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護有哪些禁忌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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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調乏味的語言固然令人聽而生厭,但過分追求語言的華美也是不足取的,它只能使律師的演講意浮言散、繁瑣冗長。本站小編爲你整理了法庭辯護有哪些禁忌和注意事項,希望對你有幫助。
法庭辯護的禁忌法庭辯論的維護一方口語表達,切忌以下15種作法:
①忌鼓動性和煽動性;
②忌變成政治報告或學術報告;
③忌不熟——案情不熟,法律條款不熟,司法口語表達方法不熟;
④忌辯護人進入被告人“角色”;
⑤忌無話找話辯;
⑥忌抓辮子、戴帽子、打棍子;
⑦忌諷刺挖苦對方;
⑧忌用排比性的修辭手法組織言辭;
⑨忌將陰私細節、保密材料捅出去;
⑩忌隨意爲被告人請功擺好;
⑾忌重複被告人的髒話、黑話;
⑿忌已知的不說、新知的窮;不知的亂說;
⒀忌手舞足蹈;
⒁忌尖着嗓門叫或蚊子似的只發出嗡嗡之聲;
⒂忌違背法律、不顧事實地狡辯或詭辯。
法庭辯護的注意事項“5不”:不錯辯、不亂辯、不強辯、更不可詭辯。
“5答”:
①對案件定性有分歧的要答辯;
②對證據確鑿的犯罪事實提出異議的要答辯;
③把客觀現象說成犯罪主因的,必須澄清,予以答辯;
④要求從輕、減輕的理由不充分、不適當的,要據理依法予以答辯。
⑤對歪曲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有損四項基本原則的,決不讓步,必須答辯;
“5不答”:
①理論性學術的問題,不宜在法庭上答辯;
②與本案無關或關係不大的問題,不予以答辯;
③法律上已有明確規定的問題,指出根據,不予答辯。
④起訴書和公訴詞已經闡明,辯護人再提出來的,不予答辯;
⑤雙方在定罪量刑的原則問題並無分歧,對無關大局的細枝末節問題,不予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