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微觀結構法律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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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結構是指由各個必備的法律要素有機構成的法律系統。而法律要素是具體組成法律結構的基本因素,由於認識和研究者所處的時代不同, 詳細內容請看下文論法律微觀結構

論法律微觀結構法律範文

所選取的理論角度存在差異,歷史上也就產生了關於法律要素的諸多理論,主要代表是奧斯丁的命令說,哈特的規則說,德沃金的原則說,龐德的律令、理想、技術說,以及中國的三要素說。

奧斯丁法律定義的基本因素包括:命令、主權、責任以及法律制裁。 奧斯丁認爲,每一種法律或規則就是一個命令。具體講,首先,命令包含了一種希望和一種惡。其次,命令包含了責任、制裁和義務含義。奧斯丁去世後其理論對英國法學的影響有百年之久。

直到1961年, 牛津大學教授哈特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書,哈特分別從內容、起源模式和適用範圍三個方面展開對奧斯汀的批判。哈特認爲奧斯丁關於法律的定義是一個“失敗的記錄”。同時哈特提出“法律規則說”即主要規則與次要規則相結合,主要規則科以義務, 次要規則是寄生在第一種類型的規則之上的規則。此外還有三種補救規則, 分別是承認規則、改變規則和審判規則。

60年代中期由美國耶魯大學法學教授德沃金髮起哈特德沃金之爭,從規則的缺陷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兩個方面引出了德沃金的法律原則說,德沃金通過引述兩個著名的疑難案件,提出了與法律規則全然不同的法律原則的概念,他認爲原則的適用則具有一種分量的向度,且原則的屬性包括內容上的妥當感和形式上的制度支持,妥當感居於首位,而僅以承認規則的形式並不能完全辨認原則;德沃金認爲,法律原則同樣是法官裁斷案件時應當依據的標準,在沒有規則遵循時,原則對法官的行爲也具有約束力,所以原則是必不可少的。

龐德是社會法學家,所以其對法律結構的觀點更多的是從社會學的角度來講的,他認爲:“法律就是一種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過程中運用權威性律令來實施的高度專門形式的社會控制。”他所講的律令、技術、理想說包括了社會的各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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