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庭辯論的三大基本技巧

來源:瑞文範文網 2.53W

法庭辯論是雙方當事人全面闡述自己主張的法律依據,並對對方的觀點、理由進行反駁的過程,是庭審的重要環節。要將法庭辯論操作好,不但要有好的文字組織能力,還要具有準確、簡潔、清楚、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關於法庭辯論的三大基本技巧,歡迎大家閱讀。

關於法庭辯論的三大基本技巧
法庭辯論的操作技巧

(一)文字表達技巧。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1.字斟句酌,用詞準確;2.調配語句,合理佈局;3,篇章銜接,環環相扣;4.結構嚴謹,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二)語言表達技巧。律師應當做到:1.脫稿,並善於把前言說好。2.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 3.善於入情入理。

(三)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1.柔中有剛,舉止大方。2.善於控制情緒。做到應變自如,穩中求勝。

在法庭辯論中應對意外情況的技巧

法庭論辯中的應變技巧,是指當庭審中出現意外的情況或未曾預料到的論辯觀點時,機敏地適時採取措施反駁或說服對方的一種論辯方法。這種技巧如果運用得當,往往會收到意想不到的論辯效果。 出現意外情況時的應變技巧有以下幾種應當技巧:

在庭審中,有時證人證言會發生變化,有時會發現新的事實,有時論辯時間比自己事先估計的時間要短。一旦出現這些情況,如果仍按自己原來準備的思路和方法進行論辯,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爲此,必須採取應變措施,擺脫困境。一般說來,常用的應變措施有:

1.緊追不捨,迫其吐真

在庭審中,律師常常請求合議庭允許他事先調查過的有利於自己的證人出庭作證,但由於種種原因,證人有時會改變自己已向律師提供的真實證言,或含糊期辭,或作虛假陳述。如果證人的證詞很關鍵,無疑將會影響到案件的判決結果。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必須引用先行採集的調查筆錄,追問證人,迫使其客觀作證。例如,在一法人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庭審調查中,由於幾位重要證人均系原先派至聯營企業的幹部,所以,他們在作證時,有的含糊期辭,有的則作虛假陳述,將虧損及停 產的責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顯,他們在庭上所作的證詞,與事前向被告方律師提供的證詞不盡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們所作的虛假證詞,直接影響案件的處理。爲此,律師在徵得審判長同意後,立即向證人發問道:“你是糖廠的生產車間主任嗎?”答:“是的。”問:“你們車間在生產管理理上正常嗎?”答:“正常。”問:“既然是正常的,那麼你在3月10號跟我們說,原料質量粗劣,而且任意加減原來配方,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說的是一般情況,以前講的情況也是有的。”由於被告律師採用這種追問法,幾位證人都證明了原告在管理聯營企業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因而也就間接地證明了證人庭上證言虛假性和庭前證方的真實性,從而爲自己辯論階段的論辯觀點奠定的堅實的事實基礎。由此可見,在證人證方不穩的情況下,利用證人首次作出的客觀證言,刨根問底,無疑是可以奏效的。當然,提問要得當,同時要避免審問式的發問。

2.提示矛盾,爭取主動

在同一案件中,證據與證據間可能會存在矛盾,這些矛盾只要認真細緻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發現的。但有時由於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關證據時才發現這個問題,而這個問題又會影響到案件的處理。此時,律師應針對出現的新情況,迅速作出反應,提示矛盾,爭取案件處理的主動權。例如,在一搶劫殺人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爲圖財,夜間將某工商所值班員殺死,搶走財物若干;後又爲劫財,先後殺死二人。法庭調查時,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內一刀將被害人捅倒,劫取錢物隨即逃走。法庭出示現場勘查照片。辯護人猛然想到閱卷時該照片清晰可見死者脖頸上有數個刀痕,顯然與被告人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於是辯護人向被告人發問道:“你捅了他幾刀?”“就一刀。”“真的是一刀嗎?”“當然是一刀。”“剛纔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勁處有三個刀痕,怎麼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見無法解釋,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個作案,他在外放風,另兩人行劫,事先並未商量要殺人。被捕後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條命,終是一死,不如替他們受過,所以就沒有抖出他們。矛盾提示揭示出來後,辯護人及進提出,鑑於本案可能遺漏罪犯,建議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結果,抓獲了漏犯。合議庭考慮,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因而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顯然,辯護人的“急中生智”爭取了主動權,最後不僅維護了我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的嚴肅性,使被告人得到適當的處罰,而且幫助司法機關查清了案情。由此可見,在庭審調查過程中,如果辯護人或公訴人發現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時在此基礎上向合議庭提出合理化建議,這樣一定會收到令人滿意的效果。

3.調整思路,集中出擊

如何根據庭審情況,把握好論辯中一輪、二輪或三輪的時間和內容,也是 論辯技巧問題。一般說來,可在一輪論辯時把論辯觀點處理得原則些,簡練些,在以後幾輪論辯中再進行闡述、發揮。但也有需要靈活處理的例外情況。例如,在一經濟糾紛案件中,由於案情複雜,出庭證人衆多(司法會計鑑定人和技術鑑定人也到庭陳述),故法庭辯論開始,原告方律師雖持有大量有利證據,但在發表代理詞時僅提出原則意見,被告方兩位律師預計合議庭會在當日結束庭審,二、三輪辯論時間將會很短,甚至沒有,因而必須調整原定路,將火力集中在一輪辯論中。於是,兩位被告代理人輪番上場,用較長時間充分論證了原告對於糾紛的發生也負有一闐責任這一觀點,給合議庭和旁聽者留下深刻的印象。發言結束後,審判長稍加評議本案,即宣佈終止法庭辯論,在片得雙方同意後,指揮庭審轉入調解。此時,原告雙方律師已無機會答辯,由於剛纔講得原則,給人的印象似乎是沒有多少道理可講;被告方律師由於及時調整思路,採取集中火力出擊,案件最終以有利被告的調解協議結束。

刑事辯護法庭辯論技巧

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並提出關於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爲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應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一)控訴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訴方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屬於下述情況,依據法律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

1、被告人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

2、被告人行爲系合法行爲;

3、被告人沒有實施控訴方指控的犯罪行爲;

(三)其它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

爲被告人做有罪辯護,應着重從案件定性和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方面進行。

在庭審過程中發現審判程序違法,律師應當向法庭指出並要求予以糾正。

技巧:

1、有針對性,要針對指控的主要證據進行辯駁。

2、在法庭調查時埋下伏筆,到法庭辯護時引爆炸彈。

3、抓住公訴人的錯誤邏輯,適當引導,帶他到陰溝裏,並由此用他自己的理論導出無罪或罪輕的結論。

4、適當時機的“退一步講”。

5、善於“察言觀色”,要懂法官的表情,適當時加重解釋,或一言帶過。

6、不要製作完整的“辯護詞”,但要有完整的辯護提綱,法庭辯論要隨機應變,看辯護詞“照本宣科”式辯論不足取。

7、抓住第二輪辯護,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有重點,不要糾纏細枝末節。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