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目的論文文獻綜述

來源:瑞文範文網 2.21W

二、關於民事訴訟目的研究的意義

民事訴訟的目的論文文獻綜述

民事訴訟目的理論研究的意義,主要在於它爲民事訴訟制度設計提供一種基本理念。結合我國今天正在大力推廣的審判方式的改革,以設立民事訴訟制度的客觀需要和民事訴訟本質屬性與規律爲基點來重新思考和設定我國民事訴訟目的理論,從而用以指導重構我國科學可行的民事審判模式,有利於進一步推動我國的司法改革。因此,在我國當前民事訴訟目的的研究中,正確把握民事訴訟目的的意義,是我們形成科學的民事訴訟目的觀和構建適合於我國現實國情的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工作

對民事訴訟目的的研究的重要意義在於:

劉榮軍教授在《民事訴訟的目的與司法的作用》一文中指出,研究民事訴訟目的,對於民事訴訟制度的設立以及完善,不僅具有立法、司法的意義,同時也具有理論和時間的意義。

章武生、關澤勇教授共同撰寫的《論民事訴訟的目的》一文中,更進一步對民事訴訟目的的研究意義進行闡述。民事訴訟目的論屬於民事訴訟法學基礎理論的範疇。而對於民事訴訟法學基礎理論的其它部分來說,目的論又處於一種前提性的位置,其它基礎理論的探討大多都是建立在一定目的論認識基礎上的-雖然論者本人可能並未意識到這一點。由於目的論的這種基礎性、前提性的位置,人們很容易把它看成是距離現實很遠的“空論”,而不願投注過多的精力。無法否認,目的論很難爲司法實踐提供直接的、具體的解釋工具,但這完全不能成爲我們否認民事訴訟目的論價值的理由。事實上,正是由於民事訴訟目的論在民事訴訟法學體系中的這種地位,決定了它對民事訴訟的理論研究和制度設計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理論上的意義。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至今仍相當薄弱,這是民事訴訟法學界無法迴避的一個事實。而基礎理論研究的不足又是其突出表現。基礎理論的薄弱,一方面使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無法形成完整的體系,具備獨立的品格;另一方面也因其不能爲具體制度的研究提供堅實的理論基礎而制約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整體水平的提高。民事訴訟法學基礎理論的某些部分,如訴權理論、訴訟結構理論、既判力理論等在我國還是受到相當關注的。這些方面的研究,無疑是極有價值的。但我們也看到,關於這些問題的某些爭論實際上沒有取得大的成效,因爲學者們常常基於不同的前提去爭論一些相對“細節性”的問題。某種目的論被作爲一個當然的邏輯起點,而不同學者所持目的論觀點又不一定相同。由此看來,目的論研究的意義就很清楚了:它爲民事訴訟法學基礎理論的研究提供了一個更高層次的爭論場所,在這裏人們可以把“民事訴訟法的目的是什麼”作爲一個單獨的問題提出來進行探討。因此,作爲“民事訴訟理論出發點”的目的論研究的繁榮必然會推動整個民事訴訟法學向縱深發展。

(二)實踐中的意義。目的論研究對於民事訴訟實踐的意義主要在於它可以爲民事訴訟制度設計提供一種基本理念。法學是一門應用學科,在應用學科的研究中,理論研究不是最終的目的,再完善的理論構築,如果對現實沒有任何指導意義,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民事訴訟的理論是爲了指導民事訴訟實踐,在這當中,目的論起着爲民事訴訟制度設計提供基本理念或曰“指導方向”的作用。基於不同的目的論觀點,定會有不同的民事訴訟制度設計。應該明確的是,由於目的論的這種功能,我們在研究時無法完全拋開一個國傢俱體的國情。儘管目的論研究所具有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使我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進行超越歷史、地域的探討;但每個國家的法制傳統、現實國情及由此決定的法制化階段對法學理論的要求畢竟有所不同。因此,旨在對我國民事訴訟制度設計提供基本理念的目的論研究必須結合我國的現實進行。

江偉教授主編的《民事訴訟法》教材中,江偉教授也指出,研究民事訴訟目的,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

目的論的研究可以爲民事訴訟法學的其他基本理論提供一個更高層次的理念,從而在對其他基本理論的研究中,在民事訴訟的出發點上獲得共識,推到其他基本理論向縱深發展。

目的論的研究,可以爲我過民事訴訟立法的完善提供一個基本指導方向。儘管目的論的研究具有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使我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進行超越歷史、地域的研究,但每個國家的法律文化傳統、法制化進程對法律理論的要求畢竟有所不同,因此,旨在對我國民事訴訟制度進行設計提供基本指導方向的目的論研究必須針對我國國情。

目的論的研究,可以爲法官進行法律解釋提供方向性指導,在成文法不甚完善的國家(我過亦是),這種指導尤爲重要。目的論的這一功能和它爲設計民事訴訟制度提供基本指導方向的功能是緊密結合、相輔相成的。

三、關於民事訴訟目的論各學說

爲了能更好的研究民事訴訟目的理論,構建適合於我國現實國情和傳統法律文化的民事訴訟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學者對學習和認識國外民事訴訟目的理論的發展演變做了大量工作。在劉榮軍教授的《論民事訴訟的目的》、李祖軍教授的《民事訴訟目的論評述》、章武生、關澤勇教授共同撰寫的《論民事訴訟的目的》等我國民事訴訟法學者所著寫的關於民事訴訟目的文章中,大篇幅的研討了民事訴訟目的理論的各主要學說,這對於我國民事訴訟目的的研究是大有裨益的。

權利保護說,該說形成於十九世紀初期,它認爲:國家設立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在於由法院依照客觀實體法對當事人實體權利予以保護權利保護目的觀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個人主義膨脹、法治理想被誇大的時代特徵,順應了資產階級實現法律秩序確定性、安定性的願望,在當時是具備現實基礎和理論上的合理性的,但該學說也存在一些侷限性,譬如:它立足於實體法律規範,未認識到程序的獨立價值;否認法官的能動性,將其看作法律的複印機;過分強調當事人主義,易於造成其在訴訟中出現自由放任的傾向等等。

私法秩序維護說,該說是於二十世紀初期,在批判權利保護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它認爲:在一個未完成的私法秩序之中不能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存在與否,必須通過國家司法機關的活動,即民事訴訟對抽象的制定法加以具體化和個別化,並適用於具體民事案件以最終完成私法秩序的構造。私法秩序維護說對於二十世紀資本主義社會的狀況做出了最爲真實的迴應,並且它自身所體現出來的一些進步性也是不容忽視的,譬如它承認制定法不能窮盡社會生活的全部,必然存有漏洞;再如它承認法官對於法律具有能動性等,然而私法秩序維護說在其具體理論中存在顯見的偏頗,譬如:它仍然沒有認識到訴訟獨立的程序價值,而是隻賦予它工具意義。

糾紛解決說,糾紛解決說的倡導者日本兼子一博士指出:民事訴訟的目的在於以國家強制力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糾紛解決說得出了更爲符合客觀實際和訴訟原理的結論,譬如它所言及的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限度問題等都具有現實性和前瞻性的意義,同時,該說首度將研究的基點轉向訴訟法而非實體法,並對此後探討程序的獨立價值來說是一個轉折點。但是該說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譬如:將民事訴訟的目的定位於糾紛解決,還沒有真正徹底地揭示出問題的本質,超越歷史高度涵蓋的做法難免將問題過於簡單化,難以爲民事訴訟制度提供切實的理論指導。

程序保障說,程序保障說認爲:民事訴訟制度的確立就是爲了給予當事人雙方在訴訟過程中平等的地位,並使其平等地享有各種訴訟權利,使用各種攻防武器,各自擁有主張舉證的機會。只有程序的正當才能使得判決結果的正當成爲可能。因此法院應該從以判決爲中心轉向以訴訟的過程本身爲中心。該說開拓了人類認識訴訟程序問題的視野,也爲我們衡量訴訟法的價值提供了新的標準。其缺陷在於:它固守程序本位,片面誇大了程序的獨立價值,否認依憲法理念平衡追求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的可能性,沒有找到兩者的平衡點,其結果就是不聯繫憲法論。

認識國外民事訴訟目的理論學說演變,有利於促使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體系更好的結合於我國法治環境,對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確立有所幫助,也給我國民事訴訟學者提供了相對應的參照平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