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習小結

來源:瑞文範文網 2.26W

一. 關於刑事訴訟:

法律實習小結

1. 人權保護沒有和國際標準接軌. 國際基本人權公約對被追訴者在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權利保障主要有三種:被告人的防禦性權利,被告人的救濟權利,被告人擁有的程序保障的推定性權利。這些國際標準,目的在於使刑事被追訴人在訴訟中受到公正的對待。我國在沉默權的規定上並沒同國際標準完全相符。這使得我在庭審當中看到犯罪嫌疑人常常被吼來吼去,必須要回答公訴人員的一切質問,甚至有時是”言語的陷阱”.然而表達自己的思想卻是常常收到嚴厲的限制.

2. 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由於歷史及文化傳統等因素的影響,我國在刑訴價值觀上歷來強調懲罰犯罪,有罪必罰和實體真實,忽視被追訴人的權利保障,請示程序自身獨立的價值。這種工具主義程序價值觀在實踐中必然導致司法的隨意、妄斷和專制,片面地以爲通過打擊犯罪來保護人民,本身也就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實際上,打擊犯罪所保護的事廣大人民尤其是刑事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但並非意爲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刑訴法規定了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原則,但實踐中僅僅因爲懷疑對象可能犯有某種罪刑就任意踐踏其合法權益,忽視其基本人權的現象並不鮮見。

3. 控辯力量失衡.我國以前的刑訴結構具有典型的職權主義特徵,強調作爲國家專門機關的控方(檢察官)和裁方(法官)在訴訟中的主導作用,而且在有些情況下,檢察院和法院有種心照不宣的默契.這種控辯力量對比的失衡,決定了被追訴對象的權利保護只能主要仰仗公安司法機關的自覺行爲,也正是這種刑訴結構的模式,在控、辯雙方同志式的聯合權力的壓迫下,辯方的訴訟權利在有些情況下只能是期待而已。

4. 好的理念和實踐有差距.比方說現在刑事案件中推行無罪推定,案件要求零疑點.但事實上,由於整個司法系統的不成熟和技術上的滯後,很多情況下根本無法做到.尤其是一對一的故意殺人案件,常常是要麼判死刑,要麼判無罪.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苦不堪言.

進步:

1. 能在觀念上給自己定位.起碼從形式上看工作的流程非常的進步.工作人員也能以國家公職人員的標準進行工作.

2. 錯案追究制度。公、檢、法等機關均制定有錯案追究制.強化了個人的責任.

3. 從實習的經歷中看到,公安機關的作風明顯好轉,在我數次的提審觀察和日常接觸中中,幾乎沒有看到以往常見的公安機關非法取證的情況.刑訊逼供被絕對禁止.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也從現象上消失.

4. 司法工作者個人素質明顯加強.老師們對問題的分析能力比我預想的強很多.視角很豐富,邏輯很嚴謹.

二.關於死刑

8月11號以檢察院監刑人員的身份觀看了死刑執行. 看到了現實的場面,才明白爲什麼最高法收回了死刑覈准, 即使這都是些十惡不赦的罪犯,不該被同情.但是國家用暴力強制無條件剝奪他人的生命確實是太可怕的事情....

殘酷的槍決也就罷了,死者生前悔悟的眼淚和倒地時滿臉的獻血我也可以視而不見.但是將死刑犯的身體無條件的進行解剖就是我根本不能理解的了.誠然他們是不能選擇生死的,但是,他們也該要求將痛苦減低到最低的權利.而且,對於他們的親屬,他死了,就洗刷了所有的罪惡.爲什麼不可以要求全屍呢?爲什麼沒有選擇是否捐贈的權利?爲什麼法院可以賣掉屍體?醫院又從中牟了多少巨利?想到他們"物盡其用",想到老師們說”那些屍體解剖完就丟去火化,那還是個人嗎?那就是一堆肉啊!”我終於忍無可忍.

其實我一直認爲我們沒有理由不承認死刑具有威懾力,但是,我們無法證明死刑具有比終身監禁更大的威懾力。那麼,我們便不能不說,國家適用死刑實際上是在以作爲國民的犯罪人的生命作賭注進行一場遏制犯罪的賭博。看死刑執行的方式標準,只有給受刑人所造成的痛苦最少的方式纔是國際人權法上認爲合法的方式,這有助於實現行刑文明.

然而現實的情況根本不是這樣.

我們還根本沒法追究死者家屬的態度,更沒法知道給醫院給法院屍體的錢用作何途?!

執行結束之後工作人員都要喝”壓驚酒”,但是,有些東西,註定不是區區一杯酒就可以被歷史遺忘的.

三.關於親自提審.

頭次親自提審,是九個犯罪嫌疑人的一起故意傷害致死案.爲了準備這次工作,我詳讀了幾次卷宗,關鍵的事實和口供幾乎是快能背下來了.之後又和老師進行了多次交流.第一個提審的,是我認爲態度最好,最易”公關”的對象.那只是個17歲的小孩.可是,沒有想到,一直在公安機關老實交代的他居然一上來就翻供,並且態度及其惡劣.對什麼問題都不承認,並且一再叫囂要叫律師來他才肯講話.我也很耐心的告訴他,要配合我們的工作,認真的反省自己的行爲.而且他的律師下午才能見到.可是他完全置若罔聞.當時我氣急之下拍桌叫道”你看香港片看多了吧,少來這一套,回答我們的詢問是你的義務!”當時,他也呆了下,然後,潦草的回答了一些提問.老師進來了,看了看情況,然後就說,結束吧,他這態度以後就會吃到苦頭.於是我的第一個提審對象就匆匆離開了.他離開的時候好像還有些猶豫,有些話想說.但是終究是回頭走了.之後又提審了三個,他們有的配合,有的頑固,但是我一直心神不安.於是老師說,你太溫柔了,這些人,進了看守所,沒哪個老實的.我看你要多吼點.他哪裏知道我正在爲自己拍桌遺憾呢.這不正是我一直鄙視的行爲嗎?

回到家和父親說了今天的工作,原本以爲父親會安慰一下我.沒想到父親劈頭蓋臉的教訓了我,說,作爲一個學了法律的人,居然對犯罪嫌疑人拍桌子,你學的知識到哪裏去了?你的那些原則去了哪裏?回房的我反省了很久,是的,我應該用法律的知識教化他,用自己的人格威懾他,讓他自己感覺到行爲的愚昧,心甘情願的配合工作.即使我做不到,我怎麼也不該作出拍桌子吼叫的事情來…這僅僅是發泄自己沒有成功怨恨,而不是一個法律工作者應有的姿態.

第二次去提審的時候我終於彌補了自己的遺憾.有個犯罪嫌疑人一直翻供,對很多犯罪細節不予承認.我一邊循序漸進的進行詢問,一邊力圖尋找他答語中的蛛絲馬跡.終於,數個邏輯矛盾浮出水面,他被我設置的反問逼的前言不搭後語,最終承認了自己的主要犯罪情節.這場提審結束以後,我深深吐出了一口氣,老師也滿臉微笑給予肯定.

事業永遠不該淪落爲任務.更不可沾上浮躁,急功近利的灰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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