止或提前解除前已有權取得的索賠、租金和賠償外,任何一方須被免除其在本合同下的相應義務。
10.5雙方同意,本合同無論因任何原因提前解除,出租方無權就本合同的剩餘期限要求承租方支付任何進一步的付款、租金、或賠償。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