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應當極力避免單純地宣讀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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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庭前準備好書面的辯護意見,說明辯護人對案件做了一定的準備,甚至是非常充分的準備。但在法庭辯論階段僅僅宣讀書面的辯護詞,達不到應有的辯護效果,甚至稱不上真正意義上的辯論。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關於法庭辯論應當極力避免單純地宣讀辯護詞,歡迎借鑑參考。

法庭辯論應當極力避免單純地宣讀辯護詞

首先, 單純地宣讀辯護詞,難以吸引法官

觀察庭審表現,發現在辯護人低頭宣讀辯護詞時,多數法官心不在焉,當如此宣讀超過半個小時後,有的法官甚至會瞌睡連連。法庭辯護的目標在於說服法官,宣讀辯護詞這種催眠法官的辯護方式,要儘量避免。

其次,單純地宣讀辯護詞,是以偵查爲中心的表現

庭前準備辯護,其基本工作流程是先閱卷,然後根據案卷中的證據情況形成辯護意見。在起草辯護詞時,其所依據的這些案卷中的證據都是偵查機關收集的,並未經過直接言辭方式的法庭調查與質證。如此形成的辯護意見,其基礎並不是經過法庭質證的證據,不是在法庭上查明的事實,而是直接奠基於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在以庭審爲中心的改革背景下,律師卻仍然固執地堅持以偵查爲中心,這不僅是觀念與技能的落後,甚至是一種失職。

第三,單純地宣讀辯護詞,難以實現法庭辯論的功能

按照現行的庭審程序,案件證據的舉證質證、案件事實的調查應當在法庭調查階段完成,法庭辯論階段的功能主要是對已經調查清楚的事實進行總結歸納並在其基礎上對行爲的性質與法律適用提出意見。不根據法庭調查情況提出辯護意見,而單純地宣讀庭前準備好的書面辯護詞, 法庭辯論將無法起到總結分析法庭調查情況的作用,法庭辯論與法庭調查完全兩張皮,法庭辯論淪落爲只是完成規定動作的一個程式而已。不過,話也說過來,經多年觀察,如此發表辯護意見者,一般也不會在法庭調查階段有什麼主動的作爲,直接就放棄了庭審實質化給當事人帶來的法律利益,這也是不全力維護當事人利益的表現。

第四,單純地宣讀辯護詞,難以與公訴意見針鋒相對

庭前形成辯護詞時,其直接的交鋒對象是起訴書。作爲公文書的起訴書,其內容非常的簡潔,而在庭審過程中,通過發問、舉證質證、發表第一輪公訴意見、第二輪公訴意見,公訴人的觀點會更充分、具體地表達出來。不在總結歸納公訴人出庭意見的基礎上,有的放矢地發表辯護意見,這樣的法庭辯論猶如隔靴搔癢,點不到痛處。

第五,單純地宣讀辯護詞,缺乏辯論的基本屬性

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辯論,是指彼此用一定的理由來說明自己對事物或問題的見解,揭露對方的矛盾,以便最後得到共同的認識和意見。”在法庭上,公訴人的主要觀點一般是在發表第二輪公訴意見時提出,而庭前準備的書面辯護意見不大可能對第二輪公訴意見有全面的預測。宣讀完書面辯護意見後,對公訴人的第二輪辯護意見不予直接回擊,怎麼可能真正有效地揭露對方的矛盾?如此發表辯護意見,由於缺乏短兵相接的針對性,從嚴格意義上而言,不具有辯論的基本屬性。

既然在法庭上照本宣科地念庭前準備的辯護詞不可取,那麼法庭辯論時的正確姿勢應當是什麼?

做好第一輪辯護,要事先把功夫用在法庭調查上,要在庭審時全神貫注,要根據庭審情況在事先準備的辯護意見基礎上及時進行調整。

在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下,辯護人、公訴人與法官在庭前一般都已經閱過卷,對案件的爭議焦點都比較清楚。在庭審中,辯護人要圍繞爭議焦點,記住在法庭調查時公訴人、法官、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對每個重要問題的提問與回答內容,記住控辯雙方舉證質證時對每個關鍵證據的態度。

其中,要特別關注法官的發問與態度。法官是裁判者,法庭辯護的目的是要說服法官採納自己的辯護意見。由於在我們的庭審制度中,法官在法庭上具有主動調查的職權,會主動就一些自認爲非常重要的問題進行補充發問,這些發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官的關注點,從這些關注點中,結合案件的爭議點甚至可以判斷出法官可能的傾向性意見。

律師要根據庭審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包括法官的關注點與傾向性意見,及時修改、調整、完善辯護意見內容。在發表結合庭審確定的辯護意見時,要儘可能地脫稿表達,對於一些需要精確記憶的證據、事實與法律內容,也可適當地看稿。

結合了庭審,並以脫稿方式表達出來的辯護意見,其現場感非常強,也更能吸引法官的注意力。有的律師擔心,如果脫稿發表辯護意見,可能會漏掉一些內容。這種擔心大可不必,因爲我們的辯護意見是以庭審爲基礎的,對於案件中的重要證據與事實問題,我們在法庭發問與舉證質證時已經作了充分的揭示,法庭辯論只是對法庭調查的內容進行總結、提煉而已,不可能會遺漏重要的辯點。相反,如果發表辯護意見也像法庭調查時那樣細緻,由於其中的很多內容是重複性的,倒是很容易被法官打斷。即便真的在第一輪辯論時遺漏了重要的點,也不要慌張,還有第二輪辯護嘛。

不少律師在法庭辯論階段只有一輪辯護,這種做法很不可取。如前所述,在存在爭議的案件中,公訴人的第一輪意見往往只是非常籠統地講,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被告人的行爲構成犯罪,其更爲具體的公訴觀點會在第二輪發表。

辯護人要高度重視第二輪辯護,在對案件進行整體把握的前提下,針對公訴人的第二輪意見,馬上列出辯論提綱,進行鍼鋒相對、直擊要害的抗辯。

緊密結合庭審情況,有的放矢地發表兩輪辯護意見,法庭辯論方成其爲真正的辯論,辯護纔可能真正產生效果,律師的風采才能真正展現,當事人纔可能真正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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