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原則的適用法律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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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質上法律上的權利推定與法律上的事實推定並沒有什麼不同。例如,對佔有物行使權利的人,推定爲合法行使權力的人。再如,對土地邊界所設置的隔離物推定爲共有物。當然,對這種推定仍允許對方提出反證予以推翻,但由於只有事實才能成爲推定的對象,因而,不能採取直接證明權利是否存在的方法。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對前提條件的不確定提出反證,一旦前提被證明是確定的時,便不允許推定被反證推翻,與法律上的事實推定相同,對方不可能對權力推定的結果直接予以證明。有關權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國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條等都是所謂的權利推定,他們都是針對權力或法律關係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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