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辯論技巧有哪些

來源:瑞文範文網 3.42K

辯論技巧淺說,不是給大家分析辯論的具體事例,也不是具體分析邏輯方法,例如,演繹,歸納,歸謬,二難推理等,而是告訴大家一些思維方法。下面小編爲你整理律師辯論技巧,希望能幫到你。

律師辯論技巧有哪些

律師辯論技巧淺說

律師辯論第一個問題 法庭辯論的目的和說服對象

1、法庭辯論方案和法庭辯論目的。正如我以前多次講過的(現在早已爲很多律師所採納),每一次法庭辯論之前都應當基於案件的分析,制定一個辯論方案。而辯論方案的制定要服從於辯論的目的。

辯論的目的有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一般目的主要是:第一,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減輕委託人的法律責任,避免或減少委託人的各種損失。第二,影響和說服合議庭、審判機關,注意和接受律師的觀點和意見。以上說得是法庭辯論的一般目的。一般目的也是法庭辯論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律。法庭辯論的一般目的要和各案辯論的特殊目的結合起來纔有司法實踐的意義。

法庭辯論的特殊目的。法庭辯論的特殊目的,是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將辯論的一般目的具體化,並制定具體的辯論方案,正確有效的辯論方案,對律師的法庭辯論有重要指導作用。我做律師已經二十三年,而且基本上是以經濟訴訟爲自己的業務專業方向,可以說在法庭辯論技巧方面有相當的經驗和心得。但是,每次出庭之前,我都會認真地制定法庭辯論方案,確定案件的重點、難點、預測對方當事人或律師可能提出的主張和採用的辯論技巧,以及我們應當採取的辯論應對措施。當我坐在法庭上的時候,幾乎可以說,已經對法庭辯論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了然於胸、胸有成竹。由此,我認爲不論資深律師還是資淺律師,不論對法庭辯論經驗豐富者還是經驗缺乏者,都應當以高度的責任心,認真準備辯論方案,辯論方案是保證辯論工作得以有效進行地一個前提措施。

2、辯論是形式,說服是目的。這裏需要說明的是辯論是說理、是說服。辯論的目的是說服,辯論的形式是說理。是通過說理的形式達到說服的目的。我們年輕律師開始往往自覺或不自覺得把說理當作辯論的目的而忘記了說服這更深層次的目的。忘記了說理只是我們進行說服工作的一種形式。

3、說服的對象是法官。那麼說服的對象是誰呢?第一、除非有調解和解的可能,否則對方當事人不可能被你說服。第二,自己的委託人通常情況下也不需要通過法庭辯論的這種說理方式來加以說服。那麼,我們說服的對象其實就是法官,律師出庭參加代理或辯護工作通過辯論的說理主要是說服法官引起法官的注意,引發法官的思考,影響法官的審判思路,近而說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觀點達到保護、維護當事人、委託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4、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關於律師辯論要說服的對象,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是完全不同的。第一,英美法系實行陪審團制度,律師辯論的說服對象首先是陪審團,然後纔是法官。此點在刑事訴訟案件中表現的尤爲突出。由此決定,律師辯論的方式也和大陸法系國家有很大區別。第二,一般說,在實行糾問制的大陸法系國家,律師辯論說服的對象是法律專家,是法官;而在實行抗辯制和陪審團制的英美法系國家,律師辯論說服的對象是陪審團的成員,是基本或完全不懂法律的,受感情因素和道德因素影響的老百姓。第三,中國長期實行糾問制,最近幾年開始實行抗辯制的審判制度改革。但在中國目前改革的抗辯制度中,大體上,充分吸收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和中國國情的相關因素,和英美法系實行陪審團

制度的抗辯制,已經有很大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問題,均以屬於大陸法系國家的中國的審判制度爲前提。

5、以法官作爲說服對象,決定了律師的法庭辯論方法和風格。我的體會是:第一,語言樸實,避免華而不實的詞藻;第二,使用法言法語;第三,言簡意賅;第四,避免課堂式的教學語言;第五,堅決避免誇張地,表演性的,將說服對象的因素置之度外,極力展示個人風采的辯論風格;總之,在法庭辯論中,充分意識到你的說服對象是法律專家,這是對法官的尊重,也是最睿智的辯論思路。

律師辯論第二個問題 抓住關健問題

一個案件在法庭辯論中可能會涉及很多問題,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各種主張,但律師應當抓住關健問題。關健問題是指和實現辯論目的有重要影響的問題,通常包括:第一,關於案件的基本事實的認定。第二,關於案件的主要證據。第三,關於案件的法律關係。第四,關於對方當事人的過錯問題。第五,關於雙方當事人的混合過錯問題。第六,關於行爲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問題。第七,關於雙方當事人訴爭主張的法理分析。案件不同,涉及的主要問題也不同。通常法庭辯論都要注意上述幾個問題,但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確定重點,有時上述幾個問題都會成爲關健問題。但更多的情況下,還會有一兩個問題是決定本案勝敗最重要的問題,而這一兩個問題就是我們說的關健問題。

律師辯論第三個問題 逆向思維和換位思考

第一,所謂逆向思維,顧名思義,是按照我們通常的思維方向進行反方向思維。例如,當一般人的判斷推理爲:“因甲而出現乙”時,律師會經常想,“如果乙不因甲而出現,怎麼辦”。但在律師辯論實務中,逆向思維首先指的是“換位思考”,簡單說,就是將自己放在對方代理人的立場,來思考一個案件。應該說,換位思考對律師提出了更高的全面瞭解案件案情,把握案件全局和把握案件發展不同階段各個部分的相系聯繫與變化的要求,是對律師的更高要求。

第二,作爲一個優秀律師,“換位思考”實際上已經成爲他的一個本能的思考方式。即首先站在委託人的角度來思考案件,然後站在對方當事人的角度來思考案件,最後回到委託人的角度思考案件。這種經歷一個“之”字型的否定之否定的思考過程,將會有助於律師從案件全面發展和變化的角度,考慮案件對方當事人可能採取的各種策略的角度,去準確的把握案情。往往能否使用換位思考,是衡量一個律師在成長過程中是否達到了一個質的飛躍的重要標準。

第三,換位思考是在本位思考基礎上進行的,首先要充分考慮自己的委託人提供的案情、證據、要求和依據這些案情、證據、要求做出的判斷;然後就同樣的案情和證據,轉換到對方代理人的角度,完全從對方當事人角度來考慮這個案情,“如果我是對方律師,我會出那些主意,提那些要求”。這種換位不是一種形式上的換位,不是追求一種形式過程,而是真正徹底的轉換到對方代理人的角度來思考問題。當把對方代理人可能採取的思路,思考的角度,提出的問題和主張,做了全面綜合判斷之後,再回過頭來重新考慮自的委託人的訴訟要求以及我們應當採取哪些應對措施。所以,只有換位思考纔可能全面的瞭解案情,做到最大限度的“知己知彼”,提出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