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憲法日手抄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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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憲法日

國家憲法日手抄報內容

2019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將12月4日設立爲國家憲法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爲啥設立國家憲法日呢?接下來就爲您一一解讀。

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作爲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我國憲法除確立了國家治理的基本結構和基本機制等內容外,更詳細地規定了我國公民擁有的諸多基本權利和義務。憲法賦予了每個公民一系列的基本權利!

人權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選舉權

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男女平等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人身自由權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人格權

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住宅權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權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受教育權

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勞動權

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休息權

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在很多老百姓心中,對憲法這個國家根本大法也許還沒那麼熟悉,有了國家憲法日的設立,就有了一個好的開端,每年的這一天,起碼大家會記起這樣一個特殊的日子。相信通過國家憲法日的宣傳和教育,會使憲法觀念和憲法體現的基本精神更加深入人心,讓憲法成爲至上的法律,從而切實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

設立國家憲法日是法治的昇華

12月4日將迎來國家憲法日,它從原來的法制宣傳日到現在的國家憲法日暨全國法制宣傳日,體現的不僅僅是名稱上的變化,還具有更深刻的歷史和現實意義。

憲法乃國家之重器。作爲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通過界定權力和權利來分配基礎性資源,構建起在修改之前不得任意逾越的法治框架。在一定意義上說,憲法集中反映了一國社會各階層的協調意志,因而是最大的社會共識。所以,憲法乃國家之重器,猶如定海之神針。環視宇內,憲法作爲治國之利器,功勳彪炳,益世良多。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如果作爲國之根本的憲法本身淪爲一紙具文,誰來約束權力?誰來保障權利?如何凝聚共識?百姓的身心安寧何以維繫?強國富民的中國夢何以承載?如果憲法與現實漸行漸遠,國人就會心生幾許迷惘……強化憲法權威,已是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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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治國是憲法的實施。“一國之政猶一身之治,貴能求均衡而致中和”。當前中國的突出問題是權力對權利的失衡,是權力不受約束,解決方案是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這個籠子就是法治。不同國家國情不同,憲法的具體內容可以不一,但對於憲法的尊重卻不能有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依憲執政就意味着權力要受約束,不允許有超越於憲法之上的特權者。在特定的憲法框架下,權力有大小,權利有多少,資源分配也不可能絕對公平,但遊戲規則一旦制定,大家就要共同遵守。依憲治國的實質是法治,法治的底線是任何人不得享有犯規的特權,否則法律就將淪爲特權階層的工具,而特權階層是難有良知的。因爲良知形成於將心比心的換位思考, 特權階層既是辯證法的豁免者,自然也就沒有換位思考的必要和習慣。此外,依憲治國與民主也如一枚硬幣之兩面,依憲治國重在限制權力,民主重在賦予權利。

以憲法日作爲法治新起點。近代以降,憲法始終承載着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夢想。自192019年清政府《欽定憲法大綱》起算,依憲執政業經百年輪迴。現已躋身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的中國,有理由站在一個更高的起點上謀求發展。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推動了需求層次的不斷上移,強化了公民的權利意識,而利益的多元分化帶來的社會矛盾加劇,也迫切要求在政治與法律層面上的調整和迴應。站在歷史和現代交會處的東方巨人,只有抓住機遇直面挑戰,才能進一步煥發勃勃生機。信息化和全球化大潮涌動,歷史洪流滾滾向前!憲法日的確立,既飽含着歷史的重託,也是對現代化的積極迴應。

憲法日的設立本身是一種形式,形式的作用在於對內容進行沉澱和昇華,可以激起內心的神聖感,實現情與理的交融。但形式不能脫離內容,更不能以形式取代內容。讓憲法從文本走向實踐,不能只靠憲法日的法制宣傳,更要靠具體的制度保障。但憲法日可以作爲尊憲行憲的一個全新起點,成爲向依憲治國的正確方向上邁出的嶄新一步。

以此爲契機,或可將部分國人對權力和金錢的崇拜轉化爲對憲法和法治的尊崇,使法治成爲一種自上至下一體遵行的生活方式。

提出背景

設立“國家憲法日”是法律界由來已久的呼聲。之所以確定12月4日這一天爲“全國法制宣傳日”,是因爲中國現行的憲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實施。xx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的要求,全國人大便擬以立法形式設立“國家憲法日”

四中全會公報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憲法的生命力和權威也在於實施。“憲法不是爲了印在紙上、掛在牆上給人看的,但是多年來,憲法的實施和保障是不完備的。”在不少人的頭腦中有一種觀念,認爲刑法、民法是比較嚴厲的法律,違反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但憲法好像是很“寬容”的,違反憲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責任。這種“違法可怕,違憲不可怕”的觀念相當普遍。其實,違憲,是最嚴重的違法。“這首先是由憲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決定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凌駕於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從內容上來講,憲法是人民權利憲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設立目的

設定國家憲法日是爲了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並決定把每年12月4日製定爲國家憲法日。每年12月4日,國家都會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60年前,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這部被稱爲“五四憲法”的法案爲年輕的共和國奠定了法制基礎。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憲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19年,對現行憲法的四次修改,使我國憲法在保持穩定性和權威性的基礎上緊跟時代前進步伐,不斷與時俱進。

重大意義

決定指出,將每年十二月四日定爲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設立“國家憲法日”,是一個重要的儀式,傳遞的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理念。

設立國家憲法日,不僅是增加一個紀念日,更要使這一天成爲全民的憲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舉國上下尊重憲法、憲法至上、用憲法維護人民權益的社會氛圍。

設立國家憲法日,也是讓憲法思維內化於所有國家公職人員心中。權力屬於人民,權力服從憲法。公職人員只有爲人民服務的義務,沒有凌駕於人民之上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爲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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