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淺談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性質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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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效力如何直接關係到在勞動關係締結的過程中勞動者的權益能否得到保障,但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律並無規定。

勞動合同:淺談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性質及法律效力

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性質及是否可以撤銷

目前勞動法對於勞動合同的締結程序及勞動合同締結過程中雙方權利義務沒有特別規定。因此,我們認爲可參照合同法的規定來考慮和判斷。從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締結程序來看,我們認爲其完全符合我國合同法關於合同締結過程中要約,承諾的規定。要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a、要約必須是特定人所爲的意思表示,b、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c、要約必須有締結合同的目的。d、要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e、要約應表明經受約人承諾,要約人即接受該意思表示。而錄用通知書完全符合要約的上述特徵,a、錄用通知書是由用人單位發出的意思表示。b、錄用通知書是向特定勞動者發出的,c、錄用通知發出的目的就在於和勞動者締結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d、錄用通知是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多次面談後發出,其對工作崗位,薪資等正如本文所列案件而言都是具體確定的,e、錄用通知書表明一經勞動者承諾用人單位即接受該意思表示。因此錄用通知書完全符合要約法律構成要件,從法律性質上講是一種要約。

錄用通知書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其一經發出到達勞動者後即生效,用人單位不得撤銷,而對於勞動者來說,其收到錄用通知書,既可以選擇承諾,也可以選擇放棄,如果選擇承諾,雙方合同即告成立。錄用通知的法律效力我國勞動法雖無明確的規定,但他在勞動關係的締結過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們認爲其法律性質屬於要約,基於勞動法的特殊性,錄用通知書一經生效,用人單位就無權撤銷,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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