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鈺:讓科學與雄辯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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躋身於美國警界職位最高的華人李昌鈺博士,享有極高的世界性聲譽,人們常稱他爲“科學神探”“當代福爾摩斯”。作爲一名法庭科學專家,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李昌鈺博士在2起刑事案件中的辯駁,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李昌鈺:讓科學與雄辯相得益彰

案件一:在“肯尼迪xx案”中的“理論——推論——結論”式辯駁技巧

1991年春天,美國前總統肯尼迪的外甥威廉·肯尼迪·史密斯,涉嫌一起xx案。一個名叫鮑曼的酒吧女子告發說,肯尼迪在駕車到某別墅花園時,在草坪上 將她xx。而肯尼迪則辯解說兩人是在互相同意後才發生性關係的。爲此,肯氏家屬請來了李昌鈺博士爲其辯護。李先生在觀察了所謂的“xx現場”以後,用隨身 攜帶的兩塊手絹分別在水泥地和那片草地上抹了一下,便揚長而去。後來,李先生胸有成竹地走向法庭,侃侃道來,以一番精彩的證詞,爲肯氏作了無罪的辯護。

我們知道,辯護一般是從駁論題入手的。一個錯誤的論題被駁倒,整個貌似堅固的論點也就如同泥足巨人一樣轟然坍塌了。但是,要駁倒起訴方並非 易事。李昌鈺深知,在刑事科學上,決不可能以“未知”來比對“未知”,而只能以“標準”來比對“未知”。被現代科學證實了的概念,無疑是一種極有說服力的 “標準”。而肯氏xx案中,吧女既然是被xx的,又沒有目擊證人,那麼,最重要的證據便只能是“雙方的身體必然會以相當猛烈的方式接觸現場”了。基於這一 客觀情形,李昌鈺決定以“身體接觸”作爲自己的論題,從科學理論上給予論證。法庭上,李先生先介紹了自己的專業背景,然後向陪審員講述“微量物質轉換定 律”。他說:“當兩個物體的表面在運動中相互接觸的時候,總會發生一定的微量物質轉換,即一個物體表面上的微量物質會轉移到另外一個物體的表面上去。例 如,當一個人的手指接觸到某個物體表面的時候,這個人的手指上的汗液等微量物質就會轉移到那個物體的表面,於是就留下了這個人的指紋印;當兩輛汽車發生碰 撞或擦蹭的時候,一輛汽車表面的漆皮和油污等微量物質也可能轉移到另外一輛汽車的表面上去,於是就留下了碰撞或擦蹭的痕跡。當然,這種微量物質轉換的內容 和方式要取決於相互接觸物體的性質及其二者運動和接觸的方式。”這個看似比較枯燥的科學理論,到了李昌鈺的口中,既淺顯通俗又明白曉暢,顯然能夠較爲順利 地得到陪審員們的理解。更重要的是,由於使用了科學理論作爲比對的支撐點,李氏就爲自己後面的進一步發揮,找到了一個立論的根據,爲提出更爲有利的推論作 了必要的鋪墊。

在有了充分的理論基石以後,接下去李先生進一步論證說:“根據上述的理論,我們可以依據這種微量物質轉換的結果去重建事情發生 的經過,或者說根據有關的痕跡去推斷案件的事實。這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其一,如果某個物體的表面上存在着某種微量物質轉換的痕跡,那麼我們就可以推斷 出那個物體和其他某個物體進行了某種方式的接觸。其二,如果某個物體的表面上沒有某種微量物質轉換的痕跡,那麼我們就可以推斷出那個物體沒有和其他某個物 體進行該種方式的接觸。這在法庭科學鑑定中自有意義。”根據這種推論方式,李昌鈺辭鋒一轉,進入到本案件中,他娓娓道來:“在本案中,按照公訴人的說法, 鮑曼小姐被本案被告人撲倒在水泥地上,然後又按倒在草地上,兩人搏鬥了20分鐘。那麼,在這一過程中,如果鮑曼小姐講的是實話,她的衣裙和內褲就應該有相 當的微量物質轉換並留下相應的痕跡。那麼,到底是什麼樣的痕跡呢?”這裏,李先生的推論有兩層意思。一是表明了推論的方向和環節,即兩個人在接觸中可能產 生的方式與痕跡;二是在此基礎上將論題引向本案具體的當事人。值得注意的是,李昌鈺還故意賣了個關子,以疑問的主句提出疑點,頗有“盤馬彎弓惜不發”的味 道。顯而易見,這種提問爲的是使自己後面所推斷出來的結論更爲有力,更具有說服力和感染力。接下去,是端出結論的時候了。

這時候,李氏走下證 人席來,展示了那兩塊在草地上抹蹭過的手絹,對陪審員們說:“這是我在鮑曼小姐所說的xx現場的草地和水泥地面上抹蹭過的手絹。布萊克律師可以證明我的行 爲。請看,女士們和先生們,在這一塊手絹上可以看到綠色的擦蹭草葉的痕跡;在這一塊上則可以看到灰色的擦蹭地面的痕跡,而且手絹的纖維有破損。非常明顯, 對吧?但是,大家再看一看,鮑曼小姐的衣裙和內褲上都沒有這種痕跡。我曾經在顯微鏡下檢驗了她的衣服,也沒有發現任何破損的纖維和草葉的痕跡。這說明了什 麼問題呢?我想答案是顯而易見的。”這時候,檢察官發出了質問:“手絹和內褲並不一樣。你爲什麼要用手絹?爲什麼不用女士的內褲來證明你的這種謬論呢?” 李昌鈺沉着而風趣地答道:“因爲我沒有隨身攜帶女士內褲的習慣。我身上通常只帶着手絹。”李先生機智的辯駁贏來了法庭一片笑聲,該是總結自己的結論的時候 了。李先生說:“根據本案中的各種證據,我認爲肯尼迪先生和鮑曼小姐也許曾經在那裏做愛,但事情經過並不像鮑曼小姐所說的那樣。換言之,本案中沒有能夠證 明發生過xx行爲的證據。”不用說,李昌鈺的辯駁是既精彩又有說服力的,難怪乎,它征服了陪審團,使之作出肯尼迪無罪的判決。這種從科學概念出發的辯駁, 由於是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的,加之又強調了事實與概念的吻合,因此具有某種雄辯的風格和極強的說服力。也可以說,它不僅表明了“事實勝於雄辯”,更證明了 “科學+雄辯”的巨大威力。通篇辯駁,頗有某種“春事到清明”的勁頭兒,給人以豁然開朗、心悅誠服的感覺,豈不美哉!

案件二:在“辛普森殺妻案”中的“突破——實證——質疑”式辯駁技巧

“辛普森殺妻案”是一度轟動全美國的著名案件。黑人運動員辛氏之妻被殺害後,警方在辛氏住所搜查到一雙帶有血跡的襪子,並確認是辛妻的。據此,辛普森以 殺妻之罪受到起訴。在辛普森的律師的懇求下,李昌鈺決定爲其提供辯護性證言。在察看了現場之後,李氏心中有底了。審判開始後,首先是辛氏律師提出了公訴方 福爾曼有種族歧視的行爲,所以以此作爲公訴人的訴詞是不確實的。繼而辛氏律師要求辛氏試穿那雙血襪子,可是辛氏卻根本穿不上。接下去,李昌鈺便開始了自己 的法庭辯駁。

任何辯駁都有一個至關重要的核心論點。對於錯誤的論點,一般而言,採取直接辯駁的方式都有可能取得成功。但是,對於證據不那麼明 顯和充分的刑事案件,直接辯駁卻比較困難。這時候可以使用間接辯駁的方式,即迂迴的方式,去尋求突破。對於辛案來說,其主要證據便是那雙有血痕的襪子,它 自然也就成了辯論的焦點所在。按照美國的刑法,如果能對證據提出所謂“合理懷疑”,那麼陪審團就不能認定被告有罪——這正好爲間接辯駁提供了可以利用的空 間。辯駁時,李昌鈺依然首先提出了一個用什麼樣的“標準”來比對“未知”的問題。這一回,他選擇了“常理”,即以尋常的道理來作爲判斷“未知”的標準,據 此指出對方的論據無法推出他所需要的結論來;換言之,也就是論據與論題之間無必然的邏輯聯繫。爲着使自己的辯駁能做到既邏輯嚴密,說服有力,又能夠出人意 料,攻其不備,李昌鈺沒有直接去論證辛氏是否有罪,而是從警方的調查入手。爲此,他先選定一個主攻的目標,然後以旁敲側擊的語言形式,促使人們對那雙有血 痕的襪子產生懷疑。他指出:“洛杉磯市警察局的實驗室人員,工作紀律十分鬆弛混亂。不難發現,警方人員在提取和保管那些現場滴落的血痕的過程中,有不少的 疏漏之處。”他舉例說:“比如,本來應該用那種包裝乾的血痕樣本的紙袋,卻被用來包裝新鮮的血痕,這樣就很容易使血痕受到污染。”顯而易見,指責警方工作 上的混亂和失誤,既出人意料,又實在是一着迂迴包抄的妙棋。這裏,所謂“混亂”,實際上包含了一個隱含判斷:既然警方管理有疏漏,又混亂,那樣得來的證據 就足以使人懷疑了

雖然這個突破於自身十分有利,但是,只有這樣一個突破口還不能取勝,還需要使用人所共知的常識來作爲“標準”加以進一步的 辯駁。李昌鈺以自己纖毫入微的眼光,將那血痕作爲質疑的對象。他指出:“血痕作爲特證,應當說是有若干可疑之處的。例如,警方在辛普森家中發現的那雙襪子 上的血痕就頗爲奇怪,一隻襪子兩側上的血痕形狀居然會完全一樣。這說明什麼呢?只能說明當血液從這一側浸透到另一側時,襪子並沒有套在人的腳上。這顯然有 別的人‘安置’罪證的嫌疑。”這裏,李昌鈺使用了駁斥論證和推論方式,用常情常理作爲推理的依據,顯然是一種迂迴包抄、間接辯駁的技巧。由於有了襪子血痕 是“他人所爲”的推陳出新理,也就迫使公訴方退卻到了一種無可置辯的尷尬境地。

在如此有力的突破與推論的基礎上,接下去,李昌鈺便可以轉入 最後的一擊,作進一步的辯駁了。李先生的質疑既有出其不意、攻其不備的刁鑽與突兀,更有近乎吹毛求疵的責難。他指出:“警方從辛普森的身上抽走了8毫升的 血液作爲檢驗的樣本。但是根據有關的記錄材料,所有的檢驗只用了3毫升血液,而現在試管中還存有3?5毫升血液。那麼,剩下的1?5毫升的血液到哪裏去了 呢?可見,這裏面肯定有問題。”我們知道,論據是一個論題成立的基礎,如果將對方的論據置於引人懷疑的境地,那麼,對方的論點也就不攻自破了。可見,李昌 鈺選擇這種“突破——實證——質疑”的辯駁方式,對於不可能以直接論證的方式進行有效的辯駁的案件,實在是一種較爲有利的選擇。事實上,李昌鈺的辯駁,也 確實在促使陪審員們覺得“證據不足”的問題上發揮了作用,尤其是那“肯定有問題”的質疑,更是鏗然有力,讓人難於反駁。由此可見,即使在自身缺乏證據的條 件下,也可以用“常理”作爲推陳出新論的標準,進而抓住疑點,推理質疑,如是,也就有可能使自己的辯駁進入到那種“春江水暖鴨先知”的佳境,從而贏得辯駁 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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