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新舊準則的變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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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準則規範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在新的準則體系中,將原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歸入《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規範,將短期投資改稱爲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長期債權投資改稱爲持有至到期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新舊準則的變化論文

而對長期股權投資則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兩個準則中規範,分工如下:

1.對於企業合併、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以及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中規範,分別採用成本法和權益法覈算。

2.對於除合併、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以外的其他長期股權投資,並且有公開報價或公允價值可以可靠計量的,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規範,採用公允價值計價,並將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權益法覈算的範圍發生了變化

原準則對有控制權的投資(即對子公司投資)採用權益法覈算;新準則規定採用成本法覈算。

其變化原因,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的解析是“儘管權益法可能爲使用者提供一些損益的信息,類似於通過合併得到的信息,但理事會注意到,這些信息已反映在投資者的經濟主體財務報表中並且不需要向其單獨財務報表的使用者提供。對於單獨報表來說,重點應集中在投資資產的業績反映上。理事會的結論是,採用成本法編制的獨立財務報表具有相關性”。由於國際會計準則對子公司的投資採取成本法覈算,本次新準則採取了與國際會計準則一致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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