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在庭審辯論階段疑難問題之技巧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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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是法庭審理的重要內容。法庭辯論是論證案件事實,揭示案件性質、確定被告人責任的必要過程。最後陳述是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有效行使的關鍵環節。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關於贏在庭審辯論階段疑難問題之技巧攻略,歡迎借鑑參考。

贏在庭審辯論階段疑難問題之技巧攻略

一、庭審辯論的基礎及作用

法庭辯論是指,在法庭事實調查結束後,控辯雙方就指控的事實是否成立,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被告人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以及適用何種刑罰進行的專門辯論活動。法庭辯論是控辯雙方平等對抗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論證案件事實、揭示案件性質、確定被告人責任的必要過程,是庭審的重要環節。

二、辯論的內容、範圍及順序

(一)辯論的對象、範圍

法庭辯論通常先針對刑事部分進行,如有附帶民事訴訟,則針對該部分進行。法庭辯論的內容和範圍包括指控的事實是否成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資格和證明力,指控的事實是否構成犯罪,應當判處何種刑罰等問題。

(二)辯論的順序

法庭辯論的順序依次爲:

第一輪:(1)公訴人發表公訴詞。(2)被害人及訴訟代理人發言。(3)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作出辯解。(4)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然後,審判長宣佈:由控辯雙方進行辯論。在此過程中,應當保障控辯雙方對抗辯論、自由辯論,一般不應加以限制,但對於控辯雙方的發言與案件無關、重複或互相指責的情形,審判長應當制止。

第二輪:(1)公訴人可以發表答辯意見。(2)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依次發表新的意見。然後,審判長宣佈:法庭認真聽取了控、辯雙方及當事人就案件事實、爭執焦點、罪錯責任、法律適用等問題所發表的辯論意見。各方是否還有新的辯論意見?需要注意的是,法庭辯論一般爲兩輪,如果控辯雙方在第二輪辯論中意見分歧仍較大或有新的意見要發表,可進行第三輪的最後總結性辯論,審判長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法庭辯論的輪次和每輪辯論的時間。在法庭辯論過程中,發現新的事實或涉及案件定性、確定罪責的關鍵問題,有必要進行調查時,審判長可宣佈暫停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待查清後繼續法庭辯論。

如果案件中有附帶民事訴訟,審判長可以宣佈:下面進行民事部分的法庭辯論。順序爲:(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言。(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發言。(3)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可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答辯。(4)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答辯。然後,審判長宣佈:由原、被告人雙方及各自訴訟代理人進行答辯辯論(順序同刑事部分)。如果控辯雙方仍舉手要求發言的,審判長可宣佈:如果雙方還有未盡之言,庭後可以書面形式遞交給法庭。最終,審判長宣佈法庭辯論終結。

三、法庭辯論應遵循的規則

(一)緊扣焦點的辯論規則

控辯雙方展開的辯論,應當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進行,對於偏離爭議焦點或者定罪量刑的辯論,審判長應當予以制止。

(二)禁止強加於人的規則

控辯雙方都有權發表各自與對方相反的意見,並且可以論證自己的觀點。但是,任何一方都無權將自己的意見和觀點強加於對方,一定要對方接受。對於強加於人的辯論,審判長應當予以制止。

(三)禁止人身攻擊性言論的規則

控辯雙方在辯論中,難免發生一方因論證舉例不當,或者比喻不當而表現出對對方的不尊重,而對方因氣憤而意氣用事,還之以人身攻擊性言語。對此,審判長應當即時予以制止,並且予以必要的批評。對於情節較嚴重的,應當敲擊法槌予以警告。

(四)禁止設問而無答案的規則

有的當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滔滔不絕的設問句,而沒有一句答案,導致對方無法確定其究竟持何種意見。如控辯一方有這種提問,審判長應當予以制止,並明確要求直截了當提出肯定性的意見。

四、法庭在庭審辯論中的立場

法庭應當保持中立立場,平等保障控辯雙方充分展開辯論。需要強調的是,法庭要重視辯護方的意見,保障辯護方充分辯論。首先,法庭應當擺正自己的位置,遵守“控審分離”原則。法庭行使的是審判職能,擔當法庭聽證者和裁判者的角色,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切不可混淆控訴和審判職能,充當“第二公訴人”。其次,法庭應當樹立程序正義的觀念,正確認識辯護人的地位,尊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保障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職能。最後,法庭應當切實保障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無論是在法庭調查還是法庭辯論階段,都應讓辯護律師充分表達辯論意見,不可隨意制止辯護人的發言,因爲案情越辯越明,辯護人辯護有助於法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五、審判長對法庭辯論節奏的控制

合議庭認爲本案事實已調查清楚,應當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開始就全案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在此階段應注意:既要允許控辯雙方進行充分辯論,又要對雙方意氣用事、互相指責、偏離正題、與案件無關或重複的發言及時制止,以減少無謂的辯論,提高庭審效率,但應注意防止隨意打斷控辯雙方發言的情況,對辯論脫離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可引導雙方就本案爭議焦點展開。法庭辯論調控得當,可以使辯論內容緊扣主題,條理清楚,節省時間。

實踐中,對法庭辯論的調控主要有以下若干方法:(1)分題辯論法,是指審判長在法庭辯論階段根據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和法庭調查所查明的事實等情況,歸納成若干個問題,然後組織控辯雙方就每個問題分別進行辯論。這種方法適用於爭議焦點較多的案件。(2)綜合辯論法,是指法庭在進行分題辯論後,審判長引導控辯雙方就案件的整體問題進行辯論的方法。該方法常與分題辯論法配合使用。(3)制止辯論法,是指法庭辯論階段出現了控辯雙方或其中一方發表與案件處理無關的或明顯重複的言論或進行人身攻擊時,審判長當即予以提醒並制止的方法。(4)限時辯論法,是指審判長根據第一輪或者第二輪辯論的具體情況,按照公平的原則限制控辯各方在最後一二輪的發言時間的方法。

六、庭審辯論階段疑難問題的處理

(一)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辯論階段相關問題的處理

(1)對於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在辯論階段又要求委託辯護人的情形,法庭可告知:本院在向你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已告知你有權委託辯護人,你已放棄上述權利;法庭調查前,已向你宣佈你沒有委託辯護人,你也沒有提出異議,現在又要求委託辯護人,不予准許,你可以自行辯護。

(2)對於被告人要求做好準備後再辯護的情形,法庭告知:本院在開庭前十日將起訴書副本送達給你,並告知你可在法庭上行使辯護權,你有足夠時間做辯護準備。你現在提出的要求,不予准許。你應當根據起訴書對你的指控,當庭答辯。如果庭後有新的意見的,可以用書面方式提交法庭。

(3)對於被告人在公訴人發表意見時提出質疑的情形,法庭可告知:被告人×××,未經法庭許可,不可以發言。現在公訴人發表意見,法庭會安排時間讓你陳述和辯護的。

(4)對於被告人在辯論中有不當言論或對司法人員進行人身攻擊的情形,法庭可宣佈:被告人×××,本庭依法對公訴機關指控你犯××罪一案進行審理,不允許你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法庭對你提出警告。如不聽警告,可休庭,將被告人帶下訓誡。

(5)對於辯論階段,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或要求更換辯護人的情形,如果是被告人與辯護人觀點不同的原因,法庭可告知:被告人×××,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你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而不是完全按照你的意願任意辯護。你要求更換辯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你不同意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允許的,你可自己辯護。如果是辯護人沒有依照20xx年《刑事訴訟法》第35條之規定維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情形,法庭應同意其申請,宣佈本案延期審理。

(6)對於被告人或辯護人的辯護內容一再重複的情形,法庭可告知:被告人(或辯護人)在法庭事實調查中已陳述或辯護過的內容,不要重複,或告知辯護人將辯護觀點、理由簡明扼要地向法庭闡述。

(7)對於被告人或辯護人的辯護內容脫離起訴指控事實的情形,法庭可告知:被告人(或辯護人)應當圍繞起訴指控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辯護。

(8)對於同一被告人的兩名辯護人分別發表或強調相似或相同的辯護意見的情形,法庭可告知:剛纔,辯護人×××已較詳細地發表辯護意見,法庭已充分注意,辯護人×××(另一辯護人)你還有什麼新的意見?

(二)其他當事人在辯論階段相關問題的處理

(1)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述時要求加重對被告人刑事處罰的情形,法庭可告知:關於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已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庭將依法作出判決。

(2)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情形,如系一審案件,可徵求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如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沒有異議,法庭應繼續審理;如需要答辯時間的,可宣佈對附帶民事部分延期審理。

(3)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當庭要求未被指控犯罪的其他人員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法庭可先讓原告人陳述理由,並告知:原告×××,可在休庭後以書面形式,申請追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向本院提出,法庭可宣佈對附帶民事部分延期審理。

(三)辯論階段部分共性問題的處理

(1)對於公訴人或辯護人在法庭辯論中要求對被告人訊(發)問或提出新證據的情形,法庭問清原因後,如准許,可宣佈:現在恢復法庭調查,公訴人(或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訊(發)問,並對證據質證。完畢後,繼續進行法庭辯論。法庭如不准許的,可宣佈:對於這一節事實,法庭認爲已經查清,現在繼續進行法庭辯論。

(2)對於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各執一詞、辯論冗長的情形,法庭可告知:剛纔法庭辯論中(或法庭辯論已進行×輪),辯論各方已充分闡明各自觀點。法庭認爲,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審判人員可根據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直接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一般不要重複羅列辯論各方的具體觀點及依據)。辯論各方應圍繞上述爭議焦點展開辯論。然後問:公訴人(或被告人、辯護人),還有什麼新的意見?

(3)對於辯論階段控辯雙方重複闡述觀點、延遲時間的情形,法庭在歸納控辯雙方意見後,可宣佈:公訴人(或被告人、辯護人)如有新的意見,請在×分鐘以內闡述完畢。

(4)對於辯論階段控辯雙方方情緒激動出現爭執的情形,審判長可以擊法槌,予以制止,並告知:辯論各方要遵守法庭秩序,控制個人情緒。待雙方情緒穩定後,按順序要求繼續發表意見。

(5)對於辯論各方在第二輪辯論中沒有圍繞爭議焦點發表意見的情形,法庭可再次簡要概述爭議焦點,並告知:公訴人(或辯護人)應當圍繞爭議焦點發表意見。需要指出的是,在第一輪法庭辯論後,審判長即可歸納本案爭議焦點,要求辯論各方圍繞爭議焦點發表意見,已闡述的理由和意見不要重複。

(6)對於第二輪辯論後,辯論一方(或各方)要求進行第三輪辯論的情形,如案件爭議焦點及各方理由已基本闡明,法庭可宣佈:法庭已充分聽取辯論各方的意見,如果辯論各方還有未盡之言,可在庭後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法庭。

(7)對於法庭辯論中合議庭發現新的事實,應當恢復法庭調查的情形,可宣佈:因公訴人(或辯護人、被告人)提出新的事實,未經剛纔法庭調查覈實,法庭決定中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七、最後陳述

(一)被告人最後陳述

法庭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這是被告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合議庭應當保證其充分行使該項權利。

根據20xx年《刑訴法解釋》的規定,如果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多次重複自己的意見,審判長可以制止;如果陳述內容是蔑視法庭、公訴人、損害他人及社會公共利益或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制止;在公開審理的案件中,被告人陳述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也應當制止。

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法庭認爲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爲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在法庭辯論結束後,當庭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併判決。

審判長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應當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法庭筆錄應當在庭審後交由當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當事人認爲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二)最後陳述階段若干問題的處理

(1)對於被告人在最後陳述時多次重複調查及辯論的內容的情形,法庭可予制止,並告知:被告人×××,你已向法庭陳述過的意見無須重複;或被告人×××,你還有什麼其他意見要向法庭提出。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享有最後陳述權。

(2)對於被告人在最後陳述時提出新的事實、證據的情形,如在事實調查時未提及且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庭應恢復事實調查,之後再進行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如系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一般情況,法庭可宣佈:法庭已記錄在案。如被告人在辯論時放棄辯護權,但最後陳述時,又反駁起訴指控的事實和公訴詞內容的,可視情宣佈恢復法庭辯論。

(3)對於被告人在最後陳述階段照本宣讀事先擬好的長篇書面材料的情形,法庭告知:被告人所寫的書面材料,可以在庭後遞交法庭,被告人可以作簡要陳述。

八、中止審理

根據實踐需要,20xx年《刑事訴訟法》增加了中止的規定,第200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有了中止的規定,對案件審限的管理更加科學合理,便於法官操作。

實踐中還遇到有部分中止的情況,共同犯罪案件起訴到法院以後,部分取保候審的被告人逃脫,結果導致在押的被告人容易出現超期羈押,而全案又無法在審限內結案,只能對在逃被告人進行追逃。20xx年《刑訴法解釋》第257條規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全案中止審理;根據案件情況,也可以對該部分被告人中止審理,對其他被告人繼續審理。對中止審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另案處理。”據此,對在押的被告人可以先行審理並判決;對在逃被告人中止審理,待在逃被告人被追捕歸案後,再進行審理宣判;對先後歸案的被告人,可出具同一案號的判決文書依次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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